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公共事务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公共事务管理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1

资产阶级的社会管理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特定阶层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虚伪性,而在无产阶级性质的国家,社会管理活动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活动,其更是一种服务于人民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执行者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其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他们像工人一样领取工资,并在工作中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管理理论中还强调要提高大众的社会管理素质,使之积极参与到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中来,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表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必须树立服务的理念,将社会大众作为服务的对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政府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权利。为此,党和国家在社会管理上便是要创造条件满足大众的公共需求,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增进社会福祉。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是由人民所赋予,因此其应该将公权力用于服务于人民,而非凌驾于社会公众之上对其进行一味地管制。

二、扩大社会管理主体的范围。

社会管理的任务之一是为社会大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任务不可能靠某一社会个体或某一机构组织单独完成,而是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通力合作。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管理思想便强调社会大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这不仅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实现社会管理效果的现实要求。我国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应该注意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范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社会管理中要充分调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中介的作用,让他们能够真实地反映出社会公共诉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从而使得社会管理的各方主体形成合力,提高我国的社会管理效果。这表明我党已经意识到让社会组织或团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要想形成这种管理合力还必须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其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而且随着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他们也具备了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素质,能够为社会管理建言献策。要想进一步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范围,党和政府还应该拓宽民众以及社会团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彰显社会管理对象和内容的公共性。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中,多次论述到社会管理的执行者应该通过普选推举出来,无产阶级在获得政权后,必须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得社会管理权并交由普选出来的公职人员行使,这也就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管理为特权阶级服务的性质,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公共性,这是无产阶级性质的社会管理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国家的社会管理中,公共性也是其本质属性,但应该意识到这种公共性质并不与私人权益相对立,相反,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了促进社会个体的进一步发展而开展的活动。当代,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在公共性价值诉求上也日益增强,他们希望国家各项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都能在民主环境下进行,因此我国在社会管理中要满足大众的公共性诉求,就必须要为公众提供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平台,积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共同决策关乎各方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

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逐渐增大,使得生态自然受到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越来越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基于公共治理新模式下的环境治理,应该构建多元化环境治理格局,创新环境政策手段,加强环境治理新工具的实践,并积极的转变传统模式,这样才能全面促进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

公共治理;环境治理;创新

前言

为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多种环境政策,并针对此制定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政策,对环境破坏进行有效地防范。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仍然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政府部门虽然制定了很多环境政策,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对此,可以从公共治理新模式的角度,探析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以此为我国良好生态环境的构建打下良好基础。

1.环境治理创新背景分析

在新时期,环境治理创新的背景源于公共事务治理范式的转型,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脚部的加快,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趋势越来越强,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政治及公共管理的角度看,这些变化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还会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带来一定影响,同时还对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社会的变迁使得公共管理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范式、管理能力都要更新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公共事务管理范式逐渐兴起。近30年内,公共事务管理发生了两次重大改革运动,第一次是在上世纪80年代,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一种以效率、效益、节约为导向的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科层制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挑战。第二次是受后现代民主化进程的影响,在全球逐渐兴起了一种以多元化主体参与、合作的公共事务治理运动。这两次公共事务管理运动的变革,使得公共事务治理范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也为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奠定了一定基础。

2.公共治理新模式的层次分析

对于公共治理的新模式,从观念、制度、操作等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公共事务治理范式的转型发生了三个层次上的改变,首先是观念层次上的改变,在传统的公共事务观念中,更多的看重公平,其取向偏重于过程,而在新治理模式中,看重公平与效率,并且更加偏重于结果和顾客导向。其次是制度层次,在传统的公共事务制度上,偏向于行政化,体现在单一的权威主体,而在新治理模式中,制度取向与市场化,主体结构也呈现多元化趋势。最后是操作层次,在传统的公共事务治理中,治理体系为垂直的科层式体系,主要手段是命令、控制,而在新治理模式中,治理体系为扁平化、网络化体系,主要通过沟通、规劝、志愿等手段进行治理。治理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选择的治理方案及治理手段,其中治理手段是政策目标和政策执行的主要桥梁,要想实现政策目标,就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一套有政府、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机制,所以创新、组合有效地治理手段,以此来改变政策目标群体的思维动机,保证其行为能满足政策目标的实现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创新治理手段是新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

3.环境治理方式创新策略

3.1环境政策手段创新

公共事务治理新模式的兴起,为政府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契机,也为政府创新治理手段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说公共治理新模式的兴起是环境治理手段创新的客观背景。20世纪80年代开始,OECD国家就在环境治理领域探索了很多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创新政策,如设置环境税、建立废物回收押金制度、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废物处理市场化运作等,这些环境治理创新手段不仅在环境污染控制上面有良好的效果,同时这些创新手段还具有很强的弹性,能有效地降低市场扭曲程度,增加企业的选择性,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近年来,环境治理更加注重治理中的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重实现,政府通过沟通、规劝、志愿等新手段来引导企业、社会公众,以期保证环境治理目标的顺利实施。例如常见的环境标志和环境管理系统、自愿性协议方式等。

3.2治理新工具的实践

在公共事物治理新模式中,具有治理网络化、沟通协调主观化、治理层级化、主体多元化、市场运作化等特点,对此,可以将环境治理的新工具分为信息手段、自愿性协议、市场工具等三种类型,其中信息手段包括环境标志、环境管理系统、生态标志等;自愿性协议包括单边承诺、已商定协议、公共志愿计划等;市场工具包括生态税、可交易污染配额等。在当前的社会企业中,有很多企业会选择单边承诺这类环境治理方式。对OECD国家环境治理新工具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OECD各个国家最少使用了一种环境治理新工具,这说明OECD国家都接受了环境治理的思想,并且环境治理的方式也在逐渐改变,同时OECD国家虽然都在采用环境治理新工具,但是在应用普遍性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并且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普遍度方面也有一定差异。此外,OECD的各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采用了所有的环境治理新工具,都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环境治理新工具,因此,在我国也应该如此,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环境治理效果的提升。

3.3传统模式的转变

公共治理新模式的兴起是对传统模式的批判和完善,但是新模式并没有完全取代传统模式,传统模式中的科层化治理结构还存在,并且还起着主导作用,在环境治理中,虽然有各种新工具不断创新应用,但政府部门更喜欢用传统的命令、控制范式来进行管理,因此,在新时期,应该特别注重这些还存在的传统模式的转变,这样才可以全面促进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

4.总结

环境治理对于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政府部门应该从公共治理新模式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治理方式进行创新,并将其合理的应用在实践中,以此全面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作者:陈景星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志平.公共治理视野下环境治理方式的转变[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06):41-44.

[2]刘思博.公共治理的环境[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3,(02):350-351.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3

(一)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建构和完善规范其中各种主体法律地位和协调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新型社区治理模式中,政府机关已经不再作为社区管理的唯一主体,甚至不再直接参与到社区管理的具体事务中来,而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日常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则得以充分发挥,成为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地位也得以强化。这些新型主体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分担了政府的管理任务,由此也引发了如何处理好这些主体的地位和相互之间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一是就各种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问题而言,其中就包括如何确定哪些组织或个人有资格或者是有能力参与社区治理,以及这些主体应当以什么形式和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等。非社区内部自主形成的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区治理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这些组织应当是社会公益性组织还是可以引进社会经济组织参与治理?社区内成立的自治组织,也存在如何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问题,这些组织是继受政府的职能还是以新的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如此等等。

从公共管理学角度,也就是各种主体在社区治理事务中的职能定位问题;若从法律角度,则是必须明确各种主体对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职权分工和责任分担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对于政府来说,是应当保持保留一部分传统职能,还是需要重新定位其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定位?对于其它主体来说,则需要关注其能否直接继受政府机关职能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范,原本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所形成的“九龙治水”现象必将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更加严重。二是如何协调好社区居民、政府机关和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主体多元、利益形式多元化的背景下,处理好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避免相互之间推诿或争权现象发生的必然要求。其中处理好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从域外社区治理经验来看,基本是鼓励、支持社区公众广泛参与,实现政府与社区组织的良性互动。政府最多只是社区管理的组织者,社区组织才是社区管理的提供者,社区民众则是社区管理的参与者。但这种局面在我国能否形成则令人质疑。因为域外的社区自我管理组织起源于公民社会,更多的是自发形成的,社区事务管理只有在必要时才有政府机关介入;而在中国,社区组织基本是“人造的”,民众参与意识相对薄弱,由于利益所在,要求政府主动退居社区治理的辅助地位似乎是不现实的。因此,要想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区自治,建立刚性的法律制度将各种关系明确化、具体化,不乏是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权合法性基础发生转变,必然要求对社区公共利益及社区公共事务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

在传统的社区管理模式下,社区管理者权力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遵从法律规则或政府机关命令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直接来源于社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换句话说,哪些人有权以及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必须获得法律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授权,哪些事务应当纳入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哪些事务属于社区管理,也都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由政府机关来确定,管理者依据其职能范围管理社区事务,而不是由社区事务范围决定管理者的职能范围。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社区工作中,治理者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多元化的,不仅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政策和行政命令或者是社区组织的自治章程等获得,还可以通过多元治理主体协商的程序方式获得,治理者尤其要重视回应社区民众的需求,回应社区事务治理的需要。伴随社区治理行为合法性基础的多元化,对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各种法之间的关系则变得复杂起来,各种形式的法之间的冲突也随之而生,并且是以利益冲突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些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区的整体利益、社区居民的私人利益等。出现各种利益形式,必然引发如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如何处理好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如社会公共利益与社区利益之间的冲突、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居民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伴随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随之而产生的则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这些主体往往又代表者不同的利益形式,如何保证它们之间在社区环境中资源共享、协调共建,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组织和地域环境,如何共同分担社区治理义务、承担责任,均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因此,为了社区内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和谐,也是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首先需要明确划定社区公共利益和社区公共事务的具体范围。因为只有治理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了,才有利于明确由哪些主体参与社区事务治理、采用哪种治理方式最为符合社区发展实际需要,才有利于明确各种主体在事务管理中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

(三)社区管理理念的转变以及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也要求完善相应的程序法律制度,以规范各种主体的治理行为

在传统管理模式中,政府机关的管理由于被赋予法律的名义,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法律对政府管理行为设置有程序规则,但由于基本是政府机关主导管理程序的进程,即便是实践中政府会邀请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程序,允许社会监督,但走过场、形式主义相当严重。这种缺乏民主参与的管理模式,一方面给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权力寻租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则常常因为执法人员执法手段的极端化,引发官民冲突,或是政府“出力不讨好”现象。而新型社区治理模式则强调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广泛参与,为此,不仅伴随角色的转变需要政府需要转变工作方式,随之,与传统工作方式配套的程序制度能否继续适用?如何规范和保护新型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的过程中来?这些均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新课题。应该说,伴随社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程序制度的理念、内容和建构方式也应当随之发生转变。传统规范政府行为的程序制度已不可能适应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而需要重新建构一套完整的程序制度,以保证各种主体有序参与社区治理,规范各种主体的行为,以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

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

在我国,不仅社区管理中的法律存滞后性、缺乏系统性、缺乏效力等缺陷,而且在社区管理的很多领域和方面还缺少最为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这不仅直接导致社区管理模式转型的不彻底性和方向不确定性,而且导致社区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混乱局面。应该说,符合现代社区自治精神的社区治理模式在我国并没能确立。

(一)社区各种管理主体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不明确,从而造成职权范围和职责范围不够明确

我国虽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确认很多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但各种社区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责任范围却相当模糊。例如:根据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属于自治性组织,但对自治的范围、性质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和解释。同样,作为社区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之间关系也还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已经提升到立法层面上加以规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也相当模糊。而政府机关在社区治理的具体事务管理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职责问题,与社区组织之间关系如何处理,更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化与具体化。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政府机关在社区管理中的权力,并不因新的社区管理者的加入而受到根本性影响。政府不仅在决策、经费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掌握着控制权,而且沿用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权直接参与社区事务管理。虽然很多地方政府不断把原本属于政府管理的事务交由一些社会组织或社区自治组织办理,但这些组织基本是接受政府委托,而受制于政府。更值得关注的是,很多组织在接过政府接力棒后,基本是采用行政化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享有权力,而不是承担责任和义务,某些地方还出现社区组织参与社区利益分割问题。即使是作为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化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将主要精力用于完成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上,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条腿”。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动建立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工作机制。这对推动社区管理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若不对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这些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也值得怀疑。

(二)社区公共事务范围不明确,从而造成管理者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虚化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哪些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需要通过社区组织承担?哪些属于社区自身公共事务?哪些属于社区居民私人事务等,在制度层面上并不明晰,更谈不上有规范的法律制度依据。就连社区经费管理和社区物业管理这些社区基本事务也是如此。在社区经费管理问题上,无论是经费来源还是使用范围,均缺乏制度约束而相当不规范,从而使得社区自治组织经费来源不稳定,基本依靠向政府或者社会讨要,要不就是采用“乱收费”方式加以筹措。社区经费使用也不规范。在社区物业管理方面,更存在物业管理范围不明、物业公司职责不清等问题,从而使得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不断,冲突连连发生。⑤就社区管理主体与社区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来看,本应该由社区公共事务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如何选择社区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即使社区管理主体已经不再仅限于政府机关,而扩展至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但这些参与主体并没能确立在社区管理中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些主体更多是依赖于政府对其下达命令,而很少依据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独立开展工作。它们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也基本是依据刚性的立法或政府的决策所确定。因此,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不到位,社区组织管理行为与社区居民需求脱节等现象仍旧存在问题就在所难免。一方面,很多社区为了应付政府检查,不顾社区实际情况大建特建形象工程;而另一方面,亟须解决的社区公共事务却存在管理漏洞。

(三)社区管理程序制度不完善,从而使得管理者不当使用管理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以下三大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是当下政府机关不仅沿用传统的直接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力,而且借改革之名拓展了很多管理手段,自由裁量权空前扩张。二是社区组织管理的行政化现象严重。这些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工会组织、治安联防队等。它们分担政府职能,甚至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采用政府管理社区的传统工作方式。三是由于政府及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和强势地位,加之民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民众参与社区管理程序形式化现象相当严重。即使是作为社区管理的代表大会制度,也很难保障民众参与社区管理权利的充分发挥。可以说,我国的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基本是以政府为主导(甚至就是管理主体),社区组织参与,而民众却更多是作为被管理对象或者是服务对象而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在监督社区管理者的力度上也相当不够。换言之,我国社区管理只是实现了管理主体多元化,而并不符合社区治理中的公民自治本质要求。因此,在日常社区工作中,存在政府官员以及社区组织谋求权力寻租、利用社区资源牟利等现象就不难理解。①所有这些,也可以解读为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和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力)缺少程序规则约束所致。

三、完善社区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路径选择

应该说,我国社区管理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转型不彻底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与缺少相关制度约束直接关联。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尤为必要,这不仅有利于巩固改革的各项成果,也有利于促进社区治理实际工作更加规范化。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制度体系,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在社区管理模式转型方向确定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建构与之相匹配的社区治理法律制度也是完全可以明确的。根据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笔者认为,建构相关法律制度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大基本要求:第一,法律制度精神要伴随社区管理模式的转变而转变。对此,一是要从服务于政府对社区的管理转向回应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需要,二是要从社区管理合法性基础仅依赖于国家制定刚性法律规定和政府命令转向建立充分体现民主协商精神的多元化制度体系,三是要从传统主要在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转向通过程序规则充分保障社区居民普遍参与社区治理转型。第二,要在保障制度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基础上,允许制度形式多元化。②为此,不仅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基本法律制度明确社区治理的重大问题、确立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和社区民主自治“立法”的优势,细化相关自治制度。

例如,对于社区经费管理和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最好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而对于社区居民行为准则,则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大会协商讨论加以确定。第三,要注重制度本身建设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在制度内容建设上,不仅要完善社区组织法律制度,还应当扩展至对社区公共事务范围、社区管理程序等配套以相关法律制度。有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组织法》,以扩展调整对象,满足实际发展需要。在笔者看来,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建立出台一部全面规范社区治理的基本法律《社区法》完全有必要。伴随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环节中重要性不断加大,这种必要性会日益显现。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方面基本要求,应该说,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解决前文所提出的诸多实践问题,在路径选择上也有了更加明晰的答案。

其一,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法律制度,以促进社区各种主体之间关系相互协调、高效运转。对此,要重点处理好两大问题:一是要理顺政府职能定位与社区居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要防范社区居委会侵犯居民自治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现象,也就是居民委员会承担行政机关分派任务问题,应当给予肯定而不是过多批评;当前亟须着手解决的,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其社区自治权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这些事务很多本来就应当由社区自治组织承担。换句话来说,政府职能转变,并非是推卸责任或者是赋权于社会,而是将本应当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职权交还于社会组织。对于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行政机关不容推辞,而对于社区内部的管理任务,完全可以交由居民委员会来完成,并且应当鼓励居民委员会行使更多的管理权。当然,划定社区自治权范围,也可以通过明确政府职权范围的方式解决,这不仅符合政府机关职权法定的法律精神,也有利于更加有效预防政府随意干预社区自治权。至于如何确定政府机关的职能定位,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政府的职责范围要符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属于法律事务以及依据法律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就只能由政府来完成,不可以推脱责任,而若属于自治组织或者是民众参与的权利,政府就不可以越俎代庖;二是政府参与社区事务应当从直接干预转向承担协调各种组织之间关系的职能。①即使涉及跨区事务,也不得违反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三是对于能够通过社区组织解决的内部问题,由社区自治组织完成,政府不得干预。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居民自治,还需要防范社区组织侵犯居民自治权。对此,首先要将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利明确化具体化,如社区组织的选举权、对社区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保障公民自治权还应当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如群众意见集中处理制度、重大事务的听证制度等;其次,则可以通过明确社区组织权力范围和职责范围的方式保障社区居民的自治权。这不仅有利于分清其与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民众加以监督。

其二,要通过法律制度明确社区公共事务的具体范围,以明确社区治理的目标与具体任务。对此,首先是要理顺以下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社会公共事务与社区事务之间的关系,社区公共事务与社区居民私人事务之间的关系,政府下派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之间的关系等。其次是要科学确定理顺这些利益关系的制度形式。对于那些涉及面广以及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而属于社区内部利益关系,如社区公共事务与社区居民私人事务之间关系,因为社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通过在社区组织内部设立章程或者是通过社区与居民直接签订合约的方式则更为符合实际需要。当然,建立规章制度或者是社区居民签订合约方式所制定的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再者,无论是通过法律形式还是规章制度形式,对社区公共事务一定要有较为明确的范围划定,即使是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可以通过社区内部协议或规章制度规范的,也应当有规范的形成机制。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4

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健全民主制度,而制度的健全离不开制度创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加强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要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保证实现依法治国、规范党政关系、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在反腐倡廉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共管理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二、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1.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竞争不充分。

由于历史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权力的配置表现出单极化、单向性的特点。公共权力多为国家垄断,国家与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划分不清晰。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组织逐渐兴起,但不管在运行机制还是组建模式方面,都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突出表现在政社界限模糊、运行模式固化、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社会组织缺乏市场竞争的自主性。政府的行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并不是自下而上的公共抉择,加之法律制度与民主化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的竞争环境很不充分,多元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分散不能很好地整合,一些社会组织的利益与公共事业的利益很可能发生矛盾,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数量庞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挤压了公共主体的竞争空间,也造成了主体竞争不充分。

2.政府与民众面临的困境。

公共事业的决策者可能会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公用事业的决策过程中,如果在决策中没有社会的监督,就有可能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存在行政效率低、执行力不强的问题。这些情况就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出现新思路、新方法。而民众的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共事务的管理有赖于民众的参与。但在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中,民众的参与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者具有较强政治话语权的人或组织往往拒绝民众参与公共事业。

3.多元主体参与公共管理的措施。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5

伴随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共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统一管理公共事务和居民自治的相互结合,才能够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本文从公众参与角度探析我国公共管理中的管理与自治问题,希望通过研究,能够增强对于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认识,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共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公共管理;自治;公众参与;对策

当前,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的公共管理也进行着深刻的调整和变革,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也必然要求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变革。基于此,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发展,既要突出政府的统一管理,也要能够体现出居民自治的特色,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要能够科学融合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的优势,才能够推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规划,能够推动政府部门及其开发行动负责组织者与公众之间进行交流合作,能够落实让公众参与决策管理过程之中,可以有效的避免公民与政府机构或相关组织单位之间的冲突。狭义上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在代议制政治体制中通过公民投票参与选举活动的过程,这里的公民参与具有浓厚的民主政治色彩。广义上的公民参与指的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事务活动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推动社会民主进程决策等活动,在实践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包括普通公民为主体的参与和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和实践的活动等。

2.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广义上来看,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其它主体单位和社会自身的相关管理。科学规划的社会管理不是政府如何去管理社会,而是社会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之中。社会管理主要通过政府还权于社会,给予社会发展的自治空间,同时形成社会自治,推动社会管理的政府统一领导和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公共管理中的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关系分析

1.健全公共管理机制,需要科学融合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

首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管理方式的优势,能够科学融合二者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共管理的规范有序的进行。要调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要注重推动社区建设中对于一些服务型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其进行监督,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进而调动社会服务型企业的“准市场化”运行,通过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作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相关服务型非营利性企业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单位进行构建,进而有效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其次,政府机构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服务政策及社会制度,依据社区发展实际调动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各部门要能够依据工作特点调整自身的层级及其管理范围,能够根据不同的公众服务内容确定自身的直接工作对象,这些管理改革的对象包括:党组织、团组织、妇联组织等群众性组织。这种对于社会管理具体组织进行改革,可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落到实处,也可以能够提升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及其竞争互动的工作氛围。通过政府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可以推动建立更加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组织。

2.提升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需要政府管理与自治相辅相成。

首先,重视公众参与提升公共管理质量的重要性,就要从社会管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出发,通过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进行有机结合,在城市社区管理上,可以通过引进专业的社区居民自治机构可以助推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区对城市社区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帮助居民自治的有效落实,从整体来看,就是能够提升我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的发展问题。城市公共管理,通过政府推动落实居民自治管理规定,让社区管理落实到居民自治上来,能够引进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管理,通过社区居民的自发管理和政府管理的结合,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城市公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和政府社会管理相互结合,互动发展,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推动公共管理的有效规范发展。其次,社区自治过程中,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也不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属于专业的社区管理人员。居委会人员属于我国社会分工管理中的具有独特身份的管理人员,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社区居民能够实现自治,同时也帮助社区居民能够提高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这样才可以真正的推动社区管理自治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发展。

3.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需要整合管理与自治。

首先,要提升我国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单纯依靠政府管理或者居民自治,都是不可以的,需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方式,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才能够真正推动我国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从公众参与角度来看,对于我国社区管理和城镇发展现状,就必须要推动城市社区管理逐步专业化发展,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中来,能够让共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成为城市公共管理性质的社区,通过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各个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逐步深入到社区管理中,能够充分调动社区自治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可以推动城市社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其次,科学融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就需要政府部门同职能部门改变工作方式,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管理中,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坚持居民自治的基础上,推动居民管理公共事务的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此过程中不断培养良好的合作态度与行为,进而提高其参与及自我决定等能力,将原本各自为政的居民形成更高的组织水平,并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整体将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和政府、其他社会性部分间开展交往、合作及协商。这个过程既提高了社区之内社会关系及社会经济等资源不断累积的程度,也保持并提高了社区开放的程度。这样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提高起到极大作用。合理性是建立在社区与居民需要的基础上的,政府设置机构与开展活动的依据是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性的依据则是对社区自治宪法原则的真正遵循,而非将社区居民委会视为政府机构在基层的延伸,最终造成它成为政府所指派任务的琐事中。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若是本着“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目的建设社区,对城市社区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的基础上推进社区建设,那么社区建设就既包括居民区之内促进自治能力及其水平等过程,也包括居民自治实现这个过程,因此,我们应将居民自治及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作为基础,在此前提下促进城市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合法性得以真正实现,进而推进城市整个民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

作者:顾芸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钱林玲.关于新时期城市社区居民自治问题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2]王凯.社区自治中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困境及解决之道[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3]王凯,曹英梅.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6

上世纪末期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本质上是一场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革催生了新的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管理学科。形成和建构中的公共管理理论和学科需要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培养专业人才,给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要求与可能。作为全新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基本依托的教材建设,是契合当代世界公共管理发展大势,结合中国公共管理实践,能深入浅出的公共管理教材建设,是当前我国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公共管理模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教材建设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场在西方肇始,继之波及全世界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即新公共管理运动。至今,在世界范围内阶级矛盾总体走向缓和,传统的阶级统治走向常态的政治管理,并最终落脚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态势下,各个国家依据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尤其是自身的政治与公共管理体制,以改革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基本内容以回应公众需求为总体目标,不断探索,从而使得这一场波及世界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步步走向深入,方兴未艾。从人类社会对公共事务的认识和处置来看,这一场政府管理改革即新公共管理运动,归根到底就是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所谓公共管理模式,就是在处置公共事务即公共管理过程中,各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功能定位、参与程度和参与方法基本要素构成及组合方式。公共管理模式本质上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或可供选择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分工方式。在人类已有的公共管理实践中,主要出现过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政府为主并有限投入的公共管理保护模式、政府全面负责乃至完全垄断的干预模式,以及前正在形成发展的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合作的市场模式。①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范围内对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是对曾经最具影响的公共管理干预模式的变革。公共管理干预模式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当认识到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并不能解决经济尤其是社会中的一切问题后,以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干预为起点和标志,人们开始认识并重视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随着政府的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和财政能力的增强,政府(行政机关)开始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面主导,行政国家逐步形成。行政国家的公共管理,就是政府通过财政支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政府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行政权力行使单向度,行政权力无所不包、行政权力无所不在。虽然行政国家塑造了自己的辉煌,即西方的高福利与东方国家通过计划经济获得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民主浪潮高起的态势下,行政国家的公共管理模式面临着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公共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与政府财政和能力有限的矛盾。循此视角,不难发现,20世纪70年代前后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滞胀和政府失败,相当程度上就是政府公共管理方式的失败。同时,也决定了政府管理变革,从内容上说主要就是要对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改革,改革要解决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明确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政府管什么以及如何管,最大限度地运用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资源配置机制,整合资源,做好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以回应公众的需求①。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这场政府改革运动与传统上的政府改革最大的不同,不仅仅在于基于现实条件下更加深入地认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即解决政府干什么的问题,更在于在行政职能的输出方式,即政府的行政方式上进行探索,着重解决政府如何干的问题。这一场政府改革中解决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是整个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和重大突破,其基本逻辑,是在强调政府管理的目标与价值的基础上,加强对公共产品属性认识,确认了私人和市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的必要与可能,进而创新了政府管理的方法与技术,在现实中整合社会资源以满足公共需求②,从而回应了公众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传统的政府难以应对的问题,即政府机构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政府存在的基本要求,就是处置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而这一发展的内在逻辑,在于现实对公共事务管理方式提出新的需求和挑战,而现实的改变和理论的研究,迟早会促进思想与观念的转变,进而推动实践中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变革,并逐步形成与这一变革相应适应并促进变革走向深入的理论。人类对公共事务专业化的管理,是19世纪末期开始的,其标志就是基于政治与行政二分、科学管理、马克斯•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和英国文官制度而构建的现代科层制政府,同时,随着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也形成了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由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政府管理改革或者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展开,基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针对公共管理市场模式的出现和逐步走向成熟,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理论业已出现一个新的注重以政府为核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协力做好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论。当然,对当前是否已有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行政的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人们仍然有不同的观点,但如果我们从托马斯•库恩关于一个新的学科模式出现的基本要素,即范式的承载主体———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community)、范式的本质内容———如何看待世界的信念、范式的运动方式———轨迹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公共管理至少已是一个正在成长的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点,在我国,从1990年代中期教育部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以及近期社会科学研究及管理部门的及时调整,也足以说明。在当代中国,自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展开以来,可以说正是得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公共管理模式的转换已成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概言之,这一客观进程的内在逻辑是,一方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导致了公共需求的日益丰富和复杂,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正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使作为公共管理模式从干预走向市场的重要因素———以民间组织或非盈利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社会(公民社会),相当程度上从无到有,不断发展,而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地认识了当代中国的公共需求的发展变化,把握了公共管理发展的内在逻辑,因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提出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来确定政府职能,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且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出要努力提高干部和公务员的现代公共管理素质,建立一个既与当代公共管理发展总体趋势相一致,又符合中国特点的新型公共管理体制。一句话,当今中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换应该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代西方的“新公共管理”在实践上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或说公共管理有明显的不同,因而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形成了对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进行重大变革,进而形成“新公共管理理论”①,当代中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换作为一种在中国出现的客观现实,一种在中国未曾有过新的公共管理实践,它为能够对这一实践做出解释并做出进一步改革导引的理论的构建提出了要求。正因为如此,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领域,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公共管理研究已成为一个理论热点,一个正在探索的理论面向现实的重要领域。

对社会科学而言,现实变革推动和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决定了一个学科形成后,必然是深入地展开学科理论研究和培养学科专业人才,而且,理论研究同时也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和保证。如何进行理论研究?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就此而论,公共管理的共通的、是普适的。但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无不是在自己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尤其是在自己的政治和公共管理制度下展开的,从而有自己的特点,回应自己国家特定的需求。在当代中国,对公共管理理论的探索,我们认为基本目标有二:第一,总结研究当代世界的公共管理变革和理论发展。具体言之,即审视当代世纪范围内,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政府管理改革先行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实践,总结其经验和教训,研究其新公共管理理论之所以产生的动因、理论发展的脉落,如从管理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到新公共管理理论,再到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内在的发展逻辑与现实影响因素。在把握当代世界范围内公共管理变革的基本趋势,追踪理论发展前沿的基础上,探求公共管理中具有普适性的因素,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则,促进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变革及理论的发展。第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能对中国公共管理实践有解释、说明和预测的公共管理理论。当代中国的公共管理,是对当代中国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和控制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发展,在当代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展开的,是公共管理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管理模式。因此,对当代世界范围内公共管理理论的追踪和研究,归根到底,就是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理论,尤其是要通过这一理论的探索和建构,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而持续地增长,社会稳定,民主进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公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这一“中国模式”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基于公共管理做出有价值的参考的预测。如何展开这一探索,从理论建构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最基本的就是要基于学科综合的基础上来进行。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正如人们说公认的,当代正在成长的公共管理理论,它的关注焦点由“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结果与绩效的研究,从而使战略管理、管理的政治环境、项目执行、绩效评估、公共责任及公共管理伦理成为核心问题;它倡导的管理理念,其中心问题是“如何提供公共利益和服务”。它提供的一整套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则是十分注重在处理公共管理问题,尤其是政府与市场、企业与社会关系时,提供一整套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新思路与新方法。而这一切之所以成为可能并形成一种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则是由于它的知识基础,即公共管理学作为一种广泛和综合的知识框架,把当代经济学、管理学、政策分析、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融合到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的研究中。因此,要追踪研究当代世界的公共管理知识,尤其是要建构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共管理理论,必须走一条基于以政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又不局限于政府,以公共行政学为基本视野,但又必须同时关注相关的多学科,即基于以公共事务管理为核心,基于公共管理又必须逸出公共管理,逸出公共管理又必须回归公共管理的多学科研究路径。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7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公共管理对于国家行政事务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帮助作用。本文对公共管理进行阐述,对公共管理的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进行探讨,借此希望可以为提高公共管理的质量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

公共管理;创新;公共事务

前言:

公共管理涉及到社会的多种领域,其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但是,国家在进行公共管理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用事业市场化问题、民营化后的公用服务定价问题,以及定价机制缺失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国家公共管理服务的发展。只有不断对公共管理进行创新,才能让公共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才能让国家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更加高效、高质。我国的历史发展表明,只有坚持创新才能为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持,才能让国家富强,国泰民安。对于国家公共管理方面也同样如此,寻找最优、最好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建设是提高国家公共管理质量的可靠途径和保障,也是解决现存的公共管理问题的最有效方式。

一、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治理体系与治理目标有差距。

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制度化、协同化。我国当前的治理体系总体来看是好的,符合质量目标实现的要求,但是其中也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方面。比如我国的治理体系中制度的法治化和民主化程度还有待提升,治理主体结构还需要调整,制度运行机制缺乏灵活性等。可见,治理体系与治理目标之间还存在差距。

2.公共管理技术可行性和实践性手段单一。

公共管理技术是各种综合管理技术的统一,其蕴含了现代之力观念中的数字治理技术、应急管理技术、科学决策管理技术等等内容,其在进行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结合其可行性和实践性进行选择,保证技术的应用满足治理的需要。但是,当前公共管理主体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从管理的需要和公众的角度出发,体现管理的利益最大化,保障管理技术的实现,一些主体所采用还是传统的、单一的管理手段,这就给管理带来困难,甚至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3.顶层设计与推动方式的问题。

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为实现国家顶层设计,国家不断推动自上而下的改革方针政策,表明了国家对于治理的决心。但是,我国所推动的改革方式对于很多顶层设计的意愿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践行,很多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护。自上而下的改革进程在基层运行中并不健全。

二、公共管理模式创新

1.建立以公民为中心的模式。

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的时候应当建立以公民为需求和利益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注重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性,让公民参与到公共管理中,保证公民从公共管理中获得相应的福祉和公共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民主社会的根本价值。我国政府本就是民主的政府,让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一方面可以满足公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彰显了我国民主的性质,拉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政府建立公民为中心的公共管理模式要坚持以公民的满意度为目标,坚持让公民更多的参与到公共管理中,坚持政务公开,坚持公民利益最大化,只有此思想元素综合,才能建立公民满意的公共管理事务。

2.市场模式。

传统理解中,市场与政府是相互对立的,将公共管理进行市场化建设额,可以说是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但是,并不是说公共管理市场化完全抛弃了政府的作用,而是建立一种政府与市场并存的管理模式,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和监管。在公共管理能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市场自我调控,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可以防止市场运行中漏洞或者危险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政府公信度,保证公共管理市场运行的规范性。

3.弹性管理模式。

弹性管理模式能够通过灵活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法,对公共事务进行姑那里,其从权变的角度出发,对公共事务和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弹性管理能够对组织机构进行有效的反思,对政策的制定进行全面性的思考,其趋向的是政府的扁平化,让政府的地位上升到一定程度的高度。进行弹性管理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跨功能性质的团队,管理人员具有多变性和灵活性。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也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弹性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但是因为其对于政府的政策的连贯性会有一定影响,因此,政府组织应当在发展到一定程度阶段之后在对此模式进行考虑。

三、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方式

我国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方面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坚持制度创新,才能让公共管理融入新的元素和动力,才能让公共管理更加具有质量与效率。我国在进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时,应当兼顾整体性与部分性,发挥其最大下能,在具体制度创新选择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选用。

1.渐进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渐进型制度创新坚持的是以大局为重,稳步进行创新,主要应当对关于我国重要事务的公共管理中,比如对于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方面,都不应当贸然改变,而是应当在稳步、大局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采用循序渐进的制度创新方式。多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渐进式的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是一种成本较为低廉,社会摩擦与动荡较为轻微的方式,其适合中国国情,促进国家大事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2.激进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激进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能够解决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够将事情的解决时间予以有效缩短,属于“快刀斩乱麻”的管理制度创新。激进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主要针对的是一些非国家根本制度层面的较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公共管理制度。比如听证会制度、公务员奖惩制度等,激进型公共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整体思考和整体设计,避免从前“孤军奋战”的习惯作法。

3.中央主导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中央主导型公共管理制度具有其天然优势,其能够支配我国的制度资源,无论从国家制度稳定还是从国家的总体创新来说,中央主导型公共管理制度都是最重要的创新需要。中央主导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主要适用于关系到人民根本利益方面的公共事务管理,只要坚持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中央机构的主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将我国的各种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资源进行整合,才能保证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4.自主创造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自主创造型公共管理制度其需要通过公共管理制度自我进行创新和研究,进行自我构建,是一种自发型的管理制度创新方式。此种制度创新方式因为之前没有先例可供参考,只能通过对理论的分析进行制度创新,此制度创新方式正处于探索阶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因为其成本较高,因此在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方面较多。公共管理制度进行自主创新还需要经过较为慎重的统筹和规划,才能真正运行到实践生活中。

结语:

公共管理及其创新对于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国家及政府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对其进行创新运用,让公共管理为人民带来更多的利益,让人们更多的享受到公共管理所带来的福利,让人民在公共管理中感受幸福。

作者:谢晓艺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珺,郝索.我国服务产业公共管理创新机制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45-47.

[2]乔治•H•弗雷德里克森,李文彬,裴祖军.公共管理与真正的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5,04:127-133.

[3]杨杰.以公共管理创新促进我国转型发展[J].才智,2015,20:345.

公共事务管理范文8

对于政府而言,公众参与能够激发其社会管理的活力,提高其社会管理的能力。公众参与实现群策群力,能广聚民众智慧,善采民众之长,既能节约政府社会管理资源,又能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能。对于民众(新居民)而言,公众参与有利于新居民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实现,有利于增强其自觉性和主人翁精神,有利于加强其对政府政策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政府与公众之间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加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既有利于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善治”;同时又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而这些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公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要求政府决策要充分考虑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可接受程度,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性,因而公众的参与权需要得到维护。反过来,公众参与的加强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基层民主化进程,也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拓展了视野。因此,在社会管理中吸纳新居民参与,将有利于满足新居民各种利益的诉求,化解新居民的相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桐乡新居民公众参与的现状

为深入了解新居民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笔者在对桐乡新居民局调研的基础之上,深入社区,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桐乡新居民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一)桐乡新居民整体情况

1.新居民分布情况。根据2013年6月底全市新居民居住证发放统计情况汇总,桐乡市现有登记在册新居民440808人。全市12个镇、街道,已有7个镇、街道新居民过万,已有2个镇、街道(梧桐街道、濮院)新居民已超过本地户籍人口,出现了人口比例“倒挂”现象。2.人力资源丰富,就业以务工为主。桐乡市新居民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人力资源比较丰富。从就业人员分布情况看,新居民中务工人员为329057人,占88.25%;务农为687人,占0.18%;经商为25738人,占6.90%;服务为9219人,占2.47%;务工、务农、经商、服务人员总共有364701人,占总数的97.80%。3.新居民文化层次不高。据2013年6月底桐乡市新居民登记注册情况数据显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2.51%,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占5.14%,初中学历的新居民占82.21%,初中以下学历占10.14%(见表2)。③以上数据表明,桐乡市新居民文化水平处于较低的层次。为更加深入了解新居民在公众参与的具体情况,笔者走访了桐乡新居民比较集中的几个社区,并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对象主要以桐乡桐庆小区、兴安小区等社区的新居民为主,笔者对部分新居民进行了访谈,并发放调查问卷。共计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91份,其中有效问卷181份,有效率为94.7%。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1)性别比例:男性102人,女性79人,分别占56.3%,43.7%。(2)年龄分布:年龄在20岁以下的有21人,占11.6%;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的有77人,占42.5%;年龄在30岁~45岁之间的有70人,占38.7%;45岁以上的有13人,占7.2%。(3)被调查者在外地工作时间平均为8.1年,来桐乡工作时间平均3.2年。(4)受教育程度:初中以下的15人,初中142人,高中或中技中专11人,大专及以上13人。

(三)桐乡新居民公众参与情况

当前形势下,新居民进行公共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村民选举、参与村级公共事务;二是在现暂住城市参加城市社区选举以及参与社区的相关公共事务。笔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只有28.6%被访新居民回乡参加农村的选举,而有71.4%的新居民从未参加过农村选举。新居民参与城市社区选举更少,只有11.2%的新居民参与过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由访谈结果可知,新居民参与选举的整体状况不佳存在一些现实原因。新居民回乡参加选举的成本较大,而且回乡时间有限,这是新居民未回乡参加选举的客观原因;而与之对应的,新居民更少参与城市社区的选举则有着体制性和社会性的因素: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城市社区一般不会把新居民登记为选民;另一方面,受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城市社区的居民不愿与社区新居民分享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包括选举权在内。多数新居民认为选举与自己关系不大,新居民自身的参与意识值得关注。即便曾参加过选举的新居民中也有一部分抱着“谁给好处就选谁”的态度。因此,新居民的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令人对堪忧。新居民参与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调查显示,虽然高达54.1%的新居民从未参加过相关的公共事务,但是“想参加没有机会”以及“参加过”的占了45.9%,这说明接近半数的新居民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愿望。关于“有没有权利参加城市社区事务管理”问题,21.4%的新居民认为自己“有权参与到社区的事务管理”,32.5%的新居民认为自己“基本有权利”,只有18.0%的新居民认为自己“没有权力参与城市社区事务管理”。这说明有半数以上的新居民对参与城市社区事务管理是持积极态度的。与此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新居民很少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在问及“针对桐乡的发展,你跟政府提过相关建议”时,“从未提过”的占55.8%,“想提没机会”的占29.3%,“偶尔会提”的占12.2%,“经常会提”的只占2.7%。

三、桐乡新居民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在新居民社会管理方面,桐乡全面落实“新居民服务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逐渐完善积分制管理体系,各项举措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新居民人数众多、人员复杂,目前新居民的社会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居民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外来新居民由于自身认识、经济条件等影响,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新居民的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高达93%,这无疑导致其传统思想观念浓厚,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城市社区的治理持冷淡态度。同时,访谈结果显示,新居民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强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对自身的不自信,作为客居他乡的外来人口,多数新居民认为自己与城里人相比地位卑微,因而人微言轻,即便提出什么建议也未必会被重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主动放弃了相关的权力。二是外来新居民本身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差,而一般情况下个体的经济地位往往决定了其政治地位,在城里人面前,他们常常是“挺不起腰板”的,说话没底气,讲话没分量,因而不去参与相关事务。三是有部分新居民认为,城市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所谓“肉食者谋之”,即便让他们参与相关的讨论、会议等都不过是走走过场,摆摆形式,没有过多的实际意义。

(二)新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不足

外来新居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这广泛影响了新居民的就业情况,据调查结果显示,桐乡新居民中,务工人员为329057人,占16周岁以上新居民总数的88.25%;务农为687人,占0.18%;经商为25738人,占6.90%;服务为9219人,占2.47%;务工、务农、经商、服务人员总共有364701人,占总数的97.80%。①由上可知,新居民学历层次低下,绝大多数的新居民都在各个工厂一线工作,与城市社区居民的接触并不多,学习机会较少。因此,他们没有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更没有管理城市社区的实际经验。另外,政府等公共部门也较少开展提高弱势群体参政能力方面的培训,导致新居民的相关认识有些片面,判断力以及对相关方案论证的能力有限。

(三)新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尽管有些新居民在桐乡务工经商已多年,但当地居民对新居民还没有普遍认同,甚至还是以异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造成了相互间的隔阂。对新居民认同的边缘化导致了新居民的社会地位边缘化,同时,由于受到户籍限制、工作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经济收入低及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影响,新居民社会地位明显低于普通市民,属于城市社会的中下阶层,缺乏向上流动的社会机制,更谈不上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参与民主生活,表达利益诉求。社会地位边缘化导致新居民长期游离于城市政治生活外,不利于他们形成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削弱了新居民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四)政府对新居民参与城市治理认识不够

政府为一般公众提供的制度内政治参与的渠道相对有限,主要包括人代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重大问题民主讨论协商制度等。虽然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些新的参与渠道,如听证会、意见征求、信访、互联网论坛和公众信箱等,但是能够保证参与渠道畅通的相关制度相对缺乏,所以很难保证公众参与切实得到实施。政府认为新居民不具备必要的治理经验与能力,忽视了新居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义。由于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户籍紧密相连,而新居民的户籍在农村,在桐乡就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新居民的比例过低,听证制度缺少新居民代言人,新居民的话语权并没有真正地实现。②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居民自主意识已经显著增强,而且作为社会公民的参与意识也显著提高,因而在新居民社会管理中扩展新居民的公众参与面、增强新居民的公众参与度将有利于其自身管理,同时能够节约政府管理资源。

(一)培育新居民社会管理参与意识和能力

要使新居民能够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就要正确培养其公民意识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对新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政府可以委托高校针对新居民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政府负责为高校提供培训经费,并做好其他服务和监督教育培训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开展好新居民普法工作。就桐乡而言,要继续开展好新居民教育讲座,提升新居民文化、法律素养,同时要注重以点带面,引导基层积极开展新居民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以“手拉手共筑法律防线、心连心共建和谐家园”等为主题的新居民法制专题教育活动,推广建立规模以上企业、新居民聚集地法制教育点、法制宣传园(栏),扩大教育面,增强教育效果,切实提高新居民法制意识,提升其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培养其政治知识和技能,使新居民逐步融入到现代经济和政治生活之中。

(二)推进和完善新居民管理积分制

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因此,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基础性作用和主导作用。为此,就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在政策上要主动接受和吸纳新居民,制定明确的政策法规,保障新居民参与社会管理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逐步形成新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共同的参与和分享机制。桐乡自2013年6月开始对新居民实施积分制管理办法,按照新居民的综合素质、实际贡献等进行积分评估,积分高的新居民可享受入学等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去因户籍限制导致的新居民权力、待遇不同于城里人的状况。接下来,应不断推进和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新居民的政策待遇,为更多的新居民参与桐乡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基础性保障,以“积极、简便、有序、有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居民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让新居民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更有资格参与、有机会参与。

(三)拓宽新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