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例6篇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1

关键词: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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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雅献.改革税收政策 支持科技自主创新[J].北京观察,2012,(6):30.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2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3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4

关键词:税收政策;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1引言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开始迅速的成长,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其已成为增加就业、繁荣经济、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实现新产业催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应对市场竞争的相应机制不健全、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等劣势,使其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发展和生存的状况堪忧,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

2小微企业概述

2.1小微企业的概念

现在主要存在两种概念的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两个概念是具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其认定是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指标进行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规定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也需要政府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现相关的协调工作。

2.2小微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是数量很大,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增长点,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快速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进稳定、增加就业的重要载体,能够使社会就业的压力有效缓解,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第三,其是创新技术的重要力量,在其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技术创新领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以及结构调整,其与大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3税收的现行政策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应规定并未明确,现行政策存在着规范性以及系统性缺乏的问题,这些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同时也会将其纳税成本增大,对于其快速健康发展不利。

3.1劳务和货物税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的纳税人仍存在较高的税负水平,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相对偏低。同时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一些小微企业的未达到相应纳税标准,但仍要求其缴税,使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业中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也较为严重,这对于其经营生产的正常开展过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还对小微企业具有歧视之嫌,导致这类企业中的出口环节中不能收到相应的退税额度。(2)营业税。针对营业税的起征点,仅有对于个人的规定,小微企业本身在竞争中就不占优势,也被排除在外,这对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不利的。同时金融业中的一些税收规定,导致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更加困难,小微企业一般间接融资较多,使流失的税收水平增加。同时还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重的税收负担的情况,这类公司贷款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这就导致了整体的恶性循环。

3.2所得税

(1)小微企业具有较小的所得税优惠力度。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较小,企业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与大企业具有明显的差距。(2)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税率。现在对于企业的税率要求是20%,而且是无差别的,这就使小微企业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其税收的负担。(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相应的税务机关往往是进行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的核对,这并不能够将企业盈利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

4实现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存在于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和特点相结合,根据一些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借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将小微企业的税负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则进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确定税收的法定原则,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实现对于发展和创立小微企业的支持,将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改变。第二,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里包含纵向公平以及横向公平,需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对待,同时分级企业盈利水平情况,将税率和优惠政策拉开。第三,要制定轻税的原则,针对小微企业整体实力不强的情况,需要根据情况实现相应的轻税政策,使其发展得到促进。第四,实现产业导向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五,实现征管便利的原则,要实现征收过程的简化,增加可操作性,将征钠的整体成本降低。

4.2小微企业发展中支持性税收政策的选择

第一,要将增值税的政策完善,实现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降低,同时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标准取消,对小微企业给予平等的对待标准,将对小型出口类企业、新办企业的退税加强管理的政策取消,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化。第二,实现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第三,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管理相关办法的改进,将征收查账的范围扩大,同时将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进行专门的税收优惠的制定,并给予此类企业缴税的选择权,实现其亏损向前结转的过程。在这些措施的帮助下,能够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却较小。

参考文献

[1]亦冬.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点[J].财经政法资讯,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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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常态;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59-04

小微企业在就业、创新以及激发经济活力方面体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对其高度重视,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又导致其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而,各国都对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了政府干预手段,以期提升小微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政府在减少市场扭曲程度的条件下采取了各种政策工具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既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见效甚微的领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对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又能有效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税收政策成为了各国x择使用的政策工具。借鉴国际成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又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缓解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

由于小微企业特殊的市场地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实施了“小企业优先原则”,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一般企业且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1 ]。目前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工具类型、实施环节丰富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常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结合,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小微企业投资、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加就业。各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零星见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鲜见税收优惠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紧密结合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角度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来看,新办小企业的投资额大,所需资金较多,创办期也正是小微企业生存艰难期,许多国家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通过减少税收支出降低小企业资金压力。在美国,小企业创业初期新购设备的价款按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可以享受投资抵税①,日本也有类似的政策。在韩国,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减免一定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在法国,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的23个月内全面免除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创业初期的小企业通过政府审核的技术性投资后,将获得投资额80%并且限额13万比索的税收减免。

(二)对小企业投资、直接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额给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对投资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加拿大对持有投资于小企业的公司股票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资本的利得给予免税;在韩国,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等等[ 2-3 ]。

(三)其他政策

韩国对因为债务过重而导致运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美国对作为法人公司的S公司在所得税层面,课征类似合伙制企业的单一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俄罗斯允许小企业选择按照简化税制或普通税制纳税[ 2 ]。

二、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依靠高储蓄率支持。由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在政府主导下主要通过银行体系以贷款的方式将高储蓄转化为投资,随之形成了我国经济增长以信贷扩张、投资拉动为主要特征的模式。此增长模式的内在逻辑是:经济下滑,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投资,银行扩大信贷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主导下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失败,导致银行系统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最后财政为银行系统坏账买单。在此模式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由于政府主导,形成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实践已证明,依靠政府主导、通过银行贷款扩张、扩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调结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新常态的需要。

而在直接投融资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均由自己承担,投资者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资金会更好地配置于成长性强、经济效益高、前景好的项目,投资效率会显著提升,经济结构将更为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经济新常态下应更多依靠直接融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

在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直接融资方式将逐渐成长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征也必然面临银行惜贷的境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括间接融资也包括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既包括外源性融资也包括内在性融资[ 4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决定了小微企业的各种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都将长期存在,但从趋势看外源性的直接融资将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不应当将银行贷款当作主要甚至唯一资金来源,而更应转向股票、债券、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方式。这也成为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构成和重点突破方向。

(一)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

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是通过小微企业经营盈余也即利润留存扩大资金(股份制的小微公司则是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政策对该种资金来源支持的方式就是减轻税收负担。

理论层面讲,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对该融资方式的有效支持。但在实际中,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盈利能力较低,普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发挥实效,应当更具针对性地对特定企业采用更为彻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看新办企业更需要资金、对税收负担更敏感,可以选择对新办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全部税收免除;而从小微企业扶持的目的看,更应支持成长性和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小微企业给予类似的税收优惠。

在现实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流转税优惠也是许多国家意图降低企业税负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选择。事实上,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流转税负对企业而言只是资金占用而非形成真实税负,降低流转税负并不会直接提升小微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增加其内生性资金来源。但降低流转税负是提升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可以使其产品较同类产品具有更低的销售价格;同时降低流转税负将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的占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外源性融资

1.税收继续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

小微企业面临的银行惜贷状况,是经济规律和市场理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效果只会事与愿违。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在本质上是因为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同时也包含了在市场条件下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的理性选择。

改变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才能真正解决商业银行惜贷问题。在风险收益完全不匹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只会导致亏损,对商业银行和社会金融体系都会形成伤害。改变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关键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措施是不二选择。因此,税收应当对实施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业务或其主体给予扶持[ 5 ]。

在风险与收益基本匹配的条件下,比选结果则是在获利性大小之间选择,而非亏损与盈利的选择。通过合适的政策设计,改变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或者使这种选择结果的差异性缩小,在次优选择过程中将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对可能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潜在商业银行(常常是缺乏优质客户资源的银行)给予其或者给予其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税收优惠,也是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选择之一。

2.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仅有少量的政策是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给予扶持,而这正是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的重点。顺应经济新常态,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6 ]。

以直接融资为切入点,从直接融资的方式和业务流程展开,可以很清晰地找到税收支持政策设计的路线和方法。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债券等,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持有期获取的分红、利息和处置时取得的利得。

三、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结合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统一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

一是及时统一小微企业政策口径,提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合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策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政策合力,根本上制约了政策效果。对小微企业常见的政策口径有四种:(1)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确定标准;(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界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4)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通称小微企业。上述四种口径不统一,导致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着力点不一致,也使小微企业政策缺乏系统性。应尽快统一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二是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提升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实施刚性不足,而且稳定性较差,多是短期政策。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经济中的常态,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法律,有利于稳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构建稳定的政策环境和预期,也有利于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刚性和稳定性,便于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不因繁杂易变的税收政策和复杂的申报要求而被迫主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可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

(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和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提升小微企业流转税起征点,实现优惠政策和法律界定的小微企业一致,并改革起征点为免征额。尽管经过多次调整,现有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优惠面依然显著窄于税法界定的小微企业范围。应进一步提升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营业额标准作为起征点,将该项政策普及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完善此项政策,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也避免在临界点出现负不公,避免扭曲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同时减免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基金等行政性收费。

二是将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目前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常常无法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注意将在查账征收下实施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三是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三免两减半”。初创和新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资金压力尤其突出,税收扶持能有效促进这类企业生存、发展、壮大,应对投资于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对开办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所得税给予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开业前三年免征和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是探索实施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对小微企业征收综合统一税,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和应纳税额,征收一种税,替代需要正常缴纳的多种税,建立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同时给予小微企业有限单一税制的选择权,允许其按照现行税制缴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的单一税制缴税。

(三)通过多种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教育经费和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教育培训经费是其重要支出,也是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应在现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给予更高的扣除比例。研发支出是确保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活动,而小微企业是最具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体,应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小微企业特殊的研发支出扣除,提升其扣除比例。

二是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支出给予特别折旧或税收抵免,允许净资产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按照年销售收入的6%计提;允许投资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投资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可以停止计提。新购固定资产是小微企业开业和持续经营的重大支出,也是其资金占用的主要方面,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对此都给予了特别政策。应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给予特别折旧,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的第一年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一次性折旧,或者对其投资额的30%给予税额抵免。同时,对小微企业发生的净资产损失,应允许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将现行的部分行业小微企业资产费用化的政策扩展至所有的小微企业。我国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单价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上述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以上政策有效减轻了上述六行业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但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明确划分企业行业归属比较困难,容易导致执法风险。无论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还是借鉴各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将资产费用化扣除作为重要手段,应当将上述政策扩展至覆盖全部小微企业,这是全面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压力的有效措施。

(四)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的税收优惠包括风险投资等直接投资小微企业和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在所得税层面给予优惠,允许风险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额以一定比例抵税,借鉴国际经验可以暂定为70%;对出资人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或者以技术入股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技术入股是投资中小企业的重要方式,同时从个人获取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是小微企业获取技术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和技术入股,应允许技术转让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更大的扣除标准,对因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小微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允许其以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税。应鼓励小微企业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投资于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和升级改造,应允许其按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四是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小微企业股票、债券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5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小微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满5年的投资人,其获取的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和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主体和服务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但小微企业融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以政策性融资体系作为其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尽量避免税制碎片化与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的前提下,税收既要支持现有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更要致力于推进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建设。

一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主体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相关收入增值税。对主要为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等主体,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并对上述主体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咨询费收入、投资分红等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因给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获得的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注入或者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第二,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的资金账簿、账册等免征印花税。第三,小微企业获得的贴息收入免税。第四,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贷款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对因向小微企业融资发生的不良贷款,税务机关应与金融主管部门一同建立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给予快速核销。第六,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上述业务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7 ]。

(六)给予政策选择权并完善税收征管,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丰富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政策类型,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政策选择权,实施更具弹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小企业实施比一般税率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或更优惠的累积税率,也可以允许企业选择定期减免税;对研发费用支出,既允许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现金返还或者税收限额抵免;对固定资产投资,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选择在正常折旧之外对小企业给予特殊折旧,或者直接限额税收抵免,或者费用化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投资,既可以实施投资额税收限额抵免,又可以选择免除持有期投资收益税,还可以选择减免资本处置收益税等。但小微企业一旦选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红利。第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营时限,让小微企业确实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的税收红利。第二,取消对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经营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政策,对于新办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计算退税额并退税。第三,取消小微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制度,通过加强小微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在税收征管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小微企业税务、税务援助等服务。第五,探索实施小微企业综合申报制度,目前分税种纳税情况下我国企业年均纳税次数为9次,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了负担,可对选择有效单一税制的小微企业实施一次性税收综合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 夭氏迹岳倩.税收东风助小微企业破浪前行[J].中国税务,2015(6):18-20.

[2] 解学智,张志勇.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2014)[M].第一版.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120-156.

[3] 刘文波,董登新,仵霜.中小企业融资国际经验浅介[J].中国中小企业,2010(3):35-37.

[4] 姬艳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1(11):103-104.

[5] 贾康.财税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J].金融市场研究,2012(6):71-77.

[6] 欧阳明.找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着力点[N].上海证券报,2015-04-08(A02).

[7] 王伟,魏含.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政策性融资行为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16-19.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6

【关键词】园林绿化;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一、园林绿化企业所得免征、减征优惠及运用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多个项目所得,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花木种植销售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4条为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1条为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根据此项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的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需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某一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价为200万元,其中花卉销售60万元,苗木销售140万元。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成本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其中花卉成本45万元,分摊期间费用6万元,苗木成本100万元,分摊期间费用14万元。则该园林公司的花卉销售所得9万元(60-45-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9/2*25%),苗木销售所得26万元(140-100-14)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上例中,如果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统一核算,但与其他应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苗木销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应与花卉销售所得一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9+26)/2*25%]。

二、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涉及的工程劳务及花木租赁不在减免所得项目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些地区的园林绿化企业如果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则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由于国家大力提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园林绿化企业也不断增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地域限制,该项政策旨在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在初期成长阶段的税负,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果园林绿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将能享受林木销售所得免税、花卉销售所得减半征收,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综合税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一园林绿化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取得林木销售所得5万元,花卉销售所得3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所得20万元,则2016年应纳所得税为2.15万元[(3/2+20)*50%*20%]。随着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扩张,部分园林绿化企业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中型园林绿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例如,某一园林绿化企业在2016年取得花卉销售收入100万元,苗木销售收入150万元,园林工程收入1200万元,花木租赁收入30万元,该企业这四项收入进行了单独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进行摊销,进行2016年年度汇算后发现花卉销售所得10万元,苗木销售所得15万元,园林工程所得105万元,花木租赁所得5万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5万元。显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果该企业处于非西部地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8.75万元[(10/2+105+5)*25%]。如果该企业这四个项目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则不能享受免征、减征优惠,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3.75万元(135*25%)。如果该企业处于西部地区,园林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81%,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7.25万元[(10/2+105+5)*15%]。就上述案例来说,企业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时可以享受减征、免征的所得税优惠,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70%时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条件时,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这种情况下同时享受所得优惠和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平衡所得优惠和税率优惠,以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地处西部地区的园林企业来说,由于西部大开发政策有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需要超过70%的规定,在企业业务开展中,林木销售属于免税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应税业务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这部分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花卉销售属于减半征收所得,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7.5%;其余应税业务如果不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这部分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花卉销售属于减半征收所得,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2.5%。这就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来判断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园林绿化企业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花木销售和工程建设两部分,在实际经营中如何平衡花木销售和工程建设的比例将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就企业所得税来说,由于林木销售可以享受所得免征的优惠,那么林木所得越多就能享受更多的所得优惠,但是林木销售收入比例一旦达到30%,其余非减免所得业务将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在税率上将有10%的差距,这会造成企业非减免所得业务的税率增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各项业务的利润率以及增值税税负,以期达到最优。

参考文献

[1]纪宏奎.园林绿化公司应该如何规范纳税[J].注册税务师,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