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例6篇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1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物格;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产生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游戏、电子信箱、QQ、论坛、博客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例如,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中最吸引网民的一个项目,千百万人参加到这个如真似幻的娱乐中来,而虚拟财产无疑是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关键词,几乎一切的游戏活动都围绕着虚拟财产来展开。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乃至《物权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那么,应当如何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其物权属性如何,我国的立法现状又怎样?本文基于物权的视角,对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之物权属性及保护现状进行浅显的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重构提出一些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对应为英语中的“virtual”,根据《牛津词典》的英文解释,“virtual”也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前一层是从属的,后一层才是主要的,故可以将此概念理解为网络中如真实生活中一样的财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道具等虚拟物品。而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凡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能够被人们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品都可以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ID号、收费的与免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本文讨论的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网络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具有无形性、价值性、可转让性、限制性、合法性等特点。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物的概念已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因此,可以看出物的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即其具有的财产价值性,才使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而英美法系无“物”的概念,与“物”相对应的是“财产”的概念,英美财产法是从权利角度去理解财产,财产是一种法律制度,而“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只是理解财产的具体性质和内涵的工具而已。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可见财产与物是接近的概念。

在对物的法律保护的研究中,学者们借鉴人格概念的发展轨迹,提出了物格的概念,并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了物格中的抽象格。就像人有人格一样,物也有物格。法律规定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根据物的不同物格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确定人对其不同的支配力,从而确定不同的法律保护方式。建立物格制度,就是将所有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第一格为生命物格,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格为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第三格为一般物格,包括其他一般物。网络虚拟财产被归入物格的第二格即抽象物格,这样一种新型的物的分类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定位,同时准确地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笔者较为赞同该学者的看法。

四、保护对策

信息社会来临,人们对于虚拟财产逐渐重视,自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即李红晨诉“红月”游戏运营商财产纠纷案)以来,虚拟财产的侵害事件频繁发生。虚拟财产纠纷的多样与复杂,纠纷解决的不统一与不完善,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思考。物权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有关虚拟财产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思考不够丰富和完备。但其物权法方面的思考,对于信息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虚拟财产能否用物权法规制,如何规制,用物权法规制的好处均需要我们思考。有学者主张以下几种方法:

(一)计算机安全法保护。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和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是在目前情况下对利益受到侵害的玩家而言比较可行的救济方法,但是这种救济方法的范围还是非常窄的,对于其他种纠纷往往难以适用。

(二)合同方式保护。虚拟财产的纠纷可以采取合同方式解决,但也有局限性。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直接,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但缺陷比较多。由于没有法律对运营商的义务作出规定,很可能产生不利于玩家的格式合同,让玩家丧失更多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法。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对其进行保护;对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很显然,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工商业标记,不属于商标权的范畴;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既非作品也非专利。同时,总体上看,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也不是一种标记。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等特征。

(四)新型物权保护法。认同该方法的学者主张突破现有财产法体系,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首先,这种说法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有区别,但没有达到割裂的程度。其次,要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在理论和立法上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而周全的保护机制,这样无疑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的难度。

(五)物权保护法。即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并对其采取保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同时有其独特的经济价值,而其存在是以一定空间为基础。本文第三部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之物权属性分析,也同样印证了物权保护法的合理性。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1)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一个关于《民法通则》第75条的扩大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涵盖在“其他合法财产”中。(2)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对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3)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的具体条例,更好地保护玩家的利益。

以上仅为笔者浅显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不断实践总结,归纳出符合中国特色的方法。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郭新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河北大学,2008.2.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在当今学术界有重要意义,其思想涵盖了多种学科。对于亚氏思想的研究侧重于不同方面,本文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方面来重新解读这一经典之作。其中将其财产制度特征概括为道德中庸,将其政治制度总结为借鉴的改进与完美维持。

论文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 财产制度 政治制度

作为西方学术史上重要人物,亚里士多德在许多学科中,如哲学、伦理、物理等,都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开创性的意义,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其中《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之一,被评为专门的政治学研究的“创始之作” 。《政治学》一书内容基本涵盖了希腊城邦生活的全貌,论及了奴隶,致富的方式与方法,财产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对当时希腊世界几个城邦政制的评述,城邦教育的设计与城市的规划等等。

目前对《政治学》一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政体及政体与其他关系的研究(如李绍猛的稳定性与最佳政体(2010)、政体与法治等),法律思想的研究,王晨的关于教育思想的探析(2012)以及联系其另一部著作《尼可马可伦理学》对实践哲学和正义观的探寻,主要代表人物是徐长福(2007)、丁立群(2007)等。本文试图从全新的角度去解读亚氏隐藏在《政治学》一书中的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希望对于研究亚氏《政治学》以及其思想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道德中庸般的财产制度

亚氏在卷二论述了其财产制度,亚氏不认同财产公有制度,认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是比较可取的做法。其认为财产制度有三种:(1)土地归丘庙,归私,收获归公。(2)土地归公,收获归私。(3)土地和收获都归公。亚氏批驳柏拉图的的财产公有制度会引起纠纷,而比较妥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财产公有而过度统一的城邦中,不能发扬乐善的仁心,自爱爱人的愉悦不可复得。财产一旦公有,许多原有的利益将被剥夺,城邦应是由不同品类的人构成的,唯有教育可以真正达到所谓统一,批驳柏拉图忘记了积习、文教和法度在培育公民习俗方面的重要性。由此亚氏的财产制度是非公有的,其特点是产业私有财物公有。

在卷一谈论致富的方式时,亚氏提倡不追求无限度的财富的做法,只寻求为了生活而需要的有限物资,同时钱贷是可憎的致富方式。亚氏认为“致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同家务管理有关系的部分,如农、牧、渔业” 等,这种致富方式是为了基本生活而不是单纯的利益需求,这是值得称道的。其次一种是有关贩卖的技术,即依靠金钱权威去获得无限度的财富,忘记了何谓优良的生活,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货这是不值得称道的。同时亚氏评价了各个行业的优劣:“凡是不靠财运着重技术的是最有本领的,凡是对人体有害的工作时最鄙贱的,体力耗费最多是最劳苦的,凡是最缺乏善德的是最可耻的” 。在亚氏财产制度中,个人也是重要一个方面,个人应该有限度的追求财富,应该了解各个行业的情况,选取技术的并对身心有益的职业。

在卷二批驳柏拉图的《法律篇》中,亚氏认为财产数量应将足够维持其素朴的生活更正为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而宽裕的生活为度,即素朴又宽裕的才是合适的品性。在论法勒亚制度时,亚氏认为均产原则不一定好,需要在考虑各家子女人数的情况下订立定额,此定额不可以过大或者过小,以此避免争端或者内讧的发生。再次均产不仅包括地产还应包括动产等。在论斯巴达政制时,认为贫富不均不是好事,不提倡的过度奁赠习俗,鼓励增值不是好的政策,容易使公民日陷贫困,再次公共财政应库藏充盈。在此,亚氏财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特点值得我们重视,那就是反对贫富差距,其次就是应有足够预备财政来防范贫困等灾祸的发生。

通过在卷四中对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公职挑选财产定额的分析以及之后对共和政体的论述,亚氏总体趋向于公职挑选应根据政体不同而灵活运用财产因素,再结合才德作为标准。如在拼凑混合政体时,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取一部分法规,通过分析寡头政体财产定额太高的弊端而采取选举法,再结合平民政体中财产定额现状而放弃财产资格限制来进行选任。在卷七中,亚氏认为土地不宜公有,城邦全境课划分为两部分,即公产(供应祭祀、公共食堂等)与私产(配置与边疆与近郊)。这里,体现亚氏将财产作为参与政治一个因素去考量,但是这个因素是适度的,由此亚氏将其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中人员选任联系起来,由此强调了其财产制度在政治相关建构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亚氏的理想财产制度拥有中庸般的特征,比如对于致富技术只需要达到基本生活需求即可,过多或者过少都不是最好的中庸状态,财产数量不应只适合朴素的生活更应稍加宽裕,贫富不均是不理想的状态,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中公职挑选的财产定额过高过低都不是最优的等等。由此观之亚氏财产制度可以理解为尚中庸原则,而亚氏对于致富中过度追求物质的技术的批评,又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亚氏将道德希冀给予了财产制度。最优城邦中的各个品类的人们,应当放弃对物质无止境的追求,这个观点相对于如今人性本质的论断,显得更加道德化。由此,亚氏最优政体中的财产制度是一种道德中庸般的制度。

二、借鉴的改进与完美维持—政治制度

亚氏的政治制度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权的组织形式、职权的安排和政体的维持。

在卷四中,亚氏在论及一般政体的建立时,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与审判机能。议事机能职能包括和平战争及联盟与解盟、制定法律、有关司法方面的案件、行政人员的选任及任期结束后的政绩审查。

议事机能有三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全体公民、一切事项交某些公民、某些事项交全体,某些交某些公民,并论述了每一种安排的实现途径。此项职能与我们熟悉的立法机构或议会有相似之处,并且亚氏通过对于不同政体其实现这一机能的途径做了分析,最终给出了某些政体(极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可以采取的较优组合,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政体应该有不同的议事机能组合与实现方式。

在论行政机能时,从其数目、职司以及任期、任用的方法上进行了分析。将一般公职分为了三类:职司范围内管理全体公民、经济人员、属吏或受差遣从事公务。并认为大邦中业务繁多可以设专职,小邦中职司可以兼职。在行政人员任用方式上列举了三个因素:负责选任的、受任的与任用的手续。三个项目可以进行四种方案的设计,最后组成了十二个方案,与上述议事机能一样,每一宗方案适合与不同的政体。在最后一项审判职能中,亚氏从三个要素来展开的,即法庭的成员、所受理的案件、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将法庭分为八种,并将前五种受理政治性案件法庭又进行了方案的设计,同样不同政体性质采取的方案不同。

本文认为亚氏在评述政体中使得监察制度已经成为了最优政体应具备的要素,卷二亚氏批驳斯巴达政制与克里特政制时,认为检察官不可都从平民众选任,权力不可以过大以防其专断职务,监察官生活不可以过分放任,与百姓在某些方面应该相似。

通过以上分析,亚氏在政体的组织上,基本将其概括为议事、行政、审判三项机能的组织,其中审判里面含有一定的监察因素。亚氏并没有讲述每一项职能的部门的构成或者组织结构,而是侧重于其人员的确定方式上。其次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政体的三项机能都可以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重视人员的任用方式,甚至堪称精细化,至此政体的组织形式轮廓已经出来了。

在职权安排上,因为亚氏在四卷论及政体组织方式上侧重于人员的任用与选拨方面。所以在这里本文侧重其职权安排中其他因素的重要作用,如才德、功绩与财富等。如在卷二评判迦太基政体的职官选任是依据才德的,在卷三评判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所持有的正义观念时,认为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考虑到每一受任人的才德或者公绩。在这之后亚氏认为政治权力分配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贡献大小为依据,除财富与自由外,正义品德和军人的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所谓公正,主要在于平等,平等的公正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共同善业为依据。在论述不赞成君主制的原因时,提倡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才合乎正义。

此外亚氏在卷六中,论述了一个城邦必须的职司,(一)商市管理;(二)城市监护;(三)乡区监护;(四)经征司;(五)注册司;(六)执行已判决刑罚,典狱;(七)将军或统帅;(八)财物职司;(九)议事预审官;(十)祭司和庙董、典祀。分为三大类,一位有关神明、军务、财物类,二类为有关市场、城区、监守以及对账目的监察等,三类为从事教化职能。在卷七中认为少壮为军事组,老年人为议事组,执掌这些权力的人应是有财产的人,农工阶级不得受任神职,祭司应为年迈的人担任。

通过以上分析,在职权安排上,亚氏除了对于必须的职司的介绍上,在其选任上重视不同要素,不只是某一方面如财富或者品德,而是综合考量,由此构成了亚氏政治制度的职司安排的体系。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上海高校学生 校园互联网金融 分析

一、引言

在过去,大学生群体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并未引起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视。而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这一群体的金融需求终于因此获得更多关注,从而促使了校园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互联网数据分析调查显示,2016年1月移动金融领域细分市场中,移动理财月均活跃用户规模达7179万人,其中24岁以下人群占比19.8%,其中多数为大学生[出处:ANALYSYS]。

本文拟在以大学生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为导向,旨在以企业角度对整个上海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市场进行分析,就宣传手段、年化收益调整等方面,对目标群体为上海大学生的企业及产品提供数据上的支持及相关建议。本文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将对此次科研的研究过程进行简短的介绍,第二部分将分析以上海大学生为例,校园互联网理财的现状并找出影响校园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问题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二、调研过程

为调研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及产品,从科研实施的可操作性着手,走访上海各高校,应用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其中获得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处理。期间发放线上问卷213份,线下问卷50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51份,其中男生占比39.08%,女生占比60.92%。通过逐一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将所有数据总和比较,发现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的区别与共性,在此发现上,结合文献参考,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最终得出结论。

三、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调研及分析

大学生理财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蚂蚁聚宝曾对全国2325所高校进行分析,在的《2015年大学生理财报告》中显示,在全国超过2500万的大学生中,超过35%的人尝试了互联网理财。而高校学生参与互联网理财这一行为意味着大量的资金输入,可以看出大学生是很大的潜在客户群体,如果能够把握好高校市场的布置,就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开拓一块非常有前景、有潜力的市场。但是由于存在高校平台推广的可实施性、高校平台投资金额的局限性、高校市场对理财平台的兴趣缺失等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理财平台的入驻。以下共五点是通过调研后发现的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及分析。

近半数大学生无线上理财行为

通过数据发现,49.43%的大学生不使用线上理财产品,其中72.09%的同学对于其结余选择闲置。在无线上理财行为的大学生中,“对线上理财产品不了解”及“仍为学生,因此没有闲暇时间和精力”的同学超过半数,分别是55.81%和51.16%。经过对大学生的行为分析发现,对线上理财产品不了解共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自身阅历及社会经验的限制,导致其对理财信息没有兴趣也没有渠道获取;二是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不够。同时很多大学生将自己束缚在大学这个象牙塔内,认为学生无需其他精力放在理财上。

(二)大学生所选择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单一

从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的使用数据来看,94.87%的大学生对余额宝的使用较频繁,对其他理财产品了解、使用得较少,如在调查中发现,百度旗下的理财产品百赚仅有2.56%的同学使用。经过分析后发现,主要原因是余额宝门槛低、流动性大、灵活性强。余额宝是国内最有知名度的线上理财产品,虽然其利率比起别的平台都要低,但相比起其他,余额宝要灵活得多,在许多线上的零售平台上支付宝是与银行卡快捷支付并列的两项支付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实体店里也可以直接用支付宝进行支付。同时,以90后为主的高校生的金钱观也由上一辈对储蓄的偏好更强转变为对消费的偏好更强。更多的高校生倾向于消费,这也是消费型理财产品余额宝的迅速崛起的原因之一。

(三)理财平台入驻校园的推广未能行之有效

据了解,理财产品在校园的推广并不少见,如理财通的校园推广曾尝试注册送不等额红包等手段,但收效甚微。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校园推广主要以线下扫楼发放传单、线上分享好友有奖、线上微信扫码关注平台线下有奖这几种模式为主。其中扫楼的效率最低,虽然传单最后确实发放到了大部分人的手中,但结果往往是以丢弃在垃圾桶为结局。而线上微信扫码关注平台线下有奖则由于人流限制并不能让大部分人去关注平台。线上分享好友是这三种模式里最为有效的一种,作为口碑营销的一种方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理财平台的推广要建立在让客户觉得可信的基础上,仅仅靠别人的分享还不能达到推广的目的。而经过讲校园网贷平台与理财平台交叉对比之后发现,高校网贷平台的使用率非常之高,如果将网贷平台作为一个切入口,进而升级成一个网贷+理财的多元化平台,就能吸引更多的高校学生使用。

(四)大多数的高校学生属于风险回避者

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于线上理财产品的顾虑更多在于安全及风险问题。仅有38.46%的学生认为利率高低是选择产品非常重要的因素,51.28%的学生认为利率高低是一般重要的因素,同时,76.92%的学生认为产品的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对不同的产品分析可知,平台可靠性越高,相对的利率普遍偏低。加之近期P2P风险事件频发,过高的利率导致公司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使得很多使用者血本无归。因此可发现,大学生群体是一群风险承受能力低、收益回报要求适中的金融群体,对于产品安全的考量偏多,属于风险回避者,而非风险爱好者。

(五)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影响理财行为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大学生目前每月生活费主要由家庭提供,为800-1500元,占比为54%;经济稍好的为1500-3000元,占比19.47%;800元以下占比16.01%[出处:网易财经]。在调研中显示,34.69%的大学生没有结余,表示“生活费不太够花”。因为缺乏大额资金来源及固定收入,大学生的理财资金不足,导致其理财投资额度分散、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周期较短的特点。

四、针对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状况提出的相关建议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大学生群体在选择线上理财产品时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站在产品开发者的角度,而消费者主要是大学生群体,在产品的功能性方面,需要从分析结果上大学生对理财产品考量的共通点出发。以下共五点是针对大学生用户群体特点所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另辟蹊径加强产品的推广和宣传

由于大学生资金少,更多的企业并不会刻意推出专适用于大学生的理财产品。但大学生群体密度较高,同时互联网理财对于大学生这个群体相比线下的股票或基金等理财产品是更容易接触也使用更多的一个平台,因此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大学生中的推广并不难。同时,调查发现,平台的知名度在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挖掘潜在大学生用户的最有效手段。通过有效地宣传推广,可将近半数大学生的闲置资金活跃于互联网理财市场,将使得互联网理财市场形成一波活跃趋势。互联网理财产品可以选择各大社交平台上宣传,如在微信,创建公众号,每天发送推送信息等,同时可以找校园O2O平台合作,或者在高校举行宣传活动。例如,企业可向院校的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理财产品的推送;也可在春节时,大学生收到压岁钱的期间加大力度推广理财产品,不失为另辟蹊径的宣传方式。

(二)考量大学生用户的产品体验

在研究后,对于上海大学生所青睐的产品体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大学生大多都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比起定期更青睐活期,或者是短期,而不太会选择长期,因此理财产品在品种的考虑上的优先顺序应当为活期产品、短期产品、第三是长期产品。第二,大学生存入的资金一般占总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数目不会特别大,因此理财产品必须考虑到学生的资金占比和价格区间的可行性。第三,资金存取及使用的便捷性桎梏了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而这个特点也是大学生更多使用余额宝的原因,因此理财产品需重视“资金存取及使用的便捷性”

(三)将目标用户再次细分

从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年龄、性别、或者专业的不同对大学生的理财观念是有所影响的。更多的大学生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偏好来选择理财产品,如喜欢网购的投资者会选择余额宝或者零钱宝这类理财产品,而偏好理财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如P2P等。同时因为年龄或因为生活工作的紧迫性,年级越高的大学生就理财产品的利率、回报率等收益方面相比低年级的大学生考虑更多。因此在用户注册时,可以让大学生填写相关资料,以此推荐更合适的产品。

(四)在前期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用户可行的解决方法

大部分高校学生是风险回避者,偏好保本型稳健型的理财方案,因此线上理财产品的安全及风险考虑一直是产品推广及使用的大问题。就近期,许多P2P企业因利率资金的矛盾纷纷破产导致许多学生受骗,线上产品的安全行和资金赎回风险也使得很多大学生望而却步。由此可知,如背靠有信誉有声誉的公司推广产品,定期将资金情况发至公众平台或官网等手段,都能有效减少大学生的顾虑,吸引更多大学生使用理财产品。

(五)增强理财安全性的考量

理财的安全性是大学生理财市场的重要标杆。业内人士发现,高风险、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在这一市场中几乎绝迹。为了降低风险,一些平台将审核借款及其中相关风险转移到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身上,同时,引入担保公司在更高层面上分散风险。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平安保险等也加入到互联网理财。有了这些公司的加入,互联网理财市场将更加规范。而对投资者,也就是大学生来说,由于其平台的可信度提高,不必开出不合理的高利息以吸引资金,可组成了良性循环,使市场有了持续发展的基础。此外,可就合理配置期限,调整平台自营项目占比,找资本雄厚的信托公司承兑,鼓励知名私募或创司参股或与其合作等方式增加理财产品的安全、可靠的后盾。

参考文献:

[1]郭琳娜.互联网理财新品余额宝现状存在的风险及发展前景分析.

[2]锡士.余额宝加速“互联网金融”[J].上海经济.

[3]陈健.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基于第三方支付支付宝视角[J].中国市场.

[4]E.鲍比.布兰登,H.奥利弗.韦尔奇什么让金融理财燎原全球.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一般没收;特别没收;俄罗斯;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2-0083-08

作者简介:龙长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 100872)

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一般没收财产刑,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如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还是保留了这一刑罚制度。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争论就此结束,而是恰恰相反,现在,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撰文,建议取消该刑罚种类。 十七至十八世纪时,俄罗斯统治者曾经广泛适用一般没收财产刑。俄罗斯1996年刑法典将没收财产规定为刑罚种类之一,但是,2003年俄罗斯立法者废除了这一制度。这引起了俄罗斯刑法学界的极大争论,进而,俄罗斯立法者在2006年又将没收财产再次规定在刑法典上,但已经不是1996年时的刑罚种类的一种,而是“其它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命运,可对我国一般没收财产刑存废的争论,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刑事立法上的演变

在十七至十八世纪时,俄罗斯的统治者为了消灭政敌,同时,为了防止犯罪人的亲友继续从事颠覆政权的活动,曾经广泛适用没收财产刑。在1845年俄罗斯的《刑罚感化条例》中,便规定了没收财产刑。但是,到十九世纪下半叶时,这一状况发生了变化。当时,部分俄罗斯的民主人士开始呼吁废除一般没收财产制度。这是因为,一般的没收财产刑“与财产权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驰,并且,不可能不会动摇对作为任何一个良好社会根基的财产权神圣原则的信赖”①。“在1871年司法部宣布完全没收财产这一刑罚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根据之后,最后几个版本的1845年《刑罚感化法典》就将它删除了”[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1页。。因此,1903年沙俄刑法典并没有规定一般没收财产刑,只是在该《刑罚感化法典》第36条中,规定了特别没收制度。可以说,在俄罗斯革命前这一阶段,没收财产刑在沙俄的命运是与其在西方国家发展的脉络基本相吻合的。但是,十月革命的发生,却令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命运又一次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最初几年,没收财产成了一种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镇压反革命的政治措施。苏俄第一次正式出现没收财产的概念,是在1920年4月16日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人民委员会法令中规定的。该法令第三条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国家将私人或者团体的财产无偿、强制地剥夺。在1921年10月17日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征用和没收私人及团体财产程序》的法令中,进一步明确了没收财产的概念和适用程序。到1922年《苏俄刑法典》时,一般没收作为一种刑罚种类被确定下来,而且,所占比例巨大。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200个条文中,有55个条文(占总数的28%)规定了一般没收财产刑。而且,《苏俄刑法典》第50条规定:“法院选择刑法典相关条文所规定的一种刑罚以后,可以在这种刑罚以外合并判处必要的社会保卫方法或者由刑法典第32条第5项到第10项所规定的刑罚中选择较轻的刑罚”[苏] 盖尔青仲编、高里雅柯夫审定:《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郑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47页。。而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32条第5项恰恰规定的是“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因此,在苏维埃建立初期,没收财产刑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对此,苏联时期的学者指出:“在苏维埃国家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作为刑罚方式的没收财产是镇压阶级敌人的重要方式,没收财产剥夺了剥削分子及其同盟者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积累的财产,具有惩罚的力量,对最为危险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预防作用。”Курс советского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Общая часть) Т. 2. / Отв. редакторы. проф. Н. А. Беляев, проф. М. П. Шаргородский.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Ленинградского уинверситета. – Ленингдад. 1970.C.303.可以说,在此阶段广泛适用没收财产,是无产阶级政权镇压敌对分子,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必要手段。

1921年3月俄共十大以后,苏俄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向了新经济政策。由于新经济政策的实行,没收财产刑被滥用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这与当时私人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和发展有关。也正是因此,1926年《苏俄刑法典》删除了16个条文中的没收财产刑,仅有36个条文规定了一般没收。但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后期,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也由新经济政策模式转变为斯大林模式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没收财产的这一刑罚方法又出现了再次被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状况直到斯大林去世后,才有所改善。在1958年苏联刑事立法原则和随后的1960年《苏俄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仅仅是对那些国事犯罪和严重的贪利性犯罪作为附加刑被规定。而且,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中,只有27个条文规定了一般没收这一刑罚方法。因此,1960年《苏俄刑法典》同前几部刑法典相比,规定没收财产的数量变少了。但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苏俄所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严重的贪利性犯罪增多,一般没收财产刑又一度地在立法上出现了被扩大适用的趋势。随着不断地对1960年《苏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到1996年3月,一般没收财产这种刑罚,已经被规定在45个条文中。

1996年俄罗斯通过新的刑法典时,也规定了一般没收财产这种刑罚方法。根据被废止前的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对出于贪利的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中,只有24条文规定了一般没收。 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一般没收的条文,与苏俄时期刑法典规定一般没收制度的条文相比,数量已经大幅减少。

从上述的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们能够总结出如下规律。第一,没收财产刑往往被统治者作为镇压政治犯罪、打击政敌的手段使用。这一点在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发展史上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如在苏俄时期,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就是将没收财产用作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因此,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上,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第二,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刑罚方法,随着社会条件、人们私有财产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这一点在俄罗斯刑事立法发展史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社会上私有财产观念增强时,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会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1903年《沙俄刑法典》、1960年《苏俄刑法典》和最初的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均可证明这一点。第三,没收财产也可能因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导致被扩大适用,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后来的发展历程便证明了这一点。

二、1996年后俄罗斯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激烈争论

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急剧地缩小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是不是对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方法就不会再有争论了呢?回答是否定的。

在俄罗斯,对一般没收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上不应该规定没收财产刑。因为这种刑罚方法,侵害了犯罪分子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完全没收财产的刑罚方法与刑事惩罚的目的和任务不符。这一刑罚方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俄罗斯联邦宪法、人道和公正原则相矛盾。完全没收那些被判处自由刑的人的财产,既不能促进犯罪人的矫正,也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因实施了严重的贪利性犯罪被判刑的人而言,无论如何也无法保证他不会再想尽办法恢复其财产,也无法保证他不再实施犯罪,言辞更加犀利的反对者,甚至认为这一刑罚措施是‘斯大林专制制度的恶果’。”Полный курс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 Под ред. А. И. Коробеева. Т.1.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 – СПб.: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Р. Асланова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8.C.1115.

第二种观点赞成刑事立法上规定没收财产刑。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一刑罚措施是公正的,并且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有可能没收犯罪分子获得的所有非法财产。这一刑罚措施的价值不在于无偿地没收犯罪人的财产,而在于改变了犯罪人对财产需求的结构,因为这会让犯罪分子明白,他通过犯罪的方式来实现增加财产的目的,会变得毫无意义。”甚至认为“在非严重的贪利性犯罪上也适用这一刑罚”Полный курс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 Под ред. А. И. Коробеева. Т.1.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и наказание. – СПб.: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Р. Асланова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8.C.1116 – 1117.。

上述争论导致的结果是没收财产刑废止论者获得了最初的胜利。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直接原因是这一刑罚种类适用率极低。俄罗斯学者的统计表明,“从1997年《俄罗斯刑法典》生效时起,这一刑罚种类每年的适用率仅占被判刑人总数的1%左右”。“1999年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被判处这一刑罚的仅接近0.9%,而在2000年接近1.3%。因抢劫而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人占被判处没收财产刑总人数的72%,而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仅占总人数的1.1%。这是因为,大量非法聚敛的财产都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且,没收财产刑判决的执行率不超过20%,通常是10-12%,进而使得判处这一刑罚仅仅具有形式意义,没有达到该刑罚所应达到的目的,还会损害到司法判决的权威”。“一方面是没收财产刑刑罚的严厉性,另一方面是适用的低效率,这些促使将没收财产从刑罚体系中废除的建议被提了出来”Энциклопедия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Т. 12. Иные меры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 Издание профессора Малинина. – СПб ГКА. СПб. 2009.C.332.。在这种状况下,2003年3月11日俄罗斯总统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相应法律草案时,“将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取消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的原因解释为这一刑罚种类的适用率低,并建议用作为附加刑种类之一的罚金来取代没收财产刑”Гуров А.А., Яни П.С. Конфискация имущества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2004, (4).C.67. 。

废除没收财产刑的间接原因是与俄罗斯私有财产地位的变化分不开的。如俄罗斯《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俄《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正是私有财产地位的提高,人们私有财产权观念的提升,才促使没收财产刑被再次完全废除,这也重复了1903年《沙俄刑法典》没收财产刑的宿命。

正因此,根据2003年12月8日俄罗斯联邦第162号联邦法令的规定,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财产刑被正式废除。然而,此举在俄罗斯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主张保留没收财产刑论者认为,保留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对贪利性犯罪分子的纵容。 “杜马的决定将是正确的,如果在倒掉洗澡水的时候没有把婴儿也倒掉的话。是啊,没收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是不公正的,应该废除。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除了没收那些合法的财产外——引者注)还有那些从国家和私人手中骗取的财产。而且,数额非常巨大。比如说,房子、汽车、甚至直升飞机,还没算不计其数的银行存款……在侦查犯罪时,古罗马公民首要的一件事就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谁将会受益?’我们也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很容易回答这个问题:受益的绝不是那些将工厂中的铅管当成废品顺手牵走者,并且,受益的也不是那些到邻家偷鸡摸狗的人。如果是那样的话,就真的不需要没收财产了:只要支付管子的价款,把鸡、狗还回去,如果偷来的鸡、狗还没有被烹掉的话就行了。”Кудрявцев В., Кузнецова Н. Ошибка с конфискацией //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29.03.2005.废除没收财产刑,“刑事法律就失去了一个威慑那些双手不干净的人的非常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俄]科罗别耶夫А. И. 《中文版序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于是,没收财产刑保留论者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有俄罗斯学者直接指出:“到目前为止,在刑法和犯罪学领域的俄罗斯学者,没能提出某种原则性的反对没收财产刑的理由” Скобликов П. Конфискация имущества как наказание:доводы за и против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2004, (2).C.62. 。立法者在完全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 也同时忽视了没收财产在同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作斗争领域的重要作用,忽视了这一刑罚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积极功能。

其次,罚金刑起不到没收财产刑应该起到的作用。2003年修改刑法典的法律用罚金刑取代了没收财产刑。然而,《俄罗斯刑法典》第46条第2款规定:“罚金刑的数额应该在两千五百卢布以上,一百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两周以上五年以下工资或者其它收入”。在罚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显然起不到原来的没收财产可能起到的作用。正是因此,“刑法中的新规定(指废除没收财产刑——引者注)首先是大大地降低了或者免除了官僚犯罪、商业精英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主体的刑罚,其次才是解决刑事立法人道化问题。正因为如此,这些修改的很大一部分不仅使专业法律工作者,而且使大多遵纪守法俄罗斯公民产生了十分矛盾的感觉。” [俄]科罗别耶夫А. И. 《中文版序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越多,在支付给国家(社会、被害人)后,剩的也就越多”Скобликов П. Конфискация имущества как наказание:доводы за и против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2004, (2).C.63.。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因为这种活动的代价是确定的——一百万卢布。

最后,完全废除没收财产与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公约相违背。应该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等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规定没收这种刑罚方式的义务。而根据《俄联邦宪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完全废除没收财产,同时也违反了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对没收财产刑问题进行了三年激烈的争论后,2006年补充和修改刑法典的法律就又恢复了没收财产。只是,此时的没收财产已不再是最初的刑罚了,而成了类似于保安处分的一种措施,其没收的对象仅限于与犯罪有关之财物。

三、俄罗斯没收财产刑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制度,在我国可谓历史久远。没收财产被统治者当作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曾被广泛适用。“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清廷被迫进行修律,在1911年由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才第一次废除‘籍没’刑,而代之以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制度。”万志鹏:《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籍没”刑》,《求索》2010年第6期。对一般没收制度在清末立法上的这种变化,刑法学家王觐指出:“昔时对于犯重罪者,除处以重刑外,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我国唐律暨明清律所规定之财产籍没,即属此类。今世文明各国,不采用一般没收之制,惟没收与犯罪有特定关系之特定物,我现行刑法亦然。”王觐:《中华刑法论》,姚建龙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可见,没收财产刑在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的变化,是得到了学者们支持的。然而,我国历史上废除一般没收的这一做法,因新中国刑法大量地借鉴苏俄刑事立法的原因,而发生了改变。

由于《苏俄刑法典》在刑罚体系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受其影响“在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都把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刑罚予以确认”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所积累的经验,自然不能不被我国所借鉴。沿袭苏俄刑事立法对没收财产刑的认识和在刑事立法上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罪犯、大贪污犯、大盗窃犯、大烟毒犯、大走私犯以及严重的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一方面是给犯罪者以惩罚和教育,另一方面是为了根绝犯罪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财产大都是用犯罪手段聚敛来的,而且他们又利用这些财产作为从事更大的犯罪的资本,因而没收其财产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08页。。正是受到苏俄刑事立法的影响,我国1979年刑事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主要适用于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以及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某些处于贪财图利动机实施的犯罪,如走私、投机倒把、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伪造货币、抢劫、惯窃惯盗、贪污、制造或贩运烟毒、盗运正规文物出口等”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4 – 85页。。既然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的一般没收制度是从前苏联借鉴而来,那么,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的命运,对我国又有何启示呢?

第一,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废除一般没收财产制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学者对一般没收制度应予废除进行了详尽的论证。但笔者认为,要明晰我国刑事立法上一般没收制度的存废之争,就必须兼顾我国的历史、现状并参考外国、尤其是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法律承袭背景的俄罗斯的经验。

首先,从我国传统上看,废除一般没收制度,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大的发展趋势。笔者这里用的是大的发展趋势,是从我国刑罚发展这一历史长河的角度来说的。从历史上看,我国本是一个以刑律为主的国家,其典型特点是刑罚成了维护统治秩序的手段。到了清末,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大清王朝迫不得已才对刑律进行了改革。从当时对财产刑的改革来看,废除一般没收制度不能说不是一大亮点。这是使刑罚向着轻缓化、人道化方向发展迈出的一个重大步伐。即便是今天,当时的改革也应该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因此,认为“既然中华民族素有重刑主义传统、专制主义传统和社会本位传统,那么,与这些传统相适应,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是必然的”牛忠志:《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完善研究》,《刑法论丛》2010年第4期。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如果从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在刑罚方面表现出的恰恰是从严厉、野蛮向轻缓、人道发展的一种大趋势,绝不能以历史上存在过没收财产刑,便以此来论证当前一般没收制度的合理性。

其次,在当前条件下,在刑法典上规定一般没收制度,与我国的实际不符。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便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所有部门法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基本人权中,自然包括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法的规定必须与宪法规定相符。这被明文规定在《宪法》第5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然而,刑法上的一般没收,明显地侵犯了该公民的财产权及其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我国宪法上同样是被保护的。同时,依照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剥夺公民合法的财产,而且应该对公民进行补偿。但是,刑事立法上规定的一般没收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显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一般没收制度违宪,也可以从国外的判例中得到证明。例如,1992年德国曾增加了作为罚金刑特殊形态的、涉及剥夺公民合法财产的财产刑,然而,德国学者认为,“立法者增加没收财产刑的目的在于,既想剥夺不诚实地获得的财产,又想制定一个特别有效的刑罚——立法者想一箭双雕,但最终两个目的都没有实现。因此,应当将这一不成功的法律制度重新予以废除”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特根著:《德国刑罚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41页。。而且,德国这一剥夺公民合法财产的刑罚,在“被增加进《刑法典》之前就受到强烈的批评;甚至还有人认为它违宪”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特根著:《德国刑罚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40页。。 德国这一规定没收公民合法财产的刑罚,“根据联邦2002年3月20日的判决,刑法典第43条a(规定没收财产刑的条款——引者注)与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不相吻合,因此是无效的,根据联邦的31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的这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而德国做出这一判决的理由在是“在这种情况下判处刑罚的数额是不具有预见性的,事实上是由法院,而不是由议会来做出的”Энциклопедия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Т. 12. Иные меры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 Издание профессора Малинина. – СПб ГКА. СПб. 2009.C.355.。从上述德国做出的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理由来看,一般没收制度的存废,是与一国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状况有直接关系的。这也驳斥了保留没收财产刑论者的“没收财产刑与所谓的‘私权神圣’无关,与‘鄙视有产者’无关,与意识形态无关——至少当下无关”何显兵:《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的论点。

再次,废除一般没收制度与国际刑事立法的主潮流相符。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一般没收制度,只是保留了特别没收这一规定。而且,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从一般没收财产制度在俄罗斯发展的历程看,二十世纪后期的沙俄刑事立法已经废除了这一制度。只是在苏俄时期才恢复了一般没收财产制度。2003年俄罗斯完全废除了没收财产。而且,作为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格鲁吉亚、阿塞拜疆等国也先后废除了这一刑罚。即便是在刑法典保留没收制度的,一般也以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为限。

第二,在废除一般没收制度的情况下,须要完善特别没收制度。

首先,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收制度无法达到人们期望的效果,同时,还会存在着侵害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保留没收财产刑论者的一个重大理由是,该刑罚能够惩治贪利性犯罪,预防经济犯罪。事实上,这只是理论设想,而非实践经验。实践表明,作为刑罚种类的一般没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状况不佳。例如,2002年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课题组所做的关于财产刑报告显示,没收财产这种刑罚方法,在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的效率非常低,“其原因在于,在判前阶段,由于没收财产刑通常适用于重罪,因此根木不能寄望于被告人主动缴纳;在判决时,对没收部分财产刑的数额难以确定,通常是估算出一个大概的数额,而这个数额与财产刑所指向的被告人实际拥有的合法财产之间没有形成合乎逻辑的关系,以致时常出现没收财产的数额大于被告人财产的情况;在执行阶段,解决不了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的问题,无法确认个人财产范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2006—2008年期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75372宗刑事案件。适用作为刑罚的没收所占比例仅为0.47%,适用作为非刑罚方法的没收所占比例为13.9%”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同样,有论者对2007—2009年绵阳中院一审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适用的调查分析表明,在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没收部分适用的比率远高于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比率。当没收部分财产时,法院在判决书中都明确表明‘’。此时,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刑就存在明显趋同的特征,只是由于该罪名的法定刑仅仅规定了没收财产而未规定罚金刑,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何显兵:《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另外, 2000年和2008年最高法院的两个《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一再强调“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难以查清、难以分割或难以执行,就不判处财产刑”的表述中也能看出,在实践上确实存在着没收财产刑、特别是没收全部财产刑如同虚设的现实状况。同样,上文对俄罗斯2003年废除没收财产刑原因的分析部分指出,俄罗斯废除这一刑罚种类的一个直接原因恰恰也在于该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率极底,起不到立法者所期望的打击贪利性犯罪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特别没收也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既然一般没收存在着上述的司法适用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呢?在笔者看来,我国刑法典在废除一般没收制度的同时,应该完善特别没收制度。一般财产刑废除论者一再强调,没收财产刑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但是,任何人却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得收益,在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没收。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在《刑法》第64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那么,这一被规定在刑法典总则中的特别没收的属性如何呢?我国学者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特别没收不是刑罚方法,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是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216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0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433页。。然而,如果在取消一般没收制度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明确特别没收的属性以及在刑法典中应该所具有的地位。通过比较研究可知,在外国刑事立法上的没收,一般仅限于对犯罪对象的没收。如日本刑法典和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日本刑法典上的没收制度,属于附加刑的一种,而在现行的俄罗斯刑法典中,没收财产与医疗强制性措施一起被规定在其它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一章中,进而使得该刑罚种类具有保安处分的一些特征。但是,不论是将特别没收作为附加刑,还是作为保安处分,很明显,其性质已经不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具有刑罚性质的法律后果。据此看来,我国的特别没收制度应该先从其在刑法典上的属性和地位上进行界定,此正所谓名正言顺是也,否则就会出现,现在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状况。笔者认为,应将我国的特别没收制度,作为保安处分措施进行规定。保安处分和刑罚有着如下区别:“刑罚是犯罪的后果,是对犯罪的报应,保安处分是保卫社会,是对犯罪者的矫正教育。前者是传统意义的刑罚;后者是具有近代刑罚特征的目的刑和教育刑。前者是基于伦理、正义的责任而适用;后者是基于个人性格的危险性而适用。犯罪是刑罚的必然前提,或者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保安处分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预防措施。刑罚是惩于后,而保安处分是防于前。”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85页。 就我国刑法典目前的规定状况而言,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已经大量增加,如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2条第2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有关内容的规定,已经明显具有了保安处分的属性。可以将这些带有保安处分的措施在刑事立法上进行系统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再次,应对特别没收制度的没收对象进行明确。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特别没收的对象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方面,这里所用的违法所得是指广义的包括犯罪所得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的所得,还是指狭义的仅包括犯罪所得有关的财物呢?在笔者看来,应该将没收的对象限定为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应该处以特别没收的财物,应仅限于犯罪所得,而不能做扩大解释。在刑法典上,作为保安处分的特别没收制度,应该没收的仅限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物和这些财物所孳生之财产利益。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作为刑罚制裁措施的刑事手段的严厉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对特别没收财物的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5

关键词: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6-02

一、前言

市场绩效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一定的厂商行为使某一产业在价格、产量、成本、利润、产品质量、品种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所达到的状态。也即,厂商的经营是否增加了社会福利,是否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说,厂商是否提高了生产效率、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是否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否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数量。保险市场业绩也就是指在一定的保险市场结构下有一定的保险市场行为产生的价格、成本、产量、利润、产品质量和品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它是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果。

二、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评价

保险市场绩效评价主要是从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率来说。对于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言,主要针对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完善,各种资源可以自由流动,资源会自动流动生产效率最高的部门,从而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一般用承保利润和保费利润来衡量。而对于产业规模结构效率。是由Charnes、Coopor和Rhodes于1978年提出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选择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这两个指标来反映公司规模经济效率的实际情况。

(一)DEA模型简介

数据包络分析(the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是1978年由美国著名的运筹学家A.Charnes和W.W.Cooper等学者,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他们的第一个模型被命名为C2R模型,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个输入、特别是具有多个输出的“生产部门”同时为“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的十分理想且卓有成效的方法。1984年R.D.Banker,A.Charnes和W.W.Cooper给出了一个被称为BC2的模型。

(二)数据来源及指标构建

通过选取湘西民族地区4家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样本公司的保险收入总和占湘西民族地区总保费收入的大部分,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整个保险市场的效率水平状况。样本期间为2008—2012年,各指标数值根据《湘西统计年鉴》以及湘西自治州保险业协会相关资料计算整理得出。

在DEA分析中,指标体系的选择至关重要,在参考了其他作者确定的投入产出项以后,把承保利润、利润总额、保费收入作为产出项。把总投资和赔款和给付支出作为投入项。承保利润和利润总额反映保险公司总的盈利能力,也体现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保费收入反映保险公司总产出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总投资和赔款与给付支出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保险公司管理技术水平。

财产保险公司的输入、输出指标和决策单元(DMU)

输入指标:承保利润、利润总额、保费收入

输出指标:总投资和赔款、给付支出

(三)结果分析

由下页表1可知,从纯技术效率看,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公司的纯技术效率在2008—2012年之间变化不大,表面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公司整体技术相对比较成熟,公司间差异不大。从目前来看,有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三家保险公司具备完全纯技术效率,而中国平安却不具备纯技术效率,说明湘西民族地区平安财险的经营方式依旧是粗放型,虽然在拓展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份额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不注重以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亟待提高。而从规模效率来看,湘西民族地区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规模报酬不变,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趋势,太平洋保险呈现规模保险递减趋势。这说明平安财险在发展公司规模方面应当尽可能的努力,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而对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应该适当控制发展速度,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技术能力和改善效率,为公司的壮大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处于一般水平,且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尽相同。从纯技术效率而言,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三家保险公司具备完全纯技术效率,而中国平安却不具备纯技术效率。从规模效率而言,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规模报酬不变,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趋势,太平洋保险呈现规模保险递减趋势。

通过对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的评价进行研究,深化了贫困地区保险市场的研究,也可使政府认识到保险业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与影响。同时,对于明确保险在湘西州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而推动湘西州扶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数据的可得性等原因,未能对湘西民族地区所有财产保险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研究,如能增加研究对象,相信能得到更具普遍意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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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2011:9.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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