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识范例

民法意识

民法意识范文1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律;教育;大学生

不断培育合格公民,才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大学生群体作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对他们进行公民意识培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息息相关,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关键在于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办好各高校法律基础教学活动。

一、公民意识培育的含义

对于“公民意识”概念,学者们理解各不相同。梅萍认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又称为公民意识”,这里的主体意识,一是指对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意识,二是指公民既是认识、改造、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魏健馨主张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力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张友渔认为,“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主人翁意识”。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1]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培育,简单来说就是对公民开展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意识培养,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基本内涵是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身份认同,对公民与国家及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遵守,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的了解。本文主要论述公民意识培育视域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为媒介对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什么是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养人们维护、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为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2]也就是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多数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但是从近几年的法律教育结果来看,就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而言,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没有将专业的法律教育与大众化的法律教育区分开。目前的法律教育走向偏向于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从概念上说,这种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属于法律教育的范畴;但与法律教育在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职业教育,主要是对高学历人才进行专业化教育,目的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后者是一种国民教育,是一种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目的培养使社会成员掌握普遍的基础法律知识。国民素质教育包含了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包含了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三、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关系

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存在密切关系。公民意识的内涵与法律教育的内容有关联性,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的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与公民意识的内涵息息相关。社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民意识的内涵,而法律是一种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法的实体;因此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的部分内涵,公民行使、维护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公民意识养成的过程与体现。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产物和法一并被马克思视为社会存在,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法是这样定义的:“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简单来说,法就是世界上一切关系的总和,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现象。马克思将法置于社会系统中观察,认为法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现象。就上述正确理论体现,法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并非精神。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法与法律,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是表现法的一种实体法,是一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人类要生存,必须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为了抵御风险,人类在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组建家庭,繁育后代,逐渐形成了两种关系,一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自然关系,二是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两种关系共同孕育了一个人类默认的关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逐渐复杂,法律相应地发展为一个复杂的系统。[4]公民意识属于社会意识,是整个社会的直观反映。公民意识是对主体自身的社会地位的认知与认同,包括对与周围人的关系及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认知,可以说这是主体对自身社会关系也就是社会法的认知。另外,公民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实体的法律条文内容、道德文化影响,主观上反映了一种社会客观事实。正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样,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意识养成有决定性影响。

四、公民意识培育视域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过度强调公民政治义务到现在的重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大学生法律教育一直在发展,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国内法律教育研究一直落后于国际水平。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与形式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教育实践效果,阻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育。

1.法律基础教学内容边缘化

2005年3月9日,教育部和共同颁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学分为3分,课程内容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各高校对必修课一般安排了40个学时,与《“05”方案》之前的1学分大约折算为15—18个学时相比,法律基础的实际课时有所减少。另外,在教材的编写上,“法律基础”的内容大约占书本的三分之二,并且被安排在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后面,这就导致一些任课教师为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进行“删减”,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在任课教师的安排上,原先的思想道德修养的任课教师承担“两课”的教学任务,而原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律基础任课教师转向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这种分配方式偏向了专业教育,忽视了大众化基础教育,给了教师大众化法律教育不重要的心理暗示。教师的不重视会引起学生对法律内容学习的轻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效果。

2.传统的“约束教育”与“应试教育”

当下的法律教育仍然注重培养大学生对现行的实体法律内容进行掌握,侧重点在于法律不允许之事不可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相比之下,对于学生如何依法维权方面则缺少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用法”意识的培养。学校也多次强调遵守校规校纪;但是解决学生问题、优化学生学习环境效率却不如人意,这就使学生潜意识里认为规则只能是用来约束,而不能利用。不仅是学生,任何一个人意识里都对“法律禁止之事不可为”有清晰的认识,但是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却不甚明了,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性善论”“性恶论”都主张约束人的不好的一面,而将好的一面表现出来。这种传统的“约束教育”将学生看作会违法的坏人,强调违法之事不能做,忽视了教育学生“用法”,会导致学生惧怕法甚至是仇恨法,不能正确认识法律。另外,高校所用的教学方式,仍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中心,考核方式也是以笔试为主,这就导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有的任课教师甚至在考前标出所谓考试“重点”,供学生死记硬背,学生并没有做到学以致用,抹杀了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这与教学目的背道而驰。

3.教育主体本身法律素养的欠缺

在《“05”方案》之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门课,任课教师大多都具有专业背景;《“05”方案》后,两门课合并为一门,这就使原来只承担教授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的教师,现在还需要教育学生法律基础,但是大多数思想道德修养的任教教师没有法律教育背景,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学校也没有给予相关的培训,存在一边自学一边授课的情况,甚至和学生一同课上“学习”。由于教师自身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教学也容易走向照本宣科的模式,使教学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教师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了解,就不能正确引导学生理解法,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反映了学校对于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关注不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五、解决措施

高校法律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认知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认知国家的基本法律;二是能力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判别是非;三是情感目标,激发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形成自我约束。[5]达到这三个目标,需要具有法律背景且品质高尚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还需要配合实践教学模式。

1.建设一支具有高法律素养的教师队伍

在所有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中,教师作为直接知识授予人,是最关键的。教师自身的素养对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具有决定性作用。学生对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对自己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认知与自身的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息息相关;而学生本身的品质养成,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个人素养会在一举一动中显现出来,给予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需要一支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并且品质道德较为高尚的教师队伍。教师最有效的教学形式,不外乎言传身教。言传要传得准确,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加强对相关学科的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强化自身科研能力,以科研促教学。教材作为一个普及度广的教育性书籍,更新速度还跟不上新法律政策出台的速度,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便及时调整讲课知识内容;身教要教得端正,教师不仅要培养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还要塑造自己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加强教师自身素质建设除了教师本身努力之外,学校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给予教师教学资源和途径。当前国内各高校由于建设时间不同,得到的政府支持与社会支持不同,法律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法律学科建设经验的高校可以向经验丰富的老院校学习,以提升自身的法律教学水平。学校可以给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以期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能力,为教师的持续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丰富的资源。

2.创新实践教学,注重意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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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族原创动漫的意义与作用

(一)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动漫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文化是一个民族社会历史的人文积淀,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脱离它的文化土壤而孤立存在,中国动漫同样也是在中国特有的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与中国悠久的古老文化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因此中国动漫应该有自己的文化,而不应该成为外国动漫移植的乐园。中国应该用自己的经典动漫作品来不断丰富自己的动漫文化内容。只有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动漫作品才能真正打动国人的心,才能形成和扩大稳定的观众群,动漫才有市场。只有不断挖掘本民族的文化元素并融入动漫之中,创作出具有民族特色的动漫作品,才能丰富动漫文化内容,巩固和发展动漫市场。但是中国动漫作品缺乏鲜明的本民族特色,难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动漫文化。业内人士现在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做动漫的人很多,大都在模仿国外动漫,没有自己的风格,这样就很难形成中国派,就难以形成中国特色的动画品牌。然而,上世纪60年代末,以《小蝌蚪找妈妈》、《牧笛》等为代表的动画片,运用水墨表现人物、动植物和山水,展现出鲜明的中国风格,曾引起国际动漫界的瞩目,成为动画中的精品,被国内外观众所喜爱,这之后就很少见到国内动画精品了。中国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动画产业如何形成品牌再次被世界所认可,必须走民族风格动画之路。但让我们感到惭愧的是,中国动漫亦步亦趋地学步于日本、欧美动画而丧失了本民族的风格与特色,尤其是在内容叙事中逐渐远离了传统文化这一重要的文化源头,使得当前动漫内容与传统文化的融合问题日渐突出。只有民族文化融入才能使动漫文化的传播范围更加宽广,诸如《哪吒闹海》、《大闹天宫》等动画片受到国内外观众的喜爱和好评,无不是因为其打下深深的民族烙印。动漫在创作上都是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是动漫创作的根。

(二)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国内动漫做大做强的需要:世界动漫强国成功的例子,没有一个是脱离本国文化而做好的,无不打上本国文化的烙印,蕴涵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精神,形成独特的民族风格。日本动漫反映着大和民族唯美的人文内涵和隐忍的武士道精神。美国动漫反映美国人幽默自由,勇于冒险的个人英雄主义情怀。中国动漫曾经的辉煌也是在“走中国民族之路,敲喜剧风格之门”的口号下,坚持原创,坚持自己的风格下实现的,在世界动画影坛享有“中国学派”的美誉,如《大闹天宫》、《小蝌蚪找妈妈》、《牧笛》、《哪吒闹海》、《三个和尚》等动画作品无不具有中国民族文化特色,深深打上民族文化的烙印。正如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前院长路盛章先生所言“好的艺术创作必定是民族化、国际化、人性化三者高度统一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国家对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视与推动,我国原创动漫事业迎来了新的春天,涌现出了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秦时明月》、《魁拔之十万火急》、《梦回金沙城》等为代表的新生代原创佳作。民族精神和民族风格是各国动漫的独特魅力所在,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的动漫才能为本民族的观众喜闻乐见,同时才给其他民族带来美的享受。中国动漫的发展也必须立足于民族文化,以其独特和鲜活的民族文化精神为根本,以完善的产业化发展为依托,创作出具有民族风格的动漫作品,这样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不断地获得生长点,把动漫加大做强。

(三)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开拓国内市场的需要:发展我国动漫产业首先必须立足国内市场,以国内市场为基础,然后才能开拓国际市场。要牢牢占据国内市场,就必须对消费者心理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清楚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动漫作品,从而创作出消费者能接受和理解的、喜闻乐见的、有内涵的民族动漫作品。“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只有民族的,才是最符合我国动漫消费者的审美情趣、文化心理的,才是最容易被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的,才能稳固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动漫在创作上都是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是动漫创作的根,要实现中国原创动漫在世界动漫竞争格局中的成功突围,借力民族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选择。同时,只有发展民族动漫产业才能与外国动漫抗衡,如果没有好的动漫作品,国内就没有需求。动漫的基础是好的作品,在整个动漫产业中,动画片是龙头,是关键,只有出现大量符合市场需求的片子,才能带动整个国内动漫产业的繁荣。从国外动漫强国美、日、韩等的经验可以看出,他们的动漫产品始终突出其民族文化特征,以便观众理解和接受。中国动漫作品也必须融入中国文化和中国精神,这样才能迎合观众的文化趣味和社会心理,形成稳定的动漫消费群,这样才能开拓国内市场,将中华民族文化融入动漫产业的血肉之中。

(四)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做动漫就是在做文化,离开了文化,动漫就没有力量,离开民族文化就离开了它赖以生存的根,动漫就没有生命力。从美、日动漫在世界风靡,日本漫画在中、美、韩等国流行,无不深深打下本国文化的烙印。日本动漫具有民族风味,不但体现自己本国的民族特色,还经常从中国的传说故事中取材,让他们看了非常亲切。美国动漫英雄大多凭借智慧或者能力来挽救危局,无不体现其个人英雄主义特色。只有具备充分的民族文化特征,动漫才能传播久远,越是民族的,越会受到其他民族欣赏。只有大力发展民族原创动漫产品,只有具备充分的民族文化特征,动漫产业才能获得文化上的助力而日渐壮大,才能打开国际动漫市场。动漫产业要重视民族元素的充分利用,借用大众的熟知来赢得广泛的消费群,最终才能达到商业目的。从众多成功作品来看,打开世界之门的无一不是赋予民族风格的作品,再次验证了“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实现中国原创动漫在世界动漫竞争格局中的成功突围,借力民族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选择。

(五)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抵御外来文化侵蚀的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动漫后发达国家,在动漫文化交流上是不对称的,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受到强势动漫国家的文化侵略。强势文化会侵蚀弱势的发展空间,影响本土文化发展,国外动漫打入中国市场必将带有强烈他国文化色彩。动漫强国美国、日本的文化色彩、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审美情趣将无形植入中国孩子的脑海中。正如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院长孙立军教授所言,动漫首先是一个文化的问题,离开了文化动漫做不了长远。因为孩子出生第一眼看到的是妈妈,第二眼是玩具,第三眼就是动画片了。动画片伴随一个孩子的成长全过程。如果不加大力度创作出具有民族特征的动漫作品,外国动画片还会大量流入中国,其动漫形象就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下一代,这样就会损害国民的民族认同感,弱化消费者的民族意识。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市场被他国的文化产品所统治,那将意味着未来该民族有文化属性被很大程度同化的危险,该国的人民将有逐渐失去民族认同感的危险。只有通过创作出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的动漫产品,才能将民族意识潜移默化到观众的骨子中,从而形成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提高中华民族文化在国际文化中的地位,有效地抵御外来文化的侵蚀。

(六)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国际文化交流的需要:在跨文化交流中,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就越受欢迎,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才更受到异国他乡人们的喜爱。西班牙的斗牛,非洲的桑巴舞,中国的水墨丹青之所以享誉世界,就是因为已经带有强烈的民族特点,在世界文化交流中生命力最让人叹为观止的都是那些民族性很强的东西。在如今世界文化传播不对称的背景下,处于弱势文化的民族,更应该坚守其民族性,只有在对本国传承及跨文化传播过程中,坚定不移地发扬民族特色才能抵制外来强势文化的入侵,而这正是国产动漫在文化传播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好的作品、品牌,国内就没有需求,自然无法与外国优秀动漫作品相抗衡,就会丧失在文化交流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只有大力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才能与外国动漫相抗衡。同时,一个国家保持其文化品格的独立性不仅是在对本国的未来负责,还是在对整个世界文化的未来负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

(七)发展民族原创动漫是繁荣我国动漫产业的需要:创意是动漫产业的核心和灵魂,任何一个动漫产品设计生产都是以满足大众娱乐需求为目的的,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情节、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品位等,也就是所谓的“创意”,这正是动漫产品的价值之所在。一旦没有创意,一件动漫产品就没有了特色,也就没有了生命力。因此,发展动漫产业要把创意放在首要位置。原创是我国动漫产业的必经之路,也是趋势所在,是动漫企业生存之本。目前,尽管国内动画片生产总量已经十分可观,但原创严重不足,如果能将所有产能引导到原创动画生产上来,对产业发展就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对外加工,只能解决动漫企业一时温饱,但要把企业真正做大做强还得依靠原创产品。如果没有好的动漫作品和品牌,就吸引不了观众,国内就没有需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写到: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这样,生产就没有目的。因此,只有有了民族原创动漫产品,动漫产业发展才有后劲,相关动漫衍生产品才能得到开发,才能实现自己应得的利润,反过来促进民族原创动漫发展。

发展民族原创动漫的措施和办法

(一)政策法律支持: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民族动漫产业,同时,政府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原创的法治环境。依法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原创作品著作权登记,重点保护原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强版权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走私、侵权和盗版行为,维护动漫市场公正交易的秩序,为民族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尽管在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2006年4月,国务院转发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5到10年使我国动漫产业的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2009年出台《文化产业振兴纲要》将动漫产业列为重点发展产业,但民族原创动漫在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仍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转变动漫观念:不应该将动漫看作小儿科,应该树立全民动漫、全龄动漫意识,发达动漫国家都是“全龄”动漫,比如美国动画电影《怪物史莱克2》全球票房9.19亿美元,这样的票房,绝不仅仅是儿童观众贡献的,庞大的成人观众群体是其收入的保证。日本动画片的观众平均年龄为32岁,其上限甚至拓展到了50岁。而我国主要定义在12岁以下的青少年,认为动漫是“小儿科”。国人必须摆正动画艺术的位置,像对待实拍电影那样对待动画片的创作,只有不将动画片看成是儿童的“专利”,才可能在动画艺术方面拥有更多的可能性。“成人动画”将拓展动画艺术表现力,题材将会蓬勃发展,类型将不断丰富。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挖掘动漫需求,扩大动漫市场,从而促进动漫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三)树立民族动漫品牌,精心打造动漫明星:品牌是企业获得利润的最好武器,动漫品牌、动漫明星是动漫利润的主要来源。蓝猫、米老鼠、变形金刚等优秀动漫都会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没有自己的品牌产品,就不会给自己带来好的利润。众所周知,品牌竞争是现代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可谓“得品牌者得天下”。例如生产一个在美国售价9美元的芭比娃娃,自己只能拿到35美分的加工费,绝大部分利润被外资拿走。民族原创动漫品牌是抵抗外国动漫入侵国内市场的法宝,是中国动漫的代言人。在动漫形象设计时将民族元素纳入形象设计之中,同时让消费者和衍生产品生产者参与其中,设计出人们喜闻乐见的动漫形象,以便衍生产品的授权、生产和开发。人们喜欢某个动漫作品往往是从喜欢某个动漫形象开始的。因此,树立民族动漫品牌,精心打造动漫明星对发展民族原创动漫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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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一词源于英语中的“folklore”,其含义是“民间文学”或者“民众的传统和知识”,后被我国民俗学界所引进并采用,形成了现在我们说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被称作民间艺术、民间文学作品。从狭义上说,其等同于传统文化下的民间文义,包括了民间的文学创作表达、民间的歌曲、民间的美术、民间的舞蹈和民间的工艺等方面的内容。从广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生产、生活、信仰、习惯、风俗等领域以某种具体的形态、形式体现的“民俗”有其文化上的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这些表现形式有可能被称作“民间文学艺术”,被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接受、传承、发展。在我国法律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被人们接受、认同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反映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思想等,其符合人们的审美。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

第一,区域群体性和个体特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区域内具有共同的劳动生活习惯的人们创造出的,是人们共同创造和传承积累的成果。在一定的区域内和特定时间内,人们存有共同的文化、习俗认同,所表达的思想、生活生产习惯具有共同性,从而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特征。也只有当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才能更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进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发展的生命力,得以传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具排斥个性化的存在,恰恰相反,一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表达思想就其源头而言多为个体或某一群体所创造,本身就具有个性特质,且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就具有独有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和个性是融合的,群体性和个性的相互融合促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第二,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不是由个人直接创作就完成并就此结束的,而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人们以口传、身教等方式经历世代相传发展沉淀下来的智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最终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如此循序不断。不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所表达的思想还是表达方式,通常都是通过口传身教的方式开展,其因每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人们对其理解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其原有艺术所表达的思想,形式并未完全改变,因此民间文学艺术饱含着传承性的显著特征。第三,变动性、发展性。发展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同样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传承亦是处在一个变动发展过程中。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至今,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从形成创作到被认同被接受再到传承、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传承上的时间连续性使其拥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各个时代进行传承有其变动性的特点。此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也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拥有发展性,在特定的区域内,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能进行传承发展,而每个区域内、每个时代人们的审美观、认同感因其生产生活条件、习惯、风俗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必须在其原有的创作基础上进行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具有特定的时代、社会背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生活状况及政治状况。若处在我国古代的盛世,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然呈现出盛世给予人们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例如东北的《二人转》;若处在动荡的时代,民间文学艺术也饱含着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以及对黑暗时代的控诉,例如杜甫的《三史三别》;若处在革命的时代,民间文学艺术充斥着斗争思想,例如《革命军》等歌曲。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是历史的写照,拥有历史价值。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文化的客体,能够满足不同的人的生活需求,具有审美价值,因而拥有经济消费市场,具有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消费,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能够得到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认同,成为人们精神消费的选择。例如我国传统的京剧、川剧拥有广大的消费市场,甚至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舞蹈、民俗也成为了旅游影响点的卖点。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因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代而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且是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和发展,具有浓厚的文化性。同时其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文化、文学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民间文学艺术。文化文学的发展必须借鉴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审美观点和表达方式。总之,民间文学艺术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生产中创作出的成果,拥有其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思想、审美与情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恰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的表达方式,而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恰恰符合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条件,决定了它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1]

三、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性、文化性决定了其必然属于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性,他表达的思想从侧面反映出了历史的痕迹,因此我国《宪法》对民间文学艺术有着明确的法律保护态度。且《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然这条规定尚未具体出台。

(二)权利主体间的冲突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究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作者个人对作品的首创、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作品,在权利主体方面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定区域内因生活习性的不同而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群体性创作,群体中许多人参与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他们付出的努力和智慧已经融合到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这种融合并不是简单的相加。因此,若要在某项民间文学艺术中找到一个明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著作权法》须解决权利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权利主体间的冲突。

(三)保护期限的矛盾

国《著作权法》对首创、独创的表达方式进行保护,其保护的是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然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加以时间上的规定,因其具有明确的作者即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这种作品表达必定有发表时间,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对其规定明确的保护年限。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在这一过程中是不断变化发展动态生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以对其界定一个明确的形成、发表时间,因此若《著作权法》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期限上的规定,则难以寻求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这亦是民间文学艺术在《著作权法》保护上的另一个冲突。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的借鉴及若干建议

(一)国际上以及国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第一,《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1971年巴黎版本的《伯尔尼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取一种模糊保护的态度。[2]《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将一些有明确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外,显然无法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伯尔尼公约》只保护那些已经成为作品的民间文化艺术,对那些尚未形成具体的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并未开展保护,如技术。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然存在多样性特征,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注意此问题,避免保护不全,保护不到的缺陷。无论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还是非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需要保护。第二,英国、澳大利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英国作为最早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奠定了此后英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法律保护。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西方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写入法律条文中,而是依据以往的判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并不是某个方案定然适合保护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应当依据不同的国情,研究出具体的方案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相关建议

一是法律保护模式方面。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各地的民间文学艺术在表达方式、所表达的思想上各不相同,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可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重新设立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涵盖我国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只有全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全面地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通过新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来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流传和发展。二是完善著作权法方面。建议修订《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列为权利主体,还要保护个人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上的权利,刺激个人投入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还应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使用上进行规定,确保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常学习和研究,在商业利用方面应当严格规制等。三是对专利法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和首创性的发明创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长期形成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某个群体或者个体对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新的发明创造。因此,并不是专利法完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相反,其对我国某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具有借鉴之处。因此借鉴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这类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年5月.

民法意识范文4

关键词: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

党的报告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调,要“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在中国,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而公民意识不仅是我国法治社会形成的内在驱动力量,更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前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已成为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之间的关系

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的职业教育和法律的普及教育,前者旨在培养法律领域内的专门人才,后者致力于普通国民的法律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重点在于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对于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及素养方面不够重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与大学生法律教育有着紧密的联系。公民意识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法治社会内在地包含着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最终能够成为一名合格公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完成。学校通过普及法学理论知识,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公民角色产生心理认同,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另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表现在大学生是否养成了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也是公民意识形成的过程。如果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方式、方法等符合公民社会发展的需求,公民意识就会得到提升,两者就会形成良性互动状态。

二、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在地位上,高校课堂教育主要是通过教材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课改后,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被压缩,比重减少且位置靠后。法学是一门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学科,“法律基础”也只能体现出最基本的框架,教师教学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容量,学生即便掌握了法律知识,从中体会到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法律教育最终也只能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2.重理论轻实践。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大都局限于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相对欠缺。法律教学方式基本是通过书本学习抽象的理论知识,并且课堂上的案例讨论本质上还是一种思想层面的理论推演,并未接触真正的实践,法律教育需要摒弃纯粹知识性教育的倾向,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不能脱离实践,正如达•芬奇所言,“理论脱离实践是最大的不幸”。3.重知识灌输轻观念培养。高校法律教育普遍存在注重知识灌输轻视观念培养的现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往往是急于赶进度,不进行深入探讨,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讲解具体的法律知识上,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真正地学到知识,但只是知识的单纯灌输,无法做到将法律知识升华到对学生法律观念的培养上。“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法律教育不能囿于法律知识的简单学习,要重视知识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理念。

三、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路径选择

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与知识;二是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公民意识,做合格公民。若要解决以上问题,达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预期效果,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改善。1.法律教育的内容层面。教材是法律教学的前提,教材既是教师教学的依据,又是教师对教材的再次开发。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教材篇幅大小衡量法制教育的地位,不能机械地以课时多少来判断法制教育的分量”,但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的情况,可通过二维码等手段扩大教材知识储量。除了课堂教学,对于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法律教学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将丰富的网络资源作为法律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大学生将来都会迈入社会进入不同的领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能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2.法律教育主体层面。高校法律教育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第一,学校层面应重视大学生法律实践环节的锻炼。加强校外实践,与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联系,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参观律所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更深刻地体悟法律的真正价值与意义。第二,提升教师专业素养。重点加强本校教师的法学教育水平,对于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而言,利用本校优势提升非法学专业教师的整体水平;对于未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而言,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实施法学人才引进战略,为增强法学师资力量注入新鲜血液。加强院校间的交流合作,通过交流互取所长,互相进步。第三,改进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除传统的“灌输法”外,还可综合运用互动式、启发式和渗透式等教学方法,在观念和意识上对学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3.法律教育的对象层面。大学生作为高校法律教育的对象,是学校法律教育的核心。大学生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融入法律学习当中,接受法律的熏陶。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法律教育活动,对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要踊跃参与,对理论与实践结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认真总结,多与老师同学进行经验交流,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交流学习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与法律价值观。总之,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是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对培养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地位愈显重要,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法律教育必将在新的征程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01).

[2]蔡卫忠.论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要着力把握好的几个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06).

[3]许祥雁.高校思想政治课网络资源的整合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4]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07).

[5]陈积常.二维码技术支撑下的教材建设探索[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2).

民法意识范文5

在我国,系统的法律课程是在大学里开设的,而大部分的“90后”农民工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就走上了求职打工的道路,为了生存,很少有空闲时间来专门学习法律知识。因此,绝大部分的“90后”农民工犯罪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对法律、犯罪、处罚等没有认识造成的。另外对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兴趣也不高,有数据显示只有16.7%的青年农民工比较了解《劳动法》,大多数只是了解一点,15.3%的人一无所知。对于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维权意识,对于拖欠工资等违法现象通常通过人情关系解决,人情关系解决不了的甚至会通过暴力手段。而年纪较大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更令人忧虑。有30%的“90后”农民工听说过《劳动合同法》,但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真正用劳动法维权人还不足10%。

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竟然有21%的“90后”农民工选择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还有40%“90后”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由于普法宣传的局限,“90后”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大多来源于各种媒体。而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大多都直接或间接的强调罪犯受到法律的严惩,给“90后”农民工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法律是残酷无情的,是赤裸裸的暴力。虽然会对他们内心产生威慑感,但这种威慑感并不等同于对法律的尊重。另外很多影视剧中对犯罪线索细节的描述过于清晰,致使一些”90后”农民工甚至会模仿影视剧中的情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社会上存在的“富二代”和“官二代”案件,让“90后”农民工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更不要谈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时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很多“90后”农民工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让很多身患职业病的“90后”农民工对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产生恐惧,当没有办法维权而又走投无路时,一些“90后”农民工会选择通过暴力手段解决。

二、培养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90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

“90后”农民工对文化知识的渴望远远高于前两代农民工,他们已经逐步摆脱传统农村劳动者的特征,不仅希望通过在城市工作改变现有的生活条件,也希望通过城市这个平台丰富自己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北大保安甘相伟通过自己不懈努力于2008年考入北大中文系,半工半读的几年里,阅读书籍400多本,写下近10万字的文集,并出版发行新书《站着上北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中学的保安訾立参加了2012年的高考,并以优异的成绩被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的应用化学专业录取。以甘相伟和訾立为代表的“90后”农民工对文化知识的追求超过我们的预期,部分“90后”农民工因为家庭原因高中毕业后放弃接受高等教育,但他们心中一直有一个梦想,走进高等学府,成为一名天之骄子,只要条件基本具备,他们就会厚积薄发,实现自己的理想。

而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有调查显示,97%的“90后”农民工表示愿意继续学习,但现实情况是有40%的“90后”农民工没有机会接受各种职业培训。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对不同教育背景、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的“90后”农民工,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培训,提高“90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同时建立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在节假日向农民工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向给有能力的“90后”农民工开设一个实现梦想的殿堂。

2.树立“90后”农民工对法律的正确态度

大部分“90后”农民工因为法律知识缺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他们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益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得不到及时足额赔偿,用人单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时间远远长于法律的相关规定等。当“90后”农民工以上权益受到伤害时,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忍气吞声,如有的由于工作环境恶劣,犯上职业病后,没有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既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也不予赔偿,劳动者只能在家养病。二是采取极端手段,爬塔讨薪,跳楼讨薪的事件屡见报端。而很少有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用法律维权。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另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使他们敬而远之。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整合力量,对“90后”农民工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通过发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典型案例解析等途径,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帮助他们提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它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法律教育资源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政法院校以及监所、法庭等,提供多方位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建立法治宣传平台,更多更好地为“90后”农民工提供法律教育方面的服务。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开辟维权绿色通道,降低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建立组织机制,畅通维权渠道。通过以上措施,会增强“90后”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用法律维权。

三、结束语

民法意识范文6

 

文学走向世界,成为“世界的文学”,为全人类所共享,这在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中,早就明确地讲过了。我们中国只是在新时期改革开放以后,人们才遗憾地发现,当代世界文学顶尖级的诺贝尔文学奖,将12亿人口的中国排除在外。于是一批有血性的富于民族自豪感的作家和评论家,明确地提出了中国文学要走向世界,同世界接轨。并且,决心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间,向诺贝尔文学奖进军,实现零的突破。可是,1999年10月,诺贝尔文学奖的桂冠被德国作家格拉斯摘走,20世纪最后一次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高行健,他是人了法国籍的华裔作家,不属于中国人。而今,远比获一个诺贝尔文学奖更重要的文艺全球化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中国作家和艺术家,又该如何面对呢?“全球化”,对中国文学来说,简直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科技和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思想和文化的相互渗透,以及信息的传播、文化工业的产品市场、学术领域的话语权力等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竞争,将对中国文艺创作带来的影响也是双重的。   文艺等精神产品的生产、传播与消费,实现了第三次革命。从文化史上考察,第一次革命是纸的发明,第二次革命是印刷术的诞生,第二次革命是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它使全世界各民族的文艺产品的载体和交流都变得十分容易,而且这种超越时空的信息传播方式无孔不人,想拒斥它也十分困难。历来视为神圣的一切经典的文学创作,都将被排挤到•种边缘,传统的精英文学和艺术越来越当作一种国粹保存而搁置一边、相反,作为经济全球化语境中的文艺,将越来越呈现出一种世俗化、趣味化,各种快餐文化及其产品打着娱乐文化的旗号,更加风行于世,如鱼得水。文艺创作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逐渐纳入商品经营的轨道,一切经营的技巧和出发点都听命于市场的销售和观众的兴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失衡,利润原则将逐渐替代审美尺度,文艺批评泡沫化、广告化,服务于商业炒作,由于人们只崇拜金钱、物欲,精神贫困,艺术审美欣赏向满足于感官的刺激滑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争夺经济政治霸权到强占“主流文化”,控制“文化霸权”。   由于世界各国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信息的交流不平等,以英语为主导语言,以美国文化为中心的“主流文化”大量地向其他弱势国家流人信息,占据主导地位。西方的意识形态包括价值观、宗教观、审美道德观将会形成慢性渗透,支配别国,成为领导者。许多人文学者对全球化的到来,充满了人类文化的危机感。几年前季羡林先生等人多次畅想下一个世纪,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流的东方文化将取代西方而主宰世界,近期又有一些学者畅谈21世纪的文学,中国将享誉全球。对于老学者们这些仰之弥高的放言高论,能否成为事实,仅仅是一个很遥远的畅想,我所最关注的还是现今,眼下中国文学艺术如何求得生存的问题。美国的一部大片((泰坦尼克号》打遍全世界,使国产电影黯然失色。中国的《还珠格格》纯属闹剧,在投票中竟轰然获奖。这些大家共见的事实,都意味着一种西方的“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和审美观正在与我们争夺另一种霸权。   上面列举的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目前中国的某些方面已初见端倪,作为塑造人的灵魂的文艺,将如何抵御有害文化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和平渗透,保障作为人的理想!尊严和人性美不致受金融、物欲膨胀的侵蚀,通过文化艺术在人们的心灵中筑起一道精神的堤防,这是中国文人作家和艺术家所面临的世纪职责。但是拒绝污染采用隔绝、封闭、孤立主义的政策没有出路。全球化对外开放也给文艺打开一个广阔的世界文化市场,提供施展才智的无限商机。   首先,由于信息交流的便捷,各民族、各国家间的文化艺术的个性、经验互相沟通,互相学习借鉴,将有利于大大提高中国文艺创造的总体水平。文艺家的眼界开阔了,将打破陈旧固定的思维模式,获得新的创造性灵感。其次,全球化并非同一化,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美国化”、“西方化”。古老的中国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民族艺术的优良传统,由于过去长期封闭,也由于以美国为首与中国长期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多数洋人不了解我们,而且常常带着偏见看中国。我们以正确的态度顺应国际潮流,将给中国文化艺术走向世界带来很好的机遇。古老的东方文艺经过由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化,将会以更加灿烂的光华显耀世界。第三,中国的民族振兴和繁荣发展离不开世界。通过文学艺术的传播可以架起同世界各民族相互了解的桥梁。文艺是以情动人为其特征的,文艺的传播不仅是以理智而且从情感的深处潜移默化地打动人、鼓舞人,尤其中国传统艺术中那种重亲情、友爱、善良的人性美以及诗情画意的艺术表达,将有利于增进了解,沟通感情,化解冲突,推动全球化向着和平健康的道路发展。   文艺走向世界实现全球化,首先是我们拿什么样的作品去给全世界读者看?过去我们的误区是不把全世界的读者看作是“服务对象”而奉行一种与别人“对着干”的哲学,所以“”时期,包括“十七年”创作的文艺作品,在国际上几乎无人问津。相反,像沈从文、张爱玲等作家更多地表现了人性美的作品,以及一些旅居海外和港台的作家的作品,在国外读者中享有声誉。可见国外读者和观众欣赏艺术也是有选择的。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多数人并不都是因意识形态不同而拒斥,还在于我们的文艺作品所描述的内容和题材,是否具有更广泛的全人类性,能够给全世界读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使他们通过阅读文学作品达到相互间了解和心灵沟通。   我认为,世界文学中有许多共同的主题,随着历史的变迁演绎出不同时代的新意。比如,歌颂青春和爱情,描写“忠”与“奸”的斗争、尊重个性,渴慕自由,同情弱者,揭露金钱、权力的凌辱,歌颂崇高与理想的美,反对战争,渴望和平,对人性丑陋的揭露,对民族性格缺失的反思。总之,一句话:把文学还原到人学,这是一个写不尽的永恒的主题。   其次,重提大视野的“全民文学”。真正的文艺是属于全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p#分页标题#e#   第三,理顺国际国内审美标准的障碍。走向世界的文艺也应该是多元的,各民族、各国家间由于意识形态和审美心理、习惯的不同,全世界的读者也是多极化分作若干层次的,但即使是这样,人类的感情兴趣和意向仍有许多共同点。审美尺度如果过于狭隘,就会阻碍情感交流的通道。通常容易想到的是批评标准中的政治问题,其实政治在世界各民族间都有其共同点,只有狭隘的党派政治才具有排它性,而涉及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政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文艺要描写生活于社会关系中的各种人,那种人际关系中的权力政治,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这种权力关系就存在着,小说《鲁滨逊漂流一记》就是一个例子。   所以,文艺批评讲“政治标准第一”这只是一条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标准,也是最低标准。但是,“起码的”、“基本的”不是“惟一的”和“最高的”。我以为,文艺批评的政治标准,可以简化为一种法律(比如《文艺法》或((tU版法》),它的任务只是解决是否“违法”,是否涉嫌抄袭或盗版的问题。如果作家所写没有违法,艺术性就上升到衡量该作品标准的第一位了。   可见,强调文艺批评的艺术标准,鼓励和提倡艺术型的写作,对文艺创作实行立法,以协调围绕文化传播而产生的新的国际关系已经十分必要了。以法治文,减少因个别人的好恶而产生的行政干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创作自由,写什么和怎么写,留给作家和艺术家去解决,给中国文艺走向世界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民法意识范文7

关键词:公民意识培育;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青少年的概念

“青少年”界定标准有很多,生物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各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起止时间非常接近,一般意义上青少年,结合生理学、心理学和法律规定上来讲,即是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处在儿童时期之后、成年人之前的年龄阶段的特定人群。“公民”并不是中国特有词汇,而是从西方引入,属于泊来词,雅典的“公民大会”早已被世人熟知,而公民一词在拉丁语中是civis,在希腊语中是polites,本身就来源于希腊城邦,并被古罗马帝国所沿用,其最初的涵义是“属于城邦的人”,基本意思是属于罗马共和国或者雅典城邦的成员。当时,人被分成两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1]”。亚里士多德堪称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问题进行了最早的梳理,提出了最早的公民理论,是现代西方公民理论的源头。其观点则是“公民是同时统治和被统治的人[2]”,认为公民既是进行社会统治的主体,又是社会统治的对象,享有政治权利是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他指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全称的公民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的治权机构的人们’。[2]”古希腊城邦所称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阶层,当然奴隶们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带有很强的阶级性和不平等性。现代社会,获得公民身份,不再受出身、地位、财富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化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如我国《辞海》里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3]”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即是那种通过广泛的参与政治事务而实现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身份或资格,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的人。公民教育则是“指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认同,树立公民民主法治精神,养成公民现代道德信仰,实现公民主体道德自觉与自愿守法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4]。”

(二)公民意识培育的概念

公民意识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是公民自觉地将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对法律权利义务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涵以下内容:正确的国家和民族意识、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强烈的平等与公正意识、深刻的道德与文明意识和现代的自由与法治意识,并将这些意识内化为自我的慎独与践履。公民意识培育顾名思义就是培养公民关于主体意识、权责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等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体系建设。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概念

法律教育是人类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法律产生以来,这项人类活动就一直普遍的、客观的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着重强调的是对义务的遵守和守法教育;从法律教育的基本内涵来看,主要包括法律的职业教育和非职业教育,前者针对的是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后者针对的是普通公民的法律养成。经典现代化理论的杰出代表、美国学者阿列克斯.英格尔斯曾说过:“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他认为,阻碍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原因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之中[5]”。法律教育简单的来讲就是让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修养,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的一种教育活动。综上可见,所谓的青少年法律教育就是要在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实践活动中,有意识有目的的培养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基本法理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和践行的教育活动,将其培养成具有法律意识素养的教育活动。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意识培育与法律教育关系

第一,从概念内涵上来讲,公民意识培育概念基本涵盖了政治、社会、文化、伦理、道德、法律等基本内容,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讲,学界普遍倾向于公民意识培育是法律教育的逻辑前提和内在支撑,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第三,从公民意识培育实践上看,在公民意识价值追求中,注入了很强的法律教育的理念,内容明晰的法律教育推动了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公民意识培育是法律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内容。

(二)法律教育对公民意识培育的契合支撑

第一,在价值追求上来讲,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在养成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加强青少年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使命是要促进青少年树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两者在培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第二,在实施过程上来讲,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并不冲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两者可以相互影响、相互存进,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不足。因此,在公民意识培育下,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意义深远,既是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也是公民提升自身素质的需要。

三、加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第一,是加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迫切需求。加强法律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教育培养目标的迫切需要。第二,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进行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塑造,可以促进政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民主法治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加强青少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教育,是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要求。第二,是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和途径。青少年处在思维和记忆的最活跃时期,是学习的黄金时期,他们容易接受、理解新的知识,无论是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还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都与法律教育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和途径。第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边疆地区稳定的需要。大力弘扬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教育,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经济顺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总之,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在本质属性、价值追求、实施过程中都具有一致性,使青少年成为优秀的现代公民,促进我国和谐进步,助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辞海编委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4]刘颖.公民教育中的法律教育[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0.

民法意识范文8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抢抓机遇,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完成三大历史任务、交出两份优异答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和新出台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系列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活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升级完善网上报税等信息化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助力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2.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企业用人、用地、用电、用气、物流等降成本政策,切实减轻负担。全面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援企稳岗、网上免费培训政策,及时出台或完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确保政策及时高效落地。(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3.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继续抓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落实,加快清偿进度,督促各部门对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欠计划,对清欠额度大的欠款主体挂牌督办,无分歧欠款2020年6月底前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以解决,严防新增欠款。(牵头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提升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质量,加强对接引导,实施定向培育,推进精准服务。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落实上市奖补资金,有效降低企业挂牌上市成本。落实《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考核办法》(张政办字〔2018〕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19〕44号),发挥部门工作合力,努力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良性循环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发展前景、订单充足、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限贷、压贷。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出适合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信贷产品,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信贷有效供给能力。(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6.放宽市场准入。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在投资金额、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民营资本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

7.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深入推进部门内和跨部门联合抽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以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结果部门共享、互认互用。建立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差别化监管,对诚信守法企业减少抽查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8.优化审批流程。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建立企业代办制度,为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提供“管家式”服务,着力推进“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企业登记注册网上办理,设企业开办专区。(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公安局分局)

9.完善信用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共用,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等管理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健全企业守信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社会公示严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企业失信信息。(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坚持科学治理、精准治理、差别管控,严格落实涉气企业排放绩效评价和差异化管控措施,严禁“一刀切”。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纳入清单范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行服务式、预防式、体检式生态环境执法。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远程执法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治理,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1.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解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及时汇集、、宣传涉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方针政策、服务信息和权威解读。(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2.搭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从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发展环境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科技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计划,支持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各级科研平台,开展技术、人才、市场及资源合作。(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3.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入库工作,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4.推动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围绕市级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实施“六个一”工程,对产业指数、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打造区域品牌、建设检验检测平台、推动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大力培育和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意见》(张政字〔2018〕10号)帮助企业申请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5.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民营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软环境,分层分类为各类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职称评审、所得税退返等高效便捷服务。落实人才政策,打造青年人才驿站,免费提供一站式临时住宿、就业创业指导、政策信息、培训交流、社会融入等服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税务局)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制度。树立和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荣誉感。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健全涉企政策评估制度,完善政策调整程序,出台涉企政策应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并设置合理过渡期。(牵头单位: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7.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支持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团结职工群众,建设先进企业文化,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守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民营企业党组织工作覆盖质量。(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8.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当干扰和不利影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强化对涉民营企业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由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专班,紧密结合“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年”活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压实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政策和举措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