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范例6篇

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范文1

一、对规范研究方法的分析

所谓规范研究方法,是指利用演绎方法,由普遍性原则推导出个别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会计研究中的规范性方法,是指“从目的和假设出发,从中导出为实际应用提供依据的合理原则和程序”。规范性研究方法不受现实事物的影响,强调“应该是什么”,因而会计理论研究者常常从特定的价值判断基础出发,力求从逻辑高度概括出最优的会计事务是什么,进而指导会计事务,实现会计事务的规范化,其现实目的就是为制定会计准则服务的。

采用会计规范性方法形成的会计理论,称为规范会计理论。规范会计理论产生的背景是:不同的会计理论和程序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使得会计报表缺乏可比性。因此,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会计学家极力推崇规范会计理论,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规范会计理论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虽然通过演绎推理得到的会计理论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但是,如果研究者依据的假设或前提是错误的,那么其结论也必将是错误的。因此,规范性理论有时难以令人信服,也就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发展。

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分析

实证研究方法最一般的研究过程是:(1)确立研究课题;(2)寻求相关理论;(3)提出假设或命题;(4)将假设或命题操作化;(5)设计研究方案;(6)搜集数据资料;(7)分析数据检测假相或命题;(8)分析研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采用了归纳、分析、比较、综合与数学等基本会计研究方法。所谓会计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也是会计研究各种基本方法的一种综合使用,但它尤其突出的是数学方法,因为在建立模型和分析数据时离不开数学。由于数学方法的强调,使得实证研究方法就同以往的研究方法相区别,就有了会计理论方法和实证方法之说。

马克思曾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采用数学方法可以研究和描述数学要素之间及会计要素内部的数量关系,是对会计信息进行量的分析必不可少的手段。认识会计这一事物的质与量,必须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才是全面的认识,否则将无法认识会计的本质与规律。实证研究法强调数学方法,为解释和预测会计事务提供了新的概念框架,拓宽了会计研究领域,把会计研究领域拓宽到资本市场研究。如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的关系、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行为的研究等等,从而使我们对会计理论的研究又更进了一步。实证研究方法的出现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西方实证会计研究就产生于会计环境大变化的六七十年代,当时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发展已较为成熟,资本市场发展较快,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关注。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外在的经济环境,计算机等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的运用和普及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了技术支持。而且美国著名的经济刊物常以是否运用数学来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作为标准。受功利主义的驱使,会计研究中就多用数学模型。因此,实证会计得以在西方迅速发展。

同样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出台、证券市场的发展、大量的会计事务等,改变了我国的会计环境。由于外部条件的日趋成熟,一些评价我国会计准则的选择和实施效果及资本市场效果的实证会计研究论文也日益增多。因此,一种会计研究方法的产生与发展与社会环境发展和会计实践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

三、规范法与实证法并不排斥

会计研究方法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具体说来,规范法并不排斥实证法,因为规范法研究的结论需要实证法加以验证;实证法研究也不排斥规范研究,实证研究需要规范研究的结论为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认识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最终还是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人的认识才能不断地提高,规范法和实证法的研究过程完全符合这一规律。因为,如果一味坚持实证法排除价值判断,那么得出的结论没有任何实践意义,更不能运用到实际中去。要达到会计理论研究的目的,必须将实证检验的假设结论进行规范研究,将会计规范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指导会计实务。

虽然实证检验的结果说明“是什么”,并没有指明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但却规定了会计政策的趋向,含有规范主义的色彩。同时,实证研究的数据检验并不意味着就是实践的最终检验,这一点常常被误解。数据检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只能是实践检验的一个方面。而且会计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旦理论不适用于实践,首先必然要归纳和演绎推理,即规范法提出一个理论假设,再用数据检验。

总之,规范法与实证法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联系,偏向任何一方面,都容易走错路和弯路。但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归纳和演绎为主,逻辑思维严密,后者注重用经济模型来检验假设,用数据分析的结果来说明问题。但它们必须经得起实践检验。

四、正确运用会计理论研究方法

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复杂的、多层次、多样化和动态的,同时又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我们不仅要对个别会计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微观分析研究,而且更需要整体的、系统的、动态的宏观综合研究,归纳总结出各种会计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因此,采用正确、合理的方法至关重要。

(一)遵循基本要求,思路要清晰。无论采用哪种会计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必须清晰,而且在研究问题时要注意体现以下一些要求:(1)系统相关性。即我们在研究某一会计问题时,要始终把会计当作一个完整的系统来对待;(2)成果应用性。会计研究的定位应介于纯粹的哲学思想和纯粹的操作手段的层次,它是一种即带有哲学性质又带有操作特征的方法哲理探讨;(3)层次分明性。会计研究应始终注意体系构建及研究过程的层次性,既力求做到逻辑严谨,又力求做到层次分明。

(二)根据研究目的,选择合理方法。在会计研究方法论中,无论是采用规范法,还是采用实证法,还是采用其他类型的研究方法,要根据研究的目的来决定采用哪一种类型研究方法,甚至应当是各种方法的并存。因为各种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不能解决会计研究中的所有问题。我们即需要实证研究大师,也需要规范研究大师,更需要能将各种各样研究方法综合全面运用的会计学研究大师。如果仅采用一种方法进行研究,肯定是没有前途的。

(三)正确认识各种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各种方法都有优缺点,都带来某些方面的局限性。研究方法只有解决问题之分,无优劣之分,哪怕是最简单的方法,也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在选择适当方法时,应先选择研究对象。如为了验证股价是否因为会计信息公布而波动,就宜采用数理统计模型,收集资本市场的数据进行验证,而无法单纯用归纳和演绎推理得出结论。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无论采用什么研究方法,都应当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这个实际就是研究问题的特殊性。比如研究会计目标问题,就不能泛泛地说会计目标应该是什么,而应该研究中国会计目标是什么,其他国家的会计目标是什么,中国国有企业的会计目标、中国私营企业的会计目标是什么?这样才有价值。

五、完善发展会计理论研究方法

完善会计理论与方法,通过会计研究,对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的探讨,从理论上对各种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而综合的阐述,使有关的不全面、不系统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得到充实与完善。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更新会计理论与方法。通过会计研究,对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技迅速发展和实现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以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给予更新。

(二)发现先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通过会计研究,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为科学组织会计工作,正确地处理会计事项和各种经济关系,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会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运用先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三)创新会计理论与方法。通过会计研究,对在会计工作中因会计单位的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新因素和新工作等进行探讨,从而创立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四)移植现代科学的理论与方法。通过会计研究,把现代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同会计实践相结合,在会计工作中运用其理论与方法,据以形成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会计法规范文2

近年来,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特别是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频发,更是加剧了行业的诚信危机,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很多行业都无法健康运行,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急需通过会计法规的形式来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受;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本文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将会计人员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以强化职业道德的法律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会计职业道德本质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会计人员的“职业之道”,即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业技能和技术是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具备的必要知识、方法和技能。没有基本知识难以了解会计和会计工作,没有基本技能就不能胜任会计工作,没有基本条件(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之德”,即会计人员的职业品质。职业品质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品质、作风、态度、良心、职业观念、职业责任、职业义务和职业荣誉等。

2.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亦即会计法律规范,简称会计法规。它是指有关会计方面一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总称,是会计工作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会计法规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从纵向构成上形成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层次。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条例》等。

3.会计职业道德现状

每年,国家审计署都审计出大批舞弊的案件,这些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企业通过粉饰、伪造编造会计报表,欺骗投资大众,从中渔利,不仅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等众多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致使其决策失误,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也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社会资源无序盲目地配置和流动,同时更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对于会计造假案件的频发,究其原由,是因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出现滑坡,价值观念出现偏差。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政府和国民的公信力和诚信度成为各项事业发展的保障。如何重建会计行业公信力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更是社会和谐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必然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上相互补充

一方面,会计行为不可能全部由会计法规进行规范,还需要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可以说会计法规是会计职道德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目标都是为了会计工作的诚实守信,都是为了维护我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两者实现的目的是相同的。

2.二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逐渐被吸收到会计法规中,会计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规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而会计法规则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会计法规的制定和施行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会计工作主体自我道德教育、培养的过程,通过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对依法、守法、执法、护法行为的表扬、奖励,使会计法规在培养会计职业道德上发挥重要作用。

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差异

一方面,会计法规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会计职业道德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内在精神世界,对偏于主观性。笔者在会计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人认为职业道德是虚的,而会计法规是实的,只要在会计工作中不违反会计法规就可以了,职业道德更本无法衡量。其实这种狭义上的理解是会计工作所不提倡的。另一方面,会计法规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具有同样的职责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均是会计法律关系,即各经济单位和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做假账。

会计法规范文3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在会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引发了很多讨论。怎样看待两者的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毋庸质疑,正确的认识和把握两者的关系,无论对于会计研究还是对于会计实务操作,都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两者的关系不是分离的,而是并存的,从发展的角度看,两者最终会实现统一。

    考察两者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两者的结构。我国的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指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是指从1997年5月至今财政部陆续的16个准则和一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准则对会计核算作出了完整的、一般性的规定,而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基础上对具体业务作出的规定。两者是纲领和分项的关系。我国的会计制度包括先后出台的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于不同的时期,适应于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现阶段,《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心,下文中主要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例分析会计制度。

    在了解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两者在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异同就可以分析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1.制定目的。会计准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从内容上看两者的制定目的并无实质上的差别,都是着眼于会计核算信息的质量。可见两者目的一致。

    2.制定依据。会计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从依据上看,两者同受会计法的约束,都是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的规定。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制度制定的一个内容依据,可见两者不是分离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具有并存的必然性。

    3.制定背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适应企业会计核算发生根本变化的要求,1993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为新的会计改革指明了方向,为以后会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会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97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具体准则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上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迫切的需要用准则加以规范和指导的背景下制定的。当然具体准则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加入WTO后的要求等因素。我国会计制度制定与会计准则出台具有配套性。可以说准则的出台是制度制定的主要背景。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使基本准则在各行业得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使股份公司更好的执行已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背景上具有共性--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会计制度又是对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贯彻,使会计准则得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使得两者不可分离,具有并存的基础和可能。

    4.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具体准则中除《现金流量表》等8个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外,其余部分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广到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可以预见,《企业会计制度》将逐渐适用于所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可见,在使用范围上,准则和制度具有一致性。

    5.规范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表编报的一般要求。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因此,会计准则具有概括性强、理论性强、指导性强的特点。《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各会计要素和特殊业务的核算,以及会计报表的编报。各会计要素和特殊业务的规范是对已公布实施具体准则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进一步解释。因此会计制度具有深化准则、密切联系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可见两者规范的内容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准则规范的更理论化,而制度规范的更实务化。因此两者不是分离的,而是密切联系、互为补充的。在实际应用中不能顾此失彼,在深入掌握准则的基础上,更严格执行制度的要求,这样反映会计信息才能符合要求。可见两者在内容上、在实务中都具有并存的必要性。

    此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同样,准则的制定受市场经济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短时间内全部完善。因此,准则的制定是一项逐步的长期的工作,而制度的制定相对简单,二者是在时间上有差别,在内容上也必然有差异。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并无分部报告的规定,企业编制分部报告就不能仅看《企业会计制度》,而要依据会计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准则和制度也必须共存。

会计法规范文4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法规范文5

关键词:法国商法,会计制度,刑事责任

法国商法作为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之一,别具一格,自《商法典》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与英美法系相比也有明显的自身优点,许多国家受其影响而制定了商法典。在会计规范方面,法国商法不仅确立了会计行为规范,还设立罪名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法国商法建立的会计法律制度

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于十九世纪上半期,在二十世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典式会计”的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债权于财产继承权作了具体、实际的规范。1808年,《法国商法典》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继承权作了规定。商人会计是《法国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对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确定了会计法律制度在商法中的地位,也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范例。此后。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国商法典》不断修订,内容也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在内的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具体规范了处理会计的法定性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式变更程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损失的弥补等。

二、《法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范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4.赋予了合法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帐目可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法院仅可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立案件中以及在司法清算、财产清偿(司法重整)和暂缓诉究诉讼中下令提供会计文件”。

三、《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

《商事公司法》作为法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续了《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有关条文中作为更为具体的规定。

会计法规范文6

(1)从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目标看两者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向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从而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主要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代表企业的利益。税法的目标是通过促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及时、足额地征税,以达到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制定目的上,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2)从政策选择看两者的差异。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使企业负担超额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不可调和的差异的积极面,这种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细化明确,保证税收收入。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调节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3)从会计处理看两者的差异。处理方法上,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二、差异的表现形式

(1)原则性差异。一是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真实可靠。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和特殊处理。二是相关性原则的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三是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同时,基于不同时期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四是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五是谨慎性原则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六是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以税法为判断标准。七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时,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表现形式。中国目前各税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有必要在反避税和便于管理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职能差异。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职能主要有以下三项:一是财政职能,即聚财职能,是税法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物质的职责。二是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也称为经济调节职能,通过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运行。三是社会职能,税法的社会职能也可称为收入再分配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入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克服由市场所决定的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悬殊等消极因素,缓解收入分配所引起的各种矛盾。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现代会计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反映职能,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生产过程进行综合反映,通过对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数量的反映,然后透过各数字信息对再生产过程的质量方面进行认识。二是控制功能,主要从价值运动的角度进行计划的制订,组织计划的实施,把实际同计划相比较,评价取得的成果及在评价计划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计划。三是监督功能,就是监督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四是决策功能,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最高层决策和直接从事一些中层业务性决策。

从上面两个职能的比较来看,税法从政府筹集收入的角度,主要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会计主要从管理角度,面向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二者功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功能,使得在制定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时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参 考 文 献

[1]冯健男,薛峰.建立中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