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企业生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我乡企业有序开展复工。根据省、市、县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以最严要求最有力举措全面做好我乡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二、工作目标

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依法、科学、规范、统一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护我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企业生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防控的日常事务。

(二)责任分工

负责辖区内酒店、宾馆、餐馆、商铺、超市、菜市场等的疫情防控工作。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及乡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负责企业开工、复工前、后的宣传、摸排、检查、处置等疫情防控工作。

负责检查企业复工相关审批程序及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达标。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辖区企业复工时间

严格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紧急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紧急通知》的要求:

辖区内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辖区企业生产复工疫情防控措施

(一)复工手续办理流程

1.企业生产复工前4个自然日通过网络等形式将复工审批表(见附件1)和企业承诺书(见附件5),报政府邮箱。后由政府转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工作组。

2.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工作组将现场核实情况批复是否同意复工。

(二)企业复工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留验站等10个场所防控指南和防控公共服务人员个人防护指南的通知>的通知》(赣市指办字〔2020〕14号)中有关场所和个人防护指南,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1.防控机制到位。一是企业必须在复工前4个自然日建立起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下设员工回流统计组、每日诊断隔离组、厂区宿舍消毒组、疫情宣传教育组、防护用品筹备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组的人员安排由企业自行分配,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指令畅通,未成立组织机构的不得申请复工。二是企业必须在复工前4个自然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方案,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未制定方案的不得复工。

2.设施物资到位。一是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二是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复工。

3.规范企业用工到位。一是目前仍在湖北地区居住的员工、在湖北旅行居住过(含中途经停就餐或过夜)的员工、与湖北省来人有接触史的员工均一律不得返回上班。二是其他外地人员及离开过的员工,必须居家或在企业指定的隔离点自我隔离7天以上,满足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对于疫情疑似人员或有发热、感冒等症状的人员,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适当延长隔离时间。三是复工企业原则上只招本地员工,严格控制招外地员工。并合理安排好工人工作时间。四是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在市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4.进厂人员登记和检查到位。一是企业复工生产前要详细掌握和了解每名职工的健康状态、节假日以来出行和参加集会聚会情况,排查确认节假日以来去过湖北省或者湖北省返乡的,以及接触过湖北省来人或湖北省返乡人员的,其他外地人员及离开过的员工。员工返厂后首次填写《复工人员及外来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于复工前一天报政府,以后每天有新增返工人员进厂的需继续每天填报。二是首次进入厂区前必须对每名员工及外来人员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并戴好口罩,发现体温异常、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督促其立即就医,同时记录和观察其密切接触人员,否则一律不得进入企业厂区办公楼、宿舍、食堂和车间等场所。未登记和检查的企业不得复工。

5.厂区消毒到位。企业复工前和复工后每天必须对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宿舍)、食堂和公共区域进行消杀防疫,消毒处理,确保工厂内部人员的防护安全,特别注意食堂就餐,早会、例会等人员聚集时的防护安全。同时,填写《企业消杀防疫落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经政府检查发现有未落实的不得复工。

没有达到复工条件的坚决不能复工,达到复工条件的按照复工手续办理流程经审批后方可复工,对于不履行复工报批手续,擅自复工生产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移交执法部门处置。

(三)企业复工后落实六项措施

1.鼓励企业错峰复工。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疫情严重地区的职工暂缓返岗。有条件的企业,应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对于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采取网络办公、电话会议等形式完成前期工作,避免人员聚集。

2.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企业生产办公场所。

3.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企业要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前体温检测,如有异常情况则填写《企业复工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异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

4.加强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具体填写《企业复工消杀防疫落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5.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乡卫生院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6.企业宣传要到位。企业务必在醒目处悬挂横幅(占地30亩以下企业必须悬挂3条以上横幅,占地31-50亩企业必须悬挂5条以上横幅),其中在企业大门入口处必须悬挂一条横幅,并在企业的宣传长廊或宣传橱窗、公告栏有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内容,张贴有关宣传防疫知识,有电子显示屏的要制作一条疫情防控标语,疫情防控明白纸张贴、发放要到位;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的疫情防控知识宣讲要到位,让每个员工知晓。

六、疫情处置措施

(一)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病毒感染患者

处置措施:1.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时,发现人或病员所在部门立即向本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再把发生时间、地点、症状、人员数量等情况上报乡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立即对病员及接触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等待医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转运。3.在病员诊断期间,其余所有员工不得外出,并在疑似疫情发生地指定隔离点自我隔离。4.实行轮休制度、休假等减少人员密集的措施。5.做好厂区各个场所的消毒处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6.做好舆情引导,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恶意传播谣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确诊为病毒感染患者

处置措施:除按照以上疑似病例的6条处置措施外,由政府协调医护人员进驻疫情发生地(厂区)对全员进行检测,全力配合医护人员实施救治防控措施,确保病毒不蔓延,并配合当地防疫部门做好后续疫情处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企业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群防群控。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每日巡查检查,对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应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每日疫情信息和工作情况(附件3、附件4)于每日下午17:00前报送至政府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