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范例

财政补贴论文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1

自2004年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财政补贴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积极效果。然而,从补贴资金的效率看,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有改进空间。“以奖代补”支持开展农产品保险政策,有利于提高经营激励效果、促进保险公司有效竞争,进而提高农业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的激励作用和使用效果。

关键词:

以奖代补;农业保险;补贴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地区主导试点阶段(2004~2006年)、中央主导试点阶段(2007~2009年)、加快发展阶段(2010~2012年)和健全完善阶段(2013年至今),从政策执行效果看,财政补贴政策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积极效果。但现行的补贴政策仍存在一些弊端。如,保险公司创新活动受补贴政策影响较大,保险公司更倾向经营有补贴的险种,对非补贴险种的研发不够,导致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户需求;[1]补贴过于平均、激励不足,不利于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补贴资金涉及政府层级过多,资金发放滞后,使用效率不高,[2]等等。“以奖代补”支持开展农产品保险政策,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高经营激励、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保险公司有效竞争、提升保险公司研发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农业保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和恢复生产的能力。

一、“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机理及面临的问题

(一)“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机理及作用

“以奖代补”是把专项经费集中起来重点使用,对政府要求的某个项目完成比较好的地区、单位或个体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助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3]“以奖代补”创新了财政补贴政策的新模式,促进很多准公共领域的良性、持续发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扶持资金太过分散出现“撒胡椒面”的问题。近些年,该政策在“三农”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总体看,“以奖代补”政策具有以下优势:

1.有效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以奖代补”将补贴资金发放从政策实施的前端转移到后端,或采取边实施边补贴的阶段性补贴方式,弥补了传统补贴政策补贴发放过早、不利于对政策实施监管的缺点。这种事后奖励的方式有助于政府有效监管和控制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对项目执行主体来说,该政策的激励作用一直贯穿整个实施过程,不达标意味着奖励减少甚至无法获得奖励,因而执行主体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项目,这不但能降低政策监管成本,还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2.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与传统补贴政策相比,“以奖代补”是一种弹性较强的引导性政策,能为参与者提供更大的能动空间。该政策弱化了实施的强制性,更尊重参与者的意愿,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参与及参与的程度。另外,“以奖代补”打破传统补贴的“一刀切”和平均主义,依据“谁劳谁得、多劳多得”给予参与者奖励,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即如果把传统的补贴看做是单纯的输血,那么“以奖代补”则更多的是增强造血功能。[4]

3.实现互补优势。“以奖代补”模式实质是一种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在该模式下,个人、私营企业、其他组织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政府更多承担引导者和服务者角色,个人、企业等更多扮演主导者和执行者角色。通过角色转换,可使项目建设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促进个人、企业等发挥更大能动性,也可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在行政、执法、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和个人、企业等在自身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可见,“以奖代补”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5]

4.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首先,“以奖代补”政策在实施之前,相关政府部门会制定明确的奖补标准,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标准对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只有达到标准,才能对执行主体给予奖励,这就做到专款专用,在较大程度上预防出现补贴资金乱用现象。其次,“以奖代补”资金往往是由较高级别的政府部门直接发放到终端参与执行单位或个人手中,因此能减少奖补资金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流转环节,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以奖代补”政策的适用领域

1.“准公共物品”市场失灵的领域。从国内实践看,“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广泛应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农村土地整治、环境治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这些领域大多提供各种准公共物品。理论上,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往往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调控。然而,完全由政府部门提供准公共物品也面临低效率和不公平问题。“以奖代补”政策工具是将准公共物品的供给由公共部门转嫁给私人部门,事后再对私人部门给予奖励,这样能有效促进公共物品供给市场中私人部门的有效竞争,在保证准公共物品充分供给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效率。

2.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以奖代补”政策工具的另一项适用领域。我国农业生产存在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等特点,加上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滞后,[6]政府部门很难及时、充分了解“三农”真实信息,在向农业领域提供准公共物品时通常面临很高的信息获取成本。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效果。“以奖代补”将准公共物品的供给由政府公共部门转交给私人部门,后者往往身处“三农”领域第一线,熟悉公共物品需求者信息,不仅信息充分而且获取成本较低,在获取信息方面也具有比较优势。如,在农地整治中,政府难以了解每位农民对整治耕地的具体需求,强制整治土地成本高、效率低,而农民因为完全掌握自身信息,并且了解村民的信息,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因而在土地整治成本和效率方面更有优势。

3.目标群体需求差异较大的领域。实践表明,“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往往适用于目标群体需求差异较大,至少是不完全相等的领域。如,在对农民购买农机给予奖补时,平原和山区的农民对农机的需求种类和大小要求存在差异,如果不考虑具体需求而设定唯一的补贴标准,就会降低目标群体的积极性,不利于政策有效实施。[7]但如果目标群体需求差异较大,利用“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区别对待差异化需求,就能够打破平均主义,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当然,“以奖代补”能否成功实施,除了考虑其适用领域之外,还需要考虑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精准聚焦、有效瞄准等其他条件。

(三)“以奖代补”政策执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与传统补贴政策工具相比,“以奖代补”政策具有诸多优点,并在许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奖补发挥的激励作用不够充分。目前,奖补资金规模还处于较低水平,奖补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参与者的积极性,奖补应有的激励效果尚未有效发挥。其次,政策目标群体瞄准不够精确,存在目标群体与实际相脱节的现象,有些应被选定为目标群体的对象却被排除在外。再次,奖补资金管理与审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奖补资金管理困难,有的奖补资金来自多个部门,存在资金交叉管理和重复申请等现象。[8]二是对建成项目的考核、审批过程存在寻租行为。“以奖代补”制定严格标准进行补贴,是为保障项目实施的公平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不达标项目得到补助,不利于项目实施,并引起不公平问题。最后,政策宣传不到位。“以奖代补”作为新的政策工具,参与者往往不了解,如果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或曲解政策等现象,会影响政策实施的效果。

二、“以奖代补”政策在农业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

“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在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领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为农业保险符合该政策工具适用领域的诸多条件。首先,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导致其有效供给的不足,这必然要求获得政府补贴和扶持。[9]其次,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有很大差异,农户会根据他们种植或养殖的品种及所在地区自然风险发生的种类等因素,选择他们需求的保险产品。再次,农业保险运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同时政府在对农业保险补贴时也面临信息不对称,这将降低补贴资金的实施效果。农业保险的上述特性与“以奖代补”的适用领域相吻合,为“以奖代补”政策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同时,从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支持和已有实践等方面看,“以奖代补”在农业保险中具有可行性。首先,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自我国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不断完善,先后经历了从地方政府补贴到中央政府补贴,从试点地区补贴到全国范围补贴,从种植业部分险种补贴到养殖业、森林、藏区品种多个险种补贴的变化。而“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将是对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一次创新和补充,符合国家尝试新的农险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果的总体方向。同时,“以奖代补”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公私合营模式优势,减少行政干预,给予农险公司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有力的财政支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财政对农业领域的投入将不断增加。农业保险作为重要的农业风险分散工具,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强,这为“以奖代补”应用于农业保险提供有力的保障。2007~2015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780多亿元,年均增长27%。受补贴政策激励,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费收入从2004年的3.77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25.7亿元。最后,已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在其他领域有着丰富的“以奖代补”实施经验。早在1991年,山西省交口县就将“以奖代补”应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对效果好的承包户给予奖励,使该县的水土流失问题得到很好的治理。[10]近些年,“以奖代补”在农业领域和非农业准公共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的农村土地治理,江西省的农机维修中心建设,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都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并取得良好效果。这些成功范例为“以奖代补”应用于农业保险补贴领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以奖代补”应用于农业保险领域的建议

理论上,“以奖代补”政策工具如果应用于农业保险补贴领域,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实践中,在农业保险补贴领域尝试“以奖代补”政策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奖补标准

合理的总体规划和明确的奖补标准是“以奖代补”政策有效实施的前提。“以奖代补”是对传统补贴政策的创新,但仍依托于传统的补贴政策。因此,“以奖代补”应在原有农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但同一地区、同一险种的奖励标准应统一,不宜设置多重标准,确保公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

政策能否被广泛深入宣传往往影响政策执行效果。“以奖代补”作为农业保险领域的创新型政策,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的宣传,使他们了解“以奖代补”的政策内涵和特点。同时,应对政策执行人员进行辅导,使其深入了解即将执行的政策,这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识不强,应进一步加强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激发其参保的内在需求。

(三)注重试点工作

政策试点是新政策全面推广实施的重要环节。“以奖代补”政策在试点时需充分认识我国中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农业发展、风险状况的不同,以及农业保险在险种和区域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特征。因此,试点时,应充分考虑地区的代表性。可适当多选择试点地区或延长试点时间,避免因个别典型而造成错误的结论。

(四)强化资金监管

依托现有农业保险管理体系,设立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监管部门。具体看,业务监督部门可由省级相关政府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试点地区农业保险机构的承保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可设在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发放,对考核合格、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机构进行奖励,并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全流程要确保奖励资金管理和运作的透明。

(五)鼓励创新保险品种

设立奖补资金,奖励开发适用于当地自然条件、农业发展新险种的农业保险公司。这能改善保险公司过分依赖财政补贴的弊端,鼓励农险公司开发满足当地农民需求的新险种,给保险公司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利,有利于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作者:吕开宇 张驰 李春肖 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吕开宇,张崇尚.政策性农业保险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3(10):56-59.

[2]王秀芬,王春艳,李茂松.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J].农村经济,2012(11):60-64.

[3]信桂新,李妍均.以奖代补: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新利器[J].中国土地,2012(8):21-22.

[4]王高峰.“以奖代补”的造血尝试[J].能源,2014(3):4.

[5]陈良,蓝春华.创新土地整治模式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J].南方国土资源,2013(8):29-30.

[6]左停,徐秀丽,唐丽霞.农村公共政策与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7]富姣,周文奇.温州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分析研究[J].农业机械,2006(2):122.

[8]江西省财政厅农业处课题组.我省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机制实践与探索[M]//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404-418.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2

近年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已成为公众社会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但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仍存在争议:杜群(2005)是国内第一个给生态补偿以明确定义的学者,他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李文华,李芬(2006)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指出:生态效益补偿是用经济手段激励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维护和保育,解决市场失灵造成的生态效益的外部性的补偿,并保持社会发展的公平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结合以上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相关部门对使用自然资源或者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人和单位进行费用征收,并将这些费用用于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的税费、补贴等形式的补偿,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各主体间利益的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探索。关巍、郝雪冰(2009)指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瑞士的凯恩林在《关于森林效益补偿》一文中提出“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对森林效益的补偿是有限的,要与社会达成协议”。荷兰的Ottitsch等则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财政应区别林业的具体活动,采用相应的政策工具”。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体应包括为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正常运转而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由使用森林生态服务和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集体或者个人提供,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应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改变,应当是一个变量,此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将生物多样性包括在内,并执行与林木不同的补偿标准。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发展。自1986年以来,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全国各地设立了试点,进行了尝试。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央相关部门对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越来越重视,资金投入也逐年增多,因此,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各位林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提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并对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关建议。李文华等(2006)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对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生态效益补偿概念界定不清楚;标准过低;补偿范围不全;补偿标准单一,而且没有结合动态的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市场化手段;管理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相对落后;森林经营主体的参与度不够等。韩德梁(2009)在分析了我国生态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门色彩强烈;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支持;政策制定缺乏广泛参与;生态补偿标准过低;资金使用未完全体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张琪然等(2010)在对北京市平谷区的林农进行调研后,总结出森林生态补偿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资金缺乏;生态效益的量化标准不统一;产权不明晰;没有体现分类补偿的规则。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界定不清楚;2)补偿标准单一、补偿标准低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没能同步变化;3)缺乏市场化手段;4)补偿执行力度不够,即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不统一;5)生态补偿投入不足。显然,以上专家学者发现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生态补偿投入不足,究其原因就是资金缺乏,单方面依靠财政补贴,不仅会面临补偿不足或者缺乏补偿,而且会造成很大的财政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新的筹资方式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来源。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综述徐邦凡(2000)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方式分为两种:固定性(或称长期性)资金筹集和临时性(或称一次性)资金筹集。他认为,对于生态林维护成本等经常性支出,应采取固定性筹资;对新建生态林及固定性筹资不足以支付生态林维护成本的部分,可实行临时性筹资。临时性筹资的渠道主要有中央或地方政府预算拨款,发行政府债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陈晓倩,陈建成(2002)认为生态林业发展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克服“市场失灵”,解决生态林业生产资金补偿的融资机制。除了传统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通过财政支出安排生态林业发展资金需要的思路外,论文主要探讨了森林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在内的森林“公共产品”资金的市场循环途径,如碳补偿贸易和生物多样性交易。[4]王聪(2004)在分析国内BOT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用BOT的方式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论证了BOT融资模式引入我国生态建设的可能性,提出了生态建设引入BOT的具体实施过程,最后介绍了应用BOT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益处。梁靓(2007)将生态林业的融资渠道总结为两种:政府财政渠道和市场筹资渠道。其中政府财政融资方式有发行国债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场筹资渠道包括碳补偿贸易和生物多样性交易两种方式。综上,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之前的学者提出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市场化筹资方式和政府筹资两种。政府筹资主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征税、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借款等;市场化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生态、BOT融资、吸收社会捐赠等。其中社会捐赠由于公众环保意识较差,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发行政府债券容易造成财政赤字。由于我国之前有成功发行体育和福利的经验,发行生态将是一种最值得尝试的筹资方式。此外,由于今年生态旅游发展的较为迅速,因此,可以尝试利用对生态旅游项目进行生态税的征收来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理论与实践;农民工

在研究现代中国发展问题的大部分国内外论文中,基本上都将农户群体视为一种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因为他们的经济环境、生存境遇在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所以农户群体一旦出现了职业能力或经济社会地位上的流变,则不管流动是以何种方法实现,绝对多数人都将是向非农产业转移。以中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为培养对象,既包括所有向城市非农业转移的农户群体,也包括已进入城市非农行业的农户。对他们开展职业培训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其走向小城镇,或分流至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市场以进行再就业,从而更安全地融入城乡生活,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我国城镇建设的合格生力军。所以,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提高培训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场农民非农化或者说农民市民化运动,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培训相关的理论

(一)农村劳动力迁移理论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因,发展阶段经济学给出了一个诠释,即指出由于某一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各种技术变革,或是由于一些工业生产部门,如工商企业的扩大,导致了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这种转移是某种职业或就业的改变。劳动力从农村转向一些工业生产部门可从他们货币收入回报的差别中获得解释[1]。即出现某种产业部门相互之间的劳动收益的比较利益差别,劳动力往往从其他货币总收入较低的农村部门向利润较高的工商企业等部门流转,此说作为基本预设前提条件的社会经济学解释农动力转移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基础。后来发展经济学还以各种方法对此理论逻辑做出了深入的发展,如最杰出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二元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力无限供应的模型,把传统部门看作是现代部门的劳动力储水池,对处在社会经济人均低收入部门的人而言,在高薪资部门早已确定了所必需的资金和技能之后,其余所有的人必然会尽最大的力量挤进高薪资部门中去[2]。拉尼斯、费景汉等则改进了刘易斯模型,并指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前提是传统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托达罗的移动模式指出,人类进行移动决定的基础在于预期的城市和乡村的实际工资差距以及在城市实现就业的概率,从而指出失业人数可能对总人口产生影响效应。作为对绝对收入差异假设的补充,伊斯特林又引入了关于人口迁移研究的另一种解释框架—比较经济地位变动假设,此学说指出,相对收入确定了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斯塔克等用相对的经济地位变动这个范畴来说明劳动力转移问题,以弥补托达、罗伊斯特林等预期收入假说理论阐释能力的缺陷,即人们转移不仅仅是受到相对人均收入差异的推动,还深受农户与农户间人均收入相对差异的影响,即他们感觉根据当地基本条件来看收入水平太低,所以很多感觉到经济地位降低的农民也会有转移动机。

(二)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的观点,首先产生在1676年英格兰的古代法政经济学奠基人威廉配第的经济思想中的“技艺”,其后,有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人力资本只是工人提高的程度,可和方便劳力、节约劳力的机械和用具一样作为人类社会上的资产。人力资本实质构成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60时代初。1957年,明塞尔的博士生毕业论文《人力资本投资与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对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个人总收入相互之间产生的必然性关联,做出了细致探究。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有其发展历史必然意义,是人类经济工业化蓬勃发展到特定阶段后的必定产物。通过人力资本理论,找到教育培训投资与社会个人收入水平之间的关联,从而形成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模式;将员工投资界定为教育投入和职业培训投资两种变量,从而确立社会个人收入水平和这两种变量间的函数关联;找到了人力资本投资的生产特性,即资本对人力投资不仅是消费,而且是生产投入,并由此把对劳动者支出的费用界定为消费性开支和制造性支出(员工投资)[3]。因此,人力资源理论首先明确提出了劳动力的品质(人力资源素质)问题,将劳工这一概念划分为劳工品质(素养)和劳工总量,进而确立了劳工品质(素养)与个人收入和社会经济成长之间的关系理论。

二、当前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是农业国家,但通过实际调查,可以看到农村劳动者素质普遍不高,且大部分处在初中学历层次,专业技术的比重也偏低,造成了输出地农业的大批富余劳动力不能进行充分转化或分流后也无法充分就业,同时输入地还有不少岗位上没有就业人才,和农村出现了民工荒这样一个问题并存的局面,既制约了农业富余人口向非农产业单位和乡镇分流,又制约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其次,政府部门和营利性团体(中小企业、营利性的民营技术培训组织)是目前我国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训练的重要提供商,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分割等原因的出现,使得我国农民工无法在上述团体和社会组织中得到他们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承担费用的职业培训,即我国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训练面临着人才有效供应缺失的现状。另外由于我国农民工对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培训需求不大,在预期收益、户籍人口等诸多制约因素影响下,尽管城市大学生的培养背景要优于一般农业劳动者的平均水平,但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接受技术培训的意愿却远远不及理想的培训状况。

三、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中的主导地位

造成输出地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无法实现充分转移或转移后无法充分就业,输入地有许多职位缺乏就业人员和出现“民工荒”这样一种矛盾并存的现象从公共市场经济的视角,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成为投资制度的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经济的社会监督员,并根据农民工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培训的外部性、公共商品与准公共商品的特性,适当增加投资规模,进一步完善投资制度,并就当前供求与培训市场中容易发生的合理供应短缺现象和与现实供求市场不旺共存的现状,运用看得见的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以优化农民工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培训的体制环境和具体的培训环节。特别是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各省市都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任务重点分配到各县市。既达到促进培训单位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提升培训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充分利用和盘活已有的培训资源,将有限的政府资金投入或直接补助给参培的农户,也达到了减少不确定性,让参培的农户在培训机构就业保证之下,进一步减少了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的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劳动力就业的社会稳定性。

(二)强化企业培训农民工的主体地位

根据企业的基本组成要件,职员(农民工)是其主体的要素之中,即在企业寻求的最高利益是职员(农民工)们和企业一起相互作用的成果。根据要素价值分享的基本原则,职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素质培养等)是公司本身的事情,因而,对农民工的培养是企业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在新农村的建设中,企业要在进一步意识到职员(农民工)的培养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问题,并由此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培养力度。在具体方法上,既可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规划、分步骤地训练工作,又可通过企校合作的多种形式,把我国农民工素养提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切实地实现了公司在我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三)发挥高职学校培养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高职学院作为培养农民工基本素质的较高素质的培养机构,具备丰富的教师和专业知识教学资源。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知识立国、质量富国时代的来临,高职学校在培养农民工基本素质方面已经发挥了愈来愈大的积极作用。因此,加速发展高职教育,并发挥高职学校在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实际抉择[4]。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高职阶段大学要实现入学、培养、任职推荐和职业安排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学科在设立培养工程项目、制定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等上,都要全面考察市场需求和企业用工单位特色,以提高适用范围和有效度。因此可积极地尝试和发展:订购式培养,即由培养学院和企业实际用工单元签订职业订购,通过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书或职业订购,进行定向、定点招收培养;短时培养,根据用工场地和企业实际用工单元对职业人才的需求特性,开设期限不等的短时集训服务项目或选择丰富多样的办班形式,如开办夜班、周末培训班等;特色教学,是指针对本地区外出人才的从业习惯和择业特征,着力形成富有地域特色的人才输出品牌,从而培养出区域效应,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学效率。

(四)创新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模式

非营利性组织模式经常体现为,这种民办公助的技术培训—就业机会—与利益保护为一体的中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高培养就业工作模式。其既能利用政府面向社会的募集部分非国家财政性类教育经费,也能运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普通高校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所提出的资金援助和保障措施,为我国农民工这一技术比较薄弱的群体,提供进入高端劳务市场上所需的专业技能训练。从扶贫助困工作的总体目标以及相对低廉的培训收费标准和较优惠的费用支付方式等方面考虑,该模式也履行了当地政府的部分责任,其提出的面向农民工的培训业务也具有社会公益产品的特性。

(五)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财政投入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4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票价管制政策

1引言

1969年国庆节,我国第一条轨道交通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开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新纪元。2008年,依托北京奥运会契机,北京市轨道交通迎来快速发展阶段,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6km,总里程达251km;同时连通昌平、良乡以及顺义建设市郊铁路,使得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达到300km,总投资约638亿元[1]。巨额资金需求使得传统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体制面临巨大挑战。为了对轨道交通项目融资渠道进行扩大,促进建设以及运营效率的提升,减少市政府财政负担,北京市颁布了支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了多氧化的投资,以对市场化运作的相关政策来进行推动。借鉴国际上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运作的相关城市轨道交通成功案例经验,北京市轨道交通引入PPP模式对新线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营。由于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亟待完善,在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运营的背景下,政府票价控制模式的优化和选择成为保障PPP模式有效运行的重点问题。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可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产生影响,也是政府监管中社会投资者较为注重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角度,对PPP运作中的票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国内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模式改革方向建议,以期为国家制定轨道交通市场化票价政策提供一定帮助。

2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现状

一是政府定价调控不具备灵活性,以及信息传递机制受阻[2]。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因公众利益、政府利益以及轨道交通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票价水平的波动影响到轨道交通客流。根据目前我国主要城市的票价相关政策以及轨道交通调价情况可以看出,相关企业无法对政府的定价原则、目标和价格调整水平给出合理的预期,不能及时、动态地做出调整。按照市场承受能力调整票价,票价对客流的调整和吸引效果难以体现。在实践中,更了解轨道交通市场的一方是轨道交通运营商,但他们缺乏相应的定价权,很难发挥票价的弹性调节作用。二是政府价格调整滞后于市场供需,对公众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价格调整周期长,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反复的调价滞后在经济社会发展,频繁单次调价幅度过大负面因素,超出了公众对轨道交通票价调整的预期。票价大幅度增加导致客流减少,降低企业票价收入,从而影响到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加大了企业、政府财政负担。三是现行票价政策对于财政补贴的依赖度过高。轨道交通项目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投资风险较大,仅依靠轨道交通本身难以实现盈利,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票价水平对轨道交通运营商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在引入社会投资的过程中,受政府定价不可控因素影响,社会投资人不能有效合理地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期,保守预测项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财政补贴支持,严重降低轨道交通项目自身财务状况市场化调整能力,使政府财政补贴压力和风险进一步增加。四是现行票价政策难以适应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大方向。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予以深入,轨道交通项目落实市场化方法,社会投资者则会对定价政策进行公开、公平和效率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寻求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更有利于合理预期项目前景。

3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目标的确定

政府应明确票价管制基本目标,制定更具有科学性的票价管制政策。经分析票价管制主要有4大目标: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提升企业经营效率、保护运营企业发展潜力以及适应居民收入承受能力。1)轨道交通一般是由一家以及较少几家企业经营,具有市场垄断地位,若无任何外部约束机制,相关企业将完全成为市场价格制定者而非价格接受者,可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变成生产者剩余,进而对分配效率产生影响。为避免出现上述矛盾,政府需要对轨道交通票价予以管制,促进社会分配效率[4]。2)政府通过票价管制政策和措施,构建鼓励竞争机制,对提升轨道交通企业经营效率产生激励作用和效果。票价管制作为重要的价格管制方法和手段,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需要推动相关企业对生产要素组合施行改进,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优点,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以达到经营效益最大化[5]。3)轨道交通行业具备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回报期较长的特点。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加大了轨道交通的需求。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需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务必增加融资力度,对运输服务供给能力进行提升,于研究票价控制政策期间,应考虑促进企业形成可持续的大规模投资能力的制度安排。4)轨道交通具备公共产品属性,票价水平需要顾及居民收入的承受能力,且考虑到居民出行习惯实际情况以及交通支出占比等,通过对城镇居民收入情况以及消费结构施行分析,测算城镇居民交通支出承受能力,以为合理明确票价上限值打下坚实的基础[6]。

4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模型选择

综合其他国家施行的票价管制模型来看,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模型重点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和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前者在美国施行,后者则在英国施行。投资回报票价控制模型通过控制投资回报以间接性地对票价进行控制。该方法的理论主要前提条件为轨道交通行业需要具备充足的投资。采用投资回报票价控制模式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投资,但也存在以下不足:(1)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投资回报定价,缺少政府监管对提高效率激励体系;(2)投资回报率可对企业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予以刺激,从而获得较多的利润,大大增加了运营期间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营效率;(3)政府和相关运营商应重复投资回报水平,且进行博弈谈判,此外监管者需要正确核查衡量投资回报的工作量以及难度;(4)这样的票价控制模式不能直接控制企业利润[7]。最高价格控制模式,在给定最高价格的背景下,具备实现利润最大化自由,企业能够经优化生产要素组合以及技术创新,减少成本,从而获得较多利润。通过对比分析可知,美国采用的票价控制模式与英国采用的票价控制模式存在根本区别。在投资回报票价控制模型中,消费者是成本增加带来的风险和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的承担者。在最高价格控制模式中,该风险、收益均由企业承担以及享受,换句话来说,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之下,运营商仅有降低成本,消费者方能获得受益。然而,由于运营商可以通过增加投资基础来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在最高限价控制模式下,企业因最高限价限制,仅有最大程度上减少成本方能得到更多的利润。英国所施行的票价控制模式对企业生产效率提升的激励作用效果较为明显。考虑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不高,商品和要素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轨道交通行业PPP运营实践经验有限,为了更好地吸引社会投资者,可在轨道交通运营初期,施行投资回报模型制定初始票价,考虑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保证社会投资者可获得预期的收益[8]。

5以北京轨道交通票价政策为例提出建议方案和实证分析

5.1票价政策。目前,国内轨道交通票价政策方案主要原则为政府规定初始票价以及往后年度票价调整系数,制定政府对未来轨道交通票价的限价水平,运营商根据自身情况定价。具有内容主要有:一是在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投资回报控制模型明确初始票价,同时明确居民收入承受能力、现有票价水平和其他城轨票价水平等考虑在内;二是根据国内轨道交通相关历史数据,考虑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和相应的管理成本,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三是票价增长系数应参照当年CPI和一定比例的其他因素综合取值。

5.2实证分析。结合北京轨道交通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资料,北京市针对轨道交通PPP项目所采取的票价政策方案能够对运营商的成本因素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且根据北京市居民收入增长和交通支出情况来看,该种票价调整机制可满足居民承受能力,在世界银行相关统计资料中显示,在发展期间的国家交通支出占居民收入占比为5%~10%,北京市2021年居民人均交通通信支出占人均收入比例为9.69%。结合发展基础判断,未来北京居民收入依然会呈现持续增加趋势,从而可保证居民对未来此种票价调整具备承受能力[9]。于该种票价管制政策之下,初期可保证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同时能够于未来运营中,对运营商创造较好的竞争体系。政府通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商未来调整票价最高限价,以促进运营商完全发挥其管理以及运营优势,从而能够实现低成本提供较好的改善服务[10]。在此种票价管制政策下,能够确保前期社会投资者一定程度投资回报率,能够在未来运营中,为运营商营造良好的竞争机制。政府仅仅对地铁运营商于未来调整票价的最高限价线进行了制定,在价限之下,运营商可进行自由定价,能够充分发挥其管理和营销优势,较好地改善当地服务,提升客流量,从而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润。以下按照未来30年票价政策举例,标明其关键参数具体明确方法,应按照历史通货膨胀水平对未来的CPI进行评价,采取统计方法,认为对历史数据取中位数5%对未来5年平均CPI水平较为合理。每间隔3年对票价进行1次调整,经政府部门集合运营商、社会专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考虑分析,确定未来3年的票价。考虑我国目前情况,票价应体现出人员工资的实质增长因素,根据北京地铁目前的情况,其工资占运营成本的50%,占票价占比为40%,在未来北京市居民收入实际净增长率为6%,票价为1.2%左右适宜。

6结语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5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激励;参保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现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工作者。欠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年龄多在20~60岁,受教育水平不高,多数为初中或高中毕业,工作岗位不稳定,工作强度较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了解较少,更无法准确理解国家的政策,对自己是否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比较迷茫[1]。相对于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远低于各类企业职工的参保率。欠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1参保意识淡薄

灵活就业人员中,30岁左右的青年人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年岁较小,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较远,还有部分灵活就业者错误地认为参保收益和支出不成比例,参保动力不足。45岁左右中年人逐步意识到自己身体素质有所下降,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最少缴费年限时,认为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却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实际状况,且此时子女多数正在就读高中或大学,双方父母多数已经步入老年,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慢性疾病,生活和医疗成本都在增加,中年家庭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收入水平低,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占总体收入的比例较大,为了缓解当下生活压力,部分人员选择放弃缴纳养老保险来换取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1.2缴费负担较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一般企业员工来说,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总计缴纳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2]。虽然相对于企业工作人员来说,总计缴费降低8%,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没有单位承担,全部为自己缴纳,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多低于社会一般平均工资,相对来说缴费负担更大。参保人员发生退保时,只有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退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大部分不得退还个人,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

1.3收入不稳定导致养老保险断缴

由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超过政策规定期限后便产生断缴现象。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稳定工作,流动性大,行业竞争激烈,不同阶段的收入变动较大。收入中大部分花费为日常吃喝住行、医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基本生活支出,由于工作不稳定,多数会将结余部分存入银行,以防某段时间没有收入来源维持日常生活,忽视了长远利益。在外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单位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碍于情面或害怕失去工作机会,很少敢于提出参保的要求,部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返乡后由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导致中断参保。还有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满15年后,达到了最低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也会中断参保。从社保基金安全角度来说,断缴为国家的社会保险事业增加负担,从参保人角度来说,断缴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害其切身利益。

2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对策建议

2.1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相关基层工作部门应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采取制作宣传海报、现场宣讲以及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宣传方式,多手段、立体式地宣传,提高政策的宣传效果,使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了解相关参保政策。必要时,可以针对初高中或大学生举办相关讲座,宣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也容易准确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讲座不仅对其今后参加工作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好处,也可以将政策宣讲给家长或身边的亲朋好友,增强全民参保的意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

2.2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尽早尽长参保

出台相关鼓励政策,鼓励青年灵活就业人员尽早参加养老保险。一般青年人的生活负担相对较小,多数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以避免拖到45岁以后,由于种种因素,个人收入难以支持参保支出,贻误参保机会,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政策。对于参保缴费满15年的人员,鼓励其在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长地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15年后,认为就不用缴费了,不如存银行合算。我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原则为多缴多得,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均有关。而且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是计息的,以2016年至2019年为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如表1所示,可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要远远高于同期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并且国家自2005年以来已经连续16年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的调增金额都与缴费年限相关,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费年限要远比存银行获得的收益更高。

2.3加大国家财政补贴力度

针对2020年的疫情情况,为缓解企业困难,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的政策。具体以河北省来说,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免于征收,对大型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疫情对灵活就业人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也会降低,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就更为困难,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台适当的减免缴纳政策或财政补贴政策,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渡过难关。

3结语

我国即将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也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作为稳就业的重要力量,群体日益庞大,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灵活就业人员年老后,将逐渐失去劳动能力,影响生活经济来源,其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完善相关的机制政策,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让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将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社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孙玉阳,王国辉,赵海珠,等.阜新市灵活就业问题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517-520.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区;准物业管理;保障机制;路径

一、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社区准物业管理”成为一个十分火热的新词汇。我国大力推行住房改革,促进房地产事业发展的蒸蒸日上,不仅建立起了大面积的住宅小区,也在物业管理方面不断完善,使得其日趋规模化与专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舒适度。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新型小区,一些建成时间较长的旧区因为在设计方面不够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模式老化等原因,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包括:居住环境混乱、日常维修滞后、私搭乱建问题频出等。怎样推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促进老区环境的优化,这是未来社区发展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十分注重推进旧小区的物业改革,使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与持续化。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方面的研究论文十分有限,即便是现有的研究也大多是一些期刊论文,篇幅有限。此外,关于什么是社区准物业管理,人们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2003年,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一词汇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2007年,《宁波日报》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社区准物业管理,指的就是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物业公司,按照小区内不同家庭收入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物业收费,实施层级化管理。从目的而言,物业管理不是为了盈利,即便在运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是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推进社区管理向着福利化方向发展。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对其进行了界定:所谓社区准物业管理,是针对老旧小区而言的,它有别于之前的管理机制,是老旧小区从非专业向专业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个特定的过渡时期。

三、老旧小区推广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优势体现

(一)有利于满足社区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蒸蒸日上,对于居住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也不到位、环境基础较差,因而民众要求优化管理模式,改善居住环境。社区准物业不能随意入驻小区,它需要经过层层审核,然后再由政府投资,推进环境整治,这样才能保证物业管理的有序与高效。社区准物业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社区环境大大改善,社区秩序更加井然,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措施做得越来越好。

(二)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形象

对于政府而言,良好形象的树立是它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这对于政府的良好运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目前老旧小区的建设情况来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包括:居住环境混乱、日常维修滞后、私搭乱建问题频出等。物业在这些问题上的管理缺失直接导致了居民自行承担这些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保证监管到位,就能够切实解决民众关心的问题,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社区准物业管理如果能够顺利开展,群众的难题就能被解决,他们就会更加信赖政府,对政府工作更加满意。这有利于凝聚民心,集中民智,确保政府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如果没政府各方面的支持,社区准物业管理也不可能高效运转。

四、社区准物业管理的操作策略

(一)提升硬件设施

社区准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全面考虑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配套设施,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整治策略,以确保准物业管理的高效科学,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的治理成效。部分城市相继推进旧房改造,在这个过程中严格各项工作,大力开展“穿新衣”“戴新帽”,完善监控设施,配备消防设施,增加设备资金投入,增设专门化的管理用房,此外,还要建立更多的宣传窗口,增设照明设施,推进绿化的完善,大力建设排水系统,进行基础设施的综合治理,这样才能保证准物业管理的系统化与科学化,使硬件设备的更新能够适应发现实的发展需求。

(二)资金保障

要想推进准物业服务的完备化,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设立足够多的管理用房,对所有的物业管理工作者进行适当补贴,对于特殊的住户适度减免费用。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必须大力支持社区准物业发展,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只有先引导民众明白物业服务的众多好处,才能推进其市场运作步入正轨。在资金支持方面,政府要推进财政制度的完善化,将物管资金纳入财政拨款的比例之中,进行合理的预算。此外,还要确保配套设施到位,严格设计流程,核实资金流向等。

参考文献:

[1]葛红刚.城市住宅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现实困境与破解之策[J].现代物业,2017(08):77-78.

[2]徐潜宇.城市老旧小区“微自治”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基于武汉市YZ小区的实践[J].才智,2017(06):51-52.

[3]许丽霞.资源型工业城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困境与对策——以抚顺市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8(04):7-11.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7

关键词:乡村振兴;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构建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这是从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概念。那么怎样准确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进而探讨其构建思路、路径等问题。显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现有文献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

国内学术界提出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观点,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由唐金成撰写的论文:《建立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设想》。尔后,陆续有不少关于此方面的文献发表。遗憾的是,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是什么?现有文献并未专题界定,只能从这些文献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设想、思路、路径等方面推断其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并且发现现有文献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主要有几下几种观点:

(一)观点一: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多层意指风险管理的层次性。唐金成(2005)、李琴英(2007)认为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多层次农业保险的构建应该围绕风险管理而展开,即有什么级别的农业风险就应该有什么层次的农业保险与之对应,从而形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由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经营原保险,主要目的是将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原保险人(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第二层次,由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其目的是将原保险人承保的农业保险在保险业内部分散;第三层次,巨灾风险证券化,其功能是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保险业转移至资本市场。

(二)观点二: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层次是指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保障水平的层次。王国军(2018)以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为借鉴,认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主要从农业保险产品及其保障水平上下功夫,不同的农业保险产品其保障水平不相同,从而形成农业保险的层次性。其中,保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业保险的基础,即“基本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其次,为了迎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需求,应该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加“附加险”,保障水平适中;最后,针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价格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以及农业器械、设施等财产保险,保障水平较高。

(三)观点三: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层次突出在财政补贴力度的差异上。付磊(2018)认为,我国农业当前需要补贴的领域和环节较多,补贴资金需求大,尚不具备全面、大规模补贴农业的能力。因此,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要从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大局出发,分层补贴。其中,第一层,补贴力度较大的以粮棉油畜等大宗农产品为保险标的农业保险,该层次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目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第二层,补贴力度适中的农业保险,如地方特色种养森险种、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其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以及食品安全等。第三层,补贴力度小甚至无补贴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作为以上层次的有益补充。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内涵界定

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等目标。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器”“安全阀”,对实现农业产业兴旺目标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还不足于发挥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的作用,距离促进农业产业兴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农业保险的需求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侧,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亟待创新;三是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在促进农业保险供求均衡方面效率不高。综上,笔者认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加快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要紧紧围绕为农业“产兴旺”保驾护航之目标,着眼于解决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需求、供求和补贴三大问题,并且在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与补贴三个方面突出层次性:一是农业保险需求端要有层次性,即既要满足小农户广覆盖、低水平的农业保险需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水平,有特色的农业保险需求。二是农业保险供给侧要有层次性,即农业保险产品上有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专属保险等不同保障水平的险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有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经营单位。三是农业保险补贴力度要有层次性:对涉及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精准脱贫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险种,给予大力度补贴;对实现区域经济发展、食品安全等多元目标的地方特色种养险种、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农业生产设施保险等给予适中的补贴;对作为以上层次有益补充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给予低水平的补贴或税费减免。总之,对乡村振兴战略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内涵的准确理解应该是多维度而非单一视角。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构建思路

(一)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主线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取代传统小规模、低效率的小农户。相比传统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更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农业保险需求。然而,当前农业保险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保障水平低、价格超出投保险人承受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切的农业保险需求尚未得到满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因此,笔者认为,在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时,要紧紧围绕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为主线,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即在全面保农业产品物化生产的基础上,针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推出特色农业保险产品,针对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器械、设施等财产保险。

(二)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为载体,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保险制度得以发挥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作用的前提条件。我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发展,形成了自由竞争、限制竞争、联合共保等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对实现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目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却未形成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因此,亟待完善现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直销”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客户,为其量身定做农业保险险种,从而实现农业保险的供求对接;二是建立“公司+农业保险”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农业生产组织方式集约化程度不高的地区,这些地区公司承担育种、收购、加工、销售农品等的责任,农户负责农产品生产、投资,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三是搭建“扶贫+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以小农户尤其是农村贫困户为目标客户,构建普惠性的农业保险体系,推进扶贫攻坚战略的有效开展。

(三)优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调适农业保险供求。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于和正外部性特征,决定了财政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际通用做法。我国自2007年全面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逐步形成了中央、省级、市县三层级“层层联动”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模式,对稳定我国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推动农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在促进农业保险供求均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带门槛的均分式补贴模式不仅遏制了贫困户农业保险需求而且打压了农业大省对农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其次,实践中,因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有限性,譬如,蔬菜不在农保补贴范围之内;养殖业中,仅能繁殖的母猪、奶牛、育肥猪可获得保费补贴,未能激发农业保险潜在需求。最后,农业保险补贴受益人重农户轻保险机构,即原保险、再保险经营单位获得较少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造成农业保险供给结构不能满足农业保险多样性需求。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适时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机制。一是实施地区差异化补贴方案,即中央要结合各省农业发展水平、财政实力等因素采取差别补贴,做到“因省而异”。其中,要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重。二是实施农业保险险种差别化补贴方案。由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较晚,目前盛行的主要是物化成本保险,收益保险、指数保险仅在个别省市试点,而且各个险种保费补贴差额不大。这种补贴方案尽管操作起来相对要简单,但满足不了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三是补贴对象雨露均沾,即农户、原保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均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之所以持此种观点,缘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着眼于解决三个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参考文献

[1]唐金成.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09):66-68.

[2]李琴英.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J].中国保险,2007(04):16-18.

[3]王国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J].中国保险,2018(02):18-23.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8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

3发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建议

3.1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面、增品、提标”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农业发展的总思路,也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的重要途径首先,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使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的提高可以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稳定农户收入,进而提高农户的贷款可获得性。其次,我国地大物博,各省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新疆地区的哈密瓜、薄皮核桃;西藏地区的耗牛、藏猪、青稞等。目前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户就是以种植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但许多地方特色农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农业保险,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逐步提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如此才能使得农户可以购买到相应的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

3.2加深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第一,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同建立客户数据库,并利用各自优势,加大对农业信息的收集,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还可以减少双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而保险公司能够降低其所面临的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比如根据农业经营主体与小散户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分别设计合适的银保产品,满足二者的多样化需求。第三,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共享,双方应重视人才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贷机构销售人员的保险专业素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另外,还要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能够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进行捆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