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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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范文1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尤其是对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更大的需求。国内高等院校大都设有法学专业,其教学大纲中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且趋于一致,即将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学理论应用到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型人才。但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上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设计一套科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能够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有限   教师是教学任务的直接实施者,教师教学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所培养学生质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难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多数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学专业来说,不论专业实习还是毕业实习,实习的方式都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多数学生会选择分散实习,即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别处于第七和第八两个学期,而这个时间段学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等压力,于是学生对实习几乎都是敷衍了事,腾出精力解决就业、考研、考公等问题,而毕业生就业率又是衡量一个学校层次的重要指标,因而学校对这种情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控制,法学实践教学只能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未被认可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均采用理论性较强的教材,这类教材的特点是强调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内容介绍多且深,通常需要较多的课时才能完成该门课程的讲授,较多的课时意味着较多的学分,另外教育部规定大学期间必修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政治理论课也占了相当多的学分,从而导致在总学分既定的情况下留给实践教学的学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们不仅缺乏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科书,而且没有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四)学生的实践机会有限,缺少法律实务的真实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单位往往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不让学生接触实质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复印、跑腿等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难以给实习单位提供帮助,反而是实习单位怕学生到来会干扰正常工作进程,增加管理、运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实习单位也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践上的指导。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平台,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历练条件,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师生共同受益的质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和配套的管理、评价制度。   (一)要明确构建法学专业实践体系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同时要遵循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当是:   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和遵循实践教学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造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案例的条件,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及运用放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既有广泛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模块和创新能力模块组成。   1.基本能力模块。基本能力是指学生基本的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创新意识等,通常包括口才沟通能力、社会调研、疑难案例编写等。   (1)口才沟通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沟通和辩论技巧。可通过课前十分钟的演讲、辩论赛等,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的敏捷性和严密性。   (2)社会调研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调研技能、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关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2]   学生在社会   调研之前要事先准备好调研提纲,在调研过程中要根据进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调研完成后写出调研报告。   (3)疑难案例编写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综合思考能力。学生可先自行收集现实发生的真实疑难案例,一人一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然后通过小组讨论深化认识,最后以论文格式形成书面分析,老师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2.核心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是学生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询、审判观摩旁听、模拟审判、专业实习。   (1)法律咨询。可组织学生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周末法律义务咨询等平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咨询,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促使学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社会现实,这不仅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为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了预演。   (2)审判观摩旁听。学生通过真实开庭的旁听观摩,熟悉诉讼程序,体察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模拟审判。学生自己选择案例按照庭审的程序开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提高学生对诉讼程序的认识及各类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模拟审判以必要的指导。   (4)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实习单位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实习单位一般应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企业法务部门。   3.创新能力模块。创新能力模块是在基本能力模块和核心能力模块基础上的升华。该模块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一种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优点是学习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该方法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这种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使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之下,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寓学于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进行一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实习,[3]部分学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岗实习。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毕业实习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阶段综合运用四年所学法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学术思维过程。由于学校对毕业论文的字数、理论创新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锻炼。   上述三大模块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路径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构建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与理论教学衔接科学的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也需要相应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科学安排实践课程的学时,明确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从而确定老师的工作职责,使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与理论教学衔接起来,真正形成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大纲形成以后,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该大纲最终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材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材是对法学理论教材的重要补充,法学院校可组织本校教师及校外资深律师根据法律实务的特点编写实践教材,该教材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遵循实践教学大纲对实践学时的安排,侧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从具体的诉讼、仲裁、调解程序到法律实务技巧等,同时实践教材内容应适度地涉及相关学科知识,应融应用型和综合性于一体,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与律师这两种身份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从能力与素质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其次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需要丰富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然后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兼职锻炼,强化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除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外,还可以通过引进外聘教师的办法,聘用那行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的实践环节无论是课外的实习还是课内的实训,要想真正达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保障。学校一方面要投资建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协会、案例实训室和图书资料室,同时还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积极联系,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五)在校建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系通过争取学校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法律服务。有了校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教师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校内律师事务所应为教师教学提供真实的教学案例,安排学生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生实习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p#分页标题#e#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论轻实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学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方法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实践大纲是否完善,指导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与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4]综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既需要优秀的师资、完善的基地,还需要配套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教材,也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只有本着求真实务的精神改革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

法学专业范文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有律师直言:“我们的法学教育的不成功正在于学生到律师所后不能很快承担律师所交办的业务,对律师行业和操作规程不甚了解,因为老师并没有教他们,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律师的转变需要律师所的重新教育和培训,使本来应该由法学院完成的任务落在了律师所的头上,不仅加重了律师所的负担,也使培养出来的律师五花八门,进了什么样的律师所就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选个什么样的师傅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徒弟,从而使中国律师界形成不了学院经典派的合格律师主流。”[1]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确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更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1.毕业实习被消解。毕业实习一般被安排在大三暑期或大四上学期,但遗憾的是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到有关单位实习,而是托亲友或其他途径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盖一个章,回学校后应付老师对毕业实习的要求,换取毕业实习学分,这种现象近年来日趋严重。主要原因是就业压力大,一部分学生希冀通过考研延缓就业或者为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复习考研,根本无暇毕业实习;另外一部分学生在大三后到处投简历、参加招聘会以及各地公务员招考的笔试、面试等;还有一部分学生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三暑期多数备战司考,由于毕业实习机制固有的问题,学生为考研、司考、寻觅就业单位所累,毕业实习美其名曰实习,实则沦为“放羊式”的自选活动。更有甚者,极个别学生既不找工作、又不备考、也不去实习,随意找个单位写个毕业实习鉴定编造一个毕业实习报告、拿着一些积攒的发票来报销完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未能很好地体现毕业实习的价值。   2.课程实习被虚化。   由于大学急剧扩招,造成实习基地、实习单位严重不足,目前已经难以找到能同时容纳整个班级或者小组集中实习的单位,自行联系课程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变得较高。   一方面,有的学生也许能找到实习单位,但对绝大多数的同学来说,联系一个实习单位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集中实习有困难、分散实习存弊端,不少法学院鼓励小团队集中实习,对5人以上组团实习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学生只不过将课程实习鉴定等有关材料找实习单位盖章了事,应付学院对课程实习的要求。   3.模拟法庭不到位。模拟的案件大多选择简单案件,只是走完步骤,把在法庭上看到的程序演练一遍。对法庭开庭的内容、目标认识不足,使得模拟法庭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以至于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而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模拟法庭一般是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所有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课程是以较为复杂的案件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像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并且法官和律师往往亲临现场指导。   4.社会调查显形式。在寒假和暑假期间的社会调查,法学学生自行安排调查的选题,学院很少组织安排集体的项目。指导老师一般会就社会调查的方法给予一些提示,对调查的内容划出一个大致的范围;但在缺少基本的理论知识储备的情况下,学生单枪匹马地进行社会调查,即使很认真的学生做出实际的调查工作,撰写的调查报告也差强人意。学生回到学院上交调查报告、指导老师给出成绩,就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真假不辨的官样文章,也成为一种送学分的课目。   5.实习单位顾虑多。多数实习单位对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一定考虑,有的实习单位不愿意分出精力为实习生安排指导老师;还有的实习单位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让法律实习生做强度较大、且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如要求每天订几本、十几本案卷。   此外,有的实习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纪律散漫,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不仅不能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还经常给单位添麻烦;还有的实习生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漫不经心,利用便利条件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有的甚至用单位的电话“煲粥”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意接纳实习学生,即使愿意也顾虑重重。   二、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1.合理安排实践时间。   除课程实习在教学计划中配备合理时间外,毕业实习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实践证明,大四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完,是安排法学毕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毕业实习时间调整在第7学期司法考试后(通常为每年11~12月)进行。   2.提供实践资金保障。法学教育的实践化,首先需要的是教师的认真态度、精力投入和奉献精神,但更需要法学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单位的资金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需要资金保障和教学时间方面的安排。在这方面,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考虑聚集资源,引领法学教育实践化的潮流,在学生实践观摩、教师实践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启动全国性的模拟法庭,使之成为法学实践教育的标志。   3.细化实践教学流程。   (1)实习前的准备。第一,引导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学生的专业实习不仅是培养他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还应磨炼他们如何融入团队、与周围的同事相处。因此赴实习单位前应叮嘱学生:做事多一点,嘴巴甜一点,行动快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脑筋活一点。要求学生每天都提前到办公室搞卫生、端茶、倒水,与同事和领导和睦相处,虚心请教,与他们坦诚交流,虚心学习,诚实做人。第二,指导学生了解单位情况。提醒学生通过网络了解实习单位概况,熟悉实习单位的专业领域和业务,温习和激活可能用到的专业知识,为实习做专业知识的准备。第三,督促学生遵守单位纪律。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多,客观上使得一些同学比较散漫,而在实习单位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工作作息时间,因此在实习前要求同学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四,指导学生着装准备,虽然实习单位一般不对实习生的着装加以要求,但应引导学生着装得体,避免与实习单位的气氛格格不入。#p#分页标题#e#   (2)实习中的指导。第一,引导学生端正态度。许多同学在实习之初都被安排做最简单最外围的工作,如装订案卷、记笔录之类的看似简单却繁琐的工作。这时要指导同学们端正态度,耐心细致地去完成看似没有技术含量,却能通过完成工作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实习打下基础。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在每次整理案卷的时候,我都去看各种法律文件是怎么写作的,为什么要这样写,这个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哪个条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怎么去平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值得学习的地方等。最后整理完这些案件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学到了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那就是实践经验。”第二,引导学生享受过程。实习的工作可能是繁琐、枯燥的,整理装订卷宗又看似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实习的收获往往也不会立竿见影,却是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要引导同学们带着收获过程的心态完成任务,在收获过程中享受过程,从而忙碌的实习活动变成对专业知识运用的享受,另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不管是整理卷宗还是阅读案例,都妙趣横生。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的仔细认真,在完成分配任务时的耐心负责,以及无时无刻应接不暇的新鲜感与压迫感,有时候当人为了完成一件使命时所付出的努力在获得的成果面前就都不算什么了,这种忙碌的感觉真好!”   (3)实习后的总结。学生实习结束,专业老师的实习指导并没有结束,不仅要批阅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论文,给出实习成绩,更重要的是应帮助学生梳理实习收获。通过实习,同学们找出自己的不足,哪些课程知识不够扎实,如何弥补自己的不足,对自己的知识点查缺补漏,提高自己的能力。   4.鼓励学生自主实践。国外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一味地强调集中实习并不利于实现实习目的,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如果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有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同时,在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的情形下,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在专业实习中法学院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   5.强化指导老师监管。指导老师应制定较为规范的指导流程,可借鉴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的监管,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等举措,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建立指导日志、实习效果评定记载,将实习指导纳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中。   6.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目前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可以考虑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到相应地区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学生通过援助,不仅可以更好地实践专业知识,还能学习到许多为人处事的方法与道理,学生得到了锻炼。在援助中收集大量的一手资料,了解实践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调研报告,形成阶段性成果,与指导老师共同署名,取得双赢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也成雏形,不仅有理论研究,还有大量实证的数据加以支持,更有与律师的探讨成果。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长远考虑,赋予法律援助学生“准律师”身份,对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认真反思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应当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完善法学实践教学途径,对开创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有所裨益。

法学专业范文3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必然要求学生在实践能力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以适应当前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需求。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它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实践互动的需要。   1建设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意义   (1)是学校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即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独立学院从建立之初就把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当格外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训,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2)促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现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随着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教学计划,作为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实习也称为专业实习,由过去毕业实习只是使学生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操作,到专业实习旨在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训练法律能力,并强化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极大地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同时根据法学教育规律提出并论证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将实习作为一个孤立的教学单元或环节,而是将其视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有机部分和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   (3)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同学们真正进入到实务工作中去,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实务工作能力,同时可以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对将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一个实质性的了解。而且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理论知识学习的必要性   (4)有利于缓解学生就业压力   学生通过法学校外实习基地这一平台可能对自己将来的就业获得机会。学生在实习基地的优异表现,给实习基地单位如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实习基地也有用人需求,那么实习基地单位和毕业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最终把实习基地变为就业基地。   2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缺乏科学性。   目前大部分学校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很多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多半是流于形式,往往就是签一份协议书,挂一块牌子了事,至于双方如何去规范建设、如何去规范管理、如何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划,后续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学校与学院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没有相对科学、合理的方法,这导致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混乱,影响实习质量。   (2)师资力量不强,指导教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众多高校并不缺少法学理论课教师,但较为缺乏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绝大数教师不太熟悉法律实务。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需要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既能精通理论,又能热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现阶段符合上述要求的教师较为短缺。在实践教学队伍建设方面,为节约教学成本,高校较少设置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多采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兼任的方式,即使有部分高校设立了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但相关人员的实务能力也不强,很难完成专业的指导。实践教学教师在人员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足,加之未能科学地计算实践教师工作量,容易打击实践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有效指导,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后果。   (3)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间缺乏互动,合作单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合作仅限于学生单方面实习,内容比较单一,没有互动。在法学校外实习基地共建过程中,虽然合作双方关系较为友好,相关合作单位也能给予一定关心与支持,大多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但有的协议过于简短,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明确,缺乏长效的互利共赢机制;有的则完全流于形式,合作单位参与建设积极性不高,没有全面实施签订的合作协议。相较于重点大学,独立学院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无论是资金优势还是学术优势都不具备。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仅仅依靠领导、专业教师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士的个人情宜来维系,一旦发生人员更换,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同,从而严重影响实习教学基地的稳定性。   (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   实习基地尤其是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因为实习基地需要相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生活设施和管理费用等,特别是在离学校较远的地区实习,学生的住宿、就餐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独立学院学生实习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更是显得捉襟见肘,而合作共建单位一般为财政拔款单位,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对实习基地建设在经费上支持也较为有限。由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就无法保障学生正常的实习,其实习效果就大受影响。同时,经费投入不足也不利于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合作的稳定性。#p#分页标题#e#   (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   实习时间设置也有待改善,实习时间过度集中,接收单位不堪重负,因此不愿意多次接收实习生,而且大多数学校安排的实习周期较短,实习生往往刚进入角色,实习时间就已结束,而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时间。   另外,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找工作、考研、司考时间相冲突。许多同学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司考,毕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存在“虚假实习”的现象,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创新研究   (1)严格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   实习基地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目的和效果的实现。首先,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很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结构和岗位来承担。一般来讲,这项工作可以作为一个岗位来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其次,要制定一套健全、切时可行的实习基地规章制度,为实习工作和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落实。最后,学校要加强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学生实习时这些规章制度能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保障实习每一环节的顺畅。   (2)重视与校外实习基地关系的良性运行。   在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合作单位应该努力探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法律院校教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势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应该互相弥补。对于大部分的独立学院来说,不存在这样的资源优势,无法为合作单位提供很好的帮助和支持,相对于知名高校,一般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独立学院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强,因此对于大量需要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我们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多的关注。针对独立学院来说,可以采用一些新型方式,如请离校近的实习单位法院把一些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开庭,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审判,这和同学们自己所组织的模拟法庭有实质上的区别。通过真实庭审的观摩,同学们对审判的程序、法律的权威性等都会有更加深刻地人体会,同时这也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了机会;或者聘请合作单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学生作实务专题报告,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也可以让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重视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完成。   法学实践性教学工作要求指导教师即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要有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一般说来本校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实践经验较缺乏,学校应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二是从合作共建单位聘请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不仅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习,而且还可以向本校教师传授实践经验和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帮助。目前独立学院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对本校法学教师进行实践环节的专门培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最可行的途径是直接聘请校外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但从学校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将培养自己的“双师型”教师作为重要的工作计划。   (4)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在强调基地实习的同时不能忽视校内实践的重要性。   学生在进入检察院、法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初,因为校内实践活动的效果没有实现,一部分同学对基本的审理程序完全不了解,不能胜任法律文书的书写,相应的实体法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这些同学大约得经过二个多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实务状况。反之,那些在学校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的同学不论是在审理程序、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实体法的运用方面都有更好的表现,他们能主动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实习结束时收获往往比较大,也能得到实习单位老师的肯定,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应当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部分结合起来。   (5)合理安排实习教学时间。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包括:案例教学、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应根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精心设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首先,为防止“虚假实习”现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尽可能避开与学生司考、考研、找工作等相冲突,有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其次,因法学校外实习基地主要集中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这些单位往往容量有限,一次安排的学生不宜太多,因此在在时间和人数安排应尽可能分散,否则接收单位会不堪重负。再者,应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鉴于法务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实习生要完整地参与一到两个案件的全过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建议毕业实习的时间保证在三个月以上。

法学专业范文4

 

在教育行政部门干预以及市场的调节下,法学教育结构进行了调整。政法大学和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研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在这个整合过程中,一般学校的法律院系的培养目标被调整为“应用型法律人才”。[1]   就全国的法学教育来讲,各高校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层次,这是整个法学教育的需求,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一般院校法学专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符合这个宗旨,即培养比较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可以在社会各个部门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为了实现这个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实践课的考核体系也应进行改革,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现状并设计一套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考评的评价体系。   一、目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情况梳理   法学教学既要重视课堂上的理论讲授,也要对实践教学足够重视。国内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实践课主要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它包括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实践方式,考核应当有所区别。   1.课内实践教学环节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加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对课内实践教学课程,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时间,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课内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讨论和模拟法庭等形式来实现。讨论课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对疑难案例的讨论,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课形式活泼、气氛活跃,师生互动充分。课堂讨论早在1904年进入德国大学,而哈佛大学首先将课堂讨论正式纳入教学计划之中。课堂讨论教学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在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课堂讨论的作用,教师需要精心设计和认真组织,提前找到一个好的话题,设计讨论程序,提炼核心问题,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对法学教育管理者来讲,课堂讨论课如何进行考核是其所关心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是模拟法院审判的方式,将学生安排成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将课堂上已经学习过的法律知识、基本程序运用于模拟法庭教学,在整个模拟审判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运用已掌握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还要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掌握他们没有掌握的知识,促使他们课下继续钻研、探索。此外,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表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认真准备才能达到训练实际能力的目的。   2.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1)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为来到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实际案例的操作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并使其了解律师的社会角色。   (2)毕业实习。学生到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传统的法学专业的实习活动。由于近几年法学院的扩招,法学专业学生较多,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不进行统一组织安排,使其流于形式,学生多是找熟人盖个章而已。   二、目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考评存在的问题   1.对学生实践能力考核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考核大多流于形式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因此,在考核学生成绩时,实践能力的考核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学生的成绩评估体系中,“实践教学”的测试项目,一般约占10%,所占分数过少,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由于学生的表现评定标准模糊,教师通常凭主观印象给学生评分,常常不能客观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更有甚者,大部分课程都没有实践教学的考核环节。学生普遍反映在法律实践教学中考核的形式过于单一,很难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作用。   2.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面过于狭窄   对实践教学的考核,老师们通常的做法是在课堂上或实践过程中,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没有具体的考试范围,在拿一个案例让同学们讨论时,没有评分范围和标准,仅仅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打出考核分数,这种做法即片面又主观性较强。其实法学实践能力的考核存在于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各种形式中,考核的出发点及侧重点均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应当事先进行全面的安排,设置不同的考核项目,分别考察学生的不同能力。   3.实践能力的考核时间安排不够科学   通常实践能力的考核也像理论课一样,在教学结束时进行,没有体现过程的动态管理理念。因此,这些考核要分散到平时的课内或课外进行,不要集中在期末一次性进行,时间安排上要讲究科学性及合理性。   4.诊所式实践课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   诊所式教学的工作量受大多数实践教学教师的关注。如果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将挫伤教师的积极性,影响诊所教育的持久性。每间诊所通常有两个或更多的教师,诊所课程一般为3学分至4学分。这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同,如何计算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是教学管理者应当考虑的问题。教师不仅在诊所讲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还要培训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把握,处理应急事务,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教师要运用法律及社会知识,教授学生从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案件证据收集整理,准备开庭材料,撰写起诉书、词、辩护词等,教师都必须给予学生“一对一”、“手把手”的办案指导,并跟踪指导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教学工作量仅按3学分至4学分来计算,显然是太少了,不足以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p#分页标题#e#   三、改革法学实践课的评价体系   改革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是由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决定的。实践教学评价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考核的多样性,仅阅读书面材料,以确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是不公平的,书面材料对于许多学生来讲不是件难事。因此,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改革单一的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1.改革传统的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持续扩招,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多,在形势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上,学生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成为用人单位选择的重点。没有受过实践法律训练的学生,缺少法律的逻辑思维,在求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激烈的就业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有很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   2.注重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我们不仅要教授给学生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性,例如律师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必然会面对伤害或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的情况,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疾恶如仇,而应当保持中立,等等。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业道德教育,它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职业素质、树立法律职业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法律职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给学生,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3.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植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应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性或综合性目标。然而在我国由于深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学教育被视为是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而强调培养学生为这种目的服务的专业素养。在阶级斗争主导的时代,培养掌握刀把子人才;在经济建设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代,培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人才;在法律职业化的时代,人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生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价值需要被无情地抹杀。因而法律信仰这一关乎法律人人格塑造的根本,成为法学教育的空白”[3]。这种教育体制导致的现状是许多优秀法学本科学生很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较差。   4.学生参与法学实践课的评价   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的教学活动,实践性课程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评价。在很多情况下,学生会比教师更真实地了解同学们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因此,在实践性教学中,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也是学习效果评价的主体,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应建立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例如可在毕业实习考核中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对于法律咨询等活动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4]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评价的具体措施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检验学生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1.培养“双师型”的教师法律是一项非常实用的学科,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应用人才的教育,应该有一定数量“双师型”人才,即一批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走进教室,他是一名教师,去了社会,他可以成为一名律师或法官,可以直接处理法律实务。一般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重理论研究,其本身法律运用能力不足,要创造条件让老师从事实践活动,比如去当地的法院或检察院挂职锻炼,积累实践经验,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2.考试方式多样化   可以采用口试,其程序可以参照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让考生抽取题目,学生当场回答评委提问,最后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口试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的思维,使其敏捷。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模拟审判采取模拟开庭、制作法律文书与提交个人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其中模拟开庭占50分,制作法律文书占30分,个人心得体会占10分,小组内评分占10分,四项相加之和即为总评成绩。   3.提高法律诊所教师的待遇   我们认为,计算每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应当独立,这样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此外,由于法律诊所课程讲授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求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手把手”地指导学生,这种师徒式的教授方式,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因此,从长远来看,适当增加教师在诊所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这样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应打破现有的评价机制,建立独立的针对诊所教师的职称晋升机制,并设立专职和专业的诊所教师,除了诊所课程之外,无需承担其他的课程和科研任务。在课酬之外,通过补贴费、加班费等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之外的工作进行肯定,这样无疑会提高诊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之能够把课堂教学之外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诊所教育中去。[5]   4.完善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考核。对教师教学的评价,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现实问题,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评价体系应当包括:课程的设置、大纲等问题。对学生的考核,要实行量化指标考核。1)要求学生四年大学期间至少参与办理一个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有一定的把握。2)要确保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学生年终实习和毕业实习累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要做出安排。3)要改变现有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以学生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理交流能力等为内容,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设计“多点式”考核评价制度,把着眼点放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形成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p#分页标题#e#

法学专业范文5

已有《经济法》内容体系存在着课程目标错位、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确定纠缠不清、课程内容体系杂乱无章与无法体现经济规律等缺陷。因此,在《经济法》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确立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现通识教育的客观要求。其次,在此目标下,《经济法》内容体系应该以民商法为基础,其内容选择要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最后,要以经济规律重新构造《经济法》的逻辑“龙骨”,让鼓励创造财富和自主创业的职业导向成为课程教学的主线。

关键词

经济法;民商法;经济规律;课程目标;内容体系

基金项目:

本文是2014年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法》精品资源共享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李炼,项目文号——粤教高函(2014)97号。

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的内容之一,而相应的《经济法》课程则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以下简称《经济法》,以此区别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应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则称《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不仅对非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意义,也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借鉴价值。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我们的经济改革方向——让市场而不是政府在经济领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经济法》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和审视。

一、《经济法》内容体系的基本认识

(一)《经济法》课程目标错位

课程目标是指通过课程教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主要分为认知类、技能类、情感类和应用类等四个层次。课程目标决定着课程的教学内容、知识体系、组织安排及教学方法。然而,受法学专业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影响,许多高校长期以来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课程目标的区别,把《经济法》开设成了《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课程目标,是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对经济法律信仰,使之具有经济法律思维能力、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和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①。而《经济法》的课程目标,则在于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学以致用”是其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即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具有第一线实践能力②。显然,与《经济法学》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相比,《经济法》在认知、技能、情感和应用等四个层次上的要求,都应该降低。正是课程目标的错位,导致了《经济法》内容与教学的严重“法学化”。

(二)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确定纠缠不清

早期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大经济法”(又称广义经济法)概念基础上的,把许多民商法的内容纳入了其中。但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这种广义经济法的观点失去了立法基础。1993年我国《宪法》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义经济法概念更进一步失去了相应的经济学依据。从此,《经济法学》进入了狭义经济法时代,即只以纵向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制法为核心,民商法不再被包括在其中,即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一致。但《经济法》则仍停留在广义经济法阶段,尽管具体内容也在与时俱进。于是,《经济法》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就深深地打上了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的烙印。需要注意的是,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是以狭义上的经济法概念为基础的。但《经济法》却从来都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采用的是广义经济法概念③。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民法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而且我认为是最基本的经济法。④”这样,《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课程内容体系杂乱无章,无法体现经济规律

虽然在广义经济法概念下,根据其内容是否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还可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即包括民商法的内容也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的内容;另一种则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不涉及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市场的内容。但后者并不占主导地位。纵观已有的《经济法》的教材,各章前后顺序排列都比较随意,不仅单元模块的划分缺少学科依据,而且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联系也不强。对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经济法学》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宏观经济学,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居于本原地位。因此,《经济法学》也获得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之评价,以致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⑤。但是,在《经济法》中很少有教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为主线,对其教学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这与《经济法学》的所具有的经济规律性形成了鲜明对照。

二、《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的重新定位

(一)课程目标要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

在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时代,高校本科教学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专业技能和实用能力。《经济法》课程目标的确立,应尊重学生的本专业基础,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为导向⑥,从而构成对其本专业能力的必要支撑或补充。对一个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而言,宽视野、厚基础、重能力的目标是必要而恰当的。但就其中的一门课程而言,要完整地体现这一目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就《经济法》而言,所谓的宽视野,只能是非法学专业而不能是法学专业的“宽”;相应的厚基础与重能力也只能是指本专业而非法学专业的“厚”基础和“重”能力。显然,《经济法》课程目标的设计应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相适应,即应以其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注重法学思维模式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熏陶。

(二)课程内容体系应以民商法为基础

对非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是一门专业基础课。而《经济法》的开设,就其初衷来说,是希望学生了解一些诸如合同法等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但这些恰恰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内容,而是民商法的内容。与其说它是经济法,不如说它是有关市场经济或创造财富的法更为恰当。而从非法学专业的角度考虑,民商法的内容不仅构成了其专业素质的基础,也与其在专业中课程体系中性质与定位完全符合。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内容,则显然属于“奢侈品”的范畴。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主要内容,主要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与经济合同法,并不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现在,随着市场在经济领域作用的提升,在客观上也为《经济法》的内容体系调整提供了新的机遇,从而有可能改变已有《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要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构建内容体系

在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说语境下的“实用够用”内含是很不相同的。为了克服现有《经济法》中存在的“法学化”倾向,我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实用够用”的标准重新界定。“实用”是指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对职业能力形成所不可或缺的单行法律内容,打破法学界各家各派对法学体系与内容上的理论划分。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就要以民商法为基础,辅之以体现学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法律内容(如金融法,但要侧重于其中的民商法属性,淡化其中的调控与监管属性),并删除一些非实用性的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比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责任、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够用”是指课程内容要与其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相适应,注意平衡好各知识模块在课程中的学时或比例关系。在有限的课时内,只能设置与之相匹配的知识模块。况且,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使得在大学阶段一次性所获得的知识不足以够用终身,短短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更不足于使学生具备解决整个职业生涯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因此,“够用”是有时间节点的,应该是指在学生离开校园后的三到五年内,使之初步具备处理职业或创业相关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就为“够用”。必须强调,让非法学专业学生像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样拥有独立处理有关法律实务的知识与能力,这从来都是个“梦”而不切合实际。因此,《经济法》只能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理念,使之具备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的基本能力,法律细节和技术操作就交由法律人来完成好了。为此,《经济法》各知识模块的内容要以最低限度地满足专业需求为限,不作过深解读,简单实用为宜,够用有用为好。显然,对“实用够用”的定位,必需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专业所需内容宽泛、总学时有限、对各知识模块的要求不能过高等特点。在实际教学中,要求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介绍,点到为止,不要过分纠缠于细节规定,在“量”与“质”之间达成平衡。至于那些需要了解却无法细讲的具体规定,可通过师生交流或学习指导书来完成,也可以交由学生课下自主学习。90后大学生已经具备通过网络获取知识和学习的能力,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四)要体现通识教育的客观要求

我们反对为了提高专业针对性,按不同专业选择不同教材、设置不同教学大纲的做法。因为绝大部分文科专业所必需的核心内容都是基本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各专业对某些知识模块的要求有所区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人为主观性,进而表现为本科教育认识定位的局限性。实际上,这些差别也不足以突破课程整体内容框架。这也恰是通识教育成为本科教育发展趋势的一个客观基础。对此,以通识教育为导向,对课程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划分是必要的,并已经成为各高校课程设置改革和探讨的现实要求。这就需要在具体确定不同专业共同知识内核的基础上,尝试重点模块式教学。就《经济法》而言,首先需要为全体学生设计必须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共同知识,从而提炼出教学重点模块。至于如何满足各专业对经济法各单行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全可以交由任课老师在此模块下有选择地进行特色或个性化教学。要在《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上,为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和发挥教学自治原则留有一席之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识教育不仅有利于实现或符合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也有利于鼓励自主创业的新“就业”观念的实践。对于后者,《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也必须予以充分关注。因为民商法在本质上具有鼓励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创造财富的立法导向,从而构成了自主创业实践的法律基础。

(五)要以鼓励创造财富和自主创业为主线

市场经济是创造财富的有效运行机制,《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重整,要揭示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在各单元模块之间明确其逻辑关系。《经济法》由传统法学学科衍生而来,与其它部门法一样,其以权利义务作为观察、思考、解决经济问题的基本线索,用“法律的眼睛”看市场,用“法言法语”阐释市场规律,《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无不充斥着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内容和术语。但《经济法》从来都是一门以市场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其发展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并藉此获得了正当性基础,经济规律或企业成长规律本身就构成了经济法的逻辑“龙骨”。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增长已不能再依靠“强”刺激。总理已经就未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政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制定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讲清政府应该干什么;“负面清单”,指明企业不能做什么;“责任清单”,政府要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三张清单”具体地说明了政府和企业、民众各自应该担任的角色,也体现了我国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创新思路⑦。由此标志着中国财富配置将发生历史性大逆转⑧,一个草根创业大众创新的浪潮正在九州大地涌动,也为《经济法》内容体系逻辑主线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以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新改革为契机,明确鼓励大众创业、草根创业和积极创造财富为主线,可以揭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经济法》不能单独以传授法律知识为唯一目标,教师应充分了解所授专业的基本内容,以法学学科的视角结合专业学科的需要传授法律知识,解读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创业与创造财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行为和现象、法律特征和法律规范,围绕职业行为包括创业与创新行为讲授《经济法》的内容。在相应内容体系建构上,应当以经济管理思维理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使经济法不再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异质学科,由此帮助学生获得知识、思维同源的同质学科体验。

三、《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阶段性实践

基于我校财经金融类的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需求,我们把《经济法》所指的经济法,定义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课程目标为,通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及其实际应用的培训,使学生了解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与其从事职业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使之初步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有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素质和经济法治意识,能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为今后从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课程整体教学要求为,正确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牢固掌握《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重要法学和经济学概念,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把握经济法的具体规定及内涵;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和依法而为的思维与方法,提高案例分析和防范经济风险的能力与自觉性。与此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适应,在我们的《经济法》阶段性实践中,其内容体系包括五部分:

(一)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单元只有一章,即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为课程学习的入门章节。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概述、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等,其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时效是其重点,学习关键在于理解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和掌握若干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内容是与市场经济有关的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第二单元: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二章,即第二章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与第三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要求在初步了解我国企业基本形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等基本概念。本单元强调要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从资本实缴制到折衷制再到认缴制、从公司登记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进一步简化程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变化,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依法经营的关系,牢固树立财富创造与经济自由相统一的现代公司制度理念。其教学主线是:鼓励和保护财富创造及其财富创造者积极性。

(三)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和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本课程的重点。物权法律制度要以物权法定原则为核心,培养学生的财富和产权保护意识。合同法律制度要以契约自由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为骨干,培养学生重合同、守信用的契约精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以激励市场主体通过自由创新的方式创造财富为导向,使学生明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项鼓励天才通过智力投资创造财富的集经济、管理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制度,是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口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产权明确与产权保护。而产权的自由流通与交换,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主体创造财富与财富积累的基本途径。因此,产权确认、保护、流通与激励是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内容的教学主线。其中,产权保护、流通与激励是本单元内容的基本精神。

(四)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七至九章的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既与我院办学的行业定位密切相关,也突显了本课程的特色。其中,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证券法的“三公三反”原则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教学的基本要点。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与前三个单元的关系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创造离不开金融支持和金融法治建设。本单元中各章的逻辑关系是,任何企业的成长壮大都需要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与服务;但为了分散银行风险,科技创新型和大型公司的资金需求,则应更多地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风险,借助保险制度进行规避或为之保驾护航就是必然的选择。为此,本单元的教学应注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实体经济与以金融为核心的非实体经济的关系,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理解金融业的规律与特点,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

(五)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本单元只有一章,要求重点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实际需要且常用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维护经济自由和保护、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度并行不悖,而且其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和实现劳资两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更被称为第二宪法。因此,本单元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乃自由或经济自由的应有之义,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鼓励财富创造的经济。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鼓励财富创造行为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环境,产权的确认、保护、流转和对竞争自由的呵护是经济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内在驱动,以其为逻辑主轴自然也就成为重构《经济法》内容体系的不二选择,课程第一、二、三和四单元之间的逻辑关系正是根植于此。而第五单元与前四个单元的关系是,创造财富是有底线的,即必须建立在人类文明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是本课程的教学重点。

四、结语

我们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也只是刚刚开始。其内容体系是否较为科学和可行,是否有效解决了原有《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上的不足,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讨,更需要时间和不断实践。但在新晋本科院校应用教育风涌云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如何在基础课程教学中贯彻应用精神?……新时期、新任务、新挑战,《经济法》还在路上——朝着中国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的方向⑨!

作者:陈叶茂 李炼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谭正航.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基本定位.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8).

②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10).

③《经济法》中讲民法内容的典型代表教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法.中国财经出版社(每年更新)。较早的此类教材有:黄中明主编.经济法概论.西南财大出版社.1994;吕开然,等.经济法基础教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④高程德.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⑤李文琪.多重思维培养目标下的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新课程研究.2013(2).

⑥韩雪琴.职业能力培养框架下经济法教学材料体系的创制.辽宁高职学报.2012(4).

⑦周俊生.中国经济调控新思路.?望中国.2014-10-16.

法学专业范文6

1.学习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三、结语

法学专业范文7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

法学专业范文8

关键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实践

一、当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概况

(一)设置专业及课时安排

当前高校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大多是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会计、工商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等。这些专业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同时,不少高校的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亦有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40课时至52课时之间。课程设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经济法律的传授,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

(二)教材选用

与法学专业偏重理论性的教材选用不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在教材选用上倾向于带有基础性及实践性内容的教材。市场上经济法教材很多,没有官方指定用书,教材选用大多由授课教师依据专业的特点及自身的喜好而定。在马工程教材出来后,陆续有一些高校要求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要采用与法学专业一样的由教育部统一指定的教材。这种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显然偏重于理论性,对于缺乏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教材内容过于深奥,难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三)教学方式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普遍采用由教师讲授的“满堂灌”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杂,由于受课时的限制,难以抽出课堂时间进行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课堂教学方式较为枯燥。而且即使是采用单一的教师讲授方式,也仍然难以完成所有内容的讲授,教师只能选择性地摘取部分章节进行讲授。

二、当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安排偏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困难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就这些内容的讲授,即使是通识性教育,四五十个课时也是捉襟见肘的。而学习这些内容需要学生掌握相应的法理、民法、诉讼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各高校虽有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更注重对思想道德的讲授,对法律方面的介绍往往一带而过,学生学完该课程,普遍反映法律知识的掌握仍然几乎为零。这就使得经济法教师在讲授时要花较多的时间讲授前置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得经济法课时更显不足。而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讲授法理、民法、诉讼法等基础知识,直接进入经济法内容的讲授,学生在听课时只能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教学效果很差。因此,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是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教材选用混乱,针对性差

现在市场上,经济法教材众多,鱼龙混杂,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极力推销自己的教材,教师选择教材的自主性较强。因此,各个高校,高校内部不同专业之间选用的经济法教材大多不同,甚至是同一高校内相同专业不同授课教师之间选用的教材也有存在不同的。教材选择的随意性导致教师在授课时随意性较强,以专业特点为理由,抛开教材进行教授,使得选用的教材成为摆设已成为常态。学生在学习时对教学内容与教材脱节往往无所适从,怨言较多。

(三)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不强

受课时偏少的限制,为了完成授课任务,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授课方式大多采用教师讲授的单一形式,进行填鸭式的教育,学生在课堂上只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传授。由于课堂缺乏师生互动,教学过程相对比较乏味,这对本就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而言,接受起来更为困难。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缺课、课堂玩手机、课堂看其他书籍的现象较为普遍,教学效果较差。不少高校的非法学经济法教学忽视学生的接受能力,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不仅枯燥,而且内容抽象,加重了学生的厌学情绪。同时,大多高校非法学经济法课程设置时,没有设置实践课时,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由于缺乏实践,授课方式的单一讲授性决定了在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时,只能注重对学生识记能力的考查,忽视对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测试。这样的教学和考查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学生的兴趣,容易使学生形成被动接受的习惯,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发挥其在学习上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够锻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学生在未来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2]

三、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课时,按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当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的课时设置为四五十个课时是不够的。有两种方案可以解决:一是直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课时,将经济法课时提高到至少六十课时以上。这样,教师在课堂讲授就能抽出适当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教学互动,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时,增设《法律概论》课程,着重讲授经济法课程所需基础法律知识。这样,也可以使学生掌握了相关基础法律知识后,能较为容易地学习经济法的内容,提高学习的效果。同时,应当按照不同专业的需求,设置不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如对会计专业,着重介绍会计法、财税法等;而对金融专业则着重介绍公司法、证券法等。只有突出专业特点,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分明,满足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才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才能彰显出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

(二)合理选用教材

教材的选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教学的质量高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乏基础法律知识,故而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对教材的依赖性较强。虽然课堂上教师可能会脱离教材进行讲授,但学生无论是对课程的预习、复习、对课程考核的准备,以及将来准备参加各种涉及经济法的资格考试,几乎都是依据教材来进行的。因此,只有选用合适的教材,教师授课才不会脱离教材,学生也可以依据教材的内容有计划地进行学习,从而可以提高课堂知识的吸收率。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选择上,不可选用与法学专业一样的偏重理论的教材,而应该选用基础的,内容上有相关案例、习题的教材。这样,不仅有利于教师组织课堂讨论和提问,也可以促使学生自觉地去学习经济法内容,尝试解决教材上的案例与习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少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编写讲义替代教材,这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三)改变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趣味性

单一的课堂讲授方式容易给学生带来视觉上的疲劳,难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生易产生厌学情绪,影响到学习的效果。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要以启发式教学思想为指导,充分关注学生的参与性及教学的效果,并根据教学的效果随时调配教学方式,以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首先,教师的课堂讲授仍然是必需的。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仍然需要通过教师的讲授才能使学生了解。但在讲授时,不可一味地采用教条式的方式,而应经常性地设置问题,布置并引导学生预习和复习,并鼓励学生就设置的问题尝试预先寻找答案。这样学生就会课前去查阅资料并进行思考,逐步形成自己对问题的观点和解决的思路。学生就会带着疑问来课堂学习,从而提高学生对课堂听课的注意力,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要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只有充满趣味的课堂,才能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习的效率。增加课堂教学趣味性的主要方式有:尽可能使用案例教学、加大课堂讨论、经常性进行提问等。在对经济法课程讲授时,要尽可能采用案例引出问题的方式,让学生在教材中寻找问题的答案,无论学生是否能够从课本中找到答案,学生寻找答案的过程就是一种主动学习的过程。同时,要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通过课堂讨论,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对问题的解决观点,同时就不同观点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要适时进行课堂提问,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学生进行课前的充分预习,而且通过提问,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保持专注度,提高学习的效率。

(四)注重实践教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实践教学是学习法律的重要环节。要学好经济法,不仅需要课堂的灵活教学,而且需要学生的社会实践。因为教师在课堂上选取的案例、设置的问题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虽然可能来源于现实,但与现实生活发生的案件还是有差别的。如果学生没有进行社会实践,光靠教师的课堂授课,仍然只能是纸上谈兵,一旦碰到现实的案例,需要学生自己去梳理案件的脉络时,学生就会无所适从,就更谈不上去解决问题了。因此,在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应当另外安排实践课时。安排学生到相关的实务部门进行至少两周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了解社会上的现实法律问题,认识现实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学习法律实务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课堂学习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去,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达到教学的目的。总之,要提高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效果,就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

参考文献:

[1]曾玉珊.非法学经济法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2,(12):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