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念教学案例研究

法律理念教学案例研究

本文作者:黄建文 单位:常州工学院法政学院

自从宪法中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各大学均在学生中开设了法律课程,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当然这也是培养“四有”新人的重要步骤,实现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学校的法律教学,无论是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还是法律专业课的教学,除了必须从理论上结合时代特征讲清楚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外,还必须针对法律学科实践性强、应用性强的特点,选择切合实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来深化理论教学,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试从理论教学和教学案例选择两方面来剖析法律教学的特点。

一、法律理论教学的特点

(1)法律理论教学必须立足于提高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不言而喻,自从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提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并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便从渴望走到了实践,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历程,就是中国民主法制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宪法对治国方略的规定,更成为了新中国放弃人治、走向法治的经典标志。然而,接受新事物总要比恪守旧习惯难得多,选择了“法治”,决不意味着我们国家已经实现了“法治”,要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科学的、现代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国家建设的栋梁,如何使他们从现在起就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并运用于将来的实践,这是大学法律教学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做到“四要”:①要强化现代法律意识的宣传,注重从历史、现实、宏观、微观的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讲解现代法律知识,阐述其意义和作用,揭示其规律和必然性,启发学生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②要坚持实事求是地评价、准确地认识我国的法制现状,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现实问题,树立坚信法治的观念;③要从司空见惯的现实生活事例中发掘法律因子,加以深度分析,借以告诉学生,法律观念须臾不可少,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更不能离开法律;④要把现代法律意识渗透到丰富生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借以昭示学生,法律意识不是空洞抽象的理论说教,而是人类社会民主文明对丰富社会实践的折射。

(2)法律理论教学必须着眼于准确地传递法治理论、学术信息。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大学的法律教学是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而日益成为重要内容的。就卷帙浩繁的法律规范来说,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毕竟难以系统地、详尽地、完整地阐述清楚。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尽可能多地向学生展示我国法治信息,使他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我国法治春潮的涌动和激情,作为法律教师是责无旁贷的。因此在教学中不能千篇一律,而是应当因“班”制宜、因“人”制宜,以提高法治信息的传递质量。①介绍学生急需的各类法治信息,不求多,务求精;②及时介绍国家近期立法动态,不求全,但求精,激发学生对祖国法治建设的关注;③将学术观点分类整理,不求深奥,但求清晰,帮助学生突破,以达到准确地把握、仁智各见的境界;④精心提炼教学内容,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出,把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环环紧扣地展示给学生,增强知识的系统性;⑤有主有次,主次分明,力戒喧宾夺主,但求相得益彰;⑥坚持党性原则,凡属似是而非的、道听途说的、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东西,绝对不能搬到课堂上去与学生见面,切不可哗众取宠,必须科学严谨。

(3)法律理论教学必须以学生关心的热门话题作为切入点。法律课的课堂教学,作为教师必须时刻牢记以学生为主体,从学生的需要入手,努力把当前较集中的、敏感的或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棘手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作为授课内容的主要方面。为此,备课时除了考虑教学内容外,还要考虑教学的对象,了解学生们对当前法治的观点、看法、遇到的困惑等,然后再检索法律规范,去解决学生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讲课中,既不要回避矛盾,又不要夸大事实;既要入情入理地剖析,又要简明扼要地归纳。择取的案例有大有小,有远有近,越是本地发生的事,越能触动学生的神经,调动学生的兴奋点,使他们听来入耳入心,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4)法律理论教学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只有教师教得好,学生才能学得好。这无疑明确地指出了教师与学生二者在教学活动中的辩证关系。法律教学以其内容的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更为突出。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做到:①要把每堂课都当作“惟一”的课来上。即使是同样内容的课,也要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不同,做到常讲常新。每次课后,要掩卷自省,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或改进教学设计。②要做日常的有心人,随时、随地收集材料和信息。现代法律教育仅靠单纯的法律知识已不能实现教育目标,必须兼取各类学科的基本理论,使之融通交会,才能使所讲内容饱满丰厚。对收集来的材料、信息,要善于分析,精心取舍,对已有评说的案例也要注意发现是否有疏漏之处或潜在的法律问题,经过组织、提炼,为教学所用。③要锤炼语言表达,应当用新鲜、生动、富有形象而又准确的语言去讲解枯燥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既要紧紧抓住学生的情感和注意力,又要维护法律的神圣和权威;要注意表达中语速的快慢、语调的升降,无需强调的话避免重复,必须强调的内容尽量做到词义同而用语不同。力戒矫揉造作,追求清新自然,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到达知识的彼岸;④根据教学时各专业学生的特点,突出一个“专”字。既要把握不同内容之间的区别,又要掌握它们之间的联系;既要领会某内容本身的意义和重要性,又要了解其相对于其他内容的地位和作用。⑤根据教学任务的综合性,崇尚一个“高”字。要将讲授的内容放在相应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引导学生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分析、观察问题,使学生在国际国内的联系与比较、纵向与横向的立体交叉中科学地考察问题,以达到更高的层次。

二、法律教学案例选择的特点

(1)教学案例必须求“新”。求“新”是指在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尽可能多的是当前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通过法律层面的剖析可用于法律教学的典型事件。具体地讲,“新”应当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①时间上新。是指从时间上看是最近发生的,与现实生活时间距离越短越好。因为在新的形势下,新的问题会层出不穷,新类型的案例也会不断涌现,那种人所皆知的旧案例,无法引人入胜,也无法充分引导学生思考。②内容上新。是指在当前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讨,对理论的理解有帮助作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③适用上新。是指新近发生的,对原有法律作出的新解释,或在新的理论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案例。#p#分页标题#e#

(2)教学案例必须求“奇”。文似看山不喜平。做文章是这样,讲课也同样如此,我们在选择案例过程中更是如此。如果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还未讲完,而学生们已经知道你想讲的“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时,这个案例的选择就是失败的,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起到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奇”是指我们所选择的案例必须满足“似是而非”、“是而不非”的情节曲折之“奇”和事件主动引人入胜的内容之“奇”两大基本要求。“似是而非”是教学中的选择的案例情节曲折,粗看一目了然,而仔细分析则越看越有争议,引发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入,难以一下子下结论;或者案例一出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而不非”是指通过所选案例曲折离奇情节的层层剖析,抽丝剥茧,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之感。它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论为基础,对正确的加以肯定,对违法的加以批驳,对不妥的予以分析比较,在正反思索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最后达到认识的统一。

(3)教学案例必须求“实”。求“实”是指在选择案例时要我们所选择的案例不能是玄而又玄的、与所讲课程无关的事例,而应当是对听者来说是“管用”的东西。我们讲“实”,就是“管用”,而“管用”主要体现在:①从范围上看,工作上有用,生活上适用;②从时间上看,对现在和将来都管用,当堂掌握,马上能用;③从内容上看,对理论的理解和实践的指导都有用,具体地讲就是案例的针对性强。

(4)教学案例必须求“精”。案例是社会实际生活中一部分矛盾冲突集中的典型反应,突出地表现了社会实际对法律规范和适用法律的新要求。求“精”就是指在案例选择中,不是以量取胜,而是要以质取胜。要通过对精选的个别典型案例的分析,达到将简单的问题讲深入、将复杂的问题讲清楚的目的,其实就是将实践提升为理论,或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性的限制,教师不可能也不应当一切通过案例来说明,每一个细小的、浅显的法律问题都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理解。而是应当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的剖析,举一反三地讲清楚一系列法律问题,即通过对每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引起学生超越一般就事论事的思考,从研究分析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来。选择案例时,最好能做到一例多用。

(5)教学案例必须求“近”。求“近”是指在案例选择中,尽量选择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相近的案例来说明问题。这里的“近”就是指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与我们生活较为接近的案例,即“多用身边事”。因为身边事具有真实可信的特点,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上更具有现实性和说服力。不过,我们在提倡“多用身边事”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慎用身边事,因为身边事虽然有真实、可靠的特点,但是,在举例时如果讲多了容易使人觉得有揭人之短的感觉,从而引起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反感,影响同志之间、单位之间的感情和关系。因此,在选用身边事、展开讲解时要慎重把握,持之有度。当然,法律教师的良心和责任感要求我们必须用法律的眼光来面对身边事,对生活中的案例必须依法作出评判,绝不能任意曲解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