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论文范例

行政监督论文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1

1.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则和要求基础上,对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进行优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符合国情的,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功能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①转变职能,即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职能;②理顺关系,即必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③精兵简政,即必须缩减庞大的人员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传统、落后、低效的办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效率,缩减行政成本。

1.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几个原则:①政企分开、精简、高效原则。政府和企业完全的分开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当机构不再庞大、人员不再冗繁时,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社会众多的物质部门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劳动的分工配合,与社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相对应,政府也设立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应不同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划分必须做到清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规范高效;③兼顾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因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此项改革的开展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矛盾,保持稳定和发展二者之间的统一;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与国际形势的发展相适应。

2建议

2.1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设备,食品的安全生产,烟草的监督管理,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权利扩张,导致了以上领域发生问题时要么是谁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谁都不管。这种情况的存在,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对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出详细地划分,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以后解决部门间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与措施。

2.2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硬、服务意识强的工作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竞争意识。同时,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其他广大从业人员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3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对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为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①增加在通信计量、体育计量器具和房屋面积上的技术监督职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监督职能;③增加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增加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2.4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本国的产品满足了某些要求,经过注册或是检验之后才能够获得批准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质量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2.5改革质量技术监督标志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2

毕业论文,是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文拟就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提高电大开放教育毕业论文的质量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论文;教学;问题;原因;对策

开放教育的质量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生命。要提高教育质量,涉及到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是整个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中之重,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毕业论文写作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加之开放教育这种独特的办学形式和教学体制,使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成为教学中的难点。目前,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质量良莠不齐,整体水平堪优。现仅就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作一探讨。

1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是学生自主学习、尝试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性环节。完成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生毕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理应引起学生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写作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1论文选题不符合要求

重庆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制定了具体的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但是仍有一部分学生没有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引起重视,自行其事,选题与要求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选题忽略专业性。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作了明确规定: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要求学生选题以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得脱离本专业范围;内容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明确要求写作内容是:选择同本单位、本行业的行政管理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和实际问题。事实上,每届学员提交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了非专业方面的选题,或者是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没有体现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2)选题过大过难或过窄。学员缺乏必要的选题常识,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题,如有的学员写“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电子政务建设若干问题”“论企业家政府”等之类大而难的题目,这样,导致自己的综合能力达不到,驾驭不了。同时,由于选材难度大,导致观点提炼不准,内容空空洞,思想没有深度。反之,有的学员选题过窄,无法展开论述,使论文缺乏应有力度。3)选题陈旧,内容雷同较多。比如,“论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论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陈旧,雷同,不能解决本单位、本行业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2论文内容有明显缺陷

这一类的论文多数是由拼凑而成的,由于论文作者胸无成竹,东拉西拼,导致论文在论点、论据、论证、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无关论文主题的内容占据很大篇幅,而研究的成分很少;或论文观点不明确,论据不充分,不翔实,与论点不相符;或论证不严密,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没有整体性;有些甚至语言不通顺不流畅。

1.3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

《重庆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学员缺乏严谨的学术态度,导致论文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形式上的不规范。表现在论文字号、字距等排版不符合要求;论文中必备的要素不完整,有的无内容摘要或关键词,有的将文末注释和参考文献混为一谈等。二是内容上的不规范。论文的题目不能够准确概括论文主题,摘要与论文主要内容无关,关键词不是表达论文核心的专业术语,参考文献不足以支撑论文的论述。

1.4抄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部分学员因专业基础知识学得不扎实,畏惧论文写作,加之学术道德缺失,选材不当,致使论文要么是全文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要么是上网搜索几篇拼凑整合成文。

1.5论文答辩敷衍了事

电大毕业论文的写作,是针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系统训练和考察的过程,而论文答辩则是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考察和验证,在整个教学实践环节中尤为重要。从历届答辩情况来看,参加答辩的学员有不少人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在答辩时对论文的内容不熟悉,对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不知所云,答非所问。这种敷衍的态度致使行政管理本科论文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原因外,与指导教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很大的关系。

2.1从学员方面来看,受条件限制,重视不够

行政管理本科学生多是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学矛盾非常突出,在工作期间,对本专业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加之部分乡村和基层上网条件差,汲取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资料较为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无法按照规定来选题、提炼论点、形成思路、完成论述,便选择抄袭或拼凑完成论文。在这种态度极不严肃,缺乏应有的严谨治学精神的写作态度影响下,致使论文质量下滑。

2.2从指导教师方面来看,力量薄弱,把关不严

在本科论文写作过程中,论文质量的好坏与教师的指导是否到位关系密切。中央电大和重庆电大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教师非常有限,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仅局限于常规的操作规程培训,而缺乏深入到专业层次的培训,致使教师在论文修改审定上,不能给予学生学术上的指导,从而影响了论文质量。

2.3从教学管理方面来看,论文教学的支持服务不到位

目前,从中央电大到各级地方电大,对于常规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都很完善,各种教学资源也很丰富,网络学习资源十分充足。然而,各级电大针对论文教学制订的一系列文件,却没有能够从专业角度,明晰地提出对学员进行指导的要求,这必然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

3解决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教学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最终体现,其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出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解决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确保论文的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3.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重视

毕业论文教学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到把毕业论文教学放在和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毕业论文教学的制度建设上,在指导教师的选聘方面下功夫,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确保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3.2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

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重在做好论文教学资源建设和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市校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实践,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性的文件,提供辅导材料、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将这些资源放在分校教学平台上,供学员下载和学习。此外,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既要从宏观上着眼,又要从微观上着手,把论文指导的资格培训和常规的专题培训结合起来,把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结合起来,定期针对毕业论文中出现和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体研讨,从制度层面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方案。

3.3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

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是一项时间长、程序多、业务性强的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辅导和严把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规范操作,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市校的要求进行写作教学指导。从指导学生选题,到收集素材、选材,形成论文思路,写出论文提纲,完成论文写作,教师都必须严格写作指导流程,扎扎实实开展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在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从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等三个环节教学上应予以具体指导,在定稿后做出初步评价,并指导学员完成毕业论文答辩。二是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毕业论文的规范写作,尤其注意要从论文的格式、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以及字号、字距等细微处提出严格要求。2)严把质量,搞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答辩才能反映出学生论文的真实水平。因此,指导教师要把答辩看成是提高学生专业学习能力和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对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写出答辩提纲。在答辩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和答辩教师要协调沟通,有的放矢,区别对待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和敷衍应付的学员。对不认真完成论文,敷衍应付者要从严要求,严肃考核,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作者:王莉 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酉阳分校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3

【关键词】日照市;水利建设市场;招投标;监督管理

目前在日照市注册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2个(其中乙级资质1个、丙级资质1个),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有16个(其中二级资质单位5个),监理单位1个(乙级资质),检测单位1个(乙级资质),经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有21个。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2015年市委市政府实施“林水会战”以来,全市上下深入实施“林水会战”“清清河流”行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争相进入并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在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同时,也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和问题。

1日照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概况

近几年来,日照市水利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等“四制管理”,积极推进水利工程进场交易和电子招投标,放开水利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准入。

1.1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

省水利厅在济南设立了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心,日照市也设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有利条件,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及时报告和协助部门进行调查,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1.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日照市水利局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了《日照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日照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日照市水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放开水利建设市场的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水利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1.3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日照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省水利厅统一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程序及时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并通过“信用山东”平台公开,进行曝光。

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日照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执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制度要求,现行的项目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完善,存在着过多注重投标人业绩的倾向,导致业绩少、资质低的三级施工企业、甚至二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履投不中的现象,一级施工企业数量又少,出现“大鱼吃小鱼”“强者恒强”的现象和出借资质、串标投标问题,不利于水利行业的发展。下面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部门行政监督等四个方面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1招标人方面

1)法治意识不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水利部门批复、备案组建的项目法人,多为临时机构,项目法人在开展项目招投标时,有时漠视法律法规,没有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可研、初设或实施方案核备的招投标意见开展招投标工作。2)规避招投标。有的项目,招标人存在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不按项目批复立项的工程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开展招投标,不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甚至不按法定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3)标底编制不规范。有的水利工程,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低于项目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概算投资,从表面上看来地方配套资金的问题解决了,但实际上给项目建设管理和参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

2.2投标人方面

1)围标、串标。有些投标单位通过利益手段与招标人或地理机构达成共同利益联盟而进行私下沟通或相互透漏信息,来获取中标核心信息,从而实现目的。2)陪标。有的投标单位为了能够顺利中标会通过发放参标费的方式要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人群进行投标,并要求他们按照自己的要求出价竞标,从而让自己能够顺利中标。3)挂靠投标。这是在招投标中经常违规使用的方法,也使企业出现层层分包的根源。很多小企业为了能够拿到标段,就通过缴纳管理费的方式在相关大企业下面挂靠,大企业通过出让资质获取一定收益。这就是为什么工程项目出现层层分包,竞标大公司施工小单位的根源,这样会产生系列社会问题,如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拖欠工人工资等。

2.3招标机构方面

1)招标机构不规范。目前整体来看招标机构市场处于饱和状态,机构竞争激烈,因此很多企业为了生存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与投标单位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而获取业务数量。2)招标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真正具有招标资质的人员数量不多,大多数是临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业规则和行业素质不高,导致服务不规范。3)评委违规评标。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难免会带有个人意见,而且有的评委因为利益问题丢失立场原则,会与业主或某个投标人一起进行沟通,通过修改或调整评标结果让利益共同者中标。

3有关对策与建议

3.1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一体化管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由于我国多头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招投标活动分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容易造成在招投标活动的衔接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会给管理单位、投标单位造成权力寻租的机会。因此应该针对这一顽疾进行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实行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所有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平台进行有效管理,防止管理环节中的纰漏。

3.2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水利主管部门市进行水利招标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主体,对该领域活动的依法依规进行负有重要的主体责任。因此要加强该行政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要对其手中的权力和职能进行有效规范,切实增强在法律规范内行使职责的“有界”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将《招投标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学精学透,并且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能够随心所以运用自己对法律的熟悉帮助企业有意规避风险,要强化自己的国家法律践行着与守护者的职责意识。

3.3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一是推行招投标电子化监管。目前,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手段已经成熟,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利用网络进行招标文件公示、投标企业报名、标书上传,既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开透明性,减少人为干预又可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投标、开标评标、成交公示等全过程电子化监控,能够有效避免不规范招投标的出现;二是加强项目招投标备案监管。各级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进一步规范各自领域内的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权限划分,严格履行事前招投标报告备案和事后招投标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备管理,事前招投标报告未经备案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公告,事后招投标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未经备案不予办理开工备案、质量监督手续。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文件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加大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招投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参建各方在施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重点对虚假恶意投诉、围标串标、借挂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低、人员随意变换等行为进行查处。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作出处理,给予通报或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4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认真履行承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激励水利施工企业创优夺杯,积极参与“大禹杯”“鲁水杯”优质水利工程和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利用好、发挥好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微.循环经济下的项目前期规划与决策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6.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具有较为宽泛的外延,能够将人与人区别开来的任何有关个人的碎片材料都可以视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包括与个人相关的基本情况、生活背景、个人习惯等。同时,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每个人的信息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更新,比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住址、工作情况等。另外,个人信息还具有可共享性,同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信息用户获取或利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上述特征在拓展了其价值空间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2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分析

2.1现有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1.1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我国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有近40部,法规30余部,部门规章200多部,较为分散,且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统一,无法准确界定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甚至有些条款的规定欠缺可行性,导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未能达到期待的效果。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从理论层面基本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救济,但由于无专门的立法,规定较为笼统且繁琐,同时有很多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完善的救济途径。

2.1.2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

互联网的普及使行政机关越来越方便地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可能会由于行政机关在采集、存储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受到侵犯,在出现个人信息被超范围使用或泄露时,“官本位”的执法理念下行政机关甚至不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自身的义务,甚至一些行政机构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节省办公资源,开通机构间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缺乏监管,致使个人信息资源在共享过程中出现泄露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这些常见的情形彰显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不足,未做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2.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完善

(1)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规定不明确。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范围未作出确切的规定,只能在具体法条的基础上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推导适用。比如:根据法条中规定的“公民有了解或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的权利”,得出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的结论;“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符时,有提出异议和更正自己信息的权利”,推导出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以及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才能要求行使的删除权。然而,一些其他正当性的权利如公民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等在行政法中没有提及,很容易导致信息主体无实质权利、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后果。(2)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缺乏规制。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则较为简单且笼统,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法律条文,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行政法律规范中有的规定了国家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规定了政府在公民查询个人信息时的审查义务,尽管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滞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按照现有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事项,行政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未具体区分,若出现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后才进行事后保护,按现有行政法无针对性的操作程序无法及时保护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2.2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

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其中,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集散地”,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需要受到严格监管。实务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泄露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发现信息泄露而不作为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专门建立的信息库储存的个人信息具有较为广泛的覆盖率和超高的准确率,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首要目标,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利用系统保护的漏洞入侵行政机关的信息库,盗取信息资源。因此,我国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机关对不同级别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监督,避免目前的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存在的监管缺陷。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和使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行政机关等征信管理部门对非行政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能。但现实中,即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也较难凭借自身实力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在规制行业间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中也能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行业自律制度不够完善,对非行政机关类的信息处理主体的监管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3个人信息救济制度不健全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健全与否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大多时候政府部门不能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在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往往出现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的状况,法律形同虚设,造成的后果不只是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赔偿,甚至会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我国行政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或非法作为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救济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范指导,公民实际实行行政救济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公民在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确定自己的信息何时被泄露、被谁泄露、泄露的程度,从而出现无法确定被告、举证不能等问题,也就不能顺利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比,公民个人力量较为单薄,在公民知晓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情况下,通过举报、检举、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最终不了了之,个人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救济。

3国外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3.1美国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模式

美国在公领域和私领域分别设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在公领域,通过分散立法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引导。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和《信息自由法》,分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私领域,主要依靠外部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进行辅助引导。美国的行业组织较为发达,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较为针对性的自律规则,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够有序进行,美国通过公法与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在两种制度中明确了各自规制的范围和侧重点。美国的这一完善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健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国可以在行政法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并对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受侵害。

3.2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

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规定了较高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标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各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共同遵守的法律,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保障欧盟体内各国家之间信息的安全流通。欧盟还设立了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对信息控制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在公民个人信息被违规披露或流通时,可以行使投诉权。同时,监管机构还拥有强大的执法权,便于其调查和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投诉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个人数据的收集、流通方面制定完善的规则促使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学习欧盟监管机构的设立及权利配置,提高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效能。

3.3日本的统分结合立法模式

日本制定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对政府机关和个人在信息处理方面应遵循的规则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和地方均有相应的立法,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健全。日本未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但通过赋予行业组织处理公民信息一定的自由度量的权力,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损害时可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寻求救济的制度。同时,日本还设置了“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日本法律在赔偿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完善,公民可以在国家赔偿的救济无法实现时,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赋予公民多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途径。

4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改善建议

4.1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在各个部门法中零散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性,与形成全面的保护体系尚有一定的差距。统一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且较之零散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能够有效避免标准多样的弊端,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执行。因此,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赔偿等内容,才能为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4.2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专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设置两个部门,分别监管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如调查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救济权等。同时,保证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其职权的实现。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处理的各类问题,实现监管标准一体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4.3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当政府机关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超范围或超职权使用,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时,公民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公共部门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第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信息主体作出不法行为时,公民个人可以向个人信息的专门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应该由疑似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专门机构和法院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如确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因而,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时,公民可以向信息执法机构申诉,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同时,建议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增加对个人信息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精神赔偿金,以弥补公民个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5结语

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行政管制的国家,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相较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行政法更具有针对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专著类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期刊类

[1]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比较与启示》,《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2]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3、论文类

[1]刘艳娜.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5

关键词:区块链财务会计“会计消亡论”公开透明

区块链技术在近年来被推上了各行各业的风口浪尖,因其所具备的分布式结构、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等优点,为传统财务会计行业的变革提供了方法。区块链技术自身天然的分布式账本结构以及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易被篡改等特性在传统财务会计体系的变革与创新中拥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因此,在国内外区块链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受到了各行业的高度关注。本论文旨在研究区块链技术与财务会计之间的联系和可应用前景,提出区块链的本质和特征,通过分析区块链技术在财务会计方面的优势和可优化应用的方面,研究区块链技术在财务会计方面的应用前景和可能出现的弊端问题,为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一、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公开的分布式账本,在分布式账本这个模式下,每个节点的权限皆平等,节点之间不需要授权,依靠共识机制维持运行,自发地、诚实地遵守预先设立的规则,形成了独自完成、自我完成的结构,并且通过数学算法、时间戳等技术,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提高可靠程度并实现资源共享。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第一,去中心化。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高度中心化的结构,其容易出现信息泄露、被篡改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下,无传统会计上的只有一个中心的情况,各个节点互不干扰,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能实现多个中心协作,降低了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情况,各个节点均遵循底层协议,无需人工接入,仅依靠机器更加可靠安全,同时可以有效地改善“拜占庭将军”问题,省略了中介机构的介入,保障了更大的稳定性与可信赖程度。第二,匿名性。为了保证各个节点的隐私,区块链技术采用密码学中的手段,而不是依靠第三方机构,减少了信用风险等问题,在数据完全公开的前提下,同时保障了私人隐私的安全性,有助于帮助企业在保护账户信息私密性的同时建立于外部信息系统的联系。第三,开放性。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所有节点都可以参与,所以面向的范围十分广泛,也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息的透明度,每一个数据的更新随时同步于其他节点,每一个节点都享有所有的信息。因此,只有保障数据的开放才能保证所有节点的参与性。第四,难以篡改。区块链上的内容需要采用密码学原理进行复杂的运算后才能记录上链,在通过验证后该信息将会被永久储存,并且在区块链上,后一个区块的内容会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内容,造成篡改的难度非常大,从而使得信息更加安全,增强了数据的可靠性。

三、区块链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现状与应用前景

区块链技术所展现的诸多优点使得其应用范围格外广泛,其应用前景必然是全球性的。以太坊的创始人Buterlin提出区块链是一个神奇的电脑,旨在给世界带来一个创造新机制,说明了区块链是创造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技术。2016年区块链财团R3CEV了首个分布式账本实验,使用了以太坊和微软Azure的区块链服务连接了11家成员银行,真正实现了无第三方参与的交易。“数学经济之父”Tapscott认为区块链在将来会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并发挥巨大作用,我们应该鼓励支持,企业也应当顺应当前趋势,才能为产生更多创意。加之Linux基金会、微软、谷歌等行业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更加证明了区块链技术可应用的前景。而国内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迅速发展,应用范围逐渐拓展。此前,招商银行在2007年完成了一笔跨境人民币汇款任务,标志着业内首个区块链跨境清算平台上线。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区块链相关监管规定,国内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国内区块链应用将更加广泛。在未来,区块链技术应当加大对财务与会计活动的改变,改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减少传统会计行业中心化的问题,减少人为的管理干预,建立自主管理的信息系统,让信息系统自动获取并自动处理信息,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系统的可靠性、自主性,实现真正的自主记账。传统会计行业存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消耗大量的时间,仍然存在失误与疏漏,难以降低审计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中的哈希算法有助于发现会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从而大大规避了风险进而提高了安全性,其中注册会计师渎职的行为也会得到约束。将来在区块链技术下,可以完全实现每笔交易的可追溯性,在会计核算方面引入此技术,改造分布式账本系统,最大化区块链技术中去中心化这一特性,实现每一个节点都能参与其中,交易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真正实现每一笔交易可追溯,便于审核时核对与检索,大大改善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四、区块链技术下会计人员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逐渐渗透会计领域,在优越的区块链技术下,大大降低了财务风险,处理海量的数据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会计人员所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素养,否则在未来将会面临淘汰的风险。

(一)计算机水平落后。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会计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纸质账本,更需要优良的计算机知识储备。计算机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兼顾了大量数据的储存与安全性,这些主流的技术需要会计人员熟练掌握,只有具备完备的计算机知识才能解决未来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这需要会计人员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深入学习,企业也应当加大培养和提高对聘用会计人员计算机水平的要求。

(二)专业素养不够完备。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地发展,会计人员相较于计算机技术而言被替代将成为隐患,准确性的不断强调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在不断提高。区块链技术下的分布式账簿有别于传统的总账账簿,要求全面掌握数据的来龙去脉,实现传统账簿与分布式账簿的对接,不断优化业务系统,保障数据的传输、分享、调取的熟练性,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需要学习更多的数据分析方法,判断环境的变化并采取预先措施。

(三)对风险预测的把控不足。虽然目前区块链的技术还不算成熟,但是会计人员要有对未来行业主流思想的感知力,对未来风险加以衡量,加快自身转型,复合型人才才是未来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区块链技术能代替基本的计算与审计问题,但是具有对未来风险判断和综合分析的会计人员是不能被替代的,会计人员要对风险具有灵敏的洞察力,综合评估风险与价值等各方面再做出决策,只有对区块链技术下产生的海量信息有很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不被变革的浪潮所淘汰。

五、财务会计行业未来应对措施

(一)加快人员转型。未来在区块链技术逐渐应用的趋势下,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转型,打造更加适合未来发展的综合型人才。引导会计人员深入理解区块链技术,以便于提升工作价值,根据业务需要重新梳理业务,对数据加强分析,将区块链技术更好地运用到未来的业务处理工作中,以便大量数据的提取、共享、输送等。与此同时加强与思想较先进企业的交流学习,不断提升企业素养与追求。

(二)会计监督创新。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难以篡改与时间戳等功能,从而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与安全度,对于会计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有据可依,对于虚假交易与试图违法等行为将会被扼杀在摇篮里,企业应当把握好区块链技术中这一优势,完善审计监督系统,实现会计监督创新,政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以一定的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这将为审计大大降低时间与成本,也将提高企业管理中的震慑力。

(三)出台相关制度。区块链技术尚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未来虽然具备较深的发展潜力,但是现在相关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如果缺少相关制度,在未来交易过程中出现矛盾或重大问题时很难得到解决,没有设立统一的标准,监管上也将出现难度,区块链技术也将很难继续得到推广与认同,财务会计行业应当加快制度化,通过立法与政府指导规范市场,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更大优势。

六、结语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6

一、网络空间文化乱象审视

网络空间糟粕与精华并存、低俗与高雅共生、另类与传统同在。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获取信息的便捷、交流的互动与娱乐的欢快,同时也催生了形态各异的网络文化乱象。

(一)网络文学作品浅泛化、庸俗化与娱乐性,难以荡涤人心与教化大众

传统糟粕文化蔓延在网络空间被无限放大,多种题材争奇斗艳,怪诞的文字表述与低俗化表达不断吸引观众的眼球,争夺文字点击率。浅泛化甚至低俗的网络文学缺少文化底蕴,文学性与艺术性相对不足,功利性的创作、快餐式的文学阅读难以荡涤人心与教化大众。在浩如烟海的网络文学作品激荡中,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网民极易迷失方向。抄袭、篡改与剽窃文化产品时有发生,假冒文化作品侵权现象突出,网络空间复制与粘贴的频繁使用等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消解了主体的创造性,使文化创造性思维变得僵化。网络水军的攻击也导致许多空洞无用的信息出现,滥竽充数的网络垃圾使广大网民碎片化的时间被挤压侵占。网络语言过分追求前卫性和创新性,有时显现低俗化、平面化、碎片化趋向,而信息传播的碎片化容易导致“断章取义”,忽略事件的连贯性与整体性,甚至有时为了吸引眼球,将其中某一点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散布反动信息与言论危害了国家安全。恣意的话语狂欢与追求刺激感官的目标,满足了部分网民猎奇的心理需求;通过泄露名人信息、曝光个人隐私等方式进行娱乐,满足了一些网民的仇富心态。用戏谑性、恶搞性的话语来对抗主流文化抑或进行调侃宣泄,“娱乐至上”“另类的恶搞”模糊了主题的严肃性与娱乐性之间的界限。在片面、极端的言论与恶搞文化中还存在一些歪曲历史、篡改历史的网络视频与小说,在戏谑中抵抗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调侃历史与英雄人物,致使网民思想意识腐化、价值观扭曲,丧失了对文化应有的价值判断能力。一些散布与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网站,言语露骨的色情表演、偷拍直播的媚俗文化与网络影音等还有生存空间。

(二)网络空间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

西方价值观的鼓吹与宣扬,资本主义的文化渗透与传播,庸俗、媚俗、低俗文化的入侵降低了公民的文化共识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力,消解了主流文化的凝聚力。西方不良社会思潮的入侵冲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嘲讽、解构、娱乐等使部分网民的国家认同感与民族凝聚力变得脆弱,影响了舆论引导力、宣传话语权,弱化了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某些技术强国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价值观念的输出,倾销西方的价值观与“西化”的精神文化产品。在网络上,“英语信息量占90%,英语的使用频率是84%,导致英语国家的宣传论调、价值观念等更容易在网络社会思潮中产生更大影响力”。(庄瑜,叶青.95后外语类大学生网络文化生活图景及教学引导策略研究[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17〈02〉:69-73.)可以说,当前,在没有硝烟的网络战争中,“西方社会的网络强势话语削弱意识形态话语的主导力,稀释意识形态话语的辐射力,离散意识形态话语的整合力”。(齐俊斌.高校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构建的难题及应对策略[J].社会科学家,2017〈08〉:64-67.)网络空间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形成冲击,也对网民的信仰产生影响,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消解了主流价值观的引领力,激化了宗教与民族矛盾。一些网民的不满情绪可能被煽动,发泄对社会或他人的不满,一些唱衰中国、恶意抹黑、歪曲事实等危害国家形象的政治语言,制造了广大网民思想的混乱,影响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引发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危机。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文化发展形式与多元思想的多样交锋,真理时常被网络上滚滚的信息洪流淹没,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与先进文化在网络空间中危机四伏。

(三)部分网民群众的道德伦理与社会责任缺失,媒介素养有待提升

不同思想、文化、道德与行为的碰撞与冲突,降低了道德约束力,弱化了网民的自律意识,使网民陷入非理性状态,沉浸在虚幻的世界中而逐渐迷失介入现实的能力,也可能会衍生出第二人格,跳出现实的束缚与规约,产生道德失范与违法犯罪行为,部分网民媒介素养亟待提升。山寨名牌、学术造假、人肉搜索、粗言秽语、恶意攻击、抹黑英雄人物、嘲弄权威等掀起的舆论风暴解构了主流文化,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资本逐利而快速扩张的不良企业文化使得一些网络空间成为低俗、腐化、诈骗与暴力等的温床,以色情博眼球与无聊的炒作迎合了部分人庸俗与低俗的需求,降低了网络文化的品质,影响了网络空间伦理精神与道德观念。“人肉搜索”侵害了网民的隐私权,“网络宣判”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公正,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无孔不入的诈骗推销、花言巧语的医院宣传、色情暴露的游戏着装、利益至上的广告植入影响了网民的是非判断,破坏了网络舆论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的一些暴力型游戏也会使部分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对其加以模仿,面对血腥场面而不以为然。某些网站运营商的唯利是图,对金钱的极度追捧,丢弃了道德伦理与社会责任,利用网络虚假信息来欺骗广大网民,道德底线在虚拟空间中变得虚无。

(四)网络空间参与隐蔽性与场景虚拟性导致文化乱象较难治理,考验着政府对网络文化的治理效能

网络环境建设与治理滞后,呼唤网络空间文化管理模式的创新。如果政策没有到位,治理没有及时跟进,就会引发社会风险冲突,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我国网络立法层次低,主体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7-38.)网络文化立法欠缺有效规范,法律法规也存在滞后性与模糊空间,文化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够清晰之处,治理机制也不够健全,治理效能还有待提升。立法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与网络空间文化,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不强,也滞后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此外,治理各部门条块分割,有时还缺少相互协调意识。网络空间的治理活动本身是复杂的,仅靠一个部门、一套系统难以完成全局治理任务。各治理部门之间缺少统一和协调性,参与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重合,缺少统一清晰的管理权限边界,职责不清易导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管制权过于分散易导致管制的低效。对有些突发事件如果隐瞒信息,没有及时公开,则会使民众难辨信息真假,形成比较偏激的主观性言语,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在权威信息滞后或缺失情况下,“民众缺乏获悉真实信息的有效渠道,而网络谣言就容易占据舆论阵地,从而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柴艳茹.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及其治理[J].人民论坛,2013〈7〉:20-23.)

二、网络空间文化乱象治理的路径选择

“治理其实是一种管理公共活动的过程,包括必要的权威、适当的治理规则和治理方式。”(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01〉:20-32.)网络空间治理亟待推进治理机制的创新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一)以技术的提升为中心,增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网络空间文化乱象的治理亟需补齐技术的“短板”,加强技术层面的监督与管理。国家需要通过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建设和培养新时代信息技术人才,以增强话语传播的能力和人力支持。政府和网络相关科研人员要加大网络文化安全技术的投入与研发,构建预防、治理与惩戒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要大力促进信息内容与网络技术的融合,发挥好网络技术的洞察力优势,对网络不良文化和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屏蔽,避免遭受其影响和侵蚀。要严格审批新建的网站,加强运行网站低俗信息的专项监管与治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坚决处理不法与不负责任的网站,合理介入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治理,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同时,增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需要培育网络意见领袖,把好网络意识形态的关口。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广大网民的思想动态、日常行为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判断出在网络空间中网民的兴趣点,不断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过程中的实效性与针对性。要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捕捉到网民群体的燃爆点,增强网络文化乱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以政府的治理为主导,形成网络共治的多元化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互联网多元治理联动还不够到位,文化乱象治理的合力还不够强大,这样往往导致政府上演“独角戏”,传统封堵和删除的管控方式过分强调大众的被动性和受控性,正面引导疲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政府不应该是网络空间文化乱象治理的唯一主体,网络空间文化乱象治理应当更加注重个体本身的网络素养,并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度。高效治理就是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应当“包括公安、工商、文化、通信、教育、广电、法制办、共青团等诸多机构”。(王雷鸣.网络文化治理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125.)网络空间文化乱象的治理需要每个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唤醒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调动网民参与网络文化治理的积极性。每个网民都有义务、有责任规范自身与他人的言行举止。

(三)以主旋律的彰显为手段,塑造网络空间的清朗化

强化网络文化乱象治理实践、推动网络意识形态的正向发展是在非传统安全形势下彰显社会主义主旋律、建设清朗网络空间、增强文化软实力所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网络文化乱象治理需要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动向、正确面对网络意识形态挑战、积极探索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方式。文化应该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网络文化应积极回应网民的关切,满足大众文化与主流文化的需求、崇高志趣与精神上的追求,彰显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大力澄明思想价值观念、平衡网络文化生态。净化网络空间文化环境需要秉承高雅性的追求,体现先进文化的教化功能,弘扬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要不断增强文化的价值引领力、公共服务力与网络创新力,要热情讴歌“时代楷模”“人民英雄”与“感动中国人物”,讲好“中国故事”,建设社会主义网络强国与文化强国。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话语空间秩序需要优质文化的浸润,塑造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只有强化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巩固网络文化阵地,牢牢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导权与话语权,才能净化网络空间文化环境、统筹优秀文化资源、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四)以德、法共治为依托,推进文化治理的科学化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7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工贸企业;综合措施

1引言

工贸企业是近年来新兴交叉行业的典型代表,融合了商品加工生产与贸易流通于一体,既需要采用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物流管理,也需要积极吸取现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用于提升产品质量、加快流通速率、实现企业稳定发展[1]。在工贸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由于容纳了商品生产与贸易等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因素增加,如果风险因素的辨识与防控不到位,很可能因为安全管理不善使得风险因素集中爆发,最终威胁企业的稳定健康运行,严重时还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恶劣影响[2]。本文针对当前工贸企业的发展情况,研究了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措施。

2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性

2.1经济发展形势对工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我国经济实现了良性、健康、循环式发展,由过去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竞争机制转变[3]。工贸企业作为新时期新兴产业的代表,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迎合当前的市场竞争体制,依靠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实现市场占有率的扩大,通过积极引进新的管理方法并建立良性反馈式自调整制度实现企业的高效管理。我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各级各类企业承担着监管与指导的责任,尤其是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有责任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以备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进行处理,而且有义务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风险隐患的识别,将风险隐患提前消除在萌芽阶段。因此,工贸企业为实现良性、健康发展,同时,为更好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必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落实,从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社会责任感。

2.2企业自身发展对工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

企业发展除了需要凭借产品市场占有率之外,还有赖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二者互相促进、相互影响,共同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水平。首先,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可以为生产一线的员工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有助于他们集中精力进行生产,从而使产品质量得到可靠保证,从这个层面来说,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可以为企业产品的质量提升发挥正向作用,从而提高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最终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4]。其次,工贸企业无论是在产品生产还是产品贸易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会消耗企业用于核心业务的资源来消除这些安全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造成企业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企业集中资源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良性循环发展。最后,企业的信誉受到其自身社会形象的制约,对于一个经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社会自然会降低其信用评级,人们不会再相信其综合竞争实力,必然为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减少业务量。尤其是工贸企业,其业务范围不仅仅涉及生产加工,还涉及商品物流,关键环节较多、安全隐患增加,更需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视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建立与安全管理技术手段的运用,避免出现失管失控的安全事故。

2.3上级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设立了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能够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有助于降低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各级企业来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其采用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聘请专家检查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上级管理部门既注重企业对现有认知范围内的安全问题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的监管,通过指导企业总结自身在过去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等措施对安全管理隐患进行预防,降低安全管理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上级管理部门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对所管辖企业进行专业性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分析,从中汲取教训,进而对自身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补充完善。另外,上级管理部门重视企业对安全隐患预判能力的提高,希望企业能够根据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过去的安全管理经验,对今后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初步的判断,不仅判断发生事件的类型,还能给出发生的概率,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和发生概率进行预先有针对性的资源准备,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时没有应对措施或者应对措施缺少针对性,从而使安全事故的处理较为被动。

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

3.1企业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

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是企业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愈发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工贸企业作为当前新兴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很多企业是从无到有创建的,并没有摸索出一套合适的制度化管理方法,尤其是融合了生产与流通2个重要环节之后,企业运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的流程更多、资源更为庞杂,安全管理更为困难。目前,很多工贸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缺乏执行的有效性,即往往停留在表面,落实起来并不科学或者合理。此外,很多工贸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往往片面地认为自己的企业并不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于上级机关安排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认为是“走过场”,抱有应付的心态进行落实,并未针对性地分析自身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部分工贸企业针对安全事故隐患制定的应急预案并没有结合实际演练效果进行修订,或者对于同类隐患没有深入分析产生原因的差异而采取相同的处理办法“蒙混过关”,导致应急预案的可执行性不强,据此进行演练时也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3.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措施不健全

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很多工贸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措施。但是,很多工贸企业并没有扭转片面地“以产生经营效益为企业发展的唯一核心”这一错误观念,只强调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认为企业的发展只来源于生产与经营,而忽略企业管理的巨大促进作用。很多工贸企业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在抢工期、赶进度的过程中,往往置安全管理制度于不顾,采取急功近利的措施促进生产,导致安全事故隐患频发。有些工贸企业借口发展资金缺口较大,而减少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投入,照抄同类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不进行适应性改进,或者不投入专项资金组织人员调研本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安全管理困境,不结合实际情况研判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导致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缺乏可行性。另外,一些工贸企业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片面地将原因归结于客观条件而不深入分析事故背后的原因,反思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短板,也不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最终也没有从安全责任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自身管理措施并获得管理效益的提升。

3.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上级部门要求不匹配

工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离不开内部和外部的共同监管作用。外部监管主要来源于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其会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梳理,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进行检查,指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内部监管主要来自工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这些措施执行的效果进行定量或者定性分析,发现其中的制度性漏洞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企业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很大程度上内部监管是外部监管的延续与深入,意在督促工贸企业养成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措施,使企业从被动变为主动。但很多工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不重视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在具体工艺生产或者产品流转的环节中并没有将安全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落实,导致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得较为“粗放”,并没有与内部监管需求有效衔接或者促使企业管理者萌生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强烈意愿,导致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不能联合产生一体化管理效应,出现与上级部门的要求“脱钩”或者不匹配的现象。

4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效果的综合措施

4.1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同时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者。因此,在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综合效益的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领导作用的发挥。工贸企业为了强化领导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可以在企业内部由管理层推举出责任心强、对公司全面业务有深入掌握、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部门领导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这些人吸纳进企业的管理层,赋予他们安全生产管理权利,责成他们定期研判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现存问题向企业最高管理者汇报后,在征得同意之后拟定相应管理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消除。另外,在企业管理者的例会上,应该增加安全生产法规学习的环节,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学习提升企业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意识。定期组织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会,请一线员工代表就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苗头进行分析,供企业管理者掌握企业安全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问题解决方案。对于企业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渎职行为,应该进行惩处,同时,向所有员工进行通报;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应该进行表彰,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4.2建立与企业发展实际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保障,工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在上级行政监管部门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固化,便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长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以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在充分理解吸收的基础上,融合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成熟的管理经验,形成符合企业发展现状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制定初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可以安排专人对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报企业最高管理层批准通过后进行制度修订。对于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宣传,通过张贴横幅、悬挂展板等方式向企业员工宣贯,定期检查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掌握和熟悉程度,确保每名员工都了解制度的相关内容,尤其是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督促他们熟练掌握管理制度的每一个细节,不仅要知道管理制度如何执行,更应该了解管理制度的适用性,从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该明确具体管理措施的执行人和被执行对象,不允许出现模糊不清的解释性条款,每一条管理措施必须明确其适用性。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或者管理隐患处理不及时的问题,需要写明相应的责任定性,并给出处罚意见,避免个别人在管理措施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对管理制度进行不合理的解释从而破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

4.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

工贸企业应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参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工贸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安全信息系统,在每次安全隐患排查之后能够及时公布安全隐患,让企业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对安全隐患的积极整改,同时,可以让同行业企业关注类似安全隐患,有效减少类似安全隐患的发生。通过招聘或培训相应的专业安全人员,并为安全隐患排查装配新型的排查设备,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多利用现代化技术,让隐患排查更彻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结论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8

摘要:

网络的飞速发展为公民监督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成为当下监督权利实现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公民实现网络监督的同时,如何实现信息的安全成为研究的难题,本文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出发,精确定位信息安全存在的原因,在遵从网络监督权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从立法、技术、道德等三个层面保护网民的信息安全。

关键词: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权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不断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便利性和广泛性得到大众的喜爱,并逐步的成为我国的“第四大媒体”,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最短的时间获取社会信息,了解政治生活,参与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国家政府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极大程度的实现了公民的监督权,但是,网络监督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实现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好公民的个人隐私,成为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难点,本文在网络监督权的基础上,分析网络信息安全的隐患,在保护网络监督权的基本原则下,提出具体实现措施,为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提供安全合法的途径。

一、网络监督中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兴起,信息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人民不再仅仅通过传统的媒体获取信息,也不再是被动的受众,他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主动获取和信息,并且引领着传统媒体持续跟进和监督。网络监督权成为信息网络的新生事物,成为公民监督国家政治生活的新途径,这种监督的方式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低成本、便捷性和广泛性,更实现了监督的网络互动,使得权利的监督更加“透明化”,虽然网络监督不具备强制力,但是一旦曝光并得到网络的关注,其传播力、影响力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效应,督促着政府机关及时应对社会舆情解决社会关注热点。经过近些年网络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监督意识的觉醒,互联网已经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便捷、普及的方式。虽然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拉近了生活之间的距离,方便了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信息安全法律和教育的滞后性,使得人们在使用网络时,无法真正的保护信息的安全,这些信息既包括自我的信息,也保护监督对象的信息,总而言之,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面临挑战。

(一)法律层面的问题

自2007年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我国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制定了具体的准则,并逐步的实现法制化,同时采用传统监督模式运行行政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对网络监督等新生事物的反应较为迟缓,导致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没有具体、详细的细则去保障网络监督权的实现,对监督的权利范围、方式、程序等没有明确界定,使得网民在实现监督权利时,无法准确区分个人隐私和行政信息,不加辨识的散布谣言,侵犯个人隐私,影响行政主体的日常生活,危害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技术层面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的到来,网络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仅可以随时交流,更加可以记录生活的点滴,更能把自己诸多的隐私记录下来,但是由于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在网络的注册、登记和中更是“慷慨”的公布自己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被别人利用、挖掘和传播,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我国信息化的建设刚刚起步,网络软件的研发和专门的技术还不成熟,无论是国家还是开发商都没有足够的重视隐私保护软件的研制,对安全策略的研究还不到位,斯诺登对“棱镜”的曝光足以说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技术的匮乏性。

(三)道德层面的问题

网络的兴起使得人们可以“匿名”进行发言,不再受到社会的约束,他们可以在网络中表现出不一样的自己,面对网络纷繁的信息他们会不加甄别的进行评价和传播,甚至诋毁别人,传播社会的“负能量”,而这些都无法追究到个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在面对“人肉搜索”时,网民更加热衷于去疯狂的挖掘个人的隐私而不顾其他,类似“天价烟事件”频频曝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影响了行政者的日常生活和信息安全。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的高速建设,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自我教育的缺失,道德底线的滑坡,网络环境的破坏,使得网络成为传播他人隐私,侵犯他们权利的工具。网络监督的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虽然为了促进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极大的方便了网络监督权的实现,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中国梦”的构筑。在网络监督中,我们必须清楚,涉及官员的公权力行使的事情要及时让大众获悉、了解,但是,涉及个人隐私生活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保护他们的网络信息安全。因此,在网民实行网络监督权时,要注重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对于涉及官员政治生活、生活作风、个人财产、背景材料等等要及时公布,接受网民的监督,但是对于官员的私生活、儿女私事等日常生活,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保护他们的网络信息安全,坚持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而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席、安全技术的不完善、道德底线的滑坡导致了网络监督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件发生。

二、网络监督中存在信息安全的原因

(一)法律约束力的缺失

法律的强制性保证了法律可以规范社会的一些的不当行为,但是当新生事物出现时,由于法律是针对过往事件的规范准则,对于新生事物不能及时的进行法律角度的规范,只能靠社会的道德标准去评价,因而缺失了行为约束的强制力,如监管机构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分,追究责任;司法机关可以做出具体的行政裁决,这些传统的监督都能使得法律的强制力适用监督客体,但是对于网络监督来说,如何规范网络监督的权利和权力,如何界定“越线”的标准以及进行法律约束的方式方法,这些都没有明文的规定,对于“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只能靠道德进行谴责,靠舆论压力去寻求正义,无法从法律的强制性去维护客体的利益,因此,要加快司法部门制定相关网络监管法,紧密联系传统法律规范,实行统一的强制力准则,发挥法律原有的约束力。

(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

网络的开放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缩短了获取信息的时间,但是当网民在网络上注册或个人信息时,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方式,以及相关网络隐私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并利用,最终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研发专门的隐私保护软件,研究相关的信息安全策略,规范信息平台的隐私保护意识,才能从商家和社会的角度共同保护隐私,才能使得网络被大众所接受并合理使用。

(三)“网络文明”的缺失

道德是公民行为的最基本准则,在法律缺失或者新生事物面前,对道德的遵从度可以展现公民对事物发展的态度,很多网民认为网络是虚拟化的,在网络上我们可以展现不同于日常生活的自己,甚至肆意发泄对工作、生活和社会的不满,对他人不加尊重,对他们信息肆意披露和评价,侵犯他人隐私,损坏他人名誉。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加大了对违规官员的曝光度,歪曲了评价,对其个人信息不加筛选、甄别就进行,其隐私权肆意侵犯,歪曲了事实,错误的指引了网民的判断方向。网民要加强自我教育,守护道德底线,搭建良好“网络文明”环境,培养良好的政治敏感度,弘扬社会的正能量,保护他人隐私,促进社会和谐。

三、保护网络监督权的原则

(一)权利保护优于权利规制原则

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由此可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要依靠法律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宗旨进行网络监督权的实现,保护网络的信息安全。有法可依,这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了更加明确网络监督的法律地位,梳理信息安全的宽容空间,立法保护应优于立法规制。从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公民私权利的限制成为监督权必须规制的理由,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也就是在公平的理念上分析、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互相矛盾的利益,然后根据比例原则,在分析各自价值大小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从而可以构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进而化解矛盾。在网络监督和信息安全的比较中,公共利益是协调两者的有效原则,在两者无法取舍时,法律的天平必须向公共利益作适度倾斜,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给正当监督权适度的宽容和倾斜。譬如在立法时设定一些“免责”条款,为舆论监督提供特殊的保护。

(二)最小限制原则

所谓最小限制原则,就是在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法律时,适用限制言论自由或舆论监督的最小限制。我国虽然提倡“言论自由”,但是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当出现监督权和信息安全的冲突时,应该进行“利益”的平衡,采取谨慎的原则,不能将限制设定过宽。通常,针对最小限制原则最多讨论的就是网络管理“实名制”的问题。网络的便捷性、广泛性会引发管理的问题,为了及时对“匿名”进行追索,实现网络的言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实行“实名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可以及时消除双方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原本“虚拟世界”变得真实,人们必须使用法律和道德制约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避免网络信息的不安全现象,但是由于网络间的言论存在更多的影射、暗示等含义,法律并没有对它们进行定义和界定,极易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产生争议,最终导致不利后果,削弱网民对监督权的使用,因而,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很有可能“过滤”甚至“拒绝”网络监督,压缩公民诉求的渠道,对网络监督权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尊重公民自主、培育公民自律原则

法具有强制性,能够及时对社会进行规范,但法不是万能的,首先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程序,除了人力成本外,还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无法及时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的考究、调研,并且也不能指望法律能够制止一切的网络违法行为;最后,法只是对公民行为最低要求的限制②,很多事情虽然不违法但是却不符合道德的标准,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通过道德的自律培养网络监督中的信息安全意识。

四、保护网络监督权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手段

网络监督作为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实现方式,主要基于言论自由权,但是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中,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监督权亦是如此。在公民实现网络的监督权时,如果被监督者的日常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那么网民就应该为此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当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方面的条件还不太成熟,法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虽然有国家安全法、社会公众利益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专门针对网络监督权的法律文件仍未确定,如何保证监督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同样没有立法,因此,政府机关要尽早的认识法律在保护网民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及时立法保护公民信息安全,防止公民隐私泄漏却无法可依。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信息安全在法律上的地位。虽然司法审判中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保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同时也要明确信息安全的含义、概念、范围,以及划定信息安全的界限;其次,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要优先保护网民的监督权,防止公平正义的缺失,避免降低公众的监督积极性,因此,在网民参与网络监督时,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监督侵权的类型、方式、表现,使得网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及时纠正自身的错误,不触及法律的红线;最后,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要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于网络兴较早、相关立法较早的国家要积极的学习他们的立法宗旨,借鉴国外立法技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积极协调网络监督和信息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全面发挥网络在监督中的作用,实现“政治清明”。

(二)技术手段

立法是解决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借助网络的快速发展,结合网络自身的特性,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在网上已经出现了个人隐私保护软件,如隐私参数选举平台P3P(PlatformforPrivacyProject),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设定自己的信息保护参数,当用户浏览其它网址时,可以通过P3P进行检测该网址是否符合自己的信息安全策略,以便及时的发现自己的信息是否泄漏,进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三)强调道德伦理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文明”一词被众多学者提出,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对网络服务商、网络编辑和网民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成为构建网络言论文明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动力。网络服务商作为传播的媒介,在保证信息全面性的同时,更要肩负起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网络编辑在信息采集时,要提高政治的敏感度,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最大的群体—网民,要积极培养自己获取信息的辨别能力,加强自律,树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感,拥有道德底线,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和谐稳定。网络监督本身也是公民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人们在实行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相互学习,引以为鉴,在纠错中共同自我批评,实现共同反思、进步。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网民要认清自己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利,逐步树立正义感,具有法律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实现自我权利合法合理的使用,监督社会的秩序,保护信息的安全,共创和谐的社会。

五、结语

在信息日趋多元化的时代,网络的兴起见证了人们实现自我权利的渴望,我们清晰的感触到网络所带来的监督力量,促进了官员的清正廉洁,政府健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容纳多种声音,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合法、合理监督。在网络监督日趋盛行的今天,通过合理的立法界定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通过技术加强自我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培养个人的道德情操,提高信息安全的意识。从立法、技术、道德的层面解决了信息安全的保护,它们共同遵循着利益平衡原则,铸稳互联网所提供的舆论监督平台,让公民的监督权利在看似“虚拟性”的互联网中得以“实际性地享有”,这对政府权力的健康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作者:李美静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注释]

①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197.

[2]刘文富.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0.

[3]沈宝祥.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N].学习时报,2014.25.

[4]See,Samuel.D.Warren?Louis.D.Brandies,“TheRighttoPrivacy”,2012:193.

[5]查庆九.公共信息公开的潮流与法制化[N].法制日报,2013.42.

第二篇:网络信息安全及防范对策

摘要:

在计算机网络提供便利的同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网络用户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安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网络安全。就网络信息安全及防范对策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

网络;安全;防范对策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1.1病毒隐患

计算机病毒是指病毒投放者利用计算机编程技术编制出一种可以破坏计算机功能的代码,进而影响到计算机的正常使用。病毒作为威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一个常见安全隐患,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遭受到病毒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就会瘫痪,病毒肆意的破坏网络系统,进而使得网络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1.2用户安全意识薄弱

网络作为一种工具,它带给人们的便利是巨大的,而人们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只看到网络带来的便利,却没有意识到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进而造成人们使用网络的时候肆无忌惮,浏览一些不安全的网页,在浏览网页时出现页面弹出的窗口就随意地点击,以至于中了木马都毫不知情。

1.3身份被伪造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一些网络黑客只要对文件传输的格式进行一些相关的了解,就能够很容易地伪造身份,从而进入到用户的网络系统中窃取用户重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伪造的身份在网络系统中一般都很难分辨出真伪,在入侵者伪造身份对资料进行盗取之后,留下的盗取痕迹都是被盗用的用户信息,这样就可以轻松的嫁祸给使用那个用户名的人,而那个用户也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4重要数据被篡改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求得生存,一些企业利用不法的手段进行非法竞争。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聘请一些网络高手,来攻击对手的网络系统,将对手网络系统中一些重要的数据进行篡改和破坏,从而造成对方数据失真,不完整,在竞争的时候处于不利的一面。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

2.1安装杀毒软件

病毒作为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病毒的入侵不仅会影响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严重的还会造成用户利益的损失。当前计算机网络遭受病毒入侵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用户计算机系统没有杀毒软件,进而给病毒投放者以可乘之机。为了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就必须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安装杀毒软件[1]。杀毒软件是针对计算机病毒而设计的一款有效安全软件,当有病毒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时,杀毒软件可以拦截病毒,并给用户发出警示,同时杀毒软件还可自行的杀毒,将计算机病毒扼杀在摇篮里,从而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2.2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网络信息安全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差,为降低网络安全风险,就必须加强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2]。首先,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网络信息安全宣传,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来提高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其次,网络供应商要对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将一些常见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告知用户,打好预防针。另外,作为用户,更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不非法浏览不健康的网页。

2.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社会频繁出现的各种网络安全问题,与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着紧密的关联。法律的不完善就会纵容那些不规范的网络行为的发生,进而威胁到用户的利益。为此,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来约束网络行为,通过法律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进而为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2.4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

网络安全技术作为网络安全运行的保障,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常见的网络安全技术有身份认证技术、加密技术等。身份认证技术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给用户设置一个身份,这个身份具有唯一性,用户凭借这个身份进入网络系统,进而便于用户安全的使用网络;而加密技术就是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时候,对数据的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从而提高数据的机密性,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篡改。网络安全中,加密作为一把系统安全的钥匙,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的使用加密技术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3]。

3结语

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网络信息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用户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必须加强网信息安全的研究,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确保网络安全,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作者:郑毅 单位: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王培国,范炯.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J].通信与信息技术,2011(3):86-88.

[2]张文雷,石红波,石红舟.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对策和政府责任[J].改革与战略,2006(4):73-76.

[3]王兴武.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对策探讨[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4(4):38-40

第三篇:基金资助项目网络信息安全分析

摘要:

[目的/意义]对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网络信息安全项目进行计量分析。[方法/过程]以1997—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网络信息安全项目为样本,采用文献计量法从立项数量、学科分布、项目类别、所属地区、系统及单位等方面进行计量分析。[结果/结论]近年来网络信息安全项目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研究热点和重点主要集中在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等4个方面。

关键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

0引言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大战略空间,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日益凸显,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担任组长,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重大突破,也意味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顶层设计雏形初现[1]。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复杂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艰巨,网络信息安全形势空前严峻。如何持续提高我国的网络空间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成为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级别最高的项目,其立项课题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其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2]。当前国内对网络信息安全研究主要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的期刊库论文作为研究样本[3],至今还未发现有学者采用文献计量法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立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1997—2015年期间网络信息安全研究领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梳理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现状和热点,描绘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概况。

1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文统计数据来源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的立项数据库查询系统,分别以“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27条数据,立项年度1997—2015年,涵盖了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类别。本文首先运用Excel2007对基本数据进行统计整理,然后运用统计软件SPSS20.0进行统计分析,最后运用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开发的ROSTNAT4.5软件构建社会网络,进而对研究主题进行分析[4]。

2立项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

2.1项目数量

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自从1997年华南师范大学杨振洪副教授立项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第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息时代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以来,至2015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该领域共计立项2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97年至今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立项项目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从2010年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11年、2013年、2014年分别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空前活跃。

2.2学科分布

作为学科交叉研究的典型代表,网络信息安全研究涉及多个社会科学领域。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涉及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法学、国际问题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以及交叉学科;从微观角度来看,立项项目主要集中在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法学和国际问题研究3个学科,分别为10项、8项和5项,占立项总数的37.0%、30%和19%。

2.3项目类别

立项项目类别的划分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立项查询系统公布的项目类别为依据。立项项目主要以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为主,分别为13项和5项,两类项目共占到总数的67%。西部项目也是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重要力量,共立项4项,占总数的1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日益重视,2004年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王正德立项了第一个重点项目“信息安全管理研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现阶段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层次最高、资助力度最大、权威性最强的项目类别———重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近年来持续资助、强力推动网络信息安全研究工作,以期解决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网络信息安全理论和实践问题。自从2011年南京师范大学朱长青教授立项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第一个重大项目“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的政策和法律研究”以来,2013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王世伟研究员立项了该领域的第二个重大项目“大数据与云环境下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范式及政策路径研究”,2014年武汉大学胡昌平教授立项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第三个重大项目“云环境下国家数字学术资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从此网络信息安全研究迎来了新高潮。

2.4所属地区、系统及单位分布

课题负责人所在工作单位和地区分布是考察研究队伍布局合理性分析的基础素材[4]。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立项数据库查询结果,将项目所在单位分为高等院校、军队系统(包括地方军队院校)、省市社会科学院等。课题负责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相对较为集中,高度院校是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主力军,占立项总数的78%。其次为省、市社会科学院系统,占总数的15%,其余2项为军队系统(包括地方军队院校)所立项。统计发现,从事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高校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211大学”“985大学”,普通院校在该领域的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统计发现,上海社会科学院立项数量最多,为4项,表明上海社会科学院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队伍已经形成,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其次,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和重庆大学各立项了2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西安交通大学的马民虎教授、南京农业大学的黄水清教授分别在法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立项2项。另外,以立项单位所属省份来分,1997年以来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立项分布在全国11个省份,上海、江苏以立项5项并列第一,其次,北京、陕西分别以4项、3项位居前列,河南、湖北、重庆均立项2项,其他省份均有1项立项。

3研究主题分析

通过分析研究主题能够发现近年来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研究的热点。运用清华大学开发的新闻分析工具-ROSTNAT4.5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题目进行分析,通过构建社会网络图发现研究热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①首先将立项的课题名称整理后汇总至txt文本文档中;②运用ROSTNAT4.5软件对其进行词频统计、过滤无意义词等一般性分析后得到研究样本;③点击“社会网络与语义网络分析”按钮,导入研究样本后点击“快速分析”按钮,从而得到1997—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研究主题社会网络图,从而能够得到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热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法律”“法律保护”“数字图书馆”“安全策略”“信息资源”等是社会网络中的关键节点。通过对立项项目的统计分析发现,近年来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热点和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障体系的研究成为研究热点。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互联网金融、社交网络等网络应用持续创新,网络空间技术生态更加复杂多变,网络空间的系统性风险加剧[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强力资助了多个重大项目开展新技术、新应用环境下的信息安全管理研究,以期妥善应对复杂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6]。例如武汉大学胡昌平教授主持的重大项目“云环境下国家数字学术资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王世伟研究员主持的重大项目“大数据与云环境下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范式及政策路径研究”,以及“新兴信息技术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构建及应用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规制研究”等项目。二是面向网络主权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研究日益受到重视。随着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对网络空间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纷纷加大了在国家层面网络空间领域的部署以维护本国国家主权利益[7],特别是“棱镜门”事件全面拉响了网络空间安全的警报,暴露了美国对其他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重大威胁[8]。同时我国也不断加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例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年来立项资助的“国家空天网络安全研究”“网络武器化与我国网络安全战略构建研究”等。三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研究逐渐升温[9]。随着我国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伴随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构筑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体系,加快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刻不容缓[10]。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了一批信息网络安全法律研究的项目,例如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马民虎教授先后主持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别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研究”“网络安全监控的法律对策研究———以通讯协助执法法律制度的构建为视角”。四是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呈现出了一些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研究。近年来在该领域立项的有“Web2.0背景下的国家新信息安全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研究”等。

4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1997—2015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不断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支持力度,网络信息安全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首先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视角梳理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状况。在立项数量方面,1997—2015年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共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7项,特别是2010年之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项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立项类别方面,覆盖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等类别,立项资助强度不断加大。立项学科分布方面,主要集中在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法学和国际问题研究等3个学科。从课题负责人所属系统来看,高校是研究的主体,其次是省、市社会科学院系统。从立项单位所属省份来看,上海、江苏、上海立项数量位居前列。然后,分析勾勒出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热点和重点。分析发现近年来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热点和重点主要集中在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障体系、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问题及应对策略等[6]。今后,我国将在网络信息安全研究领域持续发力,加快推动网络信息安全研究。201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网络空间安全”为一级学科,这将进一步推动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网络信息安全自身能力建设。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激励和国内网络信息安全市场需求的拉动,网络信息安全产业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契机。建议今后的研究进一步吸纳政府、企业、用户、研究机构等协同开展交叉综合研究,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网络安全战略顶层设计,推动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技术研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在中国由网络大国转向网络强国的发展过程中,抢抓机遇逐步提升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积极推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新秩序的发展进程。

作者:张新刚 于波 单位:南阳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惠志斌,唐涛.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周志峰.基于国家社科基金的图书情报学研究计量分析[J].情报杂志,2009,28(5):29-33.

[3]惠志斌.国内信息安全研究发展脉络初探:基于1980-2010年CNKI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与内容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2,56(6):14-19.

[4]陈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舆情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电子政务,2011(12):37-42.

[5]李晶.“棱镜”折射下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及其战略思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37(4):48-52.

[6]惠志斌.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理论构建与实现路径[J].中国软科学,2012(5):22-27.

[7]黄?,周丽霞,蒲攀.基于AHP方法的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方案优化决策研究[J].现代情报.2015,35(3):77-81.

[8]王世伟.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交织特征及其政策路径选择[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5(6):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