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例6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1

关键词:民法学;案例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60-02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以后在各国法学专业教育中被推广[1]。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呈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师生共同努力使学生增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按照选编案例、呈现案例、分析案例、评论案例的基本操作步骤加以实施。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在学术上形成怀疑和批判的精神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正因如此,自1870年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案例教学法日渐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3]。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准备

1.搜集、选编案例。以民法案例为例,可搜集发生在身边的债权债务纠纷、相邻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离婚案件等等现实案例;可搜集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上的案例;可通过走访人民法院和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获取民事案例,亦可引用教师亲自办理的民事案例。

2.传授案例分析方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以法律关系的理论为根据,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运用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加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以当事人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及原告提出请求权主张为基础加以分析考察,然后找寻该请求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基础,最终确定该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3.学生阅读分析案例。学生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按照教师的安排和要求,认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提供的事实、情节、数据等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案情,并查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法律法规条文,为分析案例寻找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同时,对案例随附的思考题进行思考分析。在这一环节里,允许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案例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1.依据理论,精选案例。这是在“选编案例”的操作步骤中要完成的任务。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成效即教学效果如何,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教师选择的案例是否适当,是否能精确地揭示所学的民法理论。精选案例的基础和保证,在于教师自己必须先弄清、弄懂民法学的每一个概念和原理,并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然后,才能按照案例选编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搜集、取舍和编排案例的工作。无论选择的是正面的案例还是反面的案例,都应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都应当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都应当做到寓民法理论于精选的案例之中。

2.陈述案情,引入案例。这是“呈现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做好的工作。教师必须把精选出的民法案例展现给或提供给学生,要求学生进行课下阅读、思考,以为课上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做必要准备。对案情进行陈述、将案例引入教学过程的时机较为灵活,既可在讲授某一民法知识之时进行,也可在讲完某一单元或章节之后进行,而其方式也较为多样,既可直接印发以文字叙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案例资料(有的案例可配以图表进行辅助说明),也可利用多媒体呈现案情,对情节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还可口述表达。从案例教学的过程看,这一操作步骤体现为“案例引入”,即把自己或他人编写的民法案例向学生进行完整性的案情介绍、情节描述,同时提出切中要害的、关键性的思考题目和阅读要求,并可阐明该案例在民法课程中的重要性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3.提炼理论,分析案例。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最为重要的一步,目的是通过师生的共同分析,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民法理论,帮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理论是如何来自于实践,体会到民法与生活的紧密相连。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性要求,是教师必须围绕案例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问题并引导学生逐一作出分析。分析案例通常采用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这三个逐层递进的步骤和形式。个人分析要求学生在课下自行阅读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尝试作出案件结论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小组讨论可在课上或课下进行,以3~7名学生为一组,发挥集体智慧,以团队形式相互鼓励支持、分工协作、启发补充,找出该民法案例争议的焦点或症结,经分析讨论后形成小组共识性的结论性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推荐小组发言代表整理、完善发言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全班交流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案例正式分析讨论阶段,是运用案例教学法形成教学成果、使教学功能得以发挥的最关键的环节,是案例教学的高潮部分。全班交流时,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小组发言人宣读案例分析报告、接受和回答同学提问与质疑的交流方式;对能够引起学生间较大争论的民法案例,可采用分组辩论的交流方式,但需要教师及时准确归纳出各小组的观点或意见甚至有意突出冲突矛盾之处,以激发学生碰撞出思维火花。

4.运用理论,重审案例。这一环节是上一环节的必要延续,主旨是在分析得出该部分民法理论后运用理论重新审视案例,体会是否正确地应用了这些理论,是否使理论回归了实践并指导了实践。因此,教师可以对该民法案例的假设条件、案件情节作出改变,或提供新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在上一环节经分析讨论提炼出的理论做进一步的分析,为学生加深理论理解、巩固理论知识、应用检验理论提供更多机会、更大空间。这一环节实质上是一个消化提升的过程。

5.归纳总结,构建体系。这是“评论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实现的主题和达到的目标,也是课堂案例教学操作步骤的最后环节,一般由教师完成。首先,总结本次案例分析讨论的总体情况,肯定学生好的分析意见和新颖独到的见解,指出分析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评判学生的参与状况、发言表现和争辩情景,特别要指出案例讨论是否深入展开,分析问题是否透彻。其次,对围绕案例所设、引发学生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肯定学生正确的答题思路,进一步阐述、讲解问题所涉及的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最终推导出该案例经缜密分析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但是,教师的最后总结性意见不应是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应是围绕教学目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所做的阐明,即教师的归纳总结应当使学生明确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并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清晰度,解答学生在自行阅读案例时和在课堂上产生的困惑。

四、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实施方式的多样性

(1)课堂分析讨论方式。即将典型的民法案例提供给学生并同时提出若干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分组讨论以形成共识,然后再进行全班交流。具体操作时,教师要把握好时间和进程,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和氛围,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大胆质疑,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积极发言,甚至“挑起”辩论。教师可以参与课堂讨论,通过设问、提示、暗示、设置疑团或充任反方辩手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步步地将案例讨论引向深入。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对分析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课堂分析讨论方式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

(2)多媒体教学方式。严格来说,这不是独立的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而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这种手段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图文并茂、形象生动,趣味性和吸引力很强。运用这种手段时,教师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或地方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以案说法”等专题栏目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和展开讨论。

(3)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操作法律的能力的好场所、好课堂。此种方法是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仲裁员)、律师、证人等模拟诉讼角色,训练学生从律师或法官的视角、用律师或法官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模拟法庭审判的实践性很强,是能有效体现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是否准确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演习”。

(4)观摩审判。这种方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具体实施时,要事先同当地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那些精选出的典型案例或是疑难案例。在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具体感受和体会,也可在下次课堂上组织讨论并作出评论。此种方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使学生能在民事实体法方面学习和验证相关理论,还能使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程序,观察和学习法官庭审的综合技能,教育学生认识到要实现法律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2.要发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组织、指导、引导作用。组织作用表现为明确教学目标,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态度、条件和状况,选择好恰当的案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有效把握教学环节和进程。指导作用在于指导学生阅读案例,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提供给学生分析案例所要参考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引导作用主要是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思考题来引导学生思维,在分析案例时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渐次分析,一步步地把学生引领到理论高度并指引学生运用理论。特别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鼓励学生,将学生的潜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既是教学的组织者、设计者,又是引导者和激励者。

民法案例教学要高度重视民法学的实践性。要积极鼓励学生能动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智慧,要求其以自己的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在质疑和探索的过程中,运用民法原理或民法规范去解决案例展示的民事纠纷。这明显区别于讲授法的“直白告之”的方式,“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 [5],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创新工作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不仅关注“纸上的法”,而且关注“现实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治社会建设情怀[6]。

参考文献:

[1]王俊霞.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J].内蒙古工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张海燕.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WTO法课程中的运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3]嘉玛. 案例教学及其在国内发展现状[N].中华读书报, 2003-08-06.

[4]刘兆柏. 浅谈《民法学》运用案例教学的几点体会[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2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职 法律课程

虽然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但受传统教学理念及学生整体基础知识水平的影响,教学仍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制约了中职法律课程教学整体质量的提高。因此,针对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案例教学法优化方案,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对于中职法律教学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大量中职法律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特征易导致学生学习过程枯燥和乏味,进而降低学生学习兴趣。但联系学生实际生活的案例则会引起他们的共鸣,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主动地去学习。这就要求教师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多选择与学生生活紧密关联的典型、热点案例。

2.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讨论及分析,不仅可以让学生习得法律基础知识,巩固对法律概念、原理的理解,还增强了学生调查、分析、判断、推理、逻辑等能力,为学生今后对案例进行独立理解和分析奠定基础。另外,在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解决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可以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合作能力。总之,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3.培养社会所需人才

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案例的应用,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贴近实际生活的法律学习环境。整个案例的处理过程可以让学生模拟律师或法官角色,分析、整理、辩论、审理整个法律案例,进而让学生在案例的学习过程中感悟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体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联系、差异。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案例教学内涵问题

案例教学法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师没有深刻认识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内涵。很多人认为案例教学法即通过简单的举例说明来实施相关学科知识的讲解,这种观念实质上混淆了案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基于教学目标,将真实情景典型化处理成供学生说明、分析的案例,并加以研究和讨论的学习方式,其比案例教学更为深入,注重的是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内化。

2.案例编撰的问题

法律体系需要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转换到知识层面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状态。但从目前中职法律课程教材案例编撰的现状来看,突出表现为内容滞后与案件虚构,难以发挥案例教学本身的效果。

3.案例选择问题

教学案例选择的任意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滥用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所使用的案例缺乏准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而且在案例的文字描述中,存在对事实的简单化处理,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分析,难以让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自然也就无法发挥案例教学的真正效用。

三、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优化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积极作用,针对上述典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的案例教学优化策略。

1.明确案例教学概念

案例教学即以案例为主线来实施中职法律教学,法律知识要点、重点及难点等都融在各个案例中,师生通过对案例的讲解、说明、分析、讨论、研究来获取知识、增强能力。案例教学首先是通过案例的展示,使学生了解知识、发现问题,然后再深化知识点,并着力分析、讨论和解决相关问题。

2.编著案例教学教材

目前所使用的中职法律教材只是随机穿插一些案例,缺乏目的性和系统性,明显表现出案例资源的匮乏。因此,笔者建议,应结合学生特点及教学内容以附录的形式将案例汇编成书。案例整体架构以教材的各章节内容为依据,每个案例附上注释、问题及答案。案例的选择要具备代表性、司法解释性及趣味性,例如,年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等,同时也要选取一些国际案例。

3.S富案例教学方法

为了避免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让学生觉得枯燥、乏味,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有必要通过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结合来丰富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的结合。任务驱动即将“教、学、做”融入到教学活动中,与案例教学法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借助“做”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还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将案例的分析、讨论及问题的解决以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情境模拟等形式来剖析、理解案例,在任务的完成及案例分析过程中学习知识和提高能力。

(2)案例教学与翻转课堂教学的结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反复困扰教师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教学任务与案例教学时间之间的冲突。一般为了学习某个知识点,会设计多个案例,案例的阅读、演绎、分析等需要大量的教学时间。而课堂教学任务是固定的,教学时间是有限的,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案例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就是翻转课堂教学的应用,即将案例阅读、案例思考、案例讨论的时间延伸到课前或课后。教师提前印发案例、布置任务,也可以通过QQ群、微信群引导学生课外学习和讨论案例。课堂时间主要用于案例的研讨、分析、总结,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兼顾教学任务和案例教学所需要的时间。

(3)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结合。目前多媒体教学已在各个学科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对于法律课程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将传统单一的教师“教”转变为师生互动教学。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及收集过程中,除了文字资料,还要整理各种视听、录像材料,通过生动、直观的形式来说明复杂抽象的理论。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四、小结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

关键词:案例讨论法;商法学;教学实践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15003

案例讨论法最早来源于西德,是由教育家瓦・根舍因提出,这种教学方法又被称作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该种教学方法注重从实践中选取案例,再通过将其应用于教学中来揭示科学的真相。最初在商业和企业管理学教学中教师采用了该种教学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直到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柯里斯托弗・格伦姆布斯・朗道尔将其运用于法律教学中,至此,案例讨论法在法学教学中才逐渐被认可并发展起来。在法学教学中,教师为使学生明白复杂深奥的法律条文,学会准确适用法律,就会以实践中选取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中心,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进而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众所周知,商法的技术性、实践应用性非常强,并在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但在教学过程中,却往往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创新意识的培养,也不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使法学理论知识脱离了实践,不利于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塑造。而案例讨论教学法,是对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一种尝试和创新,这种方法,不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更好的把所学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相联系,而且对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具有一定价值,并能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枯燥、沉闷的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从而为更好的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新型人才而服务。

1 案例讨论法教学的功能和意义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案例教学法曾被广泛应用,该种教学方法通常的做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需要,在讲解基础理论知识和重难点时,选取合适的案例进行进一步说明、解释,案例是为理论讲解而服务的,所以其处于辅助的地位。虽然在举例的过程中,学生也会某种程度的参与到教学中,例如参与案例的分析,交流,讨论等,以此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掌握重难点,但是和案例讨论法相比,传统的案例讲解法中更多的体现的是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在课堂上,由教师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分析,并进一步举例说明教师所讲解的知识点和重难点,为了不扰乱既定的教学计划,学生往往只能就个别的问题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有限的讨论,而往往不能对教师传授的知识进行深入和透彻的讨论与分析,并且学生因为参与度不高,往往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师生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和谐的互动,教师通常无法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课堂气氛比较沉闷,学生对所教授的内容缺乏兴趣,实践中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自我思考的能力。相反,案例讨论法在原有的案例教学法基础上,打破了原来课堂中教师角色和学生角色的设置,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学生之间可以互相讨论、辩论,学生和教师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使原本沉闷的课堂变得活跃生动,效果显著。

1.1 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由于教师教学地位的主导性,导致了学生在学习中的被动性,因此,在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学生越发的缺少热情和积极性,甚至对法律条文产生一种厌烦感,进而使得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整个法律职业失去了兴趣,最终选择了其他行业。商法是一门逻辑严谨、思辨能力很强的实践性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如果根据该门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选择案例讨论教学法,不但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产生好奇和兴趣,而且可以更好的调动学生课堂的参与度,进一步锻炼他们的法言法语表达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1.2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是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法学方法独立分析问题、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才。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注重对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导致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即我们的法学教育人才,虽然有很多是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记忆高手,但是一旦走人社会,进入到司法实务当中,他们却成了不会运用法律知识只会死记硬背的机器,因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他们只学会了死记硬背,而没有学会灵活应用的技能。而案例讨论教学法,其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各类教学中做到理论联系实践,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学生可以学会把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的案例,对模拟的实务中案件做到正确、准确的适用法律条文。这个学习的过程,不但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前对案例的查阅、分析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培养自学的能力,而且通过课堂讨论,辩论,还可以进一步学会运用法律法律去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1.3 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师生之间互动较少,学生在教学中基本没有多少表达的机会,教师的教学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教学计划的限制导致教师在教学中不能给学生太多的空间和时间,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多少时间来表达自己对问题的思考和分析。长此以往,本应该是能言善辩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却发现不会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和陈述,更不会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案例讨论法在教学中转变了师生之间的地位,教师给了学生更多的表达空间和机会,锻炼了学生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的各种技巧,这些技巧不但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不可少的技能,而且也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具备的综合素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 案例讨论课的具体实施

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开始结合部门法的要求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然而,案例讨论课的组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次成功的案例讨论课需要从课前、课中到课后都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严谨的设计。

2.1 选取案例

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讨论课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如果案例选择不当,不但不能使讨论课顺利开展,还会影响到学生对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要针对授课学生现有的法学基础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选取适合讨论的经典案例。案例的选取不能过于简单,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可争辩性。“相对于简单的案例而言,该案件将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可能被适用,不经仔细辨别和严密推理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这样的案例才能激发学生探索的欲望和兴趣。选取的案例最好是司法实务中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因为此类案例既和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又是学生热切关注的焦点,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辩性,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讨论的热情,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案例往往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权威性,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可以使学生更清晰的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运用法律知识于实践,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并学会举一反三,对此后的教学也会有一定的助益。比如在讲授《商法学》的过程中,笔者经常会以国美电器集团创始人黄光裕和国美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之间的股权之争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来组织一次案例讨论课。该案例在我国公司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辩性和讨论性的案例,案例争议的最终结局也非常发人深省和值得借鉴,对于学习《商法学》的学生来讲,这是一个既能足够引起他们兴趣的案例,又是一次能令他们体验理论联系实践,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好机会。

2.2 课前准备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将案例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是顺利开展讨论课的一个重要的课前准备环节,因为这将影响着课堂讨论能否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下去。由于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真实性,因此需要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比如查找、收集相关案例前因后果的资料;阅读、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文;分组讨论、撰写结论报告等。为了便于课堂讨论的顺利开展,笔者一般将学生分成若干讨论小组,比如正方组、反方组等,然后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将具体的讨论内容和要求传达给各个小组,要能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在布置任务的时候,笔者一般会对案例中重点讨论部分、法律条文适用等内容给出一定的提示,明确大概的参考资料范围,并在准备阶段能随时对学生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辅导,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心得,以便能了解和掌握学生的进度和准备情况。只有课前准备充分和详尽,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对案例进行清晰的阐释,透彻的分析和准确的运用。

2.3 讨论课的组织

案例讨论课的核心在于对课堂讨论的组织。案例讨论教学法的目的不在于得出正确的结论,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塑造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基于此目的,笔者以一次《商法学》课程的案例讨论课为例,来论述课堂案例讨论的组织设计。在《商法学》的分论公司法学部分,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这部分的重难点,如果只在课堂做枯燥的理论性讲述,学生往往无法理解其内容的精髓,更无法掌握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因此,在讲述这两个问题的时候,笔者按照教学大纲的需要和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组织设计了一次案例讨论课,本次讨论课选取了我国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经典代表性案例。该案例发生在2008-2010年间,基本案情如下:2006年7月,永乐电器被我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国美电器收购,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出任了国美集团总裁,与国美集团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共同执掌国美电器。2008年黄光裕因经济犯罪入狱,陈晓临危受命,接受了黄光裕对国美实际经营控制权的委任。为了帮国美摆脱因黄光裕入狱引发的国美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陈晓引入了外国投资贝恩资本,并实施了一系列高管激励措施,但这些措施威胁到了大股东黄光裕的利益,因此引发了黄光裕的不满。2010年8月4日,黄光裕提出召开国美特别股东大会,并提出了5项议案即要求撤销增发股份(增发股份会摊薄黄光裕股份,威胁其大股东地位)的一般授权和陈晓在国美董事会的职务等。在之后的一个多月中,双方矛盾继续恶化,2010年9月28日,国美在香港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上,大股东黄光裕要求撤销增发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了通过,但撤销陈晓职务的议案被否决,而陈晓则继续留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可以说双方打了个平手。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董事局主席一职。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最终以陈晓的黯然出局落下帷幕。国美股权之争彰显了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必然性,同时也给我国现代企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两周,笔者已经先将本次讨论课的案例和需要准备的讨论报告,参考资料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把学生分成了若干小组,根据案情需要笔者设置了正方组(代表黄光裕――家族创始人兼大股东),反方组(代表陈晓――职业经理及中小股东利益)。如此分组,不仅可以让学生有身处真实角色的感受,体会真实的案例情境,而且还可以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案例。针对学生的准备情况,笔者设计了如下的讨论流程:(l)根据之前的准备情况,由各讨论小组发表各自的讨论报告,并提出课前准备阶段遇到的疑难点问题。(2)针对各小组的发言情况求同存异,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再赘述,对该部分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涉及的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的知识点进行简单讲解,但对大家普遍存在疑问的未决问题,可通过限制时间再次进行讨论或进一步的辩论,已达到明辨真理的目的。在讨论中,教师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中立地位,既不能过于主导,这样会使课堂气氛沉闷,不能顺利展开讨论,也不能过于武断,这样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把自己当作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既要适时的引导学生的讨论,防止学生偏题,又可以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发掘学生的潜力。(3)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笔者进行总结点评。在讲评中,教师尽量要做到全面、客观,既要肯定学生的思想火花,也不要随意武断的用“错误”去评判学生的发言。最重要的是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方法错误问题要指明其根本原因。学生的某个见解偏颇往往是因为生活或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在评价中应多多鼓励学生参加课后实践,多多体验生活,让学生体会到“真理来源与实践”的道理。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4

世界一体化的趋势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遇,同时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所以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取案例分析法,着重培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及实际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这对我国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学改革非常必要。因此,本文拟就案例分析法做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所裨益。

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之反思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一边听一边记笔记,手忙脚乱,作为对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古道的秉承,其与中小学 “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本质并无差异。其中课程的讲授也主要是“注释法学”,围绕法律概念展开;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非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

这种以逻辑推理和抽象概括为主的课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对法学知识、法学原理的单方面宣讲和灌输,在教学关系中教师是整个活动的中心,相反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他们被动地、策略式地听课和记笔记,参与教学互动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少,因此其主动参与意识和积极探索竟是没有被调动起来。久而久之,这种“教唆式”的教学方法会使学生养成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遇到问题总是期待教师的讲解和答案;学生的课外学习往往也以课堂笔记中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中心来展开,从事策略式学习,于是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便难以真正养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法”之评析

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大多数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和少数研究型理论人才为目标,通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来实现法律的传播,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用法执事,实现法律变革;通过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实现法律理论研究,针对法律实践研究其变革。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为了适应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学方法必须做出相应地改善。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教学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汇编,由此导致案例分析的广泛采用。案例分析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虽也受到一些批评,但其具有的明显优点是应该正视的。运用此方法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学科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来教导学生,而非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学。与美国法律院系学生在入学第一天就阅读案例,并且注重案例事实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首先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学习。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是成文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其教学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分析。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较强,但欠缺法律实务技巧。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分析法”实质上应称为“判例教学法”,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实行判例法的。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这种教学方法照搬不得。因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是大学毕业后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差异使得此种方法的移植不具备条件,因而不可采取“拿来主义”。

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而与大陆法系接近,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此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因此,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因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是无法照搬的。比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专业教育,学生的来源和构成与我国不同。我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没有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直接运用案例分析法导入教学内容是根本无法完成教学内容的。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有关法学课程时,有的教师也讲一些案例,但这是为了证实所讲原理的正确性,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我们的课堂上更多的是对于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实际运用的教育。因此讲授方法是真正能使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习内容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与教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问题不是方法本身的问题,而且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或者说这一方法是一种运行空间较大,故相对较难掌握的教学方法。

三、“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展开

法学课程(理论法学除外)的实践性很强,教师不能只教会学生“纸上谈兵”。为此就要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在“传统的案例分析法”的基础上,实行“改进的案例分析法”,即在每门课程的授课总学时中,单独拿出1/4左右或更多的学时,在法学理论环节讲完后,另行安排案例分析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而不是上课时讲一些证实理论的案例。因为只有系统学习完法律理论后,才能全面分析案情,才能更接近于实战。实行此种教学方法,教师要预先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预先了解案情并查找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学生有了一定准备后,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学生对案例进行研讨,以此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法学理论以及对法的应用、操作技巧。除此之外,还要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环节教学,以使学生学会法的使用、操作技巧。模拟法庭主要是操练学生的实战演习能力,庭审旁听是要学生看别人怎么做,以吸收他人在庭审中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案例、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所以要求教师既要懂实体法,又要懂程序法,而且讲解时也要实体法、程序法都要讲,这样才有真实感,才能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具备小班授课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有些法学院系的招生数很大,大多每班30人左右,往往采取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案例分析是很困难的,即便勉强为之,效果也不理想。因而实施案例分析必须实行小班授课。

由于案例分析和实践环节占用了约1/4左右的课时,理论讲授的课时被压缩,这就对讲授法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任课教师对所授法学课程全面熟悉、理解和掌握,熟悉该门课古今中外的理论观点,掌握该门课的理论前沿,有高度的概括能力。这样讲起来才能有理论、有实践、有广度、有深度,学生愿意听,听后记得深、记得牢。此外,为了加快课程进度,教师最好使用多媒体教学,节省板书等时间,以使在单位时间内给学生以大量的信息,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教法学课程的理论讲授。

四、“改进的案例分析法”之现实意义

案例分析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法。它有助于推动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学人才,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具体来说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案例分析补充了教材内容,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学科除了实践性很强,理论性也很强,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学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第二,案例分析法能把过去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模式,启发学生思考,激发他们的思维积极性,使课堂教学变得形象、生动、活泼,使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在强烈的学习兴趣下掌握有关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案例分析法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分析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就会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搜索出相关的法规,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辩论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操练,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第四,案例分析法也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由于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学生听课的兴趣盎然。加之与学生共同讨论,对教师来说,在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了教学任务,教学不再是一种精神负担,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享受。有时课堂讨论还不够,课后会有学生主动找到教师讨论,这在不知不觉中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5

案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许多冠以“案例”的教学过于追求形式。法学教育实践反复强调技能培养诉求,却忽视技能培养的内在架构,即忽视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内在联系:法律思维是内在的、隐蔽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转化为法律技能的方法依赖。法律思维指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践行、强化法律思维。因此,法律技能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共同作用结果的外在表现。当前案例教学须重视法律技能的内部构造,皈依法律思维,尤其应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法律技能是在法律思维引导下,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总称。“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判决找出合乎法律的行动方案。”基于法律技能形成的内部结构,突出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学比重能同时关照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教学的需求。目前,多数本科法学院重视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开设《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但是,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呈分隔状态,即法科学生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意识薄弱。例如:张男和李女在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张男威胁李女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将殴打李女正在读高三的弟弟。李女哀求无果,担心弟弟的人生安全和学业,遂与张男发生性关系。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学生案例分析过程可简述为:A.确定案件事实基本符合罪构成要件;B.寻找刑法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分析张男、李女夫妻关系不妨碍罪构成,分析张男行为违背李女真实意愿,对李女形成精神强制,构成胁迫事实;D.判断张男构成罪,得出个案具体处理意见。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学生案例分析过程每一步都具备法律方法的意义,分别是A.构建小前提;B.发现大前提;C.大、小前提相互靠拢;D.形成法律判断。细究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在此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缺乏法律方法意识,或者有方法意识,但却呈现潜在、零碎、模糊的特征。学生法律判断形成更多是得益于其自身具有的法感和对他人(主要是教师)行为的模仿。因此,学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方法自觉意识:缺乏从方法维度认识、分析案例,并主动建构行为策略,形成法律判断的能力。法感和行为模仿能引导学生解决部分常见的简单案例,但面对疑难、陌生案例时,学生极易陷入慌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调动道德、政治意识,形成并阐述案例,偏离法律评价轨道。

本科案例教学中缺乏系统法律方法训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真正贯彻于教学实践。当前,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理念已获共识,法学院普遍开展以实践技能培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增加了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法庭辩论、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环节。部分院校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获益,法律技能获得实际提高。但更多学院仍旧“形式大于内容”:要么取得一些技能提高成效,但成效与投入明显不成比例;要么是热闹改革形式下的实效缺位,甚至逆向增加学业负担(占用大量时间、精力)。与10年前相比,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教材编写模式未发生实质转变。法学教育以知识量传授为中心的格局未彻底打破。因而,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技能训练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冠以案例教学之名开展传统知识讲授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2)案例教学认知存在偏差,教师过于注重案例在法律知识阐述中的工具性价值。案例教学有两个价值层次:一是帮助学生理解、强化法律知识,即案例教学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培养学生独立形成法律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案例教学的独立价值。实践中,教师对案例教学的A价值过于重视,其运用过程表现为:确立教学目标,选定案例,组织讨论,公布答案,实现教学目标(法律知识得到理解或强化)。这种“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存在弊端:案例选取简单化、教学注入式、问答表面化、反思空洞化。反之,许多教师忽视案例教学中学生独立法律判断形成能力的系统训练。(3)追求效率下的案例教学内容的随意压缩。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机会被压缩,难以实现充分参与的需求。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繁重、教学时间有限等是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案例教学过程随意,普遍存在压缩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现象:即教学仅涵盖法律判断形成(大前提、小前提、法律推理等)中的部分内容。教师在学生案例讨论后(多数情况下未充分讨论),象征性听取学生意见,尔后匆忙公布参考性结论。长此以往,学生难以形成系统、稳定的法律技能。

二、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能实现法律技能训练日常化的需求。当前案例教学的方向是改变既往教学中的随意压缩,皈依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实现系统提升法律技能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的实现依赖多个环节的相互配合:A法律知识储备(形成前理解);B法律情景创设(选取法律案例);C法律方法运用(构建大小前提、法律推理等)。实践中,法学教师多重视A、B环节,但对C(法律技能形成的关键)环节的训练存在疏漏。事实上,A、B环节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强项,而C环节却显得孱弱。因此,下文以C环节教学实践为例予以阐述。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法律判断的能力。教学中,教师应提供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工具)和程序,让学生清晰地意识到不同程序在法律方法上的意义,及其在法律判断形成中的地位。案例分析方法(路径)在教学中确定后需保持相对稳定,即所有案例教学都重复运用该分析工具,以实现技能训练重复践行、直至熟练的需求。以常规案例教学为例(事实与规范相适应或相对适应的案例),案例教学运行过程如下:

(1)识别案件事实,为构建小前提做准备。

任何法律案例均以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灭为核心,并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的法律辨析。教学中,许多学生在接触法律案件后,或因案件涉案主体繁多,或案件事实变动因素复杂、或证据种类和数量庞大等,陷入焦躁、迷茫状态,甚至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但此时学生已具备一定案例分析的能力(理论储备与法律思维),即能够形成案例的前理解。其缺乏的是具体分析方法,即将既有法律知识运用于分析个案的方法。此时,教师可首先引导学生识别事实,筛选案件材料中的关键因素,缩小法律知识运用范围。基本确定案件(粗略)事实后,教师可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运用图示或表格法),以明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梳理能帮助学生简化案情,尤其在复杂个案中,法律关系分析图示能帮助学生剔除材料中的干扰元素,明晰分析方向。但是,这时形成的事实认知是不全面的。因为案例事实的最终形成,取决于将来可能够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这已知的事实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法律规范整体的认知程度。

(2)法律(规范)发现,为建构大前提做准备。

法律仅对社会关系进行普遍规定,不直接涉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规范,适用个案的法律需经规范发现环节完成。但是,法律发现是规范发现,而非某个法条的发现。因此,教师引导学生寻求规范时须基于规范的要素(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全面获取。对法律规范的发现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寻求规范对应的全部法条(直接查阅法典),并将其标识在对应的法律关系图示中。这样,停留在思维状态的认知行为能够通过文字、图示得到二次反应,以便复习、强化法律知识,梳理分析思路,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常规案件而言,法律发现存在两种情形:即a直接与案件事实匹配的规范,b与案件事实相对匹配的规范。其中a类型情形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它往往要求规则规定十分具体,例如对主体、数量、方法、手段等方面有详细规定,且该规定恰好符合案情。而对b情形,往往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文义、目的、体系、历史、辩证等)完成。

(3)比较规范与事实,获取大、小前提。

这是规范与个案事实相互靠拢的过程,即将案件事实置于规范涵盖范围之内。一方面,审视经过解释后的规范能否包含案件呈现的具体情形,即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以上文张男是否构成罪为例,此时需分析罪构成主体是否排除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因刑法236条未强调罪构成主体的身份关系,故仅从主体上涵摄仍显单薄。此时,需进一步对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将个案事实包含进规范调整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将上述获取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进行比较,即完成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教师可引导学生将案件材料反应的事实用规范所需的法律表达方式进行表述,即阐述张男的行为实质违背李女意愿,侵犯了其性关系自利。此过程的意义是将规范与事实并不直接对应的情形(案例分析中的主要类型)进行比较,以获取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该步骤的完成可能需要反复多次,即规范与事实的不断(多次)靠拢。

(4)形成法律判断。

法律判断的关键是获取大、小前提,但是如何将获取的大、小前提结合个案作出具体裁判也需重视。这是实践法律公平诉求的关键,关涉当事人切身权益。法律判断需结合案情,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危害等,尽量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处理。法律判断形成后,教师可要求学生形成文字表述,尤其是对裁判的论证训练可适当加强。

三、结论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5-0029-05

收稿日期:2014-06-03

基金项目: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技能培养机制创新研究”(JG2012A009);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改科研项目“全真法学案例演示教学研究”(FXYJG002)。

作者简介:胡军辉(1976-),男,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实务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学生普遍缺乏动手能力。“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后,要能够适应审判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还要三到五年的时间”[1]。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的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传统的教学方法没有给学生提供足够的提升实务技能的机会,也没有培养学生活跃的法学思维方式,因而学生普遍动手能力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对此问题,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作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旨在提升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新的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现特撰文加以介绍,以期有益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含义及其核心要素

所谓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在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挑选其亲自参与过的法律案件作为教学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进行模拟演练,然后由教师对案件的真实处理流程及结果进行演示,比较案件模拟演练与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从而使学生切身感受案件的处理流程、技巧与技能,并深刻了解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运行状况,进而拓展学生实务知识,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核心要素如下:(1)真实的案例。“案例是一种描写性的研究文本,通常是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案例必须是真实的”[2]。全真的案例是这种教学方法成功运用的基础,因为只有全真的案例才能展示真实的司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才能使学生了解到真实的案件处理流程,详细地理解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地认知真实的司法运行状况。而且,教师作为案件的真实参与者通常有机会也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透彻地分析,其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工作转化为了教学的准备工作。全真的案例融入了教师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思考,他们将自己亲身经历的、思考良久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更加有益于法律分析方法、思维方式、诉讼技巧等内容的全面传授。在通常情况下,教师是不太可能花上几个月来思考一堂普通的教学课程的,因而“全真案例”本身保证了课堂教学的质量。(2)学生的模拟演练。在教师提供了全真的案例之后,就需要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主要方式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案件主体角色来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上,每位学生都需要承担特定的任务,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来。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方法,也可以培养学生多角度、深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培养制定最优法律方案的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到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使学生对法律在社会当中的作用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3)教师的演示。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体系中,教师的角色不仅仅是案卷材料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教学过程中的引导者和演示者。教师在课堂讨论当中,应当引导学生讨论、思考,点评学生在课堂讨论和案件模拟中的做法,指出他们的优点、不足和问题。在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见之后,教师应当及时地演示案件的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比较学生演练的方案和案件实际的处理方案,引导学生评价两者的优缺点,让学生感受到各种方案的特点,从而培养学生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4)课后的总结。在上课过程中,学生通过自身的分析、相互的研讨以及教师的讲解与演示等对于案件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因上课时间短、任务重,对于“知识养分”只能做到粗消化,因而课后学生的系统总结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成功运用不可或缺的元素。

二、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其他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及其特点

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者们已经探索出了多种案例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现有案例教学方法既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1)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以及组织学生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均以案例为教学素材,均通过模拟、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获得实践知识,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但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要求教学必须选择自身参与的案件作为授课案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教师示范和指导,并要求学生根据案件素材分角色进行演练。(2)与亚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所谓亚案例教学法是通过高度激活教师与学生认知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同时最大化、获得满意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亚案例教学法都属于参与型教学方法,教学过程都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都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包含了全真案例、学生模拟、教师演练、点评与总结等亚案例教学法所没有的元素。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学生的参与、学生实务技能的提升以及学生开放性思维方式的培养。(3)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比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教学科研团队推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吸收美国“个案教学法”精髓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一种真实案例教学方法[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前者强调案例是由主讲教师曾经实际参与过的案件,后者并无此要求;其二,前者不要求对每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进行模拟演练,而是将案件的精华部分挑选出来作为教学素材,后者则要求学生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学习;其三,前者同时包含了学生演练和教师演示两环节,后者仅强调学生的模拟,对教师的演示并不特别强调;其四,前者要求参与案件模拟演练的学生根据案件的原始材料作出自己的方案、形成自己的文书,依据自己的思路进行演练,而后者提供给学生演练的素材是已经形成的真实案件材料和文书,相比之下学生主动思考的空间受到了限制,难度明显降低。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案例性”特点。这一教学方法是一种典型的案例教学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以理论讲解和法条的教授为主,而是注重以具体的案例为依托来传授法律知识。(2)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实践性”特点。对于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而言,实践性既体现在教学过程之中,又体现在教学结果之上。一方面,学生查明事实、分析法律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在课堂中分析法律、使用法律达到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真实性”特点。这种真实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真实性和案卷材料的真实性两个方面。真实的案件和案卷材料对于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非常重要,因为其反映了真实的案件事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卷材料以及真实的法律运行状态。这有利于学生适应真实的法律社会,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获取真实的法律实践能力。(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特点。这种互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老师演示教学与学生模拟分析的互动;二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对抗的方式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和水平;三是课前、课中和课后的互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时间范围并不限于上课时间,学生在课前和课后均需投入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学习,特别是课后的总结是非常重要的固定教学环节。(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比如学生的讨论、模拟和总结,教师的分析和演示等;而且,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部门知识,比如一个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能既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涉及到实体法知识,既涉及到民商法知识又涉及到行政法知识,还可能涉及到刑事法知识。(6)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合作性”特点。全真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团队协作,在案件讨论和模拟阶段,不同组别的学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相互讨论、学习、交流和合作过程中能够逐渐意识到团队作战的重要性,意识到合作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价值。

三、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要求、课前准备及流程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是谙熟实务技能的法律实践者,其应当以某种或者某几种角色参与过大量案件的处理,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以及相当的实务技能;其次,教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实务技能和讲解、演示和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三是教师需要积累大量且比较齐备的案卷材料。(2)对听课学生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一种互动型教学法。在运用该方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分析的能力,能够胜任一定角色的扮演。(3)对适用课程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适用课程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很强应用性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则不宜使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培养方案设置了较多的应用性课程,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较大的应用机会;(4)对授课设备设施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分角色模拟、教师演示等重要实践性教学内容。顺利完成这些教学内容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挑选合适的案例。教师应当根据学生专业方向、法律知识基础、课程开设情况等来综合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难度要适中,具有典型性,在时间上优先考虑新近发生的案件;二是增补案卷材料。现有的案卷材料是根据案件实际的处理需要而准备的,可能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并不完全契合,因而教师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整理,核实是否具备教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资料,如果没有,须尽量相办法增补,否则会影响课堂的教学效果。三是对法律文书资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在教学中不同的角色扮演者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是不一样的,同一角色扮演者在不同的阶段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和案卷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教师介绍案情并对学生分组。教师首先需要向学生介绍案件的大致情况,案情介绍可以从当事人、法院或者人等不同的主体视角来进行介绍,这取决于教师办理案件的角度和拟开展教学工作的切入角度。介绍案情应当掌握信息透露的度,通常情况下只需介绍本课所演练的案件类型、相关的法律主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即可。案件相关信息透露得过多会影响学生思考的空间和演练的难度,进而影响实际的教学效果。对案件作基本的案情介绍后,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如何分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学生的人数、法律实务能力等因素来确定。(2)分发材料,确定各组任务。扮演不同角色的学习小组所拥有的材料、掌握的信息、所能运用的方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是不一样的。教师将预先准备好的材料分发给不同的学习小组,并确定各小组的任务。各小组应当明确负责人,由负责人来组织内部成员的分工和协作。(3)学生分组讨论。学生的分组讨论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关键环节之一,该环节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给每组学生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讨论空间;二是强调各组学生的独立讨论,防止各自信息、思路和方案的泄露;三是允许并鼓励学生查询各种资料、法律信息和法律条文;四是要求学生形成一份讨论报告。(4)学生对案件进行模拟演练。在案件分组讨论工作完成后,学生开始进行模拟演练。模拟演练由授课教师主持,学生在模拟演练中扮演预定的角色,从各自所扮演角色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学习。演练活动要尽量模拟现实的司法环境,要立足现实的案情和情境。模拟演练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依照案件的处理流程全过程进行。(5)点评与全真案例演示。该环节包括三项核心任务:一是关于模拟演练的点评。学生可以对分组讨论所形成的案件处理方案、模拟演练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等方面进行点评。点评可以包括学生的自评、学生的互评以及老师的点评。二是教师对全真案例的演示。教师的演示包括对法律方案和思路的展示、全真案例法律文书的展示、具体问题的处理技巧和技能的演示等内容,教师的演示和点评可以交叉进行。三是比较全真案例处理过程与学生演练过程中的各环节和要素。(6)撰写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课堂总结。撰写课堂教学总结的目的在于督促学生对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所运用的法律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总结。课堂总结需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内容、案件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各种案件处理方案的利弊以及个案处理的心得等内容。

四、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实务技能提升路径及其教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