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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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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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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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卫东.完善案例分类教学机制[J].高教学刊,2016(15):107+109.

[6]陈娟丽.成果为本教学模式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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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案例之所以被笔者选为刑事案例教学的特定试验田,是因为此类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质,在刑事法教学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优势。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可能引起制度变革,影响法治发展进程的典型个案。伴随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从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念斌死刑改判无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许霆ATM机取款案到杭州飙车案中引发的究竟该定何种罪名、判处刑罚轻重的争议;从药家鑫杀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带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等等,引发了笔者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的冲动。这些现实发生的鲜活案例极易激起同学们学习探讨的兴趣,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律科学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良好契机,同时,这些具有时代感的真实案例还具有模拟案例、编写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难以具备的综合性和延展性。

1.鲜活性与时效性

影响性诉讼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将其引入高校法学课堂,能够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学注入新鲜的血液。当下发生在现实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而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连一般社会成员都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有关法律实践,法科生怎会不跃跃欲试地加以探讨呢?并且,刑事影响性诉讼往往关乎生命、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等,更是牵动人们敏感神经的焦点。此时若将影响性诉讼案例运用至刑事法教学当中,必然能够极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寓教于乐,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此外,影响性诉讼案例往往还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也就是说,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反映时代特色。刑事影响性诉讼案例具有的时效性能够促使学生们更好地掌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更准确地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使自己能够运用的刑事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贴近时代。同时,历时性的纵向观察和思考还能促使法科学生更理性地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发展变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会的动态变迁。

2.复合性与延展性

影响性诉讼具有真实性、影响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个案,其发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问题往往复杂而非单一。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案例更具有复合性,可以运用于其中加以解释和分析的法律理论、制度、观念等通常不止某个侧面,针对此类案例人们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可能贯穿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各论的具体罪刑,可能兼具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可能需要对事实和规范分别作出评析。正因为影响性诉讼的复合性、综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要对之加以适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响性诉讼案例中的某个或某些侧面作为教学重点,穿插进某一部门法的课堂,也可以在学生已经完成先修课程的情况下让其就整个案例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将某个影响性诉讼案例与其他相关个案加以链接,对比案与案之间的类似或差别,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等。这些都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作为教学案例所具有的较好的伸缩性和延展性。对于教师如何选择运用于教学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建立影响性诉讼教学案例库,经过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经验。一方面,可以参照官方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对此,至今年年初,我国正式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好届满十周年,在中国案例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上,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案例都可以公开查询到。此外,其他一些机构也有类似的评选可以作为参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评选的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等。同时,还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权威指导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批指导性案例,作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就为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极好的材料来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例的选择要为刑事法教学服务,这就要求教师加以甄别并各自根据特定的教学过程加以设计。首先,教师要把握其选取的案例不能是仅仅具备社会影响力、夺人眼球的新闻式案例,真正的影响性诉讼在具有影响性的同时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论研究价值。如果仅仅因为案件情节的离奇、当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纯粹被各种媒体炒作而成的所谓大案名案是不适宜作为教学案例的。其次,教师还应注意案例的选择和匹配,即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和学生的已有知识、课堂规模等状况选择和使用恰当的影响性诉讼案例。

二、刑事法教学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意义

1.是新时期法学教育目标和指向的必然要求

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不仅对于多项教学效果的直接达成具有重要意义,更和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长远目标和指向相关联。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国各部门各领域都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也就是说新时期的法学教育既要使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也要培养有创新能力、跨学科、宽基础的复合型能手。可见,法学教育要实现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一体化。从近年来法科生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去向来看,一方面法学专业“就业难”主要体现为供需结构性失衡,毕业生在校学习的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如今法律人职业环境也愈加多元化,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组织、新闻媒体、NGO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这些新形势要求法学教学必须转变思路、创新方法,以培养集知识、能力、道德于一身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必须认识到在让学生掌握关于犯罪、刑罚等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使其和学生日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注重锻炼加强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鼓励引导学生就刑事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等各方面提出科学合理有见地的质疑和反思,为将来成为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做准备。在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之外,教师还应注意学生法律伦理以及人文素质的培养,例如传播和教育宽严相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尊重生命等刑事法理念。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法教学中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能够推动师生间和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使教和学的过程成为多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根据刑事法学科主要课程(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更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造性才华和活跃的思维。传统的课堂教学因缺乏学生参与,容易使教学氛围枯燥呆板,甚至出现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在座位上神游四方的现象。没有调动学生自主性的知识不可能被其真正消化吸收,只有当其主动参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过程,对其自身脑细胞产生足够刺激,才能实现学习的内化过程。而分析和探讨影响性诉讼案例的教学方式恰恰为学生提供了足够的参与机会,鼓励学生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敢想、敢问、敢说,激发每个学生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和独特的个性。这种体现学生参与的教学过程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建立师生间平等欢快的人际关系,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学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实现教学相长。另一方面,学生之间也能在交流中发挥集体智慧,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其中有相同观点的同学可能在论据上相互补充,或者持不同意见者相互辩驳和修正。笔者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实践中也切身体会到,与单纯理论教学过程相比,学生的兴趣更浓厚,不同类别学生的注意力和参与度都有很大提高。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掘,一些以往课堂表现和卷面成绩一般的同学在案例评析和论辩中能够脱颖而出,发言相当精彩。因此,这一教学模式可以展示不同学生的优势、提升各种学生的自信,普遍强化其学习动机和效果。

3.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良性互动

对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专业角度的分析,需要学生以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为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是先后关系,不学无以致用。一个有着扎实理论知识基础的学生往往在案例分析时不至于过分偏离专业思路或出现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相反,如果理论基础不牢,则可能会缠绕于案例事实的细枝末节之中甚至错失判断的方向。虽然实践应用要以理论学习为基础,另一方面,实践应用也能反过来推动理论学习的深入。教师以案释法、学生以案明法,影响性诉讼案例更是以其鲜活性和综合性而成为更生动、更高层次的实践应用形式。要做到对影响性诉讼案例全面科学、合法合理的分析,必须对理论知识进行加工,目光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这是对理论学习的进一步升华。同时,已有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中可以并且需要应用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有限,而综合复杂案例可能占用较多时间,因此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只能是局部的和片段式的。而对于典型的法学实践课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则大有用武之地。一方面,这是因为实践课教学的重点即在于知识的运用,让学生充分参与复杂案件的分析有大量的时间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实践课教学面临的一些实际局限。例如,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真正参与实践应用的机会相对有限,因为对于挂靠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下的法律诊所所接收的真实案件,学生更多的仅是起辅助作用,并且需要主要人和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更何况现实中还存在提供诊所服务的学生数量有限,进行的“诊断”效力有限、难以考察其正确性,当事人事案处理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冲突等问题。因此,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以同样是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带动学生的常态化参与,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在刑事法教学中的应用路径

首先,教师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例如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探索:一是分组讨论法。在选取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和准备,在课堂上将学生按4—6人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随机或轮流抽取1名代表进行发言。每组代表发言后,其他同学可以补充也可以提出不同观点。最后,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由教师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和评析。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课前的准备要充分,例如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告知学生案例主题,分配好组员,明确分工,这样才能控制讨论的进度和效果。二是辩论式学习法。对某一案件中有关问题持相对观点的同学或模拟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在论辩的过程中明法晰理。这个过程也需要教师有极为熟练的教学能力,控制辩论的进程,把握教学的方向。学生之间在就特定案例展开辩论的过程中,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假设、类比、反问等不同辩驳方式,从而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这种方法可以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学生在角色扮演的同时充分参与理论应用过程。三是论文研究法。影响性诉讼案例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值得应用,在学生学期论文、毕业论文等的写作指导中也很有运用价值。结合热点案例分析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论文不仅生动而新颖,并且能够很好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社会观察能力。在对相关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剖析的论文写作与指导过程中,学生和指导老师的相互交流能够一对一地贯彻此种案例教学模式。四是讲座拓展法。对于新近发生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即时举办专门的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可以运用多媒体视频资料,更为直观地展现案件原貌,也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走进校园,使学生能够直接接触司法第一线的信息和动态,为学生就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答疑解惑,使教学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此外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就影响性诉讼案例准备讲稿、演示稿等并上台进行讲演和展示。其次,对于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应用的不同形式,都要做好相关存档,形成案例分析报告、讨论稿、辩论记录、论文和讲座录音稿等书面材料或者用音频视频资料加以固定,以便为进一步规范化教学积累经验,同时相关文档可以为学生考评和教学评估提供依据。

四、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应用的配套机制

1.教学主体自身的提升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对于教与学的主体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更多地以学生为中心,学生需要主动分析案例材料、寻找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和相关推理,在认真听讲的同时还要积极动脑、动手、动嘴。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需要学生拥有良好的学风和精神面貌。例如,学生需要有主动搜集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不能封闭自我,更不能满足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状态,而是应当关心重大事件和实际法律问题。又如,学生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准备,在课上认真倾听和积极回应其他同学的观点,而不能仅仅消极地复制自己查询到的已有论点作为敷衍。此外,此种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自我表达的良好机会,学生应当把握机会而不应害羞胆怯。其次,教师也应在避免唱独角戏、讲“一言堂”的同时充分发挥引导和控制教学过程的作用。例如,教师要善于通过直接干预或表情、肢体语言,鼓励支持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同时,应当根据案例提出启发性的问题,有效控制讨论的方向和进程,把握好教学要点的选择与连接并画龙点睛地加以点评和总结。在教学准备过程中,教师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例如筛选和更新教学案例库,全面搜集和加工处理案例相关信息等。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还需要注重刑事法专业知识的系统运用,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课程有机联系起来,再现刑事案件在实际中的真实运行,引导学生进行刑事一体化的思考。此外,教师应当尽可能地从事和参与司法实务,获得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时便能够更加自如,也更加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2.教学环境和手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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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首先,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很多教师直接从这个大学到那个大学,没有实际进行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法律操作,举的案例都是从书本到课堂,很不生动;其次,教师教学没有针对性。很多教师不管下面坐的是那个专业的学生,教学往往采用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忽视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最后,教师教学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出现很多新型案件,但很多教师还是使用老案例旧思路教学,不进行前沿理论的研究。

2.2学生的问题

首先,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不足,经济法是平台课或专业基础课,不是经管类专业主干课程,很多学生没有考虑为什么学经济法?学到了什么经济法知识?更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律问题?其次,经管类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经济法的没有兴趣,没有兴趣怎么学好经济法?最后,经管类专业学生草率应付经济法考试,学生为了通过考试,使用要求老师考前划重点或者作弊等方式来应付考试。

2.3教材的问题

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教材是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具有静态性。但是经济法顺应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发展进程的,经济生活也是日新月异,不断会产生新问题、新案例,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经济法教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本落后的教材,怎么给学生使用和老师教学?

2.4课时的问题

由于经济法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不是专业主干课,很多学校往往只开设32学时到40学时,导致很多内容没有时间讲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么短的教学时间,理解法律条文都存在很大难度,更不谈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没有足够的学时,怎么学好经济法课程?

3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针对教师的问题

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比如每5年去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至少6个月或者每到寒假暑假去上述单位挂职学习。在那里可以得到大律师、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指导,可以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界同事,可以接触真实而鲜活的法律案件,可以让自己的法学专业得到发挥的空间和境界的提升。其次,要求教师制作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比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同计划,不同教案。比如工商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就要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合同法;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税法、会计法和票据法;金融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金融法等。最后,要求教师教学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和内容,不断发表法学论文。在课堂授课的教学方法中,把自己论文中或别人论文中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以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真实的活动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或选择网上有目的性、时效性的热点事件为题材,老师总结争议焦点,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式”的对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3.2针对学生的问题

首先,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从法律案例讲解中强调经济法对每个人的意义。比如于润龙案前后经历13年,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于润龙案说明人治的时代,个人生命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剥夺,个人财产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侵占。中国只有走法治,个人生命和财产才能得到保障。说明经济法很重要。其次,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比如可以进行法律顾问式教学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法律顾问教学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经营中的法律困惑,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原告的法律顾问,被告、被告的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对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改革成绩评定标准。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热点问题讨论题,法律顾问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参考依据。期末考试一律闭卷考试,考前不准划重点,严查作弊,倒逼学生学习经济法,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3.3针对教材的问题

可以用电子教材和纸质教材结合方式解决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电子教材是指数字化、交互功能的智能化将教材内容以科学直观的视、音、图、文展现出来的通过电子介质阅读的课本。电子教材形式多样,比如PPT,WORD文档。教师定期发放PPT,WORD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电子教材上的案例和最新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电子教材可以弥补纸质教材滞后性的缺陷,可以加入书签、笔记和标注等功能,更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为传统教材模式向现代网络化教材转变提供了好的模式。

3.4针对课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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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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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我这里所说的法律史,确切地讲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关于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法律思想等发展特点的板块式概述,也不是一种全面的法律史解读,而是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历史纵向发展线索的梳理,如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普通法———德国民法(BGB)以及现在的历史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誉为“法律胚胎学”,其研究的动力在于为现行法解释提供历史线索,为现行立法的构建提供历史证据。法律史主要不关注当下的法律问题,它是解构的学问,虽然其为当下服务,但其梳理过程本身对法律制度发展流变过程的完整展示(再现)才是其最终归属。还历史于本来面目,具体制度的解构及其功过得失析出,都使其与历史研究本质无异。法律史并不对当下的法律问题直接发表对策性意见。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

司法参与者必须掌握良好的法解释能力,方能科学裁判。法学院的教学主要的任务在于法解释的传授与演练。共同的法解释技术掌握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基础和对话的平台。专门的法解释技术使得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大众感觉并不宜成为裁判依据,司法应在这项技术的基础上保持独立。正是因为这样,耶林在《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篇著名的文章结尾写道:“如果要将我已经说过的事情,做一个总结,那么可以这么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释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的阐释。”[2]Rechtsdogmatik、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是指从同类的众多有既判力的判决(判例)中总结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则或裁判标准,精心类型化、体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接近性的实践规则,然后再应用于实践。法释义学的结果是形成体系的规则群,法释义学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果学者仅仅解释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种结论,或者从历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种结论,那仅仅是Auslegung(学说),没有案例基础的学说或者解释不是法释义学,不是以实践为目的的学说或解释也不是法释义学。在德国民法中,典型的法释义学结果比如关于§242BGB诚实信用、§134BGB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行为、§138BGB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等等类型化的总结,这些可以从权威学者的教科书及法典评释书(Kommentar)中找到。法释义学结论的得出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二者的关系某种层面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方法与结果的关系。当然,法释义学的结果不是法解释学的唯一目的。

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与关系是什么?

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这一点萨维尼早就指出。法律史对于法之续造具有重要意义。法释义学的对象是现行有效的法及其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其最主要的关注对象。诚然,法解释学是法律职业者的必备知识,也是其主要知识;法释义学是学者的主要任务,只有依靠法解释的各种方法来不断总结实践发展出更加细化、具体和可接近性的法释义学,法律条文才能保持的相对的稳定性和开阔型,法律成长才变得可能,法律的生命力才得以实现。但是法律史仍然无法忽略。诚然,在现代学术评价体系下及学术积累不断厚实的现实中,特别是囿于学术论文的篇幅限制,我们已经无法在一篇学术论文中对该论文所要研究的制度进行从罗马法以来的梳理,而且这也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一任务应该交给法律史来完成,专门的制度史研究成果应该得到鼓励,因为它可以为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形成提供基础。常常可以见到的学术论文对历史似乎梳理比较清楚,但却对当下的问题或者文章要解决的问题寥寥数语,无法深入,史料与现实没有形成有效论证。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有必要重申法律史研究的必要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继受法国家。

法解释的擅长者不必强调法律史研究者不顾中国国情,没有中国问题意识,而视其为远离现实的“阳春白雪”。因为法律史研究的虽是外国的法律史,但也是中国现代法制赖以建立的法律史,也是中国的法律史,是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及其原理、原则和观念具有一定的普世性。过度的强调“本土资源”无异夜郎自大,法学知识是普世性与地方性的统一。同样,法律史研究者也没有必要强调法解释者只是单纯的“奇技淫巧”,讥讽其过于忽视历史而没有深度。法律史研究者也不必要认为对策性研究不是学术、不是学问,因为生活在当下的人们需要对策性研究,毕竟当事人正在等待判决结果,法律审议机关正在等待科学的立法草案出台。法律是学,也是术。#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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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设置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是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安排应该在专业课程讲授之前进行。但是,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在法律基础、经济法、专业知识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课程设置方面,按照知识学习逻辑,学生应该首先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例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概念的学习,法律基础的学习应该在经济法学习之前进行。但是,在实际的高校教学中,《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和经济法的开设时间是在同一个学期,一般是大一下学期。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内容的侧重点原本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实际教学中,不同的专业仍然使用同一本教材—《经济法概论》,使用同样的教案,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导致教学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并没有综合考虑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法律基础、经济学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协调性存在问题。法律基础教授的法律知识很有限,导致讲授法律基本知识的重担压在了经济法教学上,结果经济法教学内容所需讲的内容偏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

(三)教学评价不全面。

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价不仅能够检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评价和考试方法过于简单,仅仅依赖考试来评价学生和教师显然是不全面的。另外,在考核内容的选择上重理论轻技能,这种忽视学生综合技能培养的考核对于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是极不利的。

(四)理论与教学实践严重脱节。

在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教学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调控法及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法等五大部分,课时方面设置大部分在50到30多个学时之间。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往往以讲授式为主,受应试教育影响,教学偏重说理。其优点是可是帮助学生快速的建立完整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框架。但是这种教学模式也有其弊端,即忽视了教学的实践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与现实脱节,很难法律本身的价值及法律的合理性。在实践过程中,学生具体的司法纠纷时很难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严重脱节。很多人都知道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但是在最后在做到的时候却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在日后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对教学进行创新,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应用,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

二、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一)创新教学计划,使经济法与基础课衔接。

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可以为日后经济法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两者具有前后的继承性。因此可以将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放在法律基础课程之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间时间不能间隔太久。经济法与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课,后续开设经济类的专业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时不会感到吃力或者是无所适从。

(二)教学内容因专业不同而异。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涉及众多的法律条文和法规,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一介绍清楚每一个条文,这就要求在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针对不同专业有选择、有侧重的进行教学。例如:工商管理类的专业教学中要重点介绍市场主体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财会专业应将重点放在介绍财会、税收等法律上;农林经济管理类的专业应重点介绍自然资源管理法规。教师只有充分把握好学生的专业特点,在教学实践中探索,精心设计每一章节的内容,才能有的放矢的教好每一节课。

(三)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

以往传统的以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学生能力的要求标准。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应该注意改革教学和考核方法。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针对目前社会中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且撰写专题论文,章节内容学习之后布置思考问题或者是作业题,通过对论文和作业的完成情况来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通过过程性的评价不仅可以实时的让学生反馈学习结果,还有助于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另外,最后的考试教师可以采用多种考核方式,闭卷的方式以加强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记忆;论文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口试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思维敏捷性。

(四)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8

1.1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对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往往都离不开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有关学理解释,可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界定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相关专业知识,运用海洋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采用现代海洋调查分析仪器,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并对海洋环境损害范围、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所称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因污染海洋环境导致的海洋环境损害而进行的鉴定,对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的其他损害(如可能出现的人身损害、直接财产损害等)所进行的鉴定,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机构进行。

1.2特点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侵权案件,但相较一般侵权案件,其还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除个别大型突发污染事故在发生之时即被发现以外,多数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渐进性,且污染物可长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积物中。同时,由于污染物质是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或进入食物链而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这使得传统侵权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要求难以得到满足,且增加了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难度。此外,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多种污染因子的复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学转化,区分并判断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术上的难度。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水的流动而不断扩散并远距离输送,因此污染事故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存在空间上的距离,由此导致受害者可以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也使得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主体有了法理上的依据。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难度,也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鉴定证据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和污染的隐蔽性、间接性,对第一手污染证据的提取地点和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错过,则无法再收集到证据或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损害事实,此时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现场已经发生改变,因而会出现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第二,鉴定的专业性。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方一般无法做出判断,因此鉴定证据的采集、固定、检测必须由专业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内按照特定规程完成。提交司法过程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专业技术背景,而且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第三,鉴定结果存在科学上的限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查找并确定污染源、确定损害范围及程度、进行损害价值评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现有科学发展水平、仪器设备条件和海洋污染损害事件的复杂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价值评估等方面,尚无完备的损害界定与量化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得海洋污染损害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都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中,不同专家对相同问题会存在意见分歧。

1.3应用

由于海洋污染损害情况复杂,在对污染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认定时,对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对单个项目进行鉴定,如溢油污染中对溢油源所进行的油指纹鉴定,也有对整个污染事件的系统鉴定与评估。从全球性、区域性和各国关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立法来看,海洋环境污染可以根据污染物质种类划分为油类污染、油类以外化学物质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油类污染,本文即以油类污染为例简述鉴定在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应用。

1.3.1污染源诊断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确定责任者是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某些大型污染事故中,责任者明晰且未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污染事故责任者的判断较为简单,如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及2013年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所导致的溢油事故等。但在多数海洋溢油污染事故中,尤其是移动溢油源的污染事故,如2006年长岛溢油污染事件,对污染源的追查诊断是关键的一环。污染源诊断可通过溢油鉴别、遥感、溢油漂移数值模拟等技术等进行。目前我国已通过建设较为完备的油指纹库和溢油鉴别技术体系、溢油数值模拟技术体系等,有效实现对油指纹的分析、检索、鉴别和数值模拟溯源,在无主溢油溯源及溢油鉴定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污染源诊断还包括溢油量、扩散区域及油的物理归宿确定等,在一些复杂的溢油事故中,需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相互结合进行确定。

1.3.2影响范围、损害对象、污染程度确定

溢油对海洋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环境容量损害、生境损害、生物种群损害,其表现为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岸滩环境、海洋生物等受到损害。其中,环境容量损害表现为海水可容纳石油类物质剩余容量损失,生境损害表现为岸滩和沉积物损害;生物种群损害表现为受损生态位的生物损害以及数量减少。以海水为例,以现场调查和历史调查资料为基础,全面、详细地分析溢油事故前、后的水质状况,将海面油污(油膜)监测数据及石油类监测数据与背景值进行对比,分析对海水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并结合数值模拟、遥感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海水石油类浓度显著高于背景值的范围,为溢油影响范围。海水环境的受损程度根据影响范围和海水污染物基本恢复至背景值的持续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

1.3.3污染损害价值评估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关键点在于对污染损害所导致损失的价值评估。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在污染损害价值评估方面仅规定了原则性的标准,即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除直接损失外,赔偿的范围限于已经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恢复措施的合理费用。直接损失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环境损害评估费应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等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没有量化的标准,海洋环境损害的评估较为复杂,实践中对于恢复措施及合理费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2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2012年之前,作为证据类型的司法鉴定是以“鉴定结论”的形式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鉴定意见”取代了“鉴定结论”。毋庸置疑,上述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变动显然不仅是简单的两字之差,而是意味着,即便是鉴定人利用科学手段经过严格程序所做出的判断,在法官认证采信之前,也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因此,作为海洋环境损害案件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其证据效力的分析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证据的两大特性也应为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所具备,前者是判断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符合形式要件,且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适格性;后者则是裁定这样一份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1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作为任何一种证据能够被用于案件审理的门槛,其表明了鉴定意见能够用于司法证明的能力或资格,是其得到采信的前提。在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需要涵括鉴定主体的适格性、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内容的关联性、样品来源的合法性等要素。

2.1.1鉴定主体的适格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在所属鉴定人工作水平与能力、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仪器设备投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在我国从事该领域鉴定的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专门从事该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如中国海洋大学出资设立的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等,这类机构以从事相关鉴定活动为主业。另一类是可以胜任相应鉴定业务、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但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鉴定机构,以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科研院所等为主,如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经青岛市海事法院对其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后,被列为该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由于专业实力较强,且已通过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部分还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海事法院在诉讼中遇到有关需要鉴定的事项时,经常委托这些机构进行鉴定。上述两类鉴定机构都属于适格的鉴定主体。随着司法鉴定在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作用的日益重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出现了对海洋环境监测单位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质疑,认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违背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但显而易见的是,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每个公民可谓都与案件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不能因此否认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中立性。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且在海洋环境监测领域具有显著地专业优势,熟悉海洋环境状况,在污染发生后,能够较为准确地做出预判。当然,在对预防和清污费用、调查评估费用进行计算时,若责任方存在异议,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2.1.2鉴定的实体要件

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实体要件可以概括为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及关联性、鉴定意见的事实性等。首先,鉴定意见是因为法官缺乏专门性知识而引入司法程序的,其目的在于以其科学的判断帮助法官认识案件事实。倘若该事实问题能够通过逻辑推理或正常经验进行判断,则就不具有鉴定的必要性。譬如在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中,在某些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直接通过装载油量、轮机日志中记载的耗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出溢油量范围,而不需要再根据监测数据和《波恩协议》估算方法对溢油量进行鉴定。诚然在每一起案件中,对鉴定必要性的判断都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的内容必须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具有关联性,即需要鉴定的问题为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所需。同时,鉴定内容还须具有客观性,因为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据以鉴定的样品是客观的,而监测、检验、实验、观察的对象也是客观的。鉴定过程中必然有主观活动的参与,但主观判断不能代替客观事实,如在海洋溢油污染案件中,对油膜漂移扩散的数值模拟结果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判断污染范围的证据。第三,鉴定意见只是对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科学判断,而不涉及法律评价,不能代替法官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例如,在油指纹鉴定中,鉴定意见只对检测的油样负责,因而结论只能用“××油污样品与××油指纹基本一致”等表述,而不能下判断“××为污染事故责任者”。

2.1.3鉴定的程序要件

鉴定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回避程序及出庭质证程序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海事法院决定或委托两种方式。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事项中的要求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由于调查取样及鉴定成本较高,重大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启动程序时常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即委托人为具有法定职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同时,鉴定意见须经质证程序才能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除非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否则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质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

2.1.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应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具有证据能力。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

2.2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指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证明力包括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强弱两个方面。

2.2.1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过程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及是否构成证据链决定了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鉴定过程的规范性是衡量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重要标准,贯穿从样品的采集、储运、保存、实验室样品处理、分析、数据处理及记录、综合鉴定等的全过程,操作过程及仪器设备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应当遵循《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相关标准。未按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又没有合理抗辩理由的,则可以否定其证明力。鉴定方法的可靠性也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由于鉴定方法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在尚存争议的许多领域很难直接作出判断,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法学界也出现了判断标准的演进过程。“普遍接受标准”(generalacceptancestandard)曾经是许多国家在判断鉴定方法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按照这种标准,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必须已经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学科划分错综复杂,在某些领域内,人们对一些新的理论方法往往众说纷纭,而在某些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中,一些理论和方法又鲜为人知,致使该标准至今已很难满足实践需要。有的学者继而提出了“实质性证明标准”(substantialevidencestandard),按照这种标准,一种新的理论或方法只要得到实质性证明即可采用。证明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也可以是来源可靠的实例。但该标准也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因为找到能够证明或反对某种观点的论文或实例并非难事。笔者认为,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鉴定的技术方法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若无国家标准再行选择海洋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其次,在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应存在可控制的操作标准,并按照该标准进行;第三,利用该技术方法得出的结果存在可验证性,以往运用该方法得出的结论未出现已知或潜在的错误;最后,该方法已被同行评估认可并公开出版过。鉴定结果构成证据链也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首先,在污染事件发生后,鉴定意见并不是唯一的证据,还可能存在大量其他的证据,因此鉴定意见应与全案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彼此不存在矛盾,能够相互印证。其次,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涉及的鉴定内容和项目较为复杂,鉴定意见本身各项鉴定数据及结果之间应具有内在逻辑,彼此不存在矛盾,如溢油量与影响范围之间应能够前后一致,彼此印证。

2.2.2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在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涉及样品的代表性、鉴定方法的权威性及鉴定结论的充分性3个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力强弱的判断主要由法官自由心证来进行,同时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同一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可能强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鉴定样品是鉴定的基础性要件,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有着重要影响。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样品采集站位能够根据污染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及动力场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设置,具有代表性,同时合理设置对照点,在项目、频率等方面能反映调查海域的污染状况。同时,样品的数量和质量应具有可靠性,数量应在考虑经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丰富,以消除偶然性、特殊性等因素,在采样和储运过程中应注意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免受沾污。所有采集的样品应至少有两位采样人签名,并详细记录样品信息。若样品非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采集,则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仅对来样负责”。涉及多个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弱的比较时常涉及对鉴定方法权威性的判断。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在理论上得到领域内多数专业人士认可,且经受多次实践检验的鉴定方法相对而言具有更强的权威性,运用权威方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中所得结论的充分性主要涉及的结论的论证过程是否做到充分合理、逻辑严谨。鉴定样品及相关记录应真实、完整、充分,因果关系推理应合理有效。鉴定意见应对所需鉴定的各项事由逐一做出明确回答,能用通俗准确的文字概括性地反映得出结论的过程,对调查、分析、鉴别、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进行阐述和释明。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