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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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职工档案 违法行为 法理

面对档案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后果显露的滞后性以及发现违法行为难度较大的实际困难,北京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近年来把发现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重点来抓,先后对四起档案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为了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现将近期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己的思考介绍如下,同大家研讨交流。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08年12月1日,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企业存在故意藏匿、销毁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市档案局执法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举报人原系本市某企业职工,1995年12月8日,该企业将举报人予以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企业又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危害后果。

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和该规定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规定,属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以及《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市档案局于2009年3月6日对本市某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市档案局责令该企业认真整改,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

2009年3月11日,市档案局收到被处罚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该企业表示服从市档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理问题的思考

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以下四个法理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形成共识:

(一)对职工档案国家所有权的辨析

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发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显而易见,职工档案是否属于国有档案,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查处职工档案管理中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的首要问题。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关于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人事材料。可划分为学生档案、工人档案、干部档案、军人档案四个部分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2006年国家档案局在就人事档案丢失诉讼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无随意处置的权利。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②。由此可见,从档案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作为人事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工档案,属于国有档案的范畴。丢失职工档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由于人事档案事关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公民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愿望尤为强烈。在当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缺乏案件线索的情况下,应当对公民举报的涉及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高度关注,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二)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确定丢失职工档案的时间是否距发现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是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关键因素。

本市某企业1995年把举报人除名后,认为本单位已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职工档案提请其户口所在地的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转交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而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及某街道劳动部门均否认曾经接收和保存过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举报人据此认为本市某企业并未将其职工档案转出。也就是说,1995年本市某企业转交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以来,有关当事各方均认为该档案有着确切的下落,不存在丢失档案的情况。只有在2008年市档案局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后,才彻底查清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最终确定了该档案已经丢失的事实。鉴于本市某企业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转出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的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显然与本市某企业履行转交职工档案的法定责任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市档案局据此认定该企业应当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从本市某企业转出后下落不明,只是表明该档案脱离了有关单位的有效管理。由于存在将来重新发现该档案下落的可能性,因此档案下落不明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已经丢失。由于下落不明的档案一旦被认定为丢失就构成了档案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针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设定判决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公民在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其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由此开始的规定③,对于下落不明的档案能否确认其已经丢失,我们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由调查核实的特定程序来予以最终确认。借鉴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我们认为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当推定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本市某企业存在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之时起算。

(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由于《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对行政处罚都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究竟是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作为下位法的《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要看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是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档案法》赋予的。由于这是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予以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国家把行政处罚权赋予一个以前没有此项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第一部法律,因此《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予以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这一有限范围内发生“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在现实工作中,档案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这一特定领域之外,为了有效制裁档案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档案安全,《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突破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制,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之外的上述三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比较,《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五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为“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与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要求。

有鉴于此,《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三个方面严格遵照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的规定方面并没有相互抵触之处。对于本市某企业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档案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可责令赔偿损失。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200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④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的规定,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予以确定的要求,2008年市档案局制定的《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⑤以“涉案标的”作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标准,把涉案标的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细分为“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把涉案标的数量以纸质档案为标准(其他载体档案参照执行)在“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内再进行具体的划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档案行政处罚种类中,《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高度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倡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多数轻微档案违法行为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普通的职工档案其价值和数量都较为有限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关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涉案标的为1页-50页以下的永久保管档案、1页-250页以下的定期保管档案,行政处罚种类适用“警告”的规定,市档案局决定对丢失举报人职工档案的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的规定,考虑到2008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已经认定该企业对丢失职工档案负有过错、判决其赔偿举报人人民币六万元的情况,市档案局决定不再对该企业造成档案损失的过错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理。

以上是我们对参与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的情况介绍及其法理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我们相信,在广大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下,随着档案行政执法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为档案事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注释:

① 王英玮.专门档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84.

②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③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p285.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至目前为止,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市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共有各类档案200余万卷。在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市政府成立了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司”),授权经营管理市属工业系统的国有(集体)资产。据工司的统计,其所属纺织、丝绸、工艺、轻工、医药、化工、建材等6个行业系统及4大企业集团,共有库藏档案124万卷。这些档案作为企业改制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凝聚着苏州近现代工业历史和文化的卷帙浩繁的企业档案,关乎着退休职工诸多权益的个人档案,联系着改制后企业发展腾飞再生的企业档案,何去何从,没有先例,没有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庞大的档案数量,不是一个地市级国家档案馆所能承受得了的。

2004年2月,坐落于苏州古城文化园林博览区的苏州市工投档案管理中心正式成立。中心占地23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工司分三期,投入2000万元进行改造。中心准备对工司下属308户改制企业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现中心已接收60余万卷企业档案,预计到今年年底全部124万卷档案接收进馆。

工投档案管理中心的诞生,在企业档案管理上是一个创举,对于档案管理中心建立的可行性,档案管理中心的定位,以及产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的整合,档案资源利用和档案管理中心运作与发展等问题,值得实践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学界思考。

缘起:企业改制

在思考和探讨建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可行性问题时,首先要了解目前国企改革中改制企业和改制企业档案的概况。本文所指改制企业是指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债权债务清理到位,整体改制到位,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到位一基本的原则进行的,从而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中小企业退出。通过改革,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实行破产关闭、公开转让、深化改制三种类型的国企改制。改制企业档案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些企业档案和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改制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苏州近现代工业历史发展阶段的真实写照,是苏州工业企业文化的积淀,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依据,是研究探寻地方民族工业企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重要素材,是苏州工业发展历程不可再生的历史和文化资源。建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是为了对改制前、改制中及改制后企业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证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的完整、齐全、安全,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和档案的散失,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国家档案局等四部委局1998年3月5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产权改革前的“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暂行办法》第六章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档案处置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有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职能。应当说建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苏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并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下发,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单位档案进行接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苏州市政府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成立了工司,对原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纺织、丝绸、工艺、轻工、化建、医药等6个行业系统及4大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管理。那么理所当然对6个行业系统及4大集团的改制企业档案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些企业档案也是工司经营管理全部国有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在全面推开国企改革初期的2002年9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与刚成立的市政府改制办联系,由于当时改制办忙于应付错综复杂的国企改革问题,对在改制过程中档案的处置问题未引起高度的重视,使得档案处置问题耽搁了一段时间。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诸如清产核资,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职工工龄,债权债务,劳动福利等问题的出现,凸现出企业档案不可或缺的作用时,改制办主动与档案部门联系,坐下来商量对档案处置的有关事宜。同时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批示并指示一定要妥善处置好改革中企业档案的问题,并把档案处置工作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进行,企业改制会办书中明确档案处置结果。全市工业系统的档案处置问题,随着工司的成立,摆上了领导议事日程,124万卷的企业档案找到了归宿,其他主管部门也把档案处置工作抓了起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属工业企业要求全部退出国有序列,很多工业企业在改制前已处于破产、关闭、停产、严重亏损等状态。以工司为例,下属原有国有、集体企业370家,其中破产、关闭企业252家,虽然资产处置完毕,但企业档案却处于“无政府”状态,企业档案如果没有一个妥善保管的地方,将面临大面积的散失和破坏。工司在市档案局和市国资委的支持下,于2004年2月成立了工投档案管理中心,并在原锦绣丝织厂厂址挂牌。工司及时注入巨额资金,根据档案馆建筑要求进行改造,安装了密集架、防火报警设备等,分三期进行改造,目前已完成一、二期的改造任务,档案硬件设施基本到位。同时工司领导及时配备中心领导班子,选派了10多位在各企业中担任厂级领导的同志充实到中心,并聘用了20多位原各企业的档案人员对企业档案进行整理。目前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档案管理中心建立和运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各

项条件基本到位。

目的:抢救和整合企业档案资源

产权制度改革下的改制企业档案资源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档案资源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改制企业档案是产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之前,国家所拥有的企业档案或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应由国家拥有的档案资源的总称。由于改制企业档案资源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档案资源应由国家管理,那么改制企业档案资源也理应由国家管理。国家如何来管理,主要要对改制企业档案资源进行整合。

笔者认为改制企业档案资源整合是指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届国家拥有的国有企业档案和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通过整理、协调,重新组合,使之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在整合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系统性原则,档案管理中心在整合改制企业档案资源过程中首先要按照行业进行区分,然后每个行业再以每个企业来整理,对每个企业所形成的档案分门别类的整理,在整理过程中要保持每个企业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有机联系,保证档案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有用性原则,在整合过程中要坚持档案的价值取向,鉴别档案的有用性,对地方工业的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研究工业历史,具有潜在科技信息价值,对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传承人类文明等内容有价值的档案要保留下来。三是社会性原则。在整合过程中要注意档案资源社会功能的整合作用,对一些涉及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构筑企业文化、百姓休闲、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档案要及时整理、组合,满足社会和百姓的需要。四是共享性原则。整合的档案资源不仅是内容上的有用性,而且要注重形式上的“可用性”。随着政务信息的公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整合促使一部分改制企业档案资源成为现行公共信息资源的一部分,同时也要充分挖掘改制企业档案中科技信息含量,为企业科技进步共享档案信息资源。

苏州市通过对改制企业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档案资源板块。

一是建立地方民族工业历史资源板块:改制企业档案集中反映了一个地区民族工业的演变历史,苏州市属企业在各个历史阶段曾经有着极其辉煌的历史,为苏州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创造了奇迹。从百年老厂苏纶纺织厂、鸿生火柴厂到苏州四大绸厂;从苏州悠久的工艺美术、苏绣到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苏州的小三件(登月手表、飞鹿自行车、凤凰缝纫机)、四大名旦(孔雀电视机、香雪海电冰箱、长城电扇、春花吸尘器)等等,在全国乃至世界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把这些企业的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档案资源板块,集中保留和记录下来,对研究和展示地方民族工业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建立企业文化资源板块:企业档案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各类企业文化,各个企业都有着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史,每个发展时期都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精神,形成了各自的企业文化,特别是苏州的一些老字号,百年老厂,工艺美术等企业都与吴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文化内涵和有机联系,如苏州丝绸历史悠久,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丝绸、印染以及苏州刺绣等各种图案、标本、样色、花样等与吴文化有着不可割断的情结和影响。整合这一档案资源板块对提升地方民族工业水平,弘扬企业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建立和谐社会资源板块:档案管理中心到目前为止,已接收企业职工档案、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和无主人员档案24万卷,在解决职工安置、人员分流、养老保险、工龄计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档案管理中心不完全统计,2006年1~3月份查阅档案2000多人次,调阅案卷5000多卷,其中80%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所以说对职工和退休人员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化解百姓矛盾,解决百姓切身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创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服务,所以说对这一板块档案资源的整合是必要的、及时的。

模式: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建立档案管理中心的目的:一是为了将改制过程中企业档案资源保留下来;二是为了充分利用这些档案资源,三是这些档案资源为将来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中心在建立之后,加大了各项管理力度,建章立制,培训人才,加强档案管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档案资源信息化管理步伐,形成了管理中心特有的管理和运行模式。

1.走“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之路

所谓“集约化管理”,就是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加强分工、协作,对档案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档案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管理方式。所谓“市场化运作”,就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利用市场杠杆的作用,运行、操作档案管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档案管理中心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前期资金大量投入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回报的期望值。虽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不能弥补经济效益的缺损,所以在管好、用好这些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的同时,及时考虑档案管理中心今后的生存和运作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2.档案管理中心建立后,可逐渐建立若干下属中心

一是保管利用中心。保管利用工作是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档案工作部门必须具备的功能。档案管理中心建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管和利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目前中心的最大财富就在于占有和拥有庞大的档案资源――124万卷企业历史档案,这是中心独特的资源和优势,把档案管理中心建成档案资源保管利用中心是中心运作最基本的和必须建立的方式之一。

二是历史研究中心。苏州民族工业是江苏民族工业的发祥地。随着改革开放,外向型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苏州要形成自己独特的苏商经营理念,这些苏商理念在哪里,就在档案管理中心。如何对历史进行研究总结,从中找出和总结出苏商精神和理念,是一件非常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同时对第二次修志编史工作来讲,对档案资源的占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建立历史研究中心也是获取社会效益所必需的运作方式。

三是中介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档案管理中心的优势,做大做强。目前中心的库容量在200万卷左右,按工司改制企业档案124万卷的量来计算,还能容纳大量档案。争取在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在财政部门协调下,运用市场运作,对除工司以外的改制企事业档案资源进行集中整合,统一纳入档案管理中心,避免多头投资,浪费财力、人力、物力,确保档案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通过中介咨询的形式开展档案整理、档案寄存、档案培训等服务,为中心市场化运作探索一条新路子。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1.1企业职工档案处理监管缺失,处置随意性较强

对于大多数以营利目的为主的企业来讲,档案与档案工作虽然能够在企业日常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较大的参考凭证作用,但它却始终被划归到相对低调的工作岗位类别。与企业类别档案,如科技档案、产品档案或营销档案等相比,职工档案往往呈现出数量大、内容繁杂、涉及利用群体范围广等特点。从档案重要程度和影响主体范围上来看,职工档案本应当成为企业档案管理的重点资源,也是企业在转制或破产过程最应被关注的档案资源,因为职工档案记录的不仅仅是企业职工工作方面的信息,还与企业职工相关待遇认定与办理其他保险业务息息相关。但是根据笔者通过实地走访和网络调研的结果来看,很少有企业在转制或破产过程中会对企业档案给予关注,即使是关乎企业员工利益的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也很少被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日程中,因此大量职工档案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被企业员工或社会人员随意处置。据笔者调查,大部分企业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相对较差,不同类别、不同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混杂管理,特别是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设档随意,材料归档、归类、归卷不规范、不及时,部分档案材料常年堆积,难以正常归卷,进而导致大部分企业职工档案材料残缺不全、内容混乱,由此很难在企业改制或破产之前被重视。与此同时,在企业破产清算或改制过程中,职工档案往往无专人监管、后续接收单位无法落实,以至于职工档案大多被认为是无价值材料,随意由他人处置,造成档案的损毁与丢失。

1.2企业职工对自身档案保存状态的漠视

笔者在对部分企业职工进行职工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的调查中,有超过70%的一线职工不清楚自己档案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不清楚职工档案保管的相关制度与规范;有超过90%的一线工人认为职工档案只有到自己退休时才会发挥作用,平常并不在乎它的保管状态如何。由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职工对自身档案保管状态的漠视致使其在企业转制或破产时忽略其个人档案的处理,致使个人档案出现丢失或损毁的状况却毫无察觉。据相关媒体统计,自2005年以来发生的针对职工档案丢失与损毁而造成企业职工利益受损的案件,几乎100%的企业职工对企业改制或破产后个人档案的去向毫无意识,而直到自己退休或办理相关保险时才开始关注自己职工档案的去向问题,而那些早已破产十多年的企业根本无法准确给出职工档案的去向,企业职工的利益难以保障。与此同时,大部分下岗分流的职工平时缺少对自身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多数职工选择默认、上访或打闹等非理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少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事件。笔者认为对自身个人档案保管状态的漠视、缺少对个人档案的保护意识、对丢失档案而权益受损维权途径的陌生等原因造成了大批企业职工不得不面临“老无所养”悲惨境地的现状。

1.3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企业破产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职责。其中第四章关于“企业财产”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财产范围以及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的财产处理与分配进行了规定,其中并未明确企业档案处置的相关问题。目前国内尚未针对改制或破产企业档案处置问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曾经对该问题出台相关条例,如辽宁省档案局在1997年颁布了《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但是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真正介入到破产企业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接收和指导却较难实现,特别是该规定只针对国有企业,而对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却难以发挥约束作用。虽然我国综合档案馆归档范围中明确指出撤销机关档案是综合档案馆馆藏资源的主要补充源,但这个规定只针对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而破产企业的档案是否可以被综合档案馆接收却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特别是像企业职工档案这样关乎成千上万破产企业员工日后切身利益的档案,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和档案部门都没有接收的义务与规定。由此导致破产企业即使有上交档案的意愿,却没有机构愿意接收,进而造成档案的随意丢弃。

2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的流程

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流程应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之中,并作为企业破产清算的必备程序要予以保留。由此,笔者结合了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提出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的基本流程(见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企业申请破产并受理、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负责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形成并公布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2.1企业破产清算前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向当地法院申请,具体要求为: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此时,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介入到企业破产清算组,负责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清查、监管及在破产清算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其次根据破产企业档案保管现状,初步提出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清查的方案。

2.2企业破产清算中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包括两大环节: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和形成破产企业清算报告。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5项内容,其中由档案部门直接参与的有保管、清理和处理三个环节。首先,破产企业财产保管环节。该环节是要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集中收管,冻结企业涉及企业财务、资产的活动。档案部门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是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封存,追回散存在机构其他部门的档案材料;冻结企业人力资源调动、转出和离退休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进行集中收存。其次,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环节。该环节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档案部门在此环节要依据企业档案部门提供的各种档案统计数据,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数量进行核实与清查,并对档案门类与数量进行分类造册,对在保管环节要求归入档案部门却散失在档案部门外的档案进行追讨;核实干部人事档案与职工档案的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对职工档案中存在的缺失档案现象要求当事人或企业相关人补齐相关材料或提交档案缺失说明。再次,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环节。该环节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由于企业档案不具备变现的性质,因此对企业档案的处理主要指档案馆根据破产企业档案的类别、质量与数量确定档案的归属方案。一般来说,企业职工档案涉及面广,内容多而杂,且日后利用频繁,所以这类档案要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会档案等档案要分别确定归属对象。最后,档案部门要对破产企业档案清算情况进行总结,指明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进一步细化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流向,着重对与企业自身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档案的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将企业员工关注的职工档案清理与归属流向情况进行公布。

2.3企业破产清算后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与保管要按照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予以执行。国有企业破产后,其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由当地人事或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而其他档案由当地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与保管。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后,除职工档案外,其他类型档案可由当地综合档案馆进行选择性接收,或由所辖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而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因涉及到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笔者建议由当地综合档案馆、人事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破产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机构,或由劳动管理部门牵头,综合档案馆负责对这部分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进行代管。此外,在职工档案交接过程中,破产企业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要全程参与,以保证档案交接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3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3.1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与接收监控机制

综合档案馆应承担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与业务指导工作,特别是要介入破产企业清算流程,着重对破产企业档案,特别是要关注该企业职工档案的流向。由此,综合档案馆应结合其辖区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现状制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监控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并着重留意有破产或改制倾向的企业,为其做好破产前企业档案的封存、清点与确定档案接收单位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结合《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实施企业职工档案的归档范围与类别的标准化,定期对企业职工档案的数量与案卷质量进行评估;其二,及时介入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档案行政主管机构要主动介入到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中,并将企业职工档案的提前监管与后期善后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其三,积极主动联系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在未明确企业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前,综合档案馆要负责对该部分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清点和登记,并与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特别是社会劳动保障机构、人事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后续管理问题;其四,调研论证、建设企业职工档案联网数据平台,特别要为辖区内非国有制企业职工建立职工档案与档案信息追踪平台,一方面提高对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监控,及时掌握破产企业档案动态,及时介入破产企业档案接收程序;另一方面为企业员工查询其个人档案保存状态提供服务平台。

3.2建立破产企业档案接收中心,集中保管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与保管,劳动部门与档案部门可以联合建立破产企业档案职工档案接收中心,主要负责对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和善后处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的归档材料内容,为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人事档案转出、审核和档案信息资源服务。2009年哈尔滨市南岗区成立了首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中心,该中心由南岗区档案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力筹建,首批接收来自本区十余家破产或转制企业共3万余卷各类档案,接收种类有文书档案、技术档案、经营管理档案、死亡档案、财务档案等,其中职工档案共2453卷,涉及到5000多名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接收与日后保管,并为该区其他务工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代管和业务咨询服务。目前,该中心已为全区共8300余名下岗职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其他务工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并为全区各类企业免费提供职工档案的建档与业务指导工作。该中心的成立为全区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维护企业职工个人权益、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提供了保障。而上海主要采取四种方式,有序分流管理本市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一是按照改制后企业资产和产权关系,将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新的企业或上级控股公司管理;二是由控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授权,将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权限委托系统资产管理中心承担;三是根据改制企业档案保管容量大的需求,在各系统、各行业按照区域或行业板块,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档案集约化管理平台;四是与上海市综合档案馆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共管破产企业职工档案。

3.3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使破产企业档案接收程序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

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续性。

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第七条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

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

用。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

第三章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二)产品、科技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属国家机密的档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其归属。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的处置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租赁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四章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三)财产清理报告书;(四)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五)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六)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七)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八)资产处置结果报告;(九)协议书;(十)合同;(十一)企业章程;(十二)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企业,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档案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企业档案工作同样面临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为此必须重视改善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下面就企业档案管理中存在几个主要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面临的问题

(一)档案工作与企业变革的不同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以体制、机制、机构的变革,应对市场的风云变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档案意识还很薄弱,企业注重的是直观的经济效益,看重的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而忽略了文件收集、利用、归档工作,伴随变改中的人员流动,出现的是文件资料、技术资料流失的现象。甚至有的企业档案工作的地位在企业改制中,出现挤脱现象。

(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企业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档案工作是一项十分专业的系统工程,档案人员不仅要掌握档案管理理论,还必须懂得具有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一些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有了较广博的知识面,才能对多方位的工作应对自如。

而现行不少企业的档案人员兼职的居多,客观上导致对档案知识的学习、掌握不够,其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档案工作的需要。

(三)企业档案的“主体”错位

档案的主体明确性,是一个企业档案工作的关键。当前不少企业的档案主体观念存在偏差,影响了企业档案工作水平。不少企业几乎把企业的人事档案当成了企业档案的全部,即主体,而忽略了企业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真正确定企业命运的颇有价值的“主体”档案,直接影响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档案编研工作薄弱

有为才能有位。档案工作的地位,档案工作广为重视,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靠档案的服务价值来确立。但不少企业的档案工作纯粹停留在收与管的层面,一方面由于素质的不到位,另一方面编研意识的缺乏,造成档案的编研工作难以,档案无以得到很好的利用。这是导致档案工作在有的企业没有地位,可有可无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企业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导致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漏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企业性质特殊,在办事流程及日常工作中自主性较大,易造成档案管理政策性失控。如某些项目的审批,企业往往是先斩后奏,导致重要文件、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完整,造成档案资料缺失。

(二)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兼职过多,且大多不具备档案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一些合资企业往往不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而采取兼职的办法。由于没有专职的档案人员,极易造成档案分散保存。如某合资公司基建档案归项目负责人员管理,设备归设备使用部门管理,财务档案归财务部门负责。这样的分散式管理体制缺乏有机的联系与制约,造成档案严重流失。同时,档案管理人员的频繁更迭、档案交接手续不完备也是导致档案缺失的重要原因。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档案管理人员更换相对频繁,如交接双方没有端正思想、明确责任,无法保证档案交接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出现漏洞。

(三)在企业产权变动中,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不力造成档案流失。如一些公司在关停过程中档案随意堆放;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档案频繁借出,未办理借出、收回手续;企业的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已被原企业辞职员工带走;职工调出带走的人事档案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等,都会给国家、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决解问题的办法

(一)强化法制意识

树立法制意识,是做好企业档案工作的基础。搞好企业档案工作着重要从“提高认识、强化制度”上下功夫,使依法治档深入人心。首先是提高执法的认识,要大力宣传《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明确执法的严肃性,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从而解决和杜绝档案工作可有可无等错误思想。其次要提高重要性的认识。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档案是人类活动的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项崇高的事业。…思想是行动的基础”。企业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正确认识是推进和搞好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第三要加强档案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网络建设,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档案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各级领导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专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在各项工作中,实行档案管理“四同步”、“三纳入”等制度,使依法治档工作落到实处。

(二)稳定人员,提高素质

针对档案工作性质,企业要确定专人管理档案工作,针对企业档案管理的特点和管理人员素质差的情况,企业领导要积极选送档案人员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同时要稳定档案专业队伍,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三)要着眼实际,抓好“主体”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主体”档案是企业档案的核心,在抓好其它档案的同时,着重抓好“主体”档案的归档工作,特别是抓好技术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设备档案和产品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保证企业档案的完整性。

(四)积极搞好开发利用,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

如何利用好企业档案,开发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是企业档案管理的目的;是摆在企业档案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为此,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就要围绕企业的发展,编写多种检索工具,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五)建立高效的网上档案管理系统

网络技术与档案管理的结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旋律的档案信息化战略,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展;加强企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亦是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以企业的档案工作为依托,成立市场信息服务中心,建立网上档案管理系统,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克服企业管理的盲目性,而且能够为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在离校之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将档案返回生源地由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派人送至即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登记编号,毕业生择业期一年内可以进行免费存放。

二、民办院校就业档案服务程序

1.开具证明。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并且档案还存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一下服务:凭就业报到证开具存放档案证明、开具未就业证明其他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2.档案提取。择业期(2年)内就业手续办理完的毕业生,可以凭就业报到证、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各级人社局进行档案提取。择业期内没有就业毕业生不能进行档案的提取。

3.对于自谋职业、出国留学、择业期未满的毕业生档案和派遣期内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以及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在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保管。

三、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主要区别

民办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指学生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档案,它以文字资料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家庭状况、高考成绩、在校期间表现、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等。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换的,毕业生毕业后将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当中,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学籍档案也就正式成为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它需要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取得报到证后才能得以实现。

四、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档案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是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些用人单位本身具有人事管理权,他们可以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二是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与民营机构他们没有档案管理权。毕业生毕业后一定将档案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方便又安全。三是毕业生在档案的转递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在不能完全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人事管理权之前,不能把档案转入该用人单位,应将档案转交给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2.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违规接收档案,导致档案丢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毕业生应首先询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确定对方是否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后再决定将档案投向哪里。

3.档案的归属是有相关规程的,学生在离开学校之前要制定好档案调离时间,不要将档案来回调离,最好做到一步到位。

4.毕业生毕业后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户口不落回本地的毕业生、考研的毕业生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在用人单位长期就职的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可以将自己档案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

五、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工作后档案提取及补办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