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目的范例

法律培训目的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1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2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3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为了公司在国际业务中的发展,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加强对海外合同的有效管理,对海外项目合同进行有效的控制,提升公司的海外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海外项目;合同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要,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海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海外项目的合同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变更、结算、追索赔偿等事宜,加强对海外项目合同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对海外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公司领导加强对海外项目的重视,成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公司技术、财务、设备、物流、经营等部门组成,对海外项目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对合同中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修改,提出建议,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二、培养海外项目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要选拔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1.进行英语培训,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公司开办英语培训班、聘请外教对出国人员进行培训,海外项目在海外招投标需要用外语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这就需要海外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外语水平。

2.进行经营管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包含技术方面和商务方面等知识。对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财务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能适应海外市场中的各种变化。

3.合同管理人员要年轻化,年轻人精力旺盛、思维敏捷、对所干的事情有干劲、有冲劲、有激情、让年轻人闯市场、给他们发展的机会、给他们成长的平台,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拓和发展。

4.制定激励措施,加大对海外人员的奖励力度,根据业绩对他们进行奖励,提高海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发海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争取到更多的海外工程项目的合同。

三、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1.选取当地合作公司

由于当地公司有自己的经验和人脉、和当地公司合作、能更好、更快的拿到合同、达到双赢的效果。既节约时间、又取得时效。所以找到好的合作公司很重要,要在当地进行调查研究,选取合适的合作公司。

2.聘请当地的律师为法律顾问

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法律文件种类、条款众多。公司不可能对这个国家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知识都知晓和熟悉、并灵活运用,所以需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签订的合同条款时提供法律建议,对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税收和工程款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3.加强对海外项目的质量管理

在制定好质量标准时,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在验收工程时,以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不要因为质量标准不同,引起争议,影响工程的验收。制定合同条款时,对有歧义的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不能模棱两可,为以后争议埋下隐患,影响合同的顺利完成。

4.加强对工程项目工期的管理

签订合同时,合同内都有完成工程的期限,承包方应该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按照施工进度,科学组织生产,充分考虑到当地政治因素、社会风俗习惯、人为因素和天气情况等各种因素,遇到问题想办法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及时解决,按时完成工程,不要因为工期的延误而造成合同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5.加强对工程款的回收

在工程款结算时,要注意税收的交纳问题,如果需要有承包方交纳,那么在招投标时就要加上这部分税款,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包含税收这一部分,否则将给承包方造成不小的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就把税种、税率等条款写到合同里,税收条款要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根据盈利原则,投标价格不能过低,低于成本费用,这样就会亏损。合同报价时就加上这部分税收。保证公司的利润。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结算,才能保证项目有充裕的资金进行周转,保证资金链不断,项目才能顺利进行施工,否则没有资金支持,不能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劳务费、供应商的货款、租赁费、水电费等,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甚至停工,造成严重的后果。

6.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合同条款、如果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时应当注意保留合同、往来的邮件、文件、资料等,以便发生争议时,做为证据。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条文向对方进行索赔。

四、结语

合同管理在海外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海外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的能力,提高公司海外盈利能力,及时回收工程款,促进公司海外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君,主编.内部控制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3.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4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性交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5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活动日益走上法治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已不仅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与此同时,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崭新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中国法律人才教育模式进行全新的改革,同时又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新的平台与契机。   一、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正式的法学教育最早发端于古罗马。以“五大法学家”的出现为标志,古罗马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随着现代大学的出现,作为各大学重要学科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例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由律师学院来承担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保持其传统兼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的英国法律教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培养理论上的通才,而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目的非常单一,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主要给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开设一些基本的法律课程;在第二阶段,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这主要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非常注重判例的讨论。同时,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使得英国法律教育的国际地位得以确立。此外,英国拥有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其最主要的评估指标是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等级评估。而这两个指标的评估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英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等等[1]。   与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并不开设,而是在本科教育之后开设。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一般来说,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即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第一学年一般都需要学习以下七门课程:民事程序,宪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案件调查与公文写作。到了第二、三学年,除了写作,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述课程中的一两门之外,其他课程几乎都供学生选修。法学院开设的一年级课程里有“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形式,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院还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如:“模拟审判”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此外,法学院还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职务,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同时鼓励学生办法学杂志,如《哈佛法律评论》就是法学院学生主办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影响的杂志[2]。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美国律师职业工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这两个行业性组织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现行的德国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主要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是必修课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的比重较小,其目的仅仅在于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的内容。设置见习期,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大学基础阶段学习的终结,表明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大学设置专门的国家考试准备课程,为学生参加国家考试做好准备。但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4]。由此可见,德国的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   在日本,如果想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首先要在大学本科接受四年的法律教育,然后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合格后,到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在司法研修所,学员要进行基础培训、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律师业务的培训等全面、系统的培训。从司法研修所毕业后,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把四年制本科的课程分为“法律学科”与“政治学科”两大类。其目的是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不但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进入法学领域学习的学子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日本的这种教育理念还体现在它的“研讨班”制度上,即从大三开始设置研讨班和一名专业指导教官。由该指导教官负责学生的学习(主要是“研讨班”的授业以及毕业论文的指导)和毕业后发展方向选定包括就职活动的协助工作。#p#分页标题#e#   二、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主要代表性国家法学教育情况的考察,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开放性   国外的法学教育比较开放。例如,英国的法学教育很开放。这种开放性教育所带来的好处就是可以兼容其他国家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有利于培养适应全球化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开放的教育理念使法学教育以培养社会需要人才为目标,而且重视学生将来的发展。例如日本的“研讨班”制度,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   (二)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大学的法学教育必须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结合起来。澳大利亚的实践性法律培训课程,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历史演变,德国的“双轨制”模式都说明了国外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了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养的有机统一。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这种做法是德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在大学法学教育的后期,各大学都安排了专门的准备国家考试的课程,使学生对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充分准备。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但在中国的法学教学计划中并没有安排专门的针对司法考试的课程,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做法。   (三)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注重灵活多样性   综观法律教育发达国家课程设置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高等院校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大学具有一定的自治自由。在这些国家中,大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及学生的特点开设一些除法学必修课程以外的课程,顾及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这些国家的教学方法多样。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教学方法摒弃“灌输式”的传统方法,重视师生互动,积极营造一种自由的教学氛围。   综上所述,本文在考察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基础上,对中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反思,通过考察国外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培养目标、教育观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管理、师资队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等方面对构建中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借鉴思路。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6

【关键词】病理学;人文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医患沟通;方法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并逐渐向科学化、技术化和市场化变革,也带动了医学教育的转变,教师和学生们更热衷于对医学诊疗方法和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索,却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常常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恶性伤医事件不断发生,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1]。我们认为,加强在校医学生、临床医生的人文教育和对患者的人性化关怀,对改善和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至关重要[2]。病理科长期以来作为医疗工作的幕后工作者,对年轻病理医师的培养也只是着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随着近年来,因病理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渐增加,我们渐渐意识到医学人文教育也是病理科医师培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学人文教育普遍存在不足

在以往的医学教育过程中,医学高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更注重利用各类教学手段,使学生学习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诊疗技术,但对医学相关的人文教育往往重视程度不够[3-4]。医学生学习的内容也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辅修课程,导致学生在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前,医学人文教育普遍不足或与临床实际脱节[4-5]。幸运的是国家领导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当前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医学教育课程需要进行改革,应着重于在培养医学生掌握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素养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医学人才的需求,这也突显出人文教育在大学教育中是必不可少的[6-7]。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培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对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要求,但是在培训过程中却常常忽视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医学人文的弱化常常导致规培医师在实际工作中不会与临床医师和患者交流和沟通,容易引起医生之间和医患之间的矛盾。通过人文精神培养能让规培医师从进入医疗学习和工作开始就能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客观和理智的分析和缓解医患矛盾,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病理学规培医师教学中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变的重要过渡阶段,对他们以后整个职业生涯的专业技能、工作习惯和医德医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病理学规培医师也是一样,因此必须要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在培养他们病理诊断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但是很多年以来,病理学规培医师在医学人文素养教育方面的工作做的还很不够。原因可能是由于相比于其他临床科室,病理科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会比较少,只是临床的辅助科室,也很少产生医患矛盾。因此,在病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病理学专业课程及技能培训是教学的重中之重,而医学人文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还是考核中经常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病理诊断不仅需要对镜下图像的进行识别,还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和相关检查,病理医生也常需要与临床医生及患者沟通和接触。由于当前医疗环境的影响及人文素养的不足,有些病理医生很少与临床医生及患者交流,造成病理报告的误诊、漏诊率较高。有些病理医生在面对患者的咨询时态度生硬,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还有些病理医师在面临医疗纠纷事件时,情绪紧张,沟通技巧欠缺,处理方法不得当,造成患者的误解。另外,当病理医师在与患者沟通做进一步检查以及补缴费用时,常常会遭遇患者的反感、不理解,这时常常需要运用一些沟通技巧,耐心解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争取患者信任和理解。综上所述,与临床医生和患者建立良好交流和沟通对病理医师的工作和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病理规培医师的教学中,除对病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之外,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病理科规培医师人文教育的内容

现代医学要求医生要从社会、心理、生物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患者病情,处理疾病问题。“专业操作和人文医学职业技能”是一名合格医师需要掌握的两大基本技能。人文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化和人性化的服务态度、与人沟通的能力、心理适应能力、科学的价值观、法律基本知识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等[8]。医疗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或多或少包含人文精神。因此,近年来我科也非常重视对本科医师和规培医师的人文素质培养,在住院医师的规培教学中,不断将医学人文教育融入到住院医师规培体系中,除了加强规培医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外,还注重对他们进行人文精神的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

3.1培养高度的责任心,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

病理诊断是医学诊断的“金标准”,病理诊断对临床的诊疗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病理诊断报告在医疗实践中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应,所以病理医生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9-10]。在日常工作中我科会加强规培医师对病理诊断工作重要性的培养,让他们真正意识到病理诊断对于临床制定治疗方案、评估治疗效果和判断预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患者和医生的共同利益,对待病理诊断工作,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同其他大型综合性医院一样,我科也采取主治医师一对二带教规培医师的方式进行培养学习。科主任要求带教老师一定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在工作中要时刻“以患者为中心”,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在对规培医师的教学中,注重医学人文精神的渗透,传授“医者仁心”的理念。我们鼓励规培医师多与患者沟通,多与临床医生交流,切身感受到医学人文精神在临床诊治过程中的重要意义,逐渐培养他们的人文关怀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3.2加强沟通技巧的培训

有学者认为医疗过程既是一种以医疗为中心、以维护患者健康为目的诊疗活动,而且还是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的人际关系[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对年轻医师的基础医疗能力的培训,所以病理规培医师普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对疾病的理解不自信,在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经常有担心、焦虑和紧张等心理压力。因此,培养病理规培医师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保证医患关系顺畅的一个很重要环节。我们会在以下方面加强规培医师的训练:

3.2.1沟通前要学会整理思路,换位思考规培带教医师在日常工作中,会经常指导规培医师如何与临床医生和患者沟通。规培医师在与临床医生沟通时,我们要求规培医师沟通前要先整理好自己的思路,预先做心理准备;以病例的肉眼和镜下特征为指引,查阅相关文献,做知识准备;了解该病例临床资料,做到心里有数;这样在与临床医生交流时,才能言之有据,避免出现漏诊、误诊。碰到自己没有把握的病例时,要请规培带教老师给予帮助,让他们讲解需要沟通病例的相关医学知识,帮助整理思路,增强自己的信心。如果还有困难,可以与带教老师一起同临床医生沟通,倾听、学习带教老师的沟通技巧,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规培医师在与患者沟通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充分理解患者焦虑的心情,学会倾听和换位思考,尤其是对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进行解读时,一定要关注患者的情绪,体会患者内心的伤痛和不安。在当面解读病理报告时,遇到患者提出的疑难问题,或者患者和家属对报告解读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要请带教老师出面解释。当患者对病理诊断不够及时或不够准确表示不满时,要理解患者的心情,切忌态度生硬和冷漠,语言一定要温馨和蔼,并耐心解释病理诊断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

3.2.2沟通时目的明确,思路清晰规培医师在询问病史和检查时,会遇到患者讲一些跟目前疾病无关的病史,说一些无关的内容,从而耽误有限的时间。这种情况,常常会让规培医师不知道该怎么办。带教老师会示范如何简单询问疾病发展过程、发病部位以及诊疗经过等。要求规培医师学习在沟通时,如何目的明确,思路清晰,知道病理诊断需要补充哪些临床资料和检查,如何从患者的叙述中获得有用的资料。在患者说到与疾病无关情况时,如何适时温和中断,把话题引回主题,提高沟通效率。当然与患者的高效沟通还需要临床知识的不断积累和长期的沟通训练,所以规培医师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有意识的沟通锻炼。另外,我科还要求带教医师在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去培训和指导规培医师与患者的沟通技巧,做到言传身教。

3.3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随着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医疗行为均需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下进行,但规培医师医学法律法规知识薄弱,意识不强,在对疾病理解不清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不完善或错误的解释,有时候会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容易在与患者沟通中留下隐患[11]。因此,规培医师提高医学法律意识是十分必要的。我科每年都会邀请学校的法律专家给规培医师上一堂法律知识的培训课,给他们讲授病理诊断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让规培医师在进入培训时,就要有法律意识。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才能与患者沟通时做到言之有据,“不乱讲,不胡说”。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人文素养有助于增强规培医师在当前复杂的医疗环境下的适应能力。

4病理科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教学方法

医学人文教育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医学法律等多知识领域,我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只能借助多种途径和教学方法使得病理规培医师对医学人文精神有一些基本了解。我科以及省、市医学会每年都会特邀医学法律和伦理方面的专家做专题报告,规培医师必须参加,学习医学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我们医院教学部门也经常邀请人文和管理领域的专家,定期为规培医师开展人文教育讲座,帮助规培医师提高医学人文知识。我们在规培医师教学中会通过PBL教学,将法律、伦理、医学人文和医患沟通技巧等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不断提出和发现问题,促使规培医师深入思考和讨论,以达到深入了解医学人文精神和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我们还通过CBL教学,在临床病例的基础上,让规培医师根据自己已掌握的人文知识和沟通技巧,分别阐述自己的解决方案,带教老师会有目的引导规培医师,面对在模拟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让他们发现自己方案的不足,并通过集体讨论解决问题,以这种生动形象的方法加强医学人文教育的效果。

5病理科规培医师医学人文教育的考核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7

关键词:信贷风险;法律思维;有效资产;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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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与防范[J].殷玉智,王文生.西部论丛.2002(02).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8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创新思路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共有292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2005年增加至559所,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经超过600所。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全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意义重大。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深入,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结合司法改革时代背景,客观审视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创新探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清晰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标准相当高,不但要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要具有经济学、社会会、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知识储备;一方面要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具备极强的实践及操作能力,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此外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上述目标的实现并非易事,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要保证足够的学习与实践,同时还要配备高素质师资及优质教学物资。[2]在英国,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属于大学教育范畴,法律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以及实习阶段;在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实行以研究生为起点的模式,美国传统观念中,法律人承担社会医生的角色,扎实的知识储备及宽广视野是必备条件。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法学教育似乎不受办学层次及办学形式的限制,绝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中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同时也标榜积极向司法机关及律师队伍输送专业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直接导致我国法学文凭价值的降低,接受法学教育的群体规模庞大,而真正达到要求的法律人才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二)对实践能力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对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视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教学方法以理论填鸭、说教教学为主,法学课堂上,最常见的场境就是教师在讲台上乏味的读教案,学生在下面机械的做笔记,这些笔记是应对考试的良方。这种方法见效快,学生可以较为系统的掌握相关概念、原则及知识要点,在考试前只要熟悉笔记,就可以获取良好成绩,可以更加直观的反应到科目考核中。另一方面,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全部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法以及劳动法等主要的法律科目,诸如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庭审实践或者律师实习等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的课程极为罕见,尽管大部分法学院也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之前进行实习,然而随着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剧,实习已经形同虚设。

(三)法律人文教育不到位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似乎都没有赋予法律人文主义教育以应有的位置,法学教育给人的印象似乎就是枯燥的法理以及条条框框的规定,学生的思考能力及批判能力培养没有收到应有的关注,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知晓法律条文,不知道其中蕴含的法律文化;知道法律规定,而不懂其中的人文精神。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思路

(一)明确差异化法学教育目标

对于不同等级的高等教育院校而言,应当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同时遵循法律人才培养与成长规律,确定科学可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切不可采取脱离自身实际情况,简单的将培养高素质法律人作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做法而是应树立差异化教学目标,所谓法学教育的差异化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向法律职业部门培养综合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应用型及研究型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针对社会在职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再教育培训服务,同时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法律辅助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与水平;(2)引导并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及素养,促进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升;(3)结合现实需求开展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即既具备所从事行业出色的业务能力,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可以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更加的灵活的应用法律;(4)积极面向广大社会群众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树立法制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更加理智的对待矛盾与纠纷。

(二)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不论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外在形式上都与其他学科教育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实际特点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举措就是积极推行实践性教学,也就是在常规法学教育基础之上,引入案例教学,并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很好的结合起来。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案例教学是开发并提升学生能力的有效途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1)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熟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学教育中实行案例教学,并非简单的让学生知晓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更主要的目的是让学生知道对于一个矛盾或纠纷,从法律层面有几种可行的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及可能达到的效果;(2)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氛围。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教学环节中,教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传授者角色,更多的是扮演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与引导者角色,组织学生针对案例展开分析与探讨,引导学生利用法言法语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案例谈论结束之后,针对大家的意见与观点进行简单的总结与汇总,帮助学生梳理思路;(3)将学生的潜能充分发掘出来。

(三)注重法律人文素养的提升

在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首要任务是准确的差异化目标定位,同时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进行改革,除此之外,还要关注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培养与提升。此处所谈及的法律人文素养,一方面是指注重除法律之外的人文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要树立并强化公平与正义的信仰与观念,并将其落实到法律事务的解决过程中去。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关注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及社会文明的进步均具有积极意义。从这一层面来分析,法学教育过程中,人文素养的提升占据关键地位,甚至比简单的技能培训来得更重要,因为说到底,法学教育所关注的还是人文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技能培训。

三、法学教育改革与模式创新实践探索

(一)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于2008年4月正式获得教育部关于“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批准,并于同年9月份正式落实招生培养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报告中将该项目的定位明确界定为法律职业教育。所谓六年制模式,实际上是将法学教育划分为基础学习阶段与应用学习与技能培训阶段,其中,法律基础学习阶段共四年,教育计划为:第一年,学生主要是开展通识教育课程学习,之后三年主要是开展专业基础课程学习以及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体系,掌握灵活的法律思维方式,具备初级专业技能;应用学习及法律职业技能培训阶段两年,这一阶段的培养目标主要有:第一,通过一年的专业实习使学生对法律职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实务工作有基本的认识与掌握;第二,司法考试辅助课程,目的是向学生提供有关司法考试相关培训与教育,以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第三,通过专业课程训练,帮助学生在基础阶段学习基础之上进一步开展更深一层的法律知识训练,以具备专业硕士研究生应有的素质与水平;第四,毕业设计,学生借助几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及训练开展毕业设计工作,这也是对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个重要检验。

(二)法律硕士招生新政策

法律硕士是我国1996你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所设置的一个专业学位。所谓法律硕士是具备专门法律职业背景、具有职业性质的学位,是在对美国学士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学习与参考基础之上所设定的一个专门致力于法律实务性人才、特别是与本科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相比较而言,法律硕士具有宽口径、实务性以及复合性的优势,就业面更为宽泛。[4]2010年,在外界质疑声中,法学硕士可以申请调剂为法律硕士的做法依然执行,不仅如此,有些高等院校尝试将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学生与原本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开培养。

(三)中国人民大学组建律师学院

人民大学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律师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本着培养高端法律专业人才,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素质的理念,积极致力于在职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针对律师提供在职培训服务;另一方面,面向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相应的引导,以有效缓解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对法律实务工作不知所措的局面,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将法学教育与实务更好的进行结合,积极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促进我国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有效缓解我国法律教育实证不足的局面。对于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成立,社会各界一直给与极高的评价,“春风化雨,生逢其时”。

四、结语

结合我国司法改革时代背景,立足当前实际情况,明确法学教育差异化培养目标,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性教学,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并不断提升法律教学的人文素养,积极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有效途径,带动我国法学教育取得更显著成绩。中国政法大学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人民大学的律师学院以及法律硕士招生新政策,都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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