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保费征缴模式改革社保费征缴模式

谈社保费征缴模式改革社保费征缴模式

为提高征缴效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近年来改革运行成果看,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提高了征缴率。由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促进社保费征缴,从部分省市公布的数字来看,征缴率超过90%。二是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管理模式,保证基金安全运转。三是充实了社保基金。由于征缴率提高,社保基金结余相对增加,对减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强社保基金支付能力,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作为改革举措,必然受传统体制、固化习惯等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真审视改革中的不足

1-数据不共享,信息不便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环节多、手续繁琐,通过税务到银行,银行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到社保专户,最后社保机构记录到个人账户。因工作衔接不到位,各部门之间票据传递滞后,对账难,错票、漏票、串户等现象十分普遍,影响正常经办业务效率。一是增加了办事程序。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为实现征收便捷化、信息化,税务部门开发建立征缴系统。看似实现信息化,实际上增加了办事程序。以单位新招一名员工为例:员工需要在就业系统中做就业备案(就业中心登记每年新增就业人数统计),然后在社保系统中增员,核实缴费数据,再后在医保系统中增员,最后在税务征缴系统中申报缴纳社保费。此系统增加了社保基金缴纳的工作量,延长了缴纳时间。二是生成记账信息慢。税务收费后,企业或职工缴费信息要在3-5个工作日后,社保系统才能生成记账信息,显示缴费记录,不能同期显示,影响下一步社保业务办理。特别是有些退休职工,只补足基数差,缴费之后不能及时记账,给企业或职工带来不便。三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开户信息传递不及时。企业在社保系统开设缴费账户后,已经维护移交税务信息,但是税务系统不显示开户信息,企业无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需要在社保系统完成业务处理功能后重新维护移交,才能从税务系统中查询到企业开户信息。其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传递不及时。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手机缴纳社保费后,税务征收系统不能及时生成缴费记录,(委托银行代缴的人员)有可能通过银行进行重复扣费。再次,减员信息传递不及时。存量灵活就业人员减员时,税务社保信息不能同步终止,如灵活就业人员已经退休或转业,不再需要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而缴费系统显示缴费身份依旧为灵活就业人员。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容易出现重复扣费现象。重复扣费后,需要逐一核实相关信息再办理退费,增加工作量。

2-征收权与处罚权未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收,税务部门属于“代收”部门,对拖欠缴纳职工社保行为,没有行政执法权,难以发挥依法征费作用。对逾期不缴纳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备缴纳能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拒不缴纳的责任人惩戒方式有限。《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以上三条规定,对拖欠缴纳职工社保行为,人社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缺少采取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究竟是通过人社部门采取行政措施,还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导致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3-征收权与核定权未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在社保费征缴上采用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工作模式,即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税务部门随即建立缴费关系,用人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社保费的核定权和征收权未实现无缝对接,群众办事需要多次往返两个部门。

二、加快完善改革长效机制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重大改革决策,是社保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如何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该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赋予税务机关完整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明确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于不缴纳或拖欠社保费的参保企业和单位,采取和税收管理相同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刚性和征收效率,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提高社会整体参保率。

2-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比对、日常协作流程、多方对账机制、问题反馈通道等方面工作,深入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通过提高数据交换率,完善异常信息甄别处理机制,实现社保、财政、税务三方数据实时对账。税务征收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复缴纳社保费申请退还的,应依照退税相应程序办理,推动征费业务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3-理清工作职责,建立联席机制。应建立由政府牵头,社保、财政、税务、银行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保证部门间高效衔接,及时传递社保征收政策,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商讨解决征收难题,对改进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和邮局管发放的工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

4-完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机制。要建立经办机构经常性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在保证征收率前提下,有步骤地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收益,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等运营方式,不盲目追求高收益,以提高投资回报率,获得稳定长期收益为目的。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社保基金增值,减轻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压力,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

作者:王瑶 王克焕 单位:招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