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与防范探析

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与防范探析

摘要:区块链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但也存在着技术风险、人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应借助“沙盒监管”模式,注重区块链的特性,创新传统监管,建立专门监管,使区块链金融监管向功能性、技术化监管转型;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权,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以及金融司法等方面加速技术性与法律性监管手段的融合。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

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

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

区块链技术应用在金融领域,凭借其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传输和共识机制等技术,给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革新的路径。但是,在区块链技术给金融行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藏风险。变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是防范区块链金融问题的可行路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国家金融发展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进一步发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价值造成阻碍。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对传统金融监管做出创新性变革,转变监管思路,以功能性技术化监管为主要变革方向,提高对区块链技术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区块链金融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相协调,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罗开裕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