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例6篇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1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市安委会、省厅的部署要求,根据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必须五到位”,确保了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就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我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了《XX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了全系统专题部署会,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统一组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2017年,我局分别制订了《XX局关于创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和《XX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导行业内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8年,我局在XX召开了全系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推进会,督促企业围绕“一必须五到位”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积极动员,营造氛围

对照“一年全面启动,二年强化落实,三年巩固提升”的总要求,自2016年9月份专项行动实施以来,积极开展“四个一”宣教活动,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承诺活动、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一次事故警示和应急演练活动、一次对照检查活动。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适时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浓厚氛围。

三、自查自纠,行业督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督促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完成自检自查,做到“一企业一清单”,要求每家企业列出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并坚持立行立改。按照方案的时序进度,以交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为重点,督促所有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的真正落实,一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生产费用提取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二是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三年规划要求,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范与治理等。三是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岗位管理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四是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据统计,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共填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515份,签订“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515份。

专项行动期间,搞好工作结合,做到日常监管常态化,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把专项执法检查与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示范创建、以点带面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017年,我局认真分析道路客运、危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明确了XX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客运)和XX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货运输、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作为市直道路水路运输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示范企业。我局认真做好示范企业的督查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存在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相吻合,个别制度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二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够及时彻底。三是安全生产费用按标准提取,但安全投入还应有所加大。四是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效果不佳,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演练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针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运输企业对照“一必须五到位”落实情况梳理排查出的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逐项限期整改到位。督促各运输企业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2

今天,市政府召开会议,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省、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和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全面开展我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7个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刚才,单春宏局长就我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进行了部署,对7个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理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专项整治,是贯彻国家、省、无锡市政府部署,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国务院于1月15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今年是“安全生产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在日前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省政府也对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无锡市把今年确定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确定开展6个专项整治,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专项整治工作提到了更高的高度。我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7个专项整治,就是贯彻落实中央、省、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从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入手,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础。

2、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专项整治,是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对安全生产而言,今年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重在治本的一年。一方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还有诸多薄弱环节和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冶金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事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冲击,当前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课题和新挑战: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开工不足,职工思想不稳,容易忽视安全生产。一些单位因效益下降可能减少安全投入,推迟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中央和省、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大投入拉动内需,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上重点项目多,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压力。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有序部署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应对措施,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3、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专项整治、是有效遏制事故,实现我市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无锡市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8人,比2008年下降7%,这对我们的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有效压降事故的治本之策,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前提和关键。就开展的这7个专项整治而言,主要是这些领域相对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的概率高,比重较大。分析今年一季度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78起,死亡64人,分别占全市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1%和72%;建筑、危化、冶金等高危行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了安全事故总数的44%。这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成为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必须加大力度,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环节,强化监管,真正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二、标本兼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今天,我们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实施方案及7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大家。两个方案分别明确提出了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努力推进贯彻落实。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去年底,无锡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并于今年正式实施。这个政府规章,集中了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法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自觉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治事故隐患,真正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责,条块结合,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要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平安企业”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各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排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企业。各单位都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除了要自查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外,要着重自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指导督促,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挂牌整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明确措施,落实责任,跟踪督办,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市政府安委会将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对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领导,确保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成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各个专项整治牵头部门都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严格督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各自重点,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2、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抓实干,共同做好工作。特别是各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全面推进。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络报告制度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专项整治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3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准则解释;税法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 交通 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 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 发展 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计算 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样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记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 企业 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 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 000×8=72 000

借:制造费用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2 000+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费用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参考 文献 】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4

1.维简费。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照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企业可自行安排使用的、主要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企业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必须坚持先计提后使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度结余的维简费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维简费主要用于诸如开拓延深、技术更新等维持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项目改造,以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发展。其具体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矿井的开拓延深;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等。

2.安全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每月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提取30元;其他矿井煤每吨提取15元;露天矿煤每吨提取5元。同时,办法规定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井下“六大系统”安全避险支出;安全生产、检查及危险评估支出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3.造育林费。造育林费是煤炭企业提取的专门用于建设造林的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造林费和育林费。造育林费从使用范围上来看主要包括造林机械设备购置、苗圃的培植、成林管理及病虫害防治及其他与造林相关的支出。

4.科研基金。科研基金是煤炭企业按实际产量提取的专门用于科技研究、技术创新的基金。

二、专项资金——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1.提取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当期损益)贷:专项储备。

2.使用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时(1)属于费用化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2)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完工时按实际成本结转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按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后的净值全额提取折旧,并冲销“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可知,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措施

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工作,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实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从会计管理角度来看,煤炭企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煤炭企业专项资金数额巨大,使用范围广泛且复杂。比如,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有可能是利用原始资金投资,也有可能是利用安全费用,还有可能是利用维简费,这无形中加大了专项资金的管理难度,对会计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煤炭企业要塑造一批作风良好、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财务人员,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5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开采过程具有复杂性、危险性,同时,开采过程也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破坏性,由于具有这样的行业特点煤炭企业的发展需要发生较多的安全费用、环境治理与恢复费用。依据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应当借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贷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的核算范围包括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

二、国内煤炭企业专项储备会计处理的发展历史

国内煤炭企业最早按矿石产量提取维简费,列人生产成本。由于早起国内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和环境的治理、恢复等的成本核算并不是特别重视,所以企业把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中了。1993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指出:按照实际比例提取的安全储备费用应该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维简及井巷费一维简费”。随后在2004年财政部再次做出调整,规定:安全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国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对于安全费用的费用化支出时,借计“专项储备”直接做冲减;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也是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并同时一次性对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三、国内煤炭企业专项储备会计处理方法

以国内某煤炭企业的实际业务为例:该煤炭企业2016年8月初“专项储备”的余额为5000万元,按产量每吨煤炭提取20元安全生产费用。8月该企业共开采了9万吨煤炭,本月购入需要安装的安全设备价款3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支付安装工人工资35万,8月30日支付本月的安全检查费用15万。

四、目前专项储备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正确计价。煤炭企业的计提专项资金提取直接计入了相关产品的成本,由于专项储备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形成时就已经一次全额冲减了“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了折旧,在后续的期间也不再进行计提折旧,这样的计算方式,使管理者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通过“固定资产”项目的数据来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同时,在计算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时,也不能准确计算,最终在评价企业价值的时候容易产生偏差。这样根本无法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整个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明显不利。[1]第二,不利于煤炭企业产品成本的准确计量。企业在计量产品成本时主要考虑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两大部分。折旧费在销售成本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煤炭企业使用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一次性全额提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这样的核算方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评价单项固定资产形成的完整轨迹和资产形成过程的一一对应关系时,产生混淆和费用的归属期间重叠的问题,严重影响成本核算的正确性。煤炭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煤炭的生产过程对环境甚至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也息息相关,追求效益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是摆在人类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作为煤炭企业本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主要成员同时也是自然环境的参与者,必须勇敢的承担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2]

五、国内煤炭企业专项储备会计处理的改进意见

煤炭企业会计人员应当本着提高业务水平的宗旨,深入学习煤炭开采的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性质和其受益期间进行判断和区分,在减低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专项储备信息的质量。为做好煤炭企业“专项储备”资金的核算工作,准确、明晰归集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分别设置“安全费用项目”、“维简费用项目”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煤炭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努力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基建管理部门做到同步核算,及时将专项资金项目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另外,由专项储备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以便利煤炭企业对该类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区别处理。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必须站在宏观的角度考虑,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状况在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来对专项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保证煤炭企业创造既定收益的同时又具有稳定而广泛的社会认同感。

作者:赵菁 高秀芬 单位: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范文6

关键词: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单独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02

1 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要素的性质变革

财政部对安全生产费列报方法的规定,经历了由“长期应付款”、“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到单独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专项储备”的列报过程。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了两个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煤炭行业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对维检费进行了区分。2006年颁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在2008年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负债列报,计入长期应付款。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项目,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单独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研究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目前有三种处理方式,归为负债、所有者权益及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报。

2.1 列入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指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的一种现时义务吗?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执行义务,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2002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并且《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制规定高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管理安全生产费,可见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承担的一种现时法定义务。但是要确认为负债需要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确定何时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安全生产费符合负债的定义却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按照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确认为一项负债。

2.2 列入所有者权益

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记入属于所有者权益下的“4301专项储备”科目,并同时计入了相关费用。财政部做出上述调整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二是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安全生产费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两问题需要探讨,首先,安全生产费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吗?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体现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安全生产费是为保障安全生产而提取的准备金,专门用于完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利润分配、补充股本、弥补亏损等所有者权益功能,不属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安全生产费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其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按解释第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项储备计提时增加了费用,并同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这与费用的定义不符。因此,安全生产费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

2.3 安全生产费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采取平行列示的办法,会计恒等式将变成资产=负债+专项储备+所有者权益,并且对财务指标的核算影响巨大,采取平行列示的方法欠缺全方位的思考。

3 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

经过以上分析,安全生产费既不应该计入负债也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本文提出把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的方法,即: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只在表外进行单独披露。

3.1 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是,按照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费用性支出直接记入当期产品的成本及损益,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账户”,用于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中归集相关费用,安装完成时转入“固定资产――安全生产设备”。考虑到税法与会计计税基础的一致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不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的方法,而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后续计量。

3.2 表外披露分析

对于安全生产费的表外披露,计提时在“专项储备――计提”中进行记录。根据安全生产费的具体用途,可以将专项储备增设三个明细项目,即: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和其他专项用途支出(李思柱,2010)。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指价值较低、未能进行资本化的消耗性安全材料的购置支出;其他专项用途是扣除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其他安全支出,如安全生产的检查与评价,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等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减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同时在表外进行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平行登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余额与专项储备余额相同。

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在附注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安全责任中同时进行。在附注中,按上述专项储备明细项目进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使用明细及结余情况。

3.3 案例分析

2013年,A煤矿企业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30 元/t,每月原煤产量10 万t,则当年共提取安全生产费3 600万,10月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价款10万,增值税17 000元,安装费3 000元,当月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11月另外的费用性支出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万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则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如下:

①计提安全生产费36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36 000 000

②购入安全生产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17 000

③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3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 000

借: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生产设备 103 000

贷: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3 000

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0 000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0 000元

借:制造费用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 000 000

⑤11月计提折旧额=1030 00×(1-5%)/(10×12)=815

借:制造费用 815

贷:累计折旧 815

在附注中披露:

在附注中披露:

专项储备,提取标准30 元/t,原煤产量120万t,提取总额3 600万元,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800 000元,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103 000元,其他专项用途支出200 000元,支出总额1 103 000元。其中,固定资产净额101 370,对当期利润影响额1 001 630元,期末余额34 897 000元。

本文提出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的新方法,既没有违背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会计要素的定义框架,也没破坏会计计量的原则;并且使安全生产费的披露更规范统一,提高了不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程度的可比性及安全生产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达到合理使用及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费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