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下和谐新农村建设探析

民法典保障下和谐新农村建设探析

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必须法治先行。只有在科学的机制制度保障下,才能强化人们创建和谐的意识,只有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才能适应新农村发展的需要,才能保证新农村和谐、稳定、良性发展。可以说,民法典的颁行正当其时,为和谐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基础。

要进一步彰显民法典重要立法目的,积极倡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引领农村新风尚建设,形成新农村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邻里和睦、充满活力的社会风尚;加强农村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模范家庭、模范个人的榜样示范效应,引导农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重视对农村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全面认识农村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之与法治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要加强农村立法。不能回避的是,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农村基层民主立法上,保障农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规定仍有待完善。在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上,新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新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过程中,要合理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而这些都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法律约束。

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村居民的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一些政策的城市偏向,该宪法原则在农村地区落实不够,农民的许多平等发展机会难以得到真正保障,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医疗和社会保障权利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落实有了巨大的转变与改进,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城乡差距。当前要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必须把“还权于农”置于头等重要的位置,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全面改革,涉及到行政体制与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依靠法治的手段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新农村创建氛围。

要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更好地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保农民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十六大等会议有关文件提出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巴彦淖尔在此方面也出台实施了具体办法。但在选举实践方面由于历史传统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因素,导致还存在遵守程序不到位、参与选举积极性不高、民主议政懈怠等问题。农村人口文盲半文盲还占一定比例,客观制约了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再者,随着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知识水平和各方面能力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要,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近年来通过考试遴选大学生村官机制还需更务实的推广实施。

要加强农资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近年来广大农民热切期待通过科学的种植方法及蕴含科技成果的高附加值农资产品丰产增收,但是推销假种子假农药坑农情况在一些农村并不鲜见,因此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情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创建。今后还要在强化广大农民防范意识的同时,通过行政管理及司法、执法体制采取举措,加强农资产品渠道服务及管理,切实防范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行为,消除在农资产品来源渠道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利用好民法典惩戒手段,最大化保障农民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要积极满足农村基层司法需求。近年来,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及农民经营自主权被侵犯等事例屡见不鲜。现有资料表明,因征地引起的纠纷占农村纠纷的首位,成为影响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主要因素。为此,有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农村实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法力度。还应当重视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的积极作用,加大农村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村民间和解。

实务工作中唯有通过将民法典精神内涵与新农村建设积极融会贯通,引导农村群体树立起法治观念,规范农村各类型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才能够真正发挥民法典在新农村建设中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健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才能够更加有力地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康民德 单位:内蒙古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