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例6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1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我局针对农机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题安排布置,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我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牵头抓工作必须牵头抓安全的要求,逐级逐人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此次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二、认真检查,突出重点

为切实把消防安全防控工作落到实处,我局结合实际,对县农机监理部门办公场所及公用住房、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驾驶学校等重点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使排查隐患与整改隐患同步进行。在此次工作的开展中,共组织工作人员进行4次检查行动,出动16人次,排查隐患6起,均是灭火器过期或邻近过期,当场通知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现都已完成了整改。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一是约谈了相关企业负责人,并开展了消防安全工作培训专题会,以提高险情事故的处置能力,树立干部群众的危机意识;二是利用活动、会议、公示栏、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度。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抗风险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区委“构建黄金主轴,推进富民强区”的战略部署,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区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险的品种、范围

1、参保品种: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险品种的选择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风险防范的实际,2009年我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分别是能繁母猪、生猪、水稻、油菜。

2、参保范围:能繁母猪全区统保,存栏生猪5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0头以上的农户,水稻全区统保,油菜5亩以上农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业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省和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财政补贴90%。由中央、省、区财政分别承担35%、45%、10%。

2、生猪保费财政补贴65%。由省、区财政分别承担39%、26%。

3、能繁母猪保费财政补贴80%。由省、区财政分别承担60%、20%。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区财政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稳定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损理赔小组,由分管领导和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人员和协会代表为成员,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如定损理赔产生争议难以统一意见,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派专家组调处和仲裁。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 建国初期 农业保险 探索 启示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业保险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事实上,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就已经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并试图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此进行了诸多努力。遗憾的是,囿于时代的限制以及政策施行中的偏差,这次对农业保险之路的探索无疾而终。但是,它给当今中国继续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 政府主导下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办

1949年10月20日,全国统一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①,确定基本任务为: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②人民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基本任务的确立,为农业保险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政府认为“农村保险是整个农村金融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和银行各种农村业务,如放款储蓄等配合推动,来促进农业生产和帮助农民解决困难”③,确定农业保险的方针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④。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

农业保险业务采取自愿投保,承保对象是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有牲畜保险,并试办了农作物保险。

牲畜保险是率先开办的农业保险种类。建国初期,我国农业依然延续着传统农业的特点,牲畜是农民重要的家庭财产,“一条耕牛,半份家私”。所以“我们不办农业保险则已,欲办农业保险,必须自耕牛保险开始”⑤。牲畜保险自1950年春天开始陆续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重庆北碚等地区进行试办。承保对象主要是牛、马、骡、驴、骆驼五种力畜。投保方式有两种:个别投保和集体投保,以集体投保为主。

牲畜险顺利开办以后,党和国家决定在某些适宜地区试办农作物险,以试办经济作物为主,“试办作物种类及试办地点应结合政府农业生产的重点,但每区种类不宜太多,以一、二种为原则。”⑥因为要“配合政府奖励植棉政策”,棉花收获险在较大范围内被重点试办。⑦1951―1952年间,先后在山东、苏北、陕西、山西、四川、江西、河北等省及北京、西安等市共三十六个地点试办了棉花保险,并且还小型地试办了小麦、水稻、甘蔗、烟草、苎麻、葡萄等作物的保险。⑧

政府的干预是新中国农业保险得以产生的第一推力。由于历史上农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的习惯,他们对农业保险不是没有兴趣,就是误解颇深,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机构也没有普及所有农村地区,农业保险的推行大都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

群众运动是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重要法宝。他们坚信“农业保险是群众性的工作,只有在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并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业务才能有稳固的发展”。他们利用各种民间集会,发动群众,并通过夜校、识字班、训练班、小学教员、黑板报,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经常不断地进行宣传。⑨平原分公司在辉县重点试办牲畜保险的时候,为了解决缴纳保费困难问题,他们发动群众运动,决定以互助组为单位,动员没有牲口而有粮食的群众,借给有牲口而缴不起保费的保户。甚至还发动妇女们用做鞋子和砍柴等副业得来的钱解决保险费。⑩

全面依靠地方党政机构是农业保险能够迅速推进的重要因素。整个业务在推行过程中都是通过各级党政机关进行的。党和政府开办了农村保险业务,得到实处的农民对党和政府充满了感激,他们发自肺腑地说:“把心给人民操够了”,“共产党、人民政府真好”。{11}

积极动员当地的村干部和劳模也是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重要手段。他们首先打通村干部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先对保险有了认识,通过他们在适当的机会,向一般民众进行宣传,同时散发各式各样适合农民水准的宣传品,并利用农民习惯的形式,如图画、幻灯、小调、大鼓等,来灌输保险的常识。{12}

二、政府干预的得失及农业保险的停办

由于有了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政策的保障,农业保险一经开办就表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态势。截止1951年底,全国已有600个地点办理牲畜保险,承保牲畜将近600万头,1952年1月至9月份承保牲畜700万头,在许多乡村中全村牲畜都投了保。不仅给农民减少了灾害损失,而且还帮助农民改善了牲畜的饲养管理,并进行防疫注射。到1952年底,承保了牲畜达1400万头,其中有40万头牲畜在死亡后得到保险补偿。{13}农作物险在两年的试办期间内,以棉花保险为主,共承保了400万亩{14},在试办地区普遍受到欢迎。如1951年在苏北区承保的棉田59万亩,其中有11.2万亩因受灾而得到了补偿,农民感到投保之后,生产有了保障。因而有的农民曾说:“早解放三十年,过去的灾荒年我就不会饿肚子了。” {15}

农业保险名义上为自愿性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实际上已经转变为强制保险。政府的过多干预,客观上扩大了农业保险标的的范围,也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成本。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失灵”问题日益明显,农业保险很快陷入困境。

第一,业务上盲目冒进,经营中漏洞百出。主要表现为好大喜功,不考虑主客观情况,不算细账,不计后果。比如牲畜保险,因为没有慎重考虑到我国农民毫无保险习惯,国家也缺乏经验和力量,就在1951年提出“普遍重点开办”,紧跟着又提出“全面开展”,结果形成单纯追求任务,工作方法简单粗糙,对牲畜不注意验体,不严格掌握评价,不合条件的病牛老牛也保下来。更严重的是许多投保的牲畜只是依靠村干部开个名单,报个数字,畜主可承认可不承认,以致手续混乱,账目不清,欠费大,赔钱多,有的乱赔、错赔,亦有该赔不赔的,造成严重的混乱现象。农作物险也是如此。1951年才决定试办,但是传到下面的就是“大量试办”“尽量扩大试办区”,形成“试办为名,开办为实”,结果也是盲目扩大。

第二,基层干部中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行为严重。盲目冒进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基层干部中普遍产生了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总公司盲目布置任务,不具体交代政策和做法,使得下面思想不明确,感到任务重,办法少,因而在干部中相当普遍地产生了为完成任务,不惜采取恐吓、欺骗、威逼、乱扣帽子以及登记摊派等各式各样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手段,把自愿保险办成了强制保险,把好事办成了坏事。{16}

盲目冒进和强迫命令的结果就是,赔款率之高使保险公司难以支撑。根据1952年的不完全统计,牲畜险的赔款率约为50%,加上防灾补助费和其他各种开支,再加上收不回来的欠费,可能在80%以上。由于工作中的强迫命令,许多农民还认为保险是负担。农作物险也是,由于没有贯彻农作物险试办的方针,工作不深入,两年里赔款不少,却没有总结出经验。{17}

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三年来保险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认为:农村中的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将来是应该办的,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力量还很弱,生产技术还很落后,农民又无保险习惯,因而是没有条件举办的。而我国却过早地于1950年即提出试办牲畜保险,1951年又提出试办农作物保险,结果形成盲目冒进,并未发挥保护耕畜、推进生产的作用,相反的还起了消极作用。保险公司赔了款,农民还认为是负担。最终决定停办农业保险业务。{18}为此还特定制定了《总公司关于农村保险业务结束工作的具体布置的指示》。按照此指示,全国各地开始全面停办农业保险业务,并对已承保的业务进行清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上完成了停办工作。停办时,全国实际有效的保险牲畜为1480万头,其中1953年承保的有300万头,除陆续到期的外,退保牲畜约有500万头,退还农民保险费400多亿元(旧人民币)。{19}

三、转变政府干预方式及农业保险的出路

农业保险从试办到停办,仅两年有余。1954年,全国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农民加入合作社后,牲畜的产权关系发生变化,许多农民提出参加牲畜保险的要求。11月,第四次全国保险会议决定恢复办理农村保险。农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发展。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很快再度陷入了困境,1958年以后,农业保险随着全国保险业务的结束而终止。但是这次夭折的农业保险事业留给后人诸多思考:在一个农业大国,农业脆弱、农民知识相对贫乏、农村相当落后,农业保险究竟可否开办,以及该如何开办?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始终是关系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环境相当脆弱;同时,我国农业产业总体上弱质性非常明显。近十年来,我国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村人口受到灾害影响,种植业因灾遭受的损失率高达11%。而在灾害面前,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很差,常常是“一年遭灾、三年受贫”,正是这样的现实,带来了发展农业保险的迫切需求。{20}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目标。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关注焦点锁定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上,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四年将焦点锁定为“三农”问题。所谓“三农”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收入低,农村现代化程度低,发展滞后,农业欠发达,有人概况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三农”问题的出路就是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农民收入以及农村城镇化等。要解决“三农”问题,农业必须得到保障。只有农业有了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得到基本保障,农村问题才能得到相应解决。为此,必须要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而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既然农业保险开办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那么中国农业保险为何总是陷入困境,农业保险的出路在何方?农业保险的特质和中国国情决定了必须走政策性农业保险之路――政府必须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干预。

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的一种尝试,它既具有保险的一般特质,也具有农业的个性特质,更有中国的特殊国情。作为一种保险,它有一定的条件,即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同质的可保风险,保费高低和风险大小直接相关。即:风险大,保费高;风险小,保费低。在中国当前的情况却是,农业风险相当大,急需农业保险给予保障。同时,农民的贫困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农民需要农业保险,却无力支付农业保险高额的保费,如果保费过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必然不愿意或者无法进行承保,这就是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障碍,如果要解决它,只能由政府介入。

那么政府如何进行干预呢?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干预之路为什么没有行通呢?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决定试办农业保险的决定是正确的,走政府干预路线也无可厚非,但是,政府“无所不包”的干预方式和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却无法行通。随着我国逐步建立市场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也必须转变方式,变直接干预为间接干预。现阶段,政府应在哪些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呢?

首先是立法支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规范的商业《保险法》已经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保险,因此应该借鉴某些国家经验,单独为农业保险立法,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保险立法,应该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农业保险立法应该突出农业保险的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特征。这种强制性或准强制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更适合大数法则规则,应该尽可能地扩大同质标的物的规模,尽可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风险,以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其次是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减轻农户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可对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业务给予经营费用补贴。补贴经营费用旨在降低保险费率。同时,政府应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防灾,并成立巨灾保证金。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一定资金建立农业的防灾救灾机制,同时可以从每年的保险费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巨灾保证金,用于应付突如其来的巨大灾害。

最后是税收支持。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相应的经营机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当务之急。在目前条件下,还可以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机构网点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事实上,目前国家除了仅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农业保险既能给予农业以应有的保障,又能弥补仅靠国家救助导致财政压力过重的不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补偿制度。当前,我们亟需建立科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给农业上一道安全保障的锁。

注 释:

①②③⑥⑦⑧⑨{11}{12}{13}{14}{15}{16}{17}{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第147、148、720、720、721、745、722-723、744、737、746、744、744-745、716-717、946-747、747-748页。

④《中央财政部王绍鏊副部长在总公司农业保险汇报会议上的报告》,《人民保险》,1953年第1期。

⑤《华东区公司一年来的工作报道》,《华东保险》,1950年第11期。

{10}《各地农业保险介绍》,《人民保险》,1951年9月。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4

论文摘要:分析了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家庭养老保障是基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方向“的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后论述了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也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农民日益要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但是,像我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人。因此,如何选择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成为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2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2)养老保险模式的演变是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纵观世界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己经历了2个历史阶段并相应的形成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到社会养老保险,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都是处在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农业社会被工业社会所取代,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大量迁移,农业人口相对一国的人口总数所占比例极低,传统的家庭结构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首先在工业先行国家瓦解,而代之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日本在20世纪的1941年,就提出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而直到1971年才推出了面向农业从业者的年金保险制度,这时日本的城市化水平己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口还不到20%。为了推进城乡实质平等的“国民皆保险”,国家财政给予农业从业者社会保险以更大的支持。目前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中期,城市化水平1998年是18.23% , 2002年才达到36.09%;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显然,我国农村向城市化转轨还有很大距离,目前若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在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2)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这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客观规律,也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理论依据。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历程看,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但归根到底还是来源于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国民收人的状况又往往制约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国家财务充裕,企业和国民支付能力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社会化、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和保险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反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只能是低度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仍然很强烈,各种发展事业和项目都需要经济或财力的支持,这又树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8亿多农民养老问题,而我国农村总体上生产力又不发达,农民可支配收人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所以,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高度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只能选择社会化水平较低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区化养老保险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过渡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全面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覆盖全体国民。但贝弗里奇同时出提出了“区别对待原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更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应“区别对待”,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根据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起步与发展阶段中特殊过渡形式,谋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相对独立地发展,待条件成熟后与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轨,是比较现实的战略选择。

3转型期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农村转型期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家庭养老是基础,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是方向。它的走向是:家庭养老—社区化—社会化。

(1)以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为老年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传统模式,也是当前农村养老特别是纯农业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①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是农村老人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绝大多数农民在中青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人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和置办家业,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而是将来依靠子女养老。这种家庭内的财富代际转移过程,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过程。这种异期双向的过程,任何一方输出残缺就会使过程中断,造成对家庭和社会的不经济。②从法学角度上讲,家庭养老保险是农村老人拥有家庭的经济资源控制权和享有被赡养权利的体现。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特殊的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房屋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也同样具有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老人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对家庭资源进行控制,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③从社会伦理学方面看,子女为父母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基本伦理之一。家庭养老保障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根源,让老人安度生活、享受天伦、慰藉精神是每个家庭的职责,更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孝亲”文化基础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这些具有东方色彩的社会伦理,是千百年来我国家庭养老的强大支撑力。 转贴于 (2)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单位的“大家庭、小社会”的养老模式按照“政府扶持、块块管理”的原则和“收人保障、服务保障”的保障职能,该养老保险模式的组成:①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省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运营及业务指导;市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协调各级组织的运作;县区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乡镇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所,具体经办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业务。②农村社区养老基金筹集体系。资金主要来源:农村劳动者个人缴纳,集体公共基金补助,国家初期管理费和政策扶持。劳动者人人交纳保费是主体;集体补助是社区的集体组织负担与本社区经济收入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国家扶持则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集体补助部分给予税前列支,提供开展社区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③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投资主体社会化和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住养的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健康卫生院、精神慰藉的休闲场所等,使农村老年人能够在社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从总的历史发展规律看,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会不断增长,城乡的差距会不断缩小直至弥合,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城乡一体化,覆盖面就会达到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将全民化。英、法、瑞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loo%的覆盖率,美国也己达到90%的高覆盖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必然要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

(1)农业工业化的推动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近代西方工业化的产物。我国乡镇现在己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加快了农业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农村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城乡布局发生变化,正在冲破传统体制造成的工业与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随着二无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性演变的实现,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减压阀”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2)农村社区城市化的外扩力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农村土地人口的大分化和大流动,土地资源快速递减、劳动力大量富余并向二、三产业转移分流,形成了许多小城镇。自1949--199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才由5.1%增加到18.23%;但从1998—2002年就从18.23%上升到36.09%,农村社区城市化过程大大提速。农村社区城市化的这种外扩力量,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反差,支撑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扩进。

(3)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内驱力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与发展,提高了农村社区的经济水平,尤其是增加了社区公共基金,为农村建立社区养老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使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一些富裕农村社区还可以仿照城市的做法,为社区老年农民建立退休制度。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也驱动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4)城市经济发展的拉动力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经济发燕尾服的初期,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但是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农业将开始减少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的程度;当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 000美元时,就会发生工业的经济利益向农业的回流。发达国家实现这种根本转变后,把转移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转向直接的收入支付,另一方面是加强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0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己达到89 404亿元,人均占有超过800美元。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可达到1 000美元以上,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根本转变,就会拉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当然,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又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就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5

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在政府支持推动下对种养大户、种养两业中的主要农产品,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的一种保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已将我市列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之一。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台风、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还相当严重,“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随着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非常重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稳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实施主体与运作方式

*市采用“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方式。浙江省已由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担*市区域内具体业务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对省政府确认的5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市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共保经营试点时间为20*年至20*年。

四、保险产品目录与对象方式

(一)保险产品目录和保障程度。根据抗风险需要,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瓜果)5种。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二)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

五、财政补贴与风险管理

(一)财政补贴。省与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市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二)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省政府规定的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设立“浙江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专户,单独建账,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该专户管理。市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按省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分担。

(三)保费收缴。市和镇乡(街道)农业部门协同共保体做好保险合同签订和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一次足应缴的保费。

(四)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赔款总额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赔款总额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省当年农险保费×5/全省当年农险赔款),减扣预付赔款额。

六、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办法。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强领导,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村、每一个人,积极稳妥地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参保,确保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争取达到60%以上。

(二)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采取新闻报导、专题栏讲解、实例效果分析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共保体组织推广试点险种,把宣传小册子送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手中,使试点工作深入人心,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实施以险养险,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展。*市及市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统一由承办农险的共保体承保。具体手续由人保财产*支公司承办,执行省保监局提出的具体指导费率。涉农险种逐步纳入共保体承保。

(四)建立农险核损理赔专门工作班子。为了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地开展理赔工作,组建*市农险核损理赔专家组,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农技专业人员、镇乡、街道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五)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农险保费收入免缴营业税,以险养险和涉农险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优惠、优先的重要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件而不参加保险的经营主体,发生损失时,原则上不再享受政府救灾资金补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提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落实市委市府扶持农业农村经济政策中有关支持措施。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实行上述三种“统保”和“联保”形式的,市财政再给予5%的保费补贴。

(七)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监管维护。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农险试点的监管维护委托东方时代保险经纪公司负责,重点监控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6

论文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受到政策的限制,但是,相对于农民对政策的需求而言,国家制定的政策只能是一个从没有到有,从不完菩到完善的过程。因此,在众多的需求政策中必然存在优先序,这也是政策效应有效发挥的重要保证。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着力研究江西建筑业农民工对转移政策的需求顺序,结果表明就建筑业而言,有关农民工工资政策是农民务工所急需的,工伤保险是农民最希望拥有的社会保障。

一、背景和意义

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十分直接和显著。农村劳动力能否从农村出来,能否进入城市非农产业就业,能进入哪些城市和哪些非农产业(企业或工种)工作,能以何种权利状态进入工作等,都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问题,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o。3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4年12月下发了《关击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6年初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部委的相关配套政策、法律文件等,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进城务工遭歧视、正当权利受损害,以及就业技能低、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开展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增加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积极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这些政策和措施在全社会和农民工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农民工外出就业环境和合法权益保障有所好转。总体上看,农民工外出就业和权益保障一方面有了比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但另~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这既有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原因,也存在政策适应性的因素,或者说是农民工的政策需求愿望与现行政策本意之间仍有一定的差距。这里选择以江西建筑业为例,主要就中部地区农民工外出就业的政策需求优先序作一调查、分析。

中部地区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输出地,建筑业是农民工外出就业的主要行业之一,故认为本调查所选择的区域、行业均具有代表性。文中所指的中部地区包括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和山西等6省。2u15年,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等省农村外出劳务总人数分别为649万人、91926万人、703.14万人和l557万人,2o。4年安徽省农村转移劳动力约9。0万人,2o。3年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3∞万人。本文通过对江西省建筑业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来分析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对各项政策的需求程度,以明确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政策需求的优先序列,以期为制定、执行农民工政策的相关部门就政策供给的先后次序决策提供参考。

二、调查与分析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辅以个别访谈的形式。调查问卷主要围绕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社保现状及政策需求次序三个方面展开。

(一)总体情况

本次调查共得到有效问卷5份。其中:回答“参加过专门培训”的126人,且有99人表明自己支付了有关培训费用;仅有75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30o人中,2/3以上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提出;120人表示进城后不愿意保留原来的农村户口,究其原因,大多数人选择了“可让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城里没有各项负担”;没有办理有关医疗保险手续的有2c『7人,占55296,且绝大多数人希望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有关医保费用;357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占95.2%,近一半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在回答“对国家制定的备项政策的看法”时,有168人选择“起了很大的作用”,153人认为“有作用、但不大”,其余则表示“根本落不到实处”;226人认为国家应成立维护农民工各项权益的机构来为他们提供有关服务,占样本的6ob%。

(二)排序方法

对确认的375份有效调查问卷进行分项统计,先统计备选项在每个序次的被选频次,赋予备顺序与其序号相同的分值(即排在优先选择第l位计1分、第2位计2分……,由于问卷中只要求填写前4个选项,故没有被选中的计为5分),用顶序的被选频次乘以其相应分值,再累加计算总分,并根据总分确定排序。总分愈低,排序愈先;总分愈高,排序愈后;总分相同时,以第l位被选频次多者居先。

1、农民工外出就业政策需求优先序。表l列为农民工转移政策需求排序调查结果。从表l中可以看出,按照总分排序,江西省建筑业农民工政策需求优先顺序依次为:农民工工资、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土地政策、医疗保险政策、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权益保护、住房政策、农民工培训、公共服务。其中总分列第3位的农村土地政策,被列为政策需求第l位的频次最多,达l。8次,占有效样本的28.8%,但第2位的频率只有9次;而总分列第l位的农民工工资政策,虽然列政策需求第位的被选频次只有66次,但第2、3位的被选频次则分别高达ll1次和57次,说明不同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政策的认识差别很大,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农民工外出就业最为担心的问题。

2、农民工外出就业社保政策需求优先序。从表2可以看出,按总分排序,江西建筑业农民工对社保需求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从不同选项不同颀序的被选频次看,工伤保险被选第l位的频次达120次之多,占样本总数的3298,亦列在各个选项之首,这可能与行业的特殊性有关,在建筑业中工伤保险引起农民工的更广泛重视,若选择其他行业作为调查对象,结果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别。

三、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l、从调查结果可知,当前农民对转移就业政策的需求不断增加,也认为国家政策对其外出就业起了较大的保障作用,未来农民工外出就业也越来越需要政策的引导、规范,各级政府也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2、本研究结果得出建筑业农民工对外出就业的政策需求优先序依次为:农民工工资、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土地政策、医疗保险政策、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权益保护、住房政策、农民工培训、公共服务。同时,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政策需求的优先序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3、农民工外出就业政策需求优先次序的选择结果反映,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民的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他们在外出就业过程除了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外,还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江西省建筑业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政策趋于高频次的选择即为佐证;

4、本研究采用总分排序法的研究结果,基本符合江西及中部地区的情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求趋势及政策的发展方向。但本研究着力于对建筑业农民工政策需求的调查与分析,不同行业的需求次序在个别选项上会有变化、差异。

(二)相关建议

1、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从近期看,重点要在继续做好农民工清欠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广包括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资质信用和劳动保障信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的违规违法企业,轻则降低信用等级,责令暂停在建工程项目,重则吊销其资质或营业执照,并依法向社会迅速曝光。从长期看,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应加大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2、建立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首先,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建立起包括救灾救济、医疗、养老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乡在社保体系上的差距,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对于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类措施。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已经有了比较稳定工作,应允许其转为城镇户口的同时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对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这部分流动人口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利益的同时须放弃其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最后,以那些“失地”农民,应从失地之日起,即刻转为城镇居民,并将其纳入城镇的社保体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保权利。所需资金可按政府拿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