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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度改革下预算会计论文
一、我国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1政府会计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首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清,不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即:“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另外还规定:“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此看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等以及单位价值不满足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大批物资。企业会计中对于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相比之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有如下不利之处:
①不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在大批购入时按照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予以核算,但若同类物资在平时零星购入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如果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很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如果作为当期支出列支,那么在年终清理盘点固定资产时,就难以区分哪些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哪些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这样的处理,显然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
②未规定固定资产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这样,容易造成预算单位即使资产已经报废或闲置,仍在“固定资产”项目中列示,从而虚增了预算单位的资产,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了解预算单位真实的资产状况。虽然调查问卷中没有涉及到与此相关的问题,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约90%的受访单位存在诸如资产界限不清、价值不符等问题。许多单位有一些闲置不用或者已经接近报废不能用的机器、仪器也挂在账面上,虚增了资产的账面价值,掩盖了资产存量的真实状况。其次、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利于反映单位资产的真实价值。按照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直接作为当期支出,并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数值与“固定基金”科目的数值始终相等,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一直按照购入原值反映。另外,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每期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补偿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调查结果显示,行政单位只有16%计提累计折旧,而事业单位有40%计提累计折旧。即便是在这些少数计提折旧的预算单位中,也很少有按时计提的,而且计提的标准也不一致,做法十分不规范。笔者认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如下缺点:(1)难以反映预算单位各项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来说,账面上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其实是固定资产的购入价,但是随着资产的使用与消耗,资产实际价值难以在账簿中如实反映,虚增了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更新。(2)难以反映预算单位各期真实成本。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使得行政单位的行政成本和事业单位的运营成本均得不到准确核算,相应低估了每期的成本费用。预算单位成本的不完整、不准确,不利于今后将要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而且会造成个别单位重复购置资产或大量闲置不用的现象,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3)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计提不能等同于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修购基金的计提依据和比例并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确定的,缺乏计提依据;另一方面,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在税前予以抵扣,而修购基金却不能扣除,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够准确。随着行政单位的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运营环境、运营方式的变化,要求各预算单位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地核算、反映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计提累计折旧是非常有必要的。预算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来说,行政单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各类经费拨款。另外,有些行政单位可能会有一些经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留作单位自用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相比行政单位来说,资金来源比较复杂。除了各种财政性资金外,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或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也会形成资金流入,另外还有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流入等。除此之外,预算单位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负债资金来源,比如政府发行债券、预算单位向银行贷款等。在受访预算单位中,行政单位全部都有来自于财政的拨款,拨款比例均在90%以上,事业单位约有90%有来自于财政的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比例一般在60%以上,可见,各种财政性资金仍然是行政事业单位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
1.2“对外投资”相关核算规定滞后,操作不规范
我国1998年以前的[]预算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对外投资”核算的相关内容,直到1998年的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才加入了对“对外投资”核算的相关规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均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局限于债券投资和以固定资产、材料、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其他投资的初始成本计价方面的核算,未涉及权益性投资的核算。另外,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规定已经难以适应需求。而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对外投资仅仅局限于行政单位“利用财政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因此通常用“有价证券”科目对所持有的国债投资进行核算。但是一旦行政单位发生了其他形式的投资,就只能增加当期支出,无法作为一项资产予以反映。预算单位这样核算的结果,最终一方面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有些“对外投资”业务没有被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就相应被低估;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单位某些“对外投资”业务被直接列为当期支出,会导致净资产的虚减,进而导致投资管理失控、投资效率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