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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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新纪元,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打破陈旧管理体制带来的经济效率低下、经济资源配置无效率等问题。然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度以及效果,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深入探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刻思考国有企业如何能够建立一套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起源、含义以及本质特征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雏形,产生于16世纪,距今约400年的历史,而现代公司制度则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企业最初的形式为企业主或家族企业,在该种经营模式下企业主及其合作伙伴或其家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到支配作用,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形成,市场要求企业能够大规模生产以及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与服务,这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使得家族式的企业管理难以满足市场的要求。原有的企业主不得不雇佣经过专业化训练具备专业技术与管理能力的经理人,这就形成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而这种企业形式就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雏形。这种形式的经营模式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铁路企业,这是由铁路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铁路建设要求大量的资本积累,这就要求铁路企业只能通过股份形式成立,其次是铁路建设要求专业化的技能,以上两点特性就决定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二战以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俨然成为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主流。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含义可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它的产生是顺应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其次,其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传统经济活动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即个人拥有企业所有权,并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其主体为企业法人,即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企业,向社会大众筹资。最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有限责任制。

根据以上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起源及内涵描述,可概括其特征为:首先,清晰明确的产权归属,明晰的产权能够确保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其次,科学完整的企业组织以及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企业制度能够保证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相互制约,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最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提高国有企业的融资水平、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效率与成果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纵观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且大量依赖国家财政;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企业管理水平低下,产权关系模糊导致的政企难以分开;经营效率低下以及对经营成果的忽视等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乱象。通过上文对企业管理制度内涵及特征的分析,可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以经济效益与经营成果为最终目标,通过股份公司形式筹集社会广大资金,并有清晰的产权制度保障企业的独立经营、严格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企业管理水平。这都符合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目标,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十分必要。

其次,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的明晰。鉴于传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政企难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与决策等现象。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能够保障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经济决策完全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同时清晰的产权制度也有利于国有企业资产在金融市场充分流动,有利于社会资金的充分流动,创造公平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最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水平,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企业组织制度。企业所有者与管理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经营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同时,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公司战略目标的严格执行性等,能够极大提升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乱象,因此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我国国有企业至关重要。

三、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议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传统企业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国有企业在经营效益、管理水平等方面与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相比较落后,国有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落后的背后体现出种种制度缺陷,其中最主要的是产权制度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产权结构的缺陷主要体现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现象,即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改造等权利分别被政府多个部门分割拥有,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管理分散、交叉而又重叠,使得企业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并不能实现自负盈亏,传统管理体制导致企业组织制度难以符合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人力资源与生产过程中难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本文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主体,界定产权主体权益与职责

国有企业产权归属是一切问题的本源,所以国有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产权制度的建设。国有企业产权的明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主体,二是要明确界定各产权归属主体的权益与职责,三是国有企业资产的自由转让与流动,四是完善的法人产权制度,该制度能够使国有企业有效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人问题,即使得公司管理层能够在各种激励下主动完成委托人的,同时委托人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具有的最大意义在于能够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多头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能够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分离,使得企业法人能够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这样一来既可以使得企业摆脱政府的干预,又能使政府解除对企业的无限责任,只以其对企业的投资额为有限责任。国有企业在完善产权制度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以股份制形式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明晰以及政企的分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这充分表明中央政府对股份制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股份制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的同时,能够有效解决国有企业传统机制存在的政企难分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最大的障碍莫过于政府对企业的干涉,而股份制改革要求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正契合于政企分开的要求,能够保障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真正做到企业的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股份制的实现能够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要保证国有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是企业产权的独立化,即国有资产出资人只为其出资金额负有限责任,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再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制度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工作中,要保障有限责任制度的建设。

再次,加强对所有权的有效约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内部问题突出,来自所有权的约束因而显得尤为重要。采取所有权约束的形式应采用现代公司治理办法,即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内控机制,建立以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董事会为最高管理结构,以公司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结构,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

2、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因而产生了委托问题,所谓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采取的可能违背委托人的行为,因而损害了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采取激励机制来减少委托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内部激励与外部监督。

内部激烈机制的建设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薪酬激励结构。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以及不同层次的人才制定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来确定其绩效和奖金的数额。其次,建立满足员工各种需要的激励机制。根据马斯洛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等各方面满足员工的需求。而且要注重员工的心理诉求,注意员工在随着工作年龄、工作岗位的变动而心理发生的变动,及时与员工沟通。

外部监督的建设思路主要为:第一,注重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能够有效帮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能够有效解决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济社会监督管理者双重角色的矛盾。第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决定因素有企业财务制度、组织制度的完善程度。要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统一财务报表体系,同时注重企业组织制度的完善,坚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富春:当前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问题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4).

[2] 戎光道:关于现代企业制度[J].金山企业管理,2002(4).

[3] 艾建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发展阶段[J].江苏经济探讨,1994(6).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管理 关键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民营与外资企业参与了国有企业的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机制逐渐向混合所有制迈进。从一定程度上讲,国有产权管理既是国资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国企改革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并已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运营形式,加之近年来产权制度与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也大不如从前,正确认识产权管理的含义,明确产权管理问题已成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国有企业主体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既定的产权管理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应将稳定发展作为主要经营目标,进一步深化产权管理改革,拟定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开展产权管理工作的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产权问题,它涉及到企业的兼并收购、产权转让以及重大投资等方面,开展产权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产权是经济主体间权利与责任的根源。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摒弃了以往仅管资产的做法,首度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其次,产权管理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基础工作,由政府角度看,通过明确权责范围可以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由企业角度看,通过界定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范围、明确法人的财产权可以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不但可以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还可以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最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础工作。改革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加快了经济布局的调整,有效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出台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此制度下,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不再是以往简单的企业合并,而是使产权进行有序流动;同时,产权管理工作也不再是以往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而是通过资产评估与交易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2.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首先是国有资产补偿不足,企业的折旧体制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但年限依旧偏长,计提过程中也没有考虑无形损耗的问题,加之提取的折旧基金也未被完全使用,使折旧体制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政府对国有资产并未出台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资产投入与产出效益严重脱节,造成大量的资产闲置。最后是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不严谨,很多企业缺乏资产保全的观念,资产数量逐年减少,例如有些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经营过程中仅考虑利润指标而不考虑资产的完整程度,致使大量的资产提前报废,企业生产能力急剧下降。

2.2 产权管理主体不够明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意识不到位,国有企业的产权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物质基础,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但目前很多的国有企业缺乏产权管理观念,认为国有资产为部门、单位所有,随意处置、任意占用,企业产权界定不清,亦无具体负责人。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按照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标准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但由于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机构没有真正建立,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管理机制效率较低。

2.3 国有企业资产利用不够充分

目前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停留在过去“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上,国家制定相关财政拨款政策时不能做到详细审查企业资产存量与变动情况,资产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并不完善,中介机构权利薄弱,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并不顺畅,部分资产被人为地分离,并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封闭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情况并存,资金运行不畅。

3.做好产权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健全国资监管体系

健全国资监管体系即要求国有企业做到对上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对下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从制度上逐步落实出资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机制。首先应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依法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权益,建立部门内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出资人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其次是要建立清晰规范的产权管理机制,配备科学可行的管理模式,保证国有企业具备公正监督的管理模式。最后是要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监督工作,同时要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资金的使用监管程序。

3.2 探索国资运营方式

国有资产监管主要为了促使企业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为此我们应不断探索高效可行的国资运营方式。首先是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制度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规章体系,确保国有资本经营合法有效地进行。其次是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健全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地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最后是应坚持完善国有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使其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战略布局。

3.3 推进产权管理,服从经济大局

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应服从于地方经济机构的战略调整需要,服从于地区的经济大局。这要求企业应在遵循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推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境外资本的合理融合,从根本上打破企业产权机构单一的现状,推进产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进程。目前已有很多国有企业在服从经济大局的前提下,通过吸收增量、盘活存量等方式有效实现了企业产权的转让与划拨。

4.做好产权管理工作的关键点

4.1 部门联手,强化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管理是国资监管中基础工作之一,其中产权登记又是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掌握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应不断完善企业的产权登记制度、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关系对了解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根据我国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国有企业登记时应提供健全、完善的基础资料,资料不清或不全的不予以登记。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列为国有企业注册登记的首要工作,并结合企业提供的年检资料与其他注册登记事项说明,严格规范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不为任何不法行为提供机会。

4.2 按照要求,准备资产评估报告

做好产权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要准备好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管理是保证国有企业产权有序运转,防止国有资产丢失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明确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应切实将监督管理贯穿于资产评估的全过程,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确保审计工作的公平、透明性,以便出具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报告。然后,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再举行以监管为专题的会议会审,针对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加以修改完善,国资委员会根据整改完善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复核备案。完善资产评估报告不但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以全面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4.3 严格操作,保证资产交易进场

随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已完成了上市流程,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已不再是单一简单的模式。为了实现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性,国有企业应依法公开交易进场流程,严格审查资产处置项目的前置条件,对涉及产权转让事项应严格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要求操作,严禁暗箱操作行为,保证资产交易可以合法顺利进行。规范企业资产进场行为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3

(一)指导思想。坚持“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方法,促进国有产权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全面提高产权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工作范围、标准和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创新动态监管手段,在市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中建立起制度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信息准确、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产权管理体系,实现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三)基本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做好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防范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坚持统一监管,各级出资人统一执行产权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行为。

二、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体系

各级出资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权责明确、配套协调的产权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各市管企业要制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股权管理等制度和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产权管理机构。各市管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产权管理工作机构,或明确有关部门承担产权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产权管理业务操作水平。

(三)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要将涉及各级出资人权益的产权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写入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程序,明确各级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管企业要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权属企业产权管理的监督检查。被出资企业每年一月份向其出资人报告上一年度产权管理工作情况,产权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产权的运营和流转情况、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

三、严格规范产权管理各项工作

(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国有产权归属清晰。国有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经济行为应依法合规,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真实有效。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均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资本金及股东持股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动登记。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破产及国有股权全部依法退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实施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公允体现资产价值。各市管企业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公允体现了资产价值,逐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明确表示审查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充分披露交易条件和受让方条件,坚决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

(四)严格担保抵押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各市管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分析担保、抵押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五)规范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管企业处置实物资产价值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以及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拟处置资产经评估备案后,须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未经批准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1-0092-03

[作者简介]叶月萍,宁海县技工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营销心理学。(浙江宁波315600)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申请人的积极性。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我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我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候只能是无可奈何。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据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他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

(2)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即使是著名的“863”计划,也仅有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尚以论文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

(3)知识产权大多没进入资本化运作。研究发现,我国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据调查发现,我国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平均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例如,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阱”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橱;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5,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我国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二、原因分析

毋庸置疑,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他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1 企业行为方面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

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

2 制度方面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三、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1 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1)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交流。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

(3)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

(4)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相关的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2 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1)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

(3)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5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两权分离”,虽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问题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集团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组建企业集团,也只能是松散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优势仍未发挥出来。

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点。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

从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才开始由“工厂制”改造成公司制,明确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二、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剖析

1.产权主体虚设。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

2.产权边界不清。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但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长期不够明确,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在对企业的管辖权限上,不仅中央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不明,部门之间同样存在职责、权限不明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各种干预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运营的效率。

3.产权结构一元化。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权能结构。实践表明,一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困扰,而企业充满活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这也是企业充满活力的产权制度保证。

4.产权关系不顺。政府集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权管理职能于一身,常常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而企业由于不是真正的法人,没有法人财产权,自然就无法抵卸行政干预,因而也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关系。

5.产权配置凝固化。由于受产权关系不明、国有资产占有与使用的无偿性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各部门、各地区追求资产占有最大化,争项目、争投资,不惜搞重复建设,造成资产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加上缺少产权市场,条块分割并自成体系,产权流动受到很大限制,跨行业部门、跨经济区域、跨所有制的产权流动更是难以实现。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目标

国有产权的弊端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国有股减持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正处于瓶颈状态,需要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而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当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因此,欲以现代企业制度来改造现有的国有企业,就必须在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创新,按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来改造传统的产权制度。

第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产权清晰。对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悖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代表国家进行产权经营,从而使国有产权在与其分形式的产权对峙中得到强化,反映出独立的利益主体要求,使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国家可以给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加强监督与约束,保证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确定到位。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国家应在各级政府内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该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本。各级政府国资委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将只对少数企业(一级持股公司)直接持股,对一级持股公司以下的多数企业,将通过多级持股形成所有权的“嵌套”关系,但不直接持有其股份。一级持股机构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份,应作为普通股对待,其公司机构的运作与股票的买卖一般不需要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对同一家企业,各级政府的国资委及个人都可参股,使国有股权分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级别的国资委手中,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避免某个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行政干涉。对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实行特殊法人制,即该法人的组织及有关关系(治理结构、业务程序、财务)不受或不完全受《公司法》或《民法》规范,而是针对其特点制订专门法律或法规来规范其行为。特殊法人企业的国资管理机构应设在该行业主管部门内部,主要由政府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将其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调整国有资本投向,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产权创新在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是最重要的,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化,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即分工决策和相互制约的前提,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制度基础。从宏观上看,现阶段国有资产分布广,战线长,从重、轻、农到第三产业无所不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明显。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非国有企业发展迅猛,其产值已占整个国民经济的六成。当前,一定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应尽快将国有资本集中到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控制国家经济命脉、非国有经济办不了或办不好的战略行业和领域中去。从微观上看,股份改制企业中,除少数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公司外,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后不仅要把国有独资公司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要避免强调对一般股份制企业的控制,使公司中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所占的比重合理,形成公司制企业中的多元化产权主体,实现合理的产权结构,更好地发挥非国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创造产权条件。

第三,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使产权自由流动。产权交易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的最佳运作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将传统的企业制度改革、改造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产权市场机制,通过企业的产权流动、交易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性的构建,打破地域、国界、行业、企业经济性质、法人、自然人和经济组织的界限,对原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股份)转让,并通过一系列各种形式的产权运作措施进行改组、改造。当前,要使国有产权明晰,产权结构合理,就必须改革国有产权不能自由流动的状况。国家应对国有资产从主要以实物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价值管理为主,实行资本经营,让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解开国有企业债务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通资金,这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资金需求的根本出路。在资本市场上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股权都应能够自由流动。这就不仅要大力培养非国有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使之参与公司治理,分散公司股权,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而且还要大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确保产权能够自由流动。而为了实现国有产权的自由流动,还必须进行银行及融资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协调银企关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责已经分开。对商业性银行,要完善信贷责任制,实施风险经营和企业化经营。国有公司将充分利用银行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同时,银行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是公司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因此要建立一系列的金融制度,降低债务风险,保护银行利益,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职能,银行也可以以利益相关者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保证银行债务的安全,并从外部对企业进行监督。公司则要自觉接受银行监督,履行偿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充分考虑银行的利益。

第四,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破解股市发展头号难题,积极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由于制度的缺陷和历史的原因,我国股市上有2/3的股份不能流通。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因而,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2001年6月,作为一种尝试,国务院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股减持”。但此次尝试由于以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前提,遭到了市场的拒绝。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布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并表示将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2002年6月,国有股减持政策正式“叫停”。2004年2月初,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表态,根据“国九条”的总体要求,“解决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证监会称,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早期对股份制的认识不统一,对证券市场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处在早期阶段”。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国有产权改革的一个重大障碍。2005年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解决“股权分置”这个股市头号难题,能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尤其是国有产权的改革。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代表市场所有根本问题的解决。当前,资本市场还要在金融产品创新、交易制度、发行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

总之,国有产权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所有者主体的要求和占据国有经济成分最大的所有者(政府)发展的内驱力和直接推动力。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因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创新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的规则,使确认和处理各个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所以说,国有产权从私有到国有再到民有的变革是展现中国产权革命的一条渐进之路,这场深刻持久的变革,必将给国有经济带来全新的未来。

[摘要]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内容,选择适于自身发展的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础。本文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入手,剖析了传统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主体虚设、边界不清、结构单一性、配置凝固化等种种弊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及其创新目标。

[关键词]国企改革;产权;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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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公司治理

一、文献综述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国企产权改革,因此在国有企业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为必要。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家相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从委托关系、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单方面的改革都不能完全消除国企的弊病,应当综合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多管齐下,改革国有企业以顺应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国企改革的历程

我国的国有企业持有大量资源,涉及就业人口和社会影响面也非常广泛,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杨卫东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主要经历了两轮大的改革。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到1989年,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是以效益为导向的改革。内容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利改税、厂长负责制及承包制等。第二轮改革是1992年由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发起的,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是以产权为导向的改革,内容包括股份合作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股份制、抓大放小、“两转”改制(产权与身份转换)和兼并重组等。结合上述学者观点,以改革是否涉及产权和重大管理措施、法律出台的时间为界限,把自1978年来国资国企的改革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不涉及产权,扩大企业自的目的是培养企业和职工的主人翁精神,理论上提倡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但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固有思维限制。第二阶段(1993-2002年),这个阶段开始涉及产权的问题,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是标志性的事件,其影响深远。

从“国营”概念转变到“国有”概念,并得到广泛认同;1997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政策逐步改变了国企的面貌;提出并明确了应当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当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路径。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这个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国资和国企管理体制。标志性事件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后纷纷成立,尤其是2008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界定、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这一系列改革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进一步体现了其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企业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建设速度加快,社会发展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形,同时,国有企业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生产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另外,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也有一些方法被证明是无效甚至会起到相反作用的,这些方法亟需的以后的改革进程中予以抛弃或改变。这就涉及到在将来还将继续进行的改革的路径选择问题,如何才能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提升其发展力和竞争力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推进产权改革,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代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才算真正完成。以Coase定理为关键点的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私有产权,无论初始作何种分配安排,都可以通过财产的自由买卖和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自由选择找到对全社会最优的资源分配和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混合所有制,确定产权归属,引入非公资本是改革的一个核心途径。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有一定进展。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共378家,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家。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约占50%左右;地方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比重稍高一些。可以看出,还没有引入非公资本的国有企业仍占50%左右,并且,引入非公资本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仍然是国家控股,并没有形成实质上产权多元化。央企母公司中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寥寥几家企业,也并非吸引真正的民间资本,而是吸引其他的国有资本,如地方国有资本或社保资金等,这与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也相去甚远。在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的进程中,产权改革需进行制度创新,应当格外重视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因地制宜,采取个案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广泛分布于三大产业的各个行业,企业数量浩如繁星,若针对所有国有企业均采用单一的方式来完成改革,无异于缘木求鱼,无法达到改革的目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转让、拍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债转股等方式,在制度完善、操作顺畅的产权交易市场上,促进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以优化企业和社会的资本结构,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以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最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变所有权权属模式以及组织形式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速度的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活跃度明显提升,这对推动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应当注意区别具有不同条件、行业特点和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对于无需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如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或业绩优秀、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其次,注重与产权界定相配合的其他制度的建设。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内容,如果产权改革仅注重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那么必然事倍功半,无法达到设想的改革目标。

在目前的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家和相关学者普遍注重产权的界定而忽略的产权的流转和竞争等机制的建设。产权明晰不一定产生效率,因为私有产权只在竞争环境下才具有效率优势,但产权界定本身并不必然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另外,在明晰产权的同时,若忽略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违背了国企改革的目的。因此,要建立保证产权合理有效流转的交易制度、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将明晰的产权投入竞争环境之中,在竞争过程中实现高效率的配置各类资源。即把国企产权交易处于一个开放、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切除关系渠道和暗箱操作,让有意向的购买者彼此之间实现信息对称,以竞价的方式实现产权转让。同时,经过买方及卖方的博弈,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通过对产权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促使国有资产在交易时保证原值甚至增值。我们应当注意,由于国企产权改革将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优化和现有体制的更新,所以在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推进政府职能优化和制度改革需同步进行。因此,不仅应当建立和产权相关的各项制度,同时政府体制和部门运作也应当配合产权改革作适当的变动,以利于建立真正流畅高效的产权市场。

(二)运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国企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是因为实际上在国有企业中实现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直是一种内部人控制和党政机关行政干预的混合物。即导致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低下、效益不高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一是公司治理受到行政干预程度高。这种行政化的公司管理模式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和职能缺少现代企业所具备的特征,导致公司在经营决策、发展战略及投资管理上缺少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内部人控制”。这与第一种情形正好相反,政府将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但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平衡,从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人阶层等内部管理人员有更多机会凭借缺少监管的职权,损害企业所有人的利益,为自己和其他雇员获取额外利益。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经营效益,需要建立完整而合理的委托关系制度和激励及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合理的委托关系是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委托关系通过支付一定报酬来授权的方式来完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体制,并最终实现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约束,市场经济环境体现为信息不充分的特点,必然导致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契约双方以部分背离合约的方式来谋求个人更多的额外收益。委托人为了保证自身的收益最大化,会运用多种规则,付出部分成本,来监督和纠正人的变异行为。企业的所有权拥有者将通过设置不同机制以增强对企业的经营权的控制。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其一,所有者统筹全局,但并非体现为直接管理;其二,责任者定义并界定企业控制权;其三,股东设置并履行对企业的监督权;其四,企业经营者被赋予的激励与约束权利,为各项机制的实际履行者;其五,对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相关监控机制的设置和完善。这些监控机制的完善能促使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更加趋于一致。

其次,建立合理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对企业的效益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让企业领导者为实现国家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就一定要使其成本收益曲线与国家的成本收益曲线重合,而在二者趋向一致的过程中,国家的利益是不可改变的,所以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领导者成本收益曲线向国家的成本收益曲线靠拢,从而使企业家为了国家的利益贡献出他最大的努力度与忠诚度。因此,在激励机制方面,为了让企业家在管理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才能,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只有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企业家方能以之为标准,设置符合实际操作情况的职业经理人报酬获取制度,给予生产要素提供者以应有的回报,以相应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回应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但是激励不能是无限制的,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对其予以约束,否则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更容易发生腐败、中饱私囊等现象,使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约束机制方面,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和“政企分开”,同时需要多方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管,切实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层问责机制。

(三)加强法律建设,重视法制监管一方面,在《国有企业资产法》的基础上,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应予完善,从法律上保障产权的流通,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程序及对企业经理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产权改革、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要有效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国有资产。法院要更加慎重的审理涉及或可能涉国有产权改制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并通过实践总结一套可供反复使用的监控机制,构建高效率的诉讼模式,以进行独立的、客观的裁判。同时,还应当发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管。各个与国有企业存续、国有资产管理的密切相关的部门应互相协作,建立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匹配的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通过完善专家咨询和企业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划分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为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提供合理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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