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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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政府授权专门机构统一经营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实行集中资产经营使用权、不集中资产产权的改革。采取分类实施、统一管理、规范处置、收益统筹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制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负责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调剂置换工作,建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

(四)推进县直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六)负责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七)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专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账卡管理、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参与组织公开竞价等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向县财政局申报、移交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执行调剂置换决定;

(六)负责所属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七)各单位的临街门面房屋不得借故用于办公,应交由县财政局委托专门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八)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限额以上的,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国家、省和州有明文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十四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县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县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对县直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构建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二)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财政局会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组织公开竞价、招标等。

(四)由县财政局会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人、借用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出租、出借合同文本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五)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和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经县财政局审批后由专门机构统一处置;

(二)对撤销、合并、改制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由县财政局监督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三)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必备依据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

(三)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技术部门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产权登记证;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八)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处置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出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投资、担保所形成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资产清查和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县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不含跨越所有制形式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主要有: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经县财政局审批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财政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提供担保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各类国有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合法经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财政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资产变动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建立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下同)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利、红利、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二)县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剩余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卖、转让、置换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性国有资产清查,调整账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的内容和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二)调拨、变卖、报废、报损资产处置。房屋、车辆(含摩托车)及单台(件)仪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处置的设备,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乡镇级所属单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要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万元以下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或与他人资本组建国有企业,或收购、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探索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些企业普遍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状况差、盈利能力弱、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特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明确这些企业的功能定位,并加强管理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事业单位出资创办企业,投出的资金或资产在财务账目中没有体现为“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出资人缺失或存在职工代持股现象;部分企业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无偿占用事业单位资产,或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占用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关系无法清晰划分。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大多数企业虽然己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中,企业负责人大多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具事业和企业双重领导身份,企业各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将预算、收支、资产、经济合同等重点管控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制度涵盖内容不完整;二是缺乏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内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欠缺。

4.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多数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监管不够。企业管理人员的事、企双重身份,使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义务难以落实到人,没有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缺乏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

5.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弥补经费不足,但有些企业出资人缺位,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企业坐支经营收入;更有甚者,设立账外账、建立“小金库”、变相转移国有资产、违规发放津补贴,扰乱国家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滋生腐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

明确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是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可以为事业单位履职提供多方面保障,对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安置富余人员、弥补经费不足有积极作用。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通过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公益服务多元化的目标。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1.明确产权关系

对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摸清家底,并开展全面清理。按照产权关系,实施分类管理:与公共事业密切相关、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明确产权关系和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其规范运作并发挥更大作用;与公共事业发展无关的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事业单位脱钩,自主经营;没有发展前景、持续亏损的企业、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实施注销、撤销、整合等措施,阻止国有资产持续消融。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事企分开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按照企业化、市场化规则运作。对事业单位独资或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参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对参股企业,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流程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权利责任明晰。

4.落实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和监督被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委派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按照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要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的,原则上每年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当年不分配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四、结束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清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条件;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正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努力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之间资产、人事、财务关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事业单位职能的延伸和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6号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抓紧建立“区财政局—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体系。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受区财政局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和处置管理

1、加强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各有关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再通过政府采购或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增强产权意识。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建立资产账目,单位资产管理专管员要加强与区会计核算中心的账务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2、加强国有资产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以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再办理资产划转、注销登记及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3、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处置的资产,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需要报区政府决定处置的资产,由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要在1个月内,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各有关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报区财政局审批,并将经营项目、合作对象及预期经营收入等主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1、收益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全区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和处置收益等。具体包括通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公管房拆迁补偿、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2、收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在收款之日起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3、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或具有专项用途的外,各有关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由区政府确定调控比例。

4、收益监督。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收缴,凡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法律监督

1、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财政局定期对各单位专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管人员国有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档案。全区各单位要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特别是固定资产卡片,要详细记录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如科室或使用人,做到账、卡、物一致。区财政局也要建立一套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库,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凡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到区财政局办理增加或减少手续后方可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最终达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信息库、区会计核算中心

财务账、各单位台账卡片三方数据一致。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新规定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则、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近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近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7年9月,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