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堂教学透析

行政法学课堂教学透析

 

笔者从事行政法学教学15年,深感行政法学“难教”,学生也感到“难学、难懂、难记、难用”。对于这困扰师生的两难问题,笔者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验。   认为无论是单纯的“灌输式”抑或“启发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难题,唯一的出路就是形成自己独特而有效的具体教学方法。   本文认为,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有不同的具体教学方法,并不存在适用一切教学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所以,教学方法的改革应该是每个教师的常态任务。   一、行政法学的学科特点   关于行政法学的学科特点,笔者以王连昌和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学》为例进行探讨。〔1〕   (一)内容上的两结构   这部教材是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全书共16章。其中,前6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概述)和后3章(行政程序、监督行政的法律制度、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可作为行政法学的总论部分。而第7—12章和第15章(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和国家赔偿制度)可作为行政法学的分论部分。总论部分是关于行政法学的最一般的、基础性的知识,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一般法律规定和基本原理;分论部分则是各个行政行为的特别法律规定和基本原理。这种内容上的两大结构,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要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二)形式上的多样性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性的特点。这种多样性虽然在其他部门法也有体现,但都不如行政法这么突出。就法律形式而言,不仅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而且还有大量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形式,有的具有行政立法性质,有的不具有行政立法性质,但都在规范着大量的行政行为。在教学中讲授其不同的法律效力自不待言,由于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讲授时难度不大。但问题是有的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增加了教者和学者的难度。   (三)理论性、抽象性较强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学的理论性更强,其法理在表述上也更为抽象。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教学方法应该是多样性的,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而各种教学方法最终都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此外,为了让学生知道“为什么”,也必须要使用各种教学手段。总之,单一的教学方法是不能很好地完成行政法学的教学任务的。   二、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内容决定教学方法的原则   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该用不同的教学方法,防止用单一的教学方法去讲授所有的行政法学的内容。例如,对于行政法学的总论和分论部分就应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总论部分理论性较强,其法理表述也较为抽象。因此,在传授相关知识时,宜用大量的案例或事例相辅助,以达到理解之目的。   分论部分则实务性较强,学生不难理解。但是,最容易脱离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因此,在传授相关知识时,应该把实务与所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达到使学生既知道“所然”,又知道其“所以然”之目的。这样的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的记忆和理解,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   (二)调动和发挥学生积极性的原则   教学是教与学两个主体的行为,只有教师的积极性而没有学生的积极性是不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应该说,绝大多数的教师在教学中都是非常敬业的。但教学效果不明显,就是与没能发挥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关。就行政法学的教学而言,要发挥和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采用更多的教学方法。在实践中,笔者尝试用预习、复习、作业批改和讲评的方法,效果较为明显。   (三)知识整体性原则   行政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在形式上没有独立的行政法法典,其基本原理、原则分散于各种法律形式中。在学习中学生的直观感觉是知识点支离破碎、且互不相联系,这也是学生认为“难学”的客观原因。因此,讲授中所用的教学方法必须要坚持知识整体性原则。实践中,笔者尝试采用讲授框架结构的方法,效果很好。这种教学方法的难点在于找到一个关键的知识点作为切入点,本文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法律关系在《法理学》中学生已学过,再讲“行政法律关系”学生较为容易接受和理解。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因此在结构上,就要讲授行政主体及其相关知识以及行政主体的代表,即行政公务人员,他们有哪些职权与职责及其如何认识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然后再讲授行政相对人这一方当事人。这样,就把看似支离破碎的知识点联系了起来,学生学习时很容易接受和理解,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分类教学原则   教师在教学中必须要考虑的学生个体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特别是行政法学课程,由于有的学生抽象思维能力不强,理解时难度较大。分类原则,就是针对不同的个体所采取的特殊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笔者通过教学方法不断的改革和实验,逐步摸索和形成了分类教学的具体方法。即把一个教学班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分为优秀、较好、中等和较差的四类,不同的类别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有所侧重和区别。   三、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为人师表和职业道德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前提条件#p#分页标题#e#   学生尊我为师,是要从我这里学到他们渴求的知识。   “为人师表”不仅仅是对教师的道德要求,更是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如果教师的理论水平不高,功底不扎实,学生很难从他那里学到他们渴求的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具有很好的传授知识的能力。“职业道德”看似与教学方法无关,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关心、爱护学生的教师会有好的教学方法,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二)学生为主体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根本着眼点   任何教学方法的改革,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学生。这不仅是因为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学生是重要的主体,而且也因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不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应该说,学生为主体的观点已为大多数的教师所接受,但在具体的教学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并不很理想。当然,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教学方法上没有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上,就是学生仍然在教师的思维中被动学习、被动接受。笔者认为,在教学方法上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应重点强调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教材的阅读和理解。二是在课堂教学中要鼓励或引导学生提问。具体方法可采用设问式、层层递进的语言表达方式。三是作业的批改。   (三)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根本原因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创造性地看待教学的基本规律、原则和方法,从特殊性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而采用不同的具体教学方法。从我校行政法学的教学对象来看,既有全日制的,也有辅修制的,既是专业的必修课,又是全校的通选课,还是成人教育的基础课。显然,无视不同的教育对象而只采用一种教学方法是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和实现培养目标的。可见,仅从教育对象的角度看,就决定了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必然的。法学院校在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琳琅满目的不同教学方法,就说明了“教无定法”,或者说,不改革具体的教学方法是不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   (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从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看,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学生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从主导的方面看,教师“导什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而且还要有很好的知识传授方法,特别是要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化被动为主动。一切教学方法改革的设想和实施都要围绕着这一关键环节,甚至可以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没能得到充分的调动,就是教师没有完成“导”的任务,就是一种教学的失败。从学生方面看,对教师所讲授的内容不理解,只是机械的记笔记、背笔记,对学习内容毫无兴致,不仅不能掌握系统的知识,而且毫无能力提高之效,这实为教育的失败。现在的教育实质上是一种能力教育,是一种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整体能力的教育,而这一切都要以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积极性的提高为前提。所以,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仅仅抓住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这一关键环节,这是衡量教育教学是否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尺。   (五)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必然结果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本身就说明教学方法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存在一个最好的、适用一切的唯一教学方法。一个好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只能来自于教学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科学总结,它不是某个教学法专家从理论上设想出来的。因此,对于教学方法的各种改革和实验应该说是每个教师的权力和职责。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应该是教育中的必然现象,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判断、衡量一个教学方法的优劣,只能看其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效果是否相结合及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