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范例

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1

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最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完全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大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及与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性的问题。

2.1农业自然灾

害的系统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浙江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高风险和低风险地区分布较为广泛,在遇到重大灾害的时候,政府和共保体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但是风险分区、保险费率和区域风险系数差别并不大,在采取农户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高风险地区参加积极性增加,低风险地区参保积极性下降,进而出现一些地区超赔,而一些地区参保率不足,风险不能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积累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2对种养大户

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吸引力较大,对普通小农户的覆盖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模式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承保,对普通小农户则以自愿参保为主,而普通小农户由于耕地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又是自身难以抵御的,这个矛盾目前还很难解决。虽然地方政府对农户进行财政项目扶持时要求其必须参加共保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小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农户水稻种植面积每增加1%,保险支付意愿会增加0.581%。

2.3农业自然灾

害风险再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浙江作为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省份,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比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损失平均在40亿元左右,遇到大灾之年农业直接损失则在100亿元以上,共保体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随之增加。为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而在这方面,浙江省共保体模式的试点中尚未有新的突破。虽然浙江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运行时间尚短,资金积累还不够充分,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虽然财力相对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能力为共保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终发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高度关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3.1推进适度规

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非常显著的因素,规模越大的种植大户对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担全部保费以期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呈明显增加趋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他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必须从实际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可拔苗助长,必须坚持在适度规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2建立巨灾风

险分散转移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赔付能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会吞噬掉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准备金甚至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形成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损失多方承担、共同化解的风险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分散保险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保障,分担其承保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巨灾损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能力。

3.3建立多层次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2

一、明确政府和有关各方的职责,整合各方面资源

推进农业保险是一项造福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各级政府必须有所为。要下决心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顶层设计”,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其农业保险调研、规划、险种和险率确定、年度预算、组织政策宣传、统计分析、理赔等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和颁布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细化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地方财政补贴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为农业保险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财力保障,对市场形成稳定预期。应明确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开办费、营运费用和业务存量增量奖励政策,明确对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应逐级建立统一的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和巨灾保障、救济和灾害补偿机制,整合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病虫害监控防疫机构、气象部门、地质灾害监控机构等部门资源,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全面的技术支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

二、努力探索开发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保监会在通知中列举的新型产品包括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农业产业结构和业态特征开发地方特色险种并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特别是开发菜篮子、果盘子、农家乐、渔家乐、牧家乐以及新兴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都市型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区等险种;针对农房、农机,开展农房、农机保险;针对林权,按照“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森林保险”组合模式开除保险;针对特色产品,开发茶叶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桑蚕保险等。

三、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管理制度

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10倍。在世界其他国家,因为经营农业保险遭受系统性风险损失而破产的公司并不是个案。在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缺乏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的情况下,要单独解决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问题恐怕很难,因此,《农业保险条例》第8条对于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笔者认为,兜底的规范办法,可以使用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探索和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参与,尽快建立起政府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专门机构科学管理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至于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筹集,大抵可以来自以下3个方面:第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年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提高巨灾风险的偿付能力。第二,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为防止国内粮食短缺,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第三,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主要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把农业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设计发行巨灾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或者从世界银行获取支农“软贷款”。

四、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建议从以下四种模式考虑:一是规范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从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数量分析,从2004年的“4+2”的结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4家专业性农险机构加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保险公司2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到2012年时增加到总共2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中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经营的主力。二是积极支持与规范互助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和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来经营农业保险,但由于其逐利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又可能惜赔,甚至还会出现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使农业保险的有效推广和普及受到制约。相对说来,互助保险组织则基本上无上述问题(套取国家补贴行为除外),因此,支持互助保险组织的发展非常必要。三是有条件的省市可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具有主题明确、责任明确、动力充足、人才专业等优点,应支持其发展。四是建议组建全国政策性农险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财政出资组建,归农业部主管,在省市自治区设机构,形式可以分两种,即在那些地方财力比较充裕的地区,由它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区公司,成为一级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级统筹,统一使用和管理的体制;在那些地方财力不足,需要中央财政转移解决的,则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统由中央财政安排,统一使用和管理。

五、提高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一,坚持规范经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机构要严格遵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并做到“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针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并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作贡献。第二,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的信任。要完善内控机制,杜绝农业保险中的误导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方便及时理赔。

作者:韩泽县 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二)

一、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

运行呈现出明显波动态势自2006年以来,国际农产品市场进入高位波动阶段,不仅结束了过去30多年的低价时代,发生过多次上涨,上涨幅度相当大,而且波动剧烈,波动幅度也很大。2008年世界大米价格每吨曾上涨到近千美元,进入2009年后世界大米价格在一直在高位波动运行,每吨国际市场上大米价格波峰与波谷仍然可能相差几百美元。在中国,近些年来无论是买过菜的居民,还是卖过菜的农民,都经历过时而这种农产品价格暴涨,时而那种农产品价格暴跌。时而居民抱怨菜价太贵,有的甚至“吃不起”;时而农民抱怨菜价太贱,亏得不敢再生产。2012年国内市场上生姜价格曾出现过每斤不足1元,而2013年则涨到每斤10元多。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涨跌幅度、范围和发生频率等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农产品市场波动明显,有时农产品价格低迷并严重滞销,有时农产品价格明显上涨而农民没有农产品可卖,这些都给农民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甚至冲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内外一直在努力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的有效途径。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公认的有效措施可以避免农产品价格过度波动。

二、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

场稳定性之间关系农业保险对农产品市场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而产生效应的。农业生产是市场供给的最主要来源。在不考虑进口的情况下,一个特定的市场供给最终都来源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主要是由供求两种力量构成。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通常情况下需求具有相对稳定性,除非受到炒作等因素影响,消费者失去理智大肆抢购,不同人口总量和人均消费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弹性相对较小。而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和受到生产经营者决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农产品供给则可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波动明显。尽管我国统计上的多数农产品年度产量一般都是增长的,但是生活中的经历往往是: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紧张,收购困难;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销售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产品供给波动带来了农产品市场波动,造成农产品价格上涨下跌,通过农产品价格涨跌调节实现平衡。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重发频发的国家。改革以来,我国每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超过25%,多的年份甚至超过30%;每年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绝收面积占成灾面积的比重一般都会超过10%。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一般都超过千亿斤。在中国自然灾害中,对农作物生长不利影响比较严重的是干旱和洪涝灾害。改革以来,旱灾和洪涝灾害在中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中所占比重约80%。其中,旱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大约55%,旱灾是影响中国农作物生长的最大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极其明显,巨灾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轻则可能减产,重则绝收,减少了短期内农产品供给,可能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当重大灾害发生给农业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后,如果农业生产者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而无法恢复农业生产时,或者农业生产者不再对恢复农业生产有积极性时,则农产品供给可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紧张,这势必影响到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如果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农业保险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给予农业生产者合理的经济补偿,不但可以帮助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保险赔付款重建农业生产设施等恢复农业生产能力,而且可以提振农业生产者的信心和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积极性,尽快恢复农产品市场供给的稳定性。当然,农业保险并不能必然地具有稳定农产品市场的效应。如果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农业生产者面临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时,故意地等待农业保险体系赔付。农业损失越大,赔付越多规则的设计,可能带来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而无所作为,这可能不但不会增强农产品市场稳定性,反而会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国内外都有农业保险在农产品供给方面产生不同效应的案例。据了解,美国2012年发生了严重干旱灾害,美国农场主不但不积极抗旱,反而有农场主希望干旱能够给农产品产量造成更大的损失,以便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由于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等政策构成的安全网可以给予农场主损失足够的赔偿,收获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又可能卖到较高价钱,因而美国农场主可能在经济上并没有因为2012年7月份发生的干旱而遭受很大的损失,结果只是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了。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并没有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效应。

三、运用农业保险手段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对策思路

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场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也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我国是一个农业资源稀缺的国家,农产品供给时而宽松,时而偏紧。立足国内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农业保险必须要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出积极效应。美国是农业保险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根据美国2008年农业法相关条款,美国每年花费约70亿美元用以支付农民三分之二的保险费用。据了解,新的美国农业法在大幅度调减农业补贴预测支出的同时,不但继续保留农作物保险,鼓励农民通过购买农作物保险弥补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而且拟将设立农产品价格险,一旦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参与农产品价格险的农民可以通过政策性保险获得补偿。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及其完善方向值得我国在设计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时借鉴。美国是农业资源禀赋优越的国家,人口相对较少,农产品供给过剩是长期的主要矛盾。美国农业保险在向农场主提供经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是一个小农业生产者为主的国家,农产品稳定供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救助救灾体系,这些国情都要求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要突出创新,形成自己特色,这才具有生命力。我国农业保险在给千家万户提供经济救助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未来担当为小农户提供经济救助的功能也可能难以提升。当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民政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在给小农户提供生计方面已经形成优势,未来不管农业保险以商业为主,还是以财政支持为主,不太可能削弱现有小农户救助体系来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对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运作成本高,收费难,赔付有限,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会积极参与发展保险。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保险,上级政府可能仍然会借助现有政府机构启动应急机制实施救助。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是有可能发挥作用的。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波动难题,前提是对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判断,然后才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否则,提出的对策建议可能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如果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是由于农产品供给波动引起的,那么稳定农产品市场就需要从稳定农产品供给着手。农业保险就是要通过稳定农业生产来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如何才能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从顶层设计上选择和处理好各种关系,打破现有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让农业保险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农产品市场稳定。

首先,农业保险要确定合适的服务对象。既然农业保险无法替代现有救助体系解决小农户生计问题,未来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专业化大农户家庭农场或者农业龙头企业。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科技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农业生产者将会成为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供给主体。规模越大,投入越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后,对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大。民政为主导的救助体系难以发挥作用,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发挥作用。

其次,农业保险要处理好财政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产品市场,促进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理应得到财政支持。如果没有财政支持,高收费高赔付不适合农业保险。保险金收费过高,新型农业生产者参与积极性就低;农业风险源多,风险损失大,高赔付可能经常让农业保险主体破产。农业保险发展不起来,各类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农业生产能力就恢复困难,农产品市场可能会剧烈波动。农业保险就是要在恢复和保护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支持农业保险需要效率和目标瞄准性,这就要求在微观上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实现商业化运作,建立高层次上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再保险。

第三,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借鉴与创新关系。直接照搬其他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可能在我国很难成功。面对自然灾害风险,需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灾害险。农业灾害险的赔付不能完全根据单个农业生产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否则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就会等待农业保险。农业灾害险要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者防灾抗灾减灾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价格忽高忽低。农产品市场风险很大。为此,可跟踪并借鉴美国在创立农产品价格险的做法,在我国设立农产品价格险。我国已经有地方通过建立特定农产品价格险,在农产品价格过低时给予农民一定的农业生产成本补偿。未来国家还需要加大试点,力争早日在给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险方面取得进展。

第四,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与推进农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关系。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市场与小生产不适应。农业生产盲目性大,农产品供给时多时少。我国基本建立了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体系。未来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促进农产品市场自身的发育,必须有助于促进大市场与小生产之间矛盾的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要确定优先领域,未来农业保险应优先在促进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并与农民建立稳定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作者:李国祥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三)

一、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1)理赔定损操作难一是责任划分确定难。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和牲畜产品,具有不对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为活性标的,核损过程较为繁复。二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保险公司规定理赔、勘察、定损必须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农业生产一旦受灾,往往多地同时出现灾情,而余杭区保险公司只有3名工作人员,保险公司承诺的24小时到位制很小时到位制很难兑现,这样就造成了定损难或者不能定损。三是保险公司在具体承保审核过程中,偏向从严理解执行保险条款,并且在报案受理、查勘定损时,有消极应对、效率不高、态度欠佳等现象,尤其是理赔、定损环节缺乏专业人才,极易引发镇村经办人员和农户的不满情绪。

(2)道德风险尤存投保后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尤其在水稻、毛竹、能繁母猪险种上表现较为突出。毛竹、水稻受大灾后,由于成灾面积大,勘查、定损很难及时,就会出现多报现象。

(3)参保积极性不高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费率的特性;而保险公司比较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不够重视涉农保险的广大市场潜力,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多,因此,造成投保面较小。二是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一方面是保险条款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农户或投保人较难理解,定损理赔手续复杂;另一方面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从近几年投保情况看,农户愿意参保水稻、能繁母猪,而对蔬菜大棚、油菜积极性不高。

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重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宣传,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农业保险公司,制作印发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传单,打通到农户保险的最后一公里。三是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特别要注重宣传大灾之后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投保信心。

(2)完善保险机制一是制定简单明了的保险条款。督促人保公司推出“傻瓜化”保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关键条款信息,方便农民阅读和理解。同时,引入会商机制,由政府、人保公司、农民三方代表共同讨论确定保险条款重点内容,以方便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二是建立第三方定损机制。由农民代表和人保公司协商选定专家组建第三方定损机制,提供灾害查勘、定损等专业技术服务,形成高效、可信的评估体系,减少认定争议,科学合理地对受灾农民进行理赔,保护人保公司和农民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制定无赔款优待政策。农民连续2~3年不发生赔款的,续保时可考虑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优惠或免缴保费。四是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农村基层载体,利用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定损和灾害预防工作。(3)创新经营模式一是建立“以险养险”补充机制,制定鼓励措施,推动人保公司发展多种保险业务,探索将各地政府和部门的各类财产险,以及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财产保险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增强人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目前普通实行“低保费、低保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削弱了保险对农民(尤其是企业、大户)的吸引力,适度推进保险内容应从“保成本”到“保产量保效益”转变,增加农户投保的收益率。三是每2~3年进行一次农业保险大灾演习活动,确保24小时报案受理制度、大灾定损理赔方案等及时到位。

(4)完善保险险种和条款一是扩大险种。及时了解农户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需求,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户的投保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扩大保险品种范围,把优势产业如径山茶、水产、水果、花卉苗木、大棚蔬菜等种类及时申请省共保体,尽快纳入保险范畴;想方设法将特色产业如莲藕、苦竹等纳入到保险中来。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实际需求,自行探索开发保价格、保收入的新型农业保险种类。二是修改可操作性较差的保险条款。建议对蔬菜大棚、棚内作物、鸡、竹木等保险品种的条款和保险责任适时进行修改,简化定损理赔程序。三是取消绝对免赔率,消除霸王条款。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3

1.相关理论

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

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

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

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结果如表1所示。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

土地流转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

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4

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

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

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

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如果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得不到利益,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愿意承保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这需要政府在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不仅创新了政府救灾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以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4适应国际形势,充分发挥“绿箱政策”作用

“绿箱政策”是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存在的补贴,这种补贴不论多少或有无,其他国家和企业均不得实施补贴立案,也不得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实行的许多财政补贴及优惠措施因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而需要逐步取消,而属于“绿箱政策”范畴的农业保险恰是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农业保险的施行,不仅是现代农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发挥着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不仅面临来自国内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还面临来自国外的市场风险,要想使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就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发展农业保险。

2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农民自身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向的主体是农户,其能否顺利进行和良好开展都将直接依赖于农户是否认同与支持。随着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农民尝到了保险保障的甜头,也渐渐对保险知识有了切身的了解,投保意识较过去有所增强。但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农民对政策性保险仍重视不够。一方面,没有专人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解释,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以往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时,农户大多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农民便形成了遭遇自然灾害时等待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主观方面缺少自救及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另外,有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这不仅降低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2.2高保费、低赔付以及理赔手续繁琐导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我国农业生产多为个体分散经营,收益极低且不稳定,农民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成本,而农业保险因其保费厘定及计算的复杂性等固有特点,使得其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费率与其他险种费率相比要高出十几倍,即使政府补贴费率超过50%农户仍交不起保费。有些农户坦言,相比领取赔偿金,他们更愿意替人打工来弥补受灾的损失。投保需求不足从本根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较之理论上的保费精算,由人为操作的保险理赔手续也很繁琐。理赔时要多趟奔走于各种机关部门盖章、交各种证件,耗费数月也未必能拿到赔偿金。2013年7月17~23日笔者随安徽大学调研组前往皖北宿州调研,并就保险赔偿能否弥补2013年初冻灾损失与砀山县相房水果合作社负责人座谈,该负责人表示:“保费高,不是所有人都交得起,像我们种植大户还交得起,一些散户根本不愿买保险。受灾了领导要检查,专家要鉴定,等到赔偿的时候又要一趟一趟往村委会跑,折腾了十几天也没有结果,到最后几个月也拿不到赔偿金”。

2.3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将影响农业保险正常、规范发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健全的地方。如虽确定了政府主导地位,但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操作随意性大;相关细则没有出台,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土地流转后保费补贴应补贴给转出人还是转入人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很容易引起矛盾;没有明确相关保费精算制度,费率计算与赔付存在不合理等现象。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建立一套健全的农业保险法规已刻不容缓。

2.4财政补贴效率不高,且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或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减免;二是对于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费用补贴的方式过于粗放,易造成责任不明,效率不高,难以保证补贴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于农户的保费补贴容易产生累退效应,导致以下2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违背了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首先是区域不公,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的补贴比例分别是35%和25%,这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别,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推行起来较困难,而这些地区往往是农业大省,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是农户之间的不公,补贴同样存在着边际收益递减效应,相对于小农经营而言,补贴大户边际收益较低,也容易产生累退效应。

2.5缺乏有效机制应对巨灾冲击

我国一直以来饱受自然灾害困扰。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更是高达11752.4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3亿多人次。目前,我国针对干旱、洪涝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机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后融资模式,即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等形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单靠财政补贴难以弥补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其中,财政用于救灾补偿的资金仅27.5亿元,占比仅2%。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赔付成本,多数保险产品种将巨灾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在巨灾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其中通过保险补偿的损失仅为18.06亿元,仅相当于损失的0.21%。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机制来缓解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

2.6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扶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为目的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很大差别。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截然不同的性质,导致了二者经营理念的不同。就商业性保险而言,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要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尽量做到二者的利益平衡;然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将其作为一项政策进行推动,达到政策目标是其最终目的。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保监会,而保监会向来是针对商业性保险进行监管,监管政策性保险经验不足。同一监管部门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营业理念不同的保险进行监管,必将产生多方面的冲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监管非常有必要。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转变相关认识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这表明不强制每人每户都投保,是否参保全凭个人意愿。政策的非强制性特征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相冲突,为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政府在宣传方面要做足功夫。受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影响,我国农民普遍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接受新鲜事物,一项新的政策执行起来较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实施不久的政策,农民对其不了解,持怀疑态度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可以印发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小册子,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以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试点户的亲身讲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农户看到购买保险的好处,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3.2发展“信贷+保险”模式,填补农户资金缺口

“保险+信贷”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以农业保险的保单向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借款人投保信贷保险是取得贷款的前提条件,保险的第一收益人是银行,投保人无需另行提供抵押物或保证,借贷资金用途限定为与投保品种有关的种植或养殖活动。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的“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为例,该产品保险费率为6%,其中省、市、县财政各负担25%、25%、30%,农民自行承担20%,同时银行实行利率优惠,农户贷款成本总体上不高于现有的抵押贷款。自2009年开展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以来,截至2012年已有433个农户从银行获得了超过20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累计赔付150万元,当地草莓种植面积扩大333.33hm2,促进农民增收6000万元以上。这种银保互动机制既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又盘活了保单,一旦出现巨灾或大的亏损,政府财政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补偿,也解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3.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促进其长久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不仅需要自下而上的创新改革,更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统筹完善农村、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上较早尝试农业保险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法律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风险保障法》等。《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条例”的保障作用仍不及“立法”更有说服力。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适时制订并出台《农业保险法》,并以此为基础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考虑制定《农业金融法》、《农业信用保障法》等法律,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体制的健全提供有力保障。

3.4规范财政补贴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利用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落实补贴资金,规范补贴流程。其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应逐步倾斜到保费补贴及再保险上,同时增加对经营农保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其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受益人应是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就农地流转而言,他应是运用转入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转入方,而不是转出土地后脱离农业生产的转出农民。其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扩大保费补贴比例,并定期公开补贴用资金的去向。完善和优化财政补贴制度还可从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实行区域性补贴和差异性补贴,对于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进行重点补贴或优先补贴,并结合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进一步增加补贴标准;其次,鼓励质量补贴,对于拥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的农产品实施优先补贴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最后,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标准,使财政补贴在发挥支持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及农户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3.5建立巨灾基金及再保险制度,减小承保公司资金压力

农业对自然灾害的反应较其他产业敏感,尤其是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仅靠财政补贴和保险赔偿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来源可由政府预算、农民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构成。该基金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使用:可对保险公司超赔部分提供一定补偿;也可为受灾农户重建生产资料提供资金;还可用于灾害的预防,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等。此外,还需要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制度,可考虑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再保险责任,一旦发生保险公司超赔事件,超赔部分由财政承担。结合当前,可考虑由国家投资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其运行管理,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大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分散承保保险公司风险。可能的话,也可考虑引进外国再保险公司,促进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分散农业风险。

3.6明确监管责任,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健康有序运行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5

农业在我国的地位决定了财政农业补贴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生存之本是,发展之根,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农业是起物质生产和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产生产资料的重要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农业,工农业生产的巨大差距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为城市扩张提供了土地和丰富的劳动力,因此农业资源师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最后,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四、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6

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7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8

一、农业保险供给方面制约因素

1、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

目前,在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吉林人保自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不算运营费用,累计赔付率已超过70%,个别险种赔付率达到400%,平均赔付也达到了130%。加上公司向国家上缴的税款、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公司运营费用开支,此项业务已经是亏损连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2009年共投入查勘人员14781名,对全省旱灾情况进行了全面踏查,最终确定全省120万农民、124万公顷粮油作物受灾,共支付赔款4.01亿元,赔付率达到了80.36%,过高的赔付率使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生畏。如图所示,2010年人保平均赔付率达到了167.46%,安华是80.36%,从这两个数字我们不难看出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所有业务中赔付率最高的,达到了80.82%,是信用和保证保险赔款的2倍。高损耗率是当前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项目的一个状态,因此他们只有在放弃农业保险项目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利润的最高值。这也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出现供给不足的局面。

2、农业保险人才匮乏

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是人才,只有人才储备充足、人员结构合理,使得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展开。我国的农业保险项目在长时间以来都遭受到了各类因素阻碍,几经起伏,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业务人才严重缺失,对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农业保险来讲,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包括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种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而目前吉林省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几乎都是商业保险人员转化而来的,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农业保险教育,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等原因,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业保险都是敬而远之,导致了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流失率很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懂农业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极大的阻碍并抑制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在本省的顺利实施。

二、农业保险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

1、农民保险意识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

吉林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吉林省220个村参加农业保险的户数为34579户,在农民回复生产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机构中的保险保费赔款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其中认为作用不是很大的农户占总户数的17.7%,认为作用较小的农户占总户数的41.6%,认为几乎起不到太大作用的农户占总户数的4.7%。这一系列的数据我们可以很清晰的认为农业保险作用很大的还不到总数的五分之一,农民参保意识很淡薄。主要原因是因为吉林省的农民文化素质基本上是比较低的,这就使得很多农民只在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对为了事件的各种考虑和全面分析,总是认为买完农业保险之后没有发生任何的经济损失,导致农民利用多元化的种植渠道、出租自己的土地、间作等很多手段来努力的降低农业生产中对农业造成的所有可能性风险。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农民还不知道农业保险到底是什么?很多的农民都以为是“收费标准”,把它当成一个“包袱”不愿购买。

2、农民对农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不认同

吉林省统计局对全省23个县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参与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表明,2010年,没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用于有906户,这些农户未参加保险的原因:首先,他们认为:在当前开展的农业保险的保障水还处于很低的状态;其次,因为前一年度已经取得了丰收,使得253户农户们都认为没有投保农业保险的必要;最后,认为农业保险在理赔过程中,手续非常复杂,理赔难度也很大。此外还有79户农民因为个别原因造成的没地、少地的情况,这其中也涵盖了退耕还林户和土地转包户或者是菜农等。根据吉林省统计局2010年对吉林省参保的220个村进行调查的数据显示,对于作物减产达30%的,予以赔偿。有大约57.6%的农户,还是希望作物减产10%~30%就开始给予相应的赔偿。有大约18.2%的农户还认为损失小于10%就应给予赔偿。只有大约24.2%的农民认同30%以上开始赔偿的比例。因此,目前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认同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作者:王奥 刘立志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二)

一、地方财政补贴不足

1、保费补贴比例较低

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费率普遍偏高,国外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费分担有明确规定,依据保险品种、费率的不同,政府分担比例一般在30%-80%。而对于吉林省各级政府分担的保费的比例相于这个标准来说,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2010年,吉林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为0.36亿元,仅占保费总额的25%。

2、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超赔补贴不足

吉林省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补贴多数作为保费补贴,而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超赔的补贴、经办费用补贴较少,尤其是当巨灾风险发生时,由于地方财政对巨灾风险补贴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赔付资金匮乏,而且对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吉林省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也比较高,除2008年之外,2007和2010年均已达到保险业界所认为的临界点70%,因此,除去正常理赔支出之外,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及缴纳的各项税收,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的,尤其是遇到严重超赔的情况现象,例如2007年,单凭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很难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

二、农民投保能力低下

从吉林省范围来看,安华保险公司在吉林省范围内的农业保险业务量、农业保险供给以及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承保的农户、承保面积均未达到50%,并且承保农作物种类较少。吉林省无论在粮食的产量及出口量上都一直保持着全国领先的地位,因此,吉林省的农业保险需求也本应该占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但事实却与此相反,吉林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参保率低。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基本保障的险种,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通过立法实施农业巨灾保险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2、自愿、强制保险方式相结合

农民们参保意愿不够强烈,导致保险的意识非常淡薄。我国长期以来都收到了传统文化以及收入水平等些许因素的影响,而农民们长期都是自己或靠亲属们来应对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小农意识强烈,因此他们不愿购买农村农业保险。而就保险本身而言,宣传力度、投保各项保险的业务知识都未得到大力宣传,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纪录片以及光碟、墙体广告、送戏下乡等手段宣传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公司,使广大农牧民认识、并且熟知相关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广泛应用上创造必要发展的因素。农业保险,做为一个公共产品,在农业保险基本理论和实践中,要实行政策性与强制性像结合原则。当前,我们在发展农村农业保险的同时,更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业务,使得农民及早的了解并熟知农业保险,还要对一些重要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牲畜实行强制性的保险政策。

3、强化财政税收补贴力度

目前财政拨款能占到吉林省已开展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80%,但是必须看到吉林省还有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覆盖农业保险,究其原因主要是限于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所以,吉林省各级财政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也要极力争取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经费支持。虽然,近些年国家对农业补贴有所增加,但大多数都是退耕还林和还草的补贴,还有一部分是对粮食直补和各类农机用具的补贴政策,在这些补贴政策中很少是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补贴。我省的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补贴的政策,促进专业保险公司市场化的运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自己在分配过程中的流动性,建议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资金可直接向各省市、地区的保险机构分公司进行结算,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分配。主要意图是以保护农民的在生产能力,在做到保证成本的同时,逐步进入到保产量、保收入的阶段。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财政的补贴标准也应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作者:王奥 山珊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三)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