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0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以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18〕13号)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本机关共有行政、事业编制(参公)20人,在册20人;其中,退居二线4人,本机关实有行政执法人员16人。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要求。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数。

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365-115)日×16人,共400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共1030个工作日。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包括:

1.事故调查处理:100个工作日

2.举报查处、移送案件查处:100个工作日

3.联合执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300个工作日

4.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00个工作日

5.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30个工作日

6.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30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共1120个工作日。按本机关前3年平均数测算约为70日×16人。包括值班、学习、培训、会议、病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法定年休假、参加党群活动等。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本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日:4000-1030-1120,共1850个工作日。

三、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019年底,本机关直接监管的吉安高新区内规上企业109家;吉安高新区外规上企业名单89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92家;非煤矿山企业14家。

四、执法检查

根据往年执法工作效率,每个单位除检查外,对发现隐患和问题的需制作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履行“五整改一监督”程序,还需进行复查;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每次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平均对每个单位执法检查需10个工作日以上,全年本机关1850个执法检查工作日可检查185家(次),实际安排检查120家(次),其中确定性检查72家(次),占计划的60%;随机抽查(含暗查暗访)48家,占40%。

五、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内容、范围和频次

(一)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重点检查、暗查暗访、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检查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监督检查方法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主要对企业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范围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金、规模以上建材、轻工、纺织、机械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以及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已发证的砖瓦用页岩矿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确定

按照《吉安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六)监督检查频次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供销社烟花爆竹仓库、冶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检查应做到全覆盖,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

2、非煤矿山检查全覆盖,每季度不少于1次,已发证的砖瓦用页岩矿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

3、综合监管抽查的企业每年随机检查数不少于总数的30%,对被抽到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

4、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对群众反映投诉强烈,违法频次高,要加强监管频次。

六、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周、安全生产科技周、安全生产咨询周、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组织参加国家和县组织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专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努力提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加大安全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信息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认真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和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以及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

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县安委办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对上年度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组织开展执法回访活动,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县内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督促全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并在年底前完成自我评审和外部评审申报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稳步提升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