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例6篇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1

    一九九五年七月,新民厂批准员工李光华外出自谋出路,至一九九七年底返回安置。二OO一年七月,李光华返回要求安置,被告知其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已被开除,不能安置,并出示了“关于开除李光华同志的决定”。决定中称:“李光华自一九九五年七月请假外出,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开除。”李光华认为自己请假外出自谋出路,是经新民厂批准的,不存在“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新民厂作出的开除决定,没有依据。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新民厂撤销开除决定,予以安置。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表明:一、一九九五年七月新民厂员工李光华履行了请假手续,外出自谋出路,至一九九七年底返回安置,由于合同未到期没有按时回厂安置,至二OO一年七月合同到期后返回要求安置;二、李光华因合同未到期不能按时返厂安置,但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寄回一张要求续假的报告,但没有得到答复;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底新民厂在李光华假期届满之前收到了要求续假的报告,但未作处理;四、新民厂以一九九七年底未按时返回安置,在未对其作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五、作出开除决定后,在新民厂内布告栏公布,没有将开除决定送交李光华本人,也没有以其他形式书面告知李光华;六、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

    新民厂在李光华无违纪的情况下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且未将开除决定通知李光华本人,决定无效,撤销新民厂开除李光华的决定,并予以安置。

    分析:

    一、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新民厂在诉讼中提出,李光华被开除的时间是一九九八年八月,提诉讼的时间是二OO一年七月,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新民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保护其权利的作法,显然忽略了时效的计算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李光华在二OO一年七月返回要求安置时才知道自己被开除,也就是这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二OO一年七月起算二年,而不是从一九九八年八月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新民厂的请求,判定李光华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保护了李光华的诉讼权。

    二、新民厂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安置。

    李光华外出自谋出路,是履行了请假手续的。其到期未能按时返回安置,是因为劳动合同未到期,故此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寄回一张续假报告,完全履行了工厂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新民厂以“请假外出,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该条规定指出:“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新民厂收到了李光华因故不能按期返厂安置、要求续假的报告后,不作答复,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企业职工无故旷工,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且必须满足规定的旷工天数,企业才有权作出开除的决定。李光华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问题,也就不可能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结论,也就不能作出开除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开除决定也肯定是错误的。

    三、新民厂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未通知李光华本人无效。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2

内容摘要:党的基层建设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整体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党建是党的基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发挥企业党建这一社会主义企业特有的政治优势。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变迁,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几经变化。在当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就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 基层党建 企业管理体制

基层党的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有企业党建在基层党建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如何,企业党组织是否发挥有效作用,党员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党的性质能否得到具体体现,关系到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是否巩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挥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党建特有的政治优势,发展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变迁的视角,对国有企业党建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历史考察。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前

这一时期是行政、党支部、工会“三权鼎立”到“厂务会议”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雏形,早在那时,就注意到了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问题。1942年10月,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上指出,一个工厂内的行政工作、党支部工作和工会工作分裂开来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三者必须统一在这样一个共同目标之下:成本少,产品好,销售快,这就是行政、党支部和工会的共同任务。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了直属公营工厂的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决定建立“厂务会议”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工厂内部的“三权鼎立”的现象,但是又出现了厂长包办过多、削弱党支部与工会独立工作的问题(罗争玉,2003)。关于企业党的建设问题的最初探索尽管尚不成熟,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然是难能可贵的。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期间

这一时期是管理委员会、生产行政工作厂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到“书记挂帅”和“党委包办”。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企业党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做了新的探索。建国之初,按照《共同纲领》等文件的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应该实行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即由行政方面和工会方面组织联合的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兼备的高级管理人才,厂长负责制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来。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和认识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例如东北地区实行厂长负责制,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则实行了党委制。

“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在企业先后实行过“生产行政工作的厂长负责制(企业的党组织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完全责任,对行政生产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在“一五”计划时期的“生产行政工作的厂长负责制”是学习借鉴了前苏联的“一长制”模式。1954年5月,中央在批转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时指出,随着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中央各部及各地区日益加强了国营厂矿的领导,“中央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全国各国营厂、矿(包括地方国营厂矿)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随后,党结合我国实际和苏联经验继续探讨国营企业的领导管理体制问题。1956年,党的针对当时实行“一长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一切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刘少奇在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这标志着我国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尽管如此,当时对“一长制”并没有完全否定,对于它在整顿生产秩序,克服生产管理上的无人负责现象,建立责任制度方面的成效,还是加以肯定的。

上述两种体制在“”时代受到了“书记挂帅”的冲击,没有继续贯彻下去。在“书记挂帅”的口号下,党委书记包揽一切,厂长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大大削弱甚至实际上被取消。“”期间,企业的领导体制受到破坏,革命委员会取代党的组织领导企业。企业的党组织恢复后,由于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委书记兼任革委会主任,形成了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包办的现象。

总之,在上述历史时期,受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的历史环境影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企业管理体制日益强化。这种企业管理体制使企业党组织深陷于企业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没有给企业党组织以准确的定位,削弱了对企业党建的关注,也影响了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三阶段:后到20世纪80年代末

这一时期是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恢复到厂长(经理)负责制。

1978年4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决定(草案)》(即工业三十条)中,决定取消企业中的革命委员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该决定指出: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厂长组织执行;企业党委要积极支持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统一行使职权,并且监督和检查他们的工作。按照中央规定,各企业重新任命了厂长和经理,改变了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有利于恢复企业正常生产和稳定工作秩序,但基本上没有触动长期以来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

1982年,党中央先后颁发了《国营企业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明确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本单位的权力机构,企业一切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均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对职代会负责,党委负责监督和检查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及财政和劳动纪律,负责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的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实现党对企业的统一领导。这些规定在克服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方面取得了进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在全国工业系统内广泛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决定》要求企业中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1986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厂长(经理)负责制进行肯定。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党组织在企业起保证监督作用。

1987年8月,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会议。此后,厂长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指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该法规定厂长“要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对克服企业党组织包揽一切,党政职责不明,生产行政多头领导或无人负责现象收效明显。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还未从理论原则上升为具体的制度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际运行中企业的厂长(经理)独断专行,党组织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状况。与此同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削弱。

第四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期

这一阶段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

针对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以后,企业党组织建设滞后,党的工作被弱化,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无法具体落实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继续探讨企业的基层建设问题。

1989年7月,中央发文明确规定“所有基层党组织包括企业党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指出:“现在我们党中央有必要要求企业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这与《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党是政治领导核心,离开了组织领导、思想领导、那个核心就是空的”。“政治核心”的原则确立之后,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政治核心”与《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关系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党务工作者的讨论热点。1995年,在考察了将近五十多个大中小型企业之后指出,所谓政治核心,就是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权。

经过不断探索,1997年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关于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理论点包括: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来进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目标是要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要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作用的党员队伍;要有―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要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作用的原则方法是:一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二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三要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四要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五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六要切实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得到了确立,强化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第五阶段:21世纪初期以后

这一阶段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为加强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党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探索的基础上,以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更加关注在新形势下的党建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国有企业党建问题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从上述文件的表述来看,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为了推进国企党建工作,2009年8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阶段,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此次会议还认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参与国际化竞争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新特点,主动适应企业党员职工队伍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发生的新变化,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水平,为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三个主动适应”就是当前国企党建科学发展的正确实践途径。

会议要求,要确立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建立确保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要把党组织的设置、职责、任务纳入企业管理体制,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和董事会依法决策结合起来,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切实履行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职能,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

总之,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变迁的历史来看,党中央一贯重视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

参考文献:

1.罗争玉.、邓小平、基层党建理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人民出版社,1985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人民出版社,1991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3

厂务公开是在企业深化改革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国有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2002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近年来,在“两办”《通知》的指导下,我们始终坚持把落实“依靠”方针贯穿到厂务公开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健全厂务公开制度,拓展厂务公开的领域,丰富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深入探索厂务公开、车间政务公开和班务公开的有效途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扩大基层民主,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厂务公开良好氛围

一是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企业越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就越要落实好党的依靠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脊梁,为党和国家管理好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造福于人民,是国有企业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上,认识厂务公开的重要性;站在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厂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站在巩固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高度,坚定不移地推行厂务公开。

二是从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理解厂务公开的必要性。推进厂务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新时期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厂务公开作为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实现形式,它的实质就是集中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施科学的民主决策。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正确行使职权,光靠个人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依靠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

三是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主动投身到厂务公开工作中。我们认为,来自职工群众的监督,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职权的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与支持,是对经营管理者最难能可贵的关心和爱护。实践证明,厂务公开不但不会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负面影响,相反更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决策的完善和实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这一点已在干部职工中达成共识,并已实现了“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的转变。公开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已由主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向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转变;公开的形式更加丰富,已由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向多种公开渠道的转变;公开的程度不断深化,已由只公开结果向公开全过程的转变;运作方式更加规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已由随意性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转变;职工群众参与更加积极,开始由少数人参与向群众广泛参与的转变。

二、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厂务公开运行机制

第一、建全厂务公开体系,向全方位拓展。党政工领导亲自挂帅,加强了厂务公开的组织建设、协调与指导,建立健全了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体到位,纪委监督检查,工会主动配合,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

第二、规范厂务公开内容,向深层次拓展。在厂务公开中,敢不敢公开,是真公开还是假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关键所在。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情报等,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都应纳入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事项,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成本效益、费用指标、工程建设、教育培训、科研技改、物资采购、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等;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即职工生活福利、人事安排、岗位竞聘、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奖励、职工困难补助、特贴评选发放等;三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干部任免、民主评议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等。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不实施。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增强了企业决策的实效性,使企业各项改革举措在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下得到了顺利实施。

第三、落实厂务公开载体,向多渠道拓展。厂务公开是新形势下企业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必须要有相对规范的形式作为载体和保障。我们在推行厂务公开过程中,首先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保证职代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职代会期间,我们积极组织职工代表审议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的形式,不定期地讨论、审议、协商解决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为了使更多的职工知厂情、参厂政、监厂事,我们以厂务公开栏作为重要辅助形式,厂、车间部室、班组全部建立了固定醒目的公开栏,利用这一阵地定期或随时公开需要公开的事项。我们还通过其他载体,如经济活动分析会、经验交流、与厂领导座谈、职工代表检查、局域网、厂报、板报、电视等多种载体拓展公开渠道,从实际出发,力求实效。

第四、建立信息网络,向多角度拓展。通过征集职工代表提案、职工合理化建议、发放意见征询书及班组长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工会分类整理,交有关领导答复办理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职工本人,形成了信息沟通闭环网络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除设立领导接待日、举报箱外,还在内部网主页上公布举报邮箱;工会组织设专人负责听取群众的反映,开通了一站式服务热线,为职工解答有关疑难问题。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定期开展征集职工代表提案、专题合理化建议、招标揭榜难题以及创新创效成果,年创效益均在数千元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通过多层次的公开和反馈网络,有效地保证了厂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得到了落实。

三、坚持“三个结合”,推动厂务公开规范运作

第一,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企业推行厂务公开,重在机制建设和规范运作。近年来,我们根据“两办”《通知》和公司的要求,坚持把厂务公开与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运作当中,一是明确工作责任。我们把厂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车间一体化考核及部门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并公开考核评议标准,落实相应的责任。对不认真实行厂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对规定公开而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二是规范运行。党委实施统一领导,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工作。行政则把厂务公开作为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有效渠道。工会纪委对推行厂务公开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党政工对厂务公开高度重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厂务公开工作成为企业整体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运作环境。

第二,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有效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是保证厂务公开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厂务公开的顺利实施,我们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一是结合每个季度的支部工作考核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是结合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月检查一起进行;三是工会纪委排出月度检查计划表逐项进行督促检查;四是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抽查,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考核的结果,一是通过每季的党支部书记例会向全厂通报情况;二是与每月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金挂钩;三是作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一个重要条件与年终评先挂钩。对有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评先资格。厂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职代会的一项报告内容和领导干部述职的一个重要部分。年底,监督小组对同级厂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了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的发展,领导干部敢于公开、带头公开,职工群众善于参与、善于监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与长效管理相结合。长效管理是以长期适用、有效管理为出发点,在不断地执行、检查、评价、完善、自我改进的螺旋式上升中,贯穿管理工作的始终。它可以使企业的管理工作不以企业领导人的更换或注意力的转移而受到影响。我们在厂务公开中,一方面把厂务公开作为长效管理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在厂务公开中融入长效管理的理念,努力形成厂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逐步修订和完善了35项管理制度,形成了较规范的管理体系。在基层车间和管理部室的双向考核中,由公司、厂两级职工代表对机关部室的办公环境、工作秩序、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考核打分,并利用内部网向全厂公开。这个管理考核办法一行实行,就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收到了明显效果。如我单位有一个部门由于改制的原因,管理上出现滑坡,一段时间内均无改观。由职工代表检查并将结果公开后,该部门立即行动,进行整改,使办公工作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并且保持下来,始终没有反弹。

通过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我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初步形成了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纪检监察是第一监督人,工会是第一实施人的工作格局,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四、实现“三个促进”,彰显厂务公开工作实效

第一、推行厂务公开,促进企业生产建设。几年来,我单位坚持以厂务公开为契机,通过开展“首季开门红”、“现场管理创水平”、专题合理化建议、难题招标揭榜、节能降耗小指标等多种形式的生产竞赛,以及对“星级”车间、“信得过”班组活动的检查考核,组织职工围绕装置的难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解决了诸多影响装置生产的瓶颈问题,有效地保证了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多套装置的能耗、物耗、损失率及产品产量等项指标多次创出历史最好水平,为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第二、推行厂务公开,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物资、工程、人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是职工群众比较关心的敏感问题。我们就抓住这些敏感点,把它进行重点公开,使其工作过程、结果透明化。在工程建设上,我们严格执行“五项审批”工作程序。按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办理施工合同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关键环节设立停检点。工程竣工后,签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作为工程结算时的验收依据。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使工程建设、施工队伍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有效地防止了工程建设违规招标、违规使用。为了使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的全过程直接接受全体职工的有效监督,我们一方面要求物资部门按时参加厂效能监察工作会议,接受纪委监察室的效能监察,并每月汇报物资采购计划、有无指定厂家等情况,由需用单位、专业部室及物资办三方确认后执行。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报送、公开拍卖处理废旧物资,回收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交至财务部门。同时组织相关部室对全厂各单位小库物资进行清查,登记建账,挂在厂局域网上,供全厂各单位随时查寻,调济使用,有效地防止了废旧物资的流失和违规使用,提高了物资利用效率,节约采购费用200多万元。

第三、推行厂务公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把企业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凡工作开展的不好,引起职工强烈不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不但要进行通报,而且还要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坚持每半年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为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坚持职代会公开业务招待费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坚持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半年填表报告一次;坚持干部任前谈话、诫勉制度,把谈话内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收入申报等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厂务公开,使企业领导行为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样就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起到了“给职工一个明白,促干部一身清白”的效果。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4

国企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一) 

在公司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的大力支持下,我同班子成员团结一心,带领和依托党员和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牢牢围绕公司全年生产经营奋斗目标,充分发挥政治上风,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鼓舞干劲,进一步转变了员工思想观念,振兴了员工的二次创业精神,维护了改制第二年安定团结的局面,为公司挖潜增效,抗击金融危机,改变安全被动局面,加快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现将本人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以下:

一、积极探索公司改制后如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役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

我们结合企业改制后的内部机构变更情况,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在新的子公司成立与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党组织及配备负责人,并对原桂中厂、鑫昌厂、水泥厂、电机总厂等资产对外租赁经营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按**市委要求,下文明确这四个公司党组织的主管部分;组建了贵州办事处党支部,下发了代管公司派往贵州诚光公司、三联公司的党员的有关文件。努力做到哪里有公司单位和部分,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党建,做到企业改制与党组织重建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相应调剂和明确了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能。

二、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党建促经济

作为合煤公司党委书记,我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工作中坚持带头学习、深进调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并进步工作能力。是我们合煤公司改制的第二年,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进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我们根据非公企业的特点,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转变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员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紧贴安全生产、经营的实际,使广大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适应公司的运行机制,把气力凝聚到实当今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我们依照抓组建、抓规范、抓进步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程序,努力打牢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

三、深进调查研究,理清党委工作思路

为了把握全公司党建工作的动态,制定企业改制后党建工作的措施和方案。往年3月我带领公司领导和政工部等部分连续到直属的8个生产矿进行调查研究,在把握全公司党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提出了围绕经营目标抓党建,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公司党委工作总思路,实现了党建工作围绕中心、贴近实际到融进经济的新突破。

一是融进领导体制,实行公司、基层矿、区队三级党组织一岗两责,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避免了过往两张皮的现象,创新了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为非公经济企业提供了党组织领导保证。

二是融进企业管理,为同步运行提供保证。我们把党建工作长效机制融进到公司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使党建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效地把党的政治上风、组织上风、作风上风延伸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四、组织展开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教育活动,增进企业创新发展

根据上级的部署,往年上半年合煤公司党委结合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经营机制,党组织活动方式有了更大改变的实际,展开了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为了把活动引向深进,作为公司党委书记,自己亲身到东矿、三矿、六矿、九矿等单位结合实际进行宣讲。通过深进展开讨论,各级管理职员和广大员工建立了效益观念,克服了过往国有企业时存在的等、靠、要的思想,员工责任意识、竞争意识普遍增强。

五、重视加强本身建设,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则

作为党委一班人的班长又是企业行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中,自己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一言一行都对班子有很大影响和示范作用。因此,处处留意以身作则,凡是要求班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班子成员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严格对比领导班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例如接待费的登记审批制度,公车燃油消耗由个人包干支出制度等,我都能自觉遵守,因此,制度执行得很好。

国企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本人于20xx年8月就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时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分管全司党建、精神文明、职工思想政治和群团工作。2004年8月在电力公司党委换届改选后,根据组织安排,到发电厂兼任党总支书记,负责全厂党务工作。20xx年5月回到公司,任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先后分管杆塔厂、公司物业科、供应科、汽车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回顾这五年多以来的工作,我深深感到,自己所走的每一步,所取得的每一点成绩,都离不开局党政领导的关心指导,离不开全司同志们的支持帮助,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将自己这五年多时间的工作简要回顾总结如下,并诚心诚意接受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监督与测评。

一、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

思想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核心和灵魂,政治上成熟首先是以理论上成熟为基础和前提的。抱着这样的一种认知态度,我自觉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大量时间进行学习,逐步使自己养成了勤学习、善思考、常钻研、勇探索的良好习惯。几年来,我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力求通过学习,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强化政治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使自己时刻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进步,政治上坚定,作风上端正,纪律上严明。

二是为了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在2002年7月,我又主动报名参加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目前已顺利毕业,并以优良的成绩和表现被评为了优秀学员。三是于2001年3月参加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人事厅联合举办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培训及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获得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中级任职资格。四是作为一名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在身体力行、做好表率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和引导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加强政治学习,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塑造一支素质过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干部职工队伍。

二、注重团结,积极发挥副职的助手作用和参谋作用

本人一贯认为,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新的生产力;不团结既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也影响个人的进步成长。作为公司领导班子的一员,我坚持做到了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识大体,顾大局,求大同,存小异。作为副职坚持当好助手不甩手,与班长之间,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通气,协同配合。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思想上交流,工作上商量,感情上沟通,团结协作,互相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整体形象,促进班子整体效能的发挥,和衷共事,共谋发展。

三、勤政务实,踏踏实实为公司发展和全司职工服务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认为,其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不仅要体现在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上,更要体现在带头做好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根本利益的各项工作中。几年来,无论是以前在发电厂担任党总支书记也好,还是现在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也好,我都能够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来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如2004年在发电厂担任党总支书记期间,我在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值班。

由于雷击,发电厂308出线开关瓷瓶爆炸,造成线方向全部停电,导致煤矿无法抽水,直接危及到井下作业的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险情就是命令,我迅速组织电气车间电修班全体工作人员冒着狂风暴雨投入抢修,直到凌晨1点多钟才完成抢修任务。在这期间,我和同志们一样,坚守在升压站上,直至恢复供电。

回到公司工作后,公司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先后收购了各乡镇28座大小电站、35台发电机组。这些电站及设备因陋就简、先天不足,基础设施相当脆弱,直接影响到机组的出力和安全,公司决定对其基础设施全部进行改造。为此,我经常利用周末休息日带领物业科的有关同志,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检查,加强指导,严把工程质量关,使这些电站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

对于公司物资供应的管理,我总体上是按照热情服务、保障有力、重质节支、物尽其用的工作思路进行的。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除了大型线路、大型工程的物资采购由公司组织公开招投标之外,对于农网改造中常用的、主要的物资,如定型金具、瓷瓶、熔断器、隔离开关等,由我牵头组织物供科的同志采取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各自报价,公开议标的办法进行采购,使上述材料的价格比之议标前分别下降3-5个百分点,为企业节省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其次,制定了工作制度对农网改造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切实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堵塞漏洞。除了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材料以外,其余全部按照市场价格,比价拍卖。仅2004年2月至5月,共回收废旧钢芯铝绞线、废旧金属35.54吨,折合价款21万元,由此为公司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我从去年接手公司基本建设工作以来,牵头组织承担了新建、改造、维修、装饰等大大小小的工程近40项。工作量大面宽,任务相当繁重。在物业科全体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通过不懈的努力,目前公司机

关办公大楼、大小会议室、招待所、伙食团、供电营业厅、公共设施、绿化面积都得到了较大改善。全司各基层供电部门的办公、住宿条件也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得到了有效改善,各收费窗口现正在按照省级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标准进行规范的整改。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扎实,防治非典工作有条不紊,确保了全司无一起非典疑似病例,防治非典观念深入人心。通过上述工作,使全司上下面貌有大的改观,实现了安全、文明、整洁、祥和。

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几年来,无论走到哪个工作岗位上,我都能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党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得的不得,防微杜渐,严守纪律,淡泊名利,心态平和,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经受住改革和执政的双重考验。在工作中,针对一些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我都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如对文*、*家、*桥、*河供电所的闲置房产,对公司4号楼402房及职工伙食团都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办法进行拍卖或承包。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5

被告人朱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系某市东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方圆食品厂(以下简称方圆厂)系三峡工程淹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申请,某县法院于1996年12月20日裁定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1997年2月26日,该院决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县财办主任任组长,县供销联合社(系方圆厂上级主管部门)主任任副组长。清算组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该厂财产进行了评估。

1996年3月,朱某得知方圆厂破产,调查后,并得知该厂还有一笔250万元的移民资金,经多次磋商,同年6月25日,朱某用假名“朱小林”,代表东洋公司与方圆厂破产清算组、县供销联合社签订了购买该厂资产的合同。1997年6月19日,东洋公司以对原方圆厂进行技术改造为由,向县移民局申请使用方圆厂被淹没财产的补偿金,并采取虚假出资30万元的手段,于同年12月28日,骗取了朱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市宏发食品厂(以下简称宏发厂)的注册登记(因1999年未年检,2000年10月18日被某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1997年12月27日至1999年12月27日,宏发厂以厂房维修、购买和安装机器设备等名义,先后7次从县移民局领到307万元移民资金,经核实,其中188万元被用于支付购买方圆厂的购买金,20万元用于维修水池,朱某至今拒不供述近100万元移民资金的真实去向。

1999年12月27日,朱某代表宏发厂与县移民局签订了移民企业销号合同,原方圆厂职工因未能得到移民安置,先后多次到某市人民政府等机关和部门上访,造成恶劣政治影响。

二、分歧意见

对朱某获取移民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理由是:东洋公司签订了购买方圆厂资产的合同,已将购买价金支付给了出卖方,方圆厂财产就应当归东洋公司所有;朱某是东洋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对东洋公司购买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朱某违反了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挪作他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朱某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方圆厂的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朱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首先应当理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有三个法律关系:清算组、县供销联合社与东洋公司之间就方圆厂资产出卖、购买而形成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县移民局与宏发厂之间就被淹没财产的征用、补偿及对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行政征用合同及销号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三个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确定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明确民事买卖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同年12月19日生效的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确定民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确定行政征用合同和销号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移民条例》。

(一)民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移民资金等特定款物挪归单位用于非特定用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移民资金等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朱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前提是对方圆厂的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即购买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资产购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法。方圆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只能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而不能由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审判机关对集体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可参照《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参照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对集体企业破产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据此,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处置机构是清算组。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是县供销联合社和清算组,县财办主任代表清算组在合同上签字并盖清算组印章,县供销联合社主任(同时又是清算组副组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县供销联合社公章。后一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的行为,行使的是主管部门的职权而非清算组副组长的职权。因此,出卖方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身份证管理的有着规定,公民姓名具有唯一性,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某,公安机关提供的朱的身份材料证实,朱别名“张风”。朱用假名“朱小林”签订合同,隐瞒了其真实身份。

2、合同内容违法。

(1)、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意味着该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逐一进行清理,确定破产财产范围,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清算。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清算组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方圆厂资产进行评估时,没有将该厂享有的移民资金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中,也没有将该企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移民资金包括在内,清算组也没有向审判机关提出,导致法院在裁定书中也没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理。在资产评估时,该企业部分被淹没财产的补偿值为307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198万元,这两部分价值构成了该厂财产和权利的绝大部分。买卖合同严重违反了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损害了国家利益。方圆厂以机器设备、房屋等作抵押,在某县农业银行贷款本金715万元,利息400余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其中,以企业全部房屋作抵押担保并经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的贷款本金为510万元,破产评估时,这部分房产残值107万元,评估值没有超过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从贷款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该部分财产属农行有效担保抵押债权。

出卖方出卖的是破产财产,已经作为抵押担保物的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一并交给买方”。该约定严重侵害了农行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3、合同成立,但至今未生效。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虽为一定行为,但不具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不能依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资产购买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方圆厂后,该厂应享受的一切移民优惠政策和淹没补偿,经出卖方请示县政府同意,由买方享受”。且不谈县政府是否有权变更集体企业财产的归属,单就该条约定的形式而言,它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事实上,出卖方至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县政府请示,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至今未生效。

从资产购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合同内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所附条件不成就,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东洋公司自始至终对方圆厂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更谈不上对该厂移民资金享有支配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前提是被挪用的特定款物依法应当归挪用的单位所有,朱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朱某实施了诈骗移民资金的行为,但不能定诈骗罪(1)朱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方圆厂资产和国家移民资金的动机。1997年3月,朱向清算组人员介绍,东洋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资金雄厚,正在某处修建新厂房和办公大楼。导致清算组人员轻信了朱所说的事实。事实上,东洋公司注册资本仅有53万元,1997年6月30日止,债权债务相抵,尚有债务1000元,即签订合同时,东洋公司无任何资产,反而欠债1000元。当东洋公司的会计刘某得知朱某准备购买方圆厂时,刘问朱“帐上只有10几万元,哪有这么多钱来买”,朱回答“你不用管,我用空手套白狼”;同年6月19日,朱在已经打印好的对方圆厂进行技术改造的可研报告中,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内容为: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移民资金250万元,申请移民专项贷款100万元,自筹50万元。方圆厂原本就生产榨菜,其设备稍作维修即可使用。在两年的时间里,朱某已经获取307万元移民资金,没有将一分钱用于移民安置,也没有向技改项目投入任何自筹资金,反而将生产必须的抽水、供电、锅炉等凡是能卖的都已经变卖;原方圆厂职工上访后,在县移民局也明确要求东洋公司必须拿钱安置职工的情况下,仍找种种理由至今未予安置。

(2)、朱某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贯穿于宏发厂获取移民资金的整个过程。虚假出资设立宏发厂,在每次申请拨付时虚报用途,虚列支出;为逃避法律追究,2000年6月20日将东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533万元,之后又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宏安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子石某。此间,朱某还采取虚假出资手段,成立了自任法定代表人的宏平金属加工厂和光林机械配件厂,并3次变更宏平厂法定代表人。从1999年12月27日得到第一笔移民资金之日起,朱先后在数家金融机构设立多个帐户,一旦县移民局将移民资金划给宏发厂,就迅速将款划到其他帐户提现,案发时,宏发厂帐户上的余额仅有6562元。朱某拒不供认移民资金的真实用途,至今仍有100万元下落不明,被朱隐匿。

(3)、东洋公司在签订资产购买合同时,实有资产为负债1000元,没有购买能力。

(4)、朱某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朱具有高中文化,从1993年开始一直任企业负责人,明知企业营业执照每年必须年检。在宏发厂成立1年多时,即1999年,该企业就未申报年检,经市工商局催告后,又在1年时间内仍不申报。该企业经营主体资格已丧失。虽然将20万元移民资金用于维修厂房,但这一行为的目的是让县移民局继续向宏发厂拨付移民资金,是其诈骗移民资金的手段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的目的行为。

2、朱某利用了与县移民局之间形成的行政征用合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一般法,但是合同法并非调整合同关系的唯一法律。除合同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合同关系作了补充和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当特别法对某一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时,特别法应优先适用。长江三峡工程是一项举世瞩目的宏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工程。为了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该条例属于移民领域的特别法,应当优先于其它法律适用于移民领域。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库区将淹没的财物,由各级政府成立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条例,在给予财物所有人补偿的前提下,将财物按原标准、原规模、原样搬迁,这实际上是一种公用征收合同。移民管理机构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目的是为了管理好移民资金,确保在淹没线下财物顺利搬迁。在管理过程中有行政优益权,即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移民,即被淹财物的所有人。

朱某以宏发厂属于被淹移民企业的名义,先后多次从县移民局获取移民资金307万元。每向县移民局申请拨付一次移民资金,即形成要约;县移民局每同意向宏发厂拨付一次移民资金,即构成承诺。在该合同关系中,县移民局的“义务”就是将应当归宏发厂所有的移民资金拨付给该厂,权利是按移民条例对所拨付的移民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宏发厂的“权利”就是因该厂的财产被三峡工程淹没,有权获得国家的补偿,即有权要求县移民局支付移民补偿金,“义务”是接受县移民局的监督。由于宏发厂没有享受移民资金所有权的合法根据,因此,该厂向县移民局申请拨付移民资金的过程,也就是骗取国家移民资金的过程;县移民局向宏发厂拨付移民资金的过程,也就是国家移民资金被诈骗的过程。县移民局之所以同意向宏发厂拨付移民资金,是因为受了无效买卖合同的蒙弊,受到了朱的欺骗,误认为宏发食品厂是移民企业。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成国家法律的保护,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县移民局与宏发厂之间形成的移民资金管理、监督、使用合同,非依法成立,不受法律保护;朱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由县移民局掌管的国家移民资金,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显属无效合同。

宏发厂与县移民局之间签订销号合同时,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307万元移民资金,基于同样的理由,销号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3、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一般形态,该条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依照规定”,即刑法其他条款有规定的,定罪、处罚均依其它条款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利用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前者与后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不能以诈骗罪定性。

移民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利用行政合同诈骗国家移民资金,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企业分厂厂长述职报告范文6

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工作中检验理论、提升理论,是企业对毕业生的要求。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工作中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是企业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作者曾在电力系统就职,体会比较深刻。对于变电站而言变压器检修经常要做空载和短路试验,工程上变压器空载试验方法采用调压器在低压侧加压,空载容量应小于调压器容量的50%,试验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1%,以测量变压器的铁损。一般电力变压器在额定电压时,空载损耗约为额定容量的0.1%~1%。变压器短路试验用自耦变压器调节原边电压,原边电流达到额定值时,测量变压器铜损。通常电力变压器在额定电流下的短路损耗约为额定容量的0.4%~4%。通过亲自动手做压器空载、短路试验及观察实验现象,联系《电路》、《电机学》中关于变压器的相关知识,加深了对变压器的学习与理解。发电厂自动化控制是电力系统的发展趋势与要求,已投产和在建的大型发电厂的自动化控制水平非常高,已达到“无人值守,少人值班”管理模式。发电机组的自动开停机、自动同期并网技术验证了《自动控制理论》、《继电保护》等相关理论知识。在电力系统工作的4年中,笔者的理论知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和提升。

二电力系统工作经历对电气工程本科教学起到的积极作用

1教材选用目的更加明确教材是高校实施培养计划的重要介质

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和人才。高质量、合理化的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完成人才培养计划与目标的保证。作者在施教时参照自身的工作经验,选用更具有方向性与实践性的教材,提高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契合度。智能电网、数字化电站是电力系统的发展趋势,其要求电网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更高。因为这一目的,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LogicController,PLC)被广泛应用到电力系统中,目前国内应用的PLC有西门子(SIEMENS)公司生产的S7系列、施耐德公司生产的Quantum等系列、三菱公司生产的FX3G系列等。随着日系PLC退出中国市场,西门子PLC被普遍应用于电力系统自动化控制。例如三峡电厂、葛洲坝电厂、溪洛渡电厂等大型水电站使用PLC对发电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等设备进行控制。因此在向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教授《电器与可编程控制器》这门课程时,应该选用以西门子PLC为基础讲述电厂及电网自动化控制的教材,教学内容更接近电力系统工作实践,使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

2培养学生更具有方向性现代电力企业对高校毕业生有着严格的职业要求

扎实的专业能力、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必要的公文写作能力是毕业生就职于电力企业所必须具有的素质。电力系统设备分为一次设备、二次设备两大类。就发电厂而言,从事电气一次设备的检修、维护及管理工作需要毕业生熟练掌握《发电厂电气主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电机学》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熟悉电机、开关电器、载流导体、电抗器、补偿设备、避雷器、继电保护系统相关知识,这些是为适应发电厂工作而储备的理论知识。从事电气二次系统工作的毕业生则必须重点掌握《自动控制理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电子技术》、《电器与可编程控制器》的相应内容。因此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来服务电力企业,是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培养目标。实践动手能力在促使毕业生快速融入到企业生产工作中扮演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发电厂电气设备维修工作需要毕业生有较强的电气二次配线、布线及PLC编程能力。发电厂中大量布置电气二次控制盘柜,实际的检修与维护工作需要高强度的控制回路布线与配线工作,电力系统高度自动化则需要毕业生具备基于PLC的自动化程序读写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是现代化大型企业对职工的基本要求。我国各级电力系统的运营、管理、维护已经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实际的工作中需要职工撰写大量的公文,例如对发电厂而言,每个月要写电厂运营报告、机组检修报告、技术改造方案等,特别是实行工作票制度后,每天都要写设备缺陷处理报告及巡检报告。这些工作要求职工具有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对于毕业生而言,必要的公文写作能力在求职及就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3将工作经验融入教学将宝贵的工作经历融于课堂教学

可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作者讲述《电路》第十一章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变压器的原理、空载和短路实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堂内容。在讲述《电器与可编程控制器》时,以发电厂开停机控制流程、辅助设备自动化控制流程为例,将专业课程学习与电厂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培养更适合企业要求的应用型人才。

4将企业中应用的前沿技术带进课堂随着数字化电站、智能电网的建设

大型发电机组实现并网发电,状态检测技术投入使用,开始对1000KV特高压技术进行实验研究。电力系统的发展日新月异,设备更新速度非常快。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的教学应当将当前电力系统的先进技术、发展趋势带进课堂,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增加学生对前沿技术的求知兴趣。笔者从事过175MW、770MW水电机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及维修工作,巨型水电厂厂用电系统运行及维护工作,水电机组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的组建与维护工作。其中770MW发电机组自动化控制技术、巨型水电组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都是当前电力系统的前沿技术。将这些知识带进课堂,有利于学生充分认识本专业的发展动向与趋势,积极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