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例6篇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1

一、工作监督抓重点,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常委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工作监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0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05年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经济运行“提速”“提质”的文章,围绕县十三届人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检查落实,努力完成。常委会重视和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通过专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政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科学生财;坚持应收尽收,严格依法聚财;立足于公共需要,公平合理用财;坚决稳定基层,缓解乡镇困难。为此,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县委、政府两办下发的14、15、16号三个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用开支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促进“两院”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并批准了##县2006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安排。

常委会准确把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以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在高中教育方面,要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高中学校的债务偿还问题,大力整顿招生秩序;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方面,要求要重点打牢基层基础,建立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及司法队伍建设。县人大常委会发出整改意见交办函并跟踪督办,促进了全县高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还从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重点办等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我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表彰全县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根据县政府提请审议的##县2006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议案,审议决定了冯应龙等20名同志为##县2006年劳动模范。

二、法律监督求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组织执法检查。5月份,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对《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促进了我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6月份,常委会组织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湖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整理出书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了这两部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进一步实施。此外,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实施。

开展调查视察。为切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和审议工作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社会治安、教育、旅游、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计生、环保、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进行了调查视察。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作汇报,针对调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了交办,并督促认真整改落实。

加强个案监督。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个案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特别突出的个案,依法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个案监督。在注重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监督的同时,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个案的监督。全年共计对13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信访工作。常委会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一个“窗口”,坚持了领导批办信访件和督办落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把办理来信来访作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来抓。一年来,共接待来访785人次,受理来信355件,同时,还受理上级转来信件79件,依法督促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继续组织“环保世纪行”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常委会围绕“保护水环境,促进创建文明县城”的主题,组织了2006年“环保世纪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组织开展了以查禁“瘦肉精”等违禁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资打假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人事任免抓规范,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组成局局长3人,决定免去组成局局长职务3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共10人,免去庭长职务7人、副庭长职务5人、审判员1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3人、检察员1人。任命县人民法院陪审员8人,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2人,免去委室主任、副主任5人,同时决定恢复执行代表职务1人。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程序,对所有拟任人员,严格按照任前调查考察、法律知识考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任职前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投票表决的程序操作,确保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既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执政为民的使命感。

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今年,常委会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政府1名副县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计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的会议述职评议。述职评议严格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邀请全县三分之一的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民主推荐,主任会议按得票多少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并将述职评议对象名单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成立3个调查组,历时一个多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走访,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了5位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评议。评议发言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充分肯定了述职人员的成绩,又对某些不足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常委会对会议述职人员进行了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阅了“一府两院”未列入会议述职评议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对于会议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常委会进行了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交办函,要求述职人员按期整改,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了述职人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促进了述职人员民主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委建设,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代表工作抓服务,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重视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71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以来,还先后收到代表建议17件,同时收到市转县办代表建议3件,都已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常委会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了交办、办理、督办等工作制度。5月份会同县政府对全县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代表现场调查视察,会同承办单位召开见面会,实地督促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常委会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帮助市、县代表小组制订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为代表约见领导现场办公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先后参与代表小组活动7次,指导响水、花石等乡镇开展了市、县、乡、镇四级代表的法律培训,常委会重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宽了代表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建立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针对性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全年共有40人次列席了常委会,为代表们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继续开展代表工作“争优创先”活动,经民主推荐,县人大常委会审定,2006年共评选出优秀县人大代表 46 人,优秀县代表小组5 个。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年初,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分管主任带队在会前深入各乡镇分别进行指导,规范会议程序,指导补选乡镇人大主席5人、人大副主席1人、乡镇长5人,副乡镇长27人。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举办了一期乡镇人大秘书培训班,对全县乡镇人大秘书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3次,召开了一次乡镇人大主席、人大秘书座谈会,交流了工作情况。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组织集中检查1次,评选出先进人大主席团5 个,优秀人大工作者 22 人,并进行了通报表彰,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五、自身建设抓经常,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扎实深入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和先进性教育的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严格按步骤操作,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学习动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扎实搞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使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求,顺利通过了县委督导组的验收。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学习。常委会领导带头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明确每周的第一个星期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每次由一个委室负责组织。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了以民为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制度、人事任免办法,继续坚持和完善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车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内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促进了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并产生了很好的实效。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先进性教育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在“双走”“双联”和办乡镇联系点等工作中,着力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

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常委会注重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宣传。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为重点,围绕强化监督实效、构建和谐社会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讨,有5篇论文被市人大制度第十次理论研讨会采用。两次参加全国二十县(市)区人大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了与外地人大的联系与交流。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2

第一部分 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committee preference 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

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相关事务,并就下一年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7)就教师议事会的工作与相关教师、管理者、学生和其他人士开展座谈。

第二部分 其他委员会

(Other Committees)

(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91年4月10日通过,1991年5月8日、1994年1月12日、1999年4月13日、2001年5月2日、2002年4月10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作为文理学院全体教师的代表,教师议事会充当全体教师的。教师议事会委员应选举产生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过程见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款。

一、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

(一)确定委员候选人

文理学院的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共设9名委员,所有委员必须已获得终身教职,且2/3的委员必须为教授。系主任一般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准备晋升职称的教师也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院长应根据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联系系主任,要求其提供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经与本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系主任向教师议事会主席推荐本系的候选人。本系教师只有10人或更少时,系主任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本系教师多于10人时,系主任可推荐2名候选人。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对本系和他系晋升职称或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讨论、排序和投票表决。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将所有的候选人名单移交给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教师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时间表从合格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事务委员会应努力在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的教师候选人之间做出权衡。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从艺术与人文学科遴选候选人,确保3个委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美术和表演艺术学科(如音乐、艺术、戏剧、口译),至少1人来自人文学科。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职位至少确立3名候选人,并尽可能体现性别和种族的多样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教师议事会。在第一轮选举中,确立3名候选人和1名候补人,分别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2年和1年的候选委员。在随后的竞选中,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的候选委员。

(三)任职期限

1/3的委员任职期限为3年,每年5月选举产生。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可接替该辞任的委员完成3年的任职期限。委员不能连任,但连续5年未担任委员的教师可以再次竞选委员。

(四)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委员都不能在其期限内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将在例会上组织一个特殊的选拔,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执行委员会在确保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专业教师比例权衡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委员的认可。其选拔过程应与选拔常设委员会委员一样。

(五)组织结构

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邀请文理学院院长参加。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应推选一位委员担任主席。

(六)表决过程

经过深思熟虑,各位委员应对每位申请职称晋升和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表决,“通过”投赞成票,“不通过”投反对票。如果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则意味着该教师候选人“通过”。随后,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通过”的教师进行排序。根据具有表决权的委员的平均排名,对每一位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在排序过程中,若教师候选人打平,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打平的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每次建议都必须陈述理由。委员不能参与本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此外,委员也应回避参与私人关系较好或专业联系较近的他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

二、调解委员会

(一)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

院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要求系主任提供1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终身教职教师。在与全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的前提下,系主任将候选人上报给院长办公室。

(二)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为1年。

(三)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拔

本细则第三部分的第三条款对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条款介绍了其运行程序。

三、基础课程委员会

(一)委员

根据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级整合课程除外),选拔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开课的每个专业在基础课程委员会中都应有1名代表。文理学院的副院长也是当然成员。

(二)确立委员候选人

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通报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包括文理学院独自开设的课程和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结束的课程,以及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辞任、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的委员。候选人应从开课的系所或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从而确保填补空缺职位,且每个空缺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可供选择。候选人名单应提交教师议事会主席。

(三)任职期限

每个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委员可以连任两届,间隔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竞选委员。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在现任委员辞任时,候选人可以填补该委员担任3年的委员,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错开。在现任委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填补直至该委员回来复职。如果第一个候选人不能填补,则安排第二个候选人填补。

(四)候选人的产生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每次选拔中确定2名候选人。每个职位的候选中,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为第二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

(一)确定候选人

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设有5名委员,全部为本院的终身教职教师。其中,艺术与人文学科委员1人,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委员1人,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委员1人,还有2名普通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上报任职即将期满的委员和辞任的、不能完成规定任期的委员。应从三个学科推荐的人选和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确保空缺职位被填补,且每个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上报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其委员、每个委员职位都有2名候选人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全体委员的表决通过。[zlj3]两名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能填补本职位不能完成预定任期的委员职位。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该职位的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候选人为第二候选人。如果某一年,需要重新选拔的委员非艺术与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应搜寻候选人,以确保当年该职务有2个候选人。在1个普通委员或1个专业委员辞任的情况下,辞任委员的第一候选人填补该职位。第一候选人不能填补时,第二候选人填补该职位。

(三)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3月选举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选举结果的公告寄送给每个候选人。

(四)任职期限

每位委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其中2-3名委员的任职起讫时间为同一年。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填补完成2年的任职期限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交错。委员连任2届后,需间隔1年方能再次申请竞选委员。

(五)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人都不能完成任期内的委员工作时,教师议事会在例会上将组织一次特殊的选举,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新的候选人将填补现任委员完成1个任期的工作。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准备该选举过程,但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

(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 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被告一方、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委员退出听证会,则由调解人员填补。

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 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

第五部分 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 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增强村级组织效能,促进村务管理民主有序运行。

第二章村级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条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实行全面领导,根据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村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村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日常工作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建立的村集体所有的社会性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村两委的授权协助处理村务。

第六条村共青团是农村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村妇代会是联系村妇女的群众性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村民兵组织是党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军队助手和后备力量;村治保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村调解会协助村委会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内部的纠纷和矛盾。

第七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老协会、计生协等村级配套及社团组织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上级和本村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村两委联席会议是处理本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商后共同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村务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本村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

(二)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财务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及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村内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五)协查,并如实向村民解释。

第三章村务类别及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村务重要程度、性质不同,将本村村务分为重大村务、重要村务及一般性村务;村务管理分为组织人事管理、集体经济管理、财务收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及其它事务管理等类型。

第十二条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大村务事项是: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干部;

(二)制订和修改村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和修改村级财务审批权限;

(三)通过村镇建设规划,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四)决定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分配方案;

(五)5万元以上的村道路、桥梁、办公楼、老人亭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村民筹资的方案;

(七)决定价值1万元以上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3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投资及资源的承包;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的方案,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安排方案;

(九)制订和修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本规则;

(十一)决定或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属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要村务事项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执行镇委、镇府决议和决定,安排镇委、镇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研究部署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措施;

(三)研究通过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人事问题;

(四)审议或起草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提交议案;

(五)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及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制订、执行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

(七)研究落实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审批、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

(八)研究年度村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安排财务收支,决定2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安排及1万元以下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出租等事项;

(九)研究制定并落实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容村貌建设、村民慰问、救济、奖学金及补助计划等事项;

(十)讨论以村两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或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一般性村务,是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权限能自主处理的村务。

第四章村务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属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村务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第十三条规定的重要村务事项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性村务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第十六条村务决策程序一般分议题的提出、讨论、确定、表决、执行、监督等六个环节。

第十七条重大村务决策方案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会、配套组织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一般须提请党支部研究后,提出方案。重要村务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协商、酝酿后提出方案。

第十八条议题的讨论应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村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重大事项议题经讨论后,一般须在一周内提请法律、政策部门进行咨询,对暂时不提请咨询的,必须向提出者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应经过法律政策咨询。

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经营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意向性项目、准备签署的合同、各项规章制度、村规民约草案等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其它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咨询决定的事项,就内容合法性或程序性问题,应向法律服务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咨询。没有通过法律和政策论证的,不能提交决策。

第二十条议题的表决应根据权限通过村党员大会、村委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会议表决可以用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通过,决议有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有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且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执行决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它配套组织根据各自职责或授权执行。

第二十二条决议执行情况由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和村民进行有效监督。对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的问题,村有关组织应在7天内予以正式答复。

第五章办事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组织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办公室主任(村报账员)人选由村党支部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配套组织(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人事问题由村党支部在听取多方意见提出,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根据有关章程和管理权限决定。

村老协、计生协等社团组织负责人人选按章程规定提出后,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章程规定审批。

村委会成员分工及其调解会、治保会、联防队成员等人事问题由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协商后,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镇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村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设5名,一般应有村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老协代表、普通村民等各方人员。其人选由村党支部酝酿后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委会成员、村办公室主任(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由村党支部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与村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本村村民代表设35名,其人选一般由村党支部提名(村党支部成员、优秀党员、村委会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可按法定程序进入村民代表),经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投票,并经本小组全体村民的半数以上通过,即行生效。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联名或会议表决罢免本小组村民代表的,即行罢免。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长根据授权协助管理涉及本小组村民的各项村务。本村村民小组长设12名,其人选由村党支部提名,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同意即当选;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提出罢免或会议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二节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属本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属村集体所有的房产、鱼塘、果园、山林、企业等实行承包或者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公共公益事业、村级组织开支等。

第二十八条统一管理全村用水。采用承包经营管理自来水,应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承包指标及管理费用,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公开竞标,签订合同,依法管理。

第三节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严格按照《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永委办发〔2002〕114号)文件执行,并推行村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财务实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村委会主任的有关经费报销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二)5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500元以上至2000元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签署,2000元以上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委会主任签署。生产性开支应根据合同、会议决议授权由村委会主任审签。

(三)村财务主管、当事人违反村财务规定而招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村干部报酬及补贴等。

(一)本村村干部年固定工资基数为300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办公室主任(报账员)按固定工资基数100%计算,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按基数的40%,其他村两委成员工资按固定基数的20%计算。工资按半年度发放。其它村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制,每人每工时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5元。

(二)实行村两委干部年度评议奖罚制。在年度村两委干部(包括村办公室主任)评议中村干部个人被评“优秀”等次的奖500元,“不称职”等次的扣发村干部个人年固定工资的50%。奖金按年度发放。

(三)村干部通讯费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1200元,办公室主任600元。

(四)村干部差旅费报销执行县财政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差报销标准。

第四节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编制村镇规划,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后,提请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实施。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设用地,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按照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需要村民筹资的,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并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加强村内矛盾的控制和化解,实现村内组织间、村级组织与村民间、村民与村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在村范围内能妥善解决。

(一)推行村干部民情值勤制。村两委成员和配套组织负责人等3名干部组成每周三、周日夜间值勤,办理事务,受理村民咨询、,协调纠纷,化解矛盾等。

(二)推行村干部民情访谈制。村两委成员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村民家中访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村民情访谈会,组织村民与村干部交流。

(三)推行村干部探视村民制。遇村民重病或去世以及出现突发事件等,应安排村干部探视慰问(党员一般由村支部书记前往探视)。

第五节其它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议管理。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题的确定。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邀请镇党委召集并主持;村委会会议由村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提议,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务监督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实行会前预告。召开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应提前1-2天(村民会议应提前7天,村民代表会议须在提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口头、电话或广播等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委会会议、村民大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村党支部换届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办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到会,会议有效。

与会者参加会议应签名,由办公室主任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决议一般应通过广播、公开栏张贴等形式告知党员、村民(涉及机密不得公开)。

对上级下达指示、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不能及时召开村级有关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配套组织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镇委、镇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印鉴管理。村党支部委员会印鉴由支委会组织委员保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印鉴由村办公室主任保管,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监督使用。其它村级配套组织的印鉴根据章程由各自负责人保印鉴保管人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须同时移交印鉴。不及时移交印鉴、滥用印章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村内各个组织会议记录、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经济合同、文书档案以及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等各种类型的档案,由村办公室主任(报账员)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推行村干部任期承诺制。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在党员、选民投票前,应向党员、村民公开书面承诺(承诺不得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表达当选后本人的任期承诺。当选后的村两委成员,须将承诺书列入档案管理,并报镇委、镇府备案,接受党员、村民、镇委、镇府的监督。另选他人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也按此规定进行补办。

第三十八条村务和党务应及时公开。对村民关心的村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村财务结算实行月清月结季公开,严格按照镇政府村会计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开栏目、内容进行公开,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村务、财务公开日。

第三十九条实行村民质询村务制。党员、村民就具体村务、村干部具体行为可以向村各个组织、村干部本人质询。质询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设在7月20日后一周内,下半年设在1月20日后一周内(与村干部年度报告、评议会同时召开)。

质询会召开一周前,要进行村务公开,同时将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告。

质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会议前二天提交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村两委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在质询会议上逐件予以答复。本级答复不了的,应当向村民作出说明、解释,并及时向上级咨询。

第四十条实行村两委年度报告和村干部述职制。村两委年度报告、村干部述职、质询会、干部评议会议应一并召开,由镇驻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月20日后一周内。具体时间、地点、报告内容、述职方式须在会前5天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党支部委员会的报告由驻村干部审定),通知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并告示全体村民。

村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报告一年来本村党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每位支部委员就本人本年度工作情况应进行述职。村委会主任和每一名成员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就村委会履行职责、承诺,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述职。村办公室主任应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就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村干部述职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党员)讨论,并接受村民(党员)就具体村务当场质询,村干部应作出详尽的解释。当场答复不了,应承诺在会后7天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实行年度评议村干部制。年度评议村干部与第四十条规定同时进行。在村干部述职和村民当场质询结束后,即组织全体党员对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村民代表对村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对村办公室主任进行民主评议,并当场予以公布。

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表格上设满意、不满意两栏,评议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满意率超过80%的定为“优秀”等次,满意率超过65%的为“称职”等次,满意率在50%至65%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不满意率超过50%的为“不称职”。其中,村党支部或村委会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在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2/3,视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

第四十二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规定进行审计。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任期届中或届满时,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组织审计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审计。正常审计有关费用由村集体支出。

不属上款途径提出的审计,经镇政府同意,也可以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属村干部个人侵吞集体财产的,由相关村干部承担审计费用;属村集体决策责任的,由村集体承担审计费用;没有以上责任的,其相关审计费用由提出人承担。

第七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对村干部思想不正、行为不规、长期闹不团结、不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违反村务管理规则等等,情节较轻,由村党支部给予诫勉。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镇委给予诫勉。

第四十四条村干部存在下列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个人侵权行为造成村集体损失的,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村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二)村镇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三)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

(四)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其它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五)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六)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报销的,挪用集体资金的或侵占其它集体资产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村干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提出辞职经镇委批准即可生效;党支部委员提出辞职经党员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办公室主任辞职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应当集体辞职。村两委成员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党委责令其辞职;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责令其辞职。

村党支部书记未经镇委批准长期外出(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职责,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委责令其辞职。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赔偿损失而拒不赔偿的村党支部成员,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委责令其辞职。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4

第一条**实验初中学生会是**实验初中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政教处和团委的指导帮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同学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沟通学校各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班级工作。

三、 根据同学需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为提高会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四、 配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五、 促进同学之间、学生与教工之间的团结,开辟有益于同学健康成长的第二课堂,组织各种形式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享有提案权。

三、 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当权益。

三、 维护学生会声誉,执行学生会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四、 倾听同学心声,反映同学意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资格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各项科学文化知识;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本校同学的监督。

三、 具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做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四、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礼貌待人,诚实大方,谦虚好学,关心部员,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 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并能广泛团结同学,为广大同学信任拥护。

六、学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非毕业班级学生

第六条 干部职权

一、学生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代表团委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帮助。

二、实行层层负责制;主席对指导书记和秘书长负责,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委员会实行分管主席负责制。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对下一级干部具有监督、免职提议权。

第七条 干部考核制度

一、学生会考核是长期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二、每月考核一次,由主席组织主席团主持。考核主要根据个人业绩和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三、期末考核由秘书长组织主席团主持。考核主要根据个人的学习成绩、工作业绩、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第八条 学生会奖励措施

第一节 学生会干部奖励办法

一、日常工作中,非常突出者院级通报表扬鼓励。

(1)

二、期末,对学生会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学金的鼓励。

第二节学生会部门奖励办法

一、期末,根据的工作业绩将格部门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级。

二、部门评定由秘书长组织主席团负责。 本办法可参照《长兴实验初中学生干部管理条理》执行。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处分规定

一、 学生会干部的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免职。

二、 思想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领导,不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者,给予警告处理,严重者给予免职处理。

三、 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给予警告仍我行我素者,给予严重警告,严重者给予免职。

四、 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学生会例会、全体学生会干部会议、临时会议无故缺席以及无故不参加本部工作一次者,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不参加例会、学生会全体会议,无故缺席,或三次不参加本部工作,给予免职。

五、 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给予免职。

六、 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xx组织者,给予免职。

七、 给予处分的学生会干部期末评定不能为优;严重警告及免职者,不能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学生会成员任职程序

一、 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应在学代会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采取竞聘选举的方法。

二、主席团成员的任职由团委、秘书处主持,其他部门成员可由主席团成员提名采取竞聘的方式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任职、免职程序

第一节 任职程序

一、竞选(竞聘)成功后,将完整可行的工作计划上交秘书长。

二、团委备案。

第二节 免职程序

一、 学生会干部上级提出免职意见,并上交秘书长。

二、秘书长委托主席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思想

一、 永远争第一。

二、迅速行动,立即反应。

三、团结、务实、高效、创新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

一、 学生会的例会主要包括:主席团例会、部长例会、干事例会、全体学生干部例会以及临时会议。

二、各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布置各项工作及传达学校的各项决议。

三、主席团例会为每半月一次,部长、干事例会为每月一次,学生会全体干部例会为每两月一次。

四、临时会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一、 值班人员由秘书处、主席团及各部长组成。

二、值班应做好值班记录,上传下达,并参与讨论、决议当时遇到的学生会问题。

三、有事不能到岗者,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或内部人员临时调整,不能空岗。

第十五条 活动制度 学生会实行活动审批制

一:各项活动开展前,由负责人提交活动方案,分管主席通过,主席团讨论,决定活动是否开展。

二、活动方案要翔实、可行(包括宗旨、意义、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费预算、过程、所需物品等)。〖2〗

三、活动结束后,上交活动总结。

四、本制度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

一、 学生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我校的学生活动基金以及社会赞助组成。

二、学生会的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机构产生与撤消 以“应时应事”为核心、“力求高效”为特点,主席提议,主席团讨论,团委批准后,学生会构建新的职能部门。机构的撤消,由主席团成员提议,主席团讨论,团委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 部门职能

一、主席团 1、 配合团委书记及秘书长做好学生会的整体工作. 2、 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3、 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经常同团委保持联系,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帮助。 4、 指导、帮助、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秘书处 沟通团委与学生会关系的桥梁,是处理校各项工作的枢纽,是其他各委员会及部门的坚实后盾。 1、 及时、准确的传达贯彻团委对学生会的指导。 2、 起草、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 3、 记载各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安排。 4、 考核学生会学生干部,定期汇总。 5、 协调各校、各部门的关系。 6、 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统一管理干事。 7、 建立办公室值班制度,并且协调好值班人员,对值班人员进行监督、考评。 8、 掌管学生会的各种文件、文书及有关物品。

三、学习部 1. 组织各种学习竞赛,给大家展示才能的机会; 2. 组织论文及各种实践报告的评选工作。 3.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学习交流活动。4.办好记者社、摄影社的考核、录用工作。在校园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拓展同学们的知识面,开展各种辩论,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四、文艺部 发动和组织文艺活动。筹备举办迎新晚会和其它文艺活动。定期召开各班文艺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文娱工作,浓厚学生文艺氛围。

五、体育部 负责各项篮球、足球等体育赛事,以及校运动会、县运动会的筹备工作。向校有关部门反映多提建议和意见,开展有意义、涉及对象广的体育活动。

六、宣传部 负责学生会以及学校的日常性宣传工作(包括海报、宣传栏的制作)。制作迎新晚会的舞台背景等。

七、纪律部 纪律部负责向同学们宣传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校内违纪行为;做好突击性纪律检查,调查处理学生及学生干部违纪情况:安排、督促值周班级的值日工作;定期召开班纪律委员会议,交流情况。

八、生活部 为同学们作好生活上的服务,如寝室、食堂饭菜质量、价格是否合理,遇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九、劳卫部 劳卫部应时刻注意校园卫生,明白不仅仅是领导同学们去清洁我们的校园,而是指导同学们去维持校园洁净。

第六章 附则 细 则

第一节 学生会干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一、日常工作中,根据工作表现,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每月月末给予工作突出者院级通报表扬鼓励。

二、期末,学习成绩在本人所在班级前50%者,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工作突出者给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特别优秀并对学生会做出巨大贡献者,给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3】

三、期末,学习成绩不在本人班级前50%者,但工作成绩特别优秀,对学生会有特殊贡献者,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可给予单项奖学金的鼓励。

第二节 学生会部门具体实施奖励办法

一、 根据“本职工作”(40分)、“承办工作”(35分)、“创新工作”(25分)评定各工作部门。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称谓。“优秀部门”成员“良好”的加分同“良好部门”的“优秀”加分相同,其余以次类推。第三节 学生会干部选举办法 一、 学生会干部实行公开竞选、民主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各班级推荐本班人数的10%做为本班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会的选举活动。

三、学生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选举结束即行宣布结果,团委讨论后,公开选举结果。

第四节 学生会会议制度

一、主席团会议每月由学生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常务秘书长负责召集。(1、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2、每位主席团成员均要汇报工作。3、讨论各部门的活动是否开展及具体事项4、其他事宜。)

二、部长例会由学生会主席或一名常务秘书长或两名以上副秘书长负责召开。(1、简单总结前一段工作。2、下一个时期内活动及工作安排3、各部部长汇报工作及下一步本部工作安排4、其他事宜)

三、干事例会由学生会主席或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召开,干事会议可由副秘书长以上督导两名以上秘书主持 。(1、详细总结前一段时期内工作2、列述下一段时期内的工作3、其他事宜)

四、 学生会全体干部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1、总结两个月来的工作2、下两个月的工作方向及工作安排3、公布学生会有关奖罚方面的决定)

五、 临时会议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五节 活动经费使用办法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麻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员、干部职工本人及子女初婚事宜(含一方初婚),按程序通过申报批准后可以宴请。

第四条工作调动、职务升迁、退休、子女升学、子女周岁、满月、乔迁新居、老人寿辰及其他任何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宴席。

第五条严格实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宴请,须填写《县干部职工设宴备案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纪委或所属纪工委申报备案。办理喜事申报须提前7天,丧事办理结束后7天内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员不得同时申报。

第六条通过批准后办理的婚丧事宜,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操办婚宴,宴席规模控制为:由夫妻双方自己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4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50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60桌(夫妻双方的父母不得再另行操办);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单独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2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25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30桌(夫妻双方不得再另行操办)。不得在异地重复操办。丧事提倡从简,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占用公路等公共场所,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制止和纠正。

(二)建立督察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党员、干部、社区居民、退休人员中聘请义务监督员,适时对设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纳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范畴,各级党组织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纪委党风教育监督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书面报告当年本乡镇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婚丧事宜操办情况。

第八条建立违规处理制度:

(一)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操办婚事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超过规定桌数的;

2.操办婚丧事宜以外宴请的;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4.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事的;

5.借机收受贿赂和对操办者变相进行贿赂的;

6.用公款送礼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夫妻双方是领导干部的,给予从重处理;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违规操办宴席,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其违规违纪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财政。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述职报告范文6

(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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