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管理制度范例6篇

工地管理制度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化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区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在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高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堤脚算起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米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潮、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者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己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己划定管理范围并己办理确权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者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区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2

 

一、项目场地封闭管理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项目驻地和施工场地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一)项目驻地出入管制

 

项目部驻地为项目人员办公、居住、生活场所,实行全部封闭管理,驻地门口设置门卫,门卫值班处配备消毒喷雾器,测温枪,出入登记等,值班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对所有进入驻地的人员采用先登记、量测体温、再开门。外部车辆禁止驶入本驻地区域,外部人员接到防疫办公室通知允许后方可进入,禁止未接到通知人员入内;项目人员和自有车辆外出归来时,必须在门卫处对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喷雾、测温登记。

 

(二)施工场地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齐全,实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便道出、入口安排专人值班看守,外部人员、车辆一律拒绝,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路口设置专人进行看管,进入人员按照进入驻地情况进行检测。

 

封闭所有施工便道的出、入口,单独设置道路口作为人员和材料进、出施工场地的通道。

 

二、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项目部成立了从业人员返程统计组,小组主要职责为沟通了解从业人员返程到岗情况,并做好登记。

 

本项目从业人员全部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要求准备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班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项目从业人员进场要求:

 

1、从业人员全盘摸底调查,具体到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有无进出湖北经历,并登记造册。

 

2、人员进场必须实名登记,并做好住宿管理,不同地区、不同批次进场人员不混居,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3、进场人员每日进、出场做好体温监控登记,建立工长责任制,做好防疫日报工作。

 

4、为响应地方政府和公司疫情防控要求,返岗人员需携带居住地村委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健康证明资料,返岗途中一律不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部采用定点包车或者自己驾车的方式返回项目场所。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3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史上的奇迹,但同时也率先遇到了空间资源紧约束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同时,国家和广东省也迫切需要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先行地,率先探索一条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尤其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共同批复了《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赋予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权,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带动城市综合配套改革。

二、改革内容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改革:一是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三是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四是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五是建立耕地保护及补偿机制,六是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七是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

围绕改革,深圳市先后出台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1+6”文件,确定了坪山、前海两个综合试点区。

三、主要做法

(一)创新土地二次开发机制,推进存量空间优化

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重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一是创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处置办法。2012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明确了城市更新用地贡献率的比例(最低为32%)和不同用地的地价优惠(如城中村改造容积率2.5以下免地价)等。到同年12月,深圳市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6个,供应土地1.66平方公里,占2012年全市城市更新供应用地的80%,有力地推进了城市更新进程。二是创新土地整备机制。围绕土地整备登记、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土地整备项目实施等,先后出台配套政策文件30余项。成立土地整备局,初步搭建土地整备投融资平台,并获得银行授信240亿元,实际安排资金88.15亿元。为此,通过创新土地整备机制,集中释放土地67平方公里,并向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供应优质土地5.1平方公里。

(二)创新土地市场化配置,保障转型发展

加快产业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一是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供应年限政策,其出让年限为10—30年不等,不再按照工业用地最高年限50年出让。完善差别化地价管理体系,根据用地类型、产业导向等多种因素,细化包括社会事业在内的各类土地的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二是拓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修订工业楼宇转让办法,探索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建立准入资格、转让时限、转让增值分配和政府优先购买权等制度,以盘活工业楼宇存量资源。建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和收益分成制度,激发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二次开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盘活原农村土地资源。

(三)创新土地立体化利用,提升集约利用水平

结合地铁、河流治污、城市发展单元等重大项目建设,以三维土地空间权利登记为核心,提出土地集约利用的多种策略。一是提高地铁站点配套用地的使用效率。初步建立地铁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捆绑式”开发的运作机制,拓宽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对部分车站(车辆段)上盖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推动商业地产与地铁站点高度融合,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是集约利用城市重要节点的土地。以公共交通建设为导向,在交通节点地区提高土地开发强度,鼓励土地混合利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多样化功能配置。三是挖掘地下空间潜能。探索地下空间开发模式,如福田中心区地下铁路枢纽站,占地面积13.7万平方米,容纳地铁、高铁、城际轨道交通等6条线的换乘区域和大型商业设施,兼顾交通功能和市民休闲的需要。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4

一、开展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的目的

员工职业生涯管理是指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发展愿景和事业计划,充分了解员工能力及职业性向,建立职位体系、设定能力标准、明确职业通道和路径、实施能力开发,并通过晋升机制的牵引和激励,帮助员工实现职业发展计划,提升员工成就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实现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员工职业生涯管理,为提升员工个人能力和绩效,促进人才成长提供支撑,为公司“选拔人才”、“用好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依据,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实践,现在最大的困惑主要是对员工针对目标职位进行了能力评估后,找出了能力短板,并制定了完整的个人能力发展计划后,但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计划执行情况一直不是很理想。针对这一情况,公司组织了相关研讨后,梳理了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职位胜任能力标准与职位晋升能力标准不一致;二是员工对待个人能力发展计划实施的积极性不高。针对主要问题,公司制定了能力积分制度,促使职位胜任能力标准与职位晋升标准保持一致,员工能积极、主动的完成个人能力发展计划,员工的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从而保障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真正落地。

三、建立能力认证积分制度,促进员工职业生涯管理落地

能力认证积分制度是一项将员工职业生涯管理中的职位管理、能力评估、培养发展、晋升发展关联串接起来的机制,即确定目标职位对应的能力标准,量化能力标准折算为能力积分,有针对性培养以提升员工能力,将能力认证积分与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运用于员工晋升发展中。

1.将职位胜任能力标准中的知识、技能项目折算为能力积分

每个职位的胜任能力标准都是由经验、知识、技能和行为组成,其中经验作为门槛条件,不作为能力积分基础,行为是执行公司统一的行为规范要求,也不纳入能力积分的范畴。重点将知识、技能作为能力积分的依据。

职位胜任能力标准中的知识项主要分为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技能项主要分为业务运作能力、业务变革能力、指导或影响他人能力。

职位胜任能力标准

每个职位的知识、技能要项一般都分别由十项知识、技能要项组成,其中将知识、技能要项中的三项作为关键要项,作为职位晋升必须满足条件之一。单位组成相应的专家小组,确定每个职位的知识、技能要项,并根据每项知识、技能要项对本职位的层级要求,依次将每项知识、技能要项对应到一定的分值。如下图所示:

2.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估,并对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积分记录

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直线经理根据单位的职业发展地图,结合员工绩效和职业性向测试结果与员工面谈,共同确定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和下一个阶段职业发展的目标职位。一般应在员工已良好胜任现职位之后再确定更高层级的职位。

将目标职位的能力标准对员工的现有能力进行能力评估,主要是为了发现员工现有能力与目标职位能力要求的差距,以及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规范的匹配程度。目前,公司能力评估方式主要采用90°直线经理评估或结合项目组评估的方式。经过能力评估后,形成雷达图,如下图:

从能力评估的结果,我们清晰的能找准员工的现有能力哪些能力项已经满足目标职位的能力要求,哪些能力项与目标职位还有差距。

在能力认证积分制度中,职位胜任能力标准中的每项知识、技能要项对应了相应的积分,在能力评估时,要将每项的知识、技能要项用分值评估并进行记录。如:在知识要项评估中,目标职位中的现场管理知识项为3分,方针管理知识项为3分,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估,现场管理知识项为2.5分,方针管理知识项为3.5分,说明方针管理知识满足了目标职位的要求,现场管理知识需进行培训。

将知识、技能项目的能力短板项目进行分析,结合公司的资源,制定相应的个人能力提升计划。能力提升计划一般以年度为单位,主要包括培训、挂职锻炼、岗位轮换、参加项目等方式。个人能力提升计划应充分考虑单位资源、相关环境等可行性因素,并明确实施内容、实施时间、效果评价办法等。

3.针对能力短板项目,进行培训、培养后,再次根据目标职位胜任能力标准进行能力评估和积分记录

员工实施个人能力提升计划期间,人事部门和直线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必要的辅导。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计划落实情况应作为部门和直线经理的评价指标。次年初,直线经理应就员工上年度个人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效果进行沟通,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结合员工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员工个人能力提升效果进行分析,调整、修订下年度个人能力提升计划。

员工在实施个人能力提升计划后,要及时的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估,确定知识、技能等能力要项与目标职位的匹配程度。并记录现有能力分值。

4.能力积分在职位发展、晋升中的应用

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按照职位发展、晋升标准,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实现员工的职位的发展、晋升。

根据每个职位对应的知识、能力标准对应的积分,设定发展、晋升职位的总分值,同时要对该职位关键的知识、技能项目的分值进行说明。员工在职位发展、晋升时,能力积分的总分值和关键知识、技能项目的分值要达到目标职位的要求,才能有机会进行职位晋升、发展。

四、能力认证积分制度管理的亮点

通过建立能力认证积分制度,最直观的就是对员工的能力进行量化,使员工的能力提升程度有了科学的评价。

1.员工参加培训、培养项目的积极性更加主动

员工的能力进行量化后,对员工产生了一种外在的压力,促使他们不断地、有针对性地参与培训、培养项目,提升自己的能力,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以避免在职位晋升、发展中被淘汰。

2.培训、培养资源分配的目的性更强

通过对员工个人能力的积分分析,可以更加直观的反应出员工个人的能力短板,员工会积极、主动的提出培训的需求,使单位培训、培养计划的准确性得到提升,单位、部门在培训、培养资源分配上更加具有针对性。

3.培训、培养效果的衡量更加准确

根据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项目,使培训、培养对象能改善能力短板。员工参加培训、培养项目后,及时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估,并转化为能力积分,可以根据员工能力积分提升情况,直观的反映出培训、培养项目的效果。

4.员工职位晋升、发展的依据更加公平、公正

员工职位晋升、发展是员工职业生涯管理落地的关键环节,通过能力认证积分制度,可以将能力认证积分作为职位晋升、发展的门槛条件,避免使用职称、工作年限等非关键因素,使筛选出的员工是满足公司发展的人才。

五、能力认证积分制度下一步的思考

组织一般都存在职业高原、职业倦怠的现象,越是高端的职位,晋升的几率越低,从事相同的职位时间越长,员工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就越低。

通过能力认证积分制度提升员工能力后,个人和组织绩效也将会得到提升,但是员工晋升、发展职位的是有限的。为更好的将个人能力与个人、组织绩效相结合,成为员工提升个人能力的驱动力,是下一步重点考虑的方向。

1.将员工的能力积分与绩效强相关

重点探索员工个人与绩效的关系,尤其是新增的个人能力对个人绩效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绩效激励的措施。

2.将员工的能力积分与薪酬、福利强相关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茶叶企业;绩效管理;策略

茶企业的内控绩效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茶企业领导应当要重视内控绩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出内控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自身企业的健康发展。

1.当前茶企的绩效管理现状

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茶文化,对于茶文化的相关研究也是非常多,所以我国的茶企业数量也是非常多,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茶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茶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我国大部分的茶企业规模不大,所以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效果不佳,进而限制了茶企业的发展。首先,由于我国大部分的茶企业规模不大,所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对于绩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企业的绩效管理未能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有效化,比如部分茶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部门来负责绩效管理工作。其次,我国大部分茶企业都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理念,缺乏相关的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对于员工有着鼓励的作用,通过完善企业的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落实绩效考核,能够充分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绩效管理的重要性,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第三,由于我国大部分茶企业的规模较少,所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内控意识,甚至部分企业领导者会认为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前部分茶企业领导缺乏对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正确认识,也缺乏相应的内控意识。最后,大部分企业都缺乏对内控绩效管理的资金和人力投入,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和人力支持,即使部分茶企业有相应的内控绩效管理部门,也由于工作人员素质水平不高的影响,导致企业内控绩效管理效果差,无法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

2.加强茶企内控绩效管理的策略

2.1提高茶企员工的内控意识

要充分发挥出内控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在茶企管理过程中的作用,首先,茶企领导就要认识到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员工的内控管理意识,从行动上来落实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制定。茶企业管理层领导要先意识到内控的重要性,然后逐级地往下传达内控管理意识,让全企业的员工都具备较高的内控意识,让内控管理制度更好地得到实施。要加强落实好茶企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不仅要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要加强员工对于内控管理制度的认识,全面提高员工自觉执行内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保证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的顺利开展。

2.2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要发挥内控管理制度在茶企业中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管理效果,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控制管理制度,并且设置相应的组织体系,保证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首先,企业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权责,保证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完成好各自的工作,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结合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调整内控管理制度,茶企业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为了保证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效性,企业相关负责人就要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修改,更好地保证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的操作性以及适用性,保证各个职能部门的员工能够严格地按照内控管理制度的内容来完成自身的工作,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三,在更新和修改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时,茶企业可以参照同行其他企业的做法,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员工的建议来更新和修改内控绩效管理制度,保证内控绩效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最后,为了有效地发挥出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茶企业还应当结合实际来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和处罚,更好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3加强对茶企的监督管理

要全面提高茶企业的内控绩效管理效果,加强对企业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的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各个实施环节的监督,由于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所以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能够不受各个职能部门的约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其次,为了更好地发挥出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在开展审计活动时应当面对全公司的员工,这样才能全面地把控企业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从根本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保证企业利益不受到损害。

2.4提高茶企内控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茶企业内控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对于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出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作用,就要全面提高内控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的方式来引进高素质的内控管理工作人员,更好地保证内控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内控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来提高内控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内控绩效管理的工作质量,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此外,企业内控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自我学习的意识,加强自我学习,加强对内控绩效管理知识的学习,及时地更新自我的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工作专业水平,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内控工作,更好地保证企业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顺利落实。

3.加强茶企内控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的结合

3.1结合战略目标,充分结合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

通过加强落实茶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的执行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内控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两者之间的有效结合。首先,企业领导应当结合战略目标来充分结合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企业内控制度更多注重的是对制度设计程序以及权限的约束,对员工施加的是外部的压力,而绩效管理更多注重对如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员工施加的是内部的压力。通过将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内外地给员工施加压力,更好地促进员工努力工作,更好地促进茶企业的稳定发展。

3.2将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

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对员工的外部约束,而绩效管理制度注重是对员工的内部约束,所以茶企业在进行文化建设时,应当将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同时纳入到建设规划当中,通过制定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通过建立竞争和激励的员工文化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制度上以及精神上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

3.3严格按照SMART原则进行制度设计

不管是制定内控制度还是制定绩效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出其积极的作用,茶企业都要严格地按照SMART原则来制定。首先,SMART原则主要是指所制定的目标要清晰、所制定的目标要可量化、所制定的的目标要具备可实现性、所制定的目标要结合个人和组织、所制定的目标要具备时效性。只有保证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都严格地按照SMART原则,才能更好地保证内控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证两项制度的顺利落实,从而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促进茶企业的长期发展。

3.4将内部制度纳入到绩效考核当中

为了更好地促进内控制度的落实,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就应当将内控管理制度纳入到绩效考核当中,绩效考核部门定期地考核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且结合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法来测评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此外,为了保证绩效管理制度的落实,茶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加强企业的绩效考管理制度的工作环节纳入到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上,通过对绩效管理制定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保证绩效管理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茶企业的绩效管理效果。

4.结束语

总的来说,茶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茶企业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领导自身意识的问题以及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的限制,约束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为此,为了更好地促进茶企业的稳定发展,茶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要认识到当前企业存在的内控管理问题,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更好地发挥出内控绩效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自身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文静.M县金融支持茶产业的绩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08):48-49.

工地管理制度范文6

(一)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的范围

1.农民工退出农业的社会管理制度。农民工是游离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群体。如果农民工要顺利地转变为市民,就得脱离土地的束缚。我国目前关于农民工退出农业的社会管理制度主要是农民工退出土地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形成于城镇化的进程中。表1列举了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大大推进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但其不完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农民工市民化仍然受制于农民工是否有效地退出土地。2.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社会管理制度。当农民工顺利摆脱土地的束缚,进入城市以后,他们的生产对象和生产方式会发生根本的转变。从所从事工作看,他们已属于一定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但农民工的地位却处在了产业工人的底层,这个阶段的农民工被称作“农转非”人员。我国现阶段关于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社会管理制度见表2。这些制度是现有条件下落实农民工能否在城市中定居就业的基础性制度。3.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社会管理制度。农民工是对已进入城镇从事工业或服务业工作却拥有农村户籍的一类人的称呼,但这个称呼带有歧视性,因此一些专家呼吁废除农民工这个称呼[1]。这需要从制度上着手让这一类人融入城镇,使农民市民化。为此,要以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应的公共服务制度和社区管理制度作为依托,如表3。这些制度关系到农民工能否融入城市,安居城市。

(二)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农民工定居并安居城市已成为社会管理必须面对的紧迫现实。因此,不断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非常重要。1.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是农民工顺利退出农业的需要。农民工顺利退出农业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前提。完善农民工退出农业的社会管理制度可以解决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候鸟”般季节性迁徙问题;明确农民工工人的身份,可以为解决农民工因职业流动和职位变换带来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基本条件。2.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是农民工较好进入城市的需要。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顺利与否。完善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社会管理制度,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剥离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不平等的制度,扫除农民工融入城市之前的制度障碍,可增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和信心。3.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是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的需要。农民工被称作“城市游客”,不能完整享受辛勤劳动换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累积下去会造成较严重的社会矛盾。而完善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社会管理制度,不仅会提高城镇化质量,也会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责任意识。

二、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立及其实施具有滞后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工的问题才开始出现。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是逐步放开的。20世纪80年代的政策是取消农民离土的限制,让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90年代的政策是取消农民离乡的限制,农民可以跨地域流动及进城从业[2]。在逐步消除农民市民化过程的制度障碍中,政府带有很大的保守性和谨慎性。进入21世纪,政策开始向许可农民工在城镇定居转变。2002年,国家提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制度保障[3]。在农民工工作“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有了很大改善[4]。由此看来,农民工能否定居并安居城市还取决于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的不断与时俱进。2.制度体系具有不完整性。迄今,农民工社会管理制度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在退出农业的制度方面,我国在农村自留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未解决。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制度也没有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权益。在进入城市的制度方面,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还没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很好契合,导致农民工接受培训以后仍旧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和失业风险。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制度方面,有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相关政策只是免除了学杂费,而在其他方面则落后于城市的教育制度。在融入城市的制度方面,只是在一些城乡统筹的试点地区推行户籍制度改革,而其他诸如公共服务制度和社区管理制度还在探索中。

(二)造成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造成制度建立极其实施的滞后性问题的原因。一是探索解决问题的时间短。农民工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才渐渐出现的。“农民工”问题在改革开放后就已出现,但对其重视是在20世纪末,只有十余年时间[5]。农民工数量庞大,分类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管理经验总结和制度制定的滞后性。二是处理农民工市民化中的社会管理问题的及时性不够。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对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政策没有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2.造成制度体系不完整性问题的原因。一是未处理好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关制度的配套性问题。目前,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制度还处在城乡二元框架之下[6],还只是对除户籍以外的制度进行完善,尚未触动户籍制度。农民未进入城市之前是由农村社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当农民进入城市之后,对其管理则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二是政府在社会管理经验总结上存在滞后性、不对称性。地方政府并没有采用及时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问题。一些地区甚至采用强制性手段防止问题的扩大化,这也是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地方政府反馈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中央政府无法根据地方政府反映的信息制定正确的社会管理政策[7]。三、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社会管理制度的路向及措施(一)完善农民工退出土地的社会管理制度,使农民工顺利退出农业农民工能否顺利退出农业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农民工退出农业以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到位;二是政府许诺给农民工退出土地的补偿能否到位。否则,农民工就会变成“三无”人员,即“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会保障”[8]。(二)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就业,使农民工顺利进入城市1.以针对性和适用性为标准完善培训制度,使农民工进入城市有基础。农民工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地点不固定等导致培训中发生缺课现象。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导致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内无法掌握相关技术。因此,培训制度的拟定应真正做到以服务广大农民工为宗旨。培训机构要针对农民工的工种和工作时间对课程进行安排,制定出真正适应农民工的培养计划。要建立周期性循环授课制度,解决农民工因缺课和学不会带来的困扰。2.以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为目标完善培训制度,使农民工进入城市有保障。对农民工不仅要进行手脚培训,还要进行大脑培训[9]。也就是说既要进行技能培训,又要进行思想素质的培训,尤其是法制培训,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法制培训要以当前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问题为内容,用实际的维权案例来进行,从而增强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还要让农民工学会解决被侵权事件的办法。尤其要重点培训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请擅长涉及农民工合同维权方面的律师进行讲授。

(三)完善农民工就业和保障房及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使农民工可以在城市定居并安居

农民工职业的流动性和职位的变换性使农民工不能较长时间固定在一个地方,这种打游击式的生活使农民工无法在城市定居[10]。为此,应加强农民工城市就业、住房、子女教育制度的建设。1.完善农民工就业制度,使农民工定居城市有基础。目前,农民工的就业呈现出二元性,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依旧存在。这种就业制度需要尽快地改革,使农民工有平等就业和取得合理收入的权利。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不以户籍制度为蓝本的就业制度,让农民工实现充分就业,拥有可靠的资金收入,使农民工定居城市有基础保障。2.完善农民工保障房管理制度,使农民工定居城市有保障。农民工可以依据以下标准获得保障房:一是根据农民工工龄的长短来确定分配的先后顺序,并依照工龄长短建立相应的补贴政策;二是根据参加工作的级别进行分配,比如参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在购买保障房时给予优惠政策。3.完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制度,使农民工安居城市有希望。农民工在城市中多年的打工经验告诉他们“知识很重要,教育少不得,子女的教育耽误不得”。让子女接受城市中的教育成为农民工的又一个夙愿。而农民工举家搬迁式的迁徙给子女就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造成农民工子女学习上的断断续续。因此,应制定让农民工子女就近就学的政策,并在农民工保障房附近建立学校,确保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11]。各级政府应对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的教育教学给予相关的支持和扶持,出台一系列扶助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的政策,在教育资源投入上加大力度[11],形成中央协办,地方主办的管理格局。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制度障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