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4-13 18:02:31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巡回征收服务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按照县域地理特征,县国税局在龙舟坪镇设立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部设立巡回征收服务组,负责全县巡回征收服务工作。

巡回征收服务组设申报征收岗(组长兼任)1人、发票管理岗1人、综合岗(司机兼任)1人。

巡回征收服务组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

1、负责巡回征收服务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与各分局的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办税服务厅报告;

2、负责记载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4、负责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5、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6、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7、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工作;

8、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发票管理岗

1、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

2、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4、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扣缴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5、负责填用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款的收取并按日缴存银行;

6、负责与申报征收岗的票款核对;

7、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及安全工作;

2、负责住宿、生活安排,人员、设备、票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巡回征收服务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巡回征收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第三条巡回征收服务时间

征收服务时间于每年年初确定并在全县公告,中途一般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

2012年巡回征收服务从每月1日开始至9日结束。除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外,其他节假日不顺延。

第四条税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按照县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资料不全或数据有误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每月征收期结束后,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

第六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凭纳税人提供的《票种核定(变更)表》,按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实行交旧供新,受理人员对已使用发票进行审核,对填写内容与《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相符的且未达起征点或未超过核定税额的直接发售新票;对审核开票金额超过起征点或核定税额的,先补税再发售发票。

2、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具发票不征税条件的纳税人,由受理人员直接为其开具发票。需要征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七条票款管理

巡回征收人员应按照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巡回征收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

第八条涉税处理处罚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各分局办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

巡回征收服务人员收集的各种资料,应及时归类、整理,于征期结束后交办税服务厅统一归档或传递给相关分局及科室。

第十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办税辅导。受理纳税人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到乡镇前,可与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巡回征收服务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服务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尽量满足纳税人要求到双方都就近的地点办理。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1、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收款岗位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箱。

4、巡回征收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4、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首先,税务部门要把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到依法的高度去对待,真正认识到,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责。

新的《税收征管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增加了大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纳税服务已经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税务部门就要树立全新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在新的征管体系中,纳税服务是基础,搞好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要转变观念,彻底摆脱过去打击监督型管理的残留理念,全面树立管理服务型的征管理念。

在过去多少年中,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是打击监督型的,在此种体系中不相信纳税人能依法纳税,所以税务机关包揽了许多纳税具体事宜,而不考虑纳税人在想什么,希望什么,满意什么,所以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益不高,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起到了催化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的发生。管理服务型的税收征管体系,是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那么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向他们宣传税法,帮他们了解掌握纳税的程序,让他们清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办完应办的所有纳税事项。

第三,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到搞好纳税服务,是世界税收征管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我国加入WTO后,要不断扩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位置,那么就要在各方面与世界接轨,纳税服务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大趋势,现在有些国家已经把税务局改成了服务机构或服务办公室。只有搞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水平才能跟上世界潮流。所以要认识到纳税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的新战略,是顺应世界税收征管潮流的举措,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第四,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纳税服务的管理制度。

认识提高了,那么制度就是搞好纳税服务的基本保障。现代管理的核心就是用制度管人治事,要建立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制度确保纳税服务的高质量。比如“首问负责制”的高质量运行,就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主动性和情愿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首问负责制”的内涵,就是要求首次接受咨询的税务人员,就纳税人询问的涉税事项,按照政策给予及时、正确、耐心、细致、热情的答复,并给予具体指导,直至办完全部事项,这个制度,是搞好纳税服务的首要环节,它能使纳税人在具体办税过程中,学到税法知识,掌握办税程序,从而提高办税能力。同时满腔热情的服务,会使纳税人感受到所尽的义务,受到极大的重视和尊重,从而感到心情愉快,同时拉近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距离,实际上也就是拉近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或清除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促进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引导的自觉性。

第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服务方式,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一、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法制,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优化纳税服务理念创新不够。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习惯于老一套,从省局到市局对纳税服务都有相应的规定,税务人员习惯于按照上级的规定办事,在心中成为固定式的服务理念,更看不到优化纳税有什么创新和推广。二是纳税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近来,由于基层征管范围调整,几个乡镇的税务机构合置办公,一些小乡镇的所在地没有设置税务分局(所)的办公地点,纳税人要办理涉税事项要到其他乡镇的税务分局很不方便。三是纳税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办税服务厅存在二种倾向,一种是在县城或开发区的办税服务厅投入资金比较大,装修也比较豪华,环境优美;而另一种是税收不多的小乡镇,有的没有办税服务厅,有的虽然有办税服务厅,但条件比较差,基本保持机构分设时的样子,没有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装修,有等待观望的情况,考虑如何被取谛的问题。

(二)税收执法者措施不够有力。由于新《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出台后,税收法律条文很明确,为税收执法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存在主要问题是税收执法机关和税收执法者,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制机构不够健全。长期以来,地税部门没有设置税收法制机构,一些偷逃税案件要通过地方的公检法部门才能够解决,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够协调,各考虑各的工作,甚至互相扯皮的现象依然存在。县级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中,法规股与征管股合并为征管法规股,由于征管工作比较多,人员少,平时只注意征管工作,而忽视法规工作,一些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难以落实,几呼是空白。二是税务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税务干部的税收法律知识较差,不懂税收法律程序,对一些税收违法案件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税务干部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收“人情税”、“关系税”、“暗箱”操作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违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且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进度。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有些政府部门为了引进项目,为开发商减税免税的照顾给予说情,还有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名誉上是按照《征管法》规定,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而事实上,仍有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打着支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干预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致使税务机关感到难甚。

(三)构建和谐社会征纳关系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能利用多种形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些纳税人对纳税事项不清楚,加上税务人员税收业务水平低,对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解释不够明确,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有看法,影响到征纳关系。二是不能平等相待。多年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偏重于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有的税务干部不是把纳税人看作是“上帝”摆在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关系,总认为纳税人就要服从我,甚至大呼小叫,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而呼略了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纳税人的经济增长点。三是税收定额不够合理。一方面税务机关缺乏对行业的调查,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户的经营情况,存在着税收定额不够准确,致使纳税户难以接受的情况。另一方面,极少数税务干部存在收“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在税收定额时给予相应的照顾,纳税户之间进行税收定额比较时,定额高的纳税户就会有意见,对税务机关产生偏见,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征纳关系。

二、解决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法制,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存在问题的途径

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中,应更新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公平、公正和依法治税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关键。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是征纳关系的重要基础。

1、建立优化纳税服务体系。一是更新纳税服务观念。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积极倡导文明服务,深化和扩展全程服务内容,并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整合办税流程,减少办税环节,精简各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必须牢固树立税收服务是税务部门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意识,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把税收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主动上门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事项的辅导。二是基层单位要健全纳税机构。特别是征管范围调整后,一些乡镇没有设置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办公地点时,应在这些乡镇设置纳税点,定期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以方便。三是营造纳税环境。对条件较差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装修,改善办税环境,购置纳税服务设施,设身处地为纳税人着想,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四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要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切实加强税收业务、电脑技能、税收法规的培训,同时加强不同系列岗位间业务的交流辅导,促使原来技能单一型干部向全能型转变。其次,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高质量纳税服务,重点是在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突破,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2、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税务司法机构。县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中,应成立税务司法分局,分局内设3个股,即:税务

公安股、税务检察股、税务法庭股,履行地方公、检、法同等执法权,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其主要职能是侦查、制止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法尊严与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县局法规股应从征管股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立税收法规股,确保税收法规能够顺利地贯彻执行。二是提高税务干部的税收法制观念。一方面正确执法、依法治税是每个税务干部的基本职责。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税收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使每个税务干部具有合格以上相应级别的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税务干部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事。另一方面,应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每个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好税收法律程序,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税务机关要经常到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送税收法律的书籍,使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税务机关在征管中的所遇到的难题,共同治理税收执法环境。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加强税收征管,征管质量全面提升

1、建立健全了征管基础制度。几年来,我们在全面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细则和总局下发大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我们还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征管现状,先后制定了《税务稽查管理办法》、《发票、证册工本费管理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明确规定实体性内容的同时,注意了程序性内容的规范,做到了征纳双方在程序上、手续上有章可循,准确无误,从而切实促进了我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我们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纳税人的行政审批程序,做到了不该批的事项,坚决不批;可批不可批的,以不批为导向实行备案制;凡该批的事项,做到了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2、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一是加强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户籍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目前,我县管户共计__x户,其中:国有企业__户、集体企业__户、股份制企业__户、私营企业__户、联营企业x户、有限公司__户、其它企业x户;个体工商业户__x户,其中:共管户__户、纯管户__户。几年来,我们把户籍管理当作税源控管的基础性工作,从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等环节,常抓不懈,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管户巡查、定期年检和换证等工作,对辖区所有纳税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重点对零散户或经营不正常的业户、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进行了清查和管理,使所有业户全部纳入到了税务管理监控之中。与此同时,我们还把纳税人经营、财务和纳税资料完整地收集起来,分类归档,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企业管理方面,我们针对企业经营规模不等、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从地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出了新形势下管理企业经济税收的有效途径,走出了一条既能严防偷税、又方便实用的征管新路子。即:对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我们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会计制度不健全、又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我们对其实行以率计征的办法;对规模较小、无建帐能力、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企业,实行了定额管理的办法。三种征收办法的实行,有效地管住了税源,节省了税收成本。二是加强了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直是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们根据本县实际,实行了“三级审批”管理办法。即专管员调查、管理所长复查、县局审批,对集中市场或繁华街道,采用按市场或街道统一定额,大户另定、张榜公布的办法,在定额管理中努力做到了公正、公平、公开。在对定期定额户的日常管理中,我们重点抓了停歇业户的管理,除严格按照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核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办理外,还实行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定期逐户核查、稽查局逐户检查、征管股重点抽查”的“三级核查制”。三方制约,使停歇业户的监督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虚假停歇业户明显减少。在对个体户的管理中,我们还着重加强了对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管理,对帐册健全,并能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饮食业纳税人实行了查帐征收税款,据实提供发票;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饮食业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饮食业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根据购领发票应纳税额和税收定额一并计征税款。此办法的实施,有效遏制了漏征漏管、定额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了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建档管理。对高收入者的管理,这始终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们还结合各行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实行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在部分高收入行业,我们采取了全员全额管理,在全员明细申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高收入人员的

档案,全面掌握了高收入人员信息,实现了税源控管和对高收入者重点监控。截止目前,我局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了__人。四是强化了小税种的管理。加强小税种管理,是我局认真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状况、税收征管现状后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新举措。小税种管理点多面广,各税种之间各有特点,首先,加强对各小税种摸底调查,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税种自身的特点,采取了各有特色、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成效。我局在印花税“三自”纳税的基础上,对申报不实、未完整建立印花税凭证登记薄的纳税人,推行按收入和购进一定比例核定税款的办法,实现了印花税管理的突破。几年来,共征收合同印花税__x万元。其次,加强了房屋租赁税收的管理。我们对不如实提供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市场价格核定面积计算房产原值或按同行业平均出租价格核定房租收入金额征收房产税,从而有效制止了纳税人自行申报数额偏低的问题。我们针对房屋租赁业户多面广等情况,由稽查局牵头,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成清查小组,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分地段、分行业逐户造册登记,使我局房屋租赁业情况明、底子清。五是税收减免户的管理。税收减免的管理已经成为了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减免税业户的管理也是我们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从加强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入手,跟踪管理,为我县纳税人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征纳环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1)加强了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检查。对检查中查出违法、违规的问题,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出发票违章现象,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不享受减免税照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入库,并课征滞纳金;对达到偷税标准的按税法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2)加强了对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税种和非减免税范围的涉税收入的征税,要求纳税人按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3)不定期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已发生变化的,立即恢复征税。尤其是个体工商业户的复查,我们坚持一季度一复查,减少或避免了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偷税的现象存在。六是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我们对所辖税源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注意加强了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参照了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从而做到了评估工作有的放矢,有效管理。为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

几年来,我们在征管工作中,不断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征管质量的提高。税务登记率达到了__;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均达到了__以上,滞纳金加收率达到了__x,违章处罚率达到__。

二、规范税收执法,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为了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把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税收执法领导组,并出台了税收执法监督实施方案,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组织保证,为税收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我们在制定考核目标上,做到了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选取了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量得准的指标;在考核内容上,做到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力求体现全局性、宏观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标力求体现合理性、严格性和绩效性;在考核方法上,做到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议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评价相结合。并对违法执法行为及责任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从机制上制约了税收执法权的滥用,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

2、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心慈手软是税收执法的大敌。当前要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就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第一的观点,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为此,我们把加大清欠力度、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加大稽查力度作为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基础,一抓到底。一是把大力清缴欠税作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头戏抓紧抓好。几年来,我们按照上级局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欠税清理和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新欠,努力压缩陈欠,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几年来,累计清理欠税__万元,加收滞纳金__万元,确保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二是加大税源监控力度。改进和加强了组织收入考核办法,完善重点税源的监控制度,对列入重点税源控制线的企业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的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主动性和预测性。三是加大稽查力度。按照分类稽查、自查和被查相结合的办法,有重点地打击了偷骗税,并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由于我们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得我局税收征管及规范执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三、确立服务观念,服务理念不断加强

随着地税工作的重心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进行结构性的转变,地税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我们在做好“办税服务八公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的同时,坚持“法治、公开、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在纳税户管理理念上,逐步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变,树立了服务思想和服务观念,建立起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比较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促进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形成了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我们还就优化服务、社会监督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并将纳税服务和岗位执法责任制相挂钩,定岗、定责、细化、量化,与每个岗位人员签定工作岗位目标责任书,推行挂牌上岗、“一窗式”服务工作制度,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当前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信息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要,在现实工作中,因为资金、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加之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导致税收成本增加,信息数据无法实现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

2、纳税申请征收方式落后。目前纳税 人大量采用的仍然是上门申报的方式。这有纳税人自身习惯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相关改革步伐的落后。先进的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相应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申报工作的效率无法提高。

3、偏远地区征管质量偏低。业户经营状况不好,变动频繁;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积极主动缴纳,由税务人员上门征收,征收成本增大等原因直接造成了偏远地区的征管质量偏低。

五、改进税收征管工作对策

一是努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尽快在我市范围内实际税务系统的计算机联网,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票领用、填开使用、保管等情况全部纳入网终交叉监控,对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请、缴纳、减免、欠缴、入库退库等进行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综合评价。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今天召开,这是全国税务系统召开的第一次纳税服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历次全会精神,继续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目标,总结几年来纳税服务工作经验,研究和部署今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纳税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多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以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税务形象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发挥了税收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切实转变观念,纳税服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重新颁布了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总局党组将纳税服务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年,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专门在征收管理司内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年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税务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自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按年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年10月,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从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年12月,总局总结十年来开展办税公开的实践经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系统地规范了税务系统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有效地促进了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围绕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健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完善办税辅导制度、纳税咨询制度、办税公开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和规范纳税服务岗位职责与标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逐步落实组织机构、人员与经费保障。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地税局成立了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其他省、市、县税务机关普遍在征收管理处内设立了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及岗位,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丰富服务内容,纳税人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不断丰富和拓展纳税服务内容,努力健全服务体系,力求满足纳税人需求。

加强办税辅导。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设有专职咨询辅导人员58373人;发放宣传辅导读物7851.5万件;征求纳税人意见934.4万次;提供其他纳税宣传咨询辅导1453.5万次,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

改进报缴方式。全国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十五”期间,国、地税局年平均的电子申报户数分别为419.29万户和213.15万户。年,国税系统电子申报户数在年首次超过上门申报户数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716.89万户,地税系统电子申报户数为403.94万户,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的税额占申报纳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16%和42.06%。

服务产品翻新。全国税务机关坚持文明办税,推出了以“一站式”、“一窗式”、“一城通”、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服务产品,并广泛实行首问责任,使广大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得到基本解决。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坚持主动上门服务,为其解决办税困难。年,全国共有纳税服务志愿者约1万多人,共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约11万人次。同时,各地积极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纳税服务规定的行为。

(三)优化服务手段,纳税服务平台得到夯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便利、实用、快捷、高效”的原则,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着力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等主要服务载体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拓展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规范办税服务厅设置与管理。各地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基础上,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下放管理权限,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办理。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推行“一窗式”服务,明确窗口规范、岗位职责,规范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截止年底,全国国税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7137个,地税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11976个,设有专职服务人员12万多人。

二是规范“12366”服务功能。截止年底,全国共有46个省税务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了“12366”人工与自动语音方式相结合的语音服务,其中,国税22个,地税24个。此外,还有14个省在部分市县开通了“12366”。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通过“12366”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8395万人次,其中,年度累计受话量为2027.05万次,首次突破2000万次大关,比上年增长37%。

三是完善税务网站服务功能。各地积极加强和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开展“网送税法”等多种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截止年底,各地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约为10.81亿人次,其中年度点击量约为3.79亿人次。

四是积极开展短信服务。各地积极利用短信台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开展催报催缴、提醒通知等服务。截止年底,各地税务机关通过短信方式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约为4175.2万人次,其中年度约为3260.9万人次。

(四)加强权益维护,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服务途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各地以推行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有力措施,坚持依法实施,强化责任追究,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共有25个省级税务机关制定了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细化和明确了办税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地税局通过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共同设立“12366”、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同开展税务检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同时,大力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年,总局清理、取消和减并了68种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将过去300余种税收执法文书减并为67种。国、地税局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只换内芯、不换封皮和外框等措施,为纳税人节约成本约10亿元。

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救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工作,及时撤销、变更或修改废止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1994年~年,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其中2000年以后办理78件。1994年~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52件,其中2000年以后办理3227件,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寓管理于服务,税法遵从度得到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倾听纳税人呼声、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积极构建包括纳税信用、征税信用在内的税收信用体系,推进征纳关系进一步和谐。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完善分类管理与服务措施,倡导依法诚信纳税。年,全国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38340户,按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55.33%。

依法开展税收减免。各地在严格执法、强化管理的同时,积极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年、2004年、年、年,先后办理各类税收减免1205.46亿元、1846.50亿元、2367.41亿元、3185.02亿元,今年1至4月办理各类税收减免1649.44亿元。

大力推行纳税评估。各地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技术手段和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矫正和处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过错,有效防止和化解征纳双方的风险,降低征纳成本,促进了和谐征纳关系。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实施纳税评估179万户次,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23亿元。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强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促进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8%,比“十五”初期的年提高了4.16%。今年1至4月,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17114亿元,同比增长29.6%,增收3905亿元。不仅如此,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也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年,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组织机构达到近2000万户,比“十五”初期的年增加400多万户,增长27.24%;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户的申报率为97.5%,比年提高了1.5%;申报税款入库率为98.2%,比年提高了1.7%;年至年间,除个别年份略低之外,每年欠税减少10%以上,其中最高的年份减少17.65%。与此同时,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现象越来越少。年,全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约1.3万户次,比年下降90%;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约0.7万户次,比年下降76%。这些数据有力地表明,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源管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正在逐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税务机关党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广大税务干部坚守岗位,不畏艰难,扎实工作,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向从事纳税服务工作的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务必清醒地看到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纳税服务在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不必要的负担依然较重,“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等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不能妥善处理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间的关系,管理与服务“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纳税服务行为不够规范,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纳税服务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税务机关各部门间、国地税间配合协调不够。六是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书记在会上就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切实贯彻好会议精神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税收事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对于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税收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一大焦点,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税收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国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依法征税,筹集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税务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征税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职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而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则追求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成本支出,于是税法上的两大主体——征税人与纳税人双方便构成了矛盾的统一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和经济税源的创造者,与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正确处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使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形成和谐局面,对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特别是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使各个不同利益群体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主动为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其履行各项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和谐、融洽关系。总局制定的《“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明确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要坚持既抓业务又抓队伍,实现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税务机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总体要求。

其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治建设随着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年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初步理顺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建立起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为核心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已体现在各项税收法律制度中。经过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近年来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全面加强,完善和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基于“分权”理念确立的相互监督制约管理模式的执行,税收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二是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优化纳税服务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将多年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纳税服务纳入了行政执法范畴,为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诚信纳税理念的广泛宣传和培育,诚信纳税信用机制初步形成,税收信用成为衡量纳税人诚信状况的重要标准;四是税务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关键部位和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惩治腐败行为。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税收征纳双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大力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对税收征纳双方来说,都是任重道远。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税收执法运行机制,但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还不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偷逃骗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硬压税收收入任务,一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违规减税、免税或者收过头税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作为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切入点,以巩固现有成果,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同时,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履行应尽的义务。征纳双方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动税收事业全面发展。

再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总书记指出:管理和技术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税收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距。为此,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实效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征纳双方联动机制,通过整合资源,打破职能部门壁垒,使纳税人提出的合理的正当需求和利益主张,能得到税务机关全面、迅速的响应,特别是通过加强内部组织之间的协调,及时处理征纳矛盾,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流程,使征纳关系的社会风险得到有效释放。同时,建立健全持续改进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征纳现状,以纳税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切入点,促进税务机关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改进工程流程、理顺管理职责,从而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总之,只有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才能为税收工作营造内和外顺的良好环境,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最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国际税收征管发展的共同趋势。西方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约束机制,其征纳关系也相对和谐。值得借鉴的是,这些国家十分重视通过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征纳双方的关系,即通过完善包括明确和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内的税收法律体系,促使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激励公民自觉纳税、诚信纳税。如美国1988年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了《纳税人》,明确了纳税人权利,等等。这种以纳税人权益为核心的价值观,使纳税人普遍愿意为了享有良好公共服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比较和谐。韩国、美国、西班牙、马来西亚等设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呼叫中心,公开政策法规,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加强政策宣传。加拿大、美国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专门经费预算,选用具有多年实践经验、业务熟练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服务工作,充实力量,保证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果。

(二)准确把握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加强税收管理提出的全新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构建法治、公正、服务、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就是坚持依法治税,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公正就是坚持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核心;服务就是坚持优化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条件;对等就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保障。

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实施税收管理,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是落实这些要求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必须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各方面的关系,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纳税人只有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才能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形象,实现长远发展。

坚持公平正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和谐征纳关系是以法律的公正性为前提的。能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税务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实质,秉公执法,做到依法诚信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杜绝税收征管中的“关系税”、“人情税”等现象,通过公平、公正、廉明地执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同时,公正又是诚信的基础。只有税务机关诚实守信、依法办事,才会促进和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而征纳双方在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法诚信,才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并确保其长久维系和持续发展的基石。

坚持优化服务。纳税服务不仅是时展的要求,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的责任。纳税服务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方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是其法定义务,但其实现得好坏,有赖于税务部门向其提供的便利条件。税务机关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可以促使纳税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纳税是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更加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坚持权利义务对等。我国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既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也要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和权利。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有税务管理权、征收权、检查权、处罚权等行政职权,同时也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税务行政救济和依法赔偿等责任。纳税人有依法申请减免税、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依法要求退还多缴或多征税款和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以及赔偿等权利,也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建立健全账簿凭证、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实提供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财务监督和纳税检查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相互依存,税收征纳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只被要求履行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也不应只强调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的责任。只有坚持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征纳关系才能朝着和谐、融洽的方向发展。

(三)正确处理好优化服务与强化管理的关系。需要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坚持优化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与税源管理都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手段。严格管理、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换言之,只要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我们就应当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优化服务,满足需求,维护权益。为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优化纳税服务与加强税源管理的关系,做到二者有机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纳税人可分为“纳税人完全不遵从(已决定不依法纳税)、纳税人可能不遵从(不想纳税但如果税务机关予以注意会纳税)、纳税人想遵从但实现难度较大(试图依法纳税但并非总成功)和纳税人遵从(愿意依法纳税)”等四类情况,对于前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决不姑息,杜绝其不依法纳税的侥幸心理;对于第三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则应协助其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能力;对于第四类纳税人,则要重点向其提供纳税服务。美国国会通过的《1998美国国内收入局重组和改革法案》赋予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使命是:“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为美国的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该使命强调在服务和执法两方面取得平衡,它通过局长伊弗森(Everson)提出的战略运营等式得到了最佳的诠释,即“服务+执法=完成使命”。其所谓“最高质量的服务”,实际上就是通过教育、辅导、帮助等形式,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通过管理(包括稽核、分析、评估、审计)和惩处(包括犯罪调查、处罚)等形式,矫正纳税人未遵从或不遵从税法的行为,督促其依法遵从,同时鼓励自觉遵从者做得更好。由此可见,优化服务与强化管理是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遵从状态采取的不同手段和方式,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促使其遵从税法。通过严格管理和优化服务两种手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业已成为各国税收征管之共识。谢旭人局长明确指出:“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贯彻这一指导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根据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其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三、今后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税务机关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去年以来,总局多次强调,既要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也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工作负担,而且先后发了两个文件。各地贯彻两个文件,在税控器具推广和税务登记换证中,大幅度降低纳税成本、清理简并基层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公、大力推行“一站式”和“一窗式”服务等方面有了不少改善。尽管如此,纳税人和基层要求减负的呼声还很高,两个减负的潜力还很大。必须指出,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不必要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责任。“两个负担”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落实“两个减负”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需要下大力气抓好的事情。各级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上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为基层贴近纳税人、搞好管理与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总局正在清理、简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各级都要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清理、简并自己“生产”的报表、资料,有效解决涉税信息多头采集和纳税人“多头报送、多次报送”等问题。对已存入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各项基础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提供、重复报送。

(二)切实解决大厅排队拥挤问题。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和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较多,排队时间较长,特别是每月8、9、10号三天最为突出,纳税人反映较多,已引起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总局曾在年9月专门就此发过一个文件。各级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改进申报方式、缓解大厅排队拥挤问题的办法。一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对于规模小、核算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前半段,对于规模大、核算相对复杂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后半段,以便均衡申报办税时间,错开高峰,避免拥挤。同类规模的纳税人之间也可适当定期轮换,以体现公平。二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信息化为我们的工作创造了扁平化的条件,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那些纳税人比较密集的基层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可增设办税场所,通过网络连接,分流纳税人,分散办理申报办税,减轻原大厅的压力。三是发展网上业务,除了增值税销项发票开票记录IC卡以及涉及增值税四小票电子纪录需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插卡、报盘审核等业务外,应当大力推行网上业务,通过网络传送各种报送资料,使其足不出户也能顺利履行纳税义务。四要合理安排办税窗口。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各类窗口的数量,办税高峰时,可以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窗口压力,缩短纳税人排队时间。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还可在办税服务厅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尽量避免纳税人站立排队等候,以改善等候环境。

(三)加强需求分析,完善服务规范。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可以使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要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统计、分析、研究和管理,并进行综合利用。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要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并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税收工作和谐发展。

(四)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效能。纳税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在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同一地区的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事务性要求,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要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时取得或交换相关信息与资料,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强化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整合“12366”、网站、短信台的网络资源,力求实现“三网合一”,从而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目前,“12366”系统建设已纳入“金税三期”建设先期启动计划,尚未开发应用系统的,不宜再开发;已开通“12366”的地区要文明服务,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同时,规范与维护“12366”、网站与短信台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问题解答。

促进税务健康发展。税务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有益补充。各地要要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税务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指定、强制,依法引导税务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办税公开,倡导诚信纳税。开展诚信建设,是征纳双方共同的责任。推行办税公开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都是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将其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信用体系。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要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总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公开内容。尚未按照总局《意见》要求完成纳税人涉税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清理。同时,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完善制度,细化方案,健全机制。国、地税局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开展评定,保证评定的准确性。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当前,要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B级纳税人,要加强政策辅导;对C级和D级纳税人,要加强办税辅导和实施重点监控。

(六)建立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考核监督是保证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各地要将纳税服务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服务评价器”,现场及时对服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进行评价;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对纳税人实行定期回访等形式加以评价与监督。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力财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纳税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研究,统筹安排纳税服务各项工作。征收管理部门(或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部门内安排专职负责纳税服务工作人员,以满足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决不推诿塞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遇事及时沟通,以利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12366”和网站服务人员等的业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一线干部的岗位技能。同时,各地要充分保障纳税服务的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机制,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经费的分配、使用由征管部门作出安排,同级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该项经费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事项。省级国税局在向基层分配经费时,应统一以纳税人户数和办税服务厅个数作为分配依据。地税系统可参照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申请。

四、当前需要落实的其他几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在积极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要继续贯彻去年全国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要求,落实好今年年初总局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努力夯实征管基础。

(一)巩固换证成果,加强户籍管理。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当前户籍管理上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户数差异。为此,必须巩固换证工作成果,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81号文件要求,通过与工商部门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换,掌握其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用于与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及时发现差异,分析成因,实地核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逐户清理。二是要充分运用好组织机构代码这一信息资源。组织机构代码覆盖了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数据库庞大、数据更新及时,总局正在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合作,将向税务系统定期清分数据,全面加强纳税人户籍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地除了要利用这些数据比对税务登记库,发现未办税务登记的“新户”,还可对已办税务登记的“老户”进行数据维护更新。三是要重点规范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坚决纠正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还要按规定向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发票。四是要继续加强户籍巡查,清理假报停业其实营业的漏征户,搜寻既不办营业执照,又不办税务登记的漏管户。

(二)狠抓关键环节,完善互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在税务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足额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去年召开的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对此已作了全面部署,结合近年来的工作进展情况,我再强调几点:一要高度重视做好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如果说窗口办理申报仅仅是对纳税申报进行逻辑性审核,那么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就是对纳税申报进行真实性审核。各地要切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互动机制,按照“通过宏观分析分析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通过约谈、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解决问题”的管理方法,从税收分析入手,加强纳税评估,实施税源监控,加大稽查力度,形成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对税源管理环节移交的案件及时落实,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稽查反馈结果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深化税收分析,以税收弹性分析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税收增长明显低于相关经济指标增长的地区和行业,要盯住不放,真正找出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并加以改进。二要加强各税种的管理。要把各税种的个性方法与上述公共税源管理的共性要求结合起来,统筹运作,融为一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当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同一纳税人按申报缴纳的不同税种进行评估时,要注意采用适应不同税种特点的指标和方法,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综合利用不同行业各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三要有效组织好纳税评估。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体现综合管理,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信息采集、实地核实等工作,一个口子面对纳税人,避免一件事多头找、多次找纳税人,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各地要总结评估经验,积极探索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评估,对于一般性的日常评估,由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对于重点税源或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结果交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去落实并适时反馈。四要大力拓展第三方信息源,金融、海关、城建、规划、测绘、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中外经验表明,凡是第三方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完整、及时、可靠的税源管理就有显效,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就高;反之则不然。因此,各级务必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广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收集海量数据,支持税源管理。

(三)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是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组织载体和主要抓手。要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形势需要。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的问题,避免出现“税收管理员是个框,不管啥事都往里装”的现象。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就是税源管理,其核心任务就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它是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种分析的延续和落脚点,最终的答案要靠基层深入细致地纳税评估揭示。为此,要通过大力“减负”,把税收管理员从大量不必要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心无旁骛地投入税源管理工作。二是要充分运用好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为其开展纳税评估、户籍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要努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有针对性地结合工作岗位加强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四是要研究探索税收管理员奖惩机制,调动和发挥好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发票管理。各地要把对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与鼓励消费者介入的发票有奖、发票查询(辨别真伪)活动和逐步取消手工发票的税控器具推广结合起来,使税务监督、消费者监督、电子监督三管齐下,形成有效的发票管理新机制,着重解决虚开和不开发票两大顽症,保护自觉守法的纳税人。年内在两个方面的工作要有突破性进展。一是各地要抓紧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和试点推广工作。目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选型招标的有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湖南省将于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他们在长沙试点推广的效果非常好,税额大幅度增长。北京地税应该说在税控收款机推广这项工作中走得最早,推广的力度大,效果也比较好,特别是总局出台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后,他们从今年六月开始推国标的税控收款机。但是,从整体上看,各地进展情况并不理想。税控收款机是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最终消费领域和现金交易密集领域,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差异很大,务必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同时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如果说我们对这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管什么理由都说不过去。根本问题在思想认识。我下去搞调研接触到省里的分管领导,谈到这项工作时,省领导都很支持,并要求国地税局要抓紧落实,所以我看问题还是在我们自身。今天在这个会上,我是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讲的,希望你们回去后要向党组认真汇报,研究加快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具体意见。我们不能再继续等待下去了,今年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如果有困难,要主动提出来研究解决。比如湖南国税、北京地税在推广过程中就提出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总局听了汇报后当场就解决了,还有一些问题总局研究解决后正式反馈并准备转发全国,便于在工作中把握。湖南国税、北京地税这种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知难而上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希望各省国地税局的一把手高度关注这项工作。征管部门是落实这项工作的具体部门。这项工作争取的程度怎么样,能不能推开,征管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家要加倍努力,尽快完成选型招标,加速试点推广。

二是要开展全省性的有奖发票试点。经总局与财政部协商,今年下半年起将在湖南、河南、辽宁、北京等地试行有奖发票,资金由财政部统一安排,与推广税控收款机配套进行。各试点地区还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制定好活动方案,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此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稿)》将向社会公开征询修改意见,各地要积极应对,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分析和说明工作,促进这一法规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五)抓好个体集贸税收管理。除了前述重点抓好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集贸市场内的个体税务登记工作外,着重要抓好两件事:一是抓好制度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抓好对内培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积极督促个体大户建立账簿,稳步推进查账征收。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努力使广大纳税人掌握和了解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促使其自觉遵照执行。二是推广“电脑定税”。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确保定额核定“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手段。总局在总结各地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总局已于今年5月下旬分别在浙江和贵州启动试点,并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组织对全国其他地区人员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力争在今年10月向全国推广。推行这一系统,是总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新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包括试点地区在内的各省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和推行工作的领导,加强系统内部管理、征收和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准备,确保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切实抓好应用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金税三期建设已经启动。新的征管应用系统将在总局现有应用软件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完善、拓展、提升”而形成。在新的征管应用系统推出之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要维护好、应用好现行的征管应用系统,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日常的业务运维直接关系到征管应用系统运行的好坏。没有稳定的运行维护,就不会有“绿色数据”,也不会有通畅的业务处理。目前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上线、轻运维”的现象。各地务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综合征管软件业务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各自综合征管软件业务运维的组织、人员、制度建设,尤其要注意固定人员,明确职责,与总局的业务支持中心形成运维网络,除了做好省内的业务运维服务外,还要及时将本省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并提交总局征管司。

加强数据管理是业务运维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工作。每个税务人员几乎每天都在与数据打交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会与数据打交道的人,就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税务人员。但是实际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到数据的质量、系统的效率,也会给税收工作埋下隐患。为此,必须强调重申,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及所使用的应用系统的业务功能,制定并落实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数据的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维护及质量监控全过程的有效管理。

(七)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调研评估。《税收征管法》实施这几年来对于确保税收收入,规范征纳行为,实现税收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税收征管的一些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或规定不明确;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税制的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也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及时研究总结《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已有必要提到议事日程。目前,全国人大委托专业机构正在研究立法规划。经总局领导同意,征管司已正式委托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对《税收征管法》问题进行调研,对修订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将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建议,争取将《税收征管法》修订列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尽早进行修订,以解决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配合这项工作,各地要积极行动,注意收集修订建议和典型案例,确保调研、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以利《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早日列入议事日程,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提点希望,希望各级征管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要牢记责任,不辱使命。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税收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根本保证。伴随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深入人心,向管理要收入、上质量、求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征管部门作为各级税务机关中协调、组织税收征管的综合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应当对此有清醒而足够的认识。务必牢固树立大局观、法治观、创新观、效率观、服务观、责任观等六大观念,增强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有为才能有位”,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二是要不断学习,增强能力。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关键在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这对于我们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备应有的知识和能力。为此,各级征管部门要大兴学习之风,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力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征管队伍,为推动税收事业的持续发展积累能量,提供保障。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__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__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为目的,本着企业自愿、逐级审批、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的办法。

2、适用范围及计税依据:凡合同签定频繁,贴花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按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计征办法)。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对其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征收比例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3、征收比例的确定: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进货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销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

4、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收入×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成本×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5、申请审批程序: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制《印花税计算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 主管税务所——报局地方税管理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地方税管理科返给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6、审批时限:采用新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税务机关审批,一年审批一次。

7、缴纳方法及时限: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缴纳上月税款,并使用原印花税申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二)实行新办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理顺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20__年,__地税局共有116户纳税企业(其中:制造业67户,建筑安装业34户,商贸业15户)自愿提出申请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仅8、9两个月就入库印花税52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万元增加了36万元,税款增收明显,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缴纳税款。部分企业合同签订非常频繁,甚至每天有几十份订单,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工作量很大;有的企业合同不在财务部门管理,财务人员不掌握签订合同的情况,给印花税的完税带来很大不便。新办法的实行,从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财务人员按自己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完成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计算简单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业不按实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企业罚款现象的发生。

3、印花税收入进度趋于稳定,收入预测有据可依。按照新办法计算印花税,税款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成对应关系,这样印花税的税基稳定,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找到依据,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

4、提高了印花税检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纳税单位检查印花税,经常要与企业的几个部门接触,工作难度较大,实行新办法后,不用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有些部门不提供合同等问题,使印花税的检查更方便,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

通过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应尽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对方扣缴了印花税的问题,应尽快明确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与合同的登记相结合,要求企业将全部合同在登记薄中进行序时登记;与税源监控及信息交换相结合,与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全面把握区域合同签定情况。同时,通过制度增强对个别不缴或迟缴税款企业的约束力和震慑作用。

(二)计征比例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税新办法计征比例的确定还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把握行业合同签定的特点和规律,使比例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应进一步放宽计征比例上下浮动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实行这一办法。同时,企业适用比例不能一成不变,税务机关要经常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定期调整适用比例,以使新办法的纳税情况更接近于实际合同签订情况。

(三)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使用印花税计征办法需要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上进行,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不能按要求序时登记全部合同的企业,及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缴纳存在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核定其按新办法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