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探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探讨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形势良好,且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重要内容,需结合行业现状不断优化改进。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现状,进一步提出会计核算优化发展策略,为规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风险,从不同方面展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探究,旨在从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两个方面促进其稳定建设。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在成立私募基金项目基础上明确基金金额,经推广后基金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此时所筹集到的资金将由托管人托管,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导下完成交易,在此过程中存在金融资产、基金管理费用、资金托管费用、绩效管理费用,以此为内容展开会计核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三种不同形式,合伙制形式具有出资方式灵活、税负较低及收益分配方式灵活等特点,逐渐成为目前私募基金的主流,所以本文以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现状

以非公开方式对非上市企业展开股权投资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除进行股权投资外,还需提供部分增值服务。私募基金一般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负责整个基金的募、投、管、退工作,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理论学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专项基金管理,以现行法规法律为依据进行基金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增值,为基金持有人运营管理,获取更多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存在一定差异,通常从以下科目角度展开会计核算:(1)基金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2)基金负债,主要需核算应付股利、管理费及其他应付款项;(3)基金净资产,类似于其他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费用,包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及合伙人损益等;(4)基金费用,主要指基金运作时产生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绩效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则是需支付基金管理人的费用,通常按基金净资产特定比例收取;托管费用则是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费用,需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费用率进行收取;绩效管理费是证券管理部门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即超出约定水平的资产回报率部分收取的费用为绩效管理费[1]。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优化发展策略

2.1资产核算。资产一般包括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指付出一定成本(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获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同时按其股权或股份享有收益,而股权投资者相应地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有关份额,通过分得现金或利润以及待被投资单位增值后出售等获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界定,股权投资属于投资方的金融资产,可进一步细分为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以摊余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类替代金融资产科目,使会计科目被进一步细分,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不涉及债权投资。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具有金融资产性质,根据会计准则,则应按照不同金融资产性质进行分类核算。一是具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双重目的,则需纳入“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中核算,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了获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利得和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再转入留存收益。二是仅为在行情较好时转卖,应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取得的股利及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导致的价值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对所投资项目施加一定的影响程度,且不以短期出售为目的,则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核算,根据影响程度大小,进一步划分为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子公司的投资。

2.2负债核算。负债一般设置应付股利、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等。主要核算应支付给合伙人的分配金额、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及管理人的管理费等内容。

2.3净资产。净资产一般设置“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等。合伙人资本: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金,按照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合伙人提款:核算合伙人实际分配金额,期末将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损益:核算合伙人应承担的收益或损失,期末将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

2.4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控制。基金管理人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流程为依据展开财务活动,定期梳理基金资产,清晰会计核算,并定期汇报基金运作情况,便于合伙人掌控基金财务状况。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基金管理人应构建评价机制,从利润收益、期限长短、风险大小等方面评估基金项目运作状况,并及时调整投资监管策略,确保合伙人收益最大化。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探究

3.1账簿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纳税人需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征收印花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其合伙人完成资金缴纳后是否缴纳印花税成为税务处理重点。依据现行法规条例来看,纳税人需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为依据判断合伙人是否需缴纳印花税,例如:若将出资人资金纳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核算,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总金额的0.5%(目前减按0.25%征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只针对应税凭证征收,因此若将合伙人出资纳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则无须缴纳印花税。基金管理人为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税务风险,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完成会计核算,根据会计科目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2]。

3.2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业务开展类型,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正常纳税,与一般企业并无不同。如开展咨询服务产生的咨询服务收入增值税、提供类似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等。按照税收规定,运用货币投资获取的保底利润、固定利润需按贷款服务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资金占用固定收益,成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标准,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通常,税务机关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回购条款取得的收益判定为“贷款服务”收益,从而征收增值税,所以回购条款的判断至关重要。回购条款通常是围绕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情况进行约定,当双方约定条件成立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以“本金+收益”的方式回购投资份额,因此存在额外收益成分。税务机关通常首先以是否存在于“贷款服务”会计核算科目为依据,判定回购条款收益金额是否属于资金占用固定收益,并根据回购条款能否真正实现进一步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例如:若回购条款约定为,在投资后第五年回购投资份额,投资后第五年属于必然事件,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需按约定利率完成份额回购,则该部分收益是保本投资,展开会计核算计量时,需将其纳入“贷款服务”会计科目中,应缴纳增值税;若回购条款约定为,在未来三年,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达不到2亿元,则按协议约定利率回购投资份额,此时经营净利润指标能否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回购条款能否实际履行无法保证,属于风险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可变收益,则无须缴纳增值税。

3.3所得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法人合伙人需按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需按照其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经营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及投资分回股息红利等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若为法人合伙人,将所得并入法人机构合并缴纳所得税,若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不同所得性质采用不同税率。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需按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所得税缴纳份额,此外股权转让所得在正常情况下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但目前各地政府为了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相应政策要求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分回股息红利所得,其中股息、利息、红利为个人所得,无须计入合伙企业收入,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财税[2008]159号文中指出,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不可运用合伙企业亏损抵销缴纳企业经营所得,需按合伙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中指出,合伙企业年度亏损允许借助下一年度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弥补,若下一年度经营所得无法弥补亏损,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存在5年期限,但不可跨企业弥补。国税函[2001]84号中指出,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红利、股息投资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但需按投资者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尚未明确;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三是跨企业亏损不可相互填补,若投资人同时投资多个基金,则会导致其税负偏高,此时投资人更期望分散投资,平衡投资风险,该规定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初衷相违背。

4结语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需结合金融资产、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实际发展中应结合新会计准则明确会计核算标准,优化核算方式,加强财务管控力度,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新时代背景下保持自身优势,此外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具有税务差异,应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明确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问题,提高对会计核算的重视,规避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李静.产业基金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2020(20):133-134.

[2]张光芝.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J].财会学习,2020(08):207-208.

作者:陈瑜 单位: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