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论文范例

行政执法论文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立法;司法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此令人担忧的环境状况与建设美丽中国极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权的过于强势、以经济制裁取代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让民众不得不质疑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救济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作为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这一作用。

一、生态环境污染的惩治现状

(一)处理数量、办法

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万件,下达处罚决定12.47万份,罚没66.3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28%和56%。2017年,全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3.3万件,罚没款115.8亿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处罚金额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处罚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立法缺陷

1.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此,该罪在立法上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仅包含过失,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无相关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无法对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定罪量刑。(2)污染环境罪不包括噪声污染的行为。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噪声不仅仅是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还会造成听力损伤,甚至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所以,噪声污染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刑事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噪声污染行为的束手无策。2.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等到危害结果发生后再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逆转的。3.我国《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该类犯罪的罪名过分强调破坏而忽视了污染。目前我国刑法中仅有5个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从而导致一些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4.刑事处罚机制不足。我国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存在以下问题:(1)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量刑幅度小。法定刑中均无“没收财产”一刑,且罚金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可操作空间太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渎职犯罪。(2)资格刑应用不足。法定刑中均不设置资格刑,无形中给予了犯罪人屡屡实施同类犯罪的机会,毫无后顾之忧。(3)没有引入“环境恢复”这一制裁措施。所以,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并缴纳罚金之后即可重操旧业,为自己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三)司法障碍

1.审判组织专门化难以落实。以广西为例,2015年6月环资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成立环资庭。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除了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外,还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刑事责任难以实现。因为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出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就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处理结果。3.实践中,常常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实在是司法机关的无奈之举。虽然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十分相似,但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存在很大区别。4.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2)环保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仅要顶住当地政府施加的重重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面临着信息落后、环保专业知识不足和律师等困难。

二、完善对策

(一)立法上

1.在《刑法》第338条中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8条之一,增设“故意污染环境罪”,并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基于很多环境被污染后难以修复的考虑,建议将环境污染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当行为人实施的污染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时,即可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3.将噪声污染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的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给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进行调整: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如水、大气、海洋、固体废弃物等分别设立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固体废弃物污染罪等,并对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加以明确规定。当行为人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不能适用上述罪名时,就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5.完善刑罚机制。(1)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的量刑幅度。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低廉的犯罪成本是目前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大诱因,罚金刑的数额上采用倍比罚金制,即根据违法所得的50%以上二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2)增设资格刑并扩充其内容。资格刑是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或权利的刑罚,相对于其他刑罚来说,资格刑能更有效地遏制犯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因为一旦剥夺了犯罪人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甚至终身禁止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犯罪人就从此丧失了再犯能力,其威慑力远胜于一般的自由刑或财产刑。(3)将环境恢复确立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殊制裁措施,并将其置于与其他刑罚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司法上

1.将审判组织专门化落到实处。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2.加强两法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司法体制之间的冲突。打击环境犯罪要想取得实效,需要加强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部门最先接触、了解和掌握环境违法情况,如果上述主管执法部门不及时移送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很难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反之,对于那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事件,环保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假如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可见,做好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再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扭转“GDP至上”的错误观念,坚决杜绝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干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最后,环境污染犯罪的实施,往往伴随着职务犯罪。所以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绝不放过任何环境污染现象背后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严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避免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混为一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故意污染环境行为的罪名,所以对故意污染环境的案件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决。经审理后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4.依靠群众,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保监管工作。首先,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办案程序和时限,落实承办人。

三、结语

目前,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任重而道远,因而既要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又要帮助刑事司法逐渐走出困境,才能有效地规制环境污染犯罪,为建设美丽中国铺就一条康庄大道,进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开展。

参考文献: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人民法院报.2014-07-04.

[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法学杂志.2015.

[3]韩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为视角.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

[4]潘常瓛.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难题与对策.学理论.2017(2).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具有较为宽泛的外延,能够将人与人区别开来的任何有关个人的碎片材料都可以视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包括与个人相关的基本情况、生活背景、个人习惯等。同时,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每个人的信息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更新,比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住址、工作情况等。另外,个人信息还具有可共享性,同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信息用户获取或利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上述特征在拓展了其价值空间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2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分析

2.1现有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1.1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我国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有近40部,法规30余部,部门规章200多部,较为分散,且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统一,无法准确界定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甚至有些条款的规定欠缺可行性,导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未能达到期待的效果。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从理论层面基本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救济,但由于无专门的立法,规定较为笼统且繁琐,同时有很多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完善的救济途径。

2.1.2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

互联网的普及使行政机关越来越方便地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可能会由于行政机关在采集、存储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受到侵犯,在出现个人信息被超范围使用或泄露时,“官本位”的执法理念下行政机关甚至不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自身的义务,甚至一些行政机构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节省办公资源,开通机构间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缺乏监管,致使个人信息资源在共享过程中出现泄露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这些常见的情形彰显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不足,未做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2.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完善

(1)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规定不明确。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范围未作出确切的规定,只能在具体法条的基础上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推导适用。比如:根据法条中规定的“公民有了解或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的权利”,得出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的结论;“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符时,有提出异议和更正自己信息的权利”,推导出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以及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才能要求行使的删除权。然而,一些其他正当性的权利如公民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等在行政法中没有提及,很容易导致信息主体无实质权利、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后果。(2)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缺乏规制。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则较为简单且笼统,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法律条文,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行政法律规范中有的规定了国家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规定了政府在公民查询个人信息时的审查义务,尽管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滞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按照现有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事项,行政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未具体区分,若出现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后才进行事后保护,按现有行政法无针对性的操作程序无法及时保护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2.2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

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其中,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集散地”,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需要受到严格监管。实务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泄露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发现信息泄露而不作为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专门建立的信息库储存的个人信息具有较为广泛的覆盖率和超高的准确率,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首要目标,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利用系统保护的漏洞入侵行政机关的信息库,盗取信息资源。因此,我国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机关对不同级别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监督,避免目前的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存在的监管缺陷。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和使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行政机关等征信管理部门对非行政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能。但现实中,即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也较难凭借自身实力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在规制行业间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中也能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行业自律制度不够完善,对非行政机关类的信息处理主体的监管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3个人信息救济制度不健全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健全与否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大多时候政府部门不能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在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往往出现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的状况,法律形同虚设,造成的后果不只是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赔偿,甚至会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我国行政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或非法作为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救济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范指导,公民实际实行行政救济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公民在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确定自己的信息何时被泄露、被谁泄露、泄露的程度,从而出现无法确定被告、举证不能等问题,也就不能顺利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比,公民个人力量较为单薄,在公民知晓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情况下,通过举报、检举、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最终不了了之,个人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救济。

3国外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3.1美国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模式

美国在公领域和私领域分别设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在公领域,通过分散立法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引导。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和《信息自由法》,分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私领域,主要依靠外部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进行辅助引导。美国的行业组织较为发达,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较为针对性的自律规则,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够有序进行,美国通过公法与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在两种制度中明确了各自规制的范围和侧重点。美国的这一完善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健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国可以在行政法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并对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受侵害。

3.2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

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规定了较高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标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各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共同遵守的法律,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保障欧盟体内各国家之间信息的安全流通。欧盟还设立了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对信息控制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在公民个人信息被违规披露或流通时,可以行使投诉权。同时,监管机构还拥有强大的执法权,便于其调查和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投诉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个人数据的收集、流通方面制定完善的规则促使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学习欧盟监管机构的设立及权利配置,提高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效能。

3.3日本的统分结合立法模式

日本制定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对政府机关和个人在信息处理方面应遵循的规则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和地方均有相应的立法,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健全。日本未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但通过赋予行业组织处理公民信息一定的自由度量的权力,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损害时可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寻求救济的制度。同时,日本还设置了“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日本法律在赔偿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完善,公民可以在国家赔偿的救济无法实现时,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赋予公民多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途径。

4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改善建议

4.1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在各个部门法中零散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性,与形成全面的保护体系尚有一定的差距。统一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且较之零散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能够有效避免标准多样的弊端,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执行。因此,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赔偿等内容,才能为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4.2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专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设置两个部门,分别监管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如调查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救济权等。同时,保证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其职权的实现。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处理的各类问题,实现监管标准一体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4.3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当政府机关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超范围或超职权使用,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时,公民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公共部门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第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信息主体作出不法行为时,公民个人可以向个人信息的专门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应该由疑似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专门机构和法院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如确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因而,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时,公民可以向信息执法机构申诉,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同时,建议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增加对个人信息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精神赔偿金,以弥补公民个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5结语

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行政管制的国家,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相较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行政法更具有针对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专著类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期刊类

[1]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比较与启示》,《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2]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3、论文类

[1]刘艳娜.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3

公路部门是一个高危行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公路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公路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也是一个社会窗口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现阶段依然是一个社会资源配置比较大的行业,仍为各级领导和社会群众所关注。因此,反腐倡廉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工作任务依然繁重,艰巨。我们保持公路良好形象的高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牢固树立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服务于民、清政为民的责任意识;事关发展、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从大处着眼,小事抓起,防微杜渐,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定履职,确保反腐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因此,分局各级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关键要强化四项工作机制。一要强化“一岗双责”的管理机制。把它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身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要强化“一岗双评”的考核机制。既要考核其业务工作能力,又要考核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三要强化“一述双报”的述廉机制。各单位负责人不仅要报告本人是否廉洁,还要把所带队伍是否廉洁纳入述廉范围;四要强化“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纪检部门要严查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三、严明纪律,持之以恒坚决纠正四风

(一)严明党的组织纪律。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局干部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落实八项规定。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三)坚决整治四风问题。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整治工作:(1)开展发展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2)抓好“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今后仍有违反规定收送“红包”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3)开展奢侈浪费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三公”等问题;(4)开展干部入股经营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和其他私自营利性活动等问题。

四、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养护道班、各科室要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资金的监控和岗位选人上,形成有利于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加强对路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着力解决乱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问题,对执法不规范问题认真处理。同时,对建设项目工程,继续实行竞争性报价、材料公开询价、阳光采购制度,集体研究择优选定民工队伍。增强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五、防微杜渐,从源头预防上狠下功夫

(一)要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中央已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养护道班、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理清工作思路、找准重点难点。

(二)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廉能风险防控标准化作业规程和作业流程。要坚决落实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要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始终维护单位职工利益,决不允许出现你弹你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发生。

(三)要严格执行报备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一系列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分局的各种规章制度。凡是涉及工作有关的事项,都必须按照分局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逐级办理。

(四)要确保竞争上岗透明运行。在引入基层机关竞争上岗、一线职工双向选择工作中,监督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岗位管理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4

自2004年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以来,成都市在组织人事、机制建设以及开展执法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地探索。经过了6年的建设和发展,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基本成型、相关卫生监督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其他兄弟省市相比,在卫生监督理念、执法水平等方面,还有一些差距。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围绕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调查了国内6家副省级城市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成都市所辖区县(除高新区外)19家监督大队的现状,为改进和强化机构能力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1对象与方法

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与成都市经济发展状况比较接近的6个副省级城市,以所在城市的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作为调查对象,进行横向比较。将成都市所辖的19家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也纳入本次调查,以全面评估成都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现状、问题和不足。统一设计两个调查表,一个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统计表(机构用),分别围绕监督本底、卫生许可、卫生监督户次、行政处罚的办案数及处罚金额(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卫生保障次数(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其他保障)、媒体报道篇/次数等进行调查;另一个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统计表(人员用),分别从科研能力、师资培训能力、法制综合能力、应急能力、装备使用能力等方面进行能力评估,依次统计承担科研科课题人数、完成课题(项)、人数、篇数、承担省/市培训讲课人数、承担本级培训讲课人数、参与起草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人数、起草规范性文件篇数、已参与处理突发事件次数、已参与处理突发事件人数、快检设备使用(细分为3种以下、4~5种、5种以上)、能使用卫生监督二级平台人数等。调查表采用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反馈调查表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使用MSEXCEL2003完成录入、建立数据库,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完成数据资料的分析。

2结果

2.1副省级市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横向比较发出7份问卷,收回有效调查表6份(厦门、西安、南京、大连、青岛、成都),广州市调查表因未能及时返回,而放弃分析。

2.1.1监管、许可年度总量比较成都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监督户数在6个副省级城市中最少。在报告了监管的本底数、许可户数的城市中,大连本底户数和监督户数均最多(主要以公共场所和餐饮居多),许可户数以西安为最多,而成都均为最低,在监管本底、许可、监督数量上差距明显。

2.1.2行政处罚案例数及罚款金额比较办案总数最多的是大连为189件,其次是青岛为145件,成都第三。从罚款金额看南京最多为37.161万元,其次是成都19.8571万元。在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上成都表现尚可。

2.1.3卫生保障、媒体报道、、处理突发事件及师资培训比较成都处理突发事件数量最多;厦门在卫生保障方面数量居多;青岛媒体报道篇数远远超过其他城市,同时可独立承担培训人员也位居第一;南京发表的论文最多,媒体报道方面位居第二。

2.2成都市19个区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机构能力建设比较

2.2.1监管、许可年度总量比较在监管本底中公共场所有证户数最多,占有证总户数的58.9%,无证的公共场所占无证总户数的93.4%,公共场所许可户数占许可总户数的62.9%;监督频次最多的是学校卫生专业。

2.2.2行政处罚案例数及罚款金额比较简易程序以医疗执法(传染病)数量居多,其次是公共场所;一般程序中以医疗执法(传染病)处罚件数最多,是公共场所的2倍;医疗执法(传染病)的处罚金额占总金额的91.7%。

2.2.3卫生保障及媒体报道篇数比较参与化妆品及食品专业的其他保障次数最多,同时媒体报道医疗执法(传染病)和公共场所专业的次数居多。

2.3成都市19个区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人员能力建设比较

2.3.1科研能力、师资培训及法制综合能力全市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均无一人承担课题和。在师资培训能力方面,无人能承担省、市级别的培训讲课。只有双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有3人次参与起草2篇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2.3.2应急能力和装备使用能力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使用快检设备的人员主要是现有的本单位执法人员,能使用5种以上快检设备的人员相对较少。能够使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二级平台的人员中以现有执法人员为主。

3讨论

3.1市级层面的差距与不足(1)从表1、表2结果可见,在行政处罚方面,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无直管单位却完成了处罚案件82件,罚款总金额达37.161万元,平均处罚金额为4532元/件。而成都市在直接监管了191家单位的情况下,完成处罚案件91件,罚款总金额19.8271万元,平均处罚金额仅为2179元/次,提示成都支队处罚力度较弱,无大案要案的处罚。其原因:1)监督员未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片面认为罚款金额太大会造成执行困难;2)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度掌握不准,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3)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支队现有行政编制68人,比核定的行政编制98人差距30人,缺编近1/3,造成监督执法力量薄弱。(2)从表3可见,以及可独立承担培训人员数等能力建设方面与其他5个副省级城市相比处于中下水平,尤其是2010年更无一篇。究其原因,可能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1)支队从成立之初的2004年至2009年底实行属地化管理之前,共直管了4000多户食品、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日常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此外还承担了大量的、临时性指令性任务,如会议保障、创建文明城市等等,造成监督员从事课题研究、提高自身业务理论知识的时间十分有限。2)支队卫生监督员学历结构不尽合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所占比例低,而低学历、低职称人员比例偏高,能够承担科研任务的监督人员严重匮乏。成都在媒体报道篇数与其他城市相比,也严重不足。这与缺乏新闻写作人才,以及与媒体沟通不多等有关,许多有新闻价值的卫生监督事件未及时通报媒体,造成卫生监督工作宣传少、社会认知度不高。

3.2区县级层面的差距与不足(1)从表5行政处罚方面比较,全市19个区县的罚款总数较低,每个监督大队平均为2.98万元,其中从执法分类看,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放射(职业)三个专业的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均较差。其原因:1)区县卫生监督人员严重缺编,19个区县中有10个监督大队的实有编制大大低于当地编委核定人数,有的甚至只有一半配备;2)公共场所和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时间早且多年未修改,处罚金额小、力度弱,已与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放射(职业)专业监督工作在区县一级开展较晚,领导重视不够,重心多集中在食品卫生监管方面,故造成放射处罚案件办理数量少、处罚力度不够。(2)从表7、表8可以看出,全市19个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科研能力极低,无科研课题、无学术,这主要与基层卫生监督员总体业务理论水平不高、忙于日常卫生监督事务,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系列科研活动有关。#p#分页标题#e#

4建议

4.1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对策与建议

4.1.1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必要时可联合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合理运用自由裁量度,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2011年卫生部和四川省新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违法违纪加大了处罚力度,为我们查处大案要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4.1.2着力抓好卫生监督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学术论文和师资培训方面处于副省会城市末位,特别是与南京等城市差距明显,这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平以及西部发展引擎的地位不相称。要扭转现状采取以下措施:(1)加快人才引进,改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才结构。(2)通过挖潜力、提高现有队伍的整体素质。随着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出台,建议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把卫生监督员的师资培训教育作为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要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注重中、青年师资的培养。要完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师资库,加大师资培养的投入,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注重师资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授课技能等方面的综合培养,充分发挥各级师资队伍在卫生监督员培训中的作用。同时,市局要尽早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可在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专业机构等中遴选认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聘请专家、教授讲课,向长期战斗在一线的监督员传授卫生监督方面的最新理念[1、2]。

4.1.3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增加社会知晓率,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氛围媒体宣传可提升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卫生监督机构可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共同组织追踪报道、专题报道,以形成浩大的声势,震慑违法分子,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拓展对外宣传渠道,主动与新闻媒体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素材,畅通新闻采访和报道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对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的信心和热情。定期召开宣传工作沟通会,及时听取媒体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改进宣传的方向和方法,以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氛围、提高执法力度,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的卫生监督权,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4.2区(市)县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对策与建议

4.2.1领导重视是提高基层监督机构综合执法能力的保障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日常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严重不足,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卫生监督工作。政府部门应重视卫生监督机构和能力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和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基层执法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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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1.8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视频是网络学习的重要教学资源。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环境易受干扰性和时间零碎化的特点,首先尽量避免使用课堂讲课式的视频,代之以一定镜头切换、画面变化的视频来保持学习者注意力。其次,视频资源以微课为主体,每讲5—8分钟,以一个知识点或典型案例分析为线切入知识点,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用了“王健林名誉权侵权案”“重庆天降烟灰缸伤人案”“未成年人购买案”等分别介绍人身权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取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等30个重要知识点,分别制作30个微课,其间穿插大量经典案例及生活化小案例。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动画制作、美化处理,保证视频教学资源具备一定观赏性,提高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同时,资源的小微化也为下一步应用在手机移动学习平台上预留了空间。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改革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成人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历年的期末考试都有不小的缺考率,即使在实行随到随考网络化考试后,四川电大近三次考试缺考率仍然达7.3%、6.7%、7.1%。因此,需要就考试方式做一些适应性改革,区分具体课程在专业知识构造中的地位,采取部分课程形成化考核、部分课程集中考试的混合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法律文书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采取纸质化统一考试,其余课程采取网络化形成性考核。问卷调查也表明,通过将考试过程化,分散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有助于减轻学生工学矛盾,增强学习获得感,受到95.93%学生的欢迎。

5.考题内容应用化

成人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作弊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教师动脑筋将所欲考察的教学知识点进行应用化设计,减少记忆型试题,增加分析型考题。同样以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期末试题为例。该课程试题分选择、判断、问答、案例分析四种题型,从分值构成上看综合案例分析、小分析题达50分。教师在试题设计时,将一些重要概念的关键字适当改动作为判断题,引导学生辨析概念的核心要素。如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进行对错判断;又如不问什么是原始取得的概念,而是以“李四新购得三居室新房一套,其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为题来判断什么是原始取得。这样既有考点,又有迷惑点,又省掉对概念的记忆,将考点从概念记忆转换成对概念的理解分析。尽管考题内容应用化不可能根除考试作弊,但可以提高作弊的难度,降低作弊的“收益率”,值得一试。考题内容的应用化变化在实践中也获得67.48%的问卷受访者好评。在最喜欢题型上,单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占比分别为47.15%、35.77%、15.45%。

三、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改革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改革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改革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改革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改革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究其原因,首先,成人学历教育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特别是分散在各地教学点的学生,难以参加命题教师的面授课,不能面对面接触命题教师,把握不住命题的思路和复习的方向。其次,学生一方面排斥机械记忆,一方面又懒于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致使考背诵的题记不住,考分析题又做不来,学习态度上还需改进。最后,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已经对填鸭式教学形成全面依赖,虽已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却不善于、不喜欢运用这种能力去解决问题,仍然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所以分析能力差强人意。考虑到成人学习者学习能力不可能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改进,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的考试辅导;另一方面要提高命题科学化,在分析题与记忆题之间寻求题型、题量的平衡点。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成人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成人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最后,少数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因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两个领域,可适用的教材非常少。因此,教材的可选择面并不大。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成人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最后,实践环节如何设计、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制定考核标准同样是不太容易解决的老问题。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堂仍然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不能有效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对学生技能的训练也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其次,成人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大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改革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成人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成人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成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当普通教育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定位后,成人教育便在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法乃至服务功能上迷失自我”[6]。随着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持续提高(2020年将达到40%)和教学改革的深入,成人学历教育低门槛化、学习方式灵活的优势不再明显,继续和普通高等教育保持同质化,会逐渐丧失特色,走向消亡也并非危言耸听。在不同教育类型层次鲜明,教育供给市场细分化的今天,成人教育更要发挥贴近社会接地气、贴近在职人员职业需求的优势,以职业化教学为特色,确立以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提高为导向的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并不排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其他教学环节的忽视,也不意味着盲目的扩招和理论教学的弱化”。[7]我们是在学历教育的大前提下探讨职业化,缺乏成体系的专业知识是不能称为学历教育的,因此职业化是在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论知识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拓展职业能力、满足职业发展需求,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训练而忽视理论学习,那样可能滑向只有技能没有专业知识的极端,将学历教育培训化,将理论知识无用化。轻视构成专业知识体系核心的理论之核,缺乏学历所必备的理论学术素养,就好比没有内功功底的武术,缺乏进一步向上提升的基石,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选修课开设的总门数不宜太多,因为成人学习者一来不像普通高校学生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二来并不通过选修课学习这一途径来提升素质,选修课过多并无实益,甚至反而导致师资的不足。(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8]不过,本科毕竟不同于专科,本科的教学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理论性的或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要求,“可以要求完成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论文,为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业或为进入高级研究计划提供所需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相较于专科的应用性,本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相对完备的知识结构,因此要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其次,根据2018年4月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职业。与国家政策相适应,可以考虑删除律师实务类课程,代之以行政执法实务、交通管理执法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等课程,以与法学本科学生大量从事的行政执法、行政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内容相适应。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囿于篇幅,具体课程的设置不能一一而论,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法学本科是专升本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如何与专科课程科学衔接,尤应避免在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上的简单重复。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1)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成人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成人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以司法文书课程为例,可以减少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教学,加大调解文书、公证文书、现场笔录、行政申请、案情通报、行政执法处理决定、行政决定、听证文书、家庭纠纷调处协议、遗嘱等常用、常见的行政、民事文书的训练。应该讲,课程内容建构合理性与教学成效的最直接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单位上的好评度、职位晋升速率、跳槽成功率等,但在缺乏学生追踪数据的条件下,目前更多还是通过考试、实践环节来验证。因此,在对课程教学内容做出调整后,还需要对考试、试题设计及实践环节做出相应变更。(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成人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当然,这客观上增加了试题难度系数,尽管没人喜欢死记硬背,但分析型试题的灵活性和困难度显然高于死记硬背型试题。教师首先要掌握好度,平衡好记忆题与分析题的比重,根据及格率、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比例,避免发生大规模不及格现象;其次要适度控制试题的灵活性,减少试题的迷惑点;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尤其是面授辅导或案例分析专项练习,在面授中有意识加入小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学生思维与分析能力。(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成人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素人”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听律师讲授实务基础知识与经验、初步掌握具体个案的办案流程和涉及的协同部门等,都是可行的办法。为此,需要建立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通过专业见习、课内实践教学尽快形成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作为专业人的自我定位。其次,法律咨询仍然不失为实践能力锻炼的好方式。生活现象千奇百怪,用预先制定好的几百条、几千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大千世界总有捉襟见肘的不足。为了把千奇百怪的生活现象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就要把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梳理提炼,提炼成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即把生活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再将之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比对,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再区分容易混淆或似是而非的法律规范,找出正确适用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剖析真实的纠纷最能锻炼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是把“纸法”变成“活法”的不二途径。通过法律咨询接触到鲜活真实的案情,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学知识严重不足、难敷应用之感,会促进他们努力钻研法学知识,在学习中带着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思考,增强学习效果。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毕业论文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论文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不容否认,写作论文可以训练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论文成为公认的综合实践考核方式也有其合理性,但论文就其实质而言是理论化的成果,用一个理论化的成果作为实践成绩的评价标准似乎本身就说明了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上的无奈。正如法学实践教学应包含“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10]等多种课程体系,也应允许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并存。根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可以“提供更多的毕业设计选项,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由,致力于更高层次学习的或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可以选择写作论文……其他致力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可以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来增强实践训练”。[11]因此,需要改变那种将论文等同于毕业设计的“唯论文”的一元考核方式,使综合实践考核方式多元化,实现实践教学的实践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回归。为配合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前期需要加强课程内实践教学,在教学中有意识增加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通过举办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比赛等活动,营造重实践重技能的教学氛围。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6

对于执法单位来说,文书档案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执法单位的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加强管理的效率可以帮助执法单位更好的进行发展,并对执法单位在发展的效果中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加强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处理不仅仅能够满足整个执法单位对于整体运行的实际需求,还能够帮助执法单位更好的完善管理体系。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执法单位在对文书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且提出意见,帮助执法单位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文书档案的管理。

关键词:

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效率

引言

对于执法单位来说,其在进行文书档案的保存工作上,主要保存的是本单位中有关单位的党务、单位的行政执法、以及单位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的活动的档案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存档案、大小会议的会议记录、发文的原件等等相关的文件资料是由办公室这一部门来进行保管的。而所谓的文书档案,则主要指的是在档案进行处理完好以后,其自身还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在执法单位中,办公室这一部门是其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主要负责的任务有:处理执法单位的日常业务、传达执法单位所要下发和收集的消息、对上下级进行协调和沟通,而这些任务涉及到了执法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由此可见,只有提高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水平,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其管理的效率,才能够真正的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单位的稳定发展。

1.在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的时代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新的商机、新的机遇,更是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新的标准。在新时代的发展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执法单位在进行文书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执法单位的文书管理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并且对于执法单位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而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发现问题的所在并且将问题进行有效的改进,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执法单位进行发展。

1.1执法单位对于文书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执法单位发展的主要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单位的人员可以获得其所应得的酬劳,更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记录了执法单位的各项活动和相关的业务,不能够帮助执法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应,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的管理人员对于这份工作的不重视。并且在执法单位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文书档案的管理理念也相对于薄弱,重视程度不够强,很多管理人员认为,文书档案管理这项工作没有实际操作的价值,并且不含有任何的技术含量,在他们看来这项没有任何意义的工作可有可无。

1.2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执法单位在管理系统上都开始进行不断的改革,在管理制度和服务水平上都有着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执法单位自身的不重视,在文书档案的管理上一直没有一个准确切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缺失就直接导致了管理的不善,很多管理人员因为没有制度的管理所以玩忽职守。不仅如此,文书档案管理的管理理念也一直没有更新和确定,很多执法单位对于文书档案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一套对应的流程。因此,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办法进行统一的收集和整理,这就让文书管理缺乏明确性,对于文书档案的利用率低,使得文书档案逐渐失去了自己的作用。

1.3执法单位的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很多执法单位都认为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因而在执法单位选择人才的过程中,往往都只重视法律等相关人员的培养,而忽视了对于文书档案人才管理。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素质都普遍偏低,这种素质的偏低不仅仅是思想观念上的,更是业务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上的,这些都不在符合现代执法单位的发展要求,更严重的是,很多执法单位在文书档案管理这一职位上所应用的员工都不是专业人员,其自身并不具有文书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些问题都直接造成了执法单位在文书档案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化。

2.如何提高执法单位在文书管理上的效率

2.1提高执法单位中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无论什么单位,其自身的规章制度都是有员工所定制出来的,对于文书档案管理来说也是一样的,整个管理的过程都是由员工来进行的,所以想要从根本上提高文书档案管理的效率,就需要有效去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素养。这种素养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指的是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也就是专业素养,并且强化他们自身的服务意识;第二个方面则主要指的就是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责任心,以及其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这些都是培养一个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方面。除了以下两个方面,作为执法单位的管理人员还需要对于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经常检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的去适应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对于执法单位中的文书管理人员,执法单位需要适当的去提高他们的地位,并且帮助其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2.2优化文书档案在整理过程中的工作环节

对于执法单位来说,在进行单位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要依靠执法单位人员的实干、苦干就可以取得一定成绩的。如果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仅仅是依靠所谓的认真做事来进行工作,那么执法单位的发展就会被逐渐的限制住,而且其工作效率也不会得到一个有效的提高。所以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熟悉整个工作流程,并且对于整个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的了解,梳理一个整理的流程。然而在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依靠这些就可以取得成功的,还需要结合各个不同的部门,和各部门之间处理好关系,让各部门在上交文书的时候就进行整理,方便文书档案的整理人员更好的进行收集和整理。作为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需要告知各部门如何对部门中的文书档案进行整理和收纳,需要告诉部门成员他们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而不是让各部门成员一味的进行整理而忽视了整理的内容,这样不仅仅让整理人员的工作量加大,也给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自身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2.3加强对于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的集中管理

由于当前很多的执法单位对于单位中的文书管理工作管理的过于松散,这就直接导致了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低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于需要进行整理的档案整理的不够及时。根据这一问题,需要执法单位在单位的内部建立起专门的档案室来进行档案的管理,并且对所需要管理的文书档案进行定期的整理和归纳,尽可能的保证文书档案在进行寻找的过程中方便快捷,并且要求文书档案管理人员,针对不同用途的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把重要的资料单独存放。在执法单位中,除了一些特殊的岗位和部门,其他的部门则需要把文书档案全部送到档案室进行保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人在档案上进行二次修改,改变事实,并且绝对不允许管理人员把档案进行自行保存。除了需要对于纸质文件的保存,还需要对各部门开会所用的音频、视频以及电子文档等资料进行分类保存,这样才能让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书档案管理的效果和工作效率。

2.4应用现代化的设施进行保管

由于现代科技发展的越来越迅速,为了更好的保存文书档案,可以应用电子设备。如:不同的部门使用不同的二维码,在进行文书档案的上交时进行二维码的扫描,这样可以直接确认不同部门的上交情况。不仅如此,应用电子设备也可以帮助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在寻找相关的文件时候提高寻找速度。

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和讨论可以知道,想要真正的提高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首先需要改善的就是执法单位自身对于文书档案管理的态度,不能一味的不重视、不采用,并且有效的去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和专业素养。并且根据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的推进文书档案管理的信息现代化的进程,提高文书档案管理的效率。

作者:王明 单位: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监管所

参考文献:

[1]贺飞.浅谈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效率的改善措施[J].办公室业务,2016,12:128.

[2]贺飞.试论执法单位如何加强文书档案管理[J].办公室业务,2016,14:107.

[3]刘睿智.“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2016:1.

[4]朱清昆.“决策论坛——企业党建与政工创新工作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2016:1.

[5]吴艳红.办公自动化与文书档案管理[A].“决策论坛——企业党建与政工创新工作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2016:1.

[6]谭斯文.加强文书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J].科学中国人,2015,03:49.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7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8

关键词: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防治措施

一、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的重要价值

众所周知,我国的地理结构十分复杂,公路建设存在很大困难,公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避免因为农村公路质量等各种因素对公路的影响,科学采用农村公路建设治理技术,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管理,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改善。以此为基础,不仅可以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利益的持续发展,所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的管理和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公路在我国国民的实际生活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也在社会和经济文明的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我国的地域广阔,农村公路使用逐步增加,因此随着农村公路使用率的提高,农村公路本身的地位也在逐渐增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减轻公路质量多种因素的影响,推广农村公路的养护技术,确保农牧民能够安全出行。但是,在农村公路的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却也直接影响到农村公路的使用年限,很难治理。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保证农村公路的质量,延长农村公路的寿命。

二、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进行的过程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也在开发中,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比较相对完善,但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自身问题依然存在,随着中国的公路建设日益突出,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发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路,桥梁建设的核心阶段维修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包括前期建设阶段、中期建设阶段、后期建设的养护阶段、农村公路建设及使用的全过程的养护阶段,这三个环节是公路寿命过程中必须经历的连接环节。

(一)公路养护的前期准备。公路建设养护技术管理的前期准备具有枢纽地位,好与坏的准备工作直接影响养护效果。因此,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有必要准备一些可行计划。在准备施工养护工作中,准备施工养护的材料、施工养护的人员及组织管理、材料准备等原因,由于工程费用上涨,材料准备不足,因此根据工程施工条件,必须严格准备,因此可能会发生延误。而且包括需要管理者和专业技术工人工作分配的合理性,减少了施工的矛盾,详细完成可行性的建设养护计划。因此,为了打好道路建设养护质量的基础,必须注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施工的养护工作。公路的质量主要随着公路的施工过程而变化,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是合理,明确,高效的。施工的养护作业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执行,技术指标要满足要求。在进行特定的作业前,建设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施工阶段的培训,以便对现场进行质量管理。事前施工,这是整个工程的第一阶段,在示范的重要性之后,不要在施工中出现问题,慎重地寻找原因,解决问题。理想的施工效果是工程与图纸的完美统一,可将外部建设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后期的养护工作。为了有效改善农村公路的寿命,维护和养护都要做好。所以要以农村公路的施工与养护为中心,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有科学的建设方法及熟练的施工队伍,在施工阶段可以提高公路的质量,以后的养护可以延长公路的寿命。已经建成的公路根本不能提高公路的质量,所以只能以后期养护为主要工作。首先,农村公路若能及时养护,农村公路的许多主要问题能够避免,对延长公路的寿命和保障公路安全应具有重大意义。

三、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及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的管理的科学性较低。在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过程中,农村公路具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对农村公路自身存在的技术,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以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但是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的科学管理相对较低,公路本身的质量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和养护标准,这就使得公路在施工养护方面有着很大的缺陷。

(二)养护工作只流于形式,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目前,中国的农村公路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正在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技术管理,但在农村公路的养护过程中,资金投入不够,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出现倒退,发挥效率低,不可能取得想要的效果。另外,由于农村公路的建设是有固定布局的,以后的养护工作不能进行全面的系统调整,在进行养护的过程中,缺乏监管,长时间的不监管,会导致农村公路的质量大大下降;还有某些单位在养护工作过程中,仅仅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实质的发展,对公路养护工作不够重视,这就在根本上抑制了养护工作的发展。

四、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的有效管理措施

(一)制定公路养护技术的相关标准。科学养护标准在今后工作有执行为基础。制定的标准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应根据公路的养护及各地区特点,为解决养护问题可以专门聘请相关人员,特别是注意桥梁、涵洞、泥石流及其他问题。各类养护问题的发生,应提供相应的养护和预防措施,如道路龟裂,养护和施工等,并提供工程和建设项目养护及相应的施工要求。

(二)积极开拓新技术养护公路。现代科技正在快速发展,许多新技术已经完全成熟,可以用于道路的养护和预防。例如,在公路养护必要的条件下,从高空实时进行检测的技术,支持管养人员及时在公路上发现问题,减轻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中国的公路网也是相对成熟的,应是目前公路工程的核心,有关部门为提高公路养护效果,可以利用高新技术加大对公路养护的新技术的投资。为有效保障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增加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投资,在特定的养护过程中采用优质服务,持续改善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一方面要使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把施工目标与养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合理的公路养护标准。

(三)完善公路的执法机制。相关单位要更加科学完备行政执法系统,提高战略水平,努力改善路政管理执法的标准化,系统化和效率化,把行政执法作为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此,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养护人员沟通,改善行政法执行体系,加强改革,将重点放在解决法律执行失败问题上。例如,我们对现有的资源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找出了原有的薄弱环节,正式启动相关工作系统和工作流程,从各个方面加强协调和沟通,掌握所有链接的调整和沟通,使行政法规的执行标准化。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提高市民的法律认识。我们要更加重视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其他平台,宣传有关规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改善执法机制,要把重点放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加强社会监督,实现执法的目标。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规范技术的管理,应积极构建健全的公路管理体系。在特定的维修技术管理上,应运用与定位技术相结合的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计算机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养护计划,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有效运营,积极构建有效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养护管理评价系统。

(四)培养专业的公路养护队伍。为了改善我国的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不能与养护农村公路的队伍分离,专业的养护队伍可以对养护公路起到很大的作用。公路管理单位可以在农村公路养护方面增加培训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及交流,并掌握购买部分公路养护设备的主导权,正式启动养护人员培训计划,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改善养护人员的养护工作,为使农村公路建设人员的整体质量持续提高,公路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教学,宣传和其他工作;养护负责人能认识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持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人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在特定工作中感受到高度的责任感,并能及时找到养护公路的相应的报酬。增强归属感和对工作的热情,从技术上保证公路养护工作的有效体现。

(五)在公路养护中做好科学规划。做好科学规划、技术教育、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将对维护环境有一定影响,许多养护工作将在雨天进行,不适合雨天作业,所以需要事先做好规划,选择合适的时间。另外,要改善养护质量,包括养护部门的人力在内,还要考虑更多的东西。如果忽略了分配,设备,工作人员的技能,工作时间等这些因素,考虑问题就不会太全面,导致最终的结果不理想。因此,养护部门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形成一个成熟的过程,为应对各种情况准备各种各样的应对方案。具体来说,以大数据分析、对道路利用的实时理解、潜在危险等为基础,适当地使用相关设备。根据道路损坏程度,先确定工程数量后,再考虑人力、技术应用程序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五、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农村公路建设管养技术养护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公路养护和使用情况将产生重要影响,公路的寿命将缩短。因此,必须加强建设养护及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并寻求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及技术经营的对策。道路建设及养护与专业人才队伍不能分离,但需要尖端设备和完善的养护方针。维修养护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必要保证,养护好公路对当前或未来都是有重大意义的,公路的管理养护技术实际上是防止农村公路在突发情况下出现雨季水毁等问题,从而更好地为农村公路提供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1]王植焱.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及防治措施[J].江西建材,2014(17):216-217.

[2]周同邦.浅谈公路施工养护技术管理和相应防治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30):19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