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例6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收缴凭证”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核实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设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的校舍设施(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利院、敬老院);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配合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计价程序、定额套用、费率、设备材料价格、人工单价的计取是否合适、合规、合法,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规,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事项的确定是否经集体研究,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及时解决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样板带路的方法,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验收过程记录是否详实;

(八)质量缺陷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

(九)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所有立项项目基本情况送交监管办,并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备案,由监管办负责通知相关项目单位。不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将基本情况及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填写《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备案表》,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后,提交监管办,方可组织施工。

(三)项目正式动工前3日,项目单位须书面告知监管办。

(四)项目开工后,监管办应组织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各阶段操作依据、检测项目、验收依据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建设质量,建筑、市政等工程由监管办委托区建筑业管理处全程负责监管;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有行业监督机构的,由行业监督机构监管,监管办负责监督审核;其他工程由项目单位委托职能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监管办负责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成后,监管办监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组织验收情况;验收完毕,督促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管办,审核后分别送至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验收和审计结果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评价等级作为责任主体在以后的投标和施工中的信用依据。

第八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单位办理手续和建设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区监察局受理承办。

第九条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施工单位二年至五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因职责履行原因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将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监管办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市开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与土地出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之内,到市开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开发办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

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

(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

(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开发办视其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撤销该项目。

(二)项目已经动工,但因资金短缺,不能继续建设的,收回项目,调整给其他单位开发。

(三)未按承包责任书规定时间开工或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延期时限实施动迁的,以及拆迁虽已完毕,但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开发单位对该项目的开发资格。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的项目取消后,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取消,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开发办应对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开发单位应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单位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市开发办核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开发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可以进行转让。

(一)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用于居民拆迁安置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转让开发项目按下列执行:

(一)转让开发项目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转让方持项目转让合同和有关资料报市开发办批准;

(三)受让方应在项目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项目开发批准文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让方持土地使用权变更证件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原项目承包责任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禁止私下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应报市开发办批准,并按开发项目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开发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新内容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心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着力解决**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县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科学、安全和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确保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各参与方、各个环节的监管,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重要事项及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等“工程建设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如下阶段性目标:交通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信息共享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完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和水运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措施

(一)专项治理工作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2.工程项目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就开工建设。

3.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出借资质、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

4.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低,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

5.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机关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工期,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

6.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薄弱,专业化管理人员缺乏,质量和安全管理粗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7.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较差,拖欠现象严重;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监管和投资控制存在漏洞。

(二)工作措施

1.以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为重点,即:一是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是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三是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四是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五是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六是不准接受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七是不准接受或占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八是不准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的案件,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2.以规范交通运输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为重点,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对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3.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作为重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4.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为重点,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推行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和码头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障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和码头建设运营安全。

5.以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为重点,规范交通建设市场行为,特别是招标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

6.以推行合理标价、合理工期、合理标段为重点,夯实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7.以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为重点,为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8.以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的行业新风建设为重点,全面推动监理行业的职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督作用。

9.以严格规范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试验检测数据对保障建设、指导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性作用。

10.以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创新和完善交通建设市场和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体制与机制。

11.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为重点,规范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编制、申领、拨付使用程序,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挪用、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任务分解和责任领导及部门

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实行局领导分块负责制。

(一)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

目标要求:全面清理**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路政大队、地方海事处、基本建设管理股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前期工作

目标要求:加强综合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等监管手段,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报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促进项目决策和报审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股、公路规划设计队、地方公路管理段

(三)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正等问题,建设统一规范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质、设备采购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质、设备采购问题。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局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股、局财务室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薄弱环节、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基本建设管理股、公路规划设计队、地方公路管理段、**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督查组

(五)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股、计财股

(六)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五项”制度,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个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股

(七)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以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的案件,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局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步骤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具体步骤和阶段划分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2009年10月—2009年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为加强**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交通局工作实际,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县交通事业局局长)

副组长:(**县交通事业局书记)

(**县交通事业局副局长)

(**县交通事业局副局长)

(**县交通事业局副局长)

成员:(**县交通事业局办公室主任)

(路政大队大队长、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

(**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县公路规划设计队队长)

(基本建设管理股股长)

(办公室副主任、地方公路管理段副段长)

(**县交通事业局出纳)

(**县交通事业局统计)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地方海事处,路政大队、政策法规股、基本建设管理股、**县公路规划设计队。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系电话:

2.制定工作分工安排。由领导小组制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工安排》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2009年11月中旬,召开1-2次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同意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安排部署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工作安排。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

一要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的基本情况,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查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物质采购、设计变更、计量支付、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二要分析查找原因。针对查找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和产生的根源,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预警防控措施。

三要开展重点督查。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向州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请求给予帮助指导。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0年6月—2011年6月)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突出问题和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实施。

2.落实监管责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着重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等行为;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挂牌监督和招投标专项督查。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落实从业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3.推广典型经验。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参观学习,吸取好的经验和工作方法。

4.完善法规制度。结合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四)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7月—2011年12月)

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使之形成制度,实现法规制度的系统化。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按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2.注意统筹兼顾。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既要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3.加强案件查处。把案件查处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案件。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向深入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141-02

近几年来,陕西省高等院校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新建校区成为不少高校发展壮大的重要战略举措,一大批大型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在新校区庞大的建设工程中,对于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安全建设、准时竣工验收,顺利交付日常管理使用、日后维修改建扩建,基建档案资料都提供了及时、详尽的第一手依据,起到法律凭证的重要作用。面对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之处,陕西省教育厅、档案局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对高校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2010年12月8日,陕西省档案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关于对部分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陕教工秘办〔2010〕5号)“2010年12月14日至17日,联合检查组对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安邮电学院等八所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按照《关于开展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档联发[2010]3号)的要求,于2010年11月中下旬对西安理工大学、西京学院等16所公办、民办高等院校新校区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预检、抽查。根据陕西省教育厅2011年文件《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陕教秘办[2011]10号),受陕西省教育厅委托,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于2012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组成6个工作组,对陕西省78所各类高校档案工作贯彻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笔者作为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的成员有幸参加了部分院校的预检、抽查工作。检查中所检查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符合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的要求:大多都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了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有专职归档指导人员负责基建档案的归档指导工作;按照统一的归档范围和标准及基本建设的程序要求收集资料,基建档案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较规范;部分院校新校区基建档案虽处于预立卷状态,一般都保管在工程项目的业主处;都设有兼职档案员,在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基建资料,预立卷有目录。在硬件建设方面,能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腐、防灰、防潮、防高温、防蛀的“八防”措施,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档案馆(室)都设置专门的档案指导室和档案库房、做到了库房、阅览、办公“三分开”。

一、在预检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有的高校档案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更新多、变动频繁。档案专职人员的缺乏,严重影响基建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部分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基建档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未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中“JJ基本建设11综合按单项工程设置类目”的规定,来指导基建项目的归档工作。新校区基建档案的分类、组卷和编目不够规范。有的高校档案人员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理解有偏差、“吃得不透”。一般基建工程都经过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环评监理、施工质检验收、竣工交付等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会出现交叉互用现象,很难严格按“规范”中按单项工程项目设置类目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因此导致不同阶段、单位工程之间归档文件重复使用现象较严重。部分基建档案存在归档的工程文件不是原件,工程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够完备,竣工图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不是蓝图,竣工图无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章签字及设计变更填写不够齐全完整等问题。

2.不能全面有效地落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由于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分属高校不同部门或勘察、设计、监理等不同单位。可喜的是,现在部分高校在招投标订立合同时,已经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大型设备购置等合同中对项目档案归档范围、要求进行了约定。

3.由于部分高校基建项目“先上马、后补票”,造成审批手续或征地文件不齐全,致使部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缺失,不能按时对上述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形成归档文件材料不够齐全完整。

二、对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几点反思

1.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在制定符合本校校情的基建档案归档范围和流程的具体规定时,充分考虑自身特点。

2.加大宣传力度,使各高等院校充分重视档案工作。尽快解决高校档案专职人员不足的问题。对归档指导人员尤其新上岗人员,提高其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水平。可采取不定期培训的方式,举办专项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班,从而进一步提升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满足学校教研工作要求、高素质的档案专业队伍。

3.由于《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颁布于1993年11月,执行年代较早,与当下建设工程的发展现状不相匹配:如“规范”中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范围中规定基建类目按“JJ11综合、JJ12-1可行性研究、JJ12-2设计基础、JJ12-3设计文件、JJ12-4工程管理文件、JJ12-5施工、JJ12-6竣工验收、JJ12-7基建财务、器材管理、JJ12-8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进行分类组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2]8号文)于2002年1月10日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国标)。“国标”中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进行分类组卷”;“规范”未包含监理文件归档内容等现象。对于“规范”与“国标”的差异在此不一一列举。建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协调建设部统一“高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校基建档案工作规范”与“国标”的内容,使基层档案工作人员有法可依,科学正确地分类组卷,完整准确地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雪松.浅谈新校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J].兰台世界,2008,(1):22.

[2]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EB/OL].(2011-10-10).长安大学档案馆.

[3]国家教委办公厅.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S].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7-8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责任人,负责抓好挂钩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市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和配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第九条申请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初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和筛选,并根据我市当前发展需要,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入选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环保、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工作措施等,并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各项目筹备办公室,应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建立月报制度,按月份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未来5年的拟建重点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二)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三)我市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上报省政府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后上报市政府解决。供水、供电部门优先安排解决项目用水、用电问题。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幅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优惠。

项目投资额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依据。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办妥相关手续正式动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优惠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向项目单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单位考核内容:组织领导、配套保障、协调服务、建设进度等四个方面;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工程进度、规范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自主创新、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任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