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合同管理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各行各业都在快速的发展中,建筑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在不断发展的路上。随着建筑业发展的推进,一系列问题也在行业中逐渐显现,而针对问题进行研究并解决和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立法的热点问题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纠纷的合理办法。从而减少纠纷,确保行业正常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纠纷;优先受偿权

1研究背景

1.1国内研究背景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关键力量之一,各项技术水平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是施工合同管理技术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近年来也不断有专家、学者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详细的研究,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规范的管理措施存在,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到位使得近几年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不断递增。另外,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优先受偿权一直以来也是立法的热点,同时也是有待解决的难点。包括其计算的时间点、权利性质、权利适用的范围大小等,一直以来都处于较大的争论中。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也尚未制定明确具体的解决措施。

1.2国外研究背景

国外研究情况:国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要是国家层面的系统管理和各企业进行的自我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国家通过制定颁布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为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正确指南。除此之外,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监督管理。而各企业内部也有响应国家政策的管理系统,对施工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管理[1]。国际上,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先于国内,因此国内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差距,在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有效的管理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适于国内适用的管理模式,最终完善我国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

2.1甲乙企业的背景情况

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以1000万人民币于2010年11月17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参与法律诉讼总共13次,司法协助(股权冻结)1次,经营异常1次,对其进行四次抽查检查其中两次抽查结果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企业)以2500万人民币于1997年10月14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和装饰等。参与法律诉讼总共67次,行政处罚4次,司法拍卖2次。

2.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纠纷情况

双方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以后,乙企业作为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而甲企业作为发包人迟迟未履行合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乙企业于2014年9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

3.1甲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合同严守原则来看,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且意思表示一致以后,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2]。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符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损害承包人、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3.2乙企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通过对甲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不难发现甲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都存在着不良记录,乙企业在与其进行合作以前并未对甲企业进行调研就草率订立合同。另外,在甲企业未履行合同债务时,乙企业未及时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权利行使时间超出法定时间,从而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乙企业对合同管理意识的缺乏,不重视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自身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3优先受偿权规定不详

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大多涉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之所以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不断发生且解决困难,究其根源是法律法规对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企业对权利的认识发生错误,常常导致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或错误行使权利;导致司法机关对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处理难以找到具体规定,缺乏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4施工合同纠纷的管理措施

4.1完善对招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要根治任何问题都需要从源头上治理,施工合同管理应从订立之前就着手进行。建议相关部门改良对招标人设置的资格准线,将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指标中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限制在招标活动之外;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对招标人的综合评价指标,同时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不仅监督是否有违法行为,更应该对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监督,确保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4.2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任何规章制度从制定到颁布执行都受人的制约和影响,所以普法教育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关键,不仅要普及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章等规范文书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对行业而言,各企业应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学习和了解法律规范,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探索新的适于实用的管理方式。新闻媒体也应加大对相关纠纷案例的报道,使更多企业了解相关案例,从而促使各企业反思自身的管理缺陷并进行改进,开创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此外,国家不仅鼓励干部带头学习和遵守制度,更应该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其中,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4.3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员工的工资、奖金,购买建筑材料的费用,使用机械设备的费用等,但是对于违约赔偿金等费用并未包括在其中[3]。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垫资的现象,垫资也未包括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中。笔者认为从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来看,该权利设立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挽回承包人的损失,所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该是承包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建议应当适当扩大权利的范围,将垫资、违约赔偿金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实践中对发包人享有债权的除了承包人以外,还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多个债权人,当优先受偿权和其它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行使哪一个权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就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来看,当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冲突时,是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二者都具有优先性,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行使,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由于二者都涉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故应该权衡二者涉及利益的大小决定哪一方优先行使权利。

5结论

近几年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施工合同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反映出企业对施工合同管理的薄弱之处,也反映出我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方面还有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希望本文能为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体系提供新思考,为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提供帮助,帮助人们增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识,降低因施工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建筑领域内的正常交易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何柏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

[2]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曾小家 聂婷婷 单位:成都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