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监管范例

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1

1.1对银行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缺乏足够的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功能都比较单一,再加上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金融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因此其会计核算没有受到从业人员的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存贷款利差的不断缩小,大大降低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利润获取空间,再加上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内银行开始关注金融业务的竞争空间和发展潜力,银行开发金融业务逐渐成为银行业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不过我们也要看到,银行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银行从业人员从思想和观念上还没有对其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这就对银行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银行金融业务目前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制度建设滞后,对我国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二是监管部门和银行管理者都没有正确认识金融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高风险,导致这部分会计信息严重缺失,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旦出现疏漏之处,必然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三是金融业务的发展与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状况严重脱节,使一些金融业务缺乏会计核算信息结果和反映。

1.2银行金融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不清,且缺乏明确、统一的核算规范

在银行业务中,中间业务范围大于金融业务,但是很多银行将金融业务和中间业务混为一谈,这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只是关注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而不负责具体核算对象的制定,因此并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再加上金融业务的基本范畴没有明确界定,缺乏规范和引导,从而导致金融业务的快捷核算数据不实。到目前为止,我国会计法规以及监管指引都没有对银行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了部分已经存在的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规范作为基础,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就无法实现。另外,现阶段我国银行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状态主要表现为四个特点:自定原则、自立规矩、自我监督、各自为战。这不仅难以保障金融业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也使各个银行所披露的金融业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果任由这种现状发展下去,最终可能导致有意或无意的虚假金融会计信息的形成,给金融业务带来经营风险,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银行经营决策行为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为产生误导。

2、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的改善策略分析

2.1正确认识会计核算对银行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性

控制过程、总结观念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其中控制过程主要是指通过货币计算来核算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项经济活动,因此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就是反映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银行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也是对其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反映和体现,通过它所提供的信息,银行管理者可以对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认识其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防范,并对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因此会计核算对银行金融业务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必须要受到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正确认识。

2.2对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标准进行明确和统一

要想使银行能够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判断金融业务的范围,提高银行金融业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比性,就必须要对金融业务会计确认标准进行明确和统一。首先,银行要积极制定金融业务会计确认的判断标准,将金融业务与中间业务或者其它业务区分开来。在制定中尤其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银行金融业务所承担的权利或义务会否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或收益;二是银行是否因该项业务承担了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或义务。除此之外,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也要对金融业务中的业务或者有负债业务等风险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确定、会计计量、会计披露等进行强制性规定,而对于那些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等金融非风险性业务,则只需进行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就可以了,其它的实际要求则需要根据银行的管理特点来确定。其次,制定金融业务会计科目设置的指引。财务部门必须要重视会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性的指引金融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并尽可能使其与银行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的流程和管理规定统一起来,这样就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数据相匹配,可以为编制监管报表的统计提供方便,对于银行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防范也具有积极意义。

2.3对银行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

要提高银行金融业务会计信息规范性和可比性,就必须要对其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充分考虑核算方法的可操作性。在金融业务的核算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核算是否与国内金融环境和银行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业务的管理要求等;二是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风险性质。银行金融业务的产品结构和权责风险之间差异很大,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要想清晰的反映银行在金融业务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收益以及风险,就必须要在会计核算方法中将其差异体现出来。

3、结语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3

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通过RQFII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境外人民币投资困难的问题,拓宽境外人民币的实体投资规模才是根本出路。在这个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成为国内离岸金融业务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由于离岸人民币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可以成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业务资源,因此,需要在政策上明确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抓住RQ-FII制度扩容过程的短暂发展时间窗口。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离岸人民币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境内外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的基本前提之一。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逐渐加快,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境外持有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日益庞大。截至2014年底,境外人民币存款约为2.7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7000亿元,离岸人民币总量占全球所有货币离岸存款总量的1.7%左右。[1]为了逐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可接受程度,除了探索扩大境外人民币的投资途径,我国也开始有计划地建立和实施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投资机制,以进一步增强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投资吸引力。在此背景下,2011年12月16日《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即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证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市场。四年多来,RQFII经历了多次扩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RQFII试点已经扩大到中国香港、英国、新加坡等13个地区和国家,RQFII额度达9700亿元,其中2015年新增2000亿元。截止2015年6月29日,我国已批准132家RQFII,累计获得可投资总额度3909亿元。[2]虽然境外人民币不仅仅只有回流国内A股市场这一种投资渠道,作为货币的人民币也不止作为投资工具这一种属性,然而本文关注的是,在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孕育的一种市场机遇,这个机遇可能并不主要地对人民币国际化有利,而是对在我国发展相对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有重要的机遇。

二、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最早从1989年开办。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先后获批试办离岸金融业务。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金融政策变化,以及开办行自身经营管理问题的影响,199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离岸业务。2002年6月,离岸金融业务重新启动。之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先后批准了深圳市、天津滨海新区、海南省洋浦保税港区和上海自由贸易区共四个区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四家试点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总行的离岸金融业务部门办理离岸业务。在上海自由贸易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并对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了具体规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了上述四家试点商业银行可授权其上海自贸区分行办理离岸业务。[3]

2.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与我国其他金融领域的发展相比,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明显缓慢得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离岸金融业务长期处于试点阶段,十几年来仍仅有极少数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获准经营,且较长时期没有新增试点机构,使得具有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数量很少。目前,国内只有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而业务地域也受到严格限制,这些经营机构的业务空间相互分割,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体系,造成整体业务规模长期偏小,业务体系不完整。截至2013年9月,资产规模最大的交行离岸金融规模仅为100亿美元,规模第二的浦发银行仅为60多亿美元,[4]与亚太地区的非簿记型离岸中心的业务规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也与中国经济与贸易总量的国际排名存在着极大的反差。第二,离岸业务规则长期未修订完善,部分监管规则已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离岸业务发展,经营主体面临的政策风险较大,影响了离岸业务创新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管理办法》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行。”据此,在国内数量日益增长的外资银行被完全排除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资格。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中国银监会尚未成立,原有的《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监管体系的分工安排,在实践中,缺乏制度保障的监管规则也很难根据业务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离岸金融业务只能在旧的监管框架下缓慢发展。第三,支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配套政策至今未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长期缺位,直接导致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成本较高,在与周边离岸市场的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众所周知,世界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成功崛起无一不是在宽松的优惠政策支持下实现的。而我国自从离岸业务试点以来,至今仍未出台明确的、有吸引力的专项税收优惠、保密制度、经营自由性、特殊监管待遇等重要的倾斜政策。离岸业务管理规则过于强调风险控制,对离岸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比例进行严格规定,与在岸业务的管理标准相差不大,且长期不作调整,这严重限制了经营主体的灵活性,增加了离岸金融业务成本,削弱了业务竞争力。在对资金成本高度敏感的离岸业务竞争中,在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资金来源的竞争中,国内离岸市场竞争力远逊于扶持政策极其优惠的周边离岸中心。从客户群体看,国内离岸客户主要是在境外市场获取资金比较困难的中国“走出去”企业,而全球化竞争视角下的“国际客户”很有限。在没有特殊政策支持的离岸金融业务要想长足发展,目前还没有先例。第四,大量离岸人民币资金聚集在我国周边的离岸市场,国内离岸市场却建树不大。截至2015年2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总计9729.95亿元,其中人民币活期及储蓄存款余额1577.8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余额8152.12亿元。[5]中国台湾地区人民币存款规模为3187.65亿元。[6]新加坡在2014年9月末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为2570亿元。[7]而中国上海截止2014年6月离岸人民币贷款余额仅为1230亿元人民币①。[8]即使估算与贷款余额相对应的存款余额规模并考虑到同时期适当的增长,其规模应该也明显小于我国周边其他人民币离岸中心。以上数据说明,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滞后,不仅在国际货币领域的竞争受限,而且在快速增长的境外人民币资源的竞争中,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也无法发挥近水楼台的优势,离岸人民币绝大部分并未进入我国离岸业务经营机构的离岸账户。由此,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出现了。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我国正在通过RQFII制度逐步拓宽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渠道,但是距离完全放开尚未有时间表;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亟需破题。由于政策因素对于离岸市场发展而言是一种不可控因素,鉴于我国离岸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短期内不会出现明显的变化。因此推进国内离岸市场发展的动力就不能再依靠政策的倾斜。当前最大的困难在于在监管政策不太可能大幅调整的条件下,如何寻求足够大量的业务资金来源和形成自身的相对竞争力。笔者认为,如果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综合考虑,有可能使得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还暂时存在的人民币不能完全自由跨境流动,成为推进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制度前提,从而使原来作为人民币国际化临时障碍的资本管制变成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催化剂,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同步推进的制度互补“双赢”。通过RQFII来解决境外人民币的投资回流问题,只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权宜之计,也不能作为主要的解决出路。要真正完成境外人民币“出得去、留得住”,不能期望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投资作为主要的解决出路,而必须将拓宽境外人民币在境外的运用渠道作为基本思路。因此,笔者认为,通过RQFII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境外人民币投资困难的问题,拓宽境外人民币的实体投资规模才是根本出路。在这个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成为国内离岸金融业务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具体的思路是:人民币国际化最终要使人民币出入国境的制度性障碍消除,实现可自由兑换。目前人民币“走出去”的规模日益壮大,而境外人民币的运用渠道还不够多、不够宽,在总量上必然有一部分境外人民币资产处于无法有效运用的状态。在现有境外人民币投资管理政策难以迅速解决这部分“沉淀”的离岸人民币资金运用问题的情况下,如果将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重心转移到这部分正在苦于寻找出路的境外人民币资产上来,将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带来万亿规模的离岸货币资源,将极大地促进国内长期发展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并在现有的境外人民币资金运用渠道上,再增加基于国内离岸业务经营主体提供的新的资金运用渠道,与RQFII制度共同构成处于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影响下的境外人民币吸纳体系,增强我国在境外人民币资产定价上的话语权,使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更为可控。目前,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主要形式是发放的境外人民币贷款、在各主要人民币离岸中心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通过RQFII额度回流国内。其中,离岸人民币贷款余额较大的新加坡约为3000亿元,中国香港约为1230亿元,[9]其余离岸中心更少;在2014年,最大的人民币债券发行地区———中国香港发行了“点心债”5640亿元人民币,[10]新加坡发行了“狮城债”127亿元,[11]其余人民币离岸中心的人民币债券规模均较小。再加上已审批的RQFII可投资总额度3909亿元,合计约为1.4~1.8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已审批的RQFII可投资总额度只是理论上可用的投资额,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也就是说,至少有约1万亿元的境外人民币资金需要寻找投资出路,这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潜在货币来源,暂未全面放开的RQFII制度恰好使得这部分境外人民币成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扬长避短、实现“弯道超越”的基础资源,RQFII额度的逐步扩容时期,正好是扭转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对其他货币币种吸引力较弱的劣势的战略机遇期,这将成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双赢”式发展的点睛之笔。如果基于市场化“看不见的手”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成为持续有效解决离岸人民币投资渠道问题的基本工具,则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衍生的诸如“流通在外的人民币是否能被稳定持有”等问题将可基本解决。

三、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的可行性分析

1.离岸人民币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

离岸货币(OffshoreMoney)是指存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银行的货币存款。离岸货币的典型特征是其经营活动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不受货币发行国的监管。离岸人民币同样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离岸市场经营,这一点与其他离岸货币无异。但是离岸人民币与其他离岸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目前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在国际投融资中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接受程度尚未充分,而且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跨境流动仍有严格制度限制。标准意义上的离岸货币都是完全国际化的货币。那么,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的人民币是否可以纳入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有关经营主体是市场化的、逐利的,一种货币是否值得经营,完全取决于其市场表现,即使是尚未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同样可以开展经营,这一点在我国香港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其次,一国货币当局在政策上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经营这类离岸货币的合法性,而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本身就应该从是否有利于鼓励和培育相关市场、增强本国相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目标出发,否定和排斥尚未完全国际化的人民币充当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货币,是监管依据和事实支持的。因此,即使作为一种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离岸人民币同样可以充当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货币。

2.离岸人民币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重要的潜在业务资源

如前所述,现有投资渠道只能解决大约2/3的离岸人民币资金的运用问题,但仍有1/3(约1万亿)的离岸人民币亟待寻找投资出路。而且离岸人民币规模在逐年快速增加,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将成为一个始终伴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长期性问题。这部分离岸人民币资金恰好可以成为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优先争取的对象。在国内相关配套政策的推出尚未有明确时间表的背景下,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在非人民币的离岸货币竞争中并不占优势,这是导致我国离岸金融业务长期徘徊不前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能够将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人民币业务上的相对优势扩展到离岸人民币业务上,依托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联动创新,在服务跨境投资经营的企业实体上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则有可能在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实现新的竞争优势,甚至实现以离岸人民币业务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中心。

3.境内金融机构的“走出去”客户资源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最大筹码

离岸金融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业务仍然是离岸存贷款业务,离岸贷款是形成离岸货币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内金融机构要吸引离岸人民币资金的青睐,必须使离岸人民币的增值通道扩大和通畅。基于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政策和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国内金融机构具有的相对优势就是拥有数量庞大的内资企业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对于人民币的跨境贸易和投资需求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更为旺盛,使用渠道更为多元化,是离岸人民币在实体经济领域运用的市场主体。随着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直接使用人民币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将对离岸人民币资金产生持续且旺盛的需求,而且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融资安排上对于统一授信及资金调度有更高的需求。充分挖掘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这部分客户资源,将客户结构优势转化成离岸金融市场中离岸人民币这个细分市场上的相对竞争优势,是当前阶段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加快发展的主要竞争策略。因此,即使在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下,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展以离岸人民币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缩小与其他离岸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差距,发挥境内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源优势,扬长避短,从而更有可能在此领域实现业务突破,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4.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相对优势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金融机构经营离岸货币的能力和经验与十几年前已今非昔比。首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业务规则、服务水平的普遍提升,以及RQFII托管业务的发展,使得我国金融机构在涉外货币经营方面有了长足进展。据中国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702个境外客户中,有61%的境外受访客户打算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结算占比重。同时,境外客户对人民币在跨境结算业务充满信心。其次,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RQFII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占比较大,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在香港地区具有本地托管资质,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部分银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人民币产品线,成为离岸市场跨境人民币业务活跃银行。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正逐步成为当地人民币跨境使用主渠道和境外人民币资金集散主渠道。再加上运用离岸人民币意愿较强的客户资源及其潜在市场需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具有较好的相对优势。

5.离岸人民币中心本土化有利于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掌握更多可控性

在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境外离岸人民币中心形成的高度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对我国境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发展基于本土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不仅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民币的回流,减少我国企业对境外离岸市场的依赖,丰富我国企业的选择,而且有利于增强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的离岸人民币定价影响力,从而减少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在未来的货币竞争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也可以反过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发展。

四、RQFII制度背景下发展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建议

1.政策上明确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

随着金融和外汇形势的变化发展,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严重滞后于目前离岸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并增加更多具体的监管规则。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第五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如前所述,离岸人民币已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即使考虑到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对境外货币进出的限制,也可以通过建立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加以隔离,同时将极大地扩大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货币来源。笔者建议,在现行严格审批制下的离岸金融业务领域,监管当局有必要在业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离岸人民币的业务属性,并将其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币种,赋予离岸人民币以同等地位,为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政策信号,避免政策风险,同时也使境内外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环境更为接近。这个做法不需改变现行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样可以做到境内外资金风险隔离;运用市场手段扩大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赋予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的离岸业务优势,促进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竞争力,可谓一举三得。

2.RQFII制度扩容的过程是发展我国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短暂时间窗口

笔者认为,发展我国以离岸人民币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最佳时间窗口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完成之前。RQFII制度的不断扩容就是这个进程不断深入的缩影。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加快之势,与之相伴随的是RQFII扩容规模不断加速。如果包括RQFII制度在内的各项促进人民币双向投资的政策解决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问题,则国内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上的相对优势可能被削弱,届时再寻求新的发展优势将更为困难。可以预见,不断加速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留给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最佳时期并不会很长,换言之,尽快研究调整离岸金融业务政策可谓机不可失。2013年以来,RQFII试点步伐明显加快。RQFII扩容是否将消耗香港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对市场发展是否会有不利因素仍是未知之数,但是新批额度将增加,势必会消耗离岸资金池。从长期来看,离岸业务的配套政策应尽快出台实施,从试点阶段尽快过渡到全面发展阶段,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完成之前,为国内银行拓展离岸业务,培育离岸市场,增强离岸人民币业务竞争力提供必需的政策环境。

3.有序开放市场准入,增加市场主体

当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格审批制下的市场经营主体长期偏少,市场活力和竞争性不足,既限制了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竞争,也削弱了与境外离岸中心的竞争力。因此,业务监管有必要以资质管理替代行政审批,允许和鼓励符合资质条件、具有业务意向的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发挥市场主体风险管控的主动性,放松或取消非市场化的监管指标和手段,使境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环境更为接近,增强市场的活性。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制定更为细化的业务管理细则,并将业务制度的完善程度与监管方式、监管程度相挂钩,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离岸业务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4.有序扩大业务地域范围

离岸金融业务区域的选择要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工具创新能力、金融基础设施状况、金融机构的经验积累、专业人力资源储备、政府和政策支持等一系列因素。目前我国已建立多个离岸金融区域,如深圳保税区、上海自贸园区、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区、东盟经济开发区等。笔者认为,离岸业务可优先在国内保税港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外向程度高、政策环境宽松的区域开展,逐步在一线重点城市进一步推广,实现从“点”到“线”再到“面”的市场布局。

5.经营主体要深入研究开发客户群体资源

如前所述,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来自拥有较强对外贸易和投资意愿的企业客户,细分客户群、设计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业务品种,是发挥好资源优势的关键。首先,经营主体应提高离岸服务的专业化程度,结合本地企业的具体需求,创新研发离岸业务品种,打造离岸人民币特色金融产品;其次,在识别潜在目标客户群的基础上,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特别是针对缺乏离岸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大量外向型中小企业,拓展目标客户群;最后,经营主体应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定位,增加离岸金融业务的软硬件设施和境内外服务平台投入,做好离岸业务链的后台建设。

6.适时推出必要的优惠配套政策

首先,我国现行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税收法律法规也未对离岸金融业务有相关优惠,因此事实上国内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并没有一般离岸中心普遍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及时研究出台离岸金融业务,尤其是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离岸市场的吸引力之一也来自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在必要的监管之外,应允许经营主体设立专门的业务保密规则,并由监管当局立法保护。

作者:罗力强 李彦 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基于期现价格引导关系的广西白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究”(LX201465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现广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研究”(13FJL001)。

注释:

①离岸人民币存款额无公开数据。

参考文献:

[1]魏?.人民币离岸存款约2.78万亿境外使用趋活跃[DB/CD].2015-03-19.

[2]央行:截至2015年6月RQFII额度已达9700亿元[DB/CD].

[3]颜剑.四家银行获准自贸区分行可办理离岸业务[DB/CD].

[4]2013年国内离岸金融业务争夺成焦点[DB/CD].

[5]“数”说中国经济[DB/CD].

[6]2月台湾人民币存款环比增2.76%至3187.65亿元[DB/CD].

[7]截至今年9月新加坡人民币存款达2570亿元[DB/CD].

[8]郭兴艳.上海自贸区FTA细则落地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收紧[N].第一财经日报,2014-06-13.

[9]周小川.新加坡已成第二大人民币离岸中心[DB/CD].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控

1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发展

传统的金融业务以建设强大的物理网点为关键,以服务高净值的客户为主要工作内容,而且对金融业务风险也有比较严格的控制,而传统的金融业模式比较单一,金融业务的流通渠道不够灵活,资金的融通量紧缺,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互联网技术加入商业银行金融业之后,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金融业的长远发展。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金融业务运营成本低

网络模式的出现为金融业的发展构建了更加方便灵活的平台,这种互联网平台搭建的成本较低,维护成本也不高,是一些小型金融企业的首选。此外,由于在互联网平台上寻找客户的渠道多样,互联网模式下的金融业的相应成本也低于传统金融业。

1.2以互联网为渠道的金融业客户群变大

金融业进军互联网行业后,服务范围相应变大,客户群体也比传统的金融业广泛,人们能够通过各种移动端设备体验金融产品。这种平台的灵活性比较大,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业受地理位置限制而流失很多客户的问题,通过科技的力量,也发掘出了很多潜在客户,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客户源,不断扩大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2互联网技术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变化

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发展模式,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2.1传统业务向网络化发展

网络化在商业银行中主要体现在收集银行业务的信息化,众所周知,互联网信息收集渠道多样,信息化发展迅速。因此,该模式促进了商业银行的信息化,银行业务和信息化能够充分结合,保证了银行业务处理的高效化,相比其他传统银行行业拥有更大的优势,能够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从而为商业银行新模式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对增强商业银行的功能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2.2对银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发展模式,加入互联网技术的商业银行发展模式要求员工除了具备金融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因此,银行在招聘新员工时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已经从业的老员工,要开展一定的培训活动,使其具备新型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技能,这样能够为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3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在商业银行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动力,创设了发展的新模式,为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新途径。但是,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新型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避免不了的风险,以下就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展开讨论。

3.1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沉重打击了传统银行业的发展。2013年,支付宝的分支业务余额宝的出现,打开了新型活期存款的大门,之后,支付宝线下支付、微信支付等支付平台与打车外卖等业务相结合,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实际生活,同时也因为其便利性与灵活性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年人群体的青睐。但是,在其风靡一时的同时,也接二连三地出现了新型网络诈骗,导致人们损失资产等状况,这表明网络支付存在一定风险的事实。因此,在这一情况下,很多规避风险的客户将资产转移到传统银行业,使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损失了一批客户。此外,由于操作风险的存在,也使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一些冒充银行的诈骗短信层出不穷,使风险意识薄弱的消费者因受到蒙骗而损失一定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小觑,应该得到监管部门、银行、支付平台等相关机构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足够重视。

3.2战略问题

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一系列的转向研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战略计划,但是,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初始阶段,很多企业家往往忽视了战略计划的重要性,导致旗下很多金融产品缺乏长远性,只是贪图一时的利益,进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最终得不偿失。此外,在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未能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分析出适合各类消费者群体的不同产品;在产品研究的过程中,究竟是选择全面发展,开发各式各样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还是做出有针对性的产品来打造自己的特色产品这一问题不能得出定论,甚至有时会因为战略失误而使整个产品体系得不到长远发展,损害自身声望,流失很多潜在客户,丧失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市场主动权,危害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

3.3信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运营成本较低,在发生信用缺失现象时所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小,这就助长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来钻法律的漏洞,造成信用缺失的现象,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损失。长此以往,将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此外,由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约情况掌握的并不全面,商业银行难以保证客户的质量,从而制约了某些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一些小型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数量,故意忽视违约客户的行为,助长了一些心术不正的消费者的心理,从而使客户群的信用程度整体下降,发生信用叠加情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客户由于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会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导致其不自觉地再次出现这一行为,进而增大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3.4法律机制

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但互联网金融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且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无法对出现的事件进行精准约束和处罚,使一些非法分子借此机会大发横财。同时,因犯罪成本较低,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不惜铤而走险,这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4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绝不能因为这一行业存在风险就缩减发展内容,而是应该利用科学的战略团队,制订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管控的具体方案,以下就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管理展开讨论。

4.1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在防范风险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的优势,在运用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转变自己的发展理念。第一,要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风险,对各类风险进行分类,提出分类治理的新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客户群,开发相应的产品,将潜在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二,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不同消费者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特征,提前制定好风险管控的措施。第三,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存在的以及潜在的风险降到最低。

4.2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业要想取得长远发展,除了进行自身专业技能的创新外,还要依靠市场以及法律的有效监管,防止商业银行内部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初期,各类风险层出不穷,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体现出“辩证统一”的思想,同时,监管制度要足够灵活,加大该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动态的风险防控体系。

4.3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防控体系

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时,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客户的主体地位,变以往的以“以产品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为“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客户源,以此维持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还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发展客户需要,保证产品的时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1]朱斌.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探讨[J].商情,2018(43).

[2]蒋斌.试论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J].现代商业,2018(17).

[3]冒国振.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J].理财,2018(9).

[4]王少英.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分析[J].财讯,2018(26).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5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现状   随着企业对信贷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物流运营中物流与资金流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物流运营中涉及的结算及中间业务环节,要求银行能够为其提供更加高效、快捷和安全的资金结算网络以及企业银行系统,以保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面对宏观形势的新情况和企业需要解决的融资难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积极投身于物流金融业务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例如:光大银行在2005年推出了“阳光供应链”,提供了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多种物流金融产品,满足企业的多种需求,截至2011年光大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累计发生额已达1252.22亿元,占光大银行总业务量的12%;深圳发展银行于2004年12月13日推出了一套名为“锦囊星”的供应链融资方案,其目标是通过为上下游厂商提供一体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将整个价值链上的企业都囊括进来[1]。此外,2008年4月17日,招商银行立足中小企业推出“点金物流金融”,同时招行还充分利用网上银行发展物流金融。由此可见,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已经辐射到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和供产运销各个环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逐步从“单一融资”向“全流程融资”转变[2]。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深圳发展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一)案例介绍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深发展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深发展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深发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1.深发展、客户、仓库(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2.客户将存货质押给深发展;3.深发展为客户提供授信;4.客户补缴保证金或打入款项或补充同类质押物;5.深发展向仓库(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令。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深发展银行持有借款企业背书的仓单而向其放款,质物处于仓库(物流企业)的监控之下,而物流企业对质物的处置则完全听银行的指示,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关系,物流企业以其专业性银行进行质物监控。物流企业负责对质物的价值评估、出入仓管理等,在发生借款企业违约的情况下帮助银行对质物实行拍卖变现。银行在物流企业的帮助下能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减少因对具体质物不了解而带来的风险,克服自身监管不到位和监管费用高的弱点,开拓之前因风险的考虑而不愿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增加贷款收入。从风险上看,深发展在此业务中承担一定的风险,质物在仓储期间非自然的损失须由物流企业来承担,同时物流企业需印证借款企业提货单的真伪,如因借款企业伪造提货单物流企业给予发货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需由物流企业承担,另外在动态质押中,物流企业需对新质物进行估值,避免借款企业以次充好而产生坏货风险。但银行首先要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和经营历史,借款企业本身的条件决定银行可能要承担风险的大小。其次由于银行自身对质物的市场等了解不足,因此选择专业实力强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尤为重要,这样可以帮助银行对质物有效监管,并且减少物流企业与借款企业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在需要对质物拍卖变现时,物流企业也能帮助银行尽量减少损失。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我们知道:虽然物流金融风险较低,但并非无风险。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多赢特性的金融业务品种,对于每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而言,都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结合银行实践,总结归纳一下物流金融业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潜在风险:   (一)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的人,为银行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和保管等工作。在对质押物的评估过程中,出于对该市场的熟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银行所不了解的。并且物流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强烈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而银行由于受信息和自身能力所限,并不能识别这些行为,因而给银行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形成的因素十分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责任缺失。由于物流企业充当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责任人,银行可能就会相应地降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物流企业专业性和责任度上的不稳定造成的信托责任缺失,可能会使银行盲目相信面上的数据而陷人隐蔽的信用风险之中。二是风险分析缺失。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各主体角色的再定位,尤其是商业银行将部分的审贷职能转嫁给物流企业以后,银行信贷风险评级的量化指标很有可能失灵,因为在这里面缺乏对物流企业在其中的中介作用及它与商业银行、制造企业三者的内部相关性等因素的考虑。   (三)质押物的风险   1.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在质物的所有权问题和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因为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3];另外,目前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物流金融相关的条款尚不完善,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2.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办理质物出入库时的风险控制手段。[4]3.质押物产品市场风险。在买方市场时代,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另外,质押商品的品牌或质量如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也会严重影响其销售。4.质押物变现风险。银行在处置质物时,可能出现质物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或无法变现。   (四)物流金融中各方的衔接风险#p#分页标题#e#   银行、物流公司、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供应链衔接受到企业文化、人员监管、运输等多方面的影响。[5]某一方的低效或管理不当甚至违约都会给供应链的运行带来风险。运输也是风险之一,物流业务中运输是重要的一环,运输途中可能产生意外风险以及由于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延误运输或货物损失。物流运输过程中产生延迟和由于企业文化差异等而造成的风险都会给银行带来不利。此外,物流公司、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是否对称、沟通是否及时都会对银行造成影响。   四、我国商业银行防范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会存在一定风险,但是物流金融业务作为一种业务创新、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总的看来还是利大于弊的,只要有效地控制了这些风险,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继续完善物流金融业务,相信物流金融业务将来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下面就针对上述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中小企业融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经营能力主要看主营业务的增长率以及资产负债率指标,一般是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以及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6]。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它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否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二)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   在选择物流企业进行合作时,主要考查其仓库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资产规模以及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监管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选择优秀的物流企业能帮助银行规避多方面的风险,在获取客户信息、选择优质质押物以及实现抵押物的快速变现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银行除了可选择较具实力的物流企业外,还可以根据业务量的情况选择两家以上、五家以下的物流企业群来合作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三)建立跨行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除了提高自己内部的信息化程度以外,还可以和与物流金融业务所涉及的行业协会以及大型物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将自己的网络与行业权威商务网站联网,这样,一些最新的行业政策、企业数据与担保品动态信息,尤其是行业市场走向、商品价格波动信息、供应链运营状况等,商业银行都能够第一时间获知,从而可以实现对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7]   (四)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   1.约定质押物价格波动条款。由于是货物质押,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将直接影响到质押金额以及银行的利益,所以在协议中应规定当质押仓单货物市值发生波动,下跌幅度到达贷款发放日市值的一定比例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提前偿还部分货款以保证达到双方约定最高质押率的要求,否则银行有权自行处理质押的货物。   2.严格放货程序。企业提货须凭企业和银行双方书面通知加盖公章后,第三方物流公司才可以放行货物。如果由于手续不完备而发货造成银行或企业的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   3.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规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4.为了规避库外监管的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从增加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为加强控制增加监管作业而承担的费用;作为物流商,则应该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管理软件的控制等多方面尽快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坚固库外监管这一模式,从而在空间上扩大物流金融的服务领域,扩大商业银行与物流商的盈利领域。   另外,还要在业务完成之后,总结每一笔成功与不成功的业务案例经验,评估并记录参与企业的信用状况,以作为今后开展同样业务的参考,制定具体的融资额度,并实现各银行之间信息的共享。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比较大,还应及时进行调研并更新其信用资料等信息。只有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掌握全面而及时的信息,才有利于良性的竞争,有利于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6

(一)技术性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开展需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风险的控制也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完成。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的安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而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的安全也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的技术风险。计算机病毒、互联网传输故障与黑客攻击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瘫痪的技术风险因素。

1.系统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机构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与使用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如果交易主体自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不甚了解,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在交易过程中间出现支付或结算不成功、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具体交易过程当中,操作失误或安全系统失效都会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大,从而对金融网络的支付结算与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2.病毒扩散风险。

一旦运行网络或某个程序感染病毒,则对应的服务器甚至整个交易网络的安全都受到该病毒的威胁,病毒可透过网络进行复制和快速扩散,传染更多的服务器或程序,破坏力极大。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中,安全风险只会造成可估的损失和局部影响,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当中,安全风险是系统性的技术风险,这有可能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和不可预估的损失。

3.身份认证风险。与传统的U盾验证不同,预约码验证、短信认证、及预留信息验证等身份认证措施已普遍应用于手机移动支付,而客户通常在这些方面安全意识薄弱且易受到基于客户信息的安全攻击等隐患。

(二)关联性风险

1.金融企业之间存在的关联风险。

随着现代支付业务的发展,支付平台逐渐趋于统一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这使得金融企业相互间的关联性日渐加强,互联互通愈加紧密,这给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客户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一旦在某个关口泄露,将可能会引起连带效应,客户在其他的金融平台的信息也易被盗取。

2.电信运营商带来的风险影响。

在移动支付方式中,基于手机渠道身份认证的使用越来越多,无卡支付正在成为主流,在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过程中,电信运营商为金融服务建立了接入渠道和部分认证信息的发送渠道,运营商所建立的渠道对支付安全性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当前,利用运营商渠道不完善处进行资金的盗窃和电信欺诈已成为电子银行有关欺诈案的主要作案手段之一。此外,电子银行的基础设施—电信运营商建立的接入渠道,其运行的可靠与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子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营。同时,来自外包商的网络链接风险的管理也已成为关联性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3.互联网企业带来的风险问题。

随着新媒体、社交网络、电子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交易数据、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能被广泛且轻易的搜集到,这对金融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巨大挑战。网络攻击者可以利用盗窃所得或泄露的客户敏感信息对其进行欺诈,这也对金融业务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挑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下的信息安全管理、资金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问题,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新课题,需要相关监管机构和银行携手努力,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三)声誉风险

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来说,声誉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都是长期存在的。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若无良好的信誉和过硬的客户关系,其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将难于进行。声誉风险不仅会让民众对这家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失去信心,还可能会破坏其原本与客户之间长期建立的友好关系。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多采用新兴技术,其有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故更容易产生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可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带来声誉风险。一旦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前期宣传或民众的期望水平,或其安全系统遭到破坏,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声誉,从而引发客户流失和声誉风险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新问题的应对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确保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

网络系统的风险可直接关系到国家层面的安全,而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市场主要由外企主导,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科学且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审查机制,政府可对本国厂商自主研发可控的网络系统提供政策性支持。同时,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网络数据与信息,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

(二)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银行可由专人成立防范网络攻击的专业防控人才队伍,紧跟国际信息技术最新发展动向,做到有针对性地研究防控措施,及时提出预警警示和防控建议,进一步的完善金融银行的安全防御体系。

(三)加强身份认证机制的建立

针对大额移动支付交易业务中用户名认证加第三方支付用户密码的身份认证方式,建议在短信验证的基础上,采用双因子认证机制进一步增加认证强度,保障用户安全。具体表现为:使用银行卡网上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短信验证、网银key、令牌等验证方式中的2种因子对持卡人进行验证,加强对持卡人的身份验证强度,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四)提升行业间的相互关联性风险管理水准

对银行而言,可通过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合作交流,建立制度性的长效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方面,可以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的风险管理团队,关注如微信、微博等具有大众化、快速传播特性的新媒体舆论,以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应对处理措施,避免不必要损失。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监管下的联合,与工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等进行合作,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信息行业等的相关创新业务,有效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提高持卡人风险意识,加强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7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创新路径;区块链

金融监管是各国应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科技作为科技时代的创新产物,其内在特性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契合。相比金融科技的创新、普惠、开放等特性,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迟滞、监管手段落后。为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风险安全监管约束之间的关系,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呈现边际强化的趋势。而金融科技监管态度和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核心要义包括“金融”“科技”“创新”等要素。其中,“金融”定位市场参与主体,囊括传统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组织。“科技”要素是对应用金融领域的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典型前沿科技。将“金融”和“科技”两大要素协同融合,通过“创新”手段,推动金融企业提质增效。不仅反映金融和技术间的深度耦合关系,也蕴含科技赋能金融业,变革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商务实现方式,以技术创新升级金融能效的广泛内涵。金融科技已经走过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三个阶段,但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金融科技监管及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新兴科技驱动金融机构业务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但创新又直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金融监管政策是影响业务开展和模式创新最重要的方向标。宏观层面,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业中的战略定位,微观上金融监管政策决定业务模式和内容创新边界。当前,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结构性加强(集中于金融科技领域),以信用扩张/收缩(社融增速)作为国内金融监管的刻画指标,金融监管大致历程表现:2013~2014年影子银行/银行同业业务整顿→2015年股市去杠杆→2016年P2P整治→2017年债市去杠杆→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股权质押风险暴露→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2020年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是金融科技迈入严监管时代的重要标志。会议上提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意味着金融监管发生结构性变化,金融科技监管开始趋严。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金融创新领域监管呈现边际增强态势,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逐步构成。监管方式上,监管沙盒探索实践更普遍,如表1所示。地方层面上,北京、上海等都在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将“监管沙盒”部署为监管科技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规定进入到“监管沙盒”中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持有行业准入牌照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方式上,可以选择与持牌主体合作,由此预期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将更多地和持牌主体展开业务合作与互连。(表1)

(二)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1、传统金融监管在效率和风险甄别上已不能满足金融科技发展现状。金融科技在助力传统金融业提质降本的同时,隐藏系统性风险并发生风险外溢。监管机构需要依托技术手段升级监管效能,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监管科技是监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机制,是监管政策和合规约束下金融机构行为的导向边界,具体包含两个维度:对外,金融科技赋能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机构对宏观、微观金融主体风险的甄别、预测、监控、分析等能力;对内,金融机构整合内部监管流程和合规化程序,规范流程操作,降低业务合规化处理成本。

2、监管科技赋能监管机构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监管数据搜集和量化数据分析两个方面。数据收集包括对金融主体的监控报告、信息融合、数据自动化处理与可视化显示等内容;数据分析主要适用于各种反洗钱、诈骗融资等金融主体非法行为检测场景中。整体上,监管科技分布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连通、机构主体内部、与监管部门互联互通等环节。

3、监管科技的技术选择上,区块链应用表现亮眼。我国监管科技落地较为成熟的技术主要集中在知识图谱、人工智能等方面。区块链自被认定为国家战略核心技术,正加速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融合,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区块链所具有的技术特性,使得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金融部门将信息上链存储,形成去中心化、可追溯的数据记录,保证数据安全可靠,同时降低监管机构审计支出;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自动实时检测金融主体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极大提升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背景下金融业务创新路径

金融监管政策直接决定金融业务创新边界。在我国金融监管边际日趋加强下,只有真正赋能传统金融业的金融科技创新才能留存发展,才符合我国金融科技支持和演化趋势。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与传统金融业融合协同发展过程中,识别前沿科技的技术特征,并匹配解决传统金融业中低质低效的环节,是金融监管背景下金融业务创新的路径和方向。

(一)应用大数据锚定精准用户特征。如何创新产品适应用户消费迁移是企业的终极追求。金融业在日常运营中与用户频繁交互产生海量数据,并呈爆炸式增长,传统的数据存储与数据分析体系已不适应金融机构对数据信息的掌控需求。大数据技术的引用可有效解决海量数据存储、应用管理难题,通过对大量半结构化、非结构复杂数据进行筛选、清理、存储,形成知识发现基础,进而从中抽取生成高价值信息。用户画像技术可以标签化用户特征,数字化用户全貌,实现深层次隐藏的知识发现,有效帮助企业识别用户需求特性和趋势,把握用户消费核心关键词,实施精准营销。数据来源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用户画像生成精准与否。通过大数据聚集的多维信息可以精炼准确地描述用户特征,方便企业识别用户行为的趋势,完整了解用户特征及需求倾向。金融用户画像是用户画像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延伸,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对金融用户基础属性信息和历史交易沉淀数据进行建模,通过模型训练和参数拟合,使得机器和计算机程序智能化地了解用户交易偏好、信用状况、基础属性等特征,以挖掘企业产品的潜在顾客,预测用户信用违约概率,识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趋势,为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形式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低价值密度的数据抽象出高价值知识。

(二)采用人工智能高效应对复杂问题。人工智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改造低效复杂环节。传统金融业务服务响应大多依靠人工完成,处理效率低且人工负荷过重,人工智能可以对自然语言进行理解、检索、处理,使用具有智能化的机器和计算机系统代替传统人工服务响应顾客需求,极大提升服务效率,且对用户交互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帮助金融机构识别用户对服务和产品的关注热点,完善后续产品内容和服务项目。除了改进业务环节处理效能,人工智能在金融信用评估和风险识别领域也有积极应用。整体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对用户信用评估仍以传统方法为主,而传统金融用户信用评估方法存在标准不统一、数据来源不可靠、评价手段低效等弊端,不能准确清晰地定位用户信用水平。利用人工智能对金融用户海量消费数据进行建模和学习,能更高效、更精准地评估用户信用状况。比如,采用定量统计加定性筛选的方法构建金融用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实现信用评估数据来源更多维、更充分、更完整。在信用评估模型构建环节,摆脱评估对人工的过多依赖,使用有标签的数据进行拟合。基于深度学习、统计学、模式识别等技术要素发现用户不同属性间的强耦合关系,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预测用户违约风险发生概率。

(三)落地区块链穿透信任隔阂。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共同信任的技术特性,使得其非常适用信用基础薄弱的场景中。以供应链金融为例,传统供应链金融的运转依赖核心企业强大的价值创造力,但其只能有效帮助直接上下游企业实现融资需求。供应链远端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即使获取核心企业应付账单,也无法实现自由拆分,只能依靠传统金融高成本、高风险的背书或贴现。区块链通过数字债权凭证的流通,可以实现供应链条上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多层级信用穿透。当核心企业对其直接上游企业生成应付账款凭证时,该凭证确权后上链存储并流转至一级供应商处;当一级供应商对二级供应商有支付需求时,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拆分从核心企业处获取的通证。借助区块链可追溯的特性,背靠核心企业的信用通证可以在供应链上实现多层级、多主体间的自由流转,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信用流转有限的问题。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实现整个信用凭证自动、可靠、安全的流转。区块链在其他传统金融业务信用穿透和管理上也发挥巨大效能。区块链能有效提升融资租赁风控水平,创新保险业务,实现ABS基础资产穿透管理。也可以优化金融用户信用评价,清分结算等基础支撑模块,在金融科技中的应用愈发重要。

四、结论

金融业务监管范文8

1、业务类型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银行的网络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产生的风险,这一风险严重阻碍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众所周知,银行的网络金融业务乃是基于传统的柜台业务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因此传统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也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网络金融业务所提供的是虚拟的金融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信用风险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反映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方有很大可能无法按照原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所形成的借款,不良贷款的存在较为严重的阻碍着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对银行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有着重大的影响。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对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均有着显著影响,因此信用风险同银行的资产、负债存量均有明显的相关性。信用的建设是一个极为缓慢的过程,而且一旦发生信用的违约和倒退,将对银行开展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各银行均有并执行严格的信用制度,并直接影响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

(2)操作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方面的操作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人员、系统、程序及突发事件;由于银行职员的操作错误或者客户的疏忽,可能引起银行网络账户的错误或混乱,进而使银行同客户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一旦使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的金融交易,将很有可能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同时,存在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也将无法良好地力助银行规避网络风险,存有缺陷的系统流程设计将会影响银行网络业务的日常进行,给银行带来潜在的系统风险。有时候,流程缺乏合理性和规范性,将使网络金融业务产生不必要的繁琐步骤,也将降低银行的工作效率。同时,如果发生一些突发的意外事件,如果银行没有事前制定良好的应急方案或应急方案准备的不够仔细充分,也将不能及时化解这些风险,这将使银行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网络经常具有放大银行操作风险的倾向,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因微小操作失误所引起巨大经济损失的例子;对于网络金融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合理规避操作风险,将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

(3)法律风险。

新兴的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相应法律文件的缺失问题;目前我国还缺乏配套的对网络金融业务进行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网络金融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原有的金融、商务等法律条文进行引申、修订所产生的法规,这并不适应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另外。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法律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加上全国的网络银行还远未达到统一性,这造成了跨行业服务质量低下。第二是关于此方面法律适用的较大不确定性。在现阶段,一旦发生网络金融交易的损失,其责任的划分归属仍然存有十分大的争议,同时适用何何种法律也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今年来很多网络金融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毫无疑问会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严重阻碍。法律方面的风险无法解决,出现损失和纠纷无法合理适当处理的话,就无法从根本上确保网络金融交易业务的安全环境,也将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2、技术类型风险

(1)平台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有赖于先进的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及平台的不当选择也很可能给银行带来比较大的风险。一方面,如果网络交易所支持的技术滞后,将很可能会使银行错失良好的交易机会,并且耗费银行的大量资源,给银行带来效率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技术及平台如果与客户的软件版本不兼容甚至发生冲突,将导致信息的传输发生滞后甚至无法传输,在信息化时代这种事情是不能令人容忍的。

(2)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一大问题。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第一是源头方面,即银行端;银行可能由于风险管理机制的漏洞,存在严重的安全方面的漏洞,并且可能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第二则是用户方面,很多用户在进行网络银行交易时,风险防范意识不高,不及时对杀毒、防毒软件进行更新,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取;第三方面是第三方平台,即网络传输平台;客户在输入银行秘钥或口令并通过网络传输时,在传输过程中便有可能被黑客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截取,使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或者出现网络连接超时的情况;黑客便可利用截取到的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使银行和用户蒙受损失。

二、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管控的分析及防范思考

1、及时完善、规范个人银行信用体系

在我国,各级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展了网上金融交易业务;因此,要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个标准规范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标准作出一致规定。鉴于网络金融交易是建立在虚拟的平台之上,交易双方的交易基础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信用,因此信用对金融交易实质进展的关键性因素。国内应当建立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使个人的信息及信用情况及时反映在征信体系之内,并且实现银行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还应有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以期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工作需要跨行之间的合作,并且需要线上线下的同步进行;这种基础性工作可以使银行实现长久的健康性发展,显著降低网络金融交易面临的风险水平。

2、加强银行对内部风险的管理能力

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同现代科技紧密相关,因此对人才层次有着比较高的要求。银行的很大一部分人才,不仅要对经济、金融方面的业务十分精通,也要擅长于网络科技与技术。因此,银行在未来进行人才招聘培养时,应当做到以下两大方面:第一,在引进新人才方面,要着重选择具有现代知识素养的高水平金融管理人才,同时也要适度引进国外的高级技术人才,同时注意培养国内人才到外国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第二,要注重对老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业务和能力,及时加快他们的知识更新速度。只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还不够,银行还必须要制定针对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其中的风险行为和管控举措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还要注意风险同收益的均衡关系;银行应当在保持适度风险的前提下尽量增加自身的收益。一套合理的风险管控制度应当是使银行的风险水平同盈利性保持适当的平衡。但是,随着资金流动性的变化、管理系统的操作性等因素影响,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也要及时进行改进和变化。

3、建设、健全配套的法律体系

配套法律制度的滞后是影响网络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我国关于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律文件《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环境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可以适当借鉴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内同国外金融环境所表现出的共性,在此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防范措施,结合国内的环境制定出符合我国特定法律环境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区分传统银行和网络金融业务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同,不得随意交叉滥用法律,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裁时要注意法律适用的针对性。

4、加大对网络金融业务安全方面的投入

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网络金融业务的重要问题。虽然目前我国银行已采取多种安全防范措施来应对网络金融业务风险问题,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还一直存在。首先,应当注重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应建立并加强网银账户的管理机制,对于交易金额异常或巨大的交易及时引起重视,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在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时,也要保持高度的谨慎,同时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客户在开展业务时,一般是通过浏览器进入相关的网络金融服务页面,因此用户最好将常用的银行网站等信息放于浏览器的固定位置,这样可以起到防止假冒页面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发生。个人在开展业务时,也要注意下载相应的安全控件,并及时下载最新的漏洞补丁和最新的安全程序。此外,银行的开发部门也要及时的对产品进行创新,以及时应对黑客的攻击及自身产品的漏洞。同时,由于新开发产品的上市时间不长,认知度相对较低,不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这样也可以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风险。不过,在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及上线推行时,要切记加强做好安全防范的测试工作;必须待通过全部的测试工作,才可以上线运营,以免给客户造成意外的损失。

三、结论