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论文范例

法律意识论文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1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可以说是行政法律发生变迁的幕后推手,行政法律的变迁也充分说明了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提高。而深受几千年封建思想毒害的广大中国民众,约定俗成的理念在脑海中已经根深蒂固,对于新事物的接受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耐力。而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行政法律变迁的速度,让国人实在望尘莫及。旧的行政法律在脑海中尚未清晰,而新的行政法律更是令其应接不暇,进而导致在应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在法律宣传上我们也不难看到这样一种现状,某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出台多以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实施,这样就形成了法律颁布机构、行政机关、行政性对人单线贯彻落实的固定模式,涉及的范围狭窄,法律宣传受众对于十几亿国民来说,可以用寥寥无几来形容。这从宣传媒介、知情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上就间接剥夺了广大民众对于行政法律的知情权,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增强了。这并不是说行政法律变迁存在问题,法律变迁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固然可喜,这无可厚非,但要使广大民众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就必须在法律宣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能只局限于文件,宣传范围要向城镇、社区、村屯扩大。宣传形式也不能只限于报纸、网络、电视等,应该采取以村屯、社区、居委等基层组织为阵营,通过街道宣传、栏目宣传、培训宣传等多种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全面覆盖的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法律执行是夯实人民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的基础

法律的执行在人民潜意识中形成了一个范本,执行过程不但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同时也是广大群众将行政法律由理论向实践转化的一个认知过程。举一个浅显的例子,在某市郊区国道施工征地中,两个农户耕种的土地相邻,施工占地面积相等但占地时间跨了一个年度,跨年度过程中负责公路前期工作的地方政府出台了公路建设占地补偿条例,根据规定,其中一农户获得占地补偿为20万元,但另一农户则通过上访等途径才获得占地补偿一万元,相同境遇由于行政法规的变化出现两种结果,也引来了公众的一片哗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社会关系存在着无法预知的矛盾和冲突。但法律本身应该维护人民的基本利益,要使人民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就必须本着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原则来执行法律,通过法律执行来增强人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和理解。因此执行法律上不能有过于悬殊的伸缩性,那样将导致人民对法律公信力和信任度的丧失。执法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执法必严”,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条例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遵守的,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以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可,这样才能促动和教育人民去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2

医患关系不仅涉及到法学还涉及医学学科,其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医患法律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特殊性,以至于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仍莫衷一是。

1.1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之观点认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是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单位的主体是公立医院,是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非营利性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医院承担了国家相应的职能,医患关系符合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笔者认为,即使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也并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的最根本属性: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医方既未依赖行政权力,也没实施行政管理,作为医方的意志和行为并不具有单一性;所谓“承担了国家相应的职能”只是类似于国家通过政策补贴的形式购买服务,以此而把医患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说是非常牵强的。

1.2医患关系属于社会法律关系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涉医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医患关系俨然已成为社会问题,有学者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法关系。医方遵循生命至上宗旨、坚持救死扶伤职责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人区分开来,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法才符合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还有学者从医患关系所具有的社会性特征来分析医患关系社会法属性的主客观维度,认定其为典型的社会法律关系。仅以医患关系具有社会性特征就认定医患关系属于社会法律关系显然不妥,因为很多法律关系都具有社会性质,如消费关系,其社会性特征也是非常明显。

1.3医患关系属于消费关系

有学者认为寻医问诊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生存消费,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医疗纠纷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中国消协就始终坚持“患者看病就是一种消费,而且是生活消费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李新荣的复函》以及浙江、广东等省的地方人大相关立法都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消法调整。笔者认同患者看病的确是一种消费行为,但我国消法调整的只是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行为,并不涵盖所有。从主体上看,医疗机构多为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作为消费关系中的经营组织,主体不符合消法;从内容看,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是过程义务,而消法所指的义务是结果义务。所以,主张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是无法站住脚的。

1.4医患关系属于独立的医事(卫生)法律关系

我国最早提出将医事(卫生)法独立于于民法与行政法之外的是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他指出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性、高科技性、职务性以及社会福利性特征,认为医患关系应属于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

2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

2.1医患关系的基本法律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关系的类型只有三大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归于前两者显然是不合适的。尽管在医患关系中存在诸如医生的业务自主权、强制诊疗义务以及行政、刑事责任等很多公法色彩的规定,使得医患关系既具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的特点,但从整体来看,医患关系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相似,应属于大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我们不能随意地创造出法律关系的类型。

2.1.1医患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医方和患方都有独立的意志,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论是在立法的静态保护、还是在发生纠纷后司法的动态保护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医疗过程中,“协作型”医患关系模式逐步形成,患方可以对医方的医疗技术、医疗方案进行平等协商,然后才接受医疗服务并要支付相应费用,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然,基于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并不完全对应,但不应因此否定医患关系法律上的平等性,因为所谓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指人格和所处法律地位的平等。

2.1.2医患双方意思表示自治

就患方而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方案;就医方而言,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如在患者的要求不合理或者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等情形下可以解除与其的医疗关系等,当然不能随意拒绝或者推诿就医的患者,但这并不否认其的意思自治,我国民法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救死扶伤是医方的根本职责和基本伦理,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医方的“强行性诊疗的义务”。

2.1.3医患关系符合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是指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及其价值的相当性,主要应指前者。医方提供了医疗服务就可以取得报酬,是有偿的;患者因被诊治获得了健康甚至保住生命,要付出一定金钱,也是有偿的。的确,公立医院收取的费用只是政府严格管控的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但其享受了国家财政的政策补助,而财政主要来自于患者等交付的税收。从这种意义上说,公立医院所得到的政策补助正是来自于患者自身,换句话说,医方已获得了部分预缴款项。所以,医患交往的价值应该是相当的,等价有偿原则本也指价值相当,而不是对等,从全社会来看,医方包括医方主体的公立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利益是平衡的,医患关系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目前,我国的民法还是大民法,调整范围极其广泛,医患关系具有很多自身特点,但其并未突破民法的根本原则。

2.2医患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但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具有明显的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固有特征。医疗服务行为是医患关系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2.2.1医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但医方的很多权利与义务往往来自于医事法律的规定,期中还不乏强制性规定,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立即抢救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再比如,一般情况下,患者到医方求医,医方不得对患者随意拒绝或推诿。

2.2.2发生医患纠纷时,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医方单方。

医患之间也可能就患方未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而追究患方的责任,但这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在进行医事诉讼时,法律只追究医方的责任,并不追究患方的责任。

2.2.3判定医方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其过程义务。

医患之间有就是否存在过度诊断、过度医疗、乱收费而发生纠纷,但只是少数。发生医患纠纷的主要起因往往是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最终结果,但最终判定医方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其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医方只要依法、按照医疗规范、职业伦理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提供了服务,即使未能达到患者的期望,甚至出现了死亡,也视作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2.3在医患纠纷阶段,医患关系是民事侵权关系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律;教育;大学生

不断培育合格公民,才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大学生群体作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对他们进行公民意识培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息息相关,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关键在于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办好各高校法律基础教学活动。

一、公民意识培育的含义

对于“公民意识”概念,学者们理解各不相同。梅萍认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又称为公民意识”,这里的主体意识,一是指对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意识,二是指公民既是认识、改造、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魏健馨主张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力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张友渔认为,“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主人翁意识”。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1]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培育,简单来说就是对公民开展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意识培养,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基本内涵是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身份认同,对公民与国家及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遵守,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的了解。本文主要论述公民意识培育视域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为媒介对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什么是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养人们维护、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为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2]也就是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多数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但是从近几年的法律教育结果来看,就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而言,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没有将专业的法律教育与大众化的法律教育区分开。目前的法律教育走向偏向于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从概念上说,这种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属于法律教育的范畴;但与法律教育在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职业教育,主要是对高学历人才进行专业化教育,目的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后者是一种国民教育,是一种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目的培养使社会成员掌握普遍的基础法律知识。国民素质教育包含了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包含了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三、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关系

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存在密切关系。公民意识的内涵与法律教育的内容有关联性,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的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与公民意识的内涵息息相关。社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民意识的内涵,而法律是一种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法的实体;因此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的部分内涵,公民行使、维护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公民意识养成的过程与体现。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产物和法一并被马克思视为社会存在,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法是这样定义的:“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简单来说,法就是世界上一切关系的总和,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现象。马克思将法置于社会系统中观察,认为法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现象。就上述正确理论体现,法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并非精神。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法与法律,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是表现法的一种实体法,是一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人类要生存,必须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为了抵御风险,人类在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组建家庭,繁育后代,逐渐形成了两种关系,一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自然关系,二是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两种关系共同孕育了一个人类默认的关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逐渐复杂,法律相应地发展为一个复杂的系统。[4]公民意识属于社会意识,是整个社会的直观反映。公民意识是对主体自身的社会地位的认知与认同,包括对与周围人的关系及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认知,可以说这是主体对自身社会关系也就是社会法的认知。另外,公民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实体的法律条文内容、道德文化影响,主观上反映了一种社会客观事实。正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样,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意识养成有决定性影响。

四、公民意识培育视域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过度强调公民政治义务到现在的重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大学生法律教育一直在发展,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国内法律教育研究一直落后于国际水平。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与形式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教育实践效果,阻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育。

1.法律基础教学内容边缘化

2005年3月9日,教育部和共同颁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学分为3分,课程内容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各高校对必修课一般安排了40个学时,与《“05”方案》之前的1学分大约折算为15—18个学时相比,法律基础的实际课时有所减少。另外,在教材的编写上,“法律基础”的内容大约占书本的三分之二,并且被安排在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后面,这就导致一些任课教师为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进行“删减”,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在任课教师的安排上,原先的思想道德修养的任课教师承担“两课”的教学任务,而原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律基础任课教师转向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这种分配方式偏向了专业教育,忽视了大众化基础教育,给了教师大众化法律教育不重要的心理暗示。教师的不重视会引起学生对法律内容学习的轻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效果。

2.传统的“约束教育”与“应试教育”

当下的法律教育仍然注重培养大学生对现行的实体法律内容进行掌握,侧重点在于法律不允许之事不可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相比之下,对于学生如何依法维权方面则缺少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用法”意识的培养。学校也多次强调遵守校规校纪;但是解决学生问题、优化学生学习环境效率却不如人意,这就使学生潜意识里认为规则只能是用来约束,而不能利用。不仅是学生,任何一个人意识里都对“法律禁止之事不可为”有清晰的认识,但是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却不甚明了,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性善论”“性恶论”都主张约束人的不好的一面,而将好的一面表现出来。这种传统的“约束教育”将学生看作会违法的坏人,强调违法之事不能做,忽视了教育学生“用法”,会导致学生惧怕法甚至是仇恨法,不能正确认识法律。另外,高校所用的教学方式,仍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中心,考核方式也是以笔试为主,这就导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有的任课教师甚至在考前标出所谓考试“重点”,供学生死记硬背,学生并没有做到学以致用,抹杀了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这与教学目的背道而驰。

3.教育主体本身法律素养的欠缺

在《“05”方案》之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门课,任课教师大多都具有专业背景;《“05”方案》后,两门课合并为一门,这就使原来只承担教授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的教师,现在还需要教育学生法律基础,但是大多数思想道德修养的任教教师没有法律教育背景,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学校也没有给予相关的培训,存在一边自学一边授课的情况,甚至和学生一同课上“学习”。由于教师自身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教学也容易走向照本宣科的模式,使教学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教师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了解,就不能正确引导学生理解法,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反映了学校对于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关注不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五、解决措施

高校法律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认知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认知国家的基本法律;二是能力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判别是非;三是情感目标,激发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形成自我约束。[5]达到这三个目标,需要具有法律背景且品质高尚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还需要配合实践教学模式。

1.建设一支具有高法律素养的教师队伍

在所有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中,教师作为直接知识授予人,是最关键的。教师自身的素养对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具有决定性作用。学生对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对自己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认知与自身的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息息相关;而学生本身的品质养成,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个人素养会在一举一动中显现出来,给予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需要一支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并且品质道德较为高尚的教师队伍。教师最有效的教学形式,不外乎言传身教。言传要传得准确,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加强对相关学科的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强化自身科研能力,以科研促教学。教材作为一个普及度广的教育性书籍,更新速度还跟不上新法律政策出台的速度,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便及时调整讲课知识内容;身教要教得端正,教师不仅要培养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还要塑造自己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加强教师自身素质建设除了教师本身努力之外,学校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给予教师教学资源和途径。当前国内各高校由于建设时间不同,得到的政府支持与社会支持不同,法律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法律学科建设经验的高校可以向经验丰富的老院校学习,以提升自身的法律教学水平。学校可以给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以期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能力,为教师的持续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丰富的资源。

2.创新实践教学,注重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创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近年来,本科生论文抄袭,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理工科大学生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诚实、理性、创新学术价值观,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通过知识产权教育,树立知识产权、诚实守信意识,进而激发创新创业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课程计划中加大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对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专业课教师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目前,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还未得到党团组织、行政部门重视,学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缺乏,部分教师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严格,这些因素影响着学生的诚信行为。学校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得不到位,没有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应有的学术道德素质培养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对本科生及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的课程,没有开展切合本科生及研究生学习、生活实际的学术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学生应有的学术道德素质培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如,抄袭、剽窃行为在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撰写论文过程中最为常见,既有通过互联网雇人为自己论文的,也有将自己同篇文章略改题目后投给两家期刊并发表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学术道德教育上缺少系统授课教材,诚信道德教育在教学上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专业课教育还未能挖掘课程思政对学生学术思想品德教育的潜力功能,导致专业教育与品德培养完全失衡,本科生、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淡漠,学术失范行为愈发严重。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应有的知识产权教育

部分理工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几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教学内容,在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只涉及依法治国、宪法、法律思维等内容讲授,而且学时极少,达不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内容根本没有,更谈不上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多数理工院校是通过专业课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如法学、经济学等专业,这样的课程设置无法培养理工科学生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普及。针对非法学、经济学专业学生,有些理工院校通过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多采取任选课形式,而不是必修课形式,没有引起学生重视,学生选课只是混学分,选课积极性不高。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的院校,授课教师只是通过法学教师授课,授课内容仅就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讲解,况且选修课学时少,有关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内容缺乏,文献检索内容、企业信息内容无法涉及,与自然科学技术教育脱节,无法实现对大学生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以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理工院校思政教育改革的对策

(一)构建高校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树立“三全育人”理念,构建高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营造和谐、充满正能量的学习生长环境。高校团组织要注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管理,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健全对大学生诚信行为的评价体系。高校其它部门要加强校风建设、学术文明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把诚信教育与这些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学术价值观,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满足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加强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包括知识价值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知识、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思想政治教育理应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计划中,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通过对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学习,培养学生知识价值意识。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新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保护知识产权,目的一方面在于激发人的创造力,另一方面促进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形成。知识产权教育以知识产权通识必修课为主,还可结合其它课程进行,如在《形势与政策》课中以知识产权为专题,围绕最新的知识产权动态,了解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贸易、科技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还可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到其他专业的必修课程中,科学地设置课程结构,结合具体专业课程所涉及前沿科技内容,培养学生科技钻研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从各方面努力营造知识产权利用、管理及保护氛围。

(三)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

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必经之路是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必修课比选修课强制性更强,若开设选修课,学生积极性不高,选课人数少会导致课程停开,因此,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学科特点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本科生知识产权课程应在学生学完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后,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开始学习时有针对性根据各专业需求开设《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概论》课程,可设为32学时。课程内容应根据各专业需求设定,如艺术专业、计算机技术专业应侧重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其它理工科专业应侧重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在法律规则学习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实务操作技能,通过实务学习熟悉知识产权利用(如,许可、转让实务),知识产权保护(如,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与仲裁经典案例)。硕士生学习阶段也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在本科生知识产权通识课基础上侧重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与利用技能,提高学生管理、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四)针对研究生开设学术道德教育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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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意识

社科期刊编辑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并且将政治意识放在首位。虽然社科期刊对专业性、学术性要求很高,但政治性很强也是社科期刊编辑工作的重要方面。社科期刊编辑政治意识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意识:即导向意识、把关意识、责任意识。三者之间导向意识是核心、把关意识是关键、责任意识是基础。社科期刊编辑在办刊过程中,面临的核心任务就是树立正确的导向意识。导向意识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方针路线为指引,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和规律,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二是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以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落脚点,以引导和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目的,通过办好刊物达到影响社会、引导读者、教育读者的目的。三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主张以及人民群众的心声办好刊物,大力弘扬主旋律,充分发挥主流舆论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四是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要严把审查关,做到所刊发的学术论文求实创新、科学严谨。通过社科期刊平台达到引导作者和读者了解学术研究动向的目的,使学术研究充满生机和活力。牢固树立把关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是期刊编辑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编审稿件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稿件中是否存在各种政治问题,确保社科期刊的政治舆论导向正确、鲜明。要从政治、思想两个方面把好关,主要是把好学术论文中反映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倾向及作者的思想观点、思想倾向。责任意识是社科期刊编辑政治意识的基础,体现在编辑工作的全过程。因此,编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编辑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原则办事,时刻不忘编辑出版工作的主要任务、文化追求和职业道德。

二、质量意识

社科期刊质量的高低与编辑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是分不开的。社科期刊编辑的工作态度、精品意识以及对文章的选择使用直接决定社科期刊的质量。质量决定着期刊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质量责任意识对社科期刊编辑尤为重要。质量责任意识体现于编辑工作的全过程,对于编辑而言,既要追求期刊的内容,还要关注细节质量,又要把握期刊的整体效果。因此,编辑工作者要将高度敬业和求真务实落实到编辑加工的每个环节,确保编辑质量责任意识的落实。首先,要树立质量责任意识,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思想境界做好编辑每个环节的工作。从组稿、设计、编辑加工到校对、印刷,每一个环节都要深工细作。要精心设计每一个栏目,认真筛选每一篇来搞,做到精选、精编、精校,保证刊物的高质量。其次,要树立精品意识,打造一流刊物。不断地打造精品,出版深受读者喜欢的刊物,是每一个好编辑的不懈追求。一流的刊物,是编辑部所有人员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的结果。精品意识、团队意识是提升编辑部凝聚力,办好刊物的基本前提。第三,要增强编辑的角色意识,培养高品位的作者、读者群。期刊编辑要站在读者、作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必须树立读者意识,不断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并在办刊过程中不断培养高品位的读者群。作者是刊物的生命源泉,没有了作者,期刊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期刊编辑同时也要树立作者意识,对作者负责。发挥好读者与作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服务意识

社科期刊编辑服务的对象是人即读者和作者。读者是市场,作者是稿件的源头,离开了两者,期刊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力。在当前期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期刊编辑必须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要主动与作者建立联系,通过工作关系和感情沟通与作者建立深厚的友谊。对年轻的新作者,要经常鼓励、热情扶植,使他们的作品早日走向成熟。对那些文笔干练、思维敏捷、写作能力强的作者,要经常联系、定期沟通,及时取得他们的成果。要提高选稿效率,制定简便、快捷的选稿程序。面对读者时,要热情大方、有问必答、细致服务。特别是读者来信来电,无论是建议还是批评,都要认真对待。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6

网络:目前学者们对网络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主要指狭义上的互联网网络;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不仅包括互联网网络,而且还包括现在各种各样广泛流行的手机移动网络。网络作为一种时代的产物,其具有快捷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等特点。法制教育:中国学者认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形式与手段,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形成守法、用法与护法的良好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指高等院校对非法科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而有学者则强调高校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以国家法制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在校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其以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增强大学生社会法治观念为宗旨,从而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21世纪合格大学生。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完善,网络教育已经成为国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而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在国外的学校教育当中,法制教育一般包含在政治教育之中。在美国的法制教育中,注重加强大学生对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观念的传授,利用公民课比如“制度—社会结构”等重要课程传播美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优越性,让大学生自觉喜欢与认同美国。美国除了开设必要的学校课程以外,还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提高大学生的思考与实践能力为目的,综合运用宗教仪式、政党宣传、社区服务以及网络媒体等途径来开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在明治维新后日本就存在了法制教育,早期主要通过专门的私立法律学校来传播法律意识,而日本现代的法制教育主要起源于早期的私立法律学校。日本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法制教育目标。日本把法制教育囊括到政治教育之中,采取灌输式法制教育手段来传授法律知识。法国主要是利用班级和学校的生活事例以及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老师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德国高校把法制教育规定为一门辅助性的课程,学生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澳大利亚法制教育注重把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至今还保留了许多古时候使用的严刑峻法,其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中。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新加坡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树立法律信仰为出发点,其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媒介)进行法制教育。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其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把法制教育融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当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并且注重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把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其在本质上属于德育的范畴,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对于法制教育的性质,不同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1997年学者陈大文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性质上属于智育的范畴[2]29。2004年学者韩世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应该包含在道德教育范畴里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不能互相从属。为了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自己的独立体系,并且要不断完善其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3]112。2006年学者张宝成认为把法制教育认为是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会否定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其本身并不包括法制教育的内容[4]35。中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95年,国家教委与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就明确规定了高校法制教育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从1985年开始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先后开展了六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7月在中国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楷模。2011年3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同时要加大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力度,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教育力度,积极推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法学教育教材建设,引导高校学生逐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了要充分发挥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8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在利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优势的同时,整合多种法制教育的资源,利用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学习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其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院校利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式,开展一项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课堂改革,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从过去以及近来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强调高校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传播手段来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随着网络技术在高校中的普遍应用,网络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已经成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种新方式,但是二者的结合时间并不长,在此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而且也不够深入。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网络的结合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有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常磊在论文《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问题研究》中,阐述了网络法制教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用网络等传播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二是指要求大学生学习与掌握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同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同时在介绍网络的主要特征、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原因,最后从政府、学校、教师、大学生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他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网络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结合是一种需要,同时也必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5]32。任莉莎在论文《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中,以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与途径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论述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的表现,阐述了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各种因素,从教育、网络、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探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具体途径。该学者认为要提高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网络信息,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采用网上网下联动的形式,培养一支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优秀队伍[6]33-44。寇玉生、尹忠恺在《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研究》中指出传统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枯燥单一、定位不合理等缺点,分析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必要性及优势,最后提出实现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途径。两位学者认为要将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与网络化充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7]246-248。郑小敏、乔鹏、邢姝、戚雯在《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中通过对网络环境影响下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分析大学生在网络负面新闻消息的影响下其法制观念的特点与现状,并对未来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他们认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只有充分整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才能更好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进而减少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信仰[8]136。#p#分页标题#e#

李方裕在《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探析》中把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分为网络知法懂法教育、网络守法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与维权教育等内容[9]76-78。高久胜在《对网络化时代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思考》中分析了网络不仅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给中国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其主张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质,加强大学生的网络知识教育,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加强法制教育的课程改革,建设法制教育的优质特色网站,通过开展大学生校园法制宣传活动等措施来提高大学的法律意识进而推动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10]31-32。张美琴、章淑兰在《网络时代学校法制教育:机遇、挑战与对策》中指出网络时代给学校法制教育带来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了条件和机遇,其促进了师生之间的平等互动与交流、丰富了法制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主张采用传统法制教育与网络相结合,加大对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法律建设的力度,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并适合国情的法制教育软件和教育网站,建立高素质的法制教育工作者等方法来推进和改善网络学校法制教育[11]175-176。张红薇在《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思考》中指出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攻击与破坏、窃取信息与牟取暴利、侵犯隐私、恶意攻击与诽谤等,并分析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主要由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技术管理缺陷、网络立法滞后、网络法制教育缺乏、社会不良影响等方面造成,其主张大学生要澄清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习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校园网络的道德纪律,运用经典案例等教学方式开展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12]108-109。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7

关键词: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育

引言:

和普通的高校相比来说,中职学校的学生年纪一般都很小,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而且大部分学生属于叛逆期,做事容易冲动,加之藏区地理环境以及地区的特殊性,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诱惑,自觉不自觉的做出一些危害自身、他人、社会,甚至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行为,因而,有必要加强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针对于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1藏区中职学校进行法律教育的意义

就目前藏区中职学校整体的发展状况来看,笔者认为,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是很有意义的。首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毕竟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因为年龄小,很多时候,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需要相应的引导。再者,进行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价值观,以便于日后更好地投身于国家的建设中去。最后,加强对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来影响家庭和社会,有利于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字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2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学校老师以及学生的共同努力。据笔者了解,在中职学校里,由于叛逆期的特殊原因,容易受到外面因素的干扰,不能很好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学校方面一定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但据笔者调查,在藏区很多的中职学校对于法律教学工作没有充分发挥重视起来。在藏区很多的中职学校都是将法律教育这门课程作为考查课来定的,这样一来,就会让学生认为,这门课不重要,没有必要去学习,这就直接导致了源头上的失误[1]。另外,国家编制的德育教材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内容少,只能学习一学期。这样一来,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时间短,且信息量少,无法满足对法律知识的深入学习。总之,由于对法律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根源上就导致了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时候就导致他们忽视法律的重要性。因此,藏区中职学校在重视专业课理论学习的同时,也要将法律教育抓起来,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规范学生行为,养成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有利于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思考

3.1法律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实践性:笔者认为,结合藏区地理环境以及地区的特殊性等因素,更应该加大对学生法律教育的力度。这就要求,要对法律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对于中职学生来说,要结合藏区的实际,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有所针对性的进行教育,不应该停留在教条式的教育模式。老师可以在法律教学的课堂上,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并利用多媒体,给学生观看一些影片以及图片,鼓励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对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学生们的亲身实践,让法律课堂也变得有趣起来,以此来吸引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兴趣[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3.2法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中职学校在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之时,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德育为主,而对法律知识的教育重视不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这种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社会发展需求,所以说,有必要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在教学过程中,要引用大量的现实案例,向学生进行分析。通过相应的实例,不仅能够激发起学生的兴趣,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在教学时一定要把握好度。因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仅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而并非把他们打造成法律界的人才,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要过度的给学生施加压力,我们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最终养成法律意识。除此之外,因为每个地区发展情况是不同的,所以作为藏区的中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教育课程,同时也要保证课程的内容生动有趣、实用性较强,从而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工作[3]。3.3创造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在任何时候,环境对人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那么,对于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来说也是如此。为了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学校有必要为学生创造出法治的氛围。通过各种方式,来引起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比如说,做好校园法制文化宣传。可以利用海报、宣传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让法律知识散布在学校的每个角落;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学校的校信通,定期给学生发送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引起他们的注意。当然,作为学校方面,有必要邀请一些专家给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以此来引起学生的注意。再者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各类犯罪案件的模拟开庭,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知道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有利于他们综合素质的提高。

4结论

总而言之,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必须要格外重视。法律知识作为培养学生正义感以及社会责任感的催化剂,有必要加强对其教学模式的改革。也要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课程,从而真正的做到法律教育的有效推进。毕竟,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希望本文的一些措施,能够对解决藏区中职学校教育工作如何改进的问题有所帮助,从而真正的促进中职法律教育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红梅.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王茜,周林峰.浅谈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科技致富向导.2012(5).

法律意识论文范文8

关键词:幼儿园;工会工作;创新;发展

在教育机构当中,幼儿园是重要的基础部分,同时也是幼儿感受新知识的关键时期。在新课改不断推行的过程中,基层幼儿园教育面对全新的教育形势,搭建现代高效的校园形势,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提高当代幼儿园教育力度,教师团队的业务水平与思想素养必须达标。幼儿园工会作为当代幼儿园党组织的有效管理方法,同时也是幼儿园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阵地。从工会内容来看:幼儿园工会承担着监管日常、深化幼儿园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职能。在基础教育当中,工会组织具有管理与监管等功能,本次论文对当代幼儿园工会的潜在问题、发展现状与解决方案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一、目前我国幼儿园工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会工作中思想素质偏低,解决能力较弱

在幼儿园教育工作当中,幼儿园工会作为最核心的力量,深化幼儿园工会工作有助于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正常进行,但就当下的幼儿园工会反馈的情况来看:领导与工会组织功能很弱,仅限于表面领导,所开展的工会组织,其思想素质整体不高,例如:由幼儿园工会举办的相关工作中,对思想政治的关注力度明显不够,同时在这方面缺少考核,让幼儿园教学面对突发状况无能为力,这样直接影响了当代幼儿园的教学效率。同时这种情况也是当下幼儿园教学最普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幼儿教学以及教育发展。

(二)较低的文化业务素质

在素质教育当中,幼儿园教育是最基础最关键的阶段,幼儿园工作者的综合素养与业务能力直接关系着幼儿园的教育以及发展。就当代幼儿园工会的业务水平与文化素养反馈的情况来看:很多基层工作者的文化素养并不高,所以组织幼儿园工会时根本达不到预期目标与工作要求。如:幼儿园在工会组织当中一味的蒙头抓,没有做好主次之分,外加工会只是以组织的方式存在,缺少强制性,所以工会根本达不到化解问题的效果。

(三)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之所以创办幼儿园工会,其目的是为幼儿园教育提供有效的工作依据,但当下很多幼儿园缺少有效的教育制度、工作人员综合素养整体偏低,基于幼儿园工会的法律制度与意识不够充分,对工会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不够,维护能力整体不高,都会让幼儿园陷入被动的工作状态,严重时还将阻碍工作开展。也正是因为当代幼儿园缺少有效的法律意识,所以严重制约了常规教育工作,甚至阻碍当代教育目标的落实。

二、幼儿园工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措施

(一)做好工会团队建设工作,打造良好的干部形象

1.改善思想与政治素养,提高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水平

从幼儿园工会干部素养来看:政治素质不止是工作方向,也是工作灵魂。将政治思想作为依据,工会干部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行动、思想与政治上必须和党始终一致;另一方面,谨记工人阶级属于领导层,而教职工属于整个幼儿园的管理层,如果幼儿园没有教职工,势必会影响幼儿园工作开展,而工会则成为摆设。对此,幼儿园工会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依靠”的工作方针,结合幼儿园教职工的主体功能开展相关工作,在学习当中不断提升自我工作能力与综合素养。

2.改善文化业务能力,贯彻工会职能

在幼儿园工作的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观察能力,通过酝酿价值、塑造形象,从根本上掌握法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同时还要有钻研的精神,不仅要掌握具体业务,同时还要吃透具体知识与相关理论方案,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践行工会职能,让幼儿园教学和工会组织安排有机的整合到一起,也只有这种安排,才能提高工会的发言底气,在响应校领导号召的同时,规范工会的相关工作部署。

3.提高法律认知,保障职工综合利益

为了深化工会的相关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制意识与理念。在此期间,组织群众工作的工会,不仅承担着管理民主的职能,同时还要支持代表相关政府以及既定行为的各种管理方案,它的任务是让广大教职工知法、用法。在现实工作与布局中,不断增强个人意愿和现实要求,通过呼吁工会发展,让工会的工作职能发挥最大价值,所以它要求工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在依法治会的过程中,从根本上维护好相关职工的工作利益。

(二)凝聚创新是当代学校工会建设的重点

从实践反馈的信息来看:凝聚力就是创新与工作能力。该凝聚力更多的体现为某幼儿园的精神以及文化等方面,当然这也是检验幼儿园战斗力、号召力高低的标准:首先,拟定工作目标,做好目标管理工作,这样全体同仁才有工作方向与目标,例如:开园初期,结合工作意见与方法,对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在培养教师、争先创优、竞赛组织等方面,会如何安排,预期目标是什么,大家怎样调配,然后再给出确切的要求,以共同意愿为基准,鼓励大家一起参与,时间一长就会变成合力。其次,积极团结组织,由老师带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大家积极参与,从合作当中进行交流、融通与凝聚。最后,在群体教育和科研活动当中,不断提高科研凝聚力。将公开课渗透到组内,课前整个小组都可以出谋划策,同时准备好材料;课中,要尽量做到前后照应,落实听课要求;课程结束后,大家要做好讨论工作,互相商量。如此才能让老师感受到组内亲情,以此提高向心力。另外,还可以通过集体学习等形式,做好备课与参观工作,并且共享资料信息,当然这也是提高凝聚力的综合方式。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工会能促进传统发展,在幼儿服务以及教职工作当中,激发纽带与桥梁价值。幼儿园要深化工会创新安排,在凝聚教师团队的同时,提高教学活力,从整体上提高幼儿教师的教学质量与综合素养,当然这对提高综合素养也有很大作用。在现实工作中,只有不断反思,开拓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落实工会安排,为深化现代教育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吕玳.关于幼儿园工会工作的几点思考[J].读与写上下旬,2013,0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