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改革下职业院校预算管理论文

预算法改革下职业院校预算管理论文

一、职业院校对预算思想认识不够,急需加强

一些初建职业院校的预算收入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并利用这部分资金为地方培养技能型人才,地方政府拨付预算收入经过编制、审批、拨款环节,将预算收入拨付给职业院校,而这部分资金很难满足职业院校的资金需求,职业院校办学资金十分紧张,形成财政拨款一部分,学院创收一部分,社会帮助一部分的局面。造成对预算管理缺乏认识,预算收入编制只能初略估算,年度内收支缺乏预测,预算编制难于公开透明。新预算法明确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打造透明预算制度,明确规定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等,同时规定经本级人大或其他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因此职业院校必须对预算管理加以重视,培养专业人才来完成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等预算内容。

二、预算支出带有盲目性,急需规范

职业院校在办学初期,由于预算收入的取得具有不确定性,缺乏稳定性,预算收入资金十分紧张,这就造成预算支出具有随机性,盲目性,运行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情况难于统筹兼顾,财务管理出现收支不平衡现状,更谈不上绩效的评价。新的预算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支出必须经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等就业支出及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十五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报列支。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这就要求职业院校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法规政策执行,克服预算支出乱摊、挪用、占用、事前不预测、事中不控制、事后不绩效评价的局面。

三、预算收支缺乏时效性,约束力弱化,急需监管

职业院校预算管理中,虽然在年初经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预算编制,但在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尚失监管,预算收入出现截留、占用、挪用现象,预算编制缺乏时效性,约束力弱化。新的预算法第十七条指出: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的机制。第二条明确指出: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必须依照预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的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这就要求职业院校重视年度预算编制,并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加强监管,做好绩效评价,为下一年预算收入的取得打下基础。

四、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急需建立

预算法改革之前,职业院校所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从理顺财务关系,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财务行为等方面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只表现在形式上。权责不清,缺乏制度的约束力。财务管理制度滞后陈旧。新的预算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有违纪行为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充分彰显预算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建立健全与预算法相一致的职业院校财务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作者:霍妍 单位: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