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示范县建设通知

食品药品示范县建设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自年5月我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年底,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选择部分创建试点单位进行验收考核,对符合创建标准的试点县(市、区),授予“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称号。为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已将创建省级食品药品示范县工作列为年40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人员、经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力争在全省第一批通过考核验收,为下一步争创部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和药品安全示范县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市卫生局要认真履行好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能,督促医疗机构抓好“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市农委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负责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经营单位、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管。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规划确定一些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市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创建经费保障。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自检制度、溯源制度、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药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药品消费提示制度等,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五、进一步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分别兼任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和信息员。   (二)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三)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对查实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药品行业自律水平。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各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