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内涵的诚信分析

民法内涵的诚信分析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将道德调控与法律要求融为一体,兼备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双重作用。“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对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目的就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关于“诚信”的内涵分析   对于“诚信”这一语词的内涵,可以从传统内涵、现代含义、法律语境中的意义这三方面去分析探究。   1.传统文化中“诚信”的内涵分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者即“信”,“信”求于人“,诚”本于天。诚信合一,实为本我一统,天人合一。《礼记•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意思是一个人要做到不欺骗他人,就必须要做到不欺骗自己,使自己保持老老实实而不弄虚作假的心理状态是做到不欺骗他人的前提,因只有真诚的心,方可形之于外。   2.法律层面上“诚信”的内涵分析。在法律层面上“,诚信”已不再只是简单的为人之道的一种“内在道德”,而是一种外在的法律制度,一种因其意思表示所引发的应然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一方面将个人道德修养中的诚实、信用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实现道德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中添加道德情素,以增加法律规范的应变性。诚实信用原则实现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在民事活动中最本质的要求是“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之一,以克服在实际运用法律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不确定、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二、诚信原则法律化的理由   1.诚信原则法律化是道德法律化的内在要求。诚信原则法律化本质上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普适意义上的道德,即为社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如不偷盗、不杀人等社会得以正常运行所必需的那些道德;第二个层次是以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优化人的自身修养为指向的道德,这种道德不一定必须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但是,它在促进社会进步、提升社会文明度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一个层次的道德是社会赖以存续、得以运行的必要前提,因而,这部分道德必须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得以推行。也就是说,普适意义上的道德必须上升为法律约束的层次,以发挥其真正效力。在小农经济时代,甚至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里,由于社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诚信原则在那里的必要性是不突出的。然而在一个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市场交易活动日趋频繁的社会中,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就日渐凸显出来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竞争的影响与冲击,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仿制假冒,背信毁约,弄虚作假等违背中国传统“诚信”道德和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精神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近年以来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种种另人震惊、另人义愤填膺的事件,无不说明了在经济活动中那种以金钱追求为唯一目的所造成的道德伦理的丧失。这种商业道德感的缺失,如果不加以扭转、控制,造成的结果不仅仅是商业领域中欺骗、欺诈、黑心等现象的发生,还会延及整个社会心态的扭曲,冲跨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结构,最终甚至会造成民族精神的沦丧。有人认为,在当代中国,全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广泛的成信危机,这话一点也不假。所以,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但市场经济监管体制又相对落后的今天,中国急需诚信资源和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将社会基本道德的践履提升到法律约束的高度,借助国家意志的力量来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诚信”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要求诚信原则法律化。在法律的具体运用过程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意义上是必须的,其目的在于使法律成为针对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的最普遍的方式之一,从而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其理由是,任何明确化、具体化的规定都不可能将社会中所有的问题都予以涉及,故对明确化、具体化的规定之外的问题的调整必将依靠法官的主观理解上,如果某些应当得到法律调整的问题,在实际上却因为缺乏具体性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之外,那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悲哀。     三、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实现路径探讨   1.加强“诚信”原则制度化建设加快“诚信”原则的制度化、法制化工作,使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有法可依,有意可循。不能也不应仍然只以“诚信原则”这一道德上的模糊语词囫囵吞枣地“移植”到法条中来,我们必须为之寻求一个可供操作的法律语词,建立可以实施和操作的规范程式,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实现“诚信”法律化,以求尽量避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因词义笼统模糊而造成可能的混乱与随意性。这个法律语词就是“约因制度”,它才是诚信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的实现程式和制度保证。   2.强化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决定因素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为有效地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施,可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机制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的配置,有效地遏制法官司法审判权的滥用与膨胀。首先,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在司法过程中。   3.提高法官的自身修养。诚实信用原则得以适用的关键,在于法官对权力的理性运用,而保证法官理性使用权力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品德素质。法官做出的最终结果,实际上是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品德素质在思想上斗争的结果。#p#分页标题#e#   4.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与全社会层面上的诚信道德观是互为加强的,没有全民道德上的诚信观,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就会失去其约束力量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民法上的诚信原则,道德诚信观在利益诱惑面前就会失去支撑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活动中自觉做到不欺、不诈、不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