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

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

摘要: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河南省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同存、隐蔽性和分散性兼备,而行政干预对农村环境治理效用微弱,同时市场机制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又相对缺位。因此,应根据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进而为农村环境的长效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最终顺利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农民主体性;法制建设;组织嵌入

近年来,虽然河南省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和城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2018年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四美乡村”创建活动,其中的“四美”意指农村环境美、田园美、村庄美和庭院美,目标为每年创建10个“四美乡村”示范县、200个“四美乡村”示范乡镇和3000个“四美乡村”示范村,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主要抓手,此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然而,在政府管控型农村环境治理模式下,由于乡村地域广袤、农户分散居住,政府很难收集到完整的乡村环境污染信息,因而大多实行城市与农村“一刀切”的环境治理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农民在生产与生活中的各种活动均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这就意味着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以有序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一、农民自觉:唤醒内在的主体意识

环境意识是人们对自身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认识,农民的环境意识体现了其对环境状况的追求程度。近些年来,河南省粮食产量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增长,这其中虽然离不开农业科技的贡献,但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分散经营的农户为了提高农业产量,大幅增加化肥、农药和地膜等生产资料的投入量,而对超量使用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漠不关心,导致农村的生态系统形成断层极难修复。以化肥使用为例,河南省的综合利用率仅为33%左右,过量施用造成农田氮素通过径流、淋溶和硝化等方式渗入地表水和地下水当中。另外,河南省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农村耕地中有机质平均含量不到1%,远远低于1.5%的全国平均水平,造成全省50%的耕地缺钾、22%的耕地磷钾俱缺。因此,广大农民对农村环境治理保持的“肉食者谋之”的消极隔阂态度,导致对发生在自身的环境破坏行为不在意,对周围存在的环境破坏行为不制止。梁漱溟先生认为:“农民自觉,乡村自救,乡村的事情才有办法。所以我们说乡村建设顶要紧的便是农民自觉。”因此,鉴于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讲授和清楚明了的案例进行环保宣传,让农民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鼓励农民按照低碳可循环方式进行生活和生产,并向农民传授环保、绿色、简易的垃圾处理知识,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扭转长期以来存在的自我主义倾向。众所周知,河南省是名副其实的“天下粮仓”,2017年全省粮食产量为5973万吨,但粮食丰收带来了严峻的秸秆处理问题,因为草谷按照1:1.3的比例进行换算则产生的秸秆约为7765万吨,如果随意焚烧秸秆则不但会破坏土壤微生物结构和土壤表层团粒结构,影响农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应促使农民改变过去对秸秆“一烧了之”的不良习惯,积极发展秸秆制作饲料和秸秆栽培食用菌等项目,发挥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二、法制建设: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直到2018年8月31日才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而在农村清洁生产和农村污水治理等方面的立法至今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由于农村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的薄弱性,阻滞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抑制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河南省是一个水资源十分匮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455m3,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8%,水资源量与人口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严重不匹配,如豫东、豫北平原地区是全省耕地最集中的区域,耕地面积占全省的52%,人口占全省的54%,但该地区水资源量不足全省的30%,因而河南省的水资源污染状况着实让人担忧,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污水排放的长期放任,周口市的沙颖河近年来平均污水排入量为2.24亿m3,占该河流全年总水量的十分之一,这不仅影响到农村生产用水的质量,还直接威胁到城市人口的用水安全。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在城镇化发展背景下“资本下乡”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愈发显得严峻,究其原因在于部分资本的真正意图是为了套取国家资金和骗取优惠政策,因而经常以非可持续的资源掠夺模式来经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没纳入其考虑范围,因而建构长效化、常态化的污染防控机制,以应对农村环境治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化问题至为关键。首先,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必须进一步完善基础性立法中保障农民环境权的体系性和框架性规定,以消解当前法律条文内容的零散化和碎片化问题,确保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各个阶段均能有效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其次,健全司法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因而应在司法中完善农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农村复杂的环境问题导致各种纠纷不断出现,针对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存在的取证困难、专业知识匮乏以及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等问题,应建立一套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并由政府提供经费逐步建立起专门的、免费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进行环境诉讼的农民提供咨询、和辩护服务。

三、发展经济:夯实农民参与的基础

落后的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导致大量村民外流,而青壮年劳动力恰恰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因而实际上农民已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缺场者和失语者,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无法显现。据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的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河南省新增农村转移劳动力总量为44.92万人,转移就业劳动力总量高达2983.92万人,在乡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劳动力“萎缩”问题。同时,据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些转移劳动力大多为拥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青壮年,而留守在农村的劳动力则年龄明显偏大,且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中女性人数占到总量的60%以上。因此,农村环境的有效治理首先需要壮大乡村经济,如果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农民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则让他们去关心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啻于异想天开。首先,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河南省旱灾较为频繁,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需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基本的公共产品纳入政府预算当中,并确保高于政府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切实保障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其次,种植特色经济作物。许昌市鄢陵县成功打造出全国知名的“现代名优花木科技示范园区”,有效解决了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而河南省其它地区可以借鉴鄢陵县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种植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以促进农民增收;最后,发展乡镇企业。长期以来,河南省以发展第一产业为主,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其工资性收入占总体收入的比例不高仅为40%左右,因而政府应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鉴于河南省种植业和畜牧业分列农业结构中的第一、二位主体,因而可鼓励乡镇企业大力发展食品加工业。

四、组织嵌入:通过聚合优化治理效果

当前,河南省大多数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名存实亡,使得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组织“真空”,由于资本占据了强势地位,一旦丧失了污染治理的公共精神而过度追求资本的增值,则非组织化的农民个体由于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处于原子化的分散状态,在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制污主体时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使得本应平等的主体间协作关系演变为以实力来决定结果的丛林竞争关系。同时,少数农民受资本蛊惑或囿于自身利益,可能会从治理的主体沦为附庸的客体,进而导致本应一致的农民群体内部利益关系也发生了异化。如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先后多次将总量高达460余吨电镀污泥垃圾顺利转运到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的五个村庄,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农民自组织化程度的低下,没有成立强有力的环保组织应对此类问题,导致农民个体在与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丧失了话语权。因此,农村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不是仅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考评即可实现的,而是需要农民的组织化参与予以保障,这种组织嵌入不但强调农民个体的积极参与,同时又对个体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形成与农村环境治理相一致的生产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而以组织为载体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秩序重构。一方面它能够将分散的农民个体聚合起来,通过集体行动获取更多的生态收益;另一方面,作为社区治理架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便于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进行良性的互动。当前,河南农民合作组织大多是以“产品”或“产业”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这类非社区性的组织无法惠及全体农民,因此需要建立能够真正体现农民“统”之功能的组织载体,如农民环保协会和生态家园协会等,破解农民长期处于“被通知者”地位的窘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投入资金和设备等予以扶持,以充分发挥农民集体参与的整体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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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芷婧 单位:黄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