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会议纪要范例6篇

民法典会议纪要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雅典;民主政治;信仰重塑

由梭伦改革奠基到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的雅典民主政治,其基本政治原则是人民,即城邦属于公民,体现在城邦的制度上,是家的最高治权属于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所有事关家的重大决定,包括大小官员的选举和津贴,对官员的监督与奖惩,财政收入与盟邦贡金,战争的发动与条约的缔结,总之,涉及公民团体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都需要经过公民大会的讨论和批准。为保证公民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家管理活动,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雅典家所有官职,包括最高的执政官和将军在内,都向全体公民开放,而且绝大多数职位以抽签形式产生。此外,绝大多数官职一年一任,不得连选连任,且由多人同时担任。如果我们简单地算一笔账,会让事情更加清楚。公元前5世纪中期,雅典公民总数大约4万人。在大约10年的时间里,会有近5000名公民,即30岁以上公民的四分之一左右,担任过负责为公民大会决定议案、接待外来使节、负有重要监督职责的议事会议员。任职期间,议员需要在一年中十分之一的时间内,担任公民大会主席团成员并主持公民大会。在此期间,议事会每天需要通过抽签产生一名主席。一个雅典公民担任议事会主席的机会,比一个赌徒掷出某个点的概率都要大。还有陪审法庭,它让雅典30岁以上的公民中,每年大概有四分之一以上有过听审经历。正因如此,雅典民主政治也成为一种迄今为止公民最广泛参与家管理的制度。

公元前431年前,雅典这套全体公民参与家管理的直接民主制度一直运作良好。雅典民主政治刚刚建立,就成功挫败了斯巴达组织的干涉,让希罗多德发出了下述这段著名的评论:“权利的平等,不是在一个例子,而是在许多例子上证明本身是一件绝好的事情。因为当雅典人是在僭主的统治下的时候,雅典人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任何邻人高明,可是一旦他们摆脱了僭主的桎梏,他们就远远地超越了他们的邻人。因而这一点便表明,当他们受着压迫的时候,就好像是为主人做工的人们一样,他们是宁肯做个怯懦鬼的,但是当他们被解放的时候,每一个人就都尽心竭力地为自己做事情了。”

雅典人确实“尽心竭力地为自己做事情了”。公元前500年,雅典出兵援助小亚细亚希腊人反对波斯的暴动;公元前490年,雅典几乎凭一己之力,在马拉松击败了波斯;公元前480年,以雅典为主力的希腊水师在撒拉米斯大败波斯舰队,粉碎了波斯水陆并进的如意算盘;次年,雅典人与其他希腊人一道,分别在普拉提亚和米卡列消灭了波斯陆军和水师残余,从此希腊赢得战场上的主动;公元前478年,雅典联合小亚细亚以及爱琴海中的希腊人组建以雅典为核心的提洛同盟,继续进行对波斯的战争。雅典逐渐成为希腊世界政治上最稳定、经济上最繁荣、文化和思想上最富有创造力的城邦。应当说,雅典人让全体公民参与家管理的实验,取得了充分的成功。

然而,伯罗奔尼撒战争开始后,雅典这种广泛的参与制度日益遇到挑战。公元前430年,雅典遭遇瘟疫,人口骤减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公元前424年,雅典丧失其在爱琴海北岸最为重要的据点安菲波里斯。公元前415年,雅典倾力发动西西里远征,企图征服叙拉古。历经两年征战的结果,是雅典远征舰队以及援军的全军覆没。早已等待时机的提洛同盟盟邦乘机暴动,一直坐山观虎斗的波斯加入斯巴达阵营,斯巴达人常驻阿提卡北部的要塞狄凯利亚,雅典2万名奴隶逃亡。雅典似乎山穷水尽,民主政治遭遇严重挑战,公元前411年一度被废止。虽然后来民主政治得以重建,但公元前406年雅典人再犯大错,处死了六名富有军事经验的将军。公元前405年,雅典水师在羊河之战中被全歼。雅典无力继续抵抗,被迫接受斯巴达人规定的条件:交出战船,拆毁长墙,与斯巴达人有共同的敌人和朋友。一度的海上霸主,如今变成了斯巴达的跟班。

与现实政策的失误相伴的,是雅典和希腊的有产阶级对雅典一类民主政治在思想和原则上的抨击。希罗多德借美伽比佐斯之口抨击民主政治,“没有比不好对付的群众更愚蠢和横暴无礼的了。把我们自己从一个暴君的横暴无礼的统治之下拯救出来,却又用它来换取那肆无忌惮的人民大众的专擅,那是不能容忍的事情。不管暴君做什么事情,他还是明明知道这件事才做的;但是人民大众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而完全是盲目的;你想民众既然不知道、他们自己也不能看到什么是最好的最妥当的,而是直向前冲,像一条泛滥的河那样地盲目向前奔流,那他们怎么能懂得他们所做的是什么呢?”大约公元前420年代,一位佚名的上层阶级人士发表《雅典政制》,开宗明义地指出,“至于雅典人的政制,他们选择的政体类型或者模式,就其选择照顾卑贱者而不是良善者来说,我是不赞成的。”不赞成的理由是:家本应由有教养的有产阶级人士管理,民主政治却把掌管家的权力交给了无知无识的大众。尽管民众成功地统治了帝,但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大约与此同时,苏格拉底开始了他的教学活动,鼓吹家应当由精英统治的理论。在实际参与政治的政治家中,也出现了阿克比阿德斯、特拉美尼斯那样公开反对民主政治的人物。阿克比阿德斯公开宣称,关于民主政治,感觉正常的人都很清楚是怎么回事,而且我比任何其他人都清楚,关于这种公认愚笨的制度,我没有任何新东西可说。自公元前420年以降,思想上和行动上反对人民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上层阶级中流行起来。

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遭遇的失败,连同思想上的反民主潮流,让雅典民主政治陷入低谷,公民大众对民主政治的信心也受到严重影响。公元前411年,在阿克比阿德斯和一部分寡头分子的蛊惑与煽动下,雅典公民大会投票废止民主政治,改行寡头政体。虽然寡头分子们为达到目的,使用了欺骗和强制手段,并且暗杀了民主派的一些重要领袖,但在雅典那种直接民主体制下,投票同意废止民主政治的,毕竟是雅典公民。另有部分公民虽然并不赞同寡头政体,但主张回到所谓的梭伦和克里斯提尼的祖宗政体。表现在制度上,就是在公元前413年左右,雅典在原有的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之外,另设立了一个由10人组成的立法审查委员会,并打算对雅典历来的法律进行整理,目标很可能是限制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立法权。由于400人政体的倒行逆施,其政权大约只延续了半年即告。可是随后确立的,是公民权局限于5000人的政体。尽管5000人政体也迅速,但恢复后的民主政体毕竟没有赢得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胜利。与斯巴达的和约签订后,莱山德支持的“三十僭主”掌握了雅典政权。三十僭主之中,既有克里提阿斯和查尔米德斯那样极端的寡头分子,也有一般被视为温和派的特拉美尼斯等人,代表了相当数量上层雅典公民反对民主政治的倾向。当三十僭主的统治变成纯粹的

暴政时,雅典民主派再度奋起,了三十僭主的统治,于公元前403年恢复了民主政体。

一个以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家管理为基础的民主政体,如果说遭到部分寡头分子的反对尚不难理解,但是遭到相当数量的上层公民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反对,就不能不说是信仰出现了问题。诚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葬典礼上的演说对民主理想的阐述带有理想化色彩,“我们的政府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多数公民,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但他的话至少表明,雅典人中的多数在民主政治下的雅典,生活自如且表现出强烈的家认同感。可是伯里克利忽视了人民与法治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公元前5世纪雅典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政治权利不断向社会下层开放,公民大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前,富人虽然承担着相对繁重的义务,尤其是财政上的支出和政治上的付出,但他们通过在帝内占有土地,在官职上得到荣誉,让他们觉得有足够的回报。可是,伯罗奔尼撒战争开始后,雅典财政开始紧张,盟邦不断反叛,战场上形势日益不利,特别是公元前413年西西里惨败后,雅典面对波斯和斯巴达的联合力量,已经陷入苦苦支撑的境地。因为帝收入几乎全部用于战争开支,在帝占有的土地因盟邦的反叛不断丧失,雅典数度向富人开征临时性的战争特别税。而人民的倾向,与此同时却在继续加强,公民大会对于官员的处置日益严厉,内政外交政策失误频频,并出现了臭名昭著的“阿吉纽西审判”:当有人向雅典公民指出,他们对将军实行集体判决,而不是对每个将军单独审判为非法时,据说雅典人暴跳如雷,“如果有人居然不让人民做任何他们乐意的事情,那岂不是太可怕了!”结果是当时在雅典的6名将军立刻被处死。这场审判“把一场军事上的完胜变成了人民原则的耻辱性失败,玷污了雅典民主政治的所有主要机关:议事会,公民大会和司法系统”。因为富有经验的将领大多被处死,次年当选的雅典将军,既缺乏必要的军事经验,且多了党派成见,导致水师在羊河战役中被全歼,雅典也因此彻底沦为那场历时27年的战争的失败者。战争在把雅典从希腊世界的霸主变成斯巴达的跟班的同时,也让雅典富有爱心的公民们丧失了对民主政治的希望。战后斯巴达人扶植的三十僭主所以得到相当部分雅典公民,主要是上层公民的支持,并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统治,与雅典公民对民主政治的失望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

公元前403年雅典民主政治再度恢复后,摆在民主派面前的一个根本任务,是如何医治因对斯巴达战争失败和三十僭主以及内战造成的创伤,重建雅典公民对民主政治的信心。在塔拉绪布罗斯(Thra-sybulus)、阿奇努斯(Archinus)等领导下,雅典人顺利实现了家和解,重新树立了对民主政治的信心,并确保了公元前4世纪雅典社会的稳定。雅典人对民主政治的信心,首先源自和解达成之时民主派的克制和大度。为巩固其残暴统治,三十僭主不但大肆非法没收公民和外侨财产,还屠杀无辜公民。当三十僭主的首脑克里提阿斯等阵亡,从外地杀回的民主派和城市中的雅典人在斯巴达人主持下达成和解之时,条件对支持过寡头派的城里人相当宽大:边境上的厄琉西斯将成为准独立家,那些愿意迁移的可以移居那里;除三十僭主本人以及他们的直接帮凶外,其他任何人过去的事情都得到宽免,即使是那些人,如果能够通过审查,亦可包括在大赦之内;雅典城内的人需要归还他们在三十僭主时期非法获得的不动产,但民主派丧失的动产如果需要取回,必须给买主支付适当的补偿;所有被包括在大赦中的人,其财产不得被没收;双方中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以后借此诉讼或寻仇。

和解达成之后,民主派胜利返回雅典。返回的民主派严格地履行了和解条款,他们的领袖塔拉绪布罗斯等甚至主动放弃了对自己财产的索回;民主派还主动偿还了三十僭主从斯巴达借贷的钱款。考虑到授予支持民主政治的外侨和奴隶等以公民权(塔拉绪布罗斯曾经对此有明确承诺)有可能颠覆公民之间力量的平衡,引起原来支持寡头派的公民的不安,阿奇努斯以该法事先未经议事会审查为由,宣布公民大会已经通过的该法作废。当其中一个公民提起有关三十僭主时期财产转移的诉讼,有可能破坏大赦条款时,阿奇努斯提请议事会处死了者,从而彻底终止了可能引起宿怨的诉讼活动。这些措施有效缓解了公元前5世纪末雅典上层和下层公民、寡头派和民主派之间的对立,确保了雅典公民集体内部的团结。亚里士多德对此的评价是:“无论在公务和私事上,雅典人对于过去灾难的处理都表现了历史上任何民族所未有的最具充分荣誉的和政治家风度的精神。”只是这种精神不属于柏拉图心目中的精英,而是“缺乏教养的”雅典民主派和普通公民。

重塑民主政治的另一重大举措,是给予法律以更高的地位。公元前5世纪,雅典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一经颁布,立刻成为法律,并且马上会得到执行。公元前406年处死指挥阿吉纽西战役的将军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此外,由于时间久远,公民大会的诸多命令之间,很有可能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新恢复的民主政权进行了两项重要工作。一是组成500人的法律编纂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修订雅典法律。当该委员会发现所谓的梭伦之法多有矛盾时,又通过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组建了一个范围更小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搜罗和审查有关法律。两委员会完成审查工作后,将有关法律张榜公布在雅典广场。在此期间,任何雅典公民都有权向议事会和法律编纂委员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历经议事会和法律编纂委员会4年的努力,法典最后在公元前400/399年正式公布,其地点是雅典广场的王家柱廊,即雅典传统中归于梭伦的立法的所在地。雅典人显然希望,他们新近颁布的法典既是传统的延续,也能像梭伦之法一样流传久远。

与法典颁布的同时,为维护法律权威,雅典人还采取了另一重要举措:雅典公民大会每年一次对所有法律进行审核。如果法律令人满意,则到此为止。如果有人对任何法律提出异议,则公民大会决定在随后的三次会议上对有关法律进行讨论,并选举一个可能由陪审员组成的、数量也许在1000人以上的立法委员会裁决,并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指定5人担任旧法的辩护人。在此期间,新法应当公布在雅典广场上供人们讨论。如果新法遭遇失败,则提案人有可能受到严厉制裁。这样的规定让立法更加规范,立法的裁断权力属于比较专业的立法委员会,实际上抬高了法律和法庭的权威,限制了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让雅典的法律及其执行更加具有稳定性。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2

11月1日,**公司党支部组织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召开反面典型案例专题讨论会议,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

会上,首先由支部书记将精心查找的三名反面典型案例(江西省萍乡市政协原副主席曹光亮、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原党委书记兼乡长刘传银、今年农垦反面典型案例曾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党委书记金奎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详细情况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

通过学习,深刻反思了金奎祥等人违纪违法的犯罪根源,一致认为:曹光亮、刘传银、金奎祥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就是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上出了问题,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说到底就是自我放纵、践踏法纪、滥用权力,最终身败名裂。

**公司党支部书记及全体党员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联系反面典型,认真思考,纷纷畅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支部书记***同志在研讨中指出,要深入剖析曹光亮、刘传银、金奎祥反面典型严重违纪违法的思想根源,针对这些反面典型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从党性原则上、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上、从道德品行上剖析根源,弄清实质。要以反面典型为镜,把自己摆进去,深入查找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增强党性修养,加强从政道德和个人品行修养,慎独慎微、勤于自省,襟怀坦白、表里如一,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保持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浩然正气。

***同志作为公司“一把手”表示,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对有错误、有缺点的同志,早提醒、早纠正;对不正之风,坚决抵制,决不听之任之、做“老好人”;对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绝不姑息迁就。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腐败。

公司其他党员也纷纷表示今后会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问题,自觉的为民尽责、为党分忧,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会议最后支部书记***强调,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时刻不忘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二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三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增强自律意识;四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监督作用。

通过此次反面典型案例学习讨论和案例剖析,告诫全体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宗旨意识,以案为鉴,以上率下,要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先行者,以好面貌好作风促进农场全面振兴发展。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3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个要点: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

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原封不动地把三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大。另一方案是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时保留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余下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包容的发明、发现这两项权利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4

人是活的,书是死的。活人读死书,可以把书读活。死书读活人,可以把人读死。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1第5课爱琴文明与古希腊城邦制度一。古希腊历史的演变:克里特文明迈锡尼文明 黑暗时代城邦国家

二。爱琴文明: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及其周围地区的文明。它包括克里特文明与迈锡尼文明。

1.克里特文明又称“米诺斯文明”

(其他略)

2.迈锡尼文明最大的特点是:充满好战尚武气息(其他略)

三。古希腊城邦:

1.含义: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若干村社。

2.兴起时间: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3.斯巴达和雅典是最大的城邦

4.自然地理环境及其影响:地少人多,多山、多港、多岛的地理环境促成了希腊向海外殖民扩张。

殖民扩张的影响:促进商品生产和海外贸易;从东方吸收先进文化成果;为创造自己独特文明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四。古希腊城邦政体

1.主要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公民界定:有公民身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年男性成员。妇女、奴隶、外邦公民没有公民权。)

2.政体类型:君主制、寡头制、僭主制、民主制、贵族制。

最流行的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

影响:城邦公民享受充分政治权力,雅典民主制为后世提供宝贵经验。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2

第6课 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民主政体的发源地)

一。民主政治演变过程:

1.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2.贵族制与君主制的不同:

是集体领导;实行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法治原则;实行任期制和选举制

3.民主制的确立:⑴前594年,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

⑵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陶片放逐法)

⑶伯里克利统治时期——全面繁荣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具体体现在:

公民大会:①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公民均有参与、知情、发言、选举和被选举权。

②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项事务展开辩论,促进了对知识的崇尚,大演说家辈出。

五百人议事会:①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

②两次公民大会闭会期间,议事会是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民众法庭:①日常司法机关,终审高级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

②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贿舞弊现象的发生

三。雅典民主制的得失:

1.得:A为人类提供了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治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

B民主有利于正确决策、有利于修正错误、有利于监督政府为人民服务、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2.失:A非公民无民主权利B妇女没有政治权利,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

C伟大文明的催化剂,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3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一。政治体制的演变: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帝制

1.罗马共和国:

⑴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

⑵执政官共有两名,任期一年,权力相等,选举产生。

⑶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贵族组成,政事共商,少数服从从多数。

⑷公民大会:平民参加,选举公职人员通过元老院议案。

⑸平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机构—保民官

2.帝制的确立

⑴原因:古罗马积极对外扩张,成为地中海霸主,共和原则被废弃,逐渐走向帝制;共和国内部矛盾重重

⑵概况:A屋大维——前27年,采用元首制。实质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罗马进入200年稳定时期,史称“罗马和平”。

B戴克里先——实行公开君主制。

二。罗马法的形成:

1.《十二铜表法》

⑴编著:前452-前451年,在平民保民官提议下,编订十个法表,为贵族利益服务,前450年,增编两个法表而成。

⑵内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是未成文的习惯法汇编。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⑶影响:A虽未给平民带来太多的好处,但是平民的胜利。

B贵族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

C是罗马法的渊源,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

2.查士丁尼法典

⑴形成:3世纪后,查士丁尼鉴于西罗马灭亡而编,帝国统治者整理、汇编各种法律,最终形成罗马法体系,代表为查士丁尼法典。

⑵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总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⑶影响:A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B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是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3、公元前286年,罗马确立阿奎里亚法,这是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

4、罗马法的影响:

以 《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是现代资本主义立法的蓝本。(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4第8课英国的制度创新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限制王权的开始:《大宪章》的签署;议会的创立

(13世纪初限制王权,保障贵族,骑士与市民利益)

2、17世纪后,英国王权与议会发生尖锐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

(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奉行“君权神授”,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结束标志: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握政权)

3、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制定并颁布《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制定并颁布的目的:限制王权;

内容:A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了国王权力;

意义:标志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4、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此后,英国实行议会与国王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

英国从此,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形成:光荣革命后,国王“统而不治”,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为第一任首相。

2、运行机制: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如果以后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3、两党政治:19世纪中,议会选举成为两大政党权力角逐的战场。

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

三、民主化的发展:

1、1832年,议会改革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

2、19世纪后半期,成年男子获得普选权

3、20世纪初,非贵族出身的议员在下院中首次超过半数

4、1918年,30岁以上的有一定财产的妇女首获选举权

四、君主立宪政体的基本特征:

1.君主的地位:国家的元首是世袭君主英国国王,国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平常仅仅扮演仪式性角色。

2.责任内阁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核心,内阁对议会负责

3.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长,拥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4.民主代议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基础。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5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一。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背景:1776年美国独立,建立了松散的邦联。

其弊端是:①州权主义的存在,使它无权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英国乘机倾销商品②中央政府无力稳定政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与主权

2.制定: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麦迪逊;思想来源: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3.1787年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组成。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国会掌管联邦财政,行使立法权;建立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这上的联邦司法体系,但各州保留较大自主权。

②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行使,互相制约。

③民主制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二、联邦制

1.确立:1787年建立,国家主权属于联邦,联邦法律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2.巩固:州权主义与联邦政府的矛盾,1861年南方蓄奴州发生叛乱,美国内战爆发。

林肯以联邦政府维护和捍卫宪法为依据,对南部同盟作战;北方取胜统一了联邦后,通过了第13条、第14条宪法修正案:废除黑人奴隶制,肯定联邦法律的至上性。有力的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美国长期统一与稳定,是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政治前提。

三、两党制:(民主党共和党)

发展概况: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的总统选举受到政党控制。19世纪中期,民主党代表南方种植园主,共和党代表北方工业集团和西部农场主利益。南北战争后,各自基础发生了变化。

作用:两党制成为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政治选举都受两党操纵。

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6第10课欧洲大陆的政体改革一、法国

(一)曲折共和历程:

政体演变:法国大革命1789年——《179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年——波帝王朝复辟1814-1830年——七月王朝1830-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法兰西第二帝国 1870-1940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二)确立共和——-标志: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

内容: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和军人无投票权。);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他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其命令需经由他任命的各部部长副署;内阁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巩固:共和派取得了议会选举的胜利。议会对宪法做了修正和补充,确立了国歌和国庆日,并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意义:法国确立了共和制,使法国社会得到稳定发展。

二.德国

(一)德国的统一 1864——1870年在首相俾斯麦的筹划下,普鲁士先后进行了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统一。

(二)帝国的成立:1871年,德意志帝国在法国宣告成立。

(三)宪法的颁布: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四)宪法的内容略。

(五)对德国近代政体的评价:

1.德意志帝国实际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帝国国会具有民主选举的基础,也提供了现代政党的讲坛,但是帝国国会对帝国政府没有任何监督权,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以延续。

2.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德国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5

历史法学派,则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

这一派在德国的创始人是胡果(1764年—1844年),主要代表人是萨维尼(1779年—1861年);在英国的代表人是梅因(1822年一1888年),在美国足J .C.卡特(1827年—1903年)。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著作中,曾批判了胡果和萨维尼二人。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场论战中兴起的。

18世纪末的德国,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远远落后于英法二国。它不仅是一个农奴制的、而且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的国家。这种割据局面在法律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尽管当时德国还保留着“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但根本谈不上有统一的帝国法律。就其中最大的邦国之一-普鲁士王国而论,迟至1794年它才有了一部《普鲁士邦法》,不仅内容十分庞杂,而且是一部“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2)。同时,在该法典实施后,王国境内的法律依然混乱不堪。在这一邦法的旁边、上面和下面,还有各种省法、地方法、与罗马法结合的普通法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普鲁土邦法》仅具有补充的效力(3)。

法国虽然较早地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但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法律也长期不统一。直到19世纪初才趋于统一。当时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法五部法典。其中最负盛名的是1804年的《法兰西民法典》,通称为《拿破仑法典》。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4),曾有力地促进了法国以及世界上很大部分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各邦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的遗迹之一就是他的法典。因此,仅在莱茵河左岸几省和右岸莱茵省部分地区仍继续实施该法典。19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论战,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小册子的大意是:近年来德意志人已从沉睡中醒来,应利用这一良机最终革除古代陋习;除非各邦政府齐心协力,制定一部全德适用的,包括民、刑、诉讼法在内的法典,德意志就无法繁荣昌盛;目前德意志帝国各邦都没有满足立法的基本要求,即完备、明确、符合臣民需要,等等;土生土长的法律中矛盾充塞,只能使德意志相互分裂,使法官和行政官员无从通晓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又如此残缺不全,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有关法典、教会法和罗马法加以决定。结论是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

从以上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作者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出发,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也就意味着要求早日结束封建割据,实现民族统一。这种主张在当时无疑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是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荒诞无稽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趋于消逝”。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法学家阶级,他们代表共同体,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此后法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独特知识,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识)以及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后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地、缓慢地和进步地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的,等等。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5)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讲的理性主义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以“历史”为标榜,但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并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不同于语言,也决不是什么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在19世纪欧洲的历史条件下,更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是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虽然在理沦上并没有完全否认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将立法或制定法典贬低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反对当时在德同制定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而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等等。

他的这些观点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戴菩关于实现德国法律统一化的倡议,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德国的民族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

近代历史表明,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国家统一的一个重大标志,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上所述,拿破仑的立法活动使法国的法律迅速地趋于统一。俾斯麦在统一德国的过程中,也十分注意法律的统一。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学习西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典。英国近代的法律是在与法、德等欧洲大陆各国法律的发展有所不同的形式下发展的,它并没有采取制定法典这种形式,而是在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种发展过程中,英国一直注意保持法律的统一性。美国在1789年实施联邦宪法以来,各州虽然保留有在州范围内制定民、刑等法律的权力,但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联邦宪法和立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从而保证了全国法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统一性。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所以如此推崇当时德国的这种“习惯法”,而反对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典,就因为这些习惯法代表了封建贵族的专横统治和特权,代表了他们鞭打农奴的鞭子。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历史法学派时所指出的:“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6)。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80年《法学研究》第3期上。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页。

(3)参见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利特尔·布朗版,第436—4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5)参见C·莫里斯:《伟大法学家—法理学著作选读》,第209、297—298页;E. 博登海默:《法理学》,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页。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6

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论文联盟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在国内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法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允许适用罗马法,但不作强制性规定。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直到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都尔—蒙蒂尔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到18世纪初,从原来的大约300种习惯法中产生出了大约60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law)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中间法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因为习惯法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国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这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亟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3年、1794年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②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不久,由其亲自主持,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并在通过法典的最后时刻,在参议院门外放置了大炮,作为炮轰参议院的武器或庆祝法典通过的礼炮。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正是有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这样一个铁腕人物,法国民法典才最终得以颁布。

德国19世纪最强大的趋势是赞成编纂一部全德意志的法典。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必须克服由于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从事商业和交易的障碍。当时,德国的私法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有些地区适用邦法,如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莱茵河左岸地区以及巴登邦适用《法国民法典》;在另一些地区则适用古老的城邦法;还有些地区适用各地都不相同的习惯法,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发展趋势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统一性的追求,这种统一性也包括法律的统一性。1873年帝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在19世纪初中期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关于民法的争论完成了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理论准备,并对法典的内容和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以及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分支,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系统化。虽然萨维尼反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民法典,但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使罗马法研究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完善。19世纪后期,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围绕制定民法典的争论使德国民法典最终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日尔曼法的一些内容。1874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任命了11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其中9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两人是大学教授,领导人是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温赛德。1888年初,委员会起草的第一草案发表后,遭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在内容上他们批评草案偏重罗马法而忽视固有法,对实际需要考虑过少,不符合社会福利方面的要求;在形式上批评草案缺少大众性。尤其是德国法学派代表人物基尔克的批评意见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1890年成立的第二届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在很多地方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德国民法典是民族统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学者们的影响。

二、法德民法典制定后的影响和发展

虽然法国大革命时期有许多激进的言论和措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既包含有革命的内容又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革命前的王室令和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自然思想、启蒙思想为指导和基础,确立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③在拿破仑的指导下,法典体现除了注重实际运用的特点,以实用为目的进行具体内容的编排,分为人、财产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语言上坚持明确简练,清楚易懂,语句流畅,格调优美,不但是一部严谨的法律典章,也是一部文学杰作。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拿破仑不遗余力地将法国民法典推广到其所到之处,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大大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年-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 de 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④其后世界上的每部民法典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这些国家里,法国民法典为其民法制定提供了蓝本,并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因为《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存在一定缺陷,在其传播过程中,它携带的法国因素与受影响国的当地因素杂交,产生了相应变形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海外的《法国民法典》模式改造实践也为法国本土的同样实践提供着经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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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史的改变,法国民法典也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的立法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其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论文联盟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新增条文456条,占全部条文的20%。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条条文中已有412条被全部或部分修改,有60条被全部或部分废止,新增条文291条。尤其是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195条条文只修改了35条,废止和增加各1条。⑥

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风格。作为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人们将基尔克主张的“应加入一滴社会主义的油”进行了掺假,使其变成了几滴油,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整个民法典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作为一部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典,德国民法典充满了抽象、概括化的专门术语,拉开了普通民众和民法典的距离,而在其后的瑞士民法典则证明了同样的内容完全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德国民法典在制度上进行了许多创新,抽象出了法律行为制度,创设法人制度等,立法技术上也更加进步。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同各国的自觉吸收有很大关系。该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采用了五编总则分则制的编纂体例,为后世制定民法典所效仿。在欧洲,奥地利、匈牙利、捷克和南斯拉夫的私法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即便在前苏联,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民法,在结构上、理论上都与《德国民法典》有分不开的联系。《希腊民法典》在许多方面都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也是采取五编制,在内容上大量学习《德国民法典》。不仅如此,《希腊民法典》甚至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后的发展进步,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在亚洲,《泰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是学习《德国民法典》的产物。《日本民法典》在制定之初,甚至不是学习正式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而是抄袭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⑦在影响各国民法制定的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对各国的民法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2年1月1日《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其已经历了多达145次的修订。截至2002年,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编(1条~240条)总则部分,已有121条改动,占总数的50.4%;119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9.6%。第二编(241条~853条)债法部分,已有351条改动,占总数的57.2%;有262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2.8%,其二战后的变动明显增大。第三编(854条~1296条)物权法部分,仅有66条修订,占总数的14.6%;有377条未修订,占总数的85.4%。第四编(1297条~1921条)亲属法部分,有1029条变动,占总数的164.6%,没有未发生变动的条文。第五编(1992条~2385条)继承法部分,发生改动的有194条,占总数的41.7%;未改动的占58.3%,计270条。⑧

三、由法德两国民法典历史演进之延伸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