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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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范文1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范文2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森林保险是指以树木为主要对象的保险。研究将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分析农林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差异。

1、补贴品种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3个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实行了较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补贴品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农民受益。我国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为生长、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从试点省区看,不同地区的商品林的种类差别很大,对应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大不相同,现有的森林保险产品没有区分不同标的物等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费率,导致保费补贴品种有限,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森林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价值差异也非常大,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树种归为一类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林业生产者的利益,对我国森林经营的长期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增加森林保险补贴品种。

2、补贴比例

从政府财政补贴形式上来看,森林保险试点省(区)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提供保费补贴;从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上来看,政府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额度总体相对农业保险明显偏低。从我国农业保险各补贴品种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统计(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到了40%(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贴比例为35%),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65%;而养殖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则达到了50%,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80%。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均达到了较高水平。相对农业保险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却存在补贴比例低等问题,从我国森林保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保费分担比例来看,对于公益林来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但是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仅有30%,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因经济发展水平、对林业重视程度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结果,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明显偏低。

(1)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较低。目前中央财政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比例仅为30%,而对水稻、棉花等其他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则达到了40%,高于森林保险10百分点,因此相对农业保险来说,我国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2)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公益林。商品林主要是发挥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林业有形产品的需要,但同时也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特别是在被调研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森林覆盖率,对商品林设置了严格的采伐指标限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比经济效益大,因此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力度。

(3)目前的保费补贴结构增加了县级财政的支出压力,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域。森林面积越广,需要配套的财政资金就越多,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尽管我国各省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各不相同,但是总体水平较高,例如,水稻保险金额达到9000元/hm2以上,杂交水稻单体保险金额达到15000元/hm2,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达到1200元。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现有森林保险一般以单位面积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虽然我国各省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是普遍金额较低,公益林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hm2,而商品林的保险金额也不超过12000元/hm2。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说,我国森林保险金额偏低,无法给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带来保障。

二、我国森林保险补贴的发展对策

我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广大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意愿不强,形成了“上热下冷”的局面,表明森林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比较了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

林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的森林保险覆盖面较窄、补贴品种少,目前森林保险补贴品种仅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林木树种繁多、价值差异较大,而且从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来看,不同省份的林木树种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树种设置不同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从根本上刺激林业生产者对于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2、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对于公益林来说,虽然补贴比例与农业保险相当,但是公益林是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保费的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承担。而对于商品林来说,也同样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在林业生态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国家政策取向下,使得商品林更具有偏向公共物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商品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和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部分省区的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仍未达到100%,而商品林的财政补贴仅有55%,应进一步提供森林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3、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范文3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也是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灾害往往会使农产品产量大幅降低,导致农民收入低、生活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巨灾保险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大规模自然灾害或人为祸害,造成一定区域内大面积的农产品受损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的特点,保险标的往往是一定区域内的大面积农产品。可见,农业巨灾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稳定国民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通过研究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

一直以来,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发生巨大变化,从原有的计划模式到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模式,再到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模式,目前逐步形成了五种模式,分别是:安信模式、安华模式、互助模式、共保体模式及安盟模式。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保险体系的缺陷、经营环境不善等原因,使许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陷入困境。这些缺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2006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并依据我国国情完善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将更多农户纳入保险体系之中,惠及农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旱涝灾害、冰雪灾害、台风灾害及地震灾害等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国保监会也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类资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稳步提高农民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1]201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从中国保监会的这些政策也可看出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日益重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

本文通过对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的典型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做法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制发展有所启示。

(一)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提出“重大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对参加政府支持政策的农民在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并且该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保费为零的保险。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提出“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指出要补偿发生巨灾时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遭受的巨大损失。这个计划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一定强制性,所有加入保障机制的农户必须提供最近四年或再往前的产量记录;二是只有当巨灾造成严重损失时予以理赔;三是损失发生时,该机制仅赔偿农户提供的之前农田平均产量的50%。随着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联邦政府还提出了“多风险保障制度”和“区域风险保障计划”等多项措施。“多风险保障制度”是在“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在该制度下,不同地区的不同作物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发生损失时的理赔额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选定价格的100%赔偿。“区域风险保险计划”是对一些一般不可保的农作物实施的灾害损失帮助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包括“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多个方面。[2]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再保险服务,这是降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的主要措施。美国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向私有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赔损失再保险服务,以降低私有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稳步发展。二是政府给予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财政部门会为购买巨灾保险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资料显示,1998年~2000年期间,美国财政部门为投保的农户保费补贴率高达55%;[3]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对拥有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三是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从《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到《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4),再到《农业风险保障法》(2000),在不同时期,美国均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四是实行“紧急贷款措施”。这一措施旨在对加入到区域风险保障计划中的农户因巨灾遭受巨大损失时,为其提供贷款。这一政策为稳定农户的生产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五是发行巨灾债券。这是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人进行风险分散转移的一种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芝加哥交易所于1995年发行的巨灾期权和于1997年发行的巨灾证券就是这样一种形式。

(二)巴西

巴西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推行了冰雹保险,但赔付率过高,最高达380%。[4]经过多年发展,直到2004年,巴西才有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巴西农业巨灾保险主要以国有控股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私有保险公司适当参与运营;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形式,如果农户申请了农业贷款,则政府强制其参保农业巨灾保险。否则,农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巴西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政府积极参与并起主导作用。2004年起巴西政府开始积极鼓励农户购买巨灾保险,并对其保费进行适当补贴,农业巨灾保险惠及到了农户家庭。二是积极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巨灾保险制度运行通畅。巴西政府于2003年先后颁布了多项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保险公司与农户双方之间责权利的有效实施。三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该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预算及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用来保障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法国

法国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更名为法兰西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推行低保费、高补贴的政策,政府加大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补贴,这显著增强了农户的投保意识。其次,法国政府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生产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的农户必须投保农业巨灾保险;法国农业巨灾保险和该国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不同,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正常发展。政府补偿保险公司因承保农业巨灾保险所产生的赤字,这一举措增强了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保险的信心,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法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制定了《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业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当事各方的责权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并对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机构给予税收减免。二是成立农业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国家控股、私有制企业参与的股份制公司,该集团负责法国所有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三是成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该组织是农户自愿成立的以互利互惠为原则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该组织开展一定的保险业务,是非盈利性质的。[5]#p#分页标题#e#

(四)日本

日本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损失补偿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日本实施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有以农田的损失为标的的和以农户的损失为标的的两种投保方式。这两种投保方式农户可自行选择,但每种投保方式在保费、保险金额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是规定农作物巨灾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是从作物播种到收获为止。三是保额不同。以农田为标的的保险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方式中赔偿方法的测定,其保额以该农田历史平均产量的70%左右为标准。四是农户和政府各承担一半的保费。五是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种植重要农作物的农户强制其进行投保,其他作物根据农民意愿自由选择。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主要做法有:首先是立法支持。从《家畜保险法》到《农业保险法》再到《农业损失补偿法》,根据农业的发展,政府还对相关法律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为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其次是组织架构明晰。村级、县级和省级保险机构较为完善,村一级建立基层农业巨灾保险组织,府县一级建立合作社联合会,农林水产省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机构,互相支持。[6]另外,日本政府还以提供保费补贴和再保险的方式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中。

三、启示

(一)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农业巨灾保险的高赔付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中。从各国的实践看,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保费补贴。美国、法国、日本等国政府均以不同的方式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二是制定政策。巴西、法国等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即采取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方式。三是对农业保险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法国对直接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行业的相关单位给予税收全免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起到支持作用: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户进行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对一些种植关系国计民生农作物的农户,要求他们强制投保,同时推出其他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提高参保率;对推行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担负起一定的再保险责任。参照国际经验,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以下四种机构:农业巨灾保险的监管部门、产品研发机构、专门的再保险集团和负责具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国际实践表明,农业巨灾保险多数是非盈利性的,中央政府应与各地方政府配合,针对当地实际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建立起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经营机构。同时,应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本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强后盾。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但还没有专门针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采取多种方式分散风险

目前,常见的风险分散机制主要是再保险。针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征,以再保险作为单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不能满足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需要。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发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证券,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二是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互动机制;三是政府联合社会公益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建立起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基金资金可考虑从国家财政预算、公益机构募捐、农业保险公司利润等方面筹集;四是建立专门针对农业巨灾保险的巨灾再保险集团,为部分保险公司提供坚实的后盾。

农业保险范文4

关键词:脐橙;产业;转型升级;思考

设施农业具有使用期长、效益高的特点,同时也因一次性投入高,易遭受风灾、雪灾、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比露地种植更大的损失[1]。设施农业保险是对大棚棚体设施、棚内作物物化成本及农户收益给予风险保障的保险。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是政府牵头引导、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农户受益的一种特殊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1]。

1三明市设施农业保险现状

为降低自然灾害对设施农业的影响,三明市2013年启动了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201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福建天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尤溪基地,2015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福建沈佳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海亮生态农业集团尤溪种植有限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末,三明市仅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与海亮生态农业集团尤溪种植有限公司签订设施蔬菜保险协议,面积16.14hm2,保费83571元,不足三明市设施农业大棚面积1686.67hm2的1%,这与三明市设施农业发展现状极不相称。

2三明市设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由于小规模设施农业生产者分散,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成本高,管理成本也高,费率高,很多分散的小规模设施农业生产者都不愿意参保[2-3]。目前,福建省种植业保险作物险种有蔬菜、水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类别,但三明市设施农业种植规模最大的花卉尚未入保,2019年全市花卉种植面积7666.7hm2。

2.2大棚设施的动态评估难。随着大棚设施的使用年限增加,其价值和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在逐年下降,而保险公司在确定设施保额和保险费率时很难作出动态估价[2-3]。

2.3业主交纳保费偏高。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61号)要求,保费缴纳比例中,省级政府20%,市、县财政不低于20%,业主承担约60%。以0.333hm2规模(保险起保规模要求)、每0.067hm2造价4万元的普通钢架大棚、种植茄果菜类蔬菜大棚进行投保计算:大棚保险费率5%,0.333hm2大棚保费10000元,业主承担60%则为6000元;加上蔬菜保险金额12000元,保险费率4%,0.333hm2大棚保费2400元,业主承担60%则为1440元,两项合计7440元,每0.067hm2平均1488元。显然这是一笔不小的保费,业主投保动能明显不足。

2.4设施蔬菜保额偏低。设施农业不像应保尽保的水稻一样保险面积大、保费多,其保险作物较窄,保险面积总量较小,险种较单一,所收保费少,保险公司存在较大亏损风险,保险公司开展设施农业保险的动能不足。

3推进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对策

3.1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建议改由福建省政府办名义下发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通知,更能引起各级政府及部门重视,执行起来力度也更大。同时,在省政府办的发文内容中,还可要求各级政府将设施农业保险都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不得选择性投保,必须应保尽保。

3.2扩大保险范围。实现保险作物全覆盖,并按不同作物合理设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除继续开展设施和棚内作物保险外,建议开发新的险种,如区域产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使业主有更多的选择权。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收保费总量,有利于保险公司调剂使用。如可将气象因子指数保险列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以约定气象站的气象因子达到约定标准即赔付,因地制宜、触发即赔,克服传统保险核定难、慢,理赔存争议等难点,经营主体更易接受[4]。

3.3提高政府补助力度。降低业主保费比例,将业主缴费比例由60%降至30%左右,采取“四个一点”方式筹集保费,即省级、市级、县乡级、业主各出一点,建议省级30%、地市20%、县乡级20%、业主30%。

3.4适当降低起保规模通过降低起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有利于提高保险覆盖面。但同时由于投保规模下降也会增加保费收缴的难度,建议以所在地的乡镇或村进行联合投保。

参考文献:

[1]李建平.朝阳市设施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3(15):231-235.

[2]齐皓天,龙文军.上海市开展设施农业保险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农垦,2012(10):64-67.

[3]徐慧,戴飞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设施农业保险的探索与实践[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6):1845-1846.

农业保险范文5

关键词:“三农”;农业保险;广西农业;乡村振兴;发展

广西位于我国西南边陲,2020年11月,广西54个贫困县(含2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退出贫困县序列,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然而,广西乡村振兴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广西实施乡村振兴需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其中农业强则需要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广西第一产业(即农业)发展成绩可喜,2019年增加值增长5.6%,农林牧渔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000亿元,达到5498.81亿元;2020年虽受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但仍增长5.0%,增加值为3555.82亿元。然而,在看到广西农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广西农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高温干旱、低温冻害、洪涝等气象灾害,疾病、虫灾等病虫灾害。农业保险有助于规避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能够降低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为了给农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给农民的持续增收吃下“定心丸”,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如今农业保险业务加大了推广力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农户所接受。

1广西地理气候及农业发展现状

广西的农业发展情况与其地理气候条件紧密相关,广西的地理气候条件形成了广西的特色农业。

1.1广西地理气候条件

广西属喀斯特地貌,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山地面积多,河流较少,土地瘠薄,良田较少。广西地处低纬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区大部分地区气候温暖、热量丰富,雨水丰沛、干湿分明,季节变化不明显,日照适中、冬少夏多。

1.2广西农业发展现状

广西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形成了广西的特色农业。广西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热、雨水充足,有利于农业生产,种植业主要有水稻、玉米、花生、甘蔗、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柑橘等。这些农作物的产量对广西农业生产总值的增长起着重要作用。广西养殖业同样有着不错的发展,鸡、鸭、鹅、猪、牛、羊、马、兔、蜂等家畜饲养业和部分地方的鱼、虾、螺等水产饲养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2广西农业发展面临的风险

所谓风险,是指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农民要从农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增产增收,就要尽量避免农业生产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对农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一,农业风险区别于其他行业风险的特点是农业的主要活动基本都是露天进行,这就决定了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直接和紧密地依赖于自然界的力量,易受自然界的影响,容易形成自然灾害风险。第二,农业种植养殖的病虫灾害时有发生,病虫灾害给农业造成的破坏相当大,我国农业的病虫害严重,广西农业的病虫害风险也不例外。第三,种植养殖户将农产品投入到市场交易会面临市场供需变化、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左右盈亏,形成市场风险。

2.1气象灾害风险

广西充足的光照雨水有利于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气象灾害在广西发生较为频繁,是制约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春寒、春旱、秋旱、寒露、霜冻、冰雹、洪涝等,给种植业和养殖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损失。例如降水量因素,广西降水丰富,年降水量为1080mm~2760mm,受冬夏季风交替影响,降水量季节分配不均,干湿季分明,4月—9月为雨季,强降水天气频繁,容易发生冰雹、洪涝灾害,从而影响到一些农业的健康生产;10月—次年3月为旱季,干旱少雨,容易发生春旱、秋旱灾害,同样不利于某些农业的种植养殖。

2.2病虫害风险

目前,我国危害农作物的有害生物有1600多种,其中虫害830多种、病害720多种、杂草60多种、鼠害20多种。疾病是农业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旦种植业、养殖业受到疾病危害,将导致大幅减产。虫灾也是农业主要灾害风险之一,虫灾种类多、影响大,例如稻飞虱、玉米螟、蝗虫等,虽然有相应农药的应对,但不能百分之百解决虫灾危害,虫灾仍然会对农作物的健康生长产生严重威胁。

2.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也是影响广西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因素之一。市场风险有价格不稳定风险、需求多样多变性风险、预测偏差性风险、宏观政策变动风险等。例如“谷贱伤农、增产不增收”现象,农产品产量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农户收入减少,挫伤农户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不能对下一阶段的生产活动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

3农业保险对广西农业发展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业务,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一种做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1农业保险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的扩大,有的农业保险约定了其他意外风险的补偿,如因市场价格变动、政府政策变动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予以经济补偿[1]。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制度将更加健全和完善。

3.2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减少赔付支出,保险公司会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设定保险费率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综合考察,经过勘查、评测风险程度,在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实时核查、估测,并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预案,一定程度降低了农业风险的发生率和损失程度,这对保险公司和农户而言是双赢的。广西农业风险来自气象灾害风险、病虫害风险、市场风险等,影响着农业的增产增收,影响着农业劳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影响着农村发展振兴。针对上述风险,广西的种植户、养殖户可通过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防范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转嫁一定的风险至保险公司,避免农业生产活动资金链断裂,保证农业生产活动资金投入良性循环,使农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反之,保险公司出于自身业务经营考虑,会更加深入勘查和评估广西农业风险,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尽可能减少保险赔付代价,直接或间接促进农业健康发展[2]。通过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农户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学会应对风险办法,从而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4发挥农业保险助推广西乡村振兴的作用

广西地属西部地区,有多个老少边穷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尚处全国中下游,尽管近些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断加快态势,但是,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广西农村的发展仍旧比较缓慢。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新的历史阶段,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西要实现乡村振兴必然离不开农业高质量发展,而农业高质量发展又离不开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可见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只有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应对农业重要挑战、抵御风险、克服阻力、解决矛盾,才能更快地实现乡村振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尽可能发挥农业保险助推广西乡村振兴的作用,一是要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发展广西特色农业,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同时发展农村金融,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完善与广西农业相适应的保险经营管理模式,行之有效地应对气象灾害风险、病虫害风险、市场风险,助力广西农业发展;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动,加强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提高广西农业保险承保覆盖面和覆盖率,加大保险服务“三农”力度;三是广西农民要增强保险意识,认识农业保险的益处,加大对农业的投保,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实现农业丰收,增加农业收入[3]。

5结语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中,解决好“三农”问题依然是工作的重点。面对广西农业发展面临气象灾害、病虫害、市场变化等风险的现实问题,文章对其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农业保险对广西农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广西实现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帮助解决广西“三农”问题,进而助推广西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蔡桂全.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中国市场.2020(9):54-55.

[2]罗瑛.引领农业保险抗风险作用充分发挥[J].中国农村金融.2020(16):79-80.

农业保险范文6

2010年泰州市海陵区开展了水稻、能繁母猪、奶牛、高效设施农业等险种保险工作,全区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投保面均达100%,全区5亩以上连片钢架蔬菜大棚全部实现投保,完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完成率居全市首位。

“三到位”提供保障

一是领导重视到位。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了《海陵区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工作。各镇(街、园区)领导也都高度重视,将农业保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工作班子和工作经费。二是政策宣传到位。区农保办、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采取召开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了广大农户花小钱、防大灾的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这项工作从陌生到了解、从疑惑到放心、从拒绝到参与。三是组织网络到位。建立了区、镇(街、园区)、村三级联动的组织网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块结合、分线作战、分线负责。充实了农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队伍,为搞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建立了基层专兼职协保员队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接受农民咨询,掌握需求信息,协助做好农险承保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三着力”抓住关键

一是着力抓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海陵区近年来大力发展都市型高效农业,投入大、收益高、风险大,农户存在着既想保又惜保的患得患失心理,针对这一状况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帮助算好一本帐,从正反两方面帮助分析,阐明利弊,打消顾虑;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省财政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区和镇(街、园区)财政补贴50%,农户只需承担20%。同时,还建立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无赔款农户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对连续投保未出险的农户给予最高50%的自缴保费优待,大大调动了投保人的积极性。2010年高效设施农业投保面达到了60%。二是着力抓主要种植业保险。按照“低保障(保物化成本)、广覆盖”的要求,全面开展主要种植业保险,确保保险面达100%。2010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仍然为每亩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仍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镇(街、园区)由农经站(财务科)负责,以财政部门数据为依据,做到区、镇(街、园区)、村、组、农户保险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五相符。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附到户清册),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三是着力抓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险种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675头奶牛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保费总额16.2万元。

“三实招”强化支撑

一是资金管理出实招。积极落实保费资金。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保费总额达442.52万元,其中农户承担14.09万元。区政府按照主要种植业险种保费收入的10%,从预算内另外安排38.21万元进入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资金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开设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用于接受中央、省、市、镇(街、园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农户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也开设了农业保险专户,用于接受、管理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的联办共保资金,使农业保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精神,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区财政已累计安排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117.84万元。二是查勘理赔出实招。2010年初,苏陈、罡杨两镇部分村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小麦茎蘖期冻害灾情,区农保办及时启动了重大灾情查勘理赔程序,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查范围、主要原则、核灾定损程序等工作要求,相关镇村按照村组调查、张榜公布、镇级审核、区级复查、结果公示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小麦冻害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对养殖业保险,区财政局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小额赔款准备金制度,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个案险种的理赔效率大大提高,已基本实现一个月内理赔到位。三是检查考核出实招。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抓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和规范运作。

农业保险范文7

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农业保险补贴这一重要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因而,不同国家针对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积极探索也从未停止过。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额约为432亿元,保持市场规模世界第二位。2014年我国出台的农业保险最新补贴政策涉及50项内容,比2013年增加了35项补贴品种,覆盖了我国重要农产品补贴。我国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80%以上,完全发挥了农业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能力,农业保险补贴成为我国支农的重要突破口,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现状有如下特点:

(一)保险补贴的险种品种逐步增多

从2007年实施补贴政策之初的五个补贴品种,到2014年的50个补贴项目,这是极大的补充和完善。补贴项目增加了:种粮直补;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局部区域农村展开合作社信用试点,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等内容。

(二)补贴范畴进一步扩展

2013年财政部增加了保费补贴力度,拓宽了我国保费补贴的范畴。海南省和大连市为新增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而在育肥猪保险方面,增添8个保费补贴区域。新增补贴区域的试点工作应该先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此外,针对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区域,批准自主开展相关险种,并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当前,农业保险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省区,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获得了农业保险相关补贴。

(三)补贴比率大幅提升

我国2014年更是调整强化了农村种植业保险补贴的比值,同比2013年不同区域的相关项目的补贴上涨了约5%左右,极大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

(四)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性强

“一号文件”的逐年深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框架在政策的扶持下初具规模。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不论政府财力如何紧张,都必须确保农业投入只增不减。”这一明确表示成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助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总汇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处于如火如荼的进步过程,但也应看到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这样的发展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尚存许多问题。

(一)法律法规支撑不够,缺少完善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速了农业市场化发展,对应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必须随之建立健全起来。农业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干预农业产品开放的重要制度设计,必须有完善的立法相扶持。然而,我国相比较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过于滞后,保障制度不充分。不论我国颁布的“国十条”还是每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只潜存在基本原则和方向指引层面,而政府主要推动政策实施的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均未对应农业保险政策拟出相应规定,更不曾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我国虽然每年补贴的范畴和方式都有涉及,但是明确的补贴制度却总停留在原则要求上,各地区尽管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及政府补贴问题,但都是原则性的正面要求,财政部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应遵循自己区域内制定的制度,互相之间没有沟通,因而形成补贴制度不统一的现状,造成不同区域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优惠政策等不一致,更无可比性,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给农业保险的统一监管制造了困难。农业保险长期的立法缺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大阻碍。截止2014年我国才完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2014版)》,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将对农业保险性质、原则等将予以规范,其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而相应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二)农业保险补贴的层级过多影响补贴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共9类52项目,“四补贴”增加额更是达到了新的高度,可是补贴的层级从中央、省、县、市、自治区到地方,层层过渡的补贴让农户过分依赖保费,一些影响补贴效率的事件时有发生,层级过多凸显了补贴制度上的不完善、不科学。

(三)补贴重点不突出,管理体制运行不畅通

我国加入WTO后,农业补贴的额度在逐年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还是覆盖全国的普遍品种,某些地方优势品种还没有全面纳入补贴范畴,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不足,这凸显出了补贴重点不突出、不合理的现状。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优势下,较高的农业补贴在多部门运行过程中协调起来存在沟通不畅问题,不同的区域还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农业补贴存在疏漏,致使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低下。

(四)农业保险中巨大灾害风险基金缺乏

作为地震、干旱、台风等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作物年年受灾的情况防不胜防,巨大自然灾害下带来的农业损失,会给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晚尚不发达,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及债券等减灾方式没有纳入农业保险体系,这成为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重大缺憾。

(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带来众多风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地理环境复杂农村分布相对分散,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无法准确掌控农户投保后真实的生产情况,骗保行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极易蒙受损失。此外,我国农业保险政策逐年拓展保险项目,提高补贴额度,部分农业经营机构因为同政府有委托关系,运用信息和经营优势,消极经营,对财政补贴实施效果有所干预和制约。农户投保信息的不对称能引发农保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隐性拒保、虚增业务、编造赔案、套取资金以及理赔不规范、不及时等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极大危害。农险赔付率会因此增加,打击农保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而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必然引发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让财政补贴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信息不对称还直接损坏保险业形象,保险公司与农户、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出现相互不信任,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推广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六)农业保险补贴监管不到位,体系不健全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发放需要先关部门的监督,这笔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真正贴补到了农户手中,只靠单纯的统计表是不具备可信度的。必须由政府相应的专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的专业的监督机构来实施监督,防范农业保险补贴发放不到位。目前我国只有保监会担任着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职责,尚无具体的专业的农业保险补贴监管部门。这种补贴监管体系的不到位、不健全必然造成农业保险发展的不稳定。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完善对策探讨研究

综合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现存的上述问题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了制约。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深入。针对不同问题现状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对策:

(一)政府强化农业保险立法,不断细化立法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内容及要求

2014年出台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细化与完善,政府相关财务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保监会应该随时关注农业保险法执行情况,不断针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现状与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己任,巩固立法中有益于农业保险的条例,填补或缺的条例,修改完善现有补贴制度,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此外可实施、加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法制化管理,将农业保险补贴提升到重要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奠定农业补贴政策的权威性,促进农业补贴政策的长期高效发展。

(二)缩减补贴的层级,以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

过多的补贴层级给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只有繁复的机制和保费补贴的差距。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相关农业保险补贴层级,实施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现状,以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补贴,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现状以及财务状况来实行补贴比例的统一管理和微小差别化。

(三)运用综合手段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多元化,突出补贴重点

我国社会整体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国力并没有达到世界强国位置,当前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必然也会受到限制,保险补贴方式过于单一,补贴机制落后,补贴目标没有侧重,补贴的政策没有得到综合运用,无法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因而,今后应当侧重农产品生产经营外部成本、农业科技投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投入,借鉴国外新进经验,以保费补贴、批发市场建设补贴、农产品储藏和运输设施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再保险补贴多元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四)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

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以应对我国突发的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此基金可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以及保险公司相应年盈余获得。

(五)建立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

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农业保险补贴不必要的疏漏和损失。创设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对农业保险信息进行公布核对,出具相关部门统计、调查确凿无误的信息,夯实农业保险基础信息搜集工作,掌握完整的农业保险统计资料以及相关数据,使农业保险补偿发放有所依据。

(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相应配套机构

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是系统化的工作,其配套机构的建立健全是保证补贴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首先应从农村机构改革以及农村成本开支着手要为农民减负,强化政府、地方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加快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合理进行社会资源结构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构建多样的农村企业经营方式。再者创设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监管系统,以专业的机构组织对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监管。建议设立农业保险管理监督局,专门对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四、结语

农业保险范文8

一、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农业、农业风险、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面临许多风险即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这就使得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必要。况且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都实行财政对农业的保护,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如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风险单位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等,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难以满足传统保险理论对风险的要求,更难符合私人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条件。这决定了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和正外部性的存在及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财税政策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规避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轨迹来看,农业保险与国家政策扶持呈高度正相关关系

从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至今近3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状况与财政的扶持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1982至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23万元猛增到1993年的8.6亿多元,年均递增127%。究其原因:就是当时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兜底的制度,即有政府的支持。而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全面萎缩,到2004年跌至低谷,保费收入仅为3.96亿元。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农业保险业务全面商业化,失去了政府的支持。2005年随后开始回升,保费收入由7.5亿元,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135.68亿元,原因在于国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逐步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从我国农业适应WTO需要,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逐渐缩小,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这意味着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要符合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而农业保险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财政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虽然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需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引导和扶持。

(一)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2004年随着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财政对农业保险投入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为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及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如下:一是进一步扩大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保费补贴提标扩面基本达到。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到2010年,农作物播种面积前27位的省份绝大部分得到中央补贴,已基本实现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全面覆盖。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5类增加到14类,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农畜产品。二是中央财政对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已开始实行。2010年,中央财政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已将天然橡胶、青稞、牦牛、藏系羊等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为40%,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三是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市、县)多数财政实力较弱,补贴资金到位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2010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最初的25%提高至东部地区的35%,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至40%。初步统计,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已平均达到80%,高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保费补贴比例。四是加大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地区。补贴地区:在现有江西、湖南、福建省基础上,增加浙江、辽宁、云南省内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县先行试点。补贴比例:对商品林保险,维持现有保费补贴比例30%不变,对公益林保险,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五是税收方面。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外,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不足

1、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少。目前各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以及其它费用补贴。但从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试点来看。主要有保费补贴,且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费用补贴。

2、补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

3、县级财力落实中央财政补贴配套资金较为困难,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2009年,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由25%降至20%,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补贴比例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中西部比较穷的地(市)、县仍然面临着提供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4、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不够完善农业巨灾风险(洪灾、旱灾、震灾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也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因此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2004年以来,针对各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在保监会的协调和指导下,中再集团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农业再保险。这是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体系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迈出的第一步。然而随着财政补贴品种的继续扩大,农业巨灾风险将不断累积。仅依靠中再集团一家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需求。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曾讲,没有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再集团的商业运作模式很难实现其持续稳定经营。#p#分页标题#e#

三、完善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与此相对应,财政却没有给予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如: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另外,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二)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

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2010年中央选择了海南的天然橡胶等地区和品种特色农业提供保险保费补贴,但相对于目前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需求,不论是保费补贴范围还是覆盖面都非常有限。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补贴。目前还可选择一些对某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进行保费补贴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覆盖面,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三)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财政资金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巨灾风险的发生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因此,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实现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是多渠道的,应主要包括:(1)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充实巨灾风险基金。(2)从农业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3)将农业保险公司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4)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一定数量的巨灾风险基金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五)充分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作用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农业保险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其经营负担。而目前我国只对种、养两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优惠措施。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建议对农业保险进一步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免征范围,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免征或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另外,可考虑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权限,对农村营业员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部分用作公司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