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中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民政部原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

第三阶段:1998年~2005年,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了停顿阶段。

第四阶段:2005年至今,为政策转向阶段。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表明了中央政策决策层对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视,尤其反映了领导层对农民等弱势阶层的生活质量下降和收人差距扩大的关注。新政策纲领的价值取向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示和促进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中国正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观念上正从以城镇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重点向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转变。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

本文选取了1999~2007年城镇和农村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的数据,通过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对比,揭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

从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到:

(1)农村参保人数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农村参保人数一直在5000万人左右停滞不前。相比较而言,城镇参保人数一直在平稳上升,且远远高于农村参保人数。两者的差距越拉越大。

(2)农村参保人数在2000年出现一个陡然的下滑,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22.90%,这是由于官方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态度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

(3)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予农村地区。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城镇人口59379万人,占总人口44.9%,乡村人口72750万人,占总人口数55.1%。根据以上数据,可算出,2007年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的覆盖率为33.9%,而农村居民仅为7.1%,两者差距非常大。

(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逐年增加,截至2007年底已达412亿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存在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群体多样性、农民日常支出、用资需求、养老支出四个不匹配的问题。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是造成农民参保人数逐年下降的根本原因。

(1)现行制度设计未考虑到农民群体角色的多样化的问题。由于农民的身份、职业、收入水平的差异性,不可能推行一套整体划一的制度方案。迄今,农村养老保险主要适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内容规定滞后、不完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现行制度设计与农民现实的日常支出预算有差距。《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补助几乎落空,政府扶持缺乏强制性,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义务不明确,最终使保障变为一种“个人储蓄保险”。而在农民现实的日常家庭预算支出中,养老保障并非是大多数农民目前最紧迫的需要,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项目支出均位列养老保险之前。(3)个人账户资金长期封闭闲置与农民个人用资需求不匹配。《基本方案》规定,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实际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等),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和投资选择权。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4)农保资金增值有限,到期领取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村农民“养老”支出。一是农保资金增值有限。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为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资金增值有限。二是到期兑付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难“养老”。《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于农民养老来说,几乎不起作用。

4解决的对策

(1)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当根据经济水平和负担能力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中国农民可分解为四个群体,如乡镇企业农民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被征地农民和纯留地的职业农民。对于乡镇企业农民,由于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收入和消费高于农村人口的平均水平,因而其养老保险需求也较高,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可以部分由乡镇企业来解决;对于城市流动人口,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两种思路,一是与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的制度模式(广州、北京、南京等中心城市),二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上海、成都、大连等市);对于被征地农民,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与功能因土地被征用而弱化甚至崩溃与丧失。而征地补偿标准又偏低,因而对其要区别对待;对于纯留地农民,他们以土地收人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可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

(2)针对现行制度设计与农民现实的日常支出预算不匹配的问题,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建议根据地方经济、财政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推进适当的公共财政投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3)针对个人账户资金长期封闭闲置与农民个人用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可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抵押小额信贷业务。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这种创新制度不仅满足了农民的个人用资需求,也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

(4)针对农保资金增值难的问题,应该促进两个价值增值循环:一个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性价值增值管理,可以由商业性机构竞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在商业性机构对养老保险运作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主要通过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基金以及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另一个是非经营性价值增值循环,通过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宣传,不断增加政策性收入,捐赠和赞助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经营性的收入等来辅助养老基金增值。

5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人,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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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农民在老年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生活上的保障。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成功启动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是占人口主要比例的农民基本还在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之外。这使得许多农民在晚年老无所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越来越有其必要性,直到近年,随着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才在一些地区开展了新一轮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又出现了新的复苏趋势。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处于艰难起步阶段,目前的现状决定了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2.1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也指出要解决三农问题,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在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好“ 三农”问题,如何缩小城乡差距,这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实现。

2.2 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也促使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

因为现在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富裕,使得农民接触外面的世界更多了,现在网络媒体的发达,也使得农民可以接触到养老保险这个问题,通过对城市养老保险的了解,以及年轻子弟全部流向城市,导致留下的全是老年劳动力,老年劳动力无生活保证,促使农民也要求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2.3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的扩张,促使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因为青年劳动力为了生活的更好而选择流向城市,使得城市化加剧,在加剧的同时带来的问题就是农村生活方式的转变,趋于城市化的生活,为了是自己生活更加有保证,农民开始要求获得保障,进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建立了。

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3.1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制度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养老模式基本上还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一向被视为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美德,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制度化的传统。家庭养老在农村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与中国的崇老文化、道义责任的约束、法律规范的强制、社会保障替代水平低下等因素分不开的,因而有其相对深厚的、现实的、法律和经济及心理文化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具有超稳定性。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年老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据1998年《中国统计摘要》数据,农村65岁以上的6000多万农民的养老问题,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

3.2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据测算,在1990年至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 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与此相应,从1998年至2000,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从8025万人下降到6172万人,截至2002年底,又下降至5462万人。笔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

3.3 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小

现行养老基金筹资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而实际上,集体补助、国家扶持不到位。除规定具体的个人缴费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尚未投入。所以,当一种社会保险没有福利性可言,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只得依赖于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这又与自愿性原则相悖。

3.4 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但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同时,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较大风险。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之所以进展不力,举步维艰,其中的一大原因就是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它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5 保富不保贫的制度局限

目前农村采取的完全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即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这部分居民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但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却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这就造成了非常突出的“保富不保贫”的制度缺陷。而且在许多地区,干部和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的差距过大,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或不补,又加剧了原来就存在的制度缺陷。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

4、结语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改进,但是这需要我们政府和农民一起努力,良好的政策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的。(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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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家庭养老;养老保险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史柏年(2011)在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提出:“我国目前尚处于工业化成长阶段的第二阶段前期,还不具备用工业剩余回流农业、扶持农业的经济条件,所以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赵明(2007)在《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提出:“应将传统的养老保险缴费模式转变为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和以国家为主的原则。对坚持农业生产的纯农民群体,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并以国家为主。”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

2009年9月1日《指导意见》由国务院颁布下发,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工作开始新的征程。根据《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试点的县、市区为全国县、市、区的10%,随后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2020年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全面覆盖。截止到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 32643.5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为8921.8万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069.7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共计支出587.7亿元,累计结余1199.2亿元。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存在问题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并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也将会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规定养老基金主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近几年来,不断走低的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与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率,使得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以实现,甚至是出现缩水贬值的情况。

(2)基金统筹层次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基金运用空间小,互济性不强,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与发展。县级统筹层次过低,基金管理人才缺乏,难以承担此项重任,不利于基金的长期保值增值和监管。

2.原因分析

(1)主观因素

据有关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 92%。殊不知,在这种情况下老年生活状况完全取决于子女的收入状况和孝顺程度,这都在无形之中加大了自身在未来养老中的风险。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观念和淡薄的农村社会养老意识,成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进一步扩展的障碍。

(2)客观因素

对于养老金中政府补贴部分,由于地方政府视情况而定,真正落到实处的很难估计,而最低30元的补贴也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 15年,意味着农民至少缴费 15 年以后才能看到收益,较长的回收期也使得农民内心存在一定顾虑。

(3)经济因素

2013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仅占GDP总量的2.4%,而美国社保支出占GDP比重在16.8%左右,瑞典和芬兰甚至分别达到了35%和38%。我国财政性社保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仅 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0%至 50%的比例。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及建议

1.全面发展农业经济,为新农保制度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

农村经济是否能够充分有效的发展,决定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而要想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我们应该着力推进城镇化的建设,开拓农村居民的发展空间。

2.加强在法律层面的建议

只有构建了运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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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概述

作为人口大国,老龄人口在我国人口比重占有相当比重。统计报告指出,我国在1999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3亿,占全国总人口10%。预计21世纪中期,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占届时全国总人口的20%。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呈现出与发达国家城市老龄化水平高于农村相反的特点,我国农村老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9年,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总人口的65.82%。因此,设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核心问题。

二、我国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根据养老经济支持的不同来源,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自我供养,家庭供养和社区供养三种模式。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家庭供养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社区供养及自我供养,因经济来源的不稳定性,在农村养老模式中占较小比重。

(一)自我供养

即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主要是以土地为保障)以供养自己。以这种供养模式养老的老年人,除了物质上的需求得以满足之外,同时从自己创造的价值中获取一定的精神需求。另外,也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资源,由消费人口转化为了生产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这种供养模式普遍存在于低龄、健康的老人群体,且具备谋生所需的必要物质条件,如土地、生产技能、积蓄等。所以,这种养老模式不具普遍性。

(二)家庭供养

家庭供养是我国传统观念中普遍认可的养老模式,即以血缘、婚姻或抚养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中可从事生产的人口(通常情况下,即子女)赡养老人,这也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供养模式。老人除了在物质层面得以保障外,在精神层面也得到传统观念所看重的“老有所养”和“天伦之乐”的满足。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4-2-1”逐渐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结构,子女面临着双方家庭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的供养压力,家庭供养模式开始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尤其在农村,子女对老人的抚养能力的缺失,逐渐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的以土地为依仗的生活模式开始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力离开土地,外出务工,家中老人的照顾和供养逐渐失去保障。因此,家庭供养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形态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三)社区供养

社区供养即集体供养,其供养主体是地方性社区或集体,在实施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农村社区(集体)养老辅助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运用于1949年到1955年,基于我国农村互助合作社的集体生产模式,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供养责任部分转移到了以合作集体为单位的供养方式,对家庭养老模式起了辅助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导致了集体经济模式的瓦解,该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基础而逐渐消逝;二是“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即由国家和集体保障农村的“三无”老人/残疾人(无人赡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衣、食、住、医、葬这五项基本需求的制度。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出:农村五保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出;地方有集体经营收益的,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以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值得关注的是,社区供养制度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社区供养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地方财政制约。地方性经济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社区供养能力的强弱;二是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集中在“五保”人群,而不能覆盖其他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群。另外,我国现行的社区供养制度,更多是经济层面的供养,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满足的保障。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形态的巨变,探索和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将给予大力的支持。不同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筹资模式,新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

二是新制度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方式。以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设立缴费基数,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此外,对基金账户的管理进行规范,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三是新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了基本一致,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足于“惠民”,以国家、政府为责任主体,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提供可行性对策。该制度的推广必将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其生活水平,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同时,有助于缩减城乡差异,减低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性,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的挑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投入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前,我国所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基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修订而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远远落后于现实中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个地方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行。

由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支持的滞缓,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农村保险水平偏低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民缴费标准为2-20元/月,共设10档。执行过程中,农民多选择按最低档2元/月缴纳。则1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额为4.7元,15年后为每月领取9.9元。所获金额难以解决养老问题。

(二)政府补贴实施情况差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规定的筹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应当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并没有真正得以保障和实施。

(三)保值增值实现难

为控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不得进行其他的直接投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组织机构建设滞后

第一,现有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业务能力不够满足逐渐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工作的需求;第二,基础办公设施不齐全,包括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缺失及各类表、单、账、卡、册的文件管理系统不完善。

五、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应对我国农村地区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话题的主要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工程,对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繁荣和谐的人文社会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主要因素:

(一)加强政府的主体作用

养老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和社会保障政策,必定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和推动养老保障,以确保国民生活和利益的基本保障,是政府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1.政策引导:政府需制定相应的政策用以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制度建设:政府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的安排中央/地方等不同层面的经济职责作用,结合现有的养老保障措施,推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保障:政府需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据,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帮助规范该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4.经济支持: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薄弱的前提下,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实施的重要经济来源;

5.舆论宣传:通过政府的舆论影响,从精神建设层面宣扬养老意识,引导人民的敬老、养老的正确价值观。

(二)完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措施

除前述政府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在政府的政策辅助下,结合多种渠道筹措养老保险资金。同时,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引入第三方先进管理模式,加强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筹措来的农村养老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提高其保值增值作用。

(三)提高养老保障意识

通过各层面的传媒宣传,提高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意识,从而提高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农民明确认识到该制度的必要性和保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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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摘 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对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该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应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先立法后实施,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应该有鼓励家庭养老的措施,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合力作用。

关键词 新型 农村 养老 制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按照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覆盖面太窄:长期以来,农民并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婚后与父母分家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种种原因使得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传统农村养老保险适应性差:现行的缴费机制设计明显缺乏弹性。如按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2元-20元之间,但十多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另外,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特征。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3.保障水平低: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参保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又普遍降低。同时,养老金待遇是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的,由此造成保障水平不高。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养老金会更少,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受到置疑。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小”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重视不够:现有农保的主要做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基金预筹的方式,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待遇。农保资金的筹集尽管规定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制度设计中缺乏确保实现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是,60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以上就称这个国家为老龄化国家。之前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金字塔型,是一对夫妇由三、四个儿女供养,农村老年人生活在三代人或四代人的大家庭中,而现在农村家庭是倒金字塔型,是一对夫妇要赡养四至八个老人和抚养一个孩子,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年轻夫妇的负担都过于沉重,仍旧依靠家庭养老会导致老年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如果不引入新的养老机制来解决此矛盾,那么这个不稳定的金字塔终有一天会轰然倒塌。

2.土地养老功能弱化: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大大少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再加上近年来水土流失严重,我国的可耕地面积越来越少。老年农民退出农业生产后,其可耕地就仅限于自留地。自留地成为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主要内容,是他们的“命根子”。然而自留地面积十分有限,除了提供日常菜蔬外,根本无法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多数老年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年轻时节约下来的财产和家庭人员的接济维持生计。如果说在正常年份老年人的生存还可基本维持的话,那么一旦遇到疾病或自然灾害,老年生活通常难以为继。

3.农民只拥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在我国,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自由转让权,而且土地数量有限,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导致农民的种地热情不断下降,效益难以上升。同时这些年在国家和企业征地的过程中,土地的溢价收益被国家无偿获得,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收益。并且,随着农村继续深化改革,一个必然的趋势将是通过土地的相对集中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因此,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将失去本已脆弱的土地保障,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再以传统眼光来看待土地承包责任制,把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养老的唯一依靠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4.农村人口城市化加快:随着的户籍身份制度的松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镇或非农产业就业,成为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民。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城镇化和转向非农产业,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增加了工作与生活的风险。对于流出的劳动力来说,他们自身的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留在原地的农村居民而言,一般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特别是对年龄偏大的老人来说,他们的养老不可能依靠移居城镇的子女,也不可能依靠传统的土地保障。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因人口流动的加快已变得不再现实,这就要求对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需要。

三、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中国目前已达到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的经济发展水平。2006年我国GDP已达2.58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位,我国人均GDP是1890美元,现已超过15个欧盟国家以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地区最初建立的平均经济水平。这表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从经济角度看,我国目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可行的

2.国家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财政实力的空前增强也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可靠的补充资金的来源,是建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强的后盾。农民投保能力增强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从自然农业向市场化农业转变,农民的收入水平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保能力增强: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具备提供一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可能。乡镇企业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使得集体组织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成为可能。

四、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补助制度: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力度不够,基本没有投入,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富裕地区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贫困地区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计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既能提高农民参保缴费的水平和将来养老待遇水平,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又可增加基金来源和抗风险能力。

2.加快改革,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应尽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富裕村民与贫困群体统筹兼顾,将落后地区的贫困群体作为保障重点,在资金和政策上应更多地倾斜,使广大农民到老年时都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保证其老年基本生活需要,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建立农保基金统筹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仍是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运营,自求收支平衡。由于没有各级财政“兜底”和市级或省级调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很小。因此,建立统筹基金账户有利于降低基金支付风险。建立统筹基金账户基本原则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进行,专用于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统筹账户的资金来源:一是在社会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是财政补助,每年在财政收入中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划入统筹金账户,国家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三是将土地使用费,农业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一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保基金补助渠道,以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及抗风险能力。

4.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我国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应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机制,使农民进城或回乡后养老保险关系合理、顺利衔接。

五、结语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对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该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应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先立法后实施,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应该有鼓励家庭养老的措施,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合力作用。只要我们本着这样的态度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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