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培养范例

法律思维培养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1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必须是公正的,这是符合法律活动需要的,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排除自身的喜好和私心,不能够先入为主,必须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四)程序正义应该优于实体的正义

法律思维属于程序性思维的一种。在我们生活的过程中,人们习惯用实事求是来进行法律现象的审视,重视实体公正。但是,在法律上程序公正应该是优于实体公正的,与此同时,法律程序也具备正当性和其独特的价值。并且法律程序本身也是自治的,这便要求法律人应该重视程序性思维习惯的养成。

(五)法律规则应该优于道德方面的情感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合法性思维,法律思维中,合法性本身便是优于合理性的,这也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律思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唯一的标准便是是不是符合法律,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中的道德价值观念,情感因素比较强烈。

(六)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

法律事实和规则互动的过程便是法律思维,通过法律事实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推断。在进行法律事实推断的时候,将法律规则运用进去。在判断的时候必须重视客观实施,重视是非判断而不是善恶的判断。由此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的培养需要法律人本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比较出色,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在进行法学教学的时候,老师必须重视法律思维素质和法律思维品性的养成。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办法

法律思维主要表现在逻辑、语言、意识以及判断等方面。法律意识本身也是全方位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短时间便可以的,而是应该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的养成逐步的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法律逻辑以及逻辑开端展开的过程。只有真正的接触和了解相关的案情,才能够逐步的掌握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思维来进行法律事实的分析。根据法律事实来找到相关的条款,将其运用进去,这个环节中需要理解和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然后根据法律条款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得出相关的结论。由此,我们能够发现,养成法律思维品性是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需要通过现实中案件的处理来养成。在教育的时候,老师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课程来专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便需要在进行法律教学改革的时候,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将案例教学、讲授、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实习以及诊所教育使用进去,真正的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应该根据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真正的做到循序渐进和逐步的身体,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本身的思维品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掌握提高自身法律思维能力的办法。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应该重视案例的使用,案例能够很好的将不同的教学链条结合在一起,法律思维的归宿和远点则是法律事实,案例则能够将法律事实提供出来,这便要求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必须认真仔细,老师也应该将其作为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中心环节,将其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结语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2

学者尽管对法律思维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将法律思维与职业法律思维或者法律人思维联系在一起,即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法官一样思考或者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法官、检查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样式,也是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就其根源来说,是被社会主体内化了的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4]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日常化的思维,应当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5]是行为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思维习惯。总之,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习惯,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识中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指引着行为主体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或习惯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及思路。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1、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应该承认,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而且更在于培育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培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够满足和顺应法律人职业伦理和技术提升的需要。因此,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3

通过对南昌几所本科院校的法学生进行访谈、问卷调查发现,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并没有真正吸收和深刻领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即使一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过只是应试的“得分王”。作为推进中国法制进程的后备军,应当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训,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学生。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思维,即用法律原则、规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思考事实的法律意义。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概括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具备此思维特征的人才能称之为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维特性可概括为:

1.逻辑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形式。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许多障碍,目的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这是一种法制的逻辑。法官永远给人们留下逻辑严谨的深刻印象:其阐述表达应当有根有据;其思考结果必须无懈可击;其言谈决不恣意、激情,在未经深思熟虑之前,宁愿保持缄默。林肯根据案发当时月光特征、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变化等因素的逻辑联系推翻原告证人的作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定式,而用逻辑思维把握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有利于确保其更加合理科学。

2.平衡思维,在法律事务中,最大程度地运用法律的标准并不是为了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是要做到平衡双方价值,任何利益都有一个限定,否则会物极必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也会影响法治的建设。

3.重程序思维,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法律。要做到社会的公正,就必须中立自己的立场,重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然,纯粹的客观性只能在理想状态下存在,但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观因素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

4.法律信仰,在法律的制度安排与架构下,我们能获得安定、尊重和利益,作为法学生也要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警世钟,就像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共产党人忠诚共产党宣言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加完美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推进中国法制进程。

二、法律思维的培植

1.重视法理学的学习,法理学是整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其所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的水平与其所具备的法律素养息息相关,而法制素养高者将能切实地把法律的理论应用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上。

2.适当改变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实行“一化二改”。以南昌某高校法学院的培养目标为例,其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团队协作和创新精神,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及高校中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但通过访谈,只有少数人具备这一能力,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些训练法律实务的方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例如“模拟法庭”很少让学生进行相关的训练,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也不利于能力的提升。当前,很多法学本科生毕业之后大多都不是从事法务相关工作,而是去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法学院因其有欠缺的教育模式培养更多的不是专业人才而是培养了一批批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因此,改变培养模式势在必行。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职业方向化。虽然律师、法官以及高校教师都处于法学共同体之下,但其中也有些许差别,例如律师是行使辩护权或者一方做诉讼人,而法官是审判者,具有审判权,是国家公职人员,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官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维的,而律师是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维的,前者作为正义的审判者应当是正义优先、客观内敛的,而律师更需要的是学会权衡价值,因此可以因材施教,培养多元化的法律心态。(2)改变课程设置。据了解,很多学生认为现在的公共课偏多,对一些随着时展而逐渐受重视领域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及时跟进,比如电子商务法等。思维方法的培养离不开氛围与所接受课程的熏陶,只有长期受法制观念的“浸泡”才能产出较高端的法学人才。(3)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改变重理论轻实务的现状。目前一些法学院为了提高司考通过率,将教学的重点转移到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课程上,相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内在培养,也忽视了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将一门应用科学沦为“单纯的应试教育”。

3.培养公民文化。著名学者李慎之断言中国与西方最大的的差距体现在公民文化。众所周知,现今西方的法治进程与我国国情相比有较大差别,而这离不开公民文化的形成。所谓公民文化是指“:公民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人由自在的自然状态走向自由的自觉状态,它的特点是主张自由选择、自主创造和自我负责,力求以理性取代外在强制。”要做到重权利意识,因为对自我的完善与提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就会对自己的利益有不正确的定位从而使法制建设缺乏原动力,没有自觉形成铺设法制道路的“施工匠”与维护者。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4

关键词:商法教学;商法思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商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它的实践性最强,与学生未来的就业最紧密。商法是以商事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商事活动包括企业设立、运营、投资、破产等一系列活动。商事活动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持续性、经营性特点。商业的运营逻辑有别于权力机构,以利益为核心的商业行为有可能与商法特点相抵触,但商法离不开商业活动,商法的学习必须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商业的存在,商业的逻辑主导或者影响商法的应用实践。商法教学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如何将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融合。

一、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的关系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的部门法体系,通常把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归入商法体系之中。“思维”一词是指理性认识,或指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商法思维可以理解为,是人们在商法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语言工具对商法进行的抽象、归纳和演绎等,而形成自己特有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商法思维既是对商法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这一个过程后的结果,商法思维的特征在于思维对象的特征,商法思维的本质决定于商法的本质。商法思维即是商法的理念、商法的认识,商法的精神。商业思维与商法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通常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教育是让学生理解法律在定纷止争中充当的作用,以诉讼方式终结社会利益纠葛,训练诉讼能力是教学重点。然而多数商事纠纷,则往往通过非诉的方式(如谈判、调解或仲裁)加以解决,面对一个商事非诉讼业务,会产生认知和决策上的矛盾和偏差。

1.两者之间的矛盾

(1)合法性与营利性的取舍矛盾。合法性是法律专业人员处理事务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法律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法律在商业世界的重要性认识远远高于“商业人士”,一切触犯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不能容忍的。实际情况是,效益最大化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第一考虑因素。追逐利益最大化永远是商人的基本特质甚至为了谋取竞争优势,采取投机取巧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方式。当有交易发生时,商法思维是合同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固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商人首要考虑的是在这一次交易中,能获得多少利润。商业思维方式的焦点是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商法思维方式的焦点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分,商业思维看重利益,商法思维看重合规。显然,商法思维和商业思维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2)创新与保守的冲突。法律的天然本性是追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商法思维下,法律人士容易循规蹈矩,按照既往的规矩处理,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当然结果。法学的创新要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诸般限制,法学理论创新转化为实务创新困难重重,理论创新必须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商法思维是保守的,当遇到商业上的疑难问题,商法思维的惯有模式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依据法律法规破解困局。与商法思维相比,商业思维则凸显它激进和创新一面。创新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和天然追求,企业家本身就是“不安分”的群体,没有创新只会失去竞争力,被市场所淘汰。企业经营者必须以变革的思维方式来应对世界,通过变革性思维,寻找市场和交易的突破点,不断推陈出新,抢占市场交易中对自己有利的条件。(3)法律的刚性与交易平衡之间的矛盾。商法思维下,交易的结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黑白分明,清清楚楚。利益诉求和表达通过合同及至法律最终确认。法律人严谨地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根据法律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法律思维是刚性的,是严谨地适用法律,那么商业思维过程就是权衡的过程。商人的经营决策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通过权衡投入与产出、机遇与风险、企业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的关系,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商业决策。正是通过权衡利弊的方式,商人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的联系

(1)价值取向之同。商法以“商”为调整对象,充满“商”意,故商法思维首先要关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要尊重商人的自治;促进交易,方便交易;要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商法中的一些根本制度、重要规则、立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营利性体现了商人对利润追逐的主观状态,理性的商人通常不会从事不计成本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不是商法上的商人,我们在判断商业行为的真实原因和目的时,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商事交易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价值规律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达到金融资源和产品资源流动最大化,配置最大化,在营利意识带动下,加速社会经济运动和发展,商法在保证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实现了商法效益性的要求。(2)商业行为之同。确立商法思维,是因为商法作为特殊的私法,其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确有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之处。在商事立法中要贯彻维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原则,这些特点和原则集中地反映了商法的思维和商法的精神。在此指导下,基于商业行为之商法形成了富有自己特色的商事主体资格核准制度、交易维持的制度安排、商人自治和营利性的制度安排、商事交易便捷、安全的制度性安排。商法基于对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利益,通常以强行立法的方式对商主体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等基本要求。在商法实践中也实行了要式主义、文义主义,短期时效制度与商业之利益实现目标融合。为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商法还实行了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二、商法教学中商法思维与商业思维的培养路径

法律思维与商业思维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不排除两者之间亦有紧密的联系。商法思维应用于商业领域,能够补足商业思维的缺憾。在商事活动中,“合法性”的法律思维,可以保障一切商事活动都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获得法律的良好保障。偏向保守的法律思维,则可以调和快节奏的商事活动。将商业思维应用于商法课堂教学中,有助于活化法学本科学生的思维能力。“效益至上”的商业思维,能激发学生思索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总是带有权衡特点的商业思维,促使学生多方位、多角度思考问题,理解法律思维与商业思维在保守与创新、刚性与权衡的对立中如何达成利益的平衡。基于此,在商法教学改革中应当以培养学生商业思维为突破点,通过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商业思维,弥补法律思维的短缺,从而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1.开展高校院系间联合,打破单一法律知识结构的限制,建立双师多专业联合培养模式

商业思维的形成需有商业经营相关知识,这是法学本科生普遍欠缺的,只有弥补法学本科学生在商业管理和经济方面的知识缺失,完善法学本科生单一的法学知识结构,才能为日后商业思维的形成做充足准备。无论是为了培养商业思维,还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商法制度、领会商法精神,都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管理知识储备。商法学教师在为学生讲授商业相关知识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虽然教师可以通过自我学习完善,但是短期内难以有大的改观。因此,应该打破法学院与校内其他院系界限,整合校内优秀资源,可以邀请经济学院金融专业、商学院管理学等相关专业领域的老师到法学院授课,开展双师多专业联合教学模式,为法学本科学生补充经济学、企业管理、证券投资和金融保险等专业知识。

2.从纸上谈兵式教学走向真实商业世界的商法思维训练

(1)通过多种方式激发学生投身商事法律实践的主动性。指导学生模拟公司的创办,了解公司注册登记程序,直接考察上市公司的上市、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证券发行等程序,引导学生熟悉商事活动及其盈利机制。(2)将商法教学与高校“大创比赛”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参与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学生搞跨系和跨专业联合参加大赛。在学生中改变法律专业主要是从事公检法工作的狭隘认知。(3)建立校企联盟网络。法学院与律所等机构开展校企联盟,在此基础上,商法学教学进一步开展与商业企业的合作,特别安排学生到大型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实习,近距离地感受商事活动及市场经济氛围。(4)把企业家和经理人引进来,形成长效的校企互动格局。邀请合作企业中成功企业家与经理人作为商法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定期与学生分享企业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趣闻及实战经验,以便学生了解商业运行情况,扩展学生的商业视野。

3.商业思维与商法思维两种思维的融合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5

法学教育侧重于对学生政治、经济多方面法律素质的技能培养,要求法律人才除了具备专业的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应用实践能力。高素质人才不仅仅需要具备灵活的理性思考头脑,还需要具备对法律案件分析推理的逻辑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多重在讲解分析法律方面的条文,内容较为枯燥烦闷,不利于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本文主要探讨对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建议

传统的法学教育多是讲授形式,无法保证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良好的掌握,同时教师也无法通过单向知识的传授来得到学生学习效果的回馈。学生的被动记忆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长远来说,也不利于日后的职业发展导向。因此教学应当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方面进行改革措施,改变以往传统沉闷式讲授教学,促使学生法学教育趋向复合化发展。

一、突出以生为本教学理念,明确教学培养目标

法学教学应当注重以生为本的理念,教师只是从旁引导、组织的角色。教师要在前期了解学生法学教学的基础水平,并针对教学目标来合理设计教学内容,使得教学重难点穿插于教学中。教师通过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学习,使得教学重难点得以完成被推导的过程,使得学生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得以凸显作用。教师要注意教学节奏不偏离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并发挥自主探究或小组探究的思维意识。通过学生将教学目标结合自身知识点进行教学,加强学生对法学教育的知识巩固能力,使得学生可以自行梳理法学教育教学知识脉络,实现教学阶梯式递进开展。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职业复合型的长远发展,利于学生课内及课外对教学知识的探求及实现,使得法学教学体系更加科学化、严谨化。

二、改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法律思维培养

(一)案例教学法

比如在法学教学中,教师可针对一些案例讲述、案例分析、案例的讨论来引导学生探究案例的背景、案例的条件、案例本身的法学价值,从而采取合理的法律操作。探究过程可以是自主探究或小组合作探究形式、或师生互动形式。通过对案例中相关规则的判断,使得复杂的案例可以条理分明。这种案例教学方法远比传统的讲授方法更为有效,因为其一,学生可以通过案例教学产生对法律法规学习的兴趣,对相关内容的知识有了深度的把握。其二,学生通过案例探究可以自主形成律师式的严谨思维方式,这恰恰符合教学培养的目标。其三,通过案例的分解、剖析、条理观点的论证,使得学生在写作及口语方面的技能获得良好的应用实践。因此,案例教学法一方面要求学生有阅读及分析案例的充分准备,才能应对案例问题的疑问,另一方面教师需要自身具备足够的造诣及修养,才能与学生建立平等的互动关系,使得学生对案例的剖析可以与教师观点进行互动回馈。可以说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良好法律思维的方法,是教师与学生互动关系的完整体现。

(二)观摩庭审教学法

法学教学是重视应用的学科。因此教师可根据学校自身条件联系相关司法审判部门,组织学生庭审旁听。或者通过模拟庭审教学使得学生参与实践的各个环节。比如从案例接待、案例解答、案例诉状写作、沟通协调、应诉准备、立案准备、开庭审理、执行等等环节中,教师引导学生参与真实、仿真的案例,使得学生在法务工作环节中了解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运用律师式思维来系统解决法律问题。教师可在法律疑问、程序演绎中、法律结论环节中,从旁观察学生思维能动性,适当给予行为上的指导。学生在观摩庭审环节中,通过对案件的比对、分析来探究最终法律问题的解决,使得理论与实践教学可以紧密联系,加强学生对法学教学的创新及逻辑思维能力培养。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学是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实践中探索、创新学习的方法。比如教师引导学生接个别案件,包括当事人会见阶段、案件了解阶段、证据凑集阶段、文书撰写阶段、诉讼提起阶段、庭审辩论阶段、装订案卷阶段等等环节全部由学生来一手包办,教师只需要关注学生在各环节中的表现,引导或协助学生行为的局限性。可以说法律诊所式教学,强调学生为参与的核心,使得学生在此教学中提升法律知识技能,并通过法律服务的提供提升社会责任感。通过法律实务性工作的参与,各法律矛盾的阶段的操作,可以尽快提升自身法律实践的相关技能与思维,使得法律职业道德得以强化,利于学生日后职业化发展。

三、构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

法学教育是实践应用较强的学科,因此教师要转变传统讲授理念,创造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环境,避免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弊端,调动学生对法学教学的学习积极性及实践能动性,使得学生的逻辑思维、创新意识得以良好培养。学校可联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学生法律实习基地,使得学生在场所中可以近距离接触到真实案例,加强在实践应用中对理论知识的融会贯通,使得知识与实践可以达成有效结合。法学教学并不仅仅限制于课堂教学,还可以延伸至课外及生活。实现开放式、自由式的教学环境条件,使得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环境可以帮助学生尽快构建法学知识结构体系,加强高素质高能力的锻炼及培养。

四、结语

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应当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环境三方面抓起,教学理念实现以人为本,教学方法实现多样化,教学环境实现理实一体化,才能使得学生成为符合社会、企业所需要的高素质、高能力人才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措施。

作者:褚芬芬 单位: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莱西分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11:6-8.

[2]崔季.法学职业教育中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5,07:231-233.

[3]郑海军.法学职业教育中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7:219+224.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6

关键词:航海技术专业;行业法规;专业体系;思维培养

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培养学生的现代海洋船舶驾驶技术,促使学生具备基本的运输管理知识与理论,参与船舶操纵、避碰、值班、运用各种航图、导航仪器仪表等方面的训练,同时还需要培养学生的行业法规思维与体系思维,让学生熟悉航海和海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操控船舶,时刻了解有关海商法律、政策的最新动向,成为能够满足我国海事行业发展的重要人才[1]。

1.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背景

1.1外部环境需求

自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各沿线其他国家纷纷响应与支持,逐渐形成了线路较长、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的现代“一带一路”模式。在提出此倡议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与合作,致力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与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与80多个国家达成合作,沿线各国的货物贸易数量累计超出5亿万美元,对外投资额度超过700亿美元。在此种背景之下,我国仍然面临着沿线各国家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等多方面差异产生的冲突。在2015年,我国政府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根据“一带一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方向,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环境之下,对各方面人才的法律法规与体系思维有较明显的需求,此时培养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是顺应大趋势的教育行为[2]。

1.2学生课程学习需求

在航海专业技术课程开设过程中,一些教师一味地对学生灌输航海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体系知识,目的在于让学生能够熟悉这些法律条例与规范,能够在其将来进入航海专业岗位之后运用到日常工作过程中,让学生借助有关法律知识解决工作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无法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法规与体系思维,只能够让学生机械式的背诵与记忆法律条文。

1.3航海技术专业发展需求

根据海事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分析,安全与环保意识是作为船员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养,船员需要关注个人行为安全,不因为个人的不恰当行为引起船舶危险、海洋污染等。法规与体系的运行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与个人行为安全,保证船舶上的货物安全与海洋环境安全。可以看出,船员的基本素养要求与有关法规与体系要求是相一致的,那么,养成良好的法规与体系思维,自觉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行为安全意识,则是航海技术专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实现的学习目标,也是本专业学生今后专业技能的发展需求。

2.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的思维培养不足之处

结合目前学校航海技术专业的实际教学情况,发现在对学生法规与体系思维的培养方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如下。第一,关于航海有关法律法规、公约、规则方面的课程设置较少。在目前的航海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中,可以发现,大部分课程都是关于航海基础知识、理论知识方面的,还有一些是航海技术操作性课程,而关于国内航海法规、国际航海公约方面的课程较少,仅为《安全分析与管理》《海事案例分析》《海事行政》《远洋运输业务与海商法》等课程,其中一些设置为任选课程,就是说学生若没有选修这门课程,则无法了解到相关知识。第二,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效率较低。在航海技术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学校对本科生、专科生在技能与法规意识方面的培养力度不一致。根据学校航海技术专业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学生认为“基础知识课程很重要,技能操作课程更重要”、“法律法规课程学习与了解就可以”,缺乏对航海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公约与准则的重视,这也能够侧面反映出学校对学生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的效率较低。在对学生进行了解之后,发现大部分学生对于SOLAS公约、STCW公约、FSS规则、LSA规则等极不熟悉,仅仅知道船上作业的一般做法,缺乏对规则的系统掌握,甚至不知道这些规则的由来与最新动态,且在操作训练过程中缺乏主动查阅规则解决问题的意识。第三,法规与体系课程教学方式单一。在目前学校中的法规与体系课程中,教师将各种公约材料与教材作为主要教学依据,采取“讲解式”的教学方法,缺乏课堂教学活动的创新与变动,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到厌倦,学习效率较低。此外,教师围绕教材中的内容展开教学活动,但是教材中主要为一些公约的理论性知识,缺乏最新的案例及其有关解决措施,出现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船上操作相脱节的情况,影响学生法规与体系思维的发展[3]。

3.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的思维培养路径

3.1优化课程体系,打造优质法规与体系思维培养环境

要想实现对学生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意识的培养目标,建议学校要认识到目前专业课程体系结构的不足之处,优化课程体系,设置更多的法规、公约与原则类课程,将这些课程作为主要必修课程之一,同时设置“法规与操作融合课程”,让学生一边参与实训,一边践行法规知识,培养、巩固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意识。在课程体系的调整过程中,建议将SOLAS公约、STCW公约、FSS规则、LSA规则等内容作为课程的主要讲解材料,同时更新教材内容,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方面的变动进行调整,让学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法规规定,促使法规知识学习与船上操作相辅助,让学生意识到法规的重要性,从而形成良好的法规意识。

3.2调整教学观念,以培养综合型海事技术人才为目标

要想实现对学生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意识的培养目标,建议教师要积极创新自身教育教学观念,优化课堂教学活动。教师要主动学习其他专业的高校教育改革理念,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中心,以学生为主设计出各种教学活动,比如:模拟体验活动、模拟海事法庭审判、模拟海事纠纷处理等,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到船上操作时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与规则问题,从而激发学生对法规、体系、规则的探究欲,让学生明白熟悉、掌握有关法律,借助具体公约,对于规范自身职业行为、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让学生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与实践中灵活运用有关法规,主动学习与了解更多的公约与规则内容,不断提升自身的法规与体系素养。

3.3组织实践学习项目,支持学生践行法规与体系思维

要想实现对学生航海技术专业法规与体系意识的培养目标,建议教师引入“项目教学法”,根据具体的操作课程内容,构建操作项目,提出不同的项目任务,让学生在完成任务,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中,践行操作技术知识与法规知识,以此提升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在实训过程中,教师可以提出“临界操作”的项目,为学生设置“船上人员慌乱”、“遭遇障碍物”等多种不同的项目完成障碍,让学生五人为一组,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达成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充分调动自身法规与体系思维,综合考虑模拟情况与法规内容,做出正确判断,在锻炼学生应变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规与体系思维。

4.结语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7

关键词:哲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应用

一、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工作日益推进,法律领域人才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有效性对法律人才培养水平提高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学术界的更多关注。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当以法律相关职业需求为导向开展教学,以学生在进入岗位后的实践需求为目标开展教学,才能为我国培养出更具有专业性、综合实力的法学人才,培养出更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学人才。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更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

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款非常多,且在不断发展和优化,无论是民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法学的教师和学生都无法忽视对法律条款的研习,然而,在教师和学生都更重视对法律条款理论知识的研习时,对法律条款的实践和应用就有所忽视,更不用提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这样方式培养出的学生并不能满足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求。

(二)现代化教学手段效果有限

教育界一直在进行改革,希望从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设备等角度进行优化,然而,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虽然能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并不能有效改善法学教育对实践、思维的培养现状。目前,在法学教育中能够训练和培养学生法学思维的方法还很少,需要法学领域和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更多的研讨,积极优化教学手段,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学思维,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三)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视程度不高

法学方法论加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提议已经有学者提出,然而,这种提议并未得到法学领域的重视,法学方法论课程受到学校、教师的重视程度也十分有限,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的积极影响作用。因此,法学教育领域应当从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考核评估等方面入手,提高对法学方法论教学的重视。

二、哲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帮助人们解决理论和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的方法,在各个学科、领域的发展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哲学领域中,哲学方法论是研究社会发展中遇到问题的重要方式,在法学领域中,法律方法论是法学与哲学方法论的结合体,经过我国国内和国际上法学专家学者的研究,法学与哲学方法论的结合已经成为世界法学的增长点,是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学问题解决和实践中不断突破、优化、细化的基础,被大批法学学者应用于法律研究中;然而,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尚浅,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法学方法论对法学领域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必要,应用在法学教育中是必然的。

三、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一)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运用的方式

哲学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为学生认识和理解法学方法论提供渠道,训练并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为培养法律方面人才提供了方法。哲学方法论与法学领域的结合是法律体系扩展和发展的重要动力,教师需要重视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借助哲学方法论使学生理解法律体系的由来和发展,引导学生将更多的法律知识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从思维和实践中培养更加优秀、专业的法学人才。教师要应用哲学方法论使学生在法律条款和事实案例之中培养法学思维,对既定事实进行分析和观察,分析既定事实中对法律条款的契合,探讨法律条款在事实案例中的应用,使学生形成良好法学思维,将法律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既定事实之中,培养出更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需求的人才。

(二)哲学方法论相关的课程建设

想要更多发挥哲学方法论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我们需要进行哲学方法论相关课程建设。首先,高校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公共基础课中增加方法论的相关内容,避免马原课程中的空谈和脱离实际,避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畏惧纯理论的马原课程,也为法学学生应用哲学方法论在法学学习中奠定思想基础。其次,积极做好哲学方法论与法学领域知识的结合,从教学内容优化、教师进修培养等方面入手,为哲学与法学领域结合提供机会和渠道,促进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和在教学中的应用。然后,高校法学教育中需要彻底践行因材施教,优化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将哲学方法论加入法学课堂教育之中,使学生能够在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应用中践行方法论。

四、结束语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若教育课程内容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才培养要求,改革就势在必行;哲学是有关思维的学科,哲学方法论是培养学生思维方式的方法,将其应用在法学教育中可以有效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效率,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加强对方法论的重视,加强对法学方法论课程建设,提高对学生法学思维的训练。

[参考文献]

[1]赵彦波,陈晓利.哲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6,30(06):68-70+75.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8

 

西南科技大学地处西部,学校法学教育肩负地方法律人才培养和地方法制发展的重任。近几年来,学校法学教育取得了较大成就和跨越式发展。   2006年,学校法学教育迎来了本科招生10周年和首次实现在全国高招中重点本科招生。2008年,学校法学教育在由武汉大学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的“中国大学本科教育分专业排行榜(192个)”中获得了A级的评价,在全国415所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排名第76位。骄人的成绩和快速的发展使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在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艰巨的挑战。   一、法学教育培养面临的发展性问题   结合在西部和川内法学教育序列中所处的梯队和地位,通过对法学教育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和就业去向信息反馈,以及四川地方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素质结构和能力水平的期望和要求的综合分析,当前学校法学教育在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面临的发展性问题主要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职业伦理意识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等四个方面。   (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科人才的社会需求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在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同时,承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任。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素质教育要求首先教学生如何去学、如何教会他们学会学习,学习方法比学习知识更重要。其次应当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学会做人和学会学习是素质教育里最基本的两个问题;职业教育则首先教给人的是职业的操守、职业的技巧,应该教会人们在职业上的共同感觉和共同尊严,还要教会职业态度及如何履行职业义务,这和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存在较大差异。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应该研究素质教育的共性,应该反思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作为正义之学,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要进行价值观的培育;法学作为治国之学,法学学生要学会处理法治原则和法律工具性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权利之学,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法科学生要建立至高无上的人权观,要学会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最后法学还是思维之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独特的思维能力[1]。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讲“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法学同样还是经验之学,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价值观的培养,职业操守的培养,职业技巧的培养,需要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指导。   因此,如何在日常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设计上,同时体现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实现法学教育纵深发展的同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   法科人才培养,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统一。   虽然通常认为法学属于文科,法学教育注重的是学生的人文精神,但是对于未来将要运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的法科学生,首要的人文精神就是学会对待当事人,对待案件事实,对待证据。而证据的获取过程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获得证据、判断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都需要求真、求实。因此,法学教育要克服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尤其在以工科为主的学校,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在综合院校当中,学生一入校就在一个综合的氛围当中成长,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所以综合院校中培养的法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单一学校的学生缺少的是一种理学的熏陶,科学的素养对于学生来说就存在环境不足的问题。因此,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要适应社会对法科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需求。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的过程中融入求真、务实、探究的科学精神。   (三)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但是,学校当下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将2-6个学分的获得等同于某一方面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较为模式化的考核机制难以反映学生对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内在的整体性逻辑关系的把握,难以对学生思维能力锻炼和塑造过程进行定量衡量,使得相当部分同学满足于考试的过关和学分的获得,不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滑入应试教育的套路。因此,鉴于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能力的专业化,有必要改革和调整现行的法科学生学习考核机制,将反映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人思维方式的考核内容融入考核机制中,形成对专业知识和理论掌握水平考核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引导学生在运用法学理论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同时,增强对客观现实法律思维角度的考量,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四)职业伦理意识、职业技能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法律职业技能则体现法科学生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符合法律逻辑的工作方式。娴熟的技能是法律智慧的闪现,是思想之光的火花,是成熟的法律人自主意识的反应。如美国的大学一直很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开设有大量的法庭辩护课(trialadvocacy)。所以,法科学生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当前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尽管有个别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实习环节和实践环节,但存在明显不足。并且还存在因集中实习较难安排、学生面临就业压力、带队教师疏于督导、实习单位工作压力以及学生工作能力缺乏等因素,毕业实习和认识实习难以有效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伦理培养的重任。讲授形式的教学模式和学分制的考核方式,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功利主义的学习观,为了获得学分而学习,忽视了对课程设计内在联系和基本法律知识应用技能的把握和熟悉。#p#分页标题#e#   致使法科学生往往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     二、需求导向的法学教育发展、法科学生素质特征与法科学生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应体现法治社会的需求和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的内在要求。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争端解决机制密切相关。大学最早的三个专业就是法学、神学和医学。其中法学专业的出现与解决人际关系或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尤其是解决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密切相联[2]。我国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当前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和谐社会固有的理念要求法律在承担诉讼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应具备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职能。法律社会职能的转变给法学教育提出的新命题是: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素质目标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理解、应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应用艺术,以适应和谐社会理念下社会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要求。具体来讲,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影响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由单一价值理念向多元价值理念转化。[3]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飞速发展,对法学教育一直持有的基本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战。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可以归结为:规则之治、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这种法治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规则之治,排除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专注于对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灌输。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说明了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并存、多元化的行为模式并存和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社会。“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够容纳各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各种社会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4]在这样的语境之下,法学教育的价值理念必然由单一的、僵化的法治理念向多元化的、富有活力的法治价值理念转变。这一转变必将对法学教育目标、法律人才素质、教学内容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第二,职业能力由司法的核心素质和技能培养转向法律实践全面技能的训练。随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法学教育对于学生能力的训练也在发生变化。“司法途径对许多经验丰富的商人来讲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他们总想规避司法。作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学生被训练在法庭去战胜对手赢得胜利,诉讼是目的;而调解则教会我们更简单、更慎重,以及真正有兴趣地倾听别人,基于理解和诚恳的谦逊会使冲突的双方愿意回到谈判桌上,并达成解决方案。就目的而言,首选是解决纠纷、形成协议,而不是形成诉讼,因为调解是一种独特的工具。”[5]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起,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仅仅进行诉讼能力的训练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学生其他法律实践如调解、仲裁、谈判等所需要的技能,培养学生通过非讼方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理论意识和操作能力。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在法学教育职能转换和职能发展背景下,法科学生素质能力需求呈现新的发展特征: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这些学科的知识,既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社会纠纷和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经过10年的发展,在四川乃至西部影响力逐步增大,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具备的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精神所赢得的的良好声誉为学校法学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准确定位在西部法学培养序列中的地位,适应西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求,整合学校法学教育资源,立足现有基础,树立培养服务西部、扎根西部、人文精神与专业精神互补、职业伦理与职业技能并重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法学发展实际,我们认为当前法学教育应逐步建立法学专业知识、法学文化修养、人文精神、职业技能与法律伦理“五位一体”的教育培养模式,并以此指导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完善和改革。   (一)法学专业知识   法科学生要掌握法学专业所涵盖的由十几门二级学科所构成的课程体系,包括核心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在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中,特别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原理等知识的教学。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法律的存在状态、结构、属性、关系以及运行规律有深切的把握。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扎实,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和知识背景。   (二)法学文化修养   法学文化是与法律文化相比照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或者法学自身所内在涵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学文化则是法律文化所辐射出来的与法学有关的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法学文化修养的本意不在于引导学生将来一定要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而是要让学生形成一种自觉的专业情感,成就一种法学文化智识,开阔自己的新视野、启迪自己的新思维,并由此激发学习兴趣和动力,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增大法学信息量、开阔法学视野,而且还可以给他们以思想和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思维水平和求解问题的能力。比如,法学家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成长、学术活动以及他们的法学思想本身就是对法科学生的一种激励;通过阅读法学著作、论文,浏览法学媒体信息,汲取优秀法学思想,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对于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着前期思维准备的意义。#p#分页标题#e#   (三)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对人的价值、人生意义和人类命运的关注和思考。[6]西方近代人文精神重视理性和知识,宣扬人生而平等,提倡个性解放和自由,肯定人对情感、健康、荣誉、财富等现世幸福快乐的追求。   中国古代人文精神则倡导刚健有为的人生态度,强调整体利益和个人的职责义务,以群体为本位,以义为上,向往理想人格。随着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西方对人文精神的认识与取舍有所趋同。一般认为,人文精神是一种自觉、自省的意识,不断反省人生的缺陷,追求理想的人生;它是一种批判的意识,不断反思社会缺失,追求理想的社会;它是一种超越的意识,不断关注时代精神,追求超越现实的理想境界。在社会变迁迅速的当今时代,人文精神应该体现以下内容:(1)自强有为、乐观向上的人生追求。(2)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爱国主义情操。(3)独立思考的主体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4)珍惜现在、憧憬未来的胸襟,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眼光。(5)精神与物质并重,以义为上的价值取向。(6)互助、友爱、奉献、协作精神和民主、法治观念。(7)理性、求实、创新、自由探索,坚持真理的科学态度。   (四)职业技能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人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化解机制。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掌握法律的目的在于运用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平和、协助、共赢的社会环境。“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法律人的价值既体现在运用制定法解决社会纠纷,还归社会秩序,更体现在创造性适用法律,使僵化的法律获得生命。这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法律运用艺术。而这又来自于对生活深刻的领悟和对世俗人情的洞察。因此,法律职业技能体现在法律人的沟通、协商能力;谈判妥协能力;辩论的技巧能力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审核、鉴定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7](五)法律伦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法学教育必须要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怀,砥砺受教育者的伦理能力。法律伦理包括法律制度赖以形成的内在的伦理结构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外在的法律职业伦理两部分。[8]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行为规范。法律制度自身的伦理结构则是法律自身的品质基础。所谓法律有善恶、制度有正邪,实指法律有不同的品质。法律制度内在伦理是目的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手段性的。缺乏法律理性的伦理建设可能会使中国法治停滞不前,但缺乏伦理关怀的法治建设却必将在精神上葬送整个中华民族。一国法律教育如果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教授,而忽视作为法律知识赖以形成的伦理结构的分析与研究,这种教育就注定是肤浅的和空洞的[9]。     四、“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下学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一)问题教学法的引入   法律之所以可以在“问题”引导下教授,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运动中总是充满了价值对立和利益冲突。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的过程。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这样,教育的过程就不再是一个生吞活剥的填鸭过程,而变成一个开放的思想砥砺过程,一个法律知识被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在日前的通行教育方法中,灌输与说教仍占主导地位,受教育者的主动性是被忽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引入问题教学法。以法条为起点,以法律伦理教育为目的,引导学生对现实对立价值和冲突利益问题的关注和解释,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二)提倡探究性学习方法   法学教育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育过程不仅要让学生学量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习科学研究的过程或方法。因此,根据学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和现有资源条件,有必要引入探究性学习方法。探究性学习(inquirylearning)是一种积极的学习过程,指学生在学习情境中通过观察、阅读,发现问题,搜集数据,形成解释,获得答案并进行交流,检验、探究性学习。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探究性学习主要突出在探究的问题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其中既有学生个体的自主学习、独立钻研,也有学生群体的合作与交流、讨论切磋和师生之间的共同探讨、教学相长,能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学教育的探究性学习具体实施策略包括:(1)了解学生,观察、了解学生的发展倾向、特长、爱好以及已经有的知识能力。(2)创设氛围。教师要为学生创设一种自由、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在法学讲授或案例讨论时,要保护好学生的好奇心.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教师和学生一起探究。(3)激发情趣。通过提供近乎矛盾的事件、案例、呈现困惑的问题情景来引发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欲,解决法的教育的实际矛盾。(4)以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发现问题,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探究、讨论,学生的智慧火花在闪烁,知识的种子在发芽,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   (三)强化人文精神培养   (1)增设人文课程,输注人文知识。人文精神是深层次的思想观念,而非具体的知识。但人文精神与人文知识密切相关,人文知识是人文精神的载体,人文精神寓于人文知识之中。人文知识的传授、熏陶有助于强化学生自身的内心体验,直面人生,正视现在,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主体创造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人文精神的构建奠定深厚的知识底蕴。(2)强化教师的人文素养对学生的影响。爱其师,信其道,教师自身的师德是将人文知识转化为人文精神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增强育人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努力发掘法律专业的人文性内涵,把人文精神融化到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和专业教育中。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尊重每一个具体的教育对象,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人格,关心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内在潜能、需求、遭遇和困惑,对学生的喜怒哀乐多加了解、关怀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关爱。(3)努力营造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对学生性情的陶冶、思想境界的提升、情感的升华和礼仪修养的形成都起着重要作用。要重视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广泛开展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讲座、法律调查等活动,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理性思维,独立地思考为学、为人问题,领悟人生的真谛,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潜力。#p#分页标题#e#   (四)增加法学文化修养环节   法学文化是一定时期法律教育资源和法律研究活动所折射的,供法律学习者理解、领悟和掌握的文化资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学习者对法律的情感、需要和期望。是关于对法学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总体性的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衍生出许多文化资源:法学院、法学专家学者、法学学术研究、法学媒体等等,共同推动着中国法学事业的前进。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开阔法学视野,接受法学思想和文化的熏陶,而且可以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1)教师在讲授基本概念、知识、原理和技能时,应该适当地配置相应的法学文化资源,如法学名家名著、法律格言、法律文学、法学历史学等,让学生知道更多的法学资讯,并告知学生了解这些法学文化的检索途径,有意识地让学生产生了解法学文化的自觉性。(2)法科学生应该结合所学课程内容,尽量多地挖掘出优秀的法学文化资源。在法学文化修养的培育过程中,要带着一种对法学的真挚情感去了解法学文化,并且从各种法学文化中汲取那些对个人的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有益的精华。(3)学校和学院应多为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学文化修养提供便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图书资料和检索设施要配套,通过举办法学学术讲座、学术沙龙、案例辩论等,创造良好的法学文化氛围和景象。   (五)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强化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如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以及近年来引入我国的以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通过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让学生在利益冲突和对撞中去理解法律的纠纷解决功能,去反思立法的成功与失败,去领悟“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典格言的精神。   (六)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纯粹的法律知识是不存在的。所渭法律知识的传授,实际是法律技能培育的过程。法律技能分为内在技能和外在技能,作为一个合格的职业法律人应具备下列基本的内在技能:(1)广博的知识。(2)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3)独立思考的创新精神。(4)稳定的心理素质。(5)独特缜密的思维方式。(6)法律研究能力。法律职业的内在技能要通过外在技能来体现。合格职业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外在技能:(1)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2)精炼流畅的口头表达。(3)超常的记忆力。   围绕此目标,建议调整教学内容,构建以法律技能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在课程的设置上,除开设法学专业基础课外,首先要增设大量的跨学科课程,如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及部分自然科学课程,其中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其次,法律技能的培养应该在课程设置中占据重要地位。除专业基础课程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开设专门的法律技能课,法律修辞学、法律口才学、法律方法论等。法律人必须能够用恰当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语言应在口气、措辞、停顿、抑扬等方面得到修饰,使其富有感染力。   这种主宰语言的技巧,不是学生平时无意识的积累就能掌握的,而是要施加专门的训练方能驾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