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范例

法律和法规

法律和法规范文1

关键词:经济发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衔接协调

1价值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意义

1.1利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体现了我国严格规范党内法规制度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这意味着我国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严格规范党内法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二者边界,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二者的作用,维护好社会秩序,也只有如此,才能推进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真正发挥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约束与震慑作用,体现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从而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2利于规范权力,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新时期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比以往更甚,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规范国家党政机关权力,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和福祉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之一。因此,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规范党内权力势在必行。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从党的建设入手,将法治内涵渗透进党内法规建设之中,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做好国法与党规的协调衔接,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始终在法治轨道之中,不偏离、不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权力,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营造清正廉洁之风,使国法与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促进我国党政机关廉政建设。

1.3利于弘扬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有效衔接协调国法和党规可以使得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国家法律的要求具有一致性,从而有效避免二者因规定不同发生冲突的情况,增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再言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协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彰显了国家法治精神,利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体而言,二者衔接协调,意味着党内法规的内容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原则或规则,不可以突破或是违背国家法律这条底线,因此,党内法规既要比国家法律更为严格,又要体现法治精神,将法治理念与党规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总而言之,这利于将“良法善治”的理念始终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定和运用,促进党内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使得这一观念牢牢扎根在每一个人心中,无形之中弘扬了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异同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2.1国法与党内法规的区别

2.1.1制定主体不同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虽然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仍存在不同之处。从二者的制定主体来看,他们具有差异性。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为“《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法律种类繁多,分有不同位阶,其制定主体亦有不同,总的来说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为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2.1.2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

除了上文提到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不同之外,它们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亦有所区别。结合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进一步从规章制度分析,二者的区别更加明确。《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其仅适用于党内事务,对于党外活动或非党员,没有直接约束力。而国家法律则有所不同,众所周知,国家法律是对一切行为主体都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不区分党员与否,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该国全体公民。但党员作为我国公民,既要受到国家法律约束,又属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二者有可能有不一致之处,因此,衔接协调好国法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势在必行。

2.1.3调整内容不同

党内法规的调整内容既包括党员的行为,又同时包括党员的思想。《制定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了党内法规所规定的主要事项,其中涉及了包括党内体制机制的建设、党员行为、干部选拔在内的与党组织相关的多个方面的内容。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亦可得知,当党组织和党员出现违反党内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受到追究。从上述条例内容可知,党员行为是党内法规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又根据《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可知,有宗教信仰的党员应当加强自身思想教育,如果在党组织的帮助之下思想仍未转变的,且劝其退党不退的,则应被除名。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员行为的同时,一样关注着党员的思想。而放眼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都十分明确国家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这一点与党内法规的调整内容不同。

2.2国法与党内法规的联系

2.2.1指导思想具有一致性

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他们的制定的和执行都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成果,并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用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指导实践。总书记曾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此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完善各项制度、进行各项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思想指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条例》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之《章程》的总纲部分明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分析该规定可知,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与《宪法》所规定的思想指引不无二致。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指导思想同向,具有一致性。

2.2.2根本目标具有一致性

从本质上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一方面,制定国家法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是依法治国最直观的体现;而制定党内法规则是为了规范党内权力,更好地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的直观体现之一。从这一角度出发,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廉洁的党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从根本目标分析,党所制定的党内法规亦与国家法律一样,都是从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出发而得出的规定。

3路径探索: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实现方法

3.1有效提高党内法规的语言规范性

衔接与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既要从大局上把握,又要从微观上注重细节的运用。制定党内法规时,应提高制定党内法规的技术,注重党内法规的语言规范性,逐字逐句分析其中的条理性和用词的严谨性,避免在其中出现一词多义的现象,以免在运用或执行时发生错漏。此外,制定党内法规应邀请较为专业的学者参与其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严密性、政治性、道德性等要求都融入其中,从文本的语言表达和整体逻辑上提高党内法规的科学性,使党内法规逐渐向逻辑严密、表述规范的国家法律靠拢,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

3.2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

完善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有助于更好地衔接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使二者能够并行发展。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审查,在制定党内法规之前,要对制定的内容对象做好调研,比如了解即将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否存在和已制定的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有冲突、在试行阶段做好问题总结以改进等,在正式制定前最大程度上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对已经制定了的党内法规,要做好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专业性较强的审查机构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及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内容审查,及时纠正与国家法律或其他党内法规交叉重叠甚至相反之处。通过完备的备案审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从而加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背景下党的建设,以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3.3科学引导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

要做好国法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科学引导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是必不可少的。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使其进入法治化轨道之中是新时代背景下多数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的观点。党内法规要转化为国家法律,其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从实质内容上看,党内法规的实质内容要在国家法律的认可之下,不能与其相悖,因此,只有规范制定党内法规,使其相关内容准确严谨,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才有可能引导其向国家法律转化。从程序规范上看,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出台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立法程序,先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提案提出,再由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程序将其转为国家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精准转化。

参考文献

[1]陈红梅,李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内在机理与现实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01):93-100.

[2]秦前红,苏绍龙.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10):50-66+95.

法律和法规范文2

关键词:企业合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

1企业合规的渊源

“合规”一词是从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的。从广义上讲,合规包括合乎法律法规、合乎公司章程和制度规范、合乎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从狭义上讲,它只涉及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美国银行业的监管中,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后来,它逐渐独立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成为一项专门的管理活动,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规定无论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对美国造成影响美国的执法机构就可以追究。对《反海外腐败法》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长臂管辖权”的原则,美国的管辖权很容易扩展到世界各地,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2012年7月1日,英国《反贿赂法》生效。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一样,该法具有广泛的域外效力,是一部全面规范英国和国外腐败的法律。该法适用于英国公民或者长期居住在英国的居民,同时也适用于英国企业和在英国经营的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企业。

2企业合规的必要性

中国目前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而民营企业自身也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就目前的国际金融环境而言,我国的涉外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着国外的严峻形势,企业内部对国外法律和规范必须足够了解。可以说,一个企业从诞生到发展经营再到最终破产,每走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法律。因此,消除企业在发展中的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下的合规操作尤为重要。

3企业合规中的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企业的法律风险系统复杂并且庞大,该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正是由于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合规经营具有很强的实际必要性。然而,许多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在风险发生之后再寻求赔偿,却是为时已晚。

3.1涉外法律风险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大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对于打击美国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的决心日益增强,执法力度逐年增加。大多数公司基于《反海外腐败法》在国际合规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参与跨国业务时会重点考虑。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逐渐向英、美反腐败法律学习,与之保持一致。中国公司在境外经营时,必须关注相关的涉外法律,不能掉以轻心。即使是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一旦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有任何业务往来,那么对这些国家的跨境合规规定也不可忽视。企业合规经营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越来越明显。在境外金融机构中,通过设立首席合规官来保证企业经营设立的合规性,首席合规官的工作既包括组织对外部法律的合规,也包括在外部合规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调整组织内部结构。设立首席合规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国外的金融机构或企业还会聘请外部的法律顾问,就独立性而言,外部法律顾问相比首席合规官具有优势。

3.2国内法律环境

与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一样,中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和反腐败,与国际发展保持一致。自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随着海外追逃、反腐行动、国家贿赂犯罪档案的建立,以及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更大的压力,迫使其主动进行合规经营,并依照国际通用规则构建合规体系。

3.3企业合规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企业合规经营观念在国外已经十分普遍,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合规业务已经属于常规业务。从发展前景上看,中国合规经营具有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潜力。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中国的跨国业务蓬勃发展,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收获了客观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企业风险。企业风险的相应增加不仅仅包括沿途国家的贸易、政治和国家安全风险,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也可能存在合规风险。作为一家全球范围的跨国公司,其法律责任不仅限于母国,还应承担起全球责任。企业合规经营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且符合国家利益。跨国公司应该重视对企业合规的管理,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确保合规经营。

4刑事合规的特殊重要性

4.1刑事责任严重性

即使有些公司设有风险规避部门,如合规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但这些部门主要关注商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民事交易风险,或者仅仅是公司的金融资产。大多数公司对犯罪风险的关注不够。但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对公司造成毁灭性或致命性打击。刑事法律风险足以瞬间瓦解整个公司,颠覆企业家的生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导下,在国内企业大规模走出国门的形势下,企业不仅要在经营活动中考虑国内刑事规范,还要考虑外国犯罪规范。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到英国《反贿赂法》,再到法国反腐败法《萨宾二》,中国企业在国外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刑事合规要求越来越高。刑事合规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标准,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压载石。

4.2刑事合规的现实要求

刑事合规是指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避免企业或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带来的犯罪风险。使公司和相关人员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在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首先依法传唤后才能申请刑事法律服务,默认这是刑事辩护与刑事执法之间的界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申诉人和代表国家公共权力的辩护人处于完全对等的权力范围,以侦查为中心的调查、证据收集和定罪程序影响至深,刑事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大多数的案件还没有到刑事辩护阶段,只是在侦查、公诉环节就确定了实质上的有罪认定。全国法院宣告无罪或以无罪处理的案件屈指可数。一些刑事辩护律师在其一生中都未能遇见无罪判决。鉴于此,刑事辩护应当延伸到刑事合规中。预防是最好的保护,企业应当通过刑事合规使企业远离刑事法律风险。在众多法律风险中,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因犯罪本身的繁杂而复杂化,认定犯罪行为的活动也非常专业。此外,刑事法律风险与商业行为和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界限模糊,容易错位。例如,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风险、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都隐含在税收问题中,极易跨越界限,并且有关税务的刑事责任通常涉及的刑法十分严厉。例如,许多案例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其中有一些并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位经验丰富的医生可以进行更好的身体检查以预防疾病。企业的刑事合规发展离不开早期的预防,需要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专业指导,尤其是经济犯罪,公司法人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企业的每项业务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风险以及违反一般法律规范后如何处理?怎样化解?这需要进行检查和预先判断,准确识别和判断犯罪风险,制定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计划,以建立隔离犯罪风险的“防火墙”。刑事合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企业合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是避免刑事处罚或特定处罚,而且是为了防止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生刑事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法律和法规范文3

关键词:发动机;投资;航空

航空发动机项目技术难度大、周期长、费用高、风险大,目前国外能独立研制先进航空发动机的国家只有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少数几个国家。这些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航空发动机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投入大量资金,通过连续不断的实施先进技术预先研究和验证计划,为其占据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1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经费的分类及基本规律

航空领域研究和发展经费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品)发展三大类,不同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细分。美国对研究和发展经费的分类和管理较为系统和成熟,将研究和发展经费细分为7类:6.1基础研究、6.2应用研究、6.3先期技术开发、6.4先期部件开发和样机、6.5系统研制与验证、6.6科研管理保障、6.7作战系统开发。其中,6.1类~6.3类不针对特定型号,属于技术基础工作(相当于我国的预研);6.4类、6.5类、6.7类针对特定型号,属于型号发展工作;6.6类则贯穿采办的全寿命周期。从投资规模来看,美、英、法、俄等航空均衡发展国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在航空发动机技术研究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据统计,航空发动机的研究和发展经费占航空研究和发展总经费的25%左右。英国、法国航空发动机工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0.5%和0.3%,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分别为0.08%、0.06%。通用电气公司、普惠公司、罗罗公司和斯奈克玛公司每年在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方面的投入在10亿美元上下。美国军方每年在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方面的投入大约为15亿美元。从投资渠道来看,美国政府每年投资约800亿美元的研究和发展费用,其中有百亿美元的费用用于航空,一般由政府和工业界提供,比例大致为3:1。在政府提供的费用中,90%以上由国防部和NASA两家提供,其余由运输部和能源部提供。NASA面向民用航空发动机,其经费约占NASA全部航空经费的1/3,大部分用于与工业部门签订的合同上,用于本身完成计划的费用和对大学的资助不到总费用的20%。国防部面向军用航空发动机,其经费约占国防部全部航空经费的20%以上,其中6.1类研究经费中55%委托给高校,25%委托给工业部门,军内研究只占20%,6.2类~6.4类则更多的委托给工业部门。工业部门的科研工作在全美占有重要地位,大约3/4的研究和发展工作是由工业部门完成的,这里吸纳了全国60%以上的研究和发展总经费,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①自筹资金。一般占销售额的6%~8%,大致与政府投入资金相当;②政府委托的各类研究和发展合同资金。研究成果属于政府,用于其他盈利项目时要偿还部分资金;③独立研究和发展资金。从研制和采购合同中提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进技术能力,但必须按比例搭配一部分自筹资金。从投资分类来看,国外不针对特定型号的发动机预研经费占全部发动机研究和发展费用的30%~35%。据美国多年的航空发动机各类经费统计,6.1类、6.2类、6.3类、6.4类、6.5类、6.7类每年经费的比例大致为:3%~4%:10%~12%:10%~12%:10%~12%:30%:30%。其中前三类的比例比较稳定,后三类的比例随新型号的上马而有较大的变化。

2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计划的投资情况

在国外已实施的航空发动机预先研究计划中,美国综合高性能涡轮发动机技术计划、美国多用途、经济可承受的先进涡轮发动机计划、欧洲先进核心军用发动机计划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据统计,IHPTET计划从1988年开始到2005年基本完成,经历18年,耗资约50亿美元,平均每年约为3亿美元;VAATE计划的投资水平与IHPTET计划相当,从2006年到2017年,计划投资37亿美元,平均每年3亿多美元;ACME计划是英国和欧洲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军用发动机技术发展计划,估计每年投资为1亿欧元。以下重点对美国IHPTET/VAATE计划的投资情况作进一步分析。IHPTET计划和VAATE计划是两个接续性的计划,参于IHPTET计划的主要有国防预研局(DARPA)、陆军、海军、空军、NASA和6家航空发动机公司(艾利逊先进技术发展公司、联信发动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普惠公司、特里达因公司和威廉斯公司),参与VAATE计划的主要是美国陆军、空军、海军、DARPA、NASA和6家航空发动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霍尼韦尔公司、普惠公司、罗罗公司、威廉斯公司和特里达因公司),3家飞机机体制造商(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诺斯罗普•格鲁门公司)也参加了该计划,另外该计划还新增了国防部办公室(OSD)和能源部(DOE)。两个计划的投资渠道一致。根据美国1999年~2011年国防预算报告,空军方面与IHPTET/VAATE计划相关的投资项目有四个:①PE0601102F国防学科研究;②PE0602203F航空航天推进。主要是其中的3048(燃油和润滑)、3066(涡轮发动机技术)两个子项目;③PE0603202F航空航天推进分系统综合。仅有一个668A(飞机推进分系统综合)子项目;④PE0603216F航空航天推进和动力技术。主要包括其中的2480(航空航天燃油和大气推进)、4921(飞机推进分系统综合,2002年668A取消后产生)、681B(先进涡轮发动机燃气发生器)三个子项目。陆军和海军也是IHPTET/VAATE计划的重要承担方,陆军以涡轴/涡桨发动机的研究为主,每年获得国家投资千万美元上下,占合同份额的25%~50%;海军主要参与联合涡轮先进燃气发生器(JTAGG)的研究,每年获得投资约为700万美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研究和发展工作,投资额在0.3亿美元上下。据美国1997年~2007年国防预算报告,陆军在IHPTET/VAATE计划上的投资项目主要是PE0602211A航空技术(A47B)和PE0603003A航空发动机验证机(D447),海军在IHPTET/VAATE计划上的投资项目主要是PE0602114N航空推进技术、PE0602234N航空材料和PE0603236NIHPTET验证机(R2951)。除空、陆、海军以外,国防预研局、NASA参加了IHPTET计划,国防预研局、NASA、国防部办公室、能源部参加了VAATE计划。工业部门在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方面的投资一般按照发动机销售额的百分比提取。IHPTET计划一开始,就约定了政府拨款和工业部门投资约各占一半。根据以上渠道分析和相关数字统计,可以得到IHPTET/VAATE计划的投资强度情况:①IHPTET/VAATE计划在1995年~2009年累计投资约为53.79亿美元,平均每年投资额为3.59亿美元;②IHPTET/VAATE计划在1995年~2008年的投资基本保持稳定,在3~4亿美元;由于VAATE计划提前结束,2009年的经费出现了攀升,达到4.5亿美元;③1996年~2000年,IHPTET计划第二阶段总共投资17.08亿美元,平均每年为3.42亿美元,年度投资变化比较平稳;2001年~2005年,IHPTET计划第三阶段总共投资17.54亿美元,平均每年为3.51亿美元,年度投资呈波浪形,2002年出现了波峰;2006年~2009年,VAATE计划第一阶段总共投资15.52亿美元,平均每年为3.88亿美元,年度投资呈斜线形,连年递增;④美国IHPTET/VAATE计划每年在空军、陆军、海军、NASA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投资基本上保持着比较稳定的比例关系,大致为34%:2%:11%:18%:7%;工业部门的投资大约占到总投资的28%。

3结束语

文章以美国为例,重点讨论了国外航空发动机研究和发展经费的管理方式和投资规律,但这只能反映国外航空发动机投资管理的冰山一角。因此,要全面解析国外航空发动机的投资现状,还有待于更深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航空发动机》2015年总目次(中英文)[J].航空发动机,2015,(6).

[2]周贺,张志轩.航空发动机原理及进展研究[J].南方农机,2015,46(10):43-44.

法律和法规范文4

“十三五”时期,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真抓实干,砥砺奋进,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三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文旅发展活力显著增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机构改革全部到位,资源、产业、市场、活动融合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1+1>2”的融合效应初步显现。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服务能力有效提升,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成,打造了“旅游那达慕”“冰雪那达慕”“人民剧场”“味道”“音乐”“礼物”“72小时自驾”等一批特色文化旅游品牌,成功创建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等部级文化旅游品牌70余个。文艺创作生产更加繁荣,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对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颁布《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乌兰牧骑精神得到进一步传承弘扬,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原创作品不断涌现,舞剧《草原英雄小姐妹》荣获文华大奖,歌舞剧《我的乌兰牧骑》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剧目”,124个项目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全区艺术剧团累计演出13.75万场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力推进,累计投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4.3亿元,辽上京遗址等7处古遗址列入全国大遗址名单,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创建工作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颁布实施《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出非遗展览、演出、民俗活动1万余场。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累计派出111个团组赴美国、英国、德国等60多个国家开展“欢乐春节”演出活动,承接大型国际会议、国际高峰论坛及展会,讲好中国故事、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国际旅游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拥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具备更好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有利条件。特别是文化和旅游既是拉动内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桥梁,为我区推动生态、文化和区位等特色优势转化为文化和旅游发展优势创造了巨大空间。加快转变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式,促进提档升级、提质增效,更好实现文化赋能、旅游带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前景广阔。同时也要看到,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还不够深入;文化和旅游产品的供给和需求还不相匹配,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尚未形成;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瓶颈突出;文化遗产保护任务艰巨,文化遗产利用有待加强;市场治理还有弱项,营商环境亟待改善;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创新不够,品牌影响力亟待提升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创新发展催生新动能,以深化改革激发新活力,奋力开创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局面。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总书记对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文化和旅游需求为着力点,围绕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和晋位升级,全面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增加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努力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全区优势产业、服务业领域支柱产业和综合性幸福产业,把建设成为文化和旅游强区、国内外知名的文化体验与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固本培元、守正创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旅游为民,发挥旅游带动作用,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旅游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创新的核心地位,全面推进模式、业态、产品、服务和科技创新。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旅游业差异化协调发展,增加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贯彻“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宜融则融、能融尽融”理念,深入推进文化铸魂、实施文化赋能,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文化和旅游工作各领域、多方位、全链条深度融合,着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并进的发展格局。

第三节  发展定位

中华优秀文化保护传承示范区。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建立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库,做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与传承工作,推出一批优秀文艺作品,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产业推进体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先行区。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开展黄河文艺精品创作和演艺、展演活动。建设黄河文化遗产廊道,创建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区、精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休闲城市、街区等,打造黄河“几”字弯文化旅游带。

中国北方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草原、沙漠、河湖、湿地、森林等生态优势,以东中西部差异化发展为导向,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康养旅游,建设一批部级生态旅游目的地、旅游休闲城市,推出一批生态旅游精品线路,打造全国生态旅游新标杆。

中国向北开放文化和旅游交流样板区。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持续推进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以打造“万里茶道”国际旅游品牌为纽带,推进中蒙俄跨境旅游发展。着力打造和输出一批体现中华优秀文化的艺术精品,创新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文化和旅游强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内外知名的文化体验与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效应得到彰显,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优秀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文化铸魂、文化赋能和旅游为民、旅游带动作用全面凸显,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成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实力提升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支撑。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新时代文化艺术创作全面繁荣,推出一批讴歌新时代、反映新成就、代表自治区文化形象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不断健全,全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建设1个以上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区各类文化设施数量(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艺术演出场所)超过1700个,文化设施年服务超过1亿人次。推进文艺演出、文创和非遗等进景区,推动国家文化公园、考古遗址公园、重点文化场馆等成为旅游目的地,在旅游公共服务中加强文化赋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社会文明促进和提升成效显著。

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文化产业结构布局不断优化,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成4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4个部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1个部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旅游业体系更加完善。大众旅游深入发展,跨境旅游稳步增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增创60个,自治区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增创5个,力争创建3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1个部级旅游度假区,2025年实现接待旅游总人数2.2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4500亿元的发展目标。

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日益完备。文化和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市场在文化和旅游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市场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体系更加成熟。持续推进中俄蒙人文交流合作,持续提升“万里茶道”“国际黄河文化旅游”等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加大对外合作交流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制度创新,打造边境旅游目的地。

展望2035年,全面建成文化和旅游强区、国内外知名的文化体验与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优秀文艺作品、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是中华民族绵延不衰、永续发展的力量源泉。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和旅游发展必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用好文艺创作演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活动开展等多种途径,全方位、立体式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故事、中华文化故事、民族团结故事,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融入血脉,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凝聚“建设亮丽,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强大合力,倍加珍惜、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一节  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保护振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坚持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大力宣传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融入旅游线路设计、文艺创作、展陈展示、讲解体验之中。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全面提升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阐释利用水平,发挥革命文物教育传承功能,推动广大群众增强理想信念,凝聚精神力量。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建设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造一批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出一批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树立革命历史的红色文化旅游品牌。

推进艺术精品创作传播。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围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统筹创作一批传播正能量、彰显时代精神的艺术精品。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以文艺创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文艺精品传播,做好中华优秀艺术传承保护工作,集中展示最新创作成果。

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开展全区非遗调查工作,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深挖非遗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推动传统工艺振兴,举办非遗展示展览,支持建设非遗馆、非遗就业工坊、非遗特色小镇等,推动非遗项目进景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旅游文化体验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节  加强中华文明研究和阐释

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全面推进历代长城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发挥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挖掘长城文化价值、景观价值和精神内涵,推动长城精神与时代元素相结合,统筹推进长城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开发利用,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段),使之成为新时代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明、宣传中国形象、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

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高质量推进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涵的时代价值和精神内涵,积极探索新时代黄河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新路径,大力弘扬黄河流域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按照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总体部署,建设一批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标志性工程,打造一批中华文化标识和形象符号,扩大黄河文化的宣传推广,讲好黄河故事,传承好具有特色的黄河文化。

提高文物考古利用水平。加强文物考古和历史研究,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聚焦黄河、西辽河流域早期文明起源、长城塞防与北疆治理体系等,开展北部边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推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篇、“考古中国”河套地区早期聚落遗址考古发掘研究。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工作及文物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的展示传播。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认识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认识地区在中华文明形成发展中的重大贡献,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

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实施卓越博物馆发展计划,支持自治区级、重点盟市级博物馆特色化发展。实施中小博物馆提升计划,加强机制创新,盘活基层博物馆资源。实施藏品信息管理工程、馆藏文物修复工程、预防性保护工程、藏品数字化工程,全面提升保护能力。大力发展智慧博物馆,逐步实现智慧服务、智慧保护、智慧管理。以博物院为龙头,深化博物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建设研究型博物馆。以万里茶道、长城文化、黄河文化等为主题,整合全区博物馆藏品资源,在国内外举办精品文物巡展活动,进一步宣传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博物馆+”战略,促进博物馆与旅游、教育、科技等跨界融合。

加强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加强对古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挖掘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激励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古文古籍文献普查登记、保护修复、数字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古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依托各级图书馆、博物馆开展珍贵典籍展示利用。完善文化资源共享工程,最大限度地扩大文献资源传播与流通功能,为读者提供便捷、及时的文献信息服务。加强古籍保护、传承、利用人才培养。

第三节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常态化。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考评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大送文艺下乡力度,扩大戏曲进乡村等惠民演出覆盖面和影响力,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人心。举办群星奖评选、全区农牧民文艺汇演、广场舞大赛、合唱比赛等示范性引领性群众文化活动,带动引导农村牧区群众文艺创作、队伍培养、品牌打造和活动开展。

着力打造文化和旅游节庆。深入挖掘各民族优秀文化元素和传统民俗文化,结合现代文化消费和旅游休闲需求,推动创办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创新举办黄河“几”字弯生态文化旅游季、旅游那达慕、冰雪那达慕、服装服饰艺术节、精品演艺与文创展示、文化旅游节、音乐节、冰雪节、赛马节和乌兰牧骑艺术节等导向性、示范性节庆活动。每年轮流举办全区音乐、舞蹈、小戏小品专业赛事。围绕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创新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加强全民艺术普及推广。扎根时代生活,遵循美育特点,将全民艺术普及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艺术普及周、举办艺术节,增强社会影响力。坚持以群众基本文化艺术需求为导向,常年举办公益性文化艺术讲座、展演、展览、展示和培训活动,推进全民艺术知识普及、欣赏普及、技能普及和活动普及,把文化馆(站)打造成为城乡居民的终身美育学校。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和纪念馆免费开放政策,确保公共文化场馆高质量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完善保障机制,做好延时、错时和流动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盘活文化资源,开发文创产品。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力量围绕文化授权、创意设计、生产加工、营销管理等产业链深度合作。完善“订单式”“菜单式”“预约式”服务机制,加快实现文化资源网上配送、场地网上预订、活动网上预约等功能。

第四节  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

加强文化作品内容管理。坚持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引领,整体提升新时代文化艺术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握正确导向,加强对文艺作品、文化产品的内容把关。组织对节庆活动、公共服务、非遗展示、旅游演艺、旅游宣传,以及文化和旅游展览活动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文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督查机制,制定文化安全风险清单,有效化解危害文化安全的风险挑战。

提高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展览馆历史文化、民族团结、革命传统教育职能,挖掘、整理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优化各类主题展览展示和宣传活动,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加强互动沉浸式体验设计,探索专题化展示主题、特色空间再利用、高科技互动设施等技术创新与应用,不断推出原创性精品展览,全面提升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的展陈水平。

优化文化和旅游讲解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文博场馆和旅游景区讲解服务水平。加强旅行社导游员文化素养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优秀导游词、解说词征集活动,编辑“亮丽·精彩导游讲”导游词,定期举办全区导游员、讲解员技能大赛,培养一批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全面加强红色讲解员队伍建设,定期举办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持续开展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优化文化和旅游发展布局

以全域旅游发展为引领,推动东中西部旅游业差异化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协调、产业集聚、城乡融合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格局。通过优化整合文化和旅游资源,跨盟市打造大景区,跨区域布设旅游“黄金线”,以生态为底色、以文化为特色、以旅游为产业支撑,构建“带—圈—线—城—郊—园”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空间布局。

第一节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东部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充分发挥大草原、大森林、大河湖、大湿地绿色生态优势和冰雪、温泉、口岸、古迹、民俗地域特色,重点推进生态旅游、边境旅游、冰雪旅游提档升级,大力发展文化遗产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着力把呼伦贝尔市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草原森林生态和边境旅游目的地,助力打造中国北方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加强与东北和京津冀地区的协作,深入挖掘历史、民俗和地域文化内涵,全面推进文物考古、非遗传承、文艺创作等,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工艺品创意设计及衍生品开发、非遗生产性保护、草原游牧文化、文化休闲等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发挥赤峰市、通辽市区域中心城市功能,联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构建东部地域特色文化圈。

中部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充分发挥草原、森林、山地、沙漠、黄河、长城的特色底蕴,以呼包鄂乌城市群为核心,深化旅游合作,重点发展文化遗产旅游、草原旅游、沙漠旅游、黄河旅游、长城旅游、红色旅游,创新开发康养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和休闲度假等旅游新业态,着力推进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现代休闲与会展旅游中心,推进鄂尔多斯市建设成为文化体验和休闲旅游目的地,联合打造高端特色旅游目的地。全面加强呼包鄂乌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一体化建设,全力推动数字内容、创意设计、网络文化、精品演艺、文创产品、传统工艺等现代文化产业,打造文化产业发展核心区、文化科技和文化创意高地。

西部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充分发挥独特生态环境、自然奇观、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的特色优势,不断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发展特色生态旅游、沙漠休闲旅游和自驾越野旅游,把阿拉善盟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西部风情旅游区。全面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突出文化和生态特色,大力培育影视创作、精品演艺、文化创意、文物考古等文化业态,提升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重点建设一批以沙漠休闲、黄河风情、民俗体验、生态旅游、文化遗产、乡村旅游等为主题的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全面联动“呼包鄂乌”地区,协同打造黄河“几”字弯文化旅游带,共同构建西部地域特色文化圈。

第二节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整合打造四条精品文化旅游带。以特色旅游风景道为依托,以旅游中心城市为支点,整合东中西部的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集中打造蒙东草原森林文化旅游带(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环京津冀千里草原风情旅游带(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黄河“几”字弯文化旅游带、西部沙漠休闲文化旅游带(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形成集文化、旅游、生态于一体的万里文化旅游长廊。

聚合形成四个生态文化旅游圈。按照各盟市自然文化生态单元完整性、资源禀赋差异性与产业互补性,以中心城市和旅游城镇为依托,以旅游景区和文化遗产地为支撑,以交通网络为纽带,跨盟市整合文化和旅游资源,协同打造跨区域文化旅游产品体系,构建呼—包—鄂—乌生态文化旅游圈、乌—阿—海—满生态文化旅游圈、乌—扎—霍—阿生态文化旅游圈、锡—克—乌生态文化旅游圈。

推进建设一批文旅产业集聚区。在自治区“四带四圈”建设基础上,依据资源集中度和文化关联性,以旅游城镇为核心,以旅游景区(点)、文化遗产地、草原自然公园、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等为节点和支撑,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新业态新产品,跨盟市、跨旗县(市、区)构建一批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在产品研发、营销推广、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客源互送、交通互联、线路共建、品牌共推,助力区域文化和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三节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培育四个部级旅游休闲城市。按照自治区东中西旅游业差异化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着力培育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四大旅游休闲城市。推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公园、主题乐园、科技馆、展览馆、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设立城市地标区域和建筑,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旅游中心,提升旅游休闲城市品质。加大城市历史风貌建筑、老街、老区的保护和利用,加强休憩空间、消费空间、娱乐空间设计,培育文化创意园、音乐餐厅、非遗工坊等新业态,推动建设一批高品质旅游休闲街区。支持在中心城区开办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说书厅及相声、曲艺、歌舞、杂技、演艺小剧场,提升城市活力与文化品位。

打造一批区域旅游中心城镇。提升建设一批文化型、生态型、综合型区域旅游中心城镇,重点完善旅游服务和信息咨询功能,提高综合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建设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园区、购物娱乐场所和城市景观,打造城市品牌形象;深度开发城市周边的旅游景区(点),完善连接重点景区(点)的旅游交通线路。推动形成以四大旅游休闲城市为核心,以一系列不同等级规模、不同职能分工、相互密切协作的区域旅游中心城镇为支撑的自治区旅游城镇体系。促进旅游休闲城市与旅游城镇之间、各个旅游城镇之间统筹协调发展。

以城带乡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把城乡文化和旅游建设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效衔接起来,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提高文化和旅游发展水平。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补充丰富城市文化功能,发展特色主题文化,统筹提升城市和农村牧区文化品位。把文化和旅游发展纳入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加强乡村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文脉。

第四章  扩大优质文旅融合产品供给

加快文化和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扬长避短、培优增效,推动艺术旅游、文博旅游、非遗旅游、旅游演艺等深度融合创新,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高品质景区、度假区,深挖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红色旅游精品,加快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旅游提质,着力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培育,不断丰富优质文旅融合产品供给。

第一节  创新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推动音乐舞蹈与旅游有机融合。加强音乐的挖掘和整理,把“音乐”打造成为自治区特色文化品牌。大力发展音乐创作、旅游演艺,有序推进音乐小镇、演艺基地建设,创新培育音乐民宿、音乐博物馆、音乐餐厅、音乐街区等新业态,依托特色景点、非遗民俗、影视基地等,塑造音乐休闲品牌,推出音乐之旅。传承发展优秀舞蹈艺术,创新推出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精品,推动建设“舞蹈”文化品牌。把握大众文化消费需求,引领群众舞蹈健康发展,策划舞蹈艺术节,举办群众性舞蹈比赛和展演活动,打造舞蹈之旅。

推动旅游演艺提档升级。树立精品意识,突出创作生产质量,努力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旅游演艺作品。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供给体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支持条件成熟的旅游演艺项目向艺术教育、文创设计、展览展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综合配套业态延伸。鼓励各地区扶持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型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参与旅游演艺项目。

推动文物考古旅游突破发展。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基于遗迹型、宫殿型、墓葬型等考古遗址本体特征,采用多元化的展示手段和阐释方式,凸显本体历史文化价值,提高遗址的可参观性和公园的休闲游憩功能。促进遗址公园与周边历史文化名城、高A级旅游景区的良性互动。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形成考古、保护、研究与展示、利用的良性循环。鼓励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优化游览服务和文物展示设施,创建成为旅游景区。

推动博物馆旅游创新发展。充分利用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体验功能,大力发展博物馆旅游,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文化需求。按照博物馆分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开发多元化、主题化、体验式的旅游产品。加强对博物馆内外部空间的复合利用,举办高品质文化活动,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文化产品。深挖地域文化特色和馆藏特色,不断提升博物馆文创研发水平。建设数字博物馆展示平台,让馆藏文物活起来,走进人民群众生活。推动博物馆与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有机融合,把各类博物馆培育成为科普教育、文化体验、研学旅行、休闲旅游基地。

推动非遗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完善优化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活化利用。在旅游线路上布局建设一批非遗传习基地和传统民俗、传统工艺展示体验场所,提供丰富的研学旅游、文化体验旅游项目。深入挖掘体现中华文化基因的非遗元素,开发系列非遗旅游产品。鼓励利用传统音乐、民间舞蹈、曲艺、戏曲、传统体育及竞技等开发旅游演艺产品。将传统节日、节庆和民俗作为非遗融入群众生活的切入点,策划开展一系列各民族共享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第二节  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

打造富有文化底蕴的高品质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充分发挥自治区草原、森林、沙漠、河湖、湿地、地质奇观、冰雪以及文化遗产、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优势,深挖文化内涵、完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各类旅游景区品质和规模,增创一批5A、4A级旅游景区,培育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以旅游消费升级为引领,利用自治区草原、森林、沙漠、湿地生态环境和民俗风情等资源优势,提升地域文化吸引力和感染力,引进国内外高端度假酒店和休闲度假新业态,培育一批以草原休闲、森林康养、沙漠运动、温泉疗养等为主题的旅游度假区,创建一批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培育具有特定文化价值和属性的部级乃至世界级旅游度假区。

促进草原旅游提档升级。持续巩固草原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围绕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服务品质、深化文旅融合、拓展产业链条、加强品牌建设、创新管理模式等持续提升草原旅游发展质量。按标准指导草原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建成一批有文化内涵、有风情特色、有深度体验的草原旅游精品景区,打造一批示范作用好、带动能力强、市场评价高的草原旅游品牌,规划建设一批地域特征鲜明、产品类型多样、设施服务完备的草原旅游集聚区。

推动冰雪旅游创新发展。科学评价自治区冰雪资源开发价值,引导东部地区相关盟市先行先试,打造一批融冰雪运动、自驾越野、非遗体验、文化展示为一体的高品质冰雪旅游基地,创建一批冰雪主题A级旅游景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推出一批兼具民俗风情和冰雪文化特色的主题精品线路。结合冬季节事活动,创新打造冰雪那达慕旅游品牌,提升冰雪旅游发展水平和质量。

推进国家森林步道线路和节点建设。完善森林步道周边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国家森林步道资源情况,设计多样的旅游线路,开发丰富的旅游产品,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管理模式,逐步推进国家森林步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支持森林步道与旅游、康养、游学相结合,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游客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森林步道生态教育、遗产保护、文化传承、休闲服务作用。

第三节  做强乡村文旅助力乡村振兴

着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以文化繁荣助力乡村振兴,大力促进农牧文化传承保护、特色乡村文化建设和民间文艺传承。结合民情、民风、民俗,推动乡村艺术普及,扩大开展“戏曲进乡村”活动。通过举办展览演出、教学传习、节日民俗活动等,让非遗“活起来”“火起来”,加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非遗保护传承。推进“非遗工坊+传承人”“非遗工坊+合作社”等经营模式,将非遗融入农庄牧场、乡村民宿、民俗演艺等乡村旅游业态。以非遗讲好乡村故事、引领文明乡风,为乡村振兴注入文化精神动力和社会治理动力。

实施乡村旅游提质工程。以“环城、依景、沿线”为布局原则,积极创建全国和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培育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不断完善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改善道路、停车设施和旅游厕所,规划建设乡村旅游服务咨询、标识标牌、旅游购物、民俗演艺、非遗展示等设施与空间。开展乡村精品民宿建设试点示范,以精品民宿引领乡村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引导乡村旅游创意产品设计和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推广“景区带村”“能人带户”“民宿增效”“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发展模式,推动乡村旅游惠民富民。

第四节  做优红色旅游传承红色基因

深入挖掘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内涵,提升红色革命纪念馆展陈质量,增强红色文化教育的体验性和互动性,统筹推进红色文化宣教和红色旅游协调发展。建设提升一批红色旅游精品景区,培育一批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开发一批红色旅游文创产品,推出一批区域性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红色旅游与绿色生态、历史人文、乡村休闲等融合发展。利用数字影像、虚拟现实等高科技手段,打造“沉浸式讲解”“沉浸式课堂”“沉浸式展馆”新体验新场景。推动红色旅游景区与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段)等重大项目联动发展。

第五节  大力培育“文旅+”新业态

推进“文旅+农牧业”,围绕奶、肉羊、肉牛、马铃薯、向日葵、葡萄等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观光游览、文化体验、休闲度假等旅游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庄(牧场)、乡村旅居、田园综合体、葡萄酒庄等农旅融合新业态。推进“文旅+工业”,培育一批工业遗址公园、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塑造一批全国知名的工业旅游品牌。推进“文旅+体育”,推广徒步、自行车骑行、滑雪等体育赛事,开发“冬季体育旅游体验季”系列活动,培育一批健身休闲品牌企业,发展一批健身休闲精品项目,打造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一批有影响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推进“文旅+交通”,积极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发展草原高铁旅游产品,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推进“文旅+康养”,依托中医药(蒙医药)生产基地,开发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产业融合项目,塑造康体养生旅游品牌。推进“文旅+教育”,建设非遗传承、历史科普、红色教育、航天科技、地质科考等多类型研学旅行基地,发展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多主题研学旅游。

第六节  打造文化和旅游四季品牌

不断增强旅游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亲子体验、研学旅行、休闲度假、康养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品质。强化四季旅游品牌建设,以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为核心,以春季赏花踏青、夏季休闲避暑、秋季采风摄影、冬季冰雪运动为主题,建设全季全域旅游目的地。培育具有文化特色和旅游吸引力的节庆活动品牌,支持发展各类地域性、专业性文化节庆、体育、会展活动,创新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形式,重点办好旅游那达慕、服装服饰艺术节、乌兰牧骑艺术节等自治区及各盟市特色主题文化旅游活动。

第五章  协同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

全面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做大总量,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共建共享、实用便捷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创造公共文化服务新场景,在旅游设施、服务中增加文化元素和内涵,提高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融合发展能力。

第一节  优化旅游交通服务体系

构建综合旅游交通网络。整合利用航空、高铁和公路网络,构建安全便捷的全域旅游交通体系,开通连接国内主要城市和周边城市的航线、高铁线和快速客运线路,提高游客进入的便捷性,降低交通成本。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为重点,开展通航包机飞行和空中游览业务,打造草原旅游航空圈。依托景区与铁路通道分布,建设大漠胡杨旅游、中俄蒙边境旅游、大兴安岭生态旅游等不同主题的慢游铁路线,完善停车线和游客接待服务设施。加快自治区重点旅游片区干线公路、景区连接线公路建设,依托黄河“几”字弯、呼伦贝尔和锡林郭勒草原、大兴安岭等地域风景优美、文化特色突出的地区,培育自驾游线路,创建旅游公路品牌。

完善城乡旅游交通体系。拓展城市公交服务,开通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直达城市核心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乡镇的公交线路;提供多样化特色化的城市观光交通如观光巴士。建设慢游道路体系,沿城市景观道和主要景区连接线设置慢行交通线,为城市居民和游客提供完善的骑行和步行服务。提升公共停车场品质,在城市的机场、高铁站、中心广场、旅游景区和文化场馆等游客集中场所规划建设智能化停车场,并配套建设自助式充电桩。构建完善的城市旅游交通网络,建设中心城区到主要景区的公路,打通断头路,努力形成旅游环线。统筹乡村旅游重大项目和乡村(牧区)旅游公路建设。

建立自驾游服务体系。统筹“风景道+景区+乡村+自驾车营地”,建立健全自驾游服务体系,把建设成为国内一流自驾游目的地。在自治区旅游中心城市、旅游节点城镇的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和公路客运站,配套建设自驾游集散中心,构建落地租车、异地还车服务网络。依托自治区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重点旅游风景道沿线,规划建设一批精品自驾车营地;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附近建设一批集茶歇、停车、观景、民俗文化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旅游驿站。分层次推进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旅游服务设施和延伸功能设施建设。鼓励重点风景道沿线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加强自驾游产品的设计与创新,开发一系列主题自驾游产品。

第二节  提升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以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旅游城镇、交通枢纽、重点旅游景区为节点,建设覆盖全区的旅游咨询和集散服务网络。在主要交通集散点,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旅游休闲街区、城市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设置综合性旅游咨询中心。在重要旅游景区、文化场馆、会展中心、商业街区、乡村旅游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置配备商店、书店或咖啡厅等配套设施的旅游咨询站点,提高旅游咨询服务便利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服务中心增加阅读推广、文化演艺、非遗展示、文创产品销售等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旅游设施的文化内涵。

第三节  完善旅游标识和解说系统

推进全区旅游集散中心设置自治区旅游导览图,在城市交通出入口、中心广场、休闲旅游街区、旅游景区和公共文化场馆等游客集中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城市旅游地图以及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线路的公益宣传广告。完善旅游交通标识和标志牌,在通往重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文化场馆、旅游休闲街区的公路沿线、道路交叉口适当设置旅游交通标识,重要景区景物设置标志牌。增强旅游解说系统的教育功能、服务功能,提升游客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展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蕴含的文化内涵。不断提升导游、讲解员综合素质,提升向导式解说服务水平;规范解说牌示、解说手册、语音解说等,完善自导式解说服务;提升在线导游导览服务,满足游客智能化游览需求。

第四节  推动旅游厕所提档升级

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支持建设一批游客满意率高的示范性旅游厕所,提升全区旅游厕所服务水平。在重要旅游景区和公路沿线合理配置移动环保厕所,增加弹性供给,有效调节旅游淡旺季厕所需求。采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生态、低碳和环保旅游厕所,探索解决高寒地区旅游厕所防冻、缺水问题。在重点旅游城市各类功能区(交通站点、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场馆和城市广场等)科学布局标准化旅游厕所,鼓励支持公共场所配套公厕向游客免费开放使用。加强旅游厕所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区A级旅游厕所电子地图上线工作。推动旅游厕所建筑风格、色调等与周边环境有机融合。

第五节  拓展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

加强特色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由居民的日常文化消费空间向居民和游客共享的文化空间转变,鼓励在其周边建设一批舒适便利的公共游憩空间;支持有条件的重点盟市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信息咨询、旅游纪念品展示销售等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文化馆深挖地域特色文化,加强文创产品开发,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推动有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探索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路径,通过增加旅游宣传项目,合作开展研学活动等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机构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建、优势互补。推进和形成一批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示范点。推动公共书吧、文化活动、公益演出等进景区,提升游客的参与度与体验感。

第六章  丰富活跃文化和旅游市场

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扶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做优做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品质,以旅游促进文化的传播消费,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

第一节  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

着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培育龙头、做强骨干、扶持中小微”的发展思路,大力培育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大力引进国内知名文化和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建立品牌化连锁化运营的企业集团。组建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引领、支撑、带动全区优势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培育引进创作表演、工艺美术品制造、景区游览等各类文化中介服务类大型文化旅游企业。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改善营商环境,培育一批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提升盟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核心竞争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鼓励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创业和交易平台等载体建设。

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园区。以核心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依托,发展文化内涵丰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与城乡发展相结合,与现有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相结合。加快园区和基地建设,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培育和孵化特色文化企业,增强产业集聚和示范能力,建立完善园区基地产业发展指标统计体系。推动政策创新,评选一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推进部级文化产业园区创建。

推进文创产品创新开发。加强对文化创意企业的引导,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文创企业,打造一批文化旅游商品重点开发项目。加强文旅商品研发生产及实体店建设,支持文旅企业、文化文物单位及相关企业研发生产文创产品、文旅用品、旅游纪念品、民族工艺品、康养产品、地方特产等文旅商品。加强非遗文创产品开发,推动非遗产品标准体系、非遗营销体系的更新迭代,提升非遗衍生品开发创新能力。继续举办自治区文化创意旅游商品大赛,支持文创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知名展会、博览会,打造“礼物”特色文创和旅游商品品牌。

第二节  优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协调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游客权益保护,在牢牢把住意识形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文化市场转型升级,推进场所服务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落地实施。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依法依规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开展审批。引导推动文化和旅游场所、企业转型升级,试点调整准入政策,完善配套设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以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品牌旅游企业和旅游目的地,打造文化和旅游系列品牌IP。

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引导激励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等级旅游民宿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鼓励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公开旅游服务质量信息,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完善消费后评价体系。严格规范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的经营内容和行为,推动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能力。着力提升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落实A级旅游景区“错峰、预约、限量”要求,提高线上预约便利度。切实保障游客旅游购物权益,坚决整治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各类市场主体要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有效提升旅游服务便利性。

倡导文明旅游,开展文旅志愿服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组织“为中国加分,为喝彩”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和“旅游好故事”影视作品以及文明旅游公益宣传片、微电影剧本征集活动。深入宣传“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理念,开展“好导游、好游客”评选。提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发挥“春雨工程”“阳光工程”“圆梦工程”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品牌建设。

第三节  统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

提升文旅消费质量水平。着力培育壮大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推动美食餐饮休闲街区建设,打造“味道”品牌店。推动主题酒店、特色酒店、汽车旅馆和乡村民宿等蓬勃发展,培育一批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和金树叶、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打造品质住宿。注重实用性和价值性,推出一批能够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地域特点的旅游商品,完善特色旅游商品体系。提升购物体验,在游客服务中心、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建设一批旅游商品精品店、特色店。

持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推动部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申报工作,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消费中心城市。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举办文化消费季、消费月、消费周等多种形式的消费促进活动,完善常态化消费促进机制。支持在全区重点旅游城市的文化场馆、景区、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引入影院、剧场、休闲书吧、影视工作室、艺术馆、工艺品和创意产品商店等业态,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构建多样化夜间消费场景,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第四节  提高文旅行业安全防控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落实主体责任、治理隐患排查、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一遏制两下降”目标,确保文化旅游安全形势平稳健康有序。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以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互联网上网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为排查重点,持续开展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力度,评选一批诚信守法企业,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统筹疫情防控与文化和旅游发展,建立文化和旅游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五节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

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建立权责明确、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推动落实全区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保障工作。落实打击跨境、平安中国建设、扫黑除恶常态化等重大专项行动任务。以网络文化市场领域为重点,完善工作协作机制,严查违法违规内容,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任务,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持续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常态化开展“体检式”暗访评估,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常态化网络监测系统,积极应对网络文化、在线旅游等市场新情况。整合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繁荣稳定。

第七章  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

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开展多层次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推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互动、共促发展的良性格局。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深化国际旅游合作,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为自治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一节  开展多层次区域交流合作

围绕黄河、长城、沙漠、文化遗产等主题,与陕西、山西、甘肃、宁夏开展区域联动,开发晋陕蒙黄河风情旅游、蒙甘宁丝绸之路文化旅游等跨区域精品线路,形成地域性宣传推广联合体,共同打造旅游目的地。围绕草原、冰雪等主题,主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开展区域联动,开发大兴安岭自驾游等跨区域精品线路,共同打造中国冰雪文化旅游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依托华北五省(区、市)环京旅游发展合作峰会等平台,加强旅游区域合作,开展联合营销,开发环京津冀千里草原旅游等跨区域精品线路;完善“乌大张”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在项目建设、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交流合作,积极参加港澳台地区文化和旅游博览会,开展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加强港澳台青少年游学交流,提升港澳游学品牌建设;有序推进港澳台地区旅行商、媒体和网络达人踩线工作。

第二节  创新文化和旅游宣传方式

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发挥旅游覆盖面广、市场化程度高的优势,丰富文化体验、创新旅游宣传,培育主客共享的美好生活新空间。用好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中外游客等媒介,传播弘扬中华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宣传推广效能。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旅游客源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创新的宣传推广活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宣传推广格局。加强与国内主流媒体、线上知名营销平台和新媒体社交平台合作,开展网络旗舰店、抖音快手短视频、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等专项营销,推动事件营销与流量营销相结合,不断完善立体营销体系。

第三节  提升对俄蒙交流与合作机制水平

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持续提升中俄蒙文化旅游合作机制。利用好中蒙博览会,积极参与“感知中国”等国家品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对俄蒙的文化宣传推广,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依托“万里茶道”国际旅游联盟平台,高质量推进“万里茶道”文化和旅游发展,深化项目合作,推进跨境旅游持续升温。持续深化中俄蒙旅游合作,支持边境地区间举办交流活动,推动满洲里边境旅游试验区、二连浩特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创新举办“友谊•和平•年轻的使者”中俄蒙青少年夏令营、中俄蒙国际旅游节等活动,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特色活动品牌。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交易平台体系,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着力提升中俄蒙对外文化贸易合作水平。

第四节  提高文化和旅游国际传播能力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间文化旅游交流,持续提升海外文化交流合作水平。在文化和旅游部“欢乐春节”“美丽中国”品牌以及长城、黄河文化旅游推广联盟等平台下,推动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走出去,举办黄河文化旅游论坛和博览会,增强中华文化感召力。策划举办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音乐节、舞蹈节、旅游节等重大文化活动,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节、博览会活动品牌。创新对外交流合作方式方法,打造线上交流合作平台,提高新媒体国际传播力。建立完善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等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落地开展海外宣传推广工作,研究构建“海外文化旅游营销中心”体系。

第八章  提升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科技支撑水平

围绕构建完善新时代艺术创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现代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体系,鼓励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理论研究、技术研发、装备研制和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新动能。

第一节  开展文化旅游研究与科技创新

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协同,统筹科技领域项目、资金、人才、政策等资源,着力培育文化和旅游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核心,联合文化和旅游企业建立研究创新基地,加强文化和旅游科技融合创新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文化旅游智库建设。围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现实困境,实施专项课题调查研究。

第二节  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

健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稳步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工作程序,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形成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接轨的地方标准体系,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在新产品新业态、公共服务、市场秩序与质量安全评价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培育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加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宣贯实施力度,提高全行业标准意识和认知水平。强化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估,提升标准实施效果。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制度,健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

第三节  加快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

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新场景。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5G、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科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导航等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应用普及。加强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文化和旅游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应用,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行业监测、运行分析、质量评价、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信息化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治理现代化。

推动智慧文旅创新发展。整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文旅资源和渠道,建设“三级一体”的文旅融合发展大数据服务平台,以网络技术推动行业管理、用户服务、市场营销和数据分析。鼓励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实现智慧化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明确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非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建设规范。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

推动数字文旅事业发展。支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新媒体传播推广,促进戏曲、曲艺、民乐等传统艺术线上发展,提升旅游演艺、线下娱乐数字化水平。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展览馆和数字化艺术档案,打造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塑造“草原文艺网络”品牌。支持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旅产品,培育云旅游、云演艺、云娱乐等新型消费形态。

第四节  提升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水平

结合实际,强化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发展顶层设计,推动文化和旅游装备特色化、品质化发展。鼓励自治区重点工业城市发挥设计和制造优势,研发适合自然环境、旅游方式,满足文化和旅游需求的智能化、系列化装备,提高设计和制造能力,形成开放型产业体系。推进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品牌创建,鼓励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企业集群发展。推进新技术、新材料在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中的应用。大力发展公共文化、游乐游艺、沙漠休闲、冰雪娱乐、草原度假、乡村休闲等领域相关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融合、科技赋能,不断增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装备生产能力。

第九章  加强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政策体系,充分发挥配套政策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规划落地见效。

第一节  推动法律法规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条例》《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决策公信力执行力。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政策。落实支持文化和旅游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多种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发展。健全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金融政策。深化政企银合作,协调金融单位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融资项目予以利息补贴。扩大文化和旅游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完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体系,健全市场化融资担保机制。

土地政策。将文化和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贯彻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对列入自治区“十四五”重点项目库的文化和旅游项目保障建设用地。

产业政策。推动政策措施创新,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实施方案或专项支持政策文件。制定旅游夜间经济、文化创意、文旅消费等文旅融合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标准、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出台关于推进旅游度假区、自驾车房车露营旅游、跨境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等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引凤工程”。通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强化与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高校文旅专业人才研究和实操能力。采取提升学历、业务深造、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现有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以协议聘任、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专家、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利用文艺创作团队、文物考古修复团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工作,进一步培养专家人才。

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养本土原创性人才,注重扶持基层文化创作人才。完善舞台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储备,培育一批舞台艺术创作知名艺术家。加强文博队伍建设,完善专业人才阶梯式培养储备。结合国家、自治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提高非遗文化传承人水平。围绕文旅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加强创意设计、经营管理、投资运营、数字文化、文化金融等行业人才建设,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技能人才、旅游导游解说人才和乡村旅游创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健全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完善文旅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化评价工作,从用人单位需求、就业者技能评价的角度出发,积极拓展社会人员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新途径、新方式;联合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机构完善评价标准。通过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开展文化和旅游重点课题研究、健全奖励和绩效机制等措施,充分激发文化旅游人才创新活力和创业激情。鼓励企业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文化产业技能入股等新型分配方式,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营商环境。

第十章  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发展基础,强化监督考核,全面保障规划实施。

第一节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总书记对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十四五”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节  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建立党政统筹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将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摆上更加突出位置,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可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发展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规划实施责任,推动形成“党政统筹、部门联动、产业协同、社会参与”的规划落实责任体系。

法律和法规范文5

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东临黄海,北依崂山,西连内陆,风景优美,气候宜人。自1891年设防建市以来,历经德占、日占、北洋政府统治、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日军侵华、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等各个历史时期,逐渐发展成一座全国著名的、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青岛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部级风景名胜区有崂山风景名胜区、青岛海滨风景区。截至目前,青岛市共有A级旅游景区66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家,4A级旅游景区为18家。青岛人文古迹众多,有德国侵占时期的总督府、提督楼和八大关等6处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主教堂及康有为墓等22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清宫、天后宫、湛山寺等78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接待国内外游客66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60亿元,占GDP总收入的12.2%。虽然青岛市旅游业的数据靓丽,但青岛旅游业的核心还是集中在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上,栈桥、海水浴场、八大关、奥帆中心、崂山等,均是以观光旅游为主,这些与黄山、九寨沟、西湖等著名自然景点相比没有丝毫优势;在体验型、文化型旅游方面,也没有形成泰山封禅大典、曲阜祭孔大典的声势和影响力,即使是在国内影响力较大的“青岛国际啤酒节”,也让青岛的住宿、交通、接待服务等方面不堪重负,让不少本地人也望而却步。

二、培育特色旅游文化

虽然青岛旅游业的增长势头较好,但提到旅游文化,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每年8月份“国际啤酒节”“2008年奥运帆船比赛“”2014年的世园会”外,很难想到其他的旅游特色。奥帆中心之后,围绕帆船发展的一系列文化环节也知之甚少,因而对于络绎不绝的旅行者来说,游客来过青岛后,除了大海及一些特色建筑外,其他的便很难再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青岛的旅游产业化、规模化和特色化经营亟待提高。

1.依托“海”的人文地理优势,打造青岛独特的“敬海”风尚

崂山的道教文化,珠山的佛教文化,齐长城的历史底蕴,都可以加以系统地整理,形成青岛文化旅游特色,吸引游客的到来。从体验角度,红岛蛤蜊节、樱桃节,崂山周边农家宴、海边烧烤等,在配套服务设施、食宿以及品牌宣传方面都需要系统规划,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目前,青岛灵山卫的“渔家乐”项目已经成为一个成功的范例。

2.以青岛特有的“青岛啤酒”为主题,建设“青岛啤酒主题公园”,彰显“啤酒文化+滨海城市+本土品牌”融为一体的城市文化旅游特色

可以通过青岛啤酒博物馆的参观了解啤酒生产、发展的历史,通过啤酒节期间丰富多彩的嘉年华狂欢活动,激发游客参与的积极性,再加上市北啤酒节、登州路特色啤酒节等特色文化活动,不断夯实青岛独具的啤酒文化底蕴,开拓青岛广阔的“啤酒文化”发展空间。

3.把握青岛蓝色经济带的发展机遇,利用好“海洋”这个宝贵资源

法律和法规范文6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原件;真实性;完整性

大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融入社会、法律生活各个方面,由此引发法律规制问题,本文拟从二者的法律界定、原件问题、法律效力问题三方面比较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法律规制的异同,同时梳理两个领域法律制度的衔接。

1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的法律界定及比较

1.1法学领域的数据电文及电子数据

商事法领域,我国于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并注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2004年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法》第2条中,数据电文被界定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证据法领域,我国原来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中对电子数据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通过将电子数据涵盖在“视听资料”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以解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无法可依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分别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将电子数据界定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电子数据界定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1.2档案学领域的电子文件

国家档案局2000年制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对电子文件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文件是指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输的文件。”2002年《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则将电子文件这一概念定义为“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根据DA/T1-2000第2.12条和《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1部分:通则》(GB/T26162.1-2010)第3.15条将文件界定,电子文件归根结底其属性为“信息记录”或“信息”。2009年《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也将电子文件界定为“信息记录”。

1.3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电子文件界定的比较

在术语使用上,法学领域多采用数据电文、电子数据,而档案学领域则一般采取电子文件称谓。属性上,除合同法基于对合同形式的调整,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形式,其余法学领域法律规范均将其界定为“信息、数据”属性,而档案领域法律规范多将其界定为“文件”属性,进而纳入“信息记录”或“信息”范畴。可见,“信息”是电子数据与电子文件的共同属性。这种关联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二者等而视之,法学领域的电子数据大多强调与案件的关联性,与具体案件相关的各类电子信息,即便是电子文件的片段信息都可作为证据发生的电子数据使用。有学者认为:法学界的“电子数据”和档案界的“电子文件”是交叉关系。内容、结构、背景等三要素齐全的“电子文件”是优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还包括那些机构或组织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要素残缺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还包括那些非案件活动中产生的业务记录。[1]当然,那些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通过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通常并不纳入电子文件的管理范畴,但如果与特定案件相关,在满足相关证据条件后,可纳入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诉讼请求。形成特征上,法学领域的“经由电子手段等生成、储存或传递”与档案领域的“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表述,均强调其电子属性,可见二者的调整有互通之处。在规范作用方面,法律领域所强调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档案学领域强调的参考和利用价值、凭证和证明作用,在档案基于原始记录性,[2]其凭证价值从未被否认过。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电子数据证据面临“原件”难题,电子文件也存在“原始记录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两个领域在理论及调整技术、方法上可以相互对接和借鉴,而非隔绝,造成同类对象的法律调整出现孤立、不衔接现象。

2电子文件的原件难题及应对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比,具有系统依赖性、不稳定性、易更改和易复制等特性,因而电子文件一直受到“真实性”的质疑,[3]在档案、商事、诉讼等实践活动中,均受到“原件”难题的困扰。

2.1传统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原件原则”的重视及变通

DA/T1-2000第2.14条将原件界定为“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最初产生”和“非复制件”是“原件”的两个构成要素。有学者指出,原件的本质特征是原始记录性,但并不能说只有原件才具有原始记录性的特征,许多复制件形式存在的最初文件都具有原始记录性的特点。[4]复制件在满足与原件内容一致的条件后,具有与原件等同的证明效力,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对档案复制件、缩微品法律效力的规定。对于实物、文书等传统档案,《民事诉讼法》第70条作出“提交原件、原物”规定的同时,也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可见对于传统档案,档案实务和司法实践并非一成不变固守“原件原则”,也存在变通之处。

2.2法学领域对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的处理

在普通法系证据法上,由于很难确定电子文件的“原件”,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一直受制于“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根据“传闻规则”,如果某人的陈述属于传闻,那么就应该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5]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法庭内重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者其他方式所作的陈述。[6]电子文件具有无形性,需要通过打印、屏幕显示等方式为人所直接感知,通常被视为传闻证据。而根据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在证明书证内容的真实形式,必须提供书面材料的原件,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提供副件。[7]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在人类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信息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基于电子数据的设备依赖性、难为人直观识别的等特性,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真实性”考察才是关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我国《电子签名法》中都对电子文件作出“等同于原件”规定,使电子文件证据具有与其他证据类型同等的法律地位。

2.3档案学领域电子文件的“原件”难题的应对

2.3.1理论争议。有学者提出:“电子文件没有‘原件’的概念。”[8]从电子文件归档来说,不管是物理归档还是逻辑归档,电子档案都很难再保持“原件”形式。电子档案的这一特性,使保持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9]也有学者提出,最初形成、未经篡改的电子文件原件是存在着的,但是“电子文件原件难以确认、电子文件原件难于得到、电子文件寿命很短”,且具有“无损复制性”,电子文件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一性。

2.3.2档案规范性文件对电子文件原件难题的回应。根据200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5489标准提出的电子文件管理的四项目标要求,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可通过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来诠释。[11]同样,我国档案法领域并未固守传统档案原件的“原始记录性”特性,而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了相应变通。如GB/T18894-2002并没有明确提出电子文件原件概念,但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了术语界定。《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对电子文件“原件形式”提出有效、可用、完整、可靠等要求。可见,意识到电子文件“原始记录性”难以认定这一问题,档案规范性文件着眼于确保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等方面提出电子文件如何满足“原件形式”的要求。

3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文件、电子数据法律效力问题亦是法学领域和档案法学领域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3.1电子数据证据标准及电子文件要求规定

法学和档案学两种领域都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作出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基于司法证据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特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关联性和合法性规定是必然的选择;而电子文件并不必然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电子文件的要求中并没有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但增加了可靠性、有效性等要求。从而,两种领域的真实性、完整性内涵是否一致,一份完全符合电子文件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是否当然具备法律证据效力,是否能够满足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各项要求等问题都值得深思。为此,需要对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进行考证,以期在不同领域对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借鉴,最终实现两种领域同类法律制度规定的有效衔接。

3.2真实性内涵的比较

3.2.1法学领域的真实性。我国证据立法并没有对证据或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直接界定。有学者提出证据“主张真实”属性,所谓“主张真实”,是指主张、提出证据的诉讼主体(举证主体)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的肯定性评价。[12]这一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13]表现在法律条文中,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见,“真实性”是对证据“客观性”概念的一种替代。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强调的是证据未经改动,不是伪造或者虚假的,即“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14]。真实性除了“客观性”这一含义之外,同时还具有“可靠性”含义。可靠性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定尤为重要,即司法证明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真实的可靠性程度,要求电子证据为真的可能性大于证据是假的可能性。[15]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即对可靠性作出严格规定。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在《电子签名法》《刑诉解释》《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中均有所体现,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对于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规定。《刑诉解释》第93条第3款要求对电子数据证据从“内容真实”和“形式真实”两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并特别强调应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规定》第22条中列出了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包括对移送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方式方法,是否具有数字签名、证书,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电子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的说明情况,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还是从程序、来源等“形式真实”方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检验。

3.2.2档案领域“真实性”的涵义。档案领域,关于电子文件(档案)真实性的概念界定有两种。一种以GB/T26162.1-2010为代表,该标准第7.2.2条规定“制文目的”“人员”“时间”三要素是否一致是判断文件真实性的三个条件。另一种以GB/T18894-2002为代表,其第3.7条对真实性的界定通过对文件与形成时原始状况在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三方面进行比对,强调的是文件来源真实,而非内容确实属实。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表明文件与原始状况一致,但对于形成时文件的原始状况是否准确地记载了业务活动并不做评判。电子文件只能以复制件或屏幕显示等方式为人所直接感知,复制件能够保持内容、逻辑结构和背景信息等与原始状况的一致性,因而对电子文件“真实性”的强调逐渐替代了纸质档案时代的传统“原始性”要求。

3.2.3两个领域“真实性”内涵的比较。法学领域从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到强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且真实性主要从程序合法、来源可靠、完整性保证等“形式真实”方面来考察;档案学领域在面临电子文件时,以“真实性”取代“原始记录性”的考察,考察的也是“形式真实”。证据上的真实性是指法律上的真实,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而该证据在实质上的真实程度,即可靠性大小,属于判断其证明力的标准[16]。可见,法学领域“真实性”同时包含了“内容真实”即可靠性的要求,同样,在档案学领域,“内容真实”也体现为电子文件(档案)的“可靠性”要求,如GB/T26162.1-2010中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58-2014中“可靠性”的规定。由于很难对内容真实求证,所以两个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都未对“内容真实”或“可靠性”作出更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内容真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形式真实”的推定[17]。

3.3“完整性”内涵的比较

3.3.1法学领域的完整性。我国传统证据并没有“完整性”的特殊要求,但《电子签名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中都包含判断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具体条款。国际及国外立法电子文件“原件”概念内涵中大多包括了完整性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完整性”的规定为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所借鉴。法学领域中的“完整性”多包含在“真实性”要求中,如《电子签名法》中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因素中,即包含了“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的内容;《规定》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不过《规定》第23条对验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作出特别规定,可见,法学领域意识到“完整性”对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意义,开始将其作为单独要求进行规定。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离不开系统完整性的保障。我国电子证据法学学者借鉴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加拿大、印度、南非等国际电子立法,认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两层意义。

3.3.2档案学领域内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有两种释义,第一种是“齐全完整”(completeness)之义,“完整性”又包括两层含义: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残缺;一个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所有电子文件齐全,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得以揭示和维护。[19]《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完整性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界定: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GB/T18894-2002将完整性界定为“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第二种释义综合上述档案学领域和信息安全领域关于完整性的定义,信息安全领域的完整性是指“保证信息及信息系统不会被非授权更改或破坏的特性,包括数据完整性和系统完整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20984-2007)。[20]GB/T26162.1-2010和DA/T58-2014吸收了信息安全领域上述关于“完整性”的界定。GB/T26162.1-2010从“文件的完整性”和“文件系统的完整性”两个角度分别对电子文件完整性进行阐述。

法律和法规范文7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发展特色优势日益彰显,动力活力不断迸发,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愈加凸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艺术创作生产形成“现象”。提出并落实对艺术家充分尊重、对艺术创作规律充分尊重、对艺术工作者辛勤劳动充分尊重“三个尊重”,完善财政投入、院团激励、人才培育“三项机制”,创造条件为基层院团和艺术人才搭建免费展演展览省级平台,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滑稽戏《陈奂生的吃饭问题》、苏剧《国鼎魂》、淮剧《小镇》等精品力作荣获部级奖项,12部作品入选全国“百年百部”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第13届全国美展获奖提名作品、进京作品和入展作品数量为历史上最多。

公共文化服务形成特色。扎实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建立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社区“15分钟文化圈”、乡村“十里文化圈”。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形成经验。全面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全面推进“考古前置”,颁布实施《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批运河遗产展示利用,红色遗产、名人故居维修保护与展示提升等工程和博物馆展示交流项目,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省级试点。新增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处、国家等级博物馆40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6项,高邮市被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基地13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10家。

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形成亮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和评价指标,创新举办文旅消费季、文化和旅游项目融资集中签约活动。南京、苏州市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2家园区入选部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时出台纾困惠企政策“苏六条”、促进文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18条等政策,文旅行业恢复程度好于全国。

“水韵”宣传推广形成效应。设计推出“水韵”新标识,提出“水韵·有你会更美”宣传主题,部省共建海牙中国文化中心,新增9家境(涉)外旅游推广中心,举办省内城际互动游、畅游长三角主题游、乡村旅游节以及世界旅游经济论坛“之夜”等境内外文旅推介活动,“水韵”品牌形象渐入人心。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服务形成样本。在全国率先完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同城一支队伍”改革,率先出台《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省级机构改革后出台全国文旅系统首个深化“放管服”改革意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获评省政府法制创新奖、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上线运行集智慧服务、智慧监管和智慧分析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文旅平台。全省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形成探索。依托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旅游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从理念走向行动,用文化的理念发展旅游,让旅游更有“诗意”;用旅游的载体传播文化,让文化走向“远方”。创新举办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我省与文化和旅游部连续三年联合举办戏曲百戏(昆山)盛典并完成全国348个剧种集中展演,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省级11部门联合出台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末,全省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8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25家、部级旅游度假区7家,数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39个、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单位18家,文旅创建尤其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乡村旅游发展经验在全国推广。

“十三五”时期,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对标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文化小康在一些地区仍有“洼地”,文化和旅游供给的品质还难以满足美好生活新需求,旅游的标识度、美誉度尚需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创新发展还面临体制机制制约。

(二)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步入关键时期,大众旅游全面进入新阶段,文化和旅游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式,促进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准确把握文旅行业新使命。总书记赋予“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为推进新阶段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要紧扣“强富美高”的总目标总定位,聚焦“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文化和旅游各项工作争创一流、勇当标杆,更好发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赋能文化强省作用,更加彰显旅游为民和旅游带动效应。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新追求。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融入到“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健全完善新时代艺术创作体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现代旅游业体系、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体系,努力实现文化和旅游内涵能级在创新发展中充分释放,江海河湖资源禀赋优势在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水韵独特魅力在绿色发展中充分彰显,文旅资源配置能力在开放发展中充分提升,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共享发展中充分满足。准确把握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进入新时代,高质量的文化和旅游产品越来越成为人们高品质生活的必需品。必须强化价值引领、品质提升,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特色化、品质化精神文化需求。准确把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新要求。文化和旅游既是拉动内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探索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路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文旅资源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上实现新突破。准确把握发展面临新挑战。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文化和旅游发展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要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奋力开创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局面,为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在前列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对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文化铸魂、发挥文化赋能作用,推进旅游为民、发挥旅游带动作用,推进文旅融合、激活发展新动能,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新阶段新征程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努力让成为令人神往的“诗和远方”,助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为民惠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营造宜居宜业宜游良好环境,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人民对文化和旅游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创新引领。全面推进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科学把握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现代化建设、文旅融合发展等规律,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作用。

——坚持融合发展。强化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优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文化和旅游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发展,实现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旅游发展质量持续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其他领域融合互促,不断激发新动能、开辟新空间。

——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系统观念,引导各地立足区位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构建体现资源禀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发展布局,创造各具魅力的文化旅游体验,形成更多有特色、可借鉴的路径模式,在全省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水平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优质便捷高效,文旅产业支柱性产业地位进一步巩固,大众旅游、智慧旅游蓬勃发展,优质旅游产品成为“人们心目中最美的”重要窗口,文化和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形成更多主导性“标准”,文旅发展对促进社会文明贡献度、文旅消费对经济发展贡献度、文旅融合对人民美好生活贡献度、文旅行业对全省安全生产贡献度、文旅领域对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度显著提升,建成文化建设高地、旅游高质量发展示范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样板区,人民群众文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大幅提升,推动成为水韵人文魅力充分彰显的世界著名旅游目的地。

展望2035年,高水平建成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文化事业更加繁荣,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优秀艺术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文化特色鲜明的部级旅游休闲城市实现设区市全覆盖,以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优质旅游服务为代表的高质量旅游供给更加丰富,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形成方阵,“水韵”文旅品牌国际国内影响力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在弘扬中华文化、向世界传递中国声音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省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三、优化文化和旅游发展布局

抓住用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美丽建设、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等战略机遇,以江海河湖为脉络,构建省域宜居宜业宜游的全域魅力空间。

(一)彰显“水+文化”鲜明融合特质。

发挥江海河湖资源禀赋独特和自然人文风光秀美的优势,系统推动沿江、沿海、沿大运河、沿湖地区文旅特色发展,充分展现“水韵”之美。

以水为脉。依托奔涌江流、稠密河网、温润湖泊、浩淼海洋的丰富资源,串起名胜遗迹明珠式落子,编织蓝绿亲水珠链,形成明媚婉转的诗意画廊。发挥江海河湖通达四方优势,打造一批跨区域的世界级、部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廊道。

以文铸魂。挖掘吴文化、楚汉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等传统地域文化内涵,构筑大运河文化、海洋文化、长江文化、江南文化等区域文化传承弘扬高地,以大运河的繁盛、黄海的浩瀚、长江的壮阔、太湖的柔美和里下河地区的乡情等,生动展现水韵大气温润、敦睦柔和的人文风貌。

区域联动。鼓励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区域空间特色塑造。推动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河海联通、湖海呼应、跨江融合,以“轨道上的”主骨架基本形成为契机,加强区域间文化和旅游融合互动,形成共建基础设施、共推重大项目、共享客源市场、共创知名品牌的联动发展格局。

城乡融合。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景城联动、景区带村,统筹推进旅游景区、特色小镇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守护延续城市文脉,挖掘利用乡土文化,营造城绿相依、灵秀精致的城乡魅力风貌,促进城乡互动发展、文明互补融合。

(二)构建东方魅力绽放的特色文旅空间。

系统梳理诗意山水文化旅游特色资源,依托南北贯穿的大运河、海岸线,东西延展的扬子江、陆桥东部联动发展带,以及点缀其间的太湖、洪泽湖等湖泊,规划建设彰显文化多彩魅力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构建高能级、高标识度、强带动力的“两廊两带两区”文旅空间体系。

培育打造世界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廊道。依托在大运河全线数量最多的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和类型最全、密度最高的文旅资源,通过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化展示载体搭建、旅游精品线路推介、特色节庆活动举办,展现沿线流蕴风物、亲水人居、漕运盐利、名人故事、市井生活、民间技艺,把大运河段建设成具有世界眼光、中国气派、特色的文旅“美丽中轴”,使之成为令人向往的中国大运河旅游首选地。

培育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依托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立足千里海岸线和亚洲大陆边缘面积最大、生态保护最好的大美湿地,建设蔚蓝海洋、金色海岸、青葱大地、火红海滩立体呈现的滨海景区度假区、亲海风情镇、牧海渔家村、近海观光线,串联连云港“山海相拥、港城相依”、盐城“壮美世遗、栖息天堂”、南通“江海交汇、文旅融合”滨海精华段,形成最富人文魅力的文化海岸带、具有世界影响的滨海旅游景观带。

培育打造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守护传承生生不息的长江千年文脉,发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和滨江生态文化优势,推进沿江城市集群发展、融合发展,依托长江干流、众多支流和生态岸线,开发江畔休闲体验和江上游乐项目,展现城市山林、灯火沿流美好幸福生活图景,推动建设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

培育打造陆桥东部世界级丝路旅游带。利用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和海上丝绸之路交汇的独特条件,传承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依托陆桥文化、楚汉文化、西游文化和微山湖、骆马湖、故黄河等资源禀赋,拓展文化旅游东西双向开放,增进沿线人文交流和文明互鉴,建设世界知名汉文化旅游目的地,构建丝路特色鲜明的“一带一路”人文交流深度融合区。

培育打造沿太湖世界级生态文化旅游区。发挥苏州古典园林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部级旅游度假区集聚的优势,依托曲径通幽的古典园林、古朴明静的吴韵古镇、传统与创新和融共生的千年古城,发展彰显湖光山色旖旎魅力、展示枕河人家诗意生活的精品文化旅游,打造太湖流域长荡湖、阳澄湖、淀山湖等明珠镶嵌的世界级生态湖区,形成向世界展示中国“最江南”文化的重要窗口。

培育打造沿洪泽湖世界级生态文化旅游区。积极融入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彰显洪泽湖万顷碧波、千年古堰、河工奇观等特有资源禀赋,依托高邮湖、邵伯湖、白马湖、里下河湖荡群密布水网,塑造水乡景观空间肌理,挖掘利用水乡特色浓郁的农耕文化、乡土文化、民俗文化、小说文化等,凸显帆影苍茫、湖荡湿地、垛上水镇、垛田水村意境,打造富有水乡田园韵味的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四、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升

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为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新方法,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助力构筑思想文化引领高地、道德风尚建设高地,让人成为一道最靓丽的风景。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和旅游工作,融入文艺作品创作、文化产品和旅游产品供给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用好用足文化、文物、旅游资源,梳理精神谱系,延续历史文脉,弘扬时代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展示新时代伟大成就。继承革命文化,利用舞台艺术、美术书法、革命文物、红色旅游等载体,梳理、研究和发掘革命精神和奋斗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用好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中外游客等媒介,传播弘扬中华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旅游成为宣传灿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

(二)发挥文化润泽和道德涵养功能。

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强化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明实践功能,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相衔接,加强资源统筹和共建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开展惠民演出、巡演巡展、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活动,活跃社会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促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审核机制,加强线上线下内容审核及动态监测,加强对演出、艺术品、网络表演、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展演展览、对外交流、论坛讲座、导游讲解、旅游广告等内容源头治理和审核把关,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三)开展文化志愿服务行动。

健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在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学雷锋活动和景区文明旅游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供需对接、服务记录、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动员各类文化机构、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广泛开展展览展示、文明引导、游览讲解、质量监督、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助力营造全社会向上向善、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五、助力构筑艺术精品创作高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健全完善创作生产、演出交流、宣传推广的激励措施和评价体系,常态化推进“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推出更有引领力的精品力作,建设更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构建更有凝聚力的创作生态,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一)强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传播。

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为群众提供更丰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的二十大、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重要节点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重要领域,合理集聚和配置资源,健全重大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历史题材创作规划组织机制,强化“水韵”主题作品创作,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落实“代表性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创作计划,重点投入打造一批彰显中国气派、具有特质的时代力作。发挥文艺评奖导向作用,持续举办省文华奖、省“五星工程奖”,面向全国举办紫金戏剧文学奖。加大艺术作品展示传播力度,创新搭建惠民演出平台,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多演出特别是服务基层公益性演出,推动线上演播与线下演出融合发展,促进舞台艺术业态创新、升级换代。推动艺术作品在各类文旅空间展示展演,打造一批“观演赏景”精品线路。“十四五”时期,突出舞台艺术、美术书法等优势门类,每年推出10部左右优秀舞台艺术作品、2-3部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全国美展获奖位居前列。

(二)促进艺术人才青蓝相继。

优化人才支撑,建设领军人才强、艺术门类全、梯队层次完备的艺术人才队伍。加强青年文艺骨干培养培训和宣传展示,创新推进基层院团优秀剧目和优秀美术作品省级展演展览。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鼓励艺术院团与院校联动开展人才培养,培养引进一批表演、创作、管理、评论等方面的优秀人才。探索建立名家大师领衔负责制,实施“名师带徒”计划。发挥艺术创作专项资金、基金“孵化器”作用,发掘扶持有潜力的优秀艺术人才,推出名家大师,储备青年人才,推动更多艺术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实施新金陵画派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弘扬和深耕新金陵画派精神,为美术培养后继人才,续写新金陵画派新的辉煌。

(三)营造艺术创作良好生态。

坚持把落实“三个尊重”、完善“三项机制”作为最重要的创作生态来打造,进一步激发广大艺术工作者的创造热情、创新活力。制定出台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实施办法,开展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建设一批重点文艺院团,实现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提升。引导文艺院团坚持创新创造、精益求精的创作追求,做强优势艺术门类、做精重大主题创作,推出更多叫得响、立得住、传得开的精品力作。建好文化馆、大剧院等地标性平台,布局打造一批街头巷尾的公益性小剧场,为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提供阵地支撑。强化扶持激励,鼓励各地设立支持艺术创作生产的资金、基金。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健全文艺评论标准,建强文艺评论阵地,完善线上线下文艺评论引导协同工作机制,注重对新人新作的评论,针对热点文艺现象等及时组织开展文艺评论,更好发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作用。

法律和法规范文8

1.1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

理论上来讲,公路工程招投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招标工作和投标工作之间具有很强的联系性,二者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工程的完整性。近些年,我国公路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行为,确保招投标可以顺利的实施,有关部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另外,各个省份的交通运输厅也出台了适用于本省公路招投标的一些制度和政策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公路招投标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原先制定的各种招投标解决策略已经无法解决当前的问题,所以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还很不健全。

1.2违规投标现象层出不穷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投标中的不规范现象频发发生,主要包括串标行为以及借用、挂靠资质投标等问题。其中串标行为主要是由于公路市场行业激烈竞争的刺激,为了可以使自己中标,部分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会尽可能的提高自己的报价部分的得分,比如找同等级别资质的施工单位与其进行一同投标,即陪标,或者由几个竞标人先进性内部的评定,在内部投标确定后再一同进行的投标,还有部分公路施工企业会进行串标,通过他们之间的约束性投标报价来确保其可以中标;而借用、挂靠资质投标则是凭借一些人员的证件来充当竞标的优势条件。比如部分投标单位自身的资历过低,缺少相应的投标要求,这时候他们可能借助其他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来进行相关工程的投标。部分企业本身的实力是依靠外部人员采用“挂靠”的手段来取得的,而含有该证件的人员本身没有参与到公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只是将自身的资质证书委托给施工企业所代为保管。这种挂靠行为很难进行鉴别,所以很多企业均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施工。一旦他们中标后,由于他们自身不具备相应的实力,所以很容易在施工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质量问题。

1.3评标方法落后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评标方法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综合评审法人受人为因素影响程度较高。我国初期主要采用综合评审法来对各种投标来进行综合评定,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和投标两个主要过程中。在投标阶段,评定中公路工程的施工经济性占有80%的比例,而技术指标仅占20%,所以各个投标企业之间的评分拉不开距离。但是现阶段主要采用公开标底的招标形式,加上了专家打分这个环节,而人打分本身容易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受人为因素影响较高。另外,最低评价法不合时宜。最低评标价法也是我国公路招投标初期采用的方法,该法具有操作简便、流程少,同时有利于控制公路工程的整体造价等优点。但是这是建立在设计水平高、变动少,且具有高诚信度的建设市场的基础上,而我国这些条件均不完善,所以该法实际的应用效果在我国公路工程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践表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的整体诚信度不高,设计的精确性和科学性有待完善,并且存在企业蓄意降低标价来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问题。如果公路工程招投标中采用最低评价法,则大都会使低价中标,但是后期的设计变更和偷工减料等问题会给工程的质量带来巨大的损害,所以如果招标人数过多时不适合采用该种方式。

2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2.1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但是正如上述所述,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制定要显著落后于我国经济和建设的发展,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缺乏时效性,无法与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相同步。因此,为了提高招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适用性,必须要加快招投标相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进程,同时要结合政策的变革来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做好违规后的处罚工作,从而规范招投标中企业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针对新出现的各种问题也要及时加以解决,从而全面的确保招投标相关方面法律和法规的适用性。

2.2大力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积累,部分企业为了可以中标往往通过采取串标或者挂靠的方式来谎报自己的资质,这样给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埋藏了潜在的隐患。基于此,有关方面的行政部分必须要加强对招投标中各企业行为监督的力度,依照相关的法律对招投标中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惩处,从而确保整个行业中不良的招投标风气得到有效的净化。另外,除了对有串标或挂靠行为的企业进行惩处外,还要对与其相关的串标企业和相关的挂靠人员进行连带的处罚,从而彻底杜绝挂靠和串标问题的出现。另外,还可以将企业的信用与其施工行为进行挂钩,一旦企业出现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可以采取经济和信用双重处罚,降低企业的整体形象,从而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2.3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审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要求,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所谓的有限低价评标法实际上就是在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审法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评标法,它可以消除最低评标价法以及综合评审法中所存在的各种弊端,借助资格预审来消除专家打分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同时增加了标底的不确定性,淡化了业主标底作用,也可以消除公路招投标中其他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为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