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考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横跨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一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退休制度阶段;二是20世纪90年代到2014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阶段;三是2015年以后的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退休制度阶段,讲究的是单位保障,采取的是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论是1955年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还是1978年关于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暂行办法,都是国家统包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策不统一、层次单一、资金来源保障小等问题,在数十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践过程中捉襟见肘,与时代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改革势在必行。20世纪90年代到2014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阶段。90年代初,人事部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吹响了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号角。建立一个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相对应,能够稳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想法呼之欲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个省市均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研究和探索如何启动这项制度。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路上,各类经验做法得到了充分的实践检验。2015年1月,国务院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形式,大刀阔斧地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决定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和五个基本原则,奠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里程碑的意义。通过整合各地试点制度,结合有益经验,力图建立多层次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养老保险制度[2]。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国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出现历史欠账与制度设计不合理的空账问题,且待遇调整与同级别职工的工资增加直接挂钩,引来社会各界的纷纷质疑,特别是企业退休职工对此意见频频。解决这一质疑的方法,在于实现一碗水平端,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和企业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并轨”。只有进一步缩小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做实养老金账户,不再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才能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目标。

2.有利于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一方面有助于缓解国家现收现付的财政压力,以给付时间换取给付空间,最大化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制造更多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增加职业年金这一补充养老金,构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提供保障。

3.有利于推动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在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中,人事制度、工资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单位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几项制度,直接影响到干部职工的个人利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进行,能够为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极其有效的参考依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将会给予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注入强心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极大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制度改革的进行,为其他制度改革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厦门市响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举措

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厦门市政府结合厦门自身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针对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细化改革[3]。

1.“一盘棋”统筹,确保安全

目前福建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停留在各地市分割的传统格局下,缴费费率的高低、统计口径的多少因为地域的不同存在着诸多差异,要实现全省统筹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建账,做到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分账核算,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既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供款渠道问题,又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比例较高的问题,实现渠道的有效整合,确保基金的安全。

2.政策延续,确保衔接

福建省的改革实施办法将参加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单位及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厦门市则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原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均参照本规定进行缴费参保。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并轨共存,存在着多种的参保形式,从厦门市的具体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还存在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等多种情况,细化相关缴费参保人员范围显得极为必要。

3.因人施策,确保平稳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按“新人执行新办法、老人延用老办法、中人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改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其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与企业和城乡居民参保退休人员一致,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待遇的计发与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紧密挂钩,体现决策的立足增量原则。受改革影响最大的“中人”,即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除了按照政策发给基本养老金外,还依据缴费年限长短(含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并设定10年过渡期,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体现了公平效率原则。举个例子:本单位合同工淮某2016年11月达到法定60岁退休年龄,工龄44年,2018年12月根据厦门市合同工收回政策,以老办法核算退休待遇,其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生活性补贴+特区津贴+2014年10月调标增资额]*(1+2016年度工资增长率)*(1+2017年度工资增长率)*(1+2018年度工资增长率),同月由厦门市社保中心按照新办法核算退休待遇,其待遇=(2015年福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139个月),计算结果为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金额达1316元,按照新办法多出部分20%发给比例加上历年上调部分,淮某实际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在改革后多得942元。“中人”原有待遇不仅没有降低,还有所增长,进一步扎实了改革的落地生根。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建议

1.尽快完善养老保险的高层立法

虽然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已初露端倪,但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仅以国务院颁布的决定面世,可视其为改革前期的适应阶段。虽然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变政府主导的国家统包型养老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将养老责任交由市场全权负责。须知养老保险改革,政府和市场都是主体,无论是前期立法、中期推动还是后期监督,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来看,都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支持。应当完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来详细规定其内容,不仅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利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体系。

2.保障职业年金的稳健增长

职业年金建立的目的,在于落实市场管理的个人账户积累制的养老制度,更好地为缴交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提供基本养老金以外的补充养老待遇。既然是市场管理,就要充分考虑到职业年金的稳健增长问题。合理运用职业年金资金账户,通过周详的投资运作,不断扩大职业年金基金规模,逐步发挥资本市场稳定性作用,实现养老制度和经济发展双方面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具体到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应采取政府监管体系下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人员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在确保养老的职业年金稳健增长的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养老保障。

3.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领域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应借助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契机,继续往前迈出推进工资制度同步改革的步伐。通过适当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等方式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制度。须知养老保险改革的目的在于减缓未来社会风险,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满足当前生活需要,两者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都源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也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

作者:洪年 单位:厦门市节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