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助推全县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成效考核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办字〔2020〕21号)和《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监〔2020〕3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从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和开展“回头看”(2020年5月15日前)

1.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填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财监局。

2.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对2018年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吉财监[2018]14号)和2020年财政局《关于全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问题整改的指导意见》(泰财监[2020]1号)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各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违法违规资金是否整改到位;账务处理是否到位;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是否到位。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提供问题整改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形成整改报告,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财监局。

(二)重点检查(2020年6月20日前)

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单位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对我县实行的重点检查工作。市重点检查:

1.自查自纠问题“零报告”的乡镇;

2.2018年、2019年各项监督检查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乡镇;

3.有群众举报问题的乡镇;

4.存在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2019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指出问题情况的乡镇。

(三)整改总结(2020年6月30日前)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对自查、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财监局,县财政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落实情况。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扶贫政策,对扶贫资金的投向,扶贫对象的确定,项目资金的安排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政策举措落实是否有偏差。

2.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存在套取冒领、截留私分扶贫项目问题;利用审批权或资金发放权等违规收费问题;利用职务影响、在扶贫建设项目发包、扶贫物资采购等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费问题;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3.会计管理情况。财政、扶贫部门是否建立了扶贫专项资金内控机制,有效保护扶贫资金的安全;报账手续是否规范、完备,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4.项目管理情况。财政扶贫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按规定立项,组织招标、实施和验收;项目计划编制是否完善,监管主体责任、监管内容是否明确,有无建立项目库,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地点等问题;是否违反政策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5.问题整改情况。各项监督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是否到位,包括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2019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指出问题。重点检查:各项违法违规资金是否整改到位;账务处理是否到位;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是否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的沟通衔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重点,落实责任。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内容、重点和步骤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查出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坚持工作原则,遵守政治规矩,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及时整改纠正自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构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