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例6篇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3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整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2

关键词: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率征收;查账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在了解企业所得税征税模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只有在我们了解了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定义之后,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两种模式的差异。

一、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的定义

(一)定率征收的定义。定率征收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模式,由于纳税人的原因,税务局无法使用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进行征税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就会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作为补救。

(二)查账征收的定义。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的一种,也叫做查账计征或者叫做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时间之内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营业额和所得额,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查之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向当地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核定的企业范围

(一)定率征收核定的企业范围。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税所得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根据税法的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的或者根据国家税法的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账簿但是企业并没有设立账簿的;2.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3.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4.通过合理的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5.账目的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保存有关的账簿、凭证以及有关的纳税资料;6.企业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并没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然没有申报的。

(二)查账征收核定的企业范围。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该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关的税收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簿,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和以及成本费用总额,然后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以及完整的纳税资料,并能够正确的计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送报企业的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还要保管好企业的账簿凭证和有关的纳税资料。

三、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核定的方法

(一)定率征收的核定方法。1.参考企业所在地的类似行业或者同类行业中,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接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来进行企业的纳税核定;2.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者企业的成本费用额定率核定;3.按照企业消耗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等来推断或者测算出企业应当缴纳的税额;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核定。当采用上述四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准确的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度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混合方式进行纳税核定。若采用两种或以上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以从高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

(二)查账征收的核定方法。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的企业,查账征收是用企业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规定调增调减之后确认企业的所得额,然后用该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四、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模式的计税依据

(一)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采用定率征收的企业,其计税依据就是企业的收入。企业有收入,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收入,则不用缴纳。其计算方法是用企业的收入乘以征收率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到。

(二)查账征收的计税依据。采用查账征收的企业,其计税依据就是企业的利润。企业有利润,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利润,则不用缴纳。其计算方法是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等于本年累计利润乘以25%以后减去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五、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

我们知道,企业应当采用定率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原则上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但是最终是由税务局审批的。定率征收的原则是,一个企业的财务制度比较混乱或者根本就没有财务制度,又或者企业并不能准确的核定自己的收入的企业,税务局就可以根据同行业的比较核定征收。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定率征收并不划算,因为如果你没有收入,查账征收是不用交税的,而定率征收必须交税。一般的情况下,企业更愿意选择查账征收的纳税方式,而不愿意采用定率征收。因为查账征收容易做成亏损账,而定率征收无论你有没有盈利都是要交税的。企业如何选择纳税征收方式,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比较高。如果是企业的利润率高,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就会少缴纳税款;如果是核定应税所得率高,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就会少缴纳税款。在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某企业经营收入为100万,成本费用为50万,流转环节税金为10万,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税率=企业收入*利润率*税率=100*40%*25%=10万元;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25%=6.25万元;两者相差达到3.75万元,这个就是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缘故。由这个例子,我们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何种纳税方式。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式,才能够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做出更好的筹划。

综合上面我们学习得到的东西,我们基本上能够了解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税方式,从定义、核定方法、核定程序、核定范围和计税依据五个方面,清晰直面的剖析了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差异。在我们了解了这两种模式之后,对各式各样的企业,我们才有可能更好的区分该企业适合什么样的纳税方式。在我们能够更好判定企业适用纳税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合适的纳税方式,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做出正确合理的筹划。

参考文献:

[1]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定额定律征收办法的调查.北京财会,2003(3).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3]白安义,洪波.经济师.2006(8).

[4]段梅玲.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初探.科技开发与经济,2007,17(20).

[5]董荣,刘勇,编著.现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创新.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7]商业会计.2006-3.

[8]盖地.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税务会计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07.

[9]朱青.国际税收(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4.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3

【关键词】 生产经营所得; 自然人; 税收公平; 建账标准; 法人企业

所得税是以“人”为主体,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是最能体现税收原则与功能的税种。在我国按生产经营“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适用个人所得和法人企业所得税。新个税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自然人生产经营的税收环境,但与法人企业对比,还是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一、核定征收时的不公平

(一)法人企业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保留,丰富了税收公平的内涵

1.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演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取消了原办法(国税发[2000]第38号)中关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说法,结合《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以收入为基础核定所得的企业,涉及免税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2)以成本为基础核定所得的企业,涉及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3)与收入和成本计算不直接相关的优惠项目,包括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残疾人员工资等,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

2.税收公平原则内涵的新诠释

理论上对税收优惠的道德性一直有争议,税收优惠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工具也有不同意见。但实践证明,通过税收的差别待遇,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在环境治理、福利制度、科技发展、产业方向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能起到积极作用。法人企业不因查账和核定征收的不同,均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这无疑诠释和丰富了税收公平的内涵。

(二)自然人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限制

1.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不公平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法人企业核定征收时不论如何计算应税所得,都有享受优惠的领域,并且其税收优惠方式、内容和力度上都较个税有明显的优势。据纳税服务帮扶需求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2009年湖北省税务学会课题),9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7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企业才是最需要政府的帮助与扶持的,但法人企业对政府税收的贡献与服务似乎较自然人更能引起关注,如税收监控、跟踪服务、预约定价等方面都有体现。相同课税对象、征收方法在税收优惠上的不同待遇,是否可理解为贡献多的道德高尚,就应享有更多的优惠与服务?自然人和法人核定征收中的“厚此薄彼”违背了税收道德中性和公平原则。

2.自然人之间的不公平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0条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时,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若是查账征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样是自然人,只是因为税收征管方式的不同,税收优惠的资格也不同,违背了税收公平和实质课税原则。

从核定征收主观动机的角度解释差别待遇:

解释一:纳税人主观上有趋利动机,故意不建账实行查账征收,税法惩罚性的剥夺了其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但核定征收也是按规定应税所得率等计算而得,实际税负与查账征收大致相当。

那是否可认为核定征收的征管成本较查账征收高,所以要纳税人弥补?

税收执法成本由全体纳税人共同负担,征管服务应是免费的公共物品,按《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时,不论动机是如何的,实质都是对生产经营所得课税,没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若需要对多占用公共产品的纳税人进行惩罚,需要全体纳税人同意,也就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所以,财税[2000]91号第10条中,对个税核定征收限制其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显然值得探讨。

解释二:纳税人客观上不具备建账条件,没有主观故意不建账,也被剥夺了享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权利,但纳税人核定征收尽到了纳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处理显然是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另外,财税[2000]91号只适合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具备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并没有明确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也享有税收优惠,更是违背了税法公平原则。

二、查账征收时的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优势,也是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前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应税所得额。为体现公平,自然人与法人生产经营应税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基本一致。但这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与法人税负临界点

按当前个税修正案分析,设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X,若二者的税负相同:

令X*5%= X*25%,X无解,表明X

令(X-15 000)*10%+15 000*5%= X*25%,X无解,表明X

令(X-30 000)*20%+15 000*10%+15 000*5%= X*25%,X无解,表明X

令(X-60 000)*30%+30 000*20%+15 000*10%+15 000

*5%= X*25%,X=19.5万元,但60 000

令(X-100 000)*35%+40 000*30%+30 000*20%+15 000

*10%+15 000*5%= X*25%,X=14.75万元。表明X>14.75万元时,自然人税负超过法人企业。

从上面的分析看出,14.75万元是二者税负的临界点。同理,计算出自然人与法人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临界点是9.75万元。意味着自然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4.75(或9.75)万元时,自然人税负就高于法人企业。

(二)查账征收时自然人与法人税负的不公平

1.自然人生产经营建账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2006]16号)和财税[2000]91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查账还是核定征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比发现三者选择征管方式的条件是一致的,在此就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进行分析。

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令[2006]17号)建账,若是达不到建账标准的,或达到建复式账的条件但不满足查账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达到建账条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建账。

2.自然人企业查账征收时税负超过了法人企业

若自然人符合国税总局令[2006]17号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 000元以上,生产企业月销售额在60 000元以上,商业企业月销售额在80 000元以上,就必须建账。参照财税[2000]91号第9条,核定征收时各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5%~40%不等,年应税所得大都能达到上述分析的14.75万元,若是与小型微利企业比,税负临界点是9.75万元。意味着只要是查账征收的自然人,其税负很可能超过法人企业。

3.为提高征管效率而实行的建账管理办法影响税法公平,增加税收遵从成本

若纳税人为取得与法人企业相同的待遇,通过事前的筹划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这有悖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与纳税人博弈后的结果是:

首先,符合建账的条件下纳税人会倾向考虑以法人身份生产经营,因为10万~14.75万元的年应税所得范围很难控制,因此35%这档税率的设计是低效率的,很少使用;5%、10%、20%和30%这四档税率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其次,税收政策改变了纳税人的选择,其民事主体地位由自然人身份变为法人,从成立、出资、组织结构、法律责任、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法律环境都发生变化,实质上是影响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结果。这是有悖税收中性原则的。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性的差异

(一)法人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较小

按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对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法人企业中规模较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即将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法人小型微利企业解决了会计制度与税法不协调的困境。两个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大大提高了法人企业的征管效率,也减少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二)自然人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较大

1.差异的形成

自然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主要是国税发[1997] 43号文。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为体现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和法人企业所得公平,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其中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与职工工资挂钩的“三费”等税前扣除的项目都与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一致。但要得到合理的扣除,只是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才有可能。

自然人生产经营分别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所得与个税中生产经营应税所得差异很大。如在营业收入的核算中,个税的生产经营所得没有包括视同销售,所以需纳税调增,并且将进一步影响与营业收入挂钩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

2.差异的持续存在

即将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会使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法的差距缩小。《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其适用对象限定为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具体是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依据这些规定看,适用个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很可能又将排除在外。

四、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课税的完善路径

如前所述,自然人与法人生产经营在核定征收、查账征收、课税范围、会计制度的选择方面都有区别,在同等获利的情况下,二者存在着税负的不公平。

针对上述问题,自然人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取消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权利的限制,补充优惠内容

核定征收的自然人不论从实质课税还是税收道德角度分析,都应保留其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应取消财税[2000]91号第10条的相关规定。

另外,应补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制的优惠内容。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必须奉行“行为立法”,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相同的生产经营行为应适用相同税法。因此,参考法人企业税收优惠规定,补充个人所得税在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上的优惠,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速折旧、减计应税收入、税额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大范围地实行税收优惠,才能促使上述“公共利益”领域的资源配置更优化。

(二)查账征收不公平的改进建议

如前分析,自然人生产经营课税经过征纳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四档低税率主要适用核定征收,35%税率适用查账征收,但这档税率因不可能要求纳税义务人配合征纳,实践中极少使用。

1.不公平的原因

(1)按民事主体身份区别适用税法

自然人企业其个人和经营实体的财产不可分割,其经营所得也是个人所得,需征个税。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划分的困难,即使是组织结构很完善的法人企业,也难以避免委托―机制可能导致的职业经理人“搭便车”行为,如利用企业资源谋私利的行为,由于监督成本和征管成本太高,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无法纳税调增。实质上,自然人和法人的划分标准并不能彻底解决个人与经营实体所得的划分不清问题。所以,按纳税人民事主体身份区别税法适用对象值得商榷。

(2)建账标准与应税所得级距设计的不协调

如前分析,自然人满足建账条件时其年应税所得额基本都可以达到14.75万元以上,其实际税率就超过了法人企业的25%,主要原因还是应税所得级距设计过小。

2.调整路径与可行性

(1)调整路径

如前分析,有两条路径解决与法人企业间的不公平问题:

一是加大当前的级距设计,这涉及自然人建账办法的调整,调整依据需考虑诸多因素,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二是在不调整当前建账标准和应税所得级距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行为适用税法的重分类。取消以民事主体身份区别适用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账的自然人适用企业所得税,不需建账的适用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是,满足建账条件应设而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也是核定征收,也应按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出现由于征管程序的不同而影响适用的实体法,这是不可取的。

(2)可行性分析

1)自然人查账征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可行性

当前的个税是分税目计征的,已经把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税目区别开来,“个人”生产经营能正确计算其应税所得额,提供必需的账簿凭证及会计记录,具备了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质条件――经营实体能独立核算。虽然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风险与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自然人私人财产与其生产经营所得在法律上的无限连带责任,反而促进了自然人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建账实体的应税所得能更可靠取得,税收的征管效率也得到提高。其计算标准几乎是照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保持了与法人企业的公平。

2)自然人核定征收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由前述计算得知,年应税所得9.75万元是自然人与法人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临界点,按建账标准换算,大都不需建账,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核定征收的规定,按新修订个税级距设计,适用30%以下的四档税率,几乎涵盖了所有级距,也使得新个税适用性更强。

这样大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自然人,只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简便的征管办法也为将来个税综合税制改革创造条件。而且建账的标准是有弹性的,随着收入的增长提高自然人建账标准,既可减少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成本,还可避免通货膨胀时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增加。

3.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建议

达到建复式账的企业,不论在民事主体上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论是适用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可考虑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才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事务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S].2011-6-30.

[2]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S].2008-3-6.

[3]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S].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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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10-18.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8-6-3.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4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需要,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实施条例对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界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税法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为此,《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文件规定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备注:该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经解读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限于财政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文件中规定: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方面,现行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将财政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当多的企业对此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税收入概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地方政府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还有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个别国有大型企业,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将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也列为不征税收入。

(二)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便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认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不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全面解读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款项,除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款项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混淆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为一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确定收入性质时,盲目填报,如: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类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栏目。其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既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疏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以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损失扣除及弥补亏损的管理、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核管理、对企业重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税管理等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不征税收入,各地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此新概念认识不清,宣传力度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处于无统一审核标准、后续管理情况不一、缺少事后的专项评估、分析等状况。

三、对于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目前,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解读。为了有效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编写发放统一、规范、准确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管理政策专辑”,宣传普及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以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通过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明确规范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明确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基层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进行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进行延伸审核,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分类实施加强审核管理1.财政拨款管理方面对于一般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二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要审核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认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证明、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5

关键词:税收政策;企业发展;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三、结语

总而言之,税收作为政府实施资源配置的关键性手段,其税收政策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可以采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健全税收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等方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伍红.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J].企业经济,2012,05:156-159.

[2]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05:5-12.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范文6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