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范例

私募证券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范文1

新基金法第90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并且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也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必须符合新基金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只要向基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大大放松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要求,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优势发挥私募的作用。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保护。

二、托管人的认定

新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为了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的现象,这样会出现不利于私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疑问。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无须设置单独的基金托管人,这能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

三、信息披露规则

私募证券投资范文2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个性化服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市场中的热门选项,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收益属性,引来无数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性以及私募领域客观存在的问题,也逐步走向社会大众面前,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模式,都成为行业争议的焦点和议题,引发一系列的谈论和关注。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概述

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迎来爆发式的增长,特别是在2018年、2019年,数倍的营收收益,已经成功在金融市场中得到广泛的支持,同时其市场规模也实现了成倍的增长。但是,随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对应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面向特定的群体进行投资资金的有效募集,同时对资金募集的数量以及资金募集的标准进行设定。通常,资金募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根据资金募集的程度和规模,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有效的委托合同,确保资金的有序募集,其二,采用公司集合的募集形式,将私募基金以股份制的形式开展资金募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司形式的募集资金,需要确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私募基金的经营内容,保障公司经营手续的有效和健全。通常,采用第二种形式的募集方式,是当前市场中的主流形式,对应的会计核算工作也相对健全,能够规避一些中小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客观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受资金募集方式的影响,导致不少核心流程存在不规范以及不合理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连锁问题。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建立,虽然受到国家金融机关以及管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由于信息渠道单一以及披露内容有限,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方面,受私募基金的性质影响,其经营数据以及会计核算内容,都或多或者设定了保密界限,普通投资者以及国家监管部门无法随时随地掌握相应的信息,导致会计核算制度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和管控问题,另一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模式大多属于小规模的管理架构,其会计核算的主要成员未能践行标准化的会计管理制度,同时会计核算工作中极有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管理策略,导致在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核算数据混乱以及核算内容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对于会计核算的制度了解程度有限,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会降低对应的标准,缩减相应的流程,引发一系列的会计核算管理问题。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存在模糊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大多属于定论性内容,未能详细说明数据的来源以及数据的计算过程,导致会计核算的数据失真。大部分的基金投资者,缺乏会计领域的基础知识,无法辨别和分析会计核算的主要信息,更加无法进行信息数据的研究和检验,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披露的信息无法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盈利颇丰时,大多数的投资者未能关注基金的会计核算内容,其盈利成效会掩盖信息数据的真伪,导致基金经营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而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亏损时,大部分的投资者会关注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信息,并对日常经营数据进行质疑和询问,影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由此可见,无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存在盈利,都需要确保信息披露数据清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体系,保障相关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但是,当前金融领域当中,不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信息单一,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出应用的功能和价值,导致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埋下大量的隐患和问题,干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定运营。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无法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无法反映基金的运营情况时,必然会引发投资者的担忧和顾虑。首先,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其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反映基金的经营情况,必然会触碰基金投资者的逆鳞,影响基金后续经营工作,特别是对于谨慎性较高的投资者,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一定的担忧和疑虑,加重了基金募集以及基金运营的风险。其次,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管理人员,相关数据的披露仅反映基金的经营结果,会导致基金的盈利或者亏损存在一定的调试空间,影响基金在市场的综合信誉。以基金的亏损问题为例,作为投资者,无法根据会计核算工作掌握基金的亏损根源,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甚至会导致后续的募集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引发私募基金的经营问题。最后,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其相关数据的生成和总结,未能详细解释各项数据的根源,会导致市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存疑,甚至会加重基金的赎回,引发一连贯的挤兑风险。众所周知,会计核算工作需要让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建立更加深层次的信任和支持,当信息数据无法反映基金的经营情况,必然迎来市场的强烈反噬,引发新的市场经营危机[1]。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监管方式单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无法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必要的强化和监管。通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企业规模较小,对应的管控组织大多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其监管成效受企业领导人以及会计人员的影响较大,甚至无法对管理举措进行升级和优化,进而导致会计核算工作出现大量的漏洞和问题。作为国家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管控部门,大多无法直接介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日程中,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无法进行根源性的管控和监督,引发市场投资人的疑虑和担忧。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监管体系进行升级和优化,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和开展,保障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和核心权益[2]。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构建标准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构建标准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现有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有效管控和梳理。首先,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创建统一化的会计核算管理规章,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不断提升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水平,严防“家庭式、小作坊式”的管理模式,降低其潜在的会计核算风险。同时,无规矩不成方圆,需要利用标准化的管控逻辑,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利用会计核算的标准管理制度,优化现有的会计工作,强化具体的管控要求和管控路径,在企业内容形成会计核算科学管理的良好氛围,从上至下依次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标准化的应用流程,减少或者规避传统经营模式中的问题。其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虽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日常经营过程中,所有的问题都会受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为了提升企业的核心管理能力,需要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强化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思路,保障各项数据的计算和生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所有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及高质量的经营管理模式。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也需要不断进行升级和优化,特别是对于当前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推陈出新,为广大投资者递交满意的答卷[3]。

(二)提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透明度

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名目、投资类别、投资明细等一系列数据,需要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数据列表,并且保障每一项数据都有据可查。不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管理人员,为了方便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可能受企业经营者的授意,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缺少了核心数据的来源,导致投资者心中产生一定的疑虑和担忧。因此,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透明度,成为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重要问题。投资数据多、核算内容复杂,都不能影响会计数据的及时披露,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投资环境,并且为各项资金的使用提供有效的科学保障,能够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会计核算透明度不足带来的影响,能够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问题进行企业会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能够实现各项会计核算数据的有效和精准。不仅如此,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虽然大量会计核算数据的披露,可能会影响基金的布局和经营,但是能够在广大的金融市场领域中,收获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和支持,增加企业在市场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助力企业未来基金募集工作的便捷和高效[4]。

(三)详细记录基金运行的各项数据

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每天都可能会产生海量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生成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特别是对于会计核算,会接连引发一系列的关联问题,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因此,不少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将基金的所有经营数据进行说明和记录,也是当前基金工作普遍面临的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会计管理软件的升级和革新,已经可以对相关工作快速处理,能够极大降低会计人员开展相关核算工作的压力和负担,特别是对于数据多样化的基金企业,能够实现对经营数据的快速捕捉,降低人工核算的流程,实现对经营数据的便捷化管理。但是,作为会计核算人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升个人的技能水平,特别是对于软件系统的了解和认识,需要进行阶段性的升级和优化,能够利用现代计算机软件开展便捷化会计核算办公,降低人工核算的难度和压力,提升对应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并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全面性的基金经营数据,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担忧和顾虑[5]。

(四)增加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方式

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建立多种渠道监管方式,从而保障基金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指基金的股权投资方式,大多是利用增资扩股或者股份转让的形式实施,基于特定的投资人群进行发售和推广。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公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以及运营风险,都会在不同领域中得到体现,也是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面临的根本问题。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亏损、清退等问题,都加重了投资者对基金的担忧和困扰,其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管控成本,都需要在投资前进行有效的说明,并利用会计核算工作,为投资者进行风险控制。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效果显著或者成功实现上市,会为投资者带来数十倍的收益和价值,进而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近年来备受关注和喜爱,甚至在某些领域中,设置了极高的投资门槛。而会计核算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定运行,给予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六要素为例,需要在资产、负债、所有权、收入、费用、利润等环节中进行有效调节,保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稳定性和科学性,同时对基金账户的申购和赎回进行审查和分析,明确各项具体的工作,强化资金的核算力度和核算精度,分析每一项费用的产生,为广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保驾护航。由此可见,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切实有效的监管举措,才能够保障相关资金的安全。除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监管机构之外,还需要结合行业协会、个人举报、组织检查等一系列方式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从组织内到组织外,构建多种的监管策略,既要维系基金公司日常工作的稳定,同时还要对广大的投资人员负责,将会计核算工作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融合,保障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对基金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惩罚和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扩散,降低行业违法问题的影响,加重会计核算的违法成本,实现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司的科学监管。监管渠道的增加,以及监管手段的应用,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违法现象,并且还能够在行业中树立良好的口碑,助推企业在金融领域中的蓬勃发展,保障各位投资者的核心利益,实现金融投资市场的长久繁荣。

结语

私募证券投资范文3

关键词:新形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在政府部门的快速推动之下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证券发行的一种融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时间并不长,与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市场相比,在税收政策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将发挥关键作用,可以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未来的发展思路和发展原则。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内涵

(一)定义与类型

私募股权基金指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针对退出机制的优化和完善来获取盈利。从狭义上看私募股权基金会针对已经发展成熟的某些企业进行资金并购。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完善和优化,在组织形式上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首先是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契约方式成立,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设置契约,通过契约将各方进行联系后让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过渡给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需要安排委托商业银行对基金展开合理监管。而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会根据基金公司自身或委托其它方对基金展开管理,其主要特征在于能够以此为基础构建更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更加稳定。合伙型基金则通过普通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会对基金展开运作,这种组织形式也是世界范围内比较多见的组织形式。

(二)主要特征

通常情况下在资金募集方式的选择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都选择非公开募集的方式,通过非公开的手段向投资者或是一些机构展开募集工作,交易细节并不会过多披露,所以在和公募基金的对比方面可以明显减少受监管的力度。在投资方式上,私募股权基金以权益性投资为主,债权投资基本不开展。而投资方式与企业经营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甚至会派出专业的部门展开有效的财务运作,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有效指导,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投资期非常长,且运作体系比较简单,追求的最终收益也并非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而获利。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周期通常较长,原因在于其独特的盈利模式和财务运作之间的联系。辅助企业本身会通过各种财务措施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并购整合,实现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并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维持企业的管理效率,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都是为了确保企业价值得到稳定提升。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现实价值

(一)进一步拓展企业投资渠道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对于推进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其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同样会扮演着关键角色。但中小型企业一直以来就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自身发展规模也无法保障经营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因此很多银行考虑到战略发展奉献问题,往往不会为此类企业提供数量较多的贷款。这些企业要想单纯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此时得到了有效体现,无论是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还是融资成本方面都实现了稳定控制,中小企业的杠杆率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大幅缓解了此类企业一直以来的融资难题。

(二)维持企业的运营和创新

在企业的运营环节当中,本身会面临着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大量社会资本并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相关行业当中。但这些企业在新商业模式下的发展要素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同时基于这回创新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发展创新本身伴随着高风险和高回报,正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开展方案。而企业在创新性要求下能够推动社会新业态的形成,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三)促进企业的重组

我国处于供给侧改革的关键阶段,通过企业的并购和重组,一方面能够提升行业优势资源的集中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从根源上保障企业的竞争力。私募股权基金本身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支持下为企业提供资金,让企业内部通过资金整合的方式维持企业的经营状态,一方面提升行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推进企业内部的改革和优化。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的财税问题

(一)税负缺乏长期规划

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方面并没有制定有效的行业发展政策,无论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都只能按照现阶段的一般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来开展各项工作,与之相比契约型基金则缺乏有效监管,处于税收工作的“盲区”。单纯地将私募股权基金当做一般类型的公司进行征税,会使得现有的税收政策缺乏适应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加重了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会让某些公司型基金承担额外的负担。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本质上是信托型基金,在缺乏长期规划的支持下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理利益。特别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更多地将投资对象转化为一些收益更加明显的项目,原因也在于税收制度缺乏规划和长期的税收激励[1]。

(二)引导基金的结构和配置问题

近年来政府部门对于引导基金的作用高度重视,早在2015年就已经设定了引导基金。但目前这项工作的主要问题在于管理规模过大导致管理过于分散。引导基金数量规模较大,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某些运营较好的地区在基金分布方面显然具有优势。目前国内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仍然依靠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引导基金渠道结构狭窄和配置问题还需要得到后续的处理。

(三)未建立明确的政府补贴机制

政府补贴机制缺乏系统性的问题是当前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各个区域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多次调整,纷纷出台了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内的财政补贴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并没有从根源上提升针对性,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的财政政策下无法起到合理的调节作用。当前很多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并没有完善的运营标准,使得企业过渡地依赖政府部门的补贴,这不利于政策效果的合理发挥,给当地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四、新形势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改进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税负规划机制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并为私募股权基金创设良好的税收环境,能够更好地优化并投资企业结构,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在高度市场化和高风险的领域内,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需要以支持和引导为主,而不是采取过度干预。对此,需要建设更加完善的税负规划机制,提升财税政策的效率[2]。

(二)现有私募股权基金政策的制定

对于目前的引导基金政策,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资金定位强化顶层设计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当前引导基金数量多和重复设置的现状,可以考虑选择一个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来代替原有的政府职责,对引导资金进行合理管控。在相关的机构成立之后,现有的引导基金就能得到分类整合,将一些重复设置的基金进行合并,按照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设置不同类型的引导基金,一方面提升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制定更加长远的发展规划。例如相关机构就可以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来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长远发展规划,保障政策可以维持现实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市场化运作机制方面,也应该配合政策进行管理和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这项工作当中。运作方式环节引导资金需避免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避免引导资金对私募股权进行绝对控制。但这种运作方式可以合理规定投资方向,同时妥善安排信息披露机制和退出机制。以退出机制为例,这是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资金浪费情况。对于引导基金退出方面,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定股份转让方法、退出后的资金安排等,从而根据不同类型的引导基金特点选择最佳的退出机制[3]。

(三)政府补贴机制的改进

对于不同类型的财政补贴政策,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分类和整理,明确哪些政策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哪些政策需要进行调整以避免资源浪费情况。总体而言对于一些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内容需要逐步禁止,并将一些效果更好的补贴内容进行推广和留存。通过研究和比对之后,也可以对其中效果比较出色的私募股权基金补贴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在职责和权限确定后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提升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系统性[4]。针对这一问题还可以考虑建设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相关的担保资金,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投资担保体系,特别是对于某些早期企业风险投资行为做好保障,合理地增加资金供给。

(四)其它政策措施

其它政策措施可以围绕退出渠道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等多个方面展开。例如在监管方面,要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一方面保障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将监管规则有效地贯彻并落实;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采取严格排查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共同维护私募股权基金政策的透明性与合法性。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前景来看,从1984年我国正式引入风险投资的概念开始,已经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周期,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逐步迈着坚定的步伐应对后续挑战。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进行措施保障,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依据,可以综合借助多种投资方式或投资工具减少发展风险。

五、结语

在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内涵与现实价值后,我们可以根据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并说明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的作用显著,我们在综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原则和思路后,可以针对性提出合理有效的财税政策与相关配套措施建议,发挥财政工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柱性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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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范文4

在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中运用项目教学法,可以提高教学效果,使学生通过项目的实际操作提高技能。为保证教学效果,需要在师资、教材、实训室、课程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满足项目教学的要求。

[关键词]

项目教学法;证券投资分析;教学改革

2015年10月2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创新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意见》指出,要加强实验、实训、实习环节,实训实习的课时占专业教学总课时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应该建立实训实习质量保障机制;关于深化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改革,《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1]。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院校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任务。证券投资分析是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类各专业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在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中加强实训实习环节、推行项目教学,不仅是完善课程建设的需要,也是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项目教学法的发展、含义和特点

1918年,美国学者基尔帕特里克(Kilpatrick)在其发表的一篇同名论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项目教学法(ProjectMeth-od)。1936年,德国学者佩特森和杜威等人发表了题为《项目计划———基础与实践》的论文[2]。20世纪中后期,项目教学法在实践应用中逐渐得到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了项目教学法,如欧洲和北美一些国家倡导“主题研究”“设计学习”,日本在国内的课程体系中专设“综合学习时间”等。项目教学法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将学生分为几个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在某个具体的内容范围内开展项目工作,实施完成一个项目[2]。按照项目实际工作的整个程序,首先制定计划,之后实施计划,以共同或者分工的形式完成项目。项目教学法不再单纯以讲授现成的知识技能给学生为目标,而是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由学生自己通过参与项目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寻找结论,在总结项目的基础上展示项目报告和自我评价。项目教学法关注学生参与项目的过程而不单是学习结果,学生通过参与项目既可以完成项目,又能够提高自己的技能。在项目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教师扮演学生学习的引导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等角色。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项目教学法有5个方面的特点[2]。一是教学形式方面。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在课堂上讲、学生在座位上听,而项目教学法是教师指导、学生活动。二是学习内容方面。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把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而项目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学生通过自己的活动获得知识。三是教学目标方面。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认知目标,而项目教学法强调认知目标,更强调情感目标和行为操作目标。四是交流传递方式方面。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单方面传递为主,即从教师到学生,而项目教学法是以信息的双向传递为主,教师为项目小组的活动提供针对性辅导,同时项目小组将活动情况反馈给教师。五是激励手段方面。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把学生的分数作为激励手段,而项目教学法除了提供分数激励之外,学生还能在项目活动中获得成就感,提高责任意识。

二、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作为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类各专业的专业课程,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3]。主要培养学生证券投资咨询、分析等证券业务环节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使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证券投资理念并将其运用到投资分析实践中,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证券市场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投资者众多,分析方法多种多样,市场观点众说纷纭。从不同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判断、预测,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对这种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是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重要任务。根据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应用性、操作性、实践性强的特点,结合现实中的证券市场来检验相关理论,使学生既能掌握理论,又能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能。

三、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中项目教学法的运用

(一)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内容与项目教学设计

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内容可以分为4个部分[4]。一是有价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与估值方法;二是投资分析,包括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基本分析又分为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3个层次;三是证券组合管理理论分析与应用;四是金融工程理论的应用分析。根据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内容,项目教学可以设计为多个项目,如有价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周期性行业、增长性行业分析,主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析,股价指数走势技术分析,证券组合分析,套期保值分析等项目。教师在设计项目时,应将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融入项目的实际操作中。学生可以自愿结合组成几个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项目,最后形成项目报告。

(二)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程序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可分为确定项目、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展示、项目总结等几个阶段[2]。笔者以股价指数走势技术分析为例介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程序。第一,确定项目。按照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要求,由教师设计该部分的具体项目,各项目小组选用几个分析方法对股价指数走势进行分析,最终提交项目报告。第二,项目计划。各项目小组拟定较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选择分析指标、收集信息、股价指数走势分析、分析结论、操作建议等内容。第三,项目实施。通过观察分析股价指数的历史走势和分析指标的变化特征,选择正确率较高的分析指标,同时分析影响市场行情变化的关键因素,收集这些因素的最新信息,了解国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行情走势。基于收集到的信息,使用所选择的分析指标对当前的股价指数走势进行技术分析,按照规范的格式要求整理分析结论。最终,基于分析结论,提供投资操作的具体建议。第四,项目展示。项目小组按照项目计划撰写项目报告,在课堂上展示项目报告,回答师生提出的问题。第五,项目总结。包括提交股价指数走势技术分析报告,总结如何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各项目小组之间进行交流,继续关注市场行情走势并验证分析结论。

(三)实施项目教学法需要的条件

第一,师资条件。在项目教学中,需要教师设计课程中的具体项目,这就对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项目教学经验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需要教师到证券投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获得实践经验。同时,学校可以与证券投资企业合作,聘请证券投资企业的专业人员组织项目教学,保证项目教学法的教学效果。第二,配套教材。除了传统的教材之外,还需要有项目教学教材或项目指导手册。应用型本科院校需要组织力量编写具有特色的项目教学教材、项目指导手册和配套资料。第三,实训室条件。在项目教学中,学生项目小组需要收集项目资料,进行项目分析和项目展示,这都需要有相应的实训室供学生开展项目。实训室应能够提供项目信息的资料系统、进行项目分析的软件系统、进行项目展示的多媒体设备等。第四,课程考核。在考核方面,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方法区别较大,可以重点考核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同时注重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第五,激励机制。为了切实提高项目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可以组织项目竞赛。由学生组建项目小组参加项目竞赛,使学生获得成就感,激励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实际操作技能。

作者:尚运生 单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科研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EB/OL].[2015-11-13].

[2]牛汉钟.项目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2):156-157.

私募证券投资范文5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式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制具有许多优势,因此成为了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特点:

(一)设立门槛低、程序简便

相比较于信托制和公司式,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并没有太多强制要求,其设立主要采用了准则制,即只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备案便可,不需要经过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审批,设立门槛较低,而且设立的程序较为简便。

(二)科学的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人出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仅仅以自身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做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尊重专业、权责分明。

(三)出资灵活性较强,且激励到位

合伙企业设立时,不需要合伙人实际出资,同时也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其实施的是承诺出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合伙人能够根据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随时缴付、撤退出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业绩报酬,目前业内一般采用“20%的业绩报酬+2%的管理费”模式,灵活有效,避免公司制同股同权的约束。

(四)避免重复征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一方面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从税法层面上看其不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纳税管理上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获得利益分配后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不需要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非自然人合伙人的免税和缴税规定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条件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非自然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进行投资,是否可以免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的税务部门处理方式并不一致,出现了缴税和免税并存的差别待遇。多数税务当局不予免税,导致重复征税。

(二)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偏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和《个人所得税法》条款规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应税项目进行,并且采取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而且应纳税所得额金额通常都大于50万元,适用税率35%,税负偏高。

(三)亏损弥补及亏损转结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同时如果投资多支基金的,也不能用一支基金的亏损抵扣其他基金的盈利。在合伙企业层面能否将亏损弥补结转呢,根据财税[2000]第91号文,允许合伙企业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不足时,可允许逐年延续进行弥补,但最长的弥补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说明我国的亏损弥补不能向前结转,只能向后5年。而且91号文主要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以投资活动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十分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

从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来看,关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上的规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且投资年份超过2年,则在缴纳所得额时可使用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伙人不在此例。

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税收政策

法人合伙人属于居民企业,基于有限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收特点,应该进一步出台规定,统一税收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为免税收入”,对法人合伙人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二)降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负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股权转让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重视,因此也有部分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城市制定了地方法规,普遍倾向于个人合伙人投资利润按20%的税负来执行,减轻投资者负担,助推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考量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水平,明确并全国统一政策,消除各地方政策杂乱不一的问题。

(三)增强亏损弥补的力度

股权投资本身风险较高,投资人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金项目本身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但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的项目利润足额缴纳所得税,亏损项目不能抵扣,造成税负过高。国家层面应该考虑矫正这方面的政策,其他类别的公司生产不同的产品,盈亏是打包计算所得税,投资公司也是公司,不同基金项目也应该盈亏品迭后缴纳计税。股权投资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期限长。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项目,需要长时间的孵化,5年之内都不一定有收益。针对此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议亏损弥补年限适当延长。为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法可以作出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才适用。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且门槛较高,各地区不均衡的现状。增强政策的普惠性,比如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不同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投资额部分抵扣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发达城市执行成熟的优惠政策中筛选部分适用于全国,让全国特别是落后地区更能有效的通过市场得到资本的补充。颁布实施更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促进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为鼓励新兴行业,或孵化长期项目,根据行业类别或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达到资本引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春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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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Demsetz(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代表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每个成员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但由于最终产出是团队努力的结果,而每个成员的贡献又无法精确测量,这就导致了“偷懒”现象。因此,需要有人监督,并对监督者实施相应的激励。   这种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中的重要性。“团队生产理论”开创了从产权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激励问题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业的本质特征,他们提出的成员“偷懒”现象,成为研究现代企业委托问题中“道德风险”部分的核心内容。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把所有团队成员看成是同质的,没有界定谁能充当监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论目前已是研究经济管理问题中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和Milgrom在1987年提出的参数化模型描述了契约签订后委托的最优合同与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适用性很广可以运用于大多数委托情况的分析。   kerlo(f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   Spence(1987)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信号传递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JesonM.、MecklingW.(1973)提出解决监督技术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径是委托人可以决定人的选择,从某一方面来说,人的选择可以成为低效监督的有效补充。   Holmstrom(1979)证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可观测的因素才能进入合同中。   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润包含着该基金经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基金公司的低利润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环境引起的;反之则该公司的低利润可能是基金经理不努力的结果。   委托理论经过不断的完善,克服了诸多缺陷,发展出许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D.和Michael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H.和MichaelW(.1991)人多任务的模型,以及AghionP.、BoltonP(.1992)和HartO.、MooreJ(.1999)考虑到产权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国学者ThomasP.Lemke、GeraldT.Lins(2002),和英国学者MarciaL.MacHarg、BartonB.Clark(1999)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模式和经验。   英国学者DemetraArsalidou(2001)研究了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行为标准、法律责任和任职资格制度。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较著名的有王苏生(2001)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此书从法理上对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认为可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模式的研究解决如何有效地制约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陈灵(2003)等的《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一书中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并通过总结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与我国现时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刘媛华、严广乐(2003)通过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给出了投资总收益作为单一可观测变量的委托模型,并进行了风险分析,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冯军(2006)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双重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来进行内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护的问题。   常晓鸣(2006)阐明了由于委托关系的缺失和错位,使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表现为人的违法或违轨市场行为。   利用西方经济学委托关系相关理论,并结合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分析了中国基金业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根源,给出了有关的建议。   冷雪霜(2005)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还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刘聪、刘岩、刘伟丽(2003)在对基本的委托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具体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而分别针对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为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崔明、王春明、张宏远(2007)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委托———问题。通过两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独立懂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指出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可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解的位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资基金的具体措施。   郑尊信、郑水珠、黄琨(2002)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从信息、监管、制度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现,旨在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途径。#p#分页标题#e#   李雪冬(2006)阐述了在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委托关系中,人的聘选机制安排无效,激励约束机制异化,托管人与管理者的共谋,导致人“激励相容”与开放式基金治理的暂时制衡。   为保证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可采用改变委托人缺位现状、强化监督机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竞争市场、重构委托关系等解决方案。   李丽(2002)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不到位,约束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冯旭、干胜道、杨帆(2005)叙述了目前开放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认为有必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清开放式基金中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委托———风险,尽可能规避其委托风险的出现。   谢科范、周黎、潘纪刚(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仅仅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的局限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资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数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委托———关系。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公开、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   杨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文章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还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使其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更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深入了解,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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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办法》与《基金法》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是《托管办法》的载体,《托管办法》是《基金法》的细化和延伸。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基金法》的“雏形”。以此为法律基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基金法》,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作为《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章之一的《托管办法》随之诞生。2003~2012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由110只发展到1174只;规模由1715亿元发展至27972亿元,增长16倍;开放基金占比由50%提升至96%;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迅速增长,其投资运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成为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修订的背景。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我国承诺以及新修订《基金法》的相关指导思想,《托管办法》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0年7月,为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扩大金融开放,《托管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托管办法》产生于《基金法》,是实际工作中对托管人的约束和规范,是落实《基金法》的具体举措,是《基金法》在实践过程中的拓展和延伸。《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界定托管是基于信托原理,以《基金法》为主要依据,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基金法》中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与《信托法》中所指的共同受托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基金法》和《托管办法》共同促进资产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一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持有人利益,促进资产托管业务快速发展。我国资产托管业务始于1998年的封闭式基金,经过20年的发展,资产托管规模由初期的100亿元发展为2018年的146万亿元,年均增长62%。二是资产托管产品种类丰富。由单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发展成为10大类丰富的托管产品链条。三是资产托管主体多元。由最初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包括中资银行、中资证券、外资银行和中国结算在内的51家托管机构。四是托管影响力日益凸显。托管影响力用三个指标来衡量。第一,占资本市场市值比。2001年资产托管规模仅占资本市场市值的1.9%,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资本市场市值的336%,17年时间年均增长36%。第二,存托比。199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规模比例0.1%,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比例82%,20年间年均增长40%。第三,托管系数。2003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0.62%,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56%,15年间年均增长35%。

二、《托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及养老金之间的关系

《托管办法》和资管新规同源于信托原理,在业务活动中形成信托关系,法律责任区别于委托—关系。资管新规对资管业务及其独立性的界定,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成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受托人,而投资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形成同自益信托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相同法律主体特征。对资管产品独立性问题,资管新规作了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从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及其独立性的特征判断,资管新规约束的主体行为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托管办法》及资管新规的行为主体在活动上的信托关系,为其承担法律职责提供保障。托管人的独特作用,是资管新规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安全保管资产、快速资金清算、独立投资监督、有效信息披露、严格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三权独立”相互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信托关系的资管新规所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涵盖的主体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托管机制是资管新规得以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没有托管机制的介入,资管新规所要达到的“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监管目标无法实现。资管新规落地实施之后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都明确提出了“强托管”的监管思路。资产托管的成功运作经验,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及其辅助部分的全国社保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于养老金资金具有“养命钱”的性质,安全性成为养老金“第一要求”。托管具有制衡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天然属性,20多年来在各种产品中的成功应用,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所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管理办法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作亦提出了明确的“强托管”的要求。

三、《托管办法》发展路径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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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介入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政府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供制度性依据,确保投资人对自有财产处置权利。只有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外部性,对市场造成风险之时,政府方可进行监管。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要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显示出外部性,是否存在风险。政府的监管重点应包括以下风险点: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动态的资金流动方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内部的治理结构强化投资人保护,未上市股权交易对资本市场的冲击等等。被动监管的同时建立主动监控制度,要求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总量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汇报资金流向,对于大额的行业整合交易和敏感行业的交易主动申报,监管部门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实时掌握市场真实的交易数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方向性的资金流向、资金规模、行业整合、投资人与管理人关系等进行有效监控,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适时引导,消除风险,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发展。对于影响深远的并购交易、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以及外资为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本土经济安全。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互换机制,能够有效的共享信息资源,运用非行政化的手段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英美两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启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从全球的视角观察,主要表现为美国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轨迹。回顾美国、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从中探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律及趋势,以期获得有益启示和借鉴。

(一)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美国不仅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历史。1946年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RD)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式诞生①。但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在实际运行中未能很好地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60年代后使得这些公司变成被接管和清算的对象②。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股发行市场的火爆使得对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十分成功,有限合伙组织形态诞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位置获得制度层面的保障③,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向并购基金发展,在2002年,并购基金的募集投资金额超过了前者的投资金额。进入9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和世界通货膨胀威胁逐渐解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扩展到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以期货和证券产品为基础的对冲基金快速发展起来。两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老虎基金和索罗斯基金在1998年8月期间,所管理的资产曾一度达到200亿美元以上,索罗斯、巴菲特更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利丰厚。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体系由199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促进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构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有专门的立法。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安排,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基金协议进行第一层面的监管;由行业协会推动而形成的声誉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第二层面的监管;政府采取积极立法的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定风险触动点进行第三层面的监管。需要强调,美国自身发达的信用体系是系统化、全面的最有效的监管力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于规模小、不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采取宽松的态度,对于募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注册制。需要强调,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似宽松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声誉机制、财产登记制度上和基金管理人核心监管的基础上。第一,美国的信用系统较为发达,良好的信用决定着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成功持续发起基金,而延续他的职业生涯。同时,美国有较为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所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能够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其为基金认真地履行职责。第二,根据美国《证券法》的定义,“证券”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人而言就形成了双重的法律保护,一是基于民事法律的合同法和信托法的保护,此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双方责权利的边界,给予双方很大的自由约定权;二是基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的保护,此是强调基金管理人是具有较强商业能力的专业人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在此过程中向投资人提示风险,并且为管理人设定较多责任,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欺诈、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况出现。第三,将基金管理人确定为基金监管的核心主体。美国《投资顾问法》、《证券市场促进法》规定,从事证券事务咨询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向美国SEC进行注册,同时需要留存有关记录以备美国SEC检查。建立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需要向基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建立了防止欺诈制度,强化溯及力,一旦发现欺诈客户现象,不论注册地址在何处,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但法无完法,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对于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的监管漏洞,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不断繁衍,金融杠杆的过度使用,使风险无限制地传递下去。2009年3月26日美国出台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金融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在SEC进行注册;二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保密方式向SEC定期报告管理资产量、贷款额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强了对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的控制,从产品开发人到承包商必须在该产品中保留部分经济利益,防止风险的全部转嫁;四是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①。我们应吸收国外的经验,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1)规定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资质;(2)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增强行业自律的强度与水平;(3)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控系统,确保金融市场安全。#p#分页标题#e#

(二)对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英国最早出现,代表了欧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程。2005年,欧洲的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已经超过北美,跃居全球首位,占全球的四分之一②。英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最大,共募集456亿欧元,占上述金额之63.6%,其次为法国与德国,分别募集115亿欧元与29亿欧元,约占11.5%及4.0%③。现代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的标志为1945年英格兰银行和其主要清算银行建立了3i公司,目的在于支持英国产业和商业的发展,为持续增长的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并很快成为英国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全球29000个企业累计投资200亿英镑。至此,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并且在全球的影响也仅次于美国④。英国金融监管局充分认识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在的风险特性,并发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群体需求、所需的信息披露程度与边界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结构复杂性、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治理安排以及衍生而来的系统风险均存在不同。因此,英国金融监管局从风险差异性视角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类型性的监管。就既有研究文献的观察,英国金融监管局主要从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逆向选择风险、市场化透明度不足风险、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进而设定监管的结构⑤。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而言,是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增长呈正比例的。越是规模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参与投资者、管理人或托管人相应结构复杂程度低,而规模越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与当事群体须权衡的信息量越大,诸多群体之间的交易博弈与交易判断的信息量必然激发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放大了或增强了信息的欺诈,监管者必须针对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设计监管方案。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利益冲突而言,存在着公司型、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资本安排与治理结构安排,也涉及不同类型下的合格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资质与财务能力等。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人之间利益追求中的道德风险与成本防范,成为监管者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监管者必须权衡政府介入与市场力量的边界所在。市场透明度是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永恒难解话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性,决定了所谓市场透明度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除非不存在追逐利润的交易对手,否则市场透明度的问题,无论是参与这其中的融资方或投资方,还是凌驾其上的监管者,均是期盼渐进完善透明度的边界,同时又避免过度干预商业自治与投资秘密的空间。不同私募股权投资类型的市场透明度也成为英国金融监管局必须类型化区分的一个区域。就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渴求暴富的动因激发了私募股权交易的杠杆风险,以域外常见的对赌协议为例,融资方与投资方均面临企业未来业绩不确定的固有经济风险,金融危机中的市场风险提醒了英国金融监管局如何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大鳄统一金融监管的现实性。美国和英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形成了共识性的较为成熟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把握“宽进”的独立金融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掌握“严控”的标准。具体而言,对于规模较小且外部性影响偏低,市场透明度与消化程度均可以解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宽进”的监管思路;而对于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投资受众形成一定规模,风险外放导致资本市场的可能冲击的证券交易,则各国往往采纳“严控”的监管思路。我们应充分利用后发性立法优势吸取域外市场试错过程中的宝贵经验①。

(三)美、英政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美、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的历程。从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形成初期多数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此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的同时,伴随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逐步成熟。当公开交易证券市场进入饱和成熟期后,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数量增长速度减缓,成熟产业行业内整合的诉求又促进了并购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发展为独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丰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此而发展的对冲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并由此不断裂变产生新形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逐利的本性,推动着其迅速向高利润增长点汇聚,由此致使其外延不断丰富。

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上,也由原来单纯的股权投资发展成为权益性投资,在成熟市场,“equity”(权益)不仅包括普通股权,也包括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类股权,甚至包括房地产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益。可见,仅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上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界定,似乎很难适应现实的发展。其二,政府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性对待。从美国、英国成功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均主动给予政策性扶持。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虽然成功后的收益率很高,但成功率较小,尤其是在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环境、投资环境、股权交易环境都不够完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成本较高。因此,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政府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用政府的补偿来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各国政府除了建立直接补偿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外,还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市场发展等,以预期的回报和真实的致富故事引导资金的流向。对于投资于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可能造成行业垄断外,很少见政府对投资行为主动干预。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资本单纯的逐利行为,完全遵照市场既有商业制度进行,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要求投资者本身是成熟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具有一定能力。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关于合格购买者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规范业务中关于专业客户的规定。#p#分页标题#e#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监管机构意识到如果不能掌握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确切信息,就无法了解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由宽松监管态度转变为主动谨慎监管①。2009年10月,美国通过了《2009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该法案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其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外,也需向监管者SEC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也将离岸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其三,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边界并不是绝对、排他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单纯逐利性,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会将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组合以求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对抗风险。而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经济增长点的变换而调整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又形成新的类型。所以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未明确见到基于投资对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法律界定的制度,多数都以行为所涉及领域和规模的外部性确立监管标准。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多元化与政府监管的模式反思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和发展起源于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撬动,最先进入视野的是1992年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筹建的第一家外商独资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此,美国新桥投资(NewBridgeCapital)收购深发展,凯雷收购徐工,华平入主哈药,高盛控股双汇,TPG和麦格理争抢电盈等等,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攻城略地,我国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元化类型的出现

2006年后为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配套制度,我国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确立了保险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身份。允许保险资金采取股权、债券的方式投资节能环保、市政建设、清洁能源、通信、交通以及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根据市场中对有限合伙的呼声,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同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目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已经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大组织形式。2007年3月,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新设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投资人准入机制,鼓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7年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宣告成立,2008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正式成立,北京、天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阶层的成熟,在政府的推动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声誉机制和信用体系慢慢形成。2009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备受瞩目的创业板在中国终于开闸,这一方面意味着对于体量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的完善。创业板开启后一批本土创业投资基金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至此,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进入繁盛时代。与此同时,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大规模的以产业整合和区域资源整合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在2006年之前我国市场中多为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基金。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挂牌成立,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主要针对环渤海地区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此后,国家发改委先后批筹了四川绵阳高科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等十余家大规模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时,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而来的鼎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弘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并开始参与跨国收购。同时私募证券基金寻找各种既有的法律路径,试图“阳光化”。2009年6月,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红色资本顾问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合作推出“山东信托•红色量化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意味着量化投资策略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试水,同时也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新的课题。

(二)我国以类型化区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已有雏形

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但监管部门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慎态度,一直未从制度上认可。就创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包含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融、投、管、退”、备案制政策扶持、监管等一系列条款,并针对初创期、成长期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后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系列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配套的制度。如2009年1月由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长期困扰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鼓励各类金融主体依法进入私募股权基金业,并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退出设置了一定扶助措施,其诸多配套服务措施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作用,也是北京政策的一大特色。税收优惠政策在《意见》中占了最大的篇幅,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北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这是我国特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虽然对产业投资基金一直有争议,但是我们应将其看为,存在外部性的大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从2005年至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经拟订过数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出于审慎的态度,国家发改委一直在跟踪观察已经批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情况。作为试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在获得批文后运行的并不好。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的缺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投资人,尤其是资产非常雄厚的投资人,一般都无法信任新组建的资产能力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而以获取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权为条件,认缴基金份额,所以导致几家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空拿着批筹的文件,无法实现市场化的募集。所以经过试点后,产业投资基金的批筹基本已经停止。但随着并购市场的活跃,最初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如鼎晖投资的并购基金。#p#分页标题#e#

(三)政府有效引导与过度干预共存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政府引导机制,促进了创业投资基金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过度干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需要经国务院特批后,方可开始募集规模50亿以上的人民币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者实现货币资本财富迅速增值的工具,投资者要承担基金投资可能失败的一切风险。从法理上而言,投资人有权处置自有财产,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显得不甚妥当。同时由于核准制将基金发起设立的核心权利归结于政府的审批,将会导致政府“寻租”现象的出现,降低市场自由选择的效率。在批筹了十个产业投资基金以后国家发改委目前已经暂停了新的审批行为。已经批筹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带有很强地方行政色彩的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外,各家在市场募集过程中都陷于窘境,最后绵阳产业基金被中信集团入主,成立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入主东北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基金投资人兼管理人。综上可见,从我国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之初,就已经开始对其进行类型化管理,并且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除此外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持审慎态度,没有从制度上认可。同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处在起步阶段,行业尚不成熟,需要政府大力的引导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就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迅速繁荣起来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就是典型的代表。近年我国政府积极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配套制度,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法理属性而产生的基石性制度未作出系统规定,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质的规范、自由选择组织形式、明确管理人责任、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差异性监管路径

根据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性差异,确立不同的监管原则,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从我国目前来看,市场中已经存在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未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可能给市场造成的风险区别对待,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进行有限规范。

(一)鼓励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类主要是指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证明,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所以均主动给予政策性倾斜,并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引导基金资本的流向。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尚小,基本上未使用财务杠杆,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商业模式以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并且显示出正面外部性,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针对此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1.备案制管理。从事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以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核查其资金投向为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后,给于税收减免。2009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或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为投资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设立引导基金的直接目的是扶持创业投资,但其最终目标则是促进创新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①。一般而言,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具有很高的风险,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资金的时期。但是基于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都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导致对二级市场的虚增,另一方面又忽视了急需扶持的初创期的朝阳产业的发展。引导基金制度通过政府的让利行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利润给与矫正,以政府信用,吸引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