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范例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范文1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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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创新;脱贫攻坚;新型农业

1引言

农业保险又可以简称为“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018年9月,国务院发表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到了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备和积极创新研发适应目前农业发展情况的全新保险产品对新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2019年2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农业保险在确定保费方面要做到科学合理,政府也应该在资金方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确定农民所能承受的合理保费,提升农业保险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综上所述,政府也很重视创新型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2我国农业保险问存在的问题

2.2.1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不规范

农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各种农作物,但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没有能够支持农业灾后确定损失工作的高新技术,从而无法准确、合理的确定理赔款,对于农民来说理赔时间过长,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低,花费时间长。

2.2.2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且赔付率高

农业保险的投保人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民,因此许多农民并理解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因此也不愿意进行农业保险的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能通过农业保险业务提高保费收入,而自然环境产生的对农业多为毁灭性打击,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赔付率较高,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理赔费用不相匹配,保险公司无法从农业保险业务中收益,因此其不愿意开展规模较大的和仅依靠自身实力的商业化的农业保险业务。

2.2.3财政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以单一的政策性保险为主,这种形式的保险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实现。就我国而言,各个省份的财政收入不同,所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也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财政扶持力度都不同,会打击不发达地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2.2.4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在,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些条款无法和农业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系统、完善和实用性强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3农业发展现状

3.3.1新型农业发展模式

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农业的发展模式也由传统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式,通过同业与其他产业的创新融合,逐渐发展成了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目前农业的新发展形式有服务型、创新型等多种形式。其中订单型农业、定制型农业、休闲型农业、创意型农业和智慧型农业是发展势头较好的五类新型农业类型。

3.3.2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着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农民使用简单的机械进行人力化的农业生产活动,对科技的应用不广泛,仍然无法改变靠天吃饭的现状,因此遭受风险损害的可能性也很的,这部分的农业经营也需要大量的农业保险业务服务。

4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4.4.1有助于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目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战的决胜时期,因此保障那农民的利益就至关重要,通过农业保险与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的双重保障,既可以确定农作物产量的安全性,从而确保产品市场的有效供给,同时,也可以在农民受灾后对其进行补贴,这样也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始终向好发展。

4.4.2有助于创新农业生产模式

首先,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自身的风险保障、融资增信等功能,介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需要农产品或农产品服务的企业建立联系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出售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新发展模式,同时还有效的规避了农产品出售难,产品积压的风险。其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入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产业的扶贫政策性措施,通过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与政府的扶贫政策相结合,根据科学的保险产品设计与有力的资金支持相结合,根据农业产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农业新模式。

4.4.3有利于绿色农业的发展

首先,可以设计保障绿色有机的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险种,并以此来促进农业生产朝着有机方向转变。其次,针对于一些对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的工业方面进行防止环境污染的衍生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三,保险公司可以与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对绿色健康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担保,帮助农产品挖掘潜在市场,同时也能通过一些成功的案例以此刺激其他的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生产出绿色农产品并以此脱贫致富。

4.4.4有利于打赢脱贫攻坚战

农业保险机制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农业保险可以在农民遭受损失的时候予以补偿,这一保障机制可以做到精准的作用到受灾者个人,从而有效对接政府的精准扶贫措施,能够使专项扶贫资金得到有效利用,也确保可以使资金真正的惠及贫困人口,可以巩固农业扶贫的成果。

5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5.5.1创新适应新农业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在我国属于政策性保险,同质化情况严重,但随着新型农业的发展,传统的农业保险不再适用于目前的农业发展发展情况,新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应该大力开发适应新农业的新型农业保险。通过在传统农业保险的基础之上,根据新型农业的发展特点,构建出包括具有财政补贴的基础农业保险、农业商业保险、增值附加保险和大灾保险等多种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体系,还可以将农业保险融入其他商业保险的特征。

5.5.2引入科学技术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对于风险损失的定性能力还是较弱的,因此理赔时的服务效率和时间都较长,而且保险公司没有统一标准和对受灾情况和受灾程度的全面了解,无法具体准确的确定理赔款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在农业险业务方面基本处于不盈利和利润很少,这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这造成了恶性循环,而无法保障农业安全。在保险定损时,可以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来加强确定损失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可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来准确确定农业受损的面积、部位和程度的大小,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给出合理的保险赔付款项,使农民和保险公司都受益。对此,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平台等技术的科研投入,建立统一的农业风险防范信息网络平台,使农业保险更高效、更智能、更易于管理。

5.5.3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农民由于知识储备匮乏,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和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力度宣传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使农民由被动保到自愿保。首先,基层政府部门可以走进农民群众,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使农民开始有意识的寻求自我规避风险的方法,让农民自愿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55.4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作用,我国目前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很少,无法起到支持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作用。而法律的不完整性也无法使有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针对于农业保险的有关发律法规,例如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和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等。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明确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各方的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切实的保护好农民的权益,为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奠定一个完善可用的法律基础,以此实现农业保险向上发展。

6农业保险创新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6.6.1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从农业保险业务上无法取得较大的收益,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收益甚至为负,因此,很少有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项目,而大多为与政府合办的政策性保险项目,因此为适应新型农业发展,通过对农业保险的创新和改革,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转变成为商业化农业保险,同时通过创造有关于农业的一系列保险从而构成了农业保险体系,丰富了农业保险的多样化,拓展了有关于农业保险的客户范围,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农业保险业务的回报率,使农业保险项目积极向好发展。

6.6.2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农业保险未被创新之前,农业保险在保险市场上,与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大性商业性的保险业务相比,所占市场份额郊小,甚至可忽略不计。但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的产业中占比比较靠前,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与农业生产规模不相匹配。而通过对农业保险的创新后,农业保险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和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向着针对性、多元性和全面性进行转变,随着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其客户规模和市场份额都逐渐增多,能够在保险市场这个大市场下确立一个农业保险子市场,从而改变了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规模。66.3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农业保险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提供去年全保障,同时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同时引入互联网技术并对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使农民能够有意识的选择适合自身农业生产环节的农业保险产品,能够更精确、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得到安全的保障。同时多样化、科技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使农民有更大的选择范围,也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远程享受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更加省时高效。

7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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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也是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灾害往往会使农产品产量大幅降低,导致农民收入低、生活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巨灾保险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大规模自然灾害或人为祸害,造成一定区域内大面积的农产品受损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的特点,保险标的往往是一定区域内的大面积农产品。可见,农业巨灾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稳定国民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通过研究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

一直以来,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发生巨大变化,从原有的计划模式到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模式,再到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模式,目前逐步形成了五种模式,分别是:安信模式、安华模式、互助模式、共保体模式及安盟模式。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保险体系的缺陷、经营环境不善等原因,使许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陷入困境。这些缺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2006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并依据我国国情完善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将更多农户纳入保险体系之中,惠及农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旱涝灾害、冰雪灾害、台风灾害及地震灾害等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国保监会也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类资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稳步提高农民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1]201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从中国保监会的这些政策也可看出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日益重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

本文通过对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的典型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做法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制发展有所启示。

(一)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提出“重大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对参加政府支持政策的农民在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并且该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保费为零的保险。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提出“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指出要补偿发生巨灾时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遭受的巨大损失。这个计划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一定强制性,所有加入保障机制的农户必须提供最近四年或再往前的产量记录;二是只有当巨灾造成严重损失时予以理赔;三是损失发生时,该机制仅赔偿农户提供的之前农田平均产量的50%。随着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联邦政府还提出了“多风险保障制度”和“区域风险保障计划”等多项措施。“多风险保障制度”是在“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在该制度下,不同地区的不同作物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发生损失时的理赔额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选定价格的100%赔偿。“区域风险保险计划”是对一些一般不可保的农作物实施的灾害损失帮助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包括“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多个方面。[2]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再保险服务,这是降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的主要措施。美国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向私有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赔损失再保险服务,以降低私有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稳步发展。二是政府给予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财政部门会为购买巨灾保险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资料显示,1998年~2000年期间,美国财政部门为投保的农户保费补贴率高达55%;[3]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对拥有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三是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从《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到《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4),再到《农业风险保障法》(2000),在不同时期,美国均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四是实行“紧急贷款措施”。这一措施旨在对加入到区域风险保障计划中的农户因巨灾遭受巨大损失时,为其提供贷款。这一政策为稳定农户的生产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五是发行巨灾债券。这是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人进行风险分散转移的一种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芝加哥交易所于1995年发行的巨灾期权和于1997年发行的巨灾证券就是这样一种形式。

(二)巴西

巴西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推行了冰雹保险,但赔付率过高,最高达380%。[4]经过多年发展,直到2004年,巴西才有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巴西农业巨灾保险主要以国有控股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私有保险公司适当参与运营;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形式,如果农户申请了农业贷款,则政府强制其参保农业巨灾保险。否则,农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巴西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政府积极参与并起主导作用。2004年起巴西政府开始积极鼓励农户购买巨灾保险,并对其保费进行适当补贴,农业巨灾保险惠及到了农户家庭。二是积极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巨灾保险制度运行通畅。巴西政府于2003年先后颁布了多项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保险公司与农户双方之间责权利的有效实施。三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该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预算及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用来保障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法国

法国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更名为法兰西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推行低保费、高补贴的政策,政府加大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补贴,这显著增强了农户的投保意识。其次,法国政府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生产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的农户必须投保农业巨灾保险;法国农业巨灾保险和该国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不同,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正常发展。政府补偿保险公司因承保农业巨灾保险所产生的赤字,这一举措增强了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保险的信心,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法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制定了《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业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当事各方的责权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并对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机构给予税收减免。二是成立农业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国家控股、私有制企业参与的股份制公司,该集团负责法国所有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三是成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该组织是农户自愿成立的以互利互惠为原则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该组织开展一定的保险业务,是非盈利性质的。[5]#p#分页标题#e#

(四)日本

日本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损失补偿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日本实施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有以农田的损失为标的的和以农户的损失为标的的两种投保方式。这两种投保方式农户可自行选择,但每种投保方式在保费、保险金额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是规定农作物巨灾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是从作物播种到收获为止。三是保额不同。以农田为标的的保险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方式中赔偿方法的测定,其保额以该农田历史平均产量的70%左右为标准。四是农户和政府各承担一半的保费。五是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种植重要农作物的农户强制其进行投保,其他作物根据农民意愿自由选择。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主要做法有:首先是立法支持。从《家畜保险法》到《农业保险法》再到《农业损失补偿法》,根据农业的发展,政府还对相关法律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为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其次是组织架构明晰。村级、县级和省级保险机构较为完善,村一级建立基层农业巨灾保险组织,府县一级建立合作社联合会,农林水产省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机构,互相支持。[6]另外,日本政府还以提供保费补贴和再保险的方式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中。

三、启示

(一)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农业巨灾保险的高赔付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中。从各国的实践看,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保费补贴。美国、法国、日本等国政府均以不同的方式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二是制定政策。巴西、法国等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即采取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方式。三是对农业保险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法国对直接参与到农业巨灾保险行业的相关单位给予税收全免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起到支持作用: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户进行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对一些种植关系国计民生农作物的农户,要求他们强制投保,同时推出其他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提高参保率;对推行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担负起一定的再保险责任。参照国际经验,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以下四种机构:农业巨灾保险的监管部门、产品研发机构、专门的再保险集团和负责具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国际实践表明,农业巨灾保险多数是非盈利性的,中央政府应与各地方政府配合,针对当地实际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建立起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经营机构。同时,应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本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强后盾。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但还没有专门针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采取多种方式分散风险

目前,常见的风险分散机制主要是再保险。针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征,以再保险作为单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不能满足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需要。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发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证券,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二是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互动机制;三是政府联合社会公益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建立起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基金资金可考虑从国家财政预算、公益机构募捐、农业保险公司利润等方面筹集;四是建立专门针对农业巨灾保险的巨灾再保险集团,为部分保险公司提供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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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森林保险是指以树木为主要对象的保险。研究将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分析农林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差异。

1、补贴品种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3个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实行了较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补贴品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农民受益。我国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为生长、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从试点省区看,不同地区的商品林的种类差别很大,对应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大不相同,现有的森林保险产品没有区分不同标的物等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费率,导致保费补贴品种有限,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森林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价值差异也非常大,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树种归为一类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林业生产者的利益,对我国森林经营的长期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增加森林保险补贴品种。

2、补贴比例

从政府财政补贴形式上来看,森林保险试点省(区)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提供保费补贴;从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上来看,政府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额度总体相对农业保险明显偏低。从我国农业保险各补贴品种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统计(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到了40%(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贴比例为35%),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65%;而养殖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则达到了50%,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80%。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均达到了较高水平。相对农业保险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却存在补贴比例低等问题,从我国森林保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保费分担比例来看,对于公益林来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但是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仅有30%,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因经济发展水平、对林业重视程度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结果,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明显偏低。

(1)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较低。目前中央财政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比例仅为30%,而对水稻、棉花等其他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则达到了40%,高于森林保险10百分点,因此相对农业保险来说,我国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2)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公益林。商品林主要是发挥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林业有形产品的需要,但同时也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特别是在被调研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森林覆盖率,对商品林设置了严格的采伐指标限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比经济效益大,因此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力度。

(3)目前的保费补贴结构增加了县级财政的支出压力,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域。森林面积越广,需要配套的财政资金就越多,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尽管我国各省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各不相同,但是总体水平较高,例如,水稻保险金额达到9000元/hm2以上,杂交水稻单体保险金额达到15000元/hm2,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达到1200元。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现有森林保险一般以单位面积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虽然我国各省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是普遍金额较低,公益林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hm2,而商品林的保险金额也不超过12000元/hm2。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说,我国森林保险金额偏低,无法给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带来保障。

二、我国森林保险补贴的发展对策

我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广大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意愿不强,形成了“上热下冷”的局面,表明森林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比较了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

林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的森林保险覆盖面较窄、补贴品种少,目前森林保险补贴品种仅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林木树种繁多、价值差异较大,而且从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来看,不同省份的林木树种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树种设置不同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从根本上刺激林业生产者对于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2、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对于公益林来说,虽然补贴比例与农业保险相当,但是公益林是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保费的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承担。而对于商品林来说,也同样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在林业生态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国家政策取向下,使得商品林更具有偏向公共物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商品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和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部分省区的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仍未达到100%,而商品林的财政补贴仅有55%,应进一步提供森林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3、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范文5

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农业保险补贴这一重要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因而,不同国家针对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积极探索也从未停止过。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额约为432亿元,保持市场规模世界第二位。2014年我国出台的农业保险最新补贴政策涉及50项内容,比2013年增加了35项补贴品种,覆盖了我国重要农产品补贴。我国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80%以上,完全发挥了农业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能力,农业保险补贴成为我国支农的重要突破口,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现状有如下特点:

(一)保险补贴的险种品种逐步增多

从2007年实施补贴政策之初的五个补贴品种,到2014年的50个补贴项目,这是极大的补充和完善。补贴项目增加了:种粮直补;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局部区域农村展开合作社信用试点,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等内容。

(二)补贴范畴进一步扩展

2013年财政部增加了保费补贴力度,拓宽了我国保费补贴的范畴。海南省和大连市为新增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而在育肥猪保险方面,增添8个保费补贴区域。新增补贴区域的试点工作应该先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此外,针对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区域,批准自主开展相关险种,并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当前,农业保险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省区,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获得了农业保险相关补贴。

(三)补贴比率大幅提升

我国2014年更是调整强化了农村种植业保险补贴的比值,同比2013年不同区域的相关项目的补贴上涨了约5%左右,极大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

(四)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性强

“一号文件”的逐年深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框架在政策的扶持下初具规模。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不论政府财力如何紧张,都必须确保农业投入只增不减。”这一明确表示成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助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总汇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处于如火如荼的进步过程,但也应看到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这样的发展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尚存许多问题。

(一)法律法规支撑不够,缺少完善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速了农业市场化发展,对应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必须随之建立健全起来。农业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干预农业产品开放的重要制度设计,必须有完善的立法相扶持。然而,我国相比较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过于滞后,保障制度不充分。不论我国颁布的“国十条”还是每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只潜存在基本原则和方向指引层面,而政府主要推动政策实施的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均未对应农业保险政策拟出相应规定,更不曾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我国虽然每年补贴的范畴和方式都有涉及,但是明确的补贴制度却总停留在原则要求上,各地区尽管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及政府补贴问题,但都是原则性的正面要求,财政部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应遵循自己区域内制定的制度,互相之间没有沟通,因而形成补贴制度不统一的现状,造成不同区域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优惠政策等不一致,更无可比性,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给农业保险的统一监管制造了困难。农业保险长期的立法缺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大阻碍。截止2014年我国才完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2014版)》,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将对农业保险性质、原则等将予以规范,其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而相应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二)农业保险补贴的层级过多影响补贴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共9类52项目,“四补贴”增加额更是达到了新的高度,可是补贴的层级从中央、省、县、市、自治区到地方,层层过渡的补贴让农户过分依赖保费,一些影响补贴效率的事件时有发生,层级过多凸显了补贴制度上的不完善、不科学。

(三)补贴重点不突出,管理体制运行不畅通

我国加入WTO后,农业补贴的额度在逐年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还是覆盖全国的普遍品种,某些地方优势品种还没有全面纳入补贴范畴,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不足,这凸显出了补贴重点不突出、不合理的现状。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优势下,较高的农业补贴在多部门运行过程中协调起来存在沟通不畅问题,不同的区域还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农业补贴存在疏漏,致使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低下。

(四)农业保险中巨大灾害风险基金缺乏

作为地震、干旱、台风等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作物年年受灾的情况防不胜防,巨大自然灾害下带来的农业损失,会给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晚尚不发达,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及债券等减灾方式没有纳入农业保险体系,这成为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重大缺憾。

(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带来众多风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地理环境复杂农村分布相对分散,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无法准确掌控农户投保后真实的生产情况,骗保行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极易蒙受损失。此外,我国农业保险政策逐年拓展保险项目,提高补贴额度,部分农业经营机构因为同政府有委托关系,运用信息和经营优势,消极经营,对财政补贴实施效果有所干预和制约。农户投保信息的不对称能引发农保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隐性拒保、虚增业务、编造赔案、套取资金以及理赔不规范、不及时等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极大危害。农险赔付率会因此增加,打击农保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而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必然引发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让财政补贴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信息不对称还直接损坏保险业形象,保险公司与农户、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出现相互不信任,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推广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六)农业保险补贴监管不到位,体系不健全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发放需要先关部门的监督,这笔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真正贴补到了农户手中,只靠单纯的统计表是不具备可信度的。必须由政府相应的专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的专业的监督机构来实施监督,防范农业保险补贴发放不到位。目前我国只有保监会担任着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职责,尚无具体的专业的农业保险补贴监管部门。这种补贴监管体系的不到位、不健全必然造成农业保险发展的不稳定。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完善对策探讨研究

综合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现存的上述问题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了制约。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深入。针对不同问题现状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对策:

(一)政府强化农业保险立法,不断细化立法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内容及要求

2014年出台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细化与完善,政府相关财务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保监会应该随时关注农业保险法执行情况,不断针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现状与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己任,巩固立法中有益于农业保险的条例,填补或缺的条例,修改完善现有补贴制度,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此外可实施、加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法制化管理,将农业保险补贴提升到重要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奠定农业补贴政策的权威性,促进农业补贴政策的长期高效发展。

(二)缩减补贴的层级,以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

过多的补贴层级给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只有繁复的机制和保费补贴的差距。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相关农业保险补贴层级,实施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现状,以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补贴,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现状以及财务状况来实行补贴比例的统一管理和微小差别化。

(三)运用综合手段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多元化,突出补贴重点

我国社会整体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国力并没有达到世界强国位置,当前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必然也会受到限制,保险补贴方式过于单一,补贴机制落后,补贴目标没有侧重,补贴的政策没有得到综合运用,无法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因而,今后应当侧重农产品生产经营外部成本、农业科技投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投入,借鉴国外新进经验,以保费补贴、批发市场建设补贴、农产品储藏和运输设施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再保险补贴多元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四)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

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以应对我国突发的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此基金可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以及保险公司相应年盈余获得。

(五)建立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

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农业保险补贴不必要的疏漏和损失。创设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对农业保险信息进行公布核对,出具相关部门统计、调查确凿无误的信息,夯实农业保险基础信息搜集工作,掌握完整的农业保险统计资料以及相关数据,使农业保险补偿发放有所依据。

(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相应配套机构

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是系统化的工作,其配套机构的建立健全是保证补贴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首先应从农村机构改革以及农村成本开支着手要为农民减负,强化政府、地方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加快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合理进行社会资源结构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构建多样的农村企业经营方式。再者创设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监管系统,以专业的机构组织对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监管。建议设立农业保险管理监督局,专门对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四、结语

农业保险范文6

一、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农业、农业风险、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面临许多风险即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这就使得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必要。况且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都实行财政对农业的保护,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如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风险单位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等,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难以满足传统保险理论对风险的要求,更难符合私人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条件。这决定了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和正外部性的存在及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财税政策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规避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轨迹来看,农业保险与国家政策扶持呈高度正相关关系

从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至今近3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状况与财政的扶持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1982至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23万元猛增到1993年的8.6亿多元,年均递增127%。究其原因:就是当时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兜底的制度,即有政府的支持。而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全面萎缩,到2004年跌至低谷,保费收入仅为3.96亿元。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农业保险业务全面商业化,失去了政府的支持。2005年随后开始回升,保费收入由7.5亿元,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135.68亿元,原因在于国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逐步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从我国农业适应WTO需要,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逐渐缩小,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这意味着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要符合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而农业保险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财政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虽然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需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引导和扶持。

(一)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2004年随着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财政对农业保险投入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为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及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如下:一是进一步扩大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保费补贴提标扩面基本达到。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到2010年,农作物播种面积前27位的省份绝大部分得到中央补贴,已基本实现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全面覆盖。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5类增加到14类,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农畜产品。二是中央财政对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已开始实行。2010年,中央财政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已将天然橡胶、青稞、牦牛、藏系羊等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为40%,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三是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市、县)多数财政实力较弱,补贴资金到位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2010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最初的25%提高至东部地区的35%,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至40%。初步统计,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已平均达到80%,高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保费补贴比例。四是加大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地区。补贴地区:在现有江西、湖南、福建省基础上,增加浙江、辽宁、云南省内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县先行试点。补贴比例:对商品林保险,维持现有保费补贴比例30%不变,对公益林保险,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五是税收方面。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外,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不足

1、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少。目前各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以及其它费用补贴。但从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试点来看。主要有保费补贴,且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费用补贴。

2、补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

3、县级财力落实中央财政补贴配套资金较为困难,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2009年,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由25%降至20%,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补贴比例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中西部比较穷的地(市)、县仍然面临着提供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4、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不够完善农业巨灾风险(洪灾、旱灾、震灾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也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因此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2004年以来,针对各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在保监会的协调和指导下,中再集团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农业再保险。这是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体系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迈出的第一步。然而随着财政补贴品种的继续扩大,农业巨灾风险将不断累积。仅依靠中再集团一家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需求。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曾讲,没有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再集团的商业运作模式很难实现其持续稳定经营。#p#分页标题#e#

三、完善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与此相对应,财政却没有给予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如: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另外,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二)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

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2010年中央选择了海南的天然橡胶等地区和品种特色农业提供保险保费补贴,但相对于目前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需求,不论是保费补贴范围还是覆盖面都非常有限。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补贴。目前还可选择一些对某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进行保费补贴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覆盖面,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三)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财政资金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巨灾风险的发生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因此,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实现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是多渠道的,应主要包括:(1)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充实巨灾风险基金。(2)从农业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3)将农业保险公司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4)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一定数量的巨灾风险基金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五)充分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作用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农业保险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其经营负担。而目前我国只对种、养两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优惠措施。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建议对农业保险进一步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免征范围,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免征或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另外,可考虑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权限,对农村营业员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部分用作公司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农业保险范文7

一、农业保险的特征与农业保险深化的涵义

农业保险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支持保护工具之一,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已经推行或正在试验农业保险制度[1],WTO的有关协议也明确规定政府可以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农业保险进而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①。这也是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最为显著的区别。在发达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包括保费补贴、经营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比较齐全的项目,而一般的政策支持不仅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支持,还包括政府在法律、行政上的支持等。

从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形成了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特征。国内外实践充分证明,农业保险尽管在形式上依然表现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被保险人因约定事件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害,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缴纳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制度安排,但由于政府以主导地位和政策支持等形式强势介入,使农业保险在运行机制进而实施效果上已经超越了一般商业保险,不仅从直接效果上实现了社会化分散农业风险的作用,而且从最终效果上保障了国家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客观上为政府创新农业救灾方式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途径。因此,农业保险在本质上已经成为政府支持保护农业的手段和工具,成为国家农业保护性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政策性已成为农业保险最突出的特征。

“深化”一词有向更深的阶段发展或使其向更深的阶段发展的含义。“金融深化”(FinancialDeepening)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放松利率及汇率管制,使利率及汇率成为反映资金供求和外汇供求变化的信号,从而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加及经济增长。金融深化,就是要放开对利率的管制,取消信贷配给,实行金融的自由化。“深化设计”是指在业主或设计顾问提供的条件图或者原理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及完善。深化设计后的图纸既要满足业主或设计顾问的技术要求,又要符合相关地域的设计、施工规范,并通过审查,图形合一,能够直接指导现场施工。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国内经验均证明,由于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特征,农业保险不适合完全市场化经营。因此,农业保险深化并不是指“去政府化”或者“市场化”,农业保险深化的涵义是:在保持政府和市场结合特色基础上,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二、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机遇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后,湖南、浙江、上海等省份先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甘肃省政府陆续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6〕102号)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137号)等两个文件,出台了支持、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省财政也加大了对农业险的扶持力度,2007年省财政拨出300万元试点补助资金,确定肃州区的奶牛和制种、甘州区的玉米制种和肉牛、临泽县的玉米制种和奶牛、静宁县和泾川县的苹果为试点品种。2007年人保财险甘肃分公司承保能繁殖母猪66.9万头,承担风险保障6.7亿元[2]。

从2007年开展能繁殖母猪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除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在酒泉、武威、张掖、白银等地开展设施蔬菜、玉米制种、啤酒大麦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品种保险试点外,被中央财政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已发展到能繁母猪、奶牛、玉米、青稞、牦牛、藏系羊等6个品种。其中,除青稞、牦牛、藏系羊3个品种涉及甘南州及武威市天祝县等藏区之外,能繁母猪、奶牛两个品种覆盖全省,玉米覆盖天水等7个地州市;除青稞、牦牛、藏系羊等3个涉及藏区品种中央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90%以外,能繁母猪、奶牛、玉米等3个品种的补贴比例分别为80%、90%、80%;全部品种均由人保财险甘肃省分公司承保。据统计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甘肃省实现保费收入累计达3.58亿元,其中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2.91亿元,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6654万元,承担农业风险保障63.58亿元,处理农户理赔案件11.01万件,为农户支付赔款1.72亿元,受益农户17.36万户。2011年全年,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1.66亿元,其中,藏区特色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7882万元,为农牧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28.75亿元,承担风险保障额度同比增长1.7倍[3]。从总体上看,2007年以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甘肃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甘肃省农业保险从停到办、从小到大,承保品种不断增加,承保收入不断增长,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已形成了既有全国统办品种、又有地方特色品种,多层次、多经营主体、交错分布的多格局农业保险发展局面。

甘肃省虽然不是农业大省,但却是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农业保险尽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上海、江苏、新疆等农业比较发达的省市区相比较覆盖面和规模都比较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2012年对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来说是一个充满了机遇的时期。首先,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既反映了农业保险国际通行的精神,也总结吸收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的基本经验;对农业保险的原则、主体及其权责、政策、合同、业务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4]。这一举措表示着我国的农业保险即将结束以文件代规范的发展过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事件,将极大地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次,2012年4月24日,甘肃省政策性马铃薯保险启动暨培训会在甘肃省定西市召开,标志着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又一个新品种———马铃薯保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在甘肃省财政厅、农牧厅主导和多级财政支持下,从2012年启动的政策性马铃薯保险工作对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第一,马铃薯保险不仅标志着甘肃省最具特色、最具优势、最具规模和影响的马铃薯产业进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之中,农业保险将为甘肃省马铃薯种植企业和农户撑起“保护伞”;第二,马铃薯保险也标志着农业保险这种国际通行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在内地经过几年的试点推广,在农业条件相对比较复杂、发展比较落后的甘肃省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保险品种由能繁母猪、奶牛、玉米等普通种养产品向全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其覆盖面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以保险承担主体为核心的经营模式也有所创新。#p#分页标题#e#

三、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化途径

对于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来说,抓住机遇,主要通过模式、机制创新,解决参与率和服务水平两大问题是发展的关键。

(一)深化模式创新,增加有效供给

从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农业保险发展可以看出,各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都曾不断地调整其经营模式,典型的如美国,其农业保险经历了自由竞争、私企经营和政府直接参与保险业务等几个不同阶段,最终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下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加拿大的农业保险发展同样经历了农业保险模式不断调整的过程,先从私人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调整为政府资助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再调整为目前纯政府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事实上,一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必然伴随着经营模式的变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在变化的宏观经济社会背景下不断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过程。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即“政府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农户自愿投保”。

当前的情况就是,除刚启动的马铃薯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保之外,其他品种均由人保财险甘肃省分公司承保。按照甘肃省经济发展速度及当前的总体经济实力以及农业保险发展的成熟度,目前在国内其他地方取得成功的一些经营模式大多还缺乏引进的条件。比如浙江省的“市场运作、政府兜底、联合共保”模式,安徽省种植业保险采用的“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上海市成立政策性股份制专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等。甘肃省当前应把重点放在深化按品种划分承办机构创新上。一是对不断加入政策性保险的新品种可考虑选择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这两家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来承办;二是在适当的时候对人保财险经营的能繁母猪、奶牛、玉米、青稞、牦牛、藏系羊等6个品种进一步进行市场重组,除人保财险保留几个品种外,拿出其他的品种另行选择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这两家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承办,甚至也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目的是通过市场的再划分,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机制,有效增加供给。

(二)深化机制创新,增加有效需求,提高参与率

1.建立关联强制投保措施,逐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保险的原则,这样的办法一是造成参与率低,二是不加区分的自愿参保必然诱致逆向选择。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加拿大、希腊、前苏联等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均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达到预定规模的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有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发展中国家模式,其特征也是政府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强制性保险,并提供财政资助,农业贷款与保险挂钩。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愿望受到农业(特别是农田)产出效益、农民收入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及农民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保险意识的影响[5]。在我国现阶段,提高参与率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强制性投保。因此,随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的不断深化,应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逐步建立强制性投保措施,以增加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减轻逆向选择效应,提高投保参与率,保证必要的保险规模。具体情况下,可以建立相应的不同机制。

(1)规模强制。例如可规定每户种植达到一定面积或养殖达到一定数目以上的农户要进行强制性保险,规定数目以下的可以自愿选择等;(2)产品强制。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少数几种农产品或地方特色优势产品和重点推广产品等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产品实行自愿保险;(3)捆绑强制。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参与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可购买其他保险。西班牙政府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遇灾后政府将不给予任何援助。亚洲发展中国家则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捆绑在一起,以此种方式鼓励农民投保。目前,我们可以采取把农业保险(实质上是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农村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对凡涉及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等办法,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的综合效应。

2.发展新的保险品种。针对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作物保险产品的种类与农户参保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6]。从甘肃省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看,发展新保险品种的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1)目前最适宜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的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中作为农户收入主要来源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大田蔬菜、塑料大棚蔬菜等;达到一定规模,成为农牧户主要收入来源而不是作为农牧户家庭副业的养殖业产品;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达到一定面积的林果产品。甘肃省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前7种已保产品的基础上,尽快将大田蔬菜、大棚蔬菜和各地形成品牌效应的林果品(静宁县、泾川县等地的苹果,临泽县等地的枣,陇南等地的花椒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2)对于实行商业化运营的民营农业保险机构,在不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下,可根据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设计不同档次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信号筛选,减少逆向选择,吸取更多的农户加入农业保险。

3.发展新的保险载体。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是中国农村的缩影,靠一家一户的方式,农业保险不易开展。中国当前存在着2.3亿个高度分散的小农户,且占小农户总数85%的农户其农业生产规模低到仅够维持简单再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数量相对比较少[7]。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应对参保人及其参保形式予以必要的灵活规范,允许农户通过农业生产组织、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组织、中介组织等集体参保,从而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方便农户投保、理赔,并且还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4.提高服务水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直接面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态度,进而影响农户和企业的投保意愿及投保决策。

(1)建立健全农村服务体系。农业保险机构要贴近基层设立服务网点,实现产品、服务和人员“三下乡”,尤其是建立县、乡农业保险营销服务站点。一方面使农户投保、理赔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便于了解和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p#分页标题#e#

(2)加强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从而使农业风险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独特技术要求。而我国目前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在内,普遍面临着专业人才匮乏、经营技术落后等问题[8]。经办机构要充分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技术和业务流程培训,提高农业保险专业化经营和服务水平,同时也要注意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

(3)抓好投保和理赔两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实证研究指出,由于理赔太拖沓等原因,造成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感到不满,从而影响其投保积极性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9]。甘肃省保监局曾出台过相关的监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为农户发放记载参保险种诸要素及报案电话等信息的保险卡,做到“一户一卡”;在理赔环节,做到“有案必受、查案必到、立案必结”,赔款直达农户;

农业保险范文8

2010年泰州市海陵区开展了水稻、能繁母猪、奶牛、高效设施农业等险种保险工作,全区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投保面均达100%,全区5亩以上连片钢架蔬菜大棚全部实现投保,完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完成率居全市首位。

“三到位”提供保障

一是领导重视到位。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了《海陵区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工作。各镇(街、园区)领导也都高度重视,将农业保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工作班子和工作经费。二是政策宣传到位。区农保办、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采取召开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了广大农户花小钱、防大灾的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这项工作从陌生到了解、从疑惑到放心、从拒绝到参与。三是组织网络到位。建立了区、镇(街、园区)、村三级联动的组织网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块结合、分线作战、分线负责。充实了农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队伍,为搞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建立了基层专兼职协保员队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接受农民咨询,掌握需求信息,协助做好农险承保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三着力”抓住关键

一是着力抓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海陵区近年来大力发展都市型高效农业,投入大、收益高、风险大,农户存在着既想保又惜保的患得患失心理,针对这一状况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帮助算好一本帐,从正反两方面帮助分析,阐明利弊,打消顾虑;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省财政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区和镇(街、园区)财政补贴50%,农户只需承担20%。同时,还建立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无赔款农户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对连续投保未出险的农户给予最高50%的自缴保费优待,大大调动了投保人的积极性。2010年高效设施农业投保面达到了60%。二是着力抓主要种植业保险。按照“低保障(保物化成本)、广覆盖”的要求,全面开展主要种植业保险,确保保险面达100%。2010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仍然为每亩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仍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镇(街、园区)由农经站(财务科)负责,以财政部门数据为依据,做到区、镇(街、园区)、村、组、农户保险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五相符。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附到户清册),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三是着力抓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险种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675头奶牛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保费总额16.2万元。

“三实招”强化支撑

一是资金管理出实招。积极落实保费资金。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保费总额达442.52万元,其中农户承担14.09万元。区政府按照主要种植业险种保费收入的10%,从预算内另外安排38.21万元进入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资金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开设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用于接受中央、省、市、镇(街、园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农户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也开设了农业保险专户,用于接受、管理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的联办共保资金,使农业保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精神,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区财政已累计安排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117.84万元。二是查勘理赔出实招。2010年初,苏陈、罡杨两镇部分村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小麦茎蘖期冻害灾情,区农保办及时启动了重大灾情查勘理赔程序,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查范围、主要原则、核灾定损程序等工作要求,相关镇村按照村组调查、张榜公布、镇级审核、区级复查、结果公示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小麦冻害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对养殖业保险,区财政局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小额赔款准备金制度,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个案险种的理赔效率大大提高,已基本实现一个月内理赔到位。三是检查考核出实招。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抓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和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