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范例6篇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1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申请

1、拟定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改制的申请和改制设想。

2、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改制后尽快向区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1)改制书面申请和改制设想;(2)工商执照复印件;(3)改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4)上年年度财务报表;(5)改制单位简介;(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7)涉及房地产在镇区或工业区的要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证明。

3、区国资办经全面审核,对符合改制条件企业单位进行批复。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基准日,进入改制程序后,应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一)产权界定

如企业产权有纠纷不明晰的,在区国资办指导下,按有关产权界定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

2、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区国资办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具体时间为8个工作日;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二)清产核资

企业在区国资办(清产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如有不实资产的应按有关不实资产核销的文件的要求程序进行核销: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并填报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不实资产明细表;

2、企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交如下材料:(1)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2)企业填报的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章);(3)产生不实资产的原因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由区国资办先初审后,再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对所审计的不实资产作进一步审核后由区审计局负责人和区国资办负责人在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上分别签字并盖章后,向区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4、企业将不实资产核销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在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5、根据金府[]13号文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区国资办根据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和区国资委会议纪要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6、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处置。

(四)财务审计

1、企业应委托由区国资办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完成财务审计;对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2、如企业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五)资产评估

1、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3、区国资办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并形成企业改制专题会议纪要;

2、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共同商议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会审;

3、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区国资办,委托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改制单位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4、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四、产权交易

根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产权交易的办理时限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产权和工商等部门的变更

1、产权交易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国有(集体)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2、企业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将有关变更资料交区国资办备案。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3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权力制约机制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试点推广以来,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明确产权关系、理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终极所有,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证券市场上,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经过十年的发展,现已有千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5万亿元,其中国有改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改制企业内部初步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一条线的决策执行机制和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一条线的监督机制。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似乎并不十分理想。从上市公司的有关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国有改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呈逐步下滑之势,甚至在上市第一年就出现亏损。这表明国有改制企业的权力制约机制仍很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改制企业的股权设计方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国有股比例都在70%以上,并且不能流通。wWw.133229.coM这样就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代表国家的有关机构仍然在通过国有股权控制企业,这与过去受国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经营者管理企业大同小异,许多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是原工厂制下领导班子的简单过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为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众多分散的中小公众股东根本无法也无力通过资本市场来影响或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2.没有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改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其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人民,但实质上是所有者缺位。虽然所有者缺位,但终究还得有个所有者代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通过层层委托关系,授权某级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行使国有股权,这个人通常就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谁又来保证这一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目标利益是与终极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的呢?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其所选派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委托机构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经营者即使导致企业破产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就造成了委托机构选拔更换经营者时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社会的、行政的、乃至私人关系,同样具有实质意义。

3.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经营控制国有资产,期望人与自己的目标取向一致,但由于二者间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中存在许多不确定事项,如股利的确定、归还股本金的规定等)、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异,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作为委托机构,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监控人的行为,使之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一致。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导致委托机构缺乏动力去监控人,有时甚至会产生委托机构与人勾结起来,共同损害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委托人通过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控作用也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改制企业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他们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很难直接对董事和经理采取措施。结果是,人通过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转移国有资产,进行在职消费(主要指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无视小股东的利益,追求短期行为以求得政绩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原主要经营者集体舞弊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便是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典型佐证。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对改制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即主要通过行政提拔和有限的报酬激励。对于行政提拔,除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以外,政治的、社会的因素同样重要,并且极易诱发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以获得政绩,因而靠行政提拔来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报酬激励,我国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限过低,我国曾规定,企业经理人员的奖金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资的3 ~ 4倍,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员工的158倍,在日本则是32倍;二是报酬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以工资和奖金组成,而股票收入相当少,大多数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拥有股票数额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现“零董事”、“零监事”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报酬激励设计,使经营者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在职消费和寻租,而不是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构建我国改制企业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议

1.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制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不仅导致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失效,而且使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弱化。为发挥资本市场的制约作用,让各投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必须逐步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为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①减持国有股权,将国有股权向社保基金转让,充实社保基金。②将部分国有股权转为优先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国家拥有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的优先权,而且可以在股权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分散决策控制权,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也缓解了国有股流通对二级市场的压力。

2.建立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股权委托机构,一般是国务院某一主管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要使他们有压力、有动力严格考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有效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订明确的经营者选聘解聘标准,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非常必要。为此,我们可以引入两种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首先是组建若干个国有控股公司或持股机构,每个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不宜过大,然后把他们推向市场,相互竞争。经营业绩好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可以吸收更多的国有股权,扩大规模,其主要的管理者可以留任或升职,并可按一定方式和比例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经营业绩差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则要面临向其他委托机构转让国有股权以缩减规模的压力,并且其主要管理者要受到免职或降级的行政处理。二是破产机制。若由于控股公司所委派经营者经营不当而导致所属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进而引起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允许该控股公司破产或被其他委托机构接管,其负责人也应随之下台。

当然,实施这两种机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只可以在组建控股公司或机构之初任命其领导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必须完全根据市场选择来确定控股公司或机构的领导者。

3.建立企业家(经理)市场。现在,我国改制企业中的主要经营人员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选聘、解聘经营者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由于缺乏外部经理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与之对应,外部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才却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因此,建立经理人市场刻不容缓。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4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困境;对策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境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的阶段,目前已经积累了一些相关实践经验(如国药集团以医药流通业务的存量资产和复星医药组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石化对油品销售业务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然而毋庸置疑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存在不少困境:

第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及程度的确定。我国国有企业涉及的行业种类繁多,并且规模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混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和程度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如哪些领域或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哪些领域或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可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目录);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股持股的比例还有待进一步的明晰。

第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部分人甚至将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视为“一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而此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经过顶层精心设计而一哄而上,势必又将重蹈覆辙,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成为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的最大难点。

第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外部经营环境的完善。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时的话语权较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致使很多民营投资者对此次的改革存在较大的疑虑,如果不能从产业准入、发展空间及资源获得等方面打破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种种限制,不能够使民营投资者获得足够的话语权,那么此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将难以获得实质性进展。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对策

第一,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多元及多类。一方面,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多元,这意味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是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混合,而要从根本上打破层级、产业、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非公有制企业及自然人资本等进行混合;另一方面,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多类,这意味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突出国有企业与混合对象间在资本、技术和管理上的互补(例如同样都是民营企业,小型民营企业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的民营企业,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以股权换技术、换管理及换机制等方式来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有效融合。

第二,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改革。目前国有企业的激励制度仍然存在效率低下及活力不足等问题,很难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借助此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东风,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改革(对员工的持股方法及比例等进行探索),形成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共同体。此外,可以围绕管理、技术、知识及技能等要素,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经营团队、核心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等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确保能够“留住人、用好人”。

第三,强化运作和监管,防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构建市场化的国有股权定价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来让国有企业资产的价格在公平竞争中得以形成;规范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流程,确保在公开透明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股权转让,并且对转让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且真实的披露;构建完善的国有企业股权资产评估程序,将评估与审计切实分开,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构建严格的惩戒机制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避免让改革成为部分人获得高额非法利益的渠道。

第四,强化董事会的建设,确保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建设,确保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法人主体,而董事会能够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的成员要按照企业章程和股权比例来进行推选、任免和配比,确保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超过1/2,并且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要与企业决策需求相匹配;国有股东要依法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经理层选聘及薪酬管理等职权,并不断探索党组织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五,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循序渐进,切不可一蹴而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边改革边完善(例如可以采取激进投资的方式,让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共同投资基金,并通过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来实施规范化的操作),切不可盲目的一拥而上。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面临的困境,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陈晓a.对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营者,2014(6).

[2]何立胜,孙中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及选择[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6).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5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国有企业改革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是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思想观念转变滞后,思想和工作不能顺应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行政干预过大过重,产权界定不明不清;部分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管理体制多头化,技术进步迟缓,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致使企业经营艰难,效益下滑,一些职工生活困难。因而,对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现在我就国有企业改革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个问题做一探讨。

二、国有企业改建的目的

以建立化企业制度为方向,是国企改建的真正目的。

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快国企改革步伐,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促使企业走出困境而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实现上述目的有效措施,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企改革是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变革。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已经进入一个崭新阶段,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和形成的诸多问题。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老化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成为把企业搞活的燃眉之急,成为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的生产环节。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通过变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取责分开,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国企中普遍存在的“财产不独立”“不能真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是企业享有真正的法人资格所包括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

2.积极实行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开辟资金筹集新渠道。

通过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过去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手段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和政府投资来实现的,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如规范上市、企业互相参股和职工持股等形式,有效筹集建设资金,不断引导消费基金向建设基金的转化,从而不断扩大企业的再生产,以达到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产权、非专制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3.强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企业为了扩大与发展,就不可避免地按照市场经济不断调整其生产要素,这其中包括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根据需要不断进行合理的人才流动和技术更新改造等,不间断地进行新的更加进步的优化组合,因此有效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就地贯穿到整个经济活动当中。例如,转换经营机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管理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等。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实现管理创新,针对企业管理关键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本管理、质量管理,加强技术储备和市场开发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以上这些会充分地向人们展现出改制后股份公司的极大生机与活力。

从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筹集建设资金,还是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都要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来达到国有资产的增值,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之目的。因此,对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是坚持和实现公有制一种新的资产运营模式。总之通过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实行股份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具备以下五项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细;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抓住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成本、资金和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四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经济运行中企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顺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五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国企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了几次改革高潮,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在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两个阶段后,一九九二年以来又进入了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新阶段。在我国《公司法》施行前,从投资的主体看来,有的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联营设立的。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需要根据企业现有状况,做出不同形式的处理方式。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有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法改造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多元的,可以设立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主分公司的企业,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主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股份公司的分类及申请股票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分为上市的有限公司和不上市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伍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重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壹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壹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改建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考虑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或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和特定行业,必须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以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关键产品和行业的控制。因此所改建的具体范围是:

(1)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在公有资产股达到控股程度时,可以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2)对竞争性较强的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型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除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外贸的行业外,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目录范围内,欢迎鼓励外资企业入股与国有企业合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际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得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改建途径

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

(1)凡涉及企业产权的均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本着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国家“守关把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用足用好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奠定基础。

(2)企业施行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并将其改造为股份限公司。企业进行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企业中,将被兼并方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提出注意得是,在改制工作进行中,党团工会组织要同步建立同时还要把企业改制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企业需要新增投资时,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将被参股、控股的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4)采取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先出售后改制”的方式。即由企业职工的内部职工持股方式,购买企业的存量资产,把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制公司企业。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四、国有改建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条件。

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改革,是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绝不是简单的换牌子,而是在具备了必须的条件后才能实际操作运行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即: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然而,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与正常情况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毕竟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掌握如以下几个条件:

1)适宜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是哪些较大型的国有企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壹千万人民币,那么较小的企业很难符合这一条件。同时,结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公司的,在经营方面还须有3年以上盈利的业绩和良好的资金信誉。

2)发起人应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成立有限公司应有五人以上发起人,而在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争取募集方式设立。也就是说,当发起人为五人以上,其中超过半数在境内有住所时,才可以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由于发起人可以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法人,也可以是人,因此,国有大型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为该企业一人,同时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门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它的重要性是发起人认购与社会认购两者结合,由两方面资本联合组成。在设立中,公司对内外形成了多层次关系,在法律上,必须达到规范化。

首先,应由发起人依照法定的比例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这也是全体发起人对公司投资责任。其次,发起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发起人认购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应发行股份后,其余股份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最后,如召开创立大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在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过验资机构出具相应证明,发起人就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

3)由原外商投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应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对外贸易部审查同意。外商投资股份大于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发批准证书,国有企业改建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经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审批。

五、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国有企业改建的一般程序

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按有关文件的操作步骤规范运行,即建立班子;宣传发动;提出申请;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募集股份;审验资金;公司创立;组织批报;登记注册等。

2.国有企业改建的特殊程序

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完成改建的特殊程序。

(1)履行审批手续,国有企业的改建一律要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即上市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这是相互关联的几件事。清产核资即清理、核实企业现有资产,作到账目实物、款项相符。界定产权,即界定企业股东对于企业净资产(企业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的部分)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以及由企业利润和其他途径形式的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清理债权债务,是在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对于已经到期的应当收回和应当支付的款项,及时收回和支付。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呆帐损失处理。评估资产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全部实物资产按照市场的现价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的行为,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类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职工宿舍、学校、食堂、等)只评估作价不入股,仍属国家所有,委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管理。

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依法做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对企业资产做出处理。依法界定所有权后,资产属于国有的,其经营单位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公司中,又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予以管理实施监督。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另外,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按离退休职工人均壹万伍千元的数额,从国有资产中划出留归企业使用二十年,其间国家不委派所有权代表,不参与分红,企业按社会统筹政策执行。二十年后政府行使所有者权益。

在对固有资产进行评估说,必须坚持真实性,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按照立项、清查评估、确认的步骤,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不同的评估得出评估后,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国有企业改建过程应注意的

国有企业在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将国有资产折为股份。严禁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注意防止:

a.低估价格,即在改建过程中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格或国有资产的租金。

b.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即把国有资产无偿变为“公司”的资产,然后通过“法人股”转个人股的办法将国有资产转为私人资产。

c.公亏私盈,即通过挤占原国有企业业务,向国有企业高价出售和由私人或集体企业从国有企业低价购进,以此把国家的利润转移给个人或集体。

为使国有资产不在清理、评估、拆股过程中流失,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六、关于亏损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问题

亏损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难度较大。这些企业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清晰、权责不分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场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后劲不足;一些企业包袱沉重,管理混乱,效益低下,有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和亏损状态,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闲置和企业下岗职工的增多,一些职工生活困难,造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思想解放不够、改革滞后、机制不活,因此困难亏损企业更需要改造。

对于亏损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将借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划分成等额股份,使债权人变成股东并拥有同债权相应的股份,然而,采取这种办法必须解决好如下问题:

(1)将其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由于亏损企业不具备发行股份的基本条件,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基础薄弱,因此不能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有人认为,亏损国有企业负债率高,又不能发行股份,吸引外部资金十分困难,联络五个以上发起人有一定难度,所以不能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对亏损企业改造时的作用估计过高。

(2)必须使债权人成为发起人,并同其他国有投资机构和部门一起指定公司章程,使债权人和企业共成为企业的主人。

(3)妥善处理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企业办社会等诸多原因,使一些企业长期背上沉重的包袱而导致亏损。诸如学校、食堂、职工住房和一些公共设施等。这些由国家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但实际上是无法经营财产,如果将其计入股权,就会产生与企业改革相悖的问题。因此,或出售给职工个人;或利用非经营性资产组建独立经营的经营性公司。

七、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应注意把握好适应企业进行改造的时机,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以及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等诸多问题。从而加快建立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推动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范文6

“新常态”下,东北地区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形势。如何脱困实现再振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有经济是东北地区的经济支柱,实现东北经济脱困,最根本的还要靠深入的国有企业改革,而混合所有制则是改革的方向。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各级政府和企业只有采取各种积极的市场与非市场政策,才能有效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东北地区经济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助其脱困。

[关键词]

“新常态”;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采取了高投入、高消耗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保持了惊人的增长速度。但是,这种高速模式是建立在对资源环境的过度索取之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面临的资源瓶颈、体制瓶颈与技术瓶颈局势越来越严峻,刻意维持增长速度只会破坏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打破过去的“旧常态”,建立起“新常态”。在此背景下,提出“新常态”的战略理念,指出“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新常态”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经济未来调整及转型的战略指导思想。[1](P11)在“新常态”思想的指导下,整个国民经济开始了深入的体制机制转型,煤炭、钢铁、水泥等传统重工业受到了越来越紧的政策约束、资金约束与资源约束。受此影响,以重化工业为支柱的东北三省经济告急,2014年以来,东北三省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常态”下,东北三省如何突破传统体制的桎梏,焕发新的发展活力,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今后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国务院先后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失速与国有企业改革不深入、不到位具有密切关系,东北经济增长困难直接表现为大规模国有企业的不景气。国有经济比重过高、股权结构不合理、民营经济不发达导致东北地区经济结构不合理及经济发展缺乏活力,难以适应“新常态”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因此,唯有持续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从根本上破除使东北经济陷入困境的体制障碍,才能帮助东北地区抓住“新常态”的历史机遇,成功应对挑战。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新常态”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意义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配合中国经济转型、有效整合国有与非国有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对“新常态”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完善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内外部治理结构,焕发新的体制活力。经过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造及兼并重组,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仍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国有资本管理部门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不顺,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诱发了经理人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数目众多,增加了国有资本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无法设计出符合不同企业情况的监管契约,只能采取一般性的契约,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成本高昂。通过深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可以以此为契机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结构组织与机制,弱化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非国有资本进入,形成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从企业内部加强对人的监管,可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单一监管的弊端。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缓解东北地区长期以来严重的委托问题,提高巨额国有资产配置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失风险,进而为整个东北经济助添新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有利于整合东北地区国有及非国有资本,实现共赢。国有资本优势在于规模与政府支持,但体制相对僵化,资源流动性不足。非国有资本优势在于体制灵活,但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两种资本可以在市场机制下取长补短,实现高效整合和双赢,提高整个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低水平,市场中的资本存量有限;同时,国有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有限的资本难以充分实现价值,导致东北地区在“新常态”下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愈发明显。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将体制机制相对僵化的国有资本与体制灵活、具有创新意识的非国有资本进行有机整合:一方面将分散广泛、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非国有资本聚集起来,吸纳到国有经济当中,或将国有资本投资到有市场前景的非国有企业之中,有利于为非国有资本增值提供更高更广大的平台,提高风险抵抗力与生产能力,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发展,激发社会经济活力与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对一些有发展潜质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多为沉淀成本高昂的资源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企业,适应“新常态”将面临巨大的转型成本压力,而地方政府与企业又难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有助于吸收市场中流动的优质非国有资本,通过与国有资本的整合,分摊转型成本,共享转型收益。其次,国有资本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形式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扩大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优化其功能,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对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实现。最后,对于经营效率低下、闲置的国有资产与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联合、兼并、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来搞活,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转型,优化东北地区产权结构。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经济增长对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工业的依赖度很高,而第二产业又主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对资源依赖度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以传统产业为主的国有企业遇到危机,整个东北经济就会陷入困境。要改变这一现状,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必须转变发展理念,由传统高碳产业向朝阳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变,大力发展生产业,快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的信息化与技术创造、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将国有资本由传统领域向新领域转移。但是,资本的转移面临很多技术与资金难题,国有企业很难独自完成。而广泛分布于第三产业的非国有资本则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引进外部优质的非国有投资者,为企业产业转型提供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的资源支持;另一方面,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进入到有优质项目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非国有企业之中,实现两者资本的有机融合,共同开拓新的市场,实现双赢。以此,可促进各类企业参与产品深加工和新资源开发利用,实现产业链向精细化发展与机械装备、建材、钢铁工业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优化整个东北地区的产业结构。[2]

第四,有利于培育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实现东北地区的协同发展。东北地区具有协同发展的有利条件。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非国有资本在获取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保护等方面上的平等性,非国有资本可以参股甚至是控股国有企业,强调基于公平市场精神的竞争与合作。因此,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加快促进市场公平,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机制,对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壁垒较高的东北地区,这方面的意义尤其突出。另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就是这一理念在国外与国内的体现。在新一轮东北振兴即将启幕的背景下,东北地区一体化显得尤其重要。目前,东北地区四大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与大连)正在谋求协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则是推进东北地区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东北三省可以打造统一的东北市场体系,将各自的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置于一个更广阔的流通平台上,促进资本在东北地区的自由流动,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

三、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的成绩自2003年中央提出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深化,在各层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采取灵活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通过联合、破产、兼并、转让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资源,成立了一批技术能力强、资金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经济。通过股份制改革尤其是上市融资,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金特别是非国有资本,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方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趋于合理,控制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一大批处于劣势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先后从纺织、轻工、造纸等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本逐步向能源、装备、石化等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大企业集中。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分布过广过散的状况明显改观,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和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得到扭转,已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竞争局面。在经济效益方面,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效率和外部竞争力得到极大提高,发展活力明显增强,投资额、应缴税金、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快速上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普遍提升,并进一步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开放水平的提高。在国家政策主导下,东北三省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完成了改制,实现了股权的多元化发展,具备了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以国企改革为契机,推动了整个地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其他联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10种。[3]本文以工业企业为对象,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指标,来分析东北地区混合所有制经济现状(见表1)。由表1可见,从比重上来说,吉林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高于全国水平,黑龙江基本接近全国水平,辽宁低于全国水平。从数量上看,整个东北地区混合所有制经济处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二)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第一,股份制改革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过改制,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但在不少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另一方面,已改制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当前东北地区国有企业虽然基本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但离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很大距离。这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尚不规范、尚未有效实施,企业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国有股仍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非国有股东难以对国有大股东形成有效的制约,企业的决策与经营权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这导致混合所有制的内部治理监督功能大打折扣,非国有资本难以获取应有的权益,从而弱化了参与改革的动力。第二,缺乏统一的成熟市场,沉淀成本高昂。成熟统一的市场经济是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市场前提。如果没有统一的市场,既很难消除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又不利于民企的资本顺利进入混合所有制经济当中,不利于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当前,东北地区未形成统一的产品与资本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间缺乏协调发展的意识与政策,另一方面在于传统产业结构导致的高额沉淀成本,使混合所有制改革阻力大。专用性有形和无形资产投资成本容易产生沉没成本。威廉姆森将专用性资产划分为:一是设厂区位专用性;二是物质资本专用性;三是人力资本专用性;四是特定用途的资产。[4](P82)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投入了巨额的沉淀成本投资,一些老厂房、老设备、相关人员如何安置、配置,以及衰退产业如何有效退出、改造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进程。第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改革负担重。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在其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构成了国企改革的沉重变迁成本。要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有序稳步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历史问题,让企业轻装上阵。对此,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央及各级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资金与政策支持,例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政策性破产、中央投资倾斜、历史欠税豁免等,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但是,历史遗留问题绝非一早一夕可以解决。东北地区相较于其他地区尤其是发达沿海地区来说,民营经济不发达,政府在行政效率、财力等方面又存在很大不足,在老职工安置、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仍有一部分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存在办社会、负债率高、亏欠职工工资、“三金”欠账、债务大、富余人员多、就业压力大等问题,致使改组改制难度大,自我积累与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特别是近两年来,由于经济不景气及转型压力,历史遗留问题再次凸显,严重制约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清晰的责任划分。在现实国有企业改革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产权界定困难,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很难清晰界定。[5]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有政府的强力支持。但是,由于政府能力有限,缺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及制度设计能力,以及“职能错位”,政府未承担起应担的改革责任。第四,投资环境不优化,对外部优质资本吸引力有限。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及地理位置的限制,东北地区在政府能力、投资环境、服务意识、监管理念等方面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与全国水平相比,吸引港澳台投资及境外战略投资能力差,难以吸收区域外优质的资本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约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及质量。

四、新常态下推进东北地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对策

第一,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产权多元化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前提之一,要进一步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降低国有股比重,提高非国有股权比重。国有资本可以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资本融合,实现产权配置的优化重组。鼓励国有独资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混合所有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证其股东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真正构建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大股东的行为,实现风险与收益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合理分摊与共享。第二,因地制宜,分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各行业积极探索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出现了“时间表”“一刀切”等现象,背离了“新常态”的发展理念。对此,2015年,国务院先后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了商业类与公益类,强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分类推进,采取不同的改革方案。因此,东北地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设计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对于竞争性领域,政府要放开搞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既可以国有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关键领域及重要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原则上要保持国有股控股地位,灵活掌握具体的控股比例。对于效率已经足够高或条件不成熟的行业及国有企业,没有必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常态”背景下,对于东北地区高耗能、低附加值和产能过剩的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慎重;对于没有什么发展希望的企业,要让市场进行淘汰,没有必要浪费资源进行改革。集中国有资本,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其中。以国有资本为纽带,引导非国有资本向战略性产业、生态环保、科技进步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以此来优化产业结构。[6]第三,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及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监管理念,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过渡,从过去过严的管企业生产经营上升到相对灵活的管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除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大方向上给予政策扶持外,政府还要给予国有企业足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自,让企业以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不同类型资本的有机融合,着实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难题。同时,要打破长期以来的垄断行业的市场壁垒,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扶持民营资本参与到国企改革中去,政府逐步放开功能性、垄断型项目,放开石油、燃气、电力、铁路、轨道交通、水务、电信、资源开发领域的市场竞争,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采取各项优惠措施吸引区域外优质资本的进入。第四,培育统一的东北地区市场经济体系,促进不同类型资本的高效流动。打破东北三省内部资源流动的行政障碍与市场壁垒,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高效流动,吸收优质的区域外资本进入东北地区,增强东北经济活力。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将国有企业产权纳入规范自由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健全流转顺畅的产权市场运行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混合质量;完善劳动力市场,打破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行政性及市场,供给有效的软硬件配套设施,为国有企业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者选拔任用机制,健全经理人市场,让企业领导者成为经理人市场中的竞争者,为因改革带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安置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渠道。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作为市场体制改革的主导,必须要承担一部分的沉淀成本,例如提高行政效率、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投资、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等。[7]第五,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国有企业改革负担。对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而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依靠政府实质性的举措与有效的配套政策。为了支持东北经济发展,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出台分类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力争用2-3年时间,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东北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精神,在中央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通过成立专门的改革基金、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合理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速度。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为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奠定良好的社会保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历史欠税豁免政策的实施,健全政策实施机制,减少豁免政策实施的交易成本及时间成本;对破产国有企业进行更为有效的援助,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受损利益主体的妥善安置与社会稳定;对厂办大集体问题,要总结已有政策的经验教训,在现有政策切实落实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中央、地方、企业三者之间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中的承担比重,中央要加大财政支持,提高经济补偿金的承担比重。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厉以宁,林毅夫,等.小趋势2015:读懂新常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2]薛继亮.资源依赖、混合所有制和资源型产业转型[J].产业经济研究,2015,(3).

[3]陈俊龙,李衍.交易成本与东北地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分析———兼论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方向[J].国有经济评论,2014,(2).

[4][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Coase,R.TheProblemofSocialCost[J].JournalofLawEconomics,1960,1(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