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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1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学术界对其尚没有统一定义,只是从不同视角进行了阐释,这些阐释内含的核心观点基本一致,即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原则是自愿参与、自由退出,服务对象主要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服务内容主要针对农户家庭个体无法实现的部分,目的主要是增强合作、抵御风险并增加经济收入等。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鲜明的特征:其一,结合方式自愿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自愿联合方式。其二,成立方式合法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成立方式。其三,经营形式企业化:以现代企业组织为依托的经营形式。其四,营利方式双重化:以对外营利、对内非营利为原则的营利方式。其五,分配方式多元化: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
这有别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保障国家工业化或缴纳农业税,进行集体提留后,家庭承包收入各自分配的单一化分配方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是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它有利于激活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用,提高要素使用率,进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剖析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
由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级,且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多变,因而目前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七大层面:
1.合作意识淡薄,自生能力趋弱
2.发展资金不足,竞争力削弱
3.经营形式单一,缺乏产业支撑
4.人力资源匮乏,供需矛盾突出
5.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严重
6.剩余索取权不明确,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双缺失”
7.政府行政介入不当,介入“度”难于掌控
三、创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体系
本文试图从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明确剩余索取权、把握政府介入“度”等方面入手,构建新型对策体系。
1.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具体可从两个层面努力:其一,通过典型示范与引导,降低农户间合作成本,增加合作收益,提高单个农户的合作意识。其二,通过政策支持,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其三,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
主要措施包括各地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农司的作用,为缺乏发展资金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等。
3.创新经营形式、走多元发展道路,增强产业支撑
4.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
面对人才缺失的状况,必须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5.创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其一,在各级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立集体经济的专门管理主体。各地政府应尽快研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等。其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制度,赋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任何经济组织要真正融入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就必须拥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具备法人资格。其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体制。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核实其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等。
6.明确剩余索取权,实现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与监督成本降低的“共存”
在道德层面,可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者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其为集体服务的强烈心理,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这一措施的力量有限;在经济层面,可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管理者,使其与全体社员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
7.把握政府介入“度”,真正履行“支持”职责
政府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把握好“度”,并在遵循平等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制度性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以下三个层面:即维护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使其始终是农民自愿结合并为其共同利益服务的经济组织;增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为社员谋福利的能力,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推行合作制度,促进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壮大规模获得更大发展。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2
关键词:农村经济 存在问题 可持续发展
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必须也要不断地发展,才能够保证农村经济较城市经济而言不落下。中国的区域和人口重点在农村,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就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浅析,并且提几点建议。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应逐步交给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组织,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积极推动农村群团组织职能转型,使其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同时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实行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简化登记管理程序,鼓励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社会公益、社区服务等民间组织。推进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社会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3
[关键词] 学习型社会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
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主要指农村经济组织要具有学习型组织的特征,要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来更好地实施知识管理、、组织学习,形成一种有机的、能够创新的、能持续发展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既是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将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1.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学习型社会将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原则提了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无论是构建学习型社会,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没有中国最广大的农民群众参加进来,将是不可思议的和难以实现的。正像中国的革命需要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发动起来才能获得成功一样,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同样如此。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多数,而且农村人口又是全国总人口中文化素质、受教育水平最低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农村的学习型社会(也即学习型农村)搞好了,那么我们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就搞好了。否则,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就不可能搞好。由此可见,构建学习型农村将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
我国的“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然而,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学习型农村,最根本的是要从“三农”的核心因素――农民抓起。经典作家明确指出,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能动、最活跃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人的素质提高了将会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如果农民的素质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将为解决“三农”问题起到根本性的作用。而农民的素质不会自然而然地提高,农民素质的提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这就要求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克服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构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不失为克服各种制约因素、提高农民素质的切实可行的措施。这是因为:其一,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自愿创建的,农民的主动积极性高,如果我们能够很好的利用这一组织形式,开展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将会收到极好的效果。其二,农村经济组织是一种开放的组织,它要连接农户与市场,这就要求它起到信息传递、互通有无,甚至预测市场行情的作用,这种信息传递本身就要求农民不断获取外界信息进而调整自己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策略,这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如果把这种功能通过一种系统的组织付诸实施,即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2.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形式仍然是以为主。这种发展到今天,一个很明显的缺陷就是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整个社会的大市场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现有的体制内难以解决,必须创新新的经济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发展农村经济。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将是一种可取的形式,这是因为:其一,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首先是农村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能联通农户与市场,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无疑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其二,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还是一种学习型组织,它可以使产品服务得到改进,员工责任感增强,组织绩效提高。在今天以知识为主导的知识经济和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中,学习能力已成为企业核心能力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能否在竞争中长期不败的根本源泉。为适应知识经济对学习能力的要求,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为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专业化、外向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农村经济跟上时展的步伐,并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的意义
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理论上,它运用农村经济组织与学习型组织的相关理论成果,提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的概念,丰富了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学习型组织的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在实践上,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将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应对知识经济大潮下农村经济发展中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同时,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无论是对农民个人、经济,还是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来说,通过参加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不仅农民本身的素质能够提高,而且农民可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对经济来说,不仅可以扩大就业,提高集体成员的组织化程度,还可以与政府、企业更好地展开对话,使得下情上传,上情下递,形成更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对社会发展而言,不仅可以加快学习型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还使经济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4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荷泽市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38-02
一、菏泽市牡丹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菏泽市牡丹区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华北平原东南边缘。南北长48公里,东西长55.5公里,总面积1 250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办事处,人口105万,其中农业人口87万。牡丹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至今,全区已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5个,其中,农业经济合作社11个,入社农户405户,会员1 860人;各类专业协会94个,入会会员8 745户;带动农户28 600户,拥有固定资产830万元。发展的特点主要是:(1)以各类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至今专业协会的个数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9.5%。(2)发展速度快。近三年来,牡丹区新组建合作经济组织58个,有6个乡镇办事处填补了历史空白。何楼、吴店等乡镇新建协会都在5个以上。(3)规模增大,升级快。2003年组织个均40户,到2008年底组织个均83户。(4)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行业从起步阶段的种植、畜牧、渔业、农机等不断扩展到农产品加工、产品的销售。(5)合作层次逐步提高。从开始的简单的劳动联合,技术、信息服务向资金组合、农资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转变。(6)政府参与多。区委区政府把建立以农民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了组织领导,制定了扶持和奖励政策。(7)内部管理逐步规范。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同时,牡丹区坚持一边抓发展一边抓规范,积极引导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章程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数规模小、合作效益低。近三年来,牡丹区采取扶持引导、降低登记门槛、加强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由于大多数是在政府倡导下在乡镇范围内发展起来,在数量上虽然增长较快,但大部分规模小,没有相应的规模效益,再加上成员之间关系松散,组织不能正常运行,发挥不出相应的作用,合作效益较低。
2.规范化程度不够。 (1)组织发展不够规范。现有的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无论就组织体系还是在制度规范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规范。(2)“章程”和各项制度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至今没有规范的章程;有的照抄照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没有立足实际突出自身特点;有的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有的内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难达到规范组织及其行为的要求。(3)运作不够规范。在管理层面上,一方面没有完全按照“章程”和各项制度办事,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另一方面民主管理难于落实,很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组织和农村能人建立起来的,一些重大问题决定和重要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内部监督开展不经常或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给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增加了难度,导致整体运作不能达到协调一致。
3.合作层次低、范围窄。(1)合作层次低。其合作多是生产同种产品、采用同样生产技术、经营相同业务的简单相加,深层次的合作处在初始状态;有的只是生产产品和产品收购之间的关系,合作效果仅表现为生产者有销路、购买者有收购来源;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程度低,不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生产工具等做不到统筹安排,只不过是地块调整归并、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品种、统一销售。(2)合作范围偏窄。现有的合作多表现为生产上的合作或销售上的合作,没有一个农民自己的信贷合作社或信贷方面的合作;合作经济组织办企业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不够广泛,外力借助的不足。
4.服务不到位,经营不善。(1)在经营自己的产品时,没有按经济规律办事,少收或不收代办费,或不按质论价,这样因社(会)员受到服务的多少不同,而在社(会)员之间形成了不平衡,产生了意见。(2)经营决策失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分析变化动态,导致经营失败,损失较大,降低了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员的凝聚力。(3)对外拓展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水平日趋提高,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但是中国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外经营上还远远不够。
5.政府扶持不到位。(1)宏观政策不到位。在统筹城乡、工农业协调发展上,省、市、县所有政策都倾向于“民营经济、外经外贸、招商引资”三大亮点工作,人财物力向工业园、经济开发区聚集的局面愈演愈烈,对于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纳入不了政府扶持的重点范围。(2)政策落实缺乏力度。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多,财政专项资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没能取得相应效果,有的不能按期如数扶持。
三、原因分析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足不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不了解,认识不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行引导、指导、扶持、规范的重要性,有的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做自己的政绩和功绩,弄虚作假,建起的合作组织徒有虚名,甚至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做套取上面财政拨款的手段。
2.经济基础薄弱。菏泽经济总体不发达,农业当然相对落后,从事农业生产收益相对较差,再加上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加大;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资农技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快速发展,更加速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3.促进发展的措施力度不够。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不足、规范化程度不高、经营不善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四、进一步发展牡丹区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为了树立新型的合作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增加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为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多渠道加强对农民进行培训是包括对社(会)员进行岗前教育与培训、进行以更新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与培训以及对社(会)员的系统教育与培训等。重点依托各类农业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形式、多渠道地组织农民开展农民培训。通过这些工作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
2.选好与农业产业化结合的模式。(1)将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内生型产业化经营模式相结合。即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嵌入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一头连着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农户,龙头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同合作经济组织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要求,以销定产,有计划地向社员农户下达种植计划,安排生产。(2)将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相结合。即以农副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有关单位和广大农户投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现龙头企业、农户和服务单位的紧密结合,形成“互惠互利、配套联动”的利益共同体。
3.鼓励支持创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农民合作组织大都依附于加工企业,很少有能力自己投资购买加工设备、建立加工企业的。作为个体成员的农户与作为单位成员的加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完全重合,这种做法只是原来“公司+农户”式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的改良,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因此,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不拘形式,多方筹措资金,努力创建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入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走农产品深加工之路。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5
[关键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支持;实现途径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含义
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些地方也泛称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它是入社缴纳股金,属于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交易额向社员返回盈利。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这类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是经济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
二、我国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内涵不清,发展不规范。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概括为传统的和新型的两大类。人们对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在认识上相对统一,而对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识上各不相同,在称谓上也多种多样,如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由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性质不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归属的确定、争取支持政策等方面受到阻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快速健康发展。
2.内部松散,利益联结不紧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签订合同、实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联结起来。其中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利益关系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当前农产品供求渠道还不顺畅,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只要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也就解决了农民的头等大事,农民也不期望在卖出产品之后还能参与更多的盈余分配。即使一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了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其返还比例也较低。
3.内力不足,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不能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二是目前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内容单一、水平较低,仅局限于提供一些资本较低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三是存在着流于形式、合作关系不紧密的现象。由于许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存在“拉郎配”的现象,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硬件设施不全,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活动场所都没有。
4.带头人素质不高,信息手段落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就更为缺乏了。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另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缺乏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信息反馈迟,影响了交易,造成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5.资金匮乏,稳定性差。我国农户规模狭小,在满足自身家庭经营支出后,很难拿出多余的资金进行合作,资金匮乏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同时,由于农民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得到更多的信贷支持,大多数农民经济组织融资渠道单一,主要靠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许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受资金的限制难以有效地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面临解体和散伙。
(二)影响我国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综合各学者观点,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经济组织发展主要受政府支持程度、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民自身因素三方面影响。
1.政府支持程度。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中弱者的联合,为兼顾公平与效率,发挥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教育、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由于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市场经济的经验及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缺乏,政府行为并不规范,如出现虚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过度推动,出现揠苗助长的现象;有些地区无视当地的条件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高指标,急于求成,这些都制约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程度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在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较快的地区,区域专业化生产、商品化程度也较高,签订、跟踪及履行合约的机会也增加了,与此同时交易风险的增加诱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农业产业化对农产品也提出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生产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其昂贵的监督管理成本促成龙头企业不得不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来代替直接管理农民,从而促进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呈现东部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的特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组织经营,可以为推广农业产业化奠定基础,推动产业化进程。
3.农民自身因素。由于受农村传统体制的影响和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农村和农民一直缺乏合作的传统,虽然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地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广泛兴起,农民的个体和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但现阶段农民仍夹杂着浓厚的个人主义倾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和合作意识。同时,由于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制约了他们对合作制度的理解和创新,很多地方的农民还受五十年代集体化、合作化失误的影响,“恐合”心理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热情度。
三、促进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推动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
1.完善相关立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关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法人地位,提供了组建运行的原则。它的实施可促进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是,一种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众多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导和规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不是结束而是开始,要继续在组织运行、组织监督、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使组织的运
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产业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要加快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可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培植主导农业产业,搞好农业产业定向。培育一批独具特色的主导农业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首要前提。把生产要素聚集到优势项目上,因地制宜地培植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
二是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功能,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与成效。抓紧组建和壮大一批不同层次的具有较大规模、较高起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围绕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尽快形成覆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群体。
三是开发农产品基地,扩张经营规模。根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种植养殖布局、区域特色及现有基础优势,初步规划重点商品生产基地,着力扩大基地的规模,提高专业化程度,努力实现布局区域化、经营集约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科学化。
四是拓展销售市场,促进区域流通。可以依托农产品基地兴办专业批发市场,依托县城和物流中心集镇兴办农贸市场,依托沿海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兴办“窗口”市场,依托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企业等开辟国际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和分布合理的经营网点相互配套的统一、开放、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
3.资金政策支持。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政策可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信贷资金扶持,政府应出面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村其他金融组织,在农业信贷方面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扶持合作经济且织的经营和发展;二是财政资金扶持,可以建立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扶持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开发新产品、更新加工设备、改善服务设施。扶持应采用项目化管理,无偿、有偿结合的方式进行,无偿体现政府的关心、支持,有偿能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压力,积极进取。
4.税收政策支持。财税部门应积极调整税收政策,逐步取消农产品流通、加工等领域的一切税费,同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畅通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络等形式及时向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咨询服务。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制定对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的优惠政策,同时对研究开发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三是对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纳税人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应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信息的交互和工作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税收优惠及时执行到位。
(二)政府支持引导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实现途径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一是发挥市、县和乡镇中农村干部的作用,通过举办合作经济知识的短训班,使他们成为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领路人,通过他们的宣传、引导、协调、推动,加强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二是制定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奖励机制,对发展成效快、示范效应好、带动范围广、农民增收显著的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做大做强。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发动,宣传开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好处和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
2.建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林部门从业务的角度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他们强化内部监督,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制定并切实按照组织章程进行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探索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三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要建立合理的经营服务收入支出和利益分配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既要增加社员收入,又要保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始终保持发展的活力。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范文6
一、 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思路
该成果在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农村群众的联合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建立着眼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该成果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制度创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避免出现依赖国家和社会救济的城镇传统模式,应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设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应立足于农村群众组织起来“自救”和“自我保护”,鼓励农民从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体系创新。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拓展为基本性保障项目与积极性保障项目并存的新型体系构架,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扶贫制度、农村优抚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等传统的基本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这种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对农民的“输血”功能的同时,强调增强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也就是针对农民所面临的诸多社会风险,一方面为其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从根本上增强农民防范外部风险的能力。
二、提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1.逐步拓展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保障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按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遵循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确定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时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兼顾、稳步推进并逐步提高,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应承担主导责任,夯实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目中,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农民大病统筹的合作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逐步探索构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和农户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为保持资金的稳定性,资金来源应当制度化;财政全方位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分享土地资本收益,充实保障基金;发挥合作经济等集体组织的保障功能;拓展筹资渠道,增加辅助筹资形式;创造条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同时,应从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监管机制等方面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
2.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实施农民养老保障,以产品换保障、实物换保障和土地换保障作为实施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 “产品换保障”是通过收取农产品实物抵作养老费来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实物换保障”是把农民积累起来的部分实物作价转让或入股给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具体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农民特别是那些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协议价格让渡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二种是当农民年老不适宜劳动的时候,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三种是对失地农民将部分征地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
3.完善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是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最佳选择,但所推广实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筹资机制、管理体制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4.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筑起多种模式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完整体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性制度,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实体制度、规范形式、法制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切入点,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疾病性社会救助、互社会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构筑和完善。
5.抓紧研究和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城”和“返乡”两种方案展开了比较和评析,认为应坚持“进城但不完全与城镇统一”的方案,并应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予以特别关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1)将合作和股份这两种既具有互助传统又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因素结合起来,提出了构建农业合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应有多种途径,强化内部转移。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区的二、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加快农村剩余人口向城镇的迁移与流动。(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参与到农产品价值链中增值部分的创造与分配,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和拓宽就业领域,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7.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要有可行的措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公共财政一定要覆盖农村;以个人自愿储蓄养老的模式改革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合作经济的模式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8.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强化政府职能的发挥。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在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等方面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全方位的农村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实际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发展适时调整。政府应以适当方式主动介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引导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承担起制度供给、政策设计、财政责任、管理监督等职责,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通过法律手段逐步弱化二元型保障体制的冲突,同化及理顺各种社会保障关系的转轨过程,为最终打破城乡二元保障格局,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保障权利平等这一终极目标创造条件。
三、成果的显著特点
该著作主题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慎密、资料详实,做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的结合、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紧紧围绕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这一主线,展开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启迪。
第一,路径选择独特。该成果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和路径,即由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和个人两级模式分析,不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合作经济组织还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即组织功能、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将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与大市场联系起米,降低了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这些经济功能为其实施社会保障提供了支撑,从而能够为农民提供传统的社会保障所没有涉及的一些积极保障项目。
第二,方式方法新颖。该成果的全部研究立足于制度创新和体系创新,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制度研究框架,自始至终通过制度创新促成体系建立,抓纲带目,真正地把握了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节点和全部问题的要害所在。该成果不仅对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改进设想,而且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内,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如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从而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